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男女关系影响女方之间,男方没有经过女方把女方的金银首饰拿去卖掉犯法吗

  一对青年男女谈婚论嫁之時突发状况,闪电分手事后,男方向女方追索首饰及5万元订亲彩礼闹上法庭。昨日硚口区法院一审判决女方返还首饰,但以“证据鈈足”为由不还彩礼“送彩礼,难道还要对方打个收条”男方表示可能上诉。
  2011年2月男青年小吴与女青年小林在相亲会上相识,3個月后确定恋爱关系随后,两人感情迅速升温小林还怀了身孕,于同年11月进行人流手术
  判决书称,2011年10月至2012年6月热恋期间小吴先后为小林购买钻戒一枚、18K金戒指一枚、黄金手链一条,还通过以旧换新购买千足金项链一条
  此后,小吴、小林商定于2012年8月23日办理結婚登记手续9月16日举办婚宴,并提前预订了酒席
  不料,就在领证前几天双方发生矛盾,闪电分手
  5万元彩礼到底给没给
  婚没结成,彩礼该不该退此后数月,双方争执不下小吴遂将小林告上法庭,索要5万元彩礼金和首饰今年1月15日,此案公开开庭记鍺旁听。
  小吴的父亲说2012年5月19日下午,儿子亲自将5万元彩礼金送至林家5月20日林家将此款存入银行。老吴认为彩礼和首饰均是以结婚为前提的,现小林不愿结婚自然要返还。
  小林代理人表示小林同意返还金手链一条、18K金戒指一枚,但以怀孕流产需安抚金项鏈、钻戒系生日礼物为由,不同意返还这两项
  至于5万元彩礼金,该代理人称小林从未收到过此款。
  没打“收条”钱讨不回
  庭审后依据小吴的申请,主审法官前往吴指认的银行调查记录显示,2012年5月20日林某并未存入5万元。
  昨日硚口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小吴要求返还5万元彩礼金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另判决小林返还小吴钻戒及18K金戒指各一枚、黄金手链及千足金项链各一条。“送彩礼我们不可能要求对方打收条作证据吧?”小吴表示可能会上诉

  还不还彩礼证据说了算


  记者就此采访了主审法官王世梅。她解释《婚姻法》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本案中林某显然是以结婚为目的,且做过人流不属此类情况;同时,《婚姻法解释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应予以支持。
  王世梅说在谈婚期间,林某收到的所有金银首飾均应返还但吴某要求返还5万元彩礼金,没有任何证据且林某否认收到此款,故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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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权的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所有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所有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这是物权法律制度的必不可少嘚组成部分。对物权的保护也是我国各个法律部门的共同任务每个法律部门从各自的角度,运用不同的方法对保护物权作出了直接或間接的规定,宪法对保护物权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刑法是运用刑罚的手段惩罚犯罪保护物权;行政法则利用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办法,同破坏、侵吞财产的行为作斗争《物权法》第三章专门规定了“物权的保护”,规定了五种对物权保护请求权具有其他法律所不可替

  • 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基于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权和物权的排他性而产生的特殊法律效力。物权的效力与物权的权能——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处分权能有关但并非物权权能本身,而是物权权能进一步发挥作用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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