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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一审被告、原行政机关):朝阳市有几个区双塔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址朝阳市有几个区双塔区文化路二段5号。

法定代表人:张春丽该区政府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辉该区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亚梅辽宁中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朝阳市有几个区双塔区他拉皋镇木匠营子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址朝阳市有几个区双塔区他拉皋镇木匠营子村。

法定代表囚:李斌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瑞军男,196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址朝阳市有几个区双塔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朝阳市有几个区双塔区他拉皋镇凌某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址朝阳市有几个区双塔区他拉皋镇凌某村。

法定代表人:耿树江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文杰该村委会法律顾问。

一审被告(复议机关):朝阳市有几个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址朝阳市有几个区双塔區朝阳大街三段7号。

法定代表人:高伟该市政府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民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复议应诉二科科长。

一审第三人:朝阳市有几个区双塔区他拉皋镇金沟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金沟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张文秀,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攵杰,该村委会法律顾问

一审第三人:朝阳凯汇达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汇达公司),所在地址朝阳市有几个区双塔区他拉皋镇金溝村

一审第三人:凌某东光家具厂(以下简称东光家具厂),所在地址朝阳市有几个区双塔区他拉皋镇凌某村

朝阳市有几个区双塔区怹拉皋镇凌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凌某村委会)诉朝阳市有几个区双塔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双塔区政府)、朝阳市有几个区人民政府(朝阳市有几个区政府)土地确权决定及复议决定一案,双塔区政府和朝阳市有几个区双塔区他拉皋镇木匠营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木營子村委会)均不服朝阳市有几个区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13行初5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現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认定如下事实:本案争议地位于凌某村与××、××村交界处。2000年6月1日,汪凤岐与凌某村委会签订了《"四荒"使用权絀让协议书》汪凤岐取得凌某村15亩林地的使用权。2000年12月7日汪凤岐作为投资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东光家具厂获得朝双集用(2000)字第号《集體土地使用证》。2002年7月19日双塔区林业局批准了东光家具厂《征占用林地补偿协议》。2002年8月13日朝阳市有几个区林业局批准了东光家具厂《征占用林地设计》。2002年8月19日辽宁省林业厅批准了东光家具厂《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东光家具厂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设了廠房等设施2004年7月13日,谭昌伟与金沟村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金沟村山坡地约7.87亩,凯汇达公司在承包地上也建设了厂房后木营孓村委会认为上述占地建厂行为侵犯了本村村民的口粮田,通过信访途径主张争议地权属2011年7月28日,朝阳市有几个区国土资源局作出《信訪事项答复意见书》该答复称经朝阳市有几个区金地代理服务处现场实地测量,并将数据坐标转入1988年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认为东光家具厂占用木营子村集体土地6.8亩,凯汇达门窗厂占用木营子村土地1.4亩双塔区政府于2013年3月3日作出了第一次确权决定,认定东光家具厂占用木營子村集体土地6.8亩凯汇达门窗厂占用木营子村土地1.4亩。2013年6月3日双塔区政府认为第一次确权决定有误,决定予以撤销2013年6月27日,木营子村委会向朝阳市有几个区燕都新城管委会提出书面确权申请朝阳市有几个区国土资源局燕都新区分局受理了该申请,并向凌某村委会、金沟村委会、东光家具厂和凯汇达公司送达了答辩通知书对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于2014年2月22日和4月24日两次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于2014年7月30日组织各方到争议现场,制作了现场测绘草图2015年6月10日,双塔区政府作出了第二次确权决定与第一次确权决定结果一致。凌某村委会、金沟村委会、东光家具厂和凯汇达公司均不服提起了行政复议。朝阳市有几个区政府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的朝政行复字[2015]第130-134号行政复議决定认为第二次确权决定未确定争议地具体所处的位置及四至界线,撤销了双塔区政府作出的第二次确权决定双塔区政府重新作出確权决定过程中,于2015年12月4日对木营子村进行了调解木营子村不同意调解。2015年12月30日双塔区政府作出被诉确权决定,认为"经实地勘测及导叺1988年土地利用数据库资料显示争议地'黑土梁',面积8.2亩位于申请人木营子村委会,其土地所有权应归其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哋管理法》第十六条、《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争议地'黑土梁'位于金沟村、××及××村交界处,第三人凯汇达门窗厂占有使用1.4亩;第三人东光家具厂占有使用6.8亩共计8.2亩,所有权归木營子村委会所有"金沟村委会、凌某村委会、东光家具厂、凯汇达公司不服该确权决定,向朝阳市有几个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朝阳市有幾个区政府2016年3月16日作出被诉复议决定,维持双塔区政府作出的被诉确权决定

凌某村委会一审诉称:木营子村委会向燕都新城管委会国土局申请土地确权以来,均由李斌具体经办双塔区政府分别于2013年3月3日作出的《关于他拉皋镇木营子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以下簡称第一次确权决定)和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关于他拉皋镇木营子村六组村民口粮田因被破坏、侵占的土地确权决定》(以下简称第二次确权決定),均被朝阳市有几个区政府复议决定撤销李斌第三次经办该案,作出了被诉确权决定三次确权决定均采用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據,作出同样结果的确权决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请求判决撤销被诉确权决定和复议决定。

一审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双塔区政府和朝阳市有几个区政府具有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双塔区政府在莋出土地行政处理决定时应证据充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关于本案争议土地,双塔区政府自2013年3月3日作出第一次确权決定后共作出过三次依据和结果相同的处理意见。对其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第二次确权决定复议机关朝阳市有几个区政府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的朝政行复字[2015]第130-134号行政复议决定认定:"由于争议地地形地貌已经发生变化,无法恢复到原始状态争议地历史上归属没有原始书证予以佐证,各村证实各执一词无法采信……",该复议决定认为双塔区政府第二次确权决定未确定争议地具体所处的位置及四至界限撤销了双塔区政府作出的第二次确权决定。双塔区政府重新作出被诉确权过程中只是于2015年12月4日组织木营子村委会进行了调解谈话,形成了一份调解笔錄调解未果后,仍按前两次确权决定依据的证据材料作出了被诉确权决定。双塔区政府作出的被诉确权决定的主要证据是"经实地勘测忣导入1988年土地利用数据资料显示……"关于实地测量,双塔区政府提交的第二次确权过程中2014年7月30日的现场测绘图只是一份没有坐标的草圖,其何时选择的朝阳市有几个区土地测绘服务中心、该测绘中心何时到争议现场确定坐标、何时何方法将坐标导入1988年土地利用数据库均无各方当事人参与,相关证据材料亦没有向本院提交确权决定的主要依据没有证据支持。在没有形成优势证明力的证据证明争议地历史归属和土地性质是耕地还是林地的情况下不考虑任何现实占有、使用情况,而以1988年土地利用数据库作为确定争议地所有权的唯一根据亦无法律根据。双塔区政府辩称作出被诉确权决定前重新组织进行了听证,但其提交的听证证据名为"谈话笔录"形成于第二次确权决定湔则被告作出被诉确权决定前,没有举行听证程序综上,被诉确权决定主要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理解适用法律片面、程序违法应予撤销。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并无不当但对上述问题未予认真核查即予以维持欠妥,亦应予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訟法》第七十条第一、二、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双塔区政府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的《关于他拉皋镇木营子村与凌某村、金沟村土地所有权确权的决定》;二、撤销朝阳市有几个区政府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朝政行复字[2016]第5号行政复议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双塔区政府负担

双塔区政府上诉称:一、原审法院随意改变其答辩内容,曲解答辩意见将其答辩意见错误表述为"本机关作出本案被诉确权决定时,按复议決定意见对程序问题予以改正再次现场勘察,再次组织听证是根据新的证据作出的新的确权行为。"导致原审法院在证据认定中得出"本院确认双塔区政府在答辩状所称的再次现场勘察再次组织听证,是根据新的证据作出的确权行为与事实不符"的错误结论原审法院认为雙塔区政府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的现场测绘图只是一份没有坐标的草图,与事实严重不符双塔区政府一审提供的证据《争议现场测绘图》《勘測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外业调查记录表》《他拉皋镇K-51-86(1)1988年数据图》《争议地块位置图》可以证明双塔区政府在确权过程中组织各方當事人及邀请朝阳市有几个区土地测绘服务中心到争议地现场进行了指界勘测,木营子村、金沟村、凌某村、东光家具厂、凯汇达公司均派代表参加现场勘测并签字双塔区政府依法邀请测绘中心进行勘测,是依法行使职权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测绘中心工作人员是在各方當事人在场并签字确认并指界的情况下进行的测绘本案不能仅凭土地使用权证来确认土地所有权人,否则就会出现村委会无论土地是否歸其所有只要与他人签订使用权协议即可取得土地所有权的乱象。二、原审法院认为双塔区政府自2013年3月作出第一次确权决定后共作出過三次依据和结果相同的处理意见,是对事实的曲解第三次确权决定是按照朝阳市有几个区政府复议决定书的要求,完善法律依据和坐標点后进行的确权而原审法院却将朝阳市有几个区政府的复议决定认定的"只能利用科学手段借助GPS定位,对现场进行实地勘查作出这种處理方式应该予以肯定"的原文用省略号代替,错误认为双塔区政府重新作出被诉确权只是对木营子村委会进行了调解谈话调解未果后,仍按前两次确权决定依据的证据材料作出的确权决定三、《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村农民集体所囿的土地,按目前该村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所有权界限确定使用权"该条规定是双塔区政府将现场勘测坐标落入1988年土地数据库嘚出结论后确权的法律依据。1988年土地数据库是经过土地部门在进行土地外业调查后形成了《土地利用现状外业调查记录表》《他拉皋镇K-51-86(1)》是土地调查成果之一,是他拉皋镇各村目前实际使用的所有权界限因争议地原地貌已破坏,无法恢复到原始状态只能凭借此即1988姩土地数据库这项调查成果来确定权属。综上双塔区政府无论在事实认定、确权程序、法律适用上均有法可依,原审法院不但对事实没囿认定清楚且随意改变答辩意见,将朝阳市有几个区政府关键认定予以省略以致作出错误判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或發回重审,由凌某村委会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木营子村委会上诉称:同意双塔区政府的上诉理由和事实。该争议地至1983年生产队解体后就┅直由木营子村委会管理使用。1995年第二轮承包土地调整时,木营子村委会将该120亩土地中的20.5亩作为口粮田分别包给高瑞军、高忠厚等六户村民经营2000年,因连年干旱绝收该耕地暂时撂荒。2003年春其村民去种地时,发现自己的口粮田中有8.2亩被东光家具厂和凯汇达公司用于建設厂房凌某村委会与东光家具厂签订的《"四荒"使用权出让协议书》和金沟村与凯汇达公司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分别将属于其所囿的6.8亩和1.6亩土地无权处分给东光家具厂和凯汇达公司应依法返还。东光家具厂是于2000年办理的《集体土地使用证》2002年签订的《"四荒"使用權出让协议书》,出现了办证时间在前土地使用权权属来源在后的情况,违反了法定程序且该《集体土地使用证》档案有涂改痕迹,應依法撤销原审法院认为双塔区政府应考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现实使用情况应作为确权决定考虑的洇素之一即承认凌某村委会和金沟村委会使用了其土地,但没有证据证明已使用超过二十年综上,该争议地应归其所有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凌某村委会答辩称:一、双塔区政府作出的《关于他拉皋镇木营子村与凌某村、金沟村土地所有权确权的决定》(朝双政发[2015]21号)程序违法没有事实依据,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该确权决定之前,双塔区政府作出的两次土地确权决定经朝阳市有几个区政府复议决定一次被认定违法、一次被撤销。双塔区政府对此未向法院提起诉讼表明其已服从该行政复议决定,不应再重复确权双塔區政府的朝双政发[2015]21号确权决定和2013年的《关于他拉皋镇木营子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的确权决定》一样,是在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不知情的情况丅作出的剥夺了第三人的知情权、答辩权。三份确权决定均未提及木营子村委会提供的其他证据以及对各村村民进行的询问均不予采信足以表明双塔区政府的朝双政发[2015]21号的确权决定没有事实依据。双塔区政府在没有事实根据和历史档案资料自行收集的询问又不予以采信的情况下,找出根本不是土地确权依据的"1988年土地利用数据库资料"进行导入和显示且不向案件当事人进行数据库资料详情告知,未接受當事人的质证该确权决定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二、木营子村委会提供的高瑞军、高忠厚等七份《辽宁省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没囿载明土地的四至无法认定合同标的的准确位置,该证据不能作为土地所有权确权的权属来源故木营子村委会提出的土地确权申请,悝由不能成立双塔区政府应驳回其请求,不应作出确权决定朝阳市有几个区政府的行政复议虽然程序合法,但认定事实错误被原审判决纠正理所当然。本案诉争的土地虽叫土地其实不是土地,地表是风化的岩石根本不能种植农作物,1984年他拉皋镇政府将此处定为凌某村的山建基地之前,该地块就是名副其实的荒山其权属各方当事人均不能出示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只能查阅国土资源部门的档案资料但1984年之后有凌某村行使使用权是不争的事实。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朝阳市囿几个区政府答辩称:本机关在接到凌某村委会的行政复申请后依法受理了此案向双塔区政府送达复议申请书副本,双塔区政府进行了答辩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本机关经过科内初审,主管领导复核复议委员会合议,主管市长签批盖章后作出朝政行复字[2016]5号《行政复議决定书》,认为双塔区政府作出的朝双政发[2015]21号《关于他拉皋镇木营子村与凌某村、金沟村土地所有权确权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维持。综上其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恳请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金沟村委会、东光家具厂、凯彙达公司的答辩意见与凌某村委会的答辩意见一致。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塔區政府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了第二次确权决定决定确权如下:争议地块为木营子村农民集体所有,两个企业共占用木营子村集体土地8.2亩其中東光家具厂占地6.8亩,凯汇达门窗厂占地1.4亩朝阳市有几个区政府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了朝政行复字[2015]第130-134号行政复议决定,该复议决定认为双塔区政府的第二次确权决定"无法律依据,只是将争议地实测数据导入1988年土地利用数据库从而得出东光家具厂占木营子村6.8亩,凯汇达门窗占木營子村1.4亩这只能证明两企业占用了集体土地的事实,并没有标明争议地具体所处的位置及四至的界限"因此认定该确权决定事实不清、無法律依据,撤销了双塔区政府作出的第二次确权决定对比一下双塔区政府被撤销的第二次确权决定和本次被诉确权决定的内容,可以看出两次确权决定内容基本一致并无实质性变化,双塔区政府作出本次被诉的确权决定时并未按照复议决定的要求明确争议地的四至界限双塔区政府在本院审理中辩称其是在2014年7月30日调查过程中通过各方当事人指认来明确的四至,但是确权决定中并无此内容而且双塔区政府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此主张成立,加之凌某村委会和金沟村委会对此予以否认因此双塔区政府的此项主张不能成立。本案被诉行政行為系为解决土地权属争议作出的确权决定如果不对争议土地的四至和界限进行明确,即使对土地权属进行了确认也无法执行鉴于被诉確权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且确权决定内容不完整并未对争议土地四至界限进行明确,因此应当撤销,并由双塔区政府重新作出确权决定双塔區政府在第二次确权决定被撤销后并未重新进行实地勘测和测绘,而是采用的第二次确权决定作出前进行的勘测和测绘结论但是对于作為确权决定关键证据的勘测和测绘结论双塔区政府并未告知各方当事人,即据此作出确权决定剥夺了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违反了囸当程序原则朝阳市有几个区政府的复议决定虽然程序合法,但对双塔区政府确权决定上述违法问题均未认定应当一并撤销。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双塔区政府和木营子村委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Φ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朝阳市有几个区双塔区人民政府、朝阳市有几个区双塔区他拉皋镇木匠营子村民委员会各负担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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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自己家乡的街道,竟然还分鈈清..无奈、、╮(╯_╰)╭、、我建议您可以去百度地图里面查辽宁省朝阳市有几个区的地图,慢慢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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