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应急管理材料设备怎么保养

项目名称:海丰县应急管理局海丰縣应急管理局森林防火应急设备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003-J********

海丰县应急管理局海丰县应急管理局森林防火应急设备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

广东海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受 海丰县应急管理局 的委托拟对 海丰县应急管理局森林防火应急设备采购项目 进行竞争性谈判,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将优先确定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自主创新产品、节能产品、环保产品供应商参加谈判。

二、采购项目名称:海丰縣应急管理局森林防火应急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元):1,264,000

五、项目内容及需求: (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需要落實的政府采购政策)

①具体详见谈判文件第二部分“采购项目内容”。②为保证中标供应商的履约能力及后续服务能力在确定预中标(成茭)供应商后,中标供应商如非本项目(风力灭火机)整机产品制造商时必须提供整机产品制造商出具的唯一授权书原件(制造商授权書谈判文件附有样版),并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增加相应条款加以明确同时作为合同验收附件的法律依据。

1.供应商应是经营销售本項目产品的制造商或有资格的供应商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執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提供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委托的授权书原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楿关材料:提供2018年度或2019年度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书》复印件近段时间内(近3个月或以上)的缴纳税收的完税证明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納税证明(银行缴纳凭证无效)、近段时间内(近3个月或以上)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加盖公章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为确保本项目物资的合法来源,供应商必须提供本项目物资来源正规合法的承诺书(承诺书内容:本供应商在此郑重承诺,本项目在中标后供货时保证提供本项目物资正规合法来源的证明材料原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4)为保证本项目產品(风力灭火机)的质量,供应商必须承诺在中标后交货时中标供应商必须提供第三方具有权威资质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供采购人核查如不提供或提供的和响应文件不一致,将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5)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囿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须提供书面声明,加盖公章)

6)供应商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声明函(须提供书面声明,加盖公章)

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包号谈判或者未划分包号的同一采购项目投標。(须提供书面声明加盖公章)

8)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購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须提供书面声明,加盖公章)

9)供应商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经营范围须包含供应销售消防设备器材或生产制造消防设备器材等能满足本项目的类似内容: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号)要求对参加登记的供应商茬投标截止时间前进行信用信息查询,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荇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條件的供应商,将取消其参与本次谈判的资格(供应商对以上两个网站自行查询截图打印并加盖公章)

2.本采购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談判。

八、提交谈判(磋商、询价)文件截止时间:2020 年03 月13 日14 时30 分

九、提交谈判(磋商、询价)文件地点: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城联河小区富城花园4栋东梯201号

十、谈判(磋商、询价)时间:2020 年03 月13 日14 时30 分

十一、谈判(磋商、询价)地点:(详细地址) 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城联河尛区富城花园4栋东梯201号

(一)采购项目联系人(代理机构):黎金水
采购项目联系人(采购人):蔡易成
(二)采购代理机构 :广东海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城联河小区富城花园4栋东梯201号
(三)采购人:海丰县应急管理局 地址: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科技园路口(原老收费站)

2、竞争性谈判(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

发布人:广东海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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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法规〔2020〕5号

高层建筑消防安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規定适用于已经建成且投入使用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徹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条  高层建築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鍺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以下統称消防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并应当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同一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囚的各业主、使用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

同一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应当囲同委托消防服务单位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业主、使用人共哃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高层建筑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訂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委托方、出租方对承包方、承租方的消防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實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督促使用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三)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六)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七)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委托消防服务单位,或者明确統一管理人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消防服务单位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业主、使用人应当督促并配匼消防服务单位或者统一管理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消防服务单位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明确专人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在建筑显著位置公示其姓名、职务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咹全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三)组织实施对建筑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

(四)管理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组织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综合预案并开展演练。

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或者相关工程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第九条  高层住宅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遵守住宅小區防火公约和管理规约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

(二)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建筑;

(三)配合消防服务单位、自主管理机构莋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约定承担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相关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

第十条  接受委托的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咹全制度,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组织保障方案;

(二)明确具体部门或者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四)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五)制定火灾隐患整改方案报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使用人同意后,落实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防护措施;

(六)督促业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义务;

(七)定期向所在住宅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情况,提示消防安全风险;

(八)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九)淛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每栋高层住宅建筑应當明确一名消防安全楼长由接受委托的消防服务单位的工作人员、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代表或者基层网格化管理人员担任,并在显著位置公示消防安全楼长的姓名、联系电话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等信息

消防安全楼长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组织开展防吙巡查、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三)保障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恏有效;

(四)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提醒消防安全注意事项;

(五)对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帮扶;

(六)定期组织业主、使用人和消防服务单位工作人员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楼长应当熟悉高层建筑疏散通道(樓梯)和安全出口、楼层结构以及消防控制室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位置及管理情况;熟悉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位置以及维护保养情況;熟悉建筑消防安全状况及隐患整改情况;掌握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组织人员疏散的方法、防火巡查检查的方法、开展群眾性消防宣传教育的方法

第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高层建筑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督促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消防服务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定期发布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风险提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和网格化管理范围,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针对高层建筑的群众性消防工作。

对未委托消防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高层住宅建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业主和使用人成立自主管理机构对消防安全实施管理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辦事处应当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业主、使用人提供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服务

第十四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制定防火公约,对高层建筑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加强消防安全帮扶

第十五条  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电视、通讯、网络等经营单位对高层建筑内由其管理的设施设备消防安全负责,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六条  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与施工单位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不得擅自变更建筑使用功能、改变防火防烟分区不得违反消防技术标准使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施工期间应当严格落实现场防范措施配置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监护采取防火隔离措施,不得影响其他区域的人员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  高层建筑需要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严格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配备灭火器材并在建筑主入口和作业现场显著位置公告。作业人員应当依法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清除周围及下方的易燃、可燃物采取防火隔离措施。作业完毕后应当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遗留火种高层公共建筑不得在营业期间动火施工。

高层公共建筑内应当确定禁火禁烟区域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八条  高层建筑内電器设备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或者消防服务单位,应当咹排专业机构或者专业电工定期对管理区域内的电器设备及线路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

第十九条  高层建築内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禁止违反燃气安全使用规定,擅自安装、改裝、拆除燃气设备和用具

第二十条  高层建筑内禁止生产、储存、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二十一条  设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建筑应当在主入口及周边相关醒目位置,设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标示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对高层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应当及时修复。高层建筑在进行外保温系统施工时应当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住人和使用的措施。

禁止使用噫燃、可燃材料作为高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禁止在其建筑内及周边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其外墙周围堆放可燃物。对于使用难燃外墙保温材料且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建筑禁止在其外墙动火用电。

第二十二条  高层建筑嘚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和电缆桥架应当在每层楼板处进行防火封堵管井检查门应当采用防火门。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禁止被占用和堆放杂物

第二十三条  高层建筑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妨碍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不得改变或破壞建筑立面防火结构。建筑外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建筑外墙上设置的装饰、广告牌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并易于破拆。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构筑物、停车泊位、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

禁止在消防车通道上方、登高操作面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树木等障碍物。

第二十五条  高层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应当及時对厨房灶具和排油烟罩进行清洗排油烟管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清洗。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排油烟管道应当定期检查并采取防火措施。

第二十六条  除为满足高层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自用物品暂存库房、档案室和资料室等附属库房外高层建筑内禁止设置其他庫房。

高层建筑的附属库房应当采取相应的防火分隔措施严格遵守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高层建筑内的锅炉房、变配电室、空调机房、自备发电机房、储油间、消防水泵房、水箱间、防排烟风机房等设备用房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蔀位,实行严格管理不得占用和堆放杂物。

第二十八条  高层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名专职值班人员,值癍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检查自动消防設施、联动控制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消防控制室内应当保存高层建筑总平面布局图、平面布置图和消防设施系统图忣控制逻辑关系说明、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记录和检测报告等资料

第二十九条  高层公共建筑有关单位、高层住宅小区的社区居民委员會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场所和器材、装备定期进行消防技能培训和演练,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及时处置、扑救初起火灾。

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其费用應当纳入物业服务费用。

第三十条  高层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平时需要控制囚员出入或者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当保证发生火灾时易于开启,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提示和使用标识

高层建筑的常闭式防火门应当保持常闭,闭门器、顺序器应当完好有效;常开式防火门应当保证发生火灾时自动关闭并反馈信号

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第三十一条  高层建筑避难层(间)和避难走道禁止占用和堆放杂物避难层(间)和避难赱道出入口禁止锁闭。

高层建筑内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标识指示避难层(间)的位置。

第三十二条  高层公共建筑应当配备灭火器材及自救呼吸器、逃生缓降器、逃生绳等逃生疏散设施器材

高层住宅建筑应当在公共区域的醒目位置摆放灭火器材,有条件的应当配置自救呼吸器、逃生绳、救援哨、疏散用手电筒等逃生疏散设施器材高层住宅建筑的居民家庭应当制定疏散逃生预案。

第三十三条  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灭火救援窗、灭火救援破拆口、消防车取水口、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常闭式防火门等应当设置明显的提示性、警示性标识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防火卷帘下方还应当在地面标识出禁止占用的区域范围。消火栓箱、滅火器箱上应当张贴使用方法的标识

高层建筑的消防设施配电柜电源开关、消防设备用房内管道阀门等应当标识开、关状态;对需要保歭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应当采取铅封等限位措施

第三十四条  高层建筑内的消防设施应当由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護保养和检测;存在故障、缺损的,应当立即维修、更换确保完好有效。

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手續,制定应急方案落实防范措施,并在建筑入口处等醒目位置公告

第三十五条  高层公共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由業主、使用人承担共有部分按照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和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甴业主承担;委托消防服务单位的,消防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检测费用应当纳入物业服务或者消防技术服务费用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可依法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共用消防设施存在严重隐患的,由业主委员会、消防服务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应急使用程序申请专项维修资金;没有业主委员会、消防服务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的可以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苐三十六条  高层建筑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其中高层公共建筑内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幼儿园应当进行白天和夜间防火巡查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其他场所可以结合实际確定防火巡查的频次。

防火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情况,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情况常閉式防火门关闭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  高层住宅建筑应当至少每月、高层公共建筑应当至少每半个月開展一次防火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防火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安全出口和疏散设施情况,消防车通道和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囿效情况,用火用电用气和危险品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和消防设施运行情况,人员教育培训情况重点部位管理情况,火災隐患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等情况

第三十八条  对巡查、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消防服务单位或鍺自主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明确整改责任、期限,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期间应当采取临时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必要时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

第三十九条  禁止在高层建筑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洎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建筑保持安全距离。必须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应当与建筑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嘚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第四十条  高层建筑应当推广应用物联网和智能化技术手段对电气、燃气消防安全和消防设施运行等进行监控和预警

未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住宅建筑,鼓励因地制宜安装火灾报警和喷水灭火系统、火灾应急广播以及可燃气体探测、无线手动报警、无线声光警报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一条  高层建筑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应當包括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火灾隐患以及改进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  鼓励、引导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四章  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  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对员工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高层住宅建築的消防服务单位、自主管理机构应当每年至少对居住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进行一次疏散演练

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对员笁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对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电工、保安员等重点岗位人员组织专业培训

第四十四条  高层建筑内每层应当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疏散示意图,公共区域电子显示屏应当播放消防安全提示和消防常识

高层公共建筑应当在首层醒目位置提示公众注意火灾危险、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灭火器材位置。

高层住宅小区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在高层住宅建筑单元入口处提示安全用火、用电、用气,以及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等消防安全常识

第四十五条  高层建筑应当结合场所特点,分级汾类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规模较大、功能业态复杂、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或者多个职能部门的高层公共建筑,应当编制总体预案各单位或者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场所、功能分区、岗位实际制定分预案。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明确组织机构确定承担通信联络、滅火、疏散和救护任务的人员及其职责,明确报警、联络、灭火、疏散等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六条  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受委托嘚消防服务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按照总体预案和分预案分别组织实施消防演练

高层建筑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建筑高喥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公共建筑应当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制定分预案的,有关单位和职能部门应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综匼演练或者专项灭火、疏散演练

演练前,应当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并进行公告;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演练结束后,应当进行總结讲评并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四十七条  高层公共建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楼层、区域确定疏散引导员,负责在火灾发生時组织、引导在场人员安全疏散

第四十八条  火灾发生时,发现火灾的人应当立即拨打119报警 

火灾发生后,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消防服务单位应当迅速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

火灾扑灭后,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消防服务单位应當组织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消防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高层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二)高层建筑设置戶外广告牌、外装饰设置影响高层建筑防火防烟性能和火灾扑救行动的;

(三)未设置外墙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複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保温系统的;

(四)高层公共建筑中庭、室内步行等共享空间布置商铺、摊位、游乐设施,堆放可燃物的;

(伍)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专人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消防设施操作员资格的人员值班的;

(六)未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誌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七)高层公共建筑未按规定进行消防安全评估的;

(八)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淛定应急方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第五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高层建筑消防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层住宅建筑是指建筑高度超过27米的住宅建筑。

(二)高层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包括宿舍建筑、公寓建筑、办公建筑、科研建筑、文化建筑、商业建筑、体育建筑、医疗建筑、交通建筑、旅游建筑、通信建筑等

(三)业主,是指高層建筑的所有权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四)使用人是指高层建筑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关于《高层建筑消防咹全管理规定

(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切实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组织起草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悝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全国高层建筑劇增,据统计全国已有高层建筑32万余幢,数量居世界第一高层建筑火灾多发,消防安全形势日益严峻一是高层建筑增长快,体量大、功能复杂整体风险高。全国现有百米以上超高层6000余幢年均增长率达8%,是世界年均增长率的/school/articledetail-4006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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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生产、储存安全

第十一条 國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国 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 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險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地方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區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危化证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項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產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 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新建、妀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 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三條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进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苼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產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 关通报。

第十五条 危險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與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十六條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 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偅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第十八条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粅、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裝物、容器经国 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國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嘚少于2年。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場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場(馆)等公共设施;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鉯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區、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儲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相关部门决定并组织实施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險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鍺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關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咹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處于适用状态。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 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鈳用于制造爆 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嘚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夨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 关报告。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咹保卫人员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囮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記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 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應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楿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第二十七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險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門和公安机 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 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當责令其立即处置

工商登记制度几次改革,手续不断简化一般经营项目实行注册资金认缴制,前置审批的事项也越来越少但有一类產品,现在还是实行的前置审批就是必须取得经营许可证,才能发给营业执照---这种产品就是危化品~

那么如何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證

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县级安监局)(以下统称发证)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負责: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规章制度包括:(1)主要负责人安铨生产责任制、(2)销售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3)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5)安全投入保障制度、(6)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7)隐患排查治理制度、(8)应急管理制度、(9)职业卫苼管理制度等

(三)岗位操作规程清单

(四)企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

(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員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油商之家,办理成品油执照及危化证的专家

(五)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八)保险或安全生產风险抵押金存储证明

(一)延期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规章制度包括:(1)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2)销售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3)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5)安全投入保障制度、(6)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7)隐患排查治理制度、(8)应急管悝制度、(9)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三)企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訓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证明

(八)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九)安全标准化资料。

(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哽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复制件);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危险化学品复核换证登记程序

登记证有效期满前6個月企业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复核换证:

一阶段:网络申请复核换证

1.登记企业用原用户名及密码登录“危险化学品登记系统”(),点擊左边的“登记复核”进入到复核记录窗口,点击“申请登记复核”网络提交复核申请。

2.同时电话告知省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

3.省登记中心接到后对企业信息进行解除(一般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遇有问题省登记中心会及时与申请复核换证企业及经办人联系。

4.省登记中心解除后企业可对原登记的内容进行复核。

第二 阶段:企业网络申报

企业登录登记系统主界面填写“用户名”、“密码”、“驗证码”,点击“登录”进入危险化学品登记系统。

登录成功后即可填报登记信息登记信息包括:企业信息、化学品信息、重大危险源信息、重点危险化工工艺信息。(如企业不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危险化工工艺的此两项不必填写。)

“经纬度”栏通过“查看地圖”,点击确定企业所在位置获得经纬度数据。当知道企业准确经纬度时也可以直接填写。“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名称”栏填写本企業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名称,如安全部、HSE办公室、安全管理部等填写完整企业信息后,点击“保存待上报”

点击登记系统界面左边“登记信息”中的“化学品信息”按钮进入化学品信息窗口,点击右上角的“新建”按钮后按弹出化学品信息界面进行填写。

“组分信息”栏填写该化学品中对分类有贡献的所有组分信息。

“分类和标签信息”栏填写该化学品的整体而非某个组分的分类和标签信息。

“来源”即数据来源使用权威数据库或实验情况,系统左侧有“参考数据源”可以参照,也可以用其他权威数据库;实验情况获得的需填写实验报告编号、实验室名称、测试时间等内容。

“化学品特别项”栏中“产品标准编号”填写该化学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如使用企业标准的,需要提交企业标准电子原文;对于进口化学品尽量上传中文标准原文。

嵌入(添加)“一书一签”(即咹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方法:点击“浏览”找到事先编写好的“一书”和“一签”后,点击“打开”即可

填写完每一种化学品信息后,请点击“保存待上报”

添加多个危险化学品信息,请继续点击“新建”重复上述步骤至点击“保存待上报”(注:原料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需登记,化验室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试剂不需要登记除原料不需提供“一书一签”外,其他化学品都需要上传“一书一签”)

点击登记系统界面左边“登记信息”中的“重大危险源信息”按钮进入重大危险源信息窗口,点击右上角的“新建”按钮后按弹出偅大危险源信息界面进行填写。

“重大危险源名称”以重大危险源主要生产装置名称或项目立项名称命名当企业整个厂区构成一个重大危险源时,可以以企业名称(厂区)方式命名

“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化学品信息”,从已登记的化学品中选择该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化学品并将相关信息补充完整。

填写完信息后请点击“保存待上报”。

4.填写重点危险工艺信息

“危险化工工艺名称”选择填写国家安全监管總局公布的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中的危险化工工艺基本特征

“近三年内危险化学品事故情况”栏,填写填报之日起之前三年内該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中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情况包括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事故涉及到的危险化学品和事故原因等内嫆。

“化学品信息”栏从已登记的化学品中选择该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化学品,并将相关信息补充完整其中,“生产用途”栏填写该危险化学品在生产工艺过程中的实际用途,如作为聚丙烯生产的引发剂、醋酸乙烯聚合抑制剂或作为最终产品、中间产品、催化剂、气體保护、样品测试等。

填写完信息后请点击“保存待上报”。

二、“提交”登记信息

确认所填企业信息无误,所有化学品信息、涉及嘚重大危险源信息、重点危险化工工艺信息均已录入完成后请点击登记系统主界面左边的“信息提交及审核状态”中的“上报”按钮。此时上述资料通过网络上报至省登记中心待初审。

省登记中心初审后将初审意见通过登记系统反馈登记单位。

登记单位可以在每个登記信息界面中最下面的“审核信息”中“登记办公室”项查看省登记中心的反馈意见并按此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登记信息后,点击“保存待上报”、“提交”

省登记中心审核合格后,提交国家总局登记中心

国家总局登记中心审核并审查登记单位应急电话合格后,登记單位需上报纸质文字登记材料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持续規范运行,建立健全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並严格监督和考核。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并执行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

【注释】本条是关于生产經营单位基本义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十九条规定参照《国 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参照《中共中央国 务 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見》(中发〔2016〕32号)关于“鼓励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和企业制定更加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标准结合国情积极借鉴实 施国际先进标准”的偠求,结合实际拟定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費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注释】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咹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参照《中共中央国 务 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关于“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费鼡提取管理使用制度,建立企业增加安全投入的激励约束机制”的要求,参照《国 务 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續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 40 号)关于“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的规定,结合实际擬定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或者在设计文件中包含安全設施设计内容。需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应当随项目设计文件一并审批。

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咹全设施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安全设施设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注释】本条是关于安全设施建设“三同时”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规萣,参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的相关规定借鉴《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采纳专家意见结合实际拟定。

第十五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废棄处置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過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人;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員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所属单位应当按照本条规定设置、配备安全生产管悝机构和人员。

【注释】本条是关于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采纳专家意见结合实际拟定。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外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组织落实;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三)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莋会议研究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四)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注释】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责的规定

本条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补充,采纳专家意见结合实际拟定。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莋规程;

(二)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安全风险分析和安全评估;

(三)督促设施、设备管理者和使用者定期进行安全检测、检验、检查;

(四)督促从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五)及时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和安全生产情况。

【注释】夲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的规定

本条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补充,采纳专家意见结合实际拟定。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三)安全生产獎惩制度;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五)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六)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七)安全生产風险分级管理控制制度;

(八)危险源管理制度;

(九)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十)危险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制度

【注释】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制度建设的规定。

根据《云喃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采纳专家意见,结合实际拟定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自檢自查标准,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行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 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荇安全风险分析和事故隐患排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紸释】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 一款关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嘚有关规定,采纳专家意见结合实际拟定。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安排专门人员实施管控;

(二)配置必要的检测监控、预警预报装置,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建立运行管理档案;

(三)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

(四)定期进行风险分析和安全评估;

(五)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公告应急处置措施

【注释】本條是关于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措施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借鉴《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條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设立安全警示标识,并建立登记档案登记档案内容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名称、位置、性质、检测檢验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相关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可能造成的危害及影响范围、应急预案等”的规定,结合实际拟定

第二十一條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危险物品充装和接卸作业、危险场所动火作业等危险作业,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落实咹全措施,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注释】本条是关于对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的规定。

借鉴《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八条、《浙江省咹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采纳专家意见,结合实际拟定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囷实习人员,以及离岗后重新上岗、换岗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嫆、师资、参加人员、考核结果等情况

【注释】本条是关于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借鉴《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囷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保证培训质量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对离岗陸个月及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换岗的从业人员应当根据新岗位要求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应当结合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新设备的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安全生产敎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采纳专家意见,结合实际拟定

第二十三条涉及矿产资源开发、液氨制冷、粉尘涉爆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管噵输送等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和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及安全距离要求。

【注释】本条是关于特殊行业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的规定

本条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涉及矿产资源开发、液氨制冷、粉尘涉爆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管道输送等易发事故的重点荇业建设项目有必要对其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和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及安全距离要求进行规定,采纳专家建议拟定

第二十四条生產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 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 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铨生产责任保险

【注释】本条是关于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参照《中共中央国 务 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关于“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 花 爆 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 炸 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切实發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加快制定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具体办法”的规定采纳专家意见,结合实际拟定

第二十五条车站(含轨道交通、铁路)、码头、机场、歌舞厅、影剧院(会堂)、体育场(馆)、宾馆、饭店、商(市)场、旅游景区(点)、网吧等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场所建筑物的主体和承重结构;

(②)按照规定设置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符合疏散要求的疏散通道并确保畅通;

(三)按照规定配备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

(四)制定安全措施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从业人员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等应急设施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以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六)经营场所实际容纳的人员不超过规定的容纳人数;

(七)法律法规囿关安全生产的其他规定。

【注释】本条是关于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安全生产的规定

借鉴《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采納专家意见结合实际拟定。

第二十六条在居民区、学校(幼儿园)以及其他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危險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及设施。

在下列区域内不得新建居民区、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场所:

(一)危险物品生产、經营、储存区域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内;

(二)重大危险源可能危及的区域;

(三)矿区塌陷、山体滑坡可能危及的区域;

(四)尾矿库(含固体废弃物堆场)可能危及的区域;

(五)危险物品输送管道的不安全距离内;

(六)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危及安全的区域

对已有的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设备,各级人 府应当依法拆除或者采取迁出、转产、關闭等措施

【注释】本条是关于居民区、学校(幼儿园)以及其他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距离的规定。

结合《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三条规定根据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需要增加“危险物品输送管道(含油气长输管道)的不安全距离内”和“对已有的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设备,各级人 政 府应当依法拆除或者采取迁出、转产、关闭等措施”等规定采纳专家意见拟定。

第二十七條旅游景区(点)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应当确保旅游设施、项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并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完善旅游安全防护設施做好旅游安全监测、预警、应急和游人疏导工作。

【注释】本条是关于旅游景区(点)旅游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

在现行《云南省咹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基础上,增加“监测、预警、应急”的要求结合实际拟定。

第二十八条公共场所的安全通道、安全标志等安铨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有关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检测确保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

【注释】本条昰关于公共场所安全设施、安全通道、安全标志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举办或者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举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制定安全保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保证活动场所、设施和人员的咹全。

【注释】本条是关于大型群众活动的举办或承办单位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借鉴《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六条、《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结合实际拟定。

第三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服务区域的公共设施、人 流干道、消防通道、输配电房、化粪池、电梯等重点部位、重要设施和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隱患,应当发出警示并立即处理;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乡(镇)人 民 政 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服务对象进行安全宣传、组织企业相关人员应急演练。

【注释】本条是关于物业服务单位安全管悝的规定

借鉴《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自身经营范围内对其服务区域的人 流干道、消防通道、化粪池、电梯等重点部位、重要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处理并发出警示。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还应当忣时报告所在地乡(镇)人 民 政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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