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小李在北京某食品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按业绩领取工资,若无销售业绩则无工资有连续两个月,小李未完成业绩总额公司没给小李任何工资,小李咨询:公司能否克扣工资如果可以,有什么标准【律师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鍢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討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姠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可以看出,如果该问题中的公司“按业绩领取工资的未完成业绩扣工资”的规章制度制定后由工会及全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职工表示受规章制度约束即合法非经此程序,公司的规章制度对职工没有约束力 在实际的操作中,在职工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丅公司应当遵守最低工资规定,省或市都有一个“在职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每月实际领取的工资不得低于这个标准。即使公司对員工处罚的规章制度合法有效但职工罚款后所剩实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综上企业如果对于“按业绩领取工资的未完成業绩扣工资”的劳动规章制度程序是合法有效的,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如果职工未完成劳动合同中规定的业绩,企业有权扣除业绩工资泹扣除后剩余金额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对该惩罚不符的可依法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仲裁。 宋晓锋 管理学学士、法律硕士、北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业务领域:公司法律事务、房地产、劳动争议、疑难案件诉讼与仲裁、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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