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政府金湾尚城占地面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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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訴人)李久林男,1955年7月23日生汉族,住铁岭市银州区政府

再审申请人李久林因诉铁岭市银州区政府人民政府房屋行政补偿一案,不服昌图县人民法院(2015)昌行初字第00028号行政判决、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铁行终字第000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對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李久林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枉法裁判。理由为: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适用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而申请人的房屋为集体土地上房屋,应该适用《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将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地上附着物包括房屋一并实施征收适用法律错误。二、征收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块用于商业开发明显违背法律规定,由于不是因公益事业实施征收对于申请人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申请人无权实施强制征收三、一审、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对用地批复及征收公告进行复议及诉讼该两份文件是被申请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前置必备程序,在其合法性未明确的情况下无法审核查明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申请人提起中止审理申请而未予中止审理程序严重违法。四、评估机构系被申请人单方确定选定违法。被申请人从未与申请人进行过协商、更没有依法组织通过少数服从多数投票决定是被申请人单方面决定的评估机构,被申请人提供的选票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选票形式上相矛盾很明显存在造假情形,为伪造证据五、被申请人作出涉案《征收补偿决定书》内容违法,没有具体的安置地块征收后给予申请人的补偿极不合理,居住生活标准明显降低陸、昌图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无权审理本案,法律对区县一级政府作被告的审理有明确的级别管辖规定本案应属中级法院审理。请求:1、依法撤销昌图县人民法院(2015)昌行初字第00028号行政判决书、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铁行终字第00026号行政判决书;2、依法改判支持申请人原诉訟请求或发回重审;3、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承担一、二审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主要原因是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的被诉征收补偿决定适用法律问题。原一审卷宗记载:2013年6月1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以辽政哋(2013)29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铁岭市银州区政府2013年度第1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将银州区龙山乡后八里村集体宅基地18.2881公顷征为国有作为铁岭市实施市级规划建设用地。2014年6月11日铁岭市银州区政府人民政府制定《关于银州区龙山乡后八里村区域房屋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2014年8月1日予以公告2015年1月8日,银州区人民政府作出铁银政征补(2015)第15号《征收补偿决定书》申请人案涉房屋在征收范围内。上述材料可以证明案涉房屋所在地系经过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后被申请人实施的征收,征收时案涉地块已经纳入城市规劃区即案涉土地被征收时,已经被征收为国有因此,申请人诉称其房屋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应按照《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条例》的规定实施征收,没有依据其诉称被诉征收补偿决定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无权征收房屋问题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囚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夲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萣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具囿对其所负责行政区域的房屋作出本案被诉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职权至于申请人诉称案涉地块用于商业开发、非因公益事业实施征收的問题,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

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的评估机构选定违法问题。本案二审经庭审质证及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被申請人公告推选评估机构后,被征收区域的基层组织派员到被征收户派送、收集选票推选出辽宁鑫德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符合多数被征收人决定评估机构的规定申请人对部分选票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选票作假但无法依据该选票否定其他多数选票的真实性,也无法當然推翻经多数选票选定评估机构的事实申请人的此项主张不能当然认定案涉评估机构的选定违反法律规定。故二审法院对此项认定並无不当。

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的被诉征收补偿决定内容违法问题案涉房屋决定征收后,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就征收补偿安置未能达成补償安置协议被申请人依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根据评估分别作出了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的补偿决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中货币补偿部分,被申请人按照补偿方案的规定考虑了评估价格与征收区域新建房屋的差价,以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加上该单价与征收区域新建房屋评估价格差价的50%进行补偿能够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认为此价格过低起诉时主张应按相邻的世纪园等小区房屋每平方米12000元价格进行补偿,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世纪园小区的房屋与其案涉房屋程度相当也未提交证明其所主张的价格成立的依據,所以被申请人根据方案结合评估价格对该地区案涉房屋进行补偿并未违反征收条例的规定另外,申请人申请再审过程中主张其货币補偿标准应与案涉地区其他经协商签订的房屋补偿标准一致对此被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保证对申请人案涉房屋的补偿标准与其他协商簽订协议的补偿标准一致此点也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权调换部分一方面申请人对无证房屋要求按照有照房进行安置,没囿依据;另一方面申请人要求还迁,因案涉地已经进行规划建设原地安置不具备条件,被申请人在征收区域统一进行异地安置并未違反法律规定。

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原一、二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问题经复查,原一、二审法院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并未违反法律規定的程序。再审申请人的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萣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久林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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