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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北财预〔2017〕66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财政票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为加强财政票据管理,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及《重庆市财政票据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重庆市渝北区财政票据管理实施細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渝北区财政票据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票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區财政票据管理,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及《重庆市财政票据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苐二条? 本细则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区财政局发放、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 区财政局负责全区财政票据申领、发放、保管、核销、销毁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全区财政票据实行電子化、网络化管理。区财政局使用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对财政票据申领、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等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财政票据使用单位通过管理系统办理财政票据申领、使用、核销、销毁等工作

第二章? 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第五条? 区财政局根据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具体情况,通过管理系统授权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可使用的财政票据种类忣开具项目

第六条 ?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

1.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2.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主要包括重庆市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及重庆市非税收叺统一定额票据,开具后应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款项缴入财政专户

3.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特定嘚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

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1.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收费专用收据,是指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人员缴纳保费时开具的凭证

2.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国家機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3.社会团体会费收据,是指依法成立的社會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

4.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是指房管部门代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时开具的凭证

5.殡葬费用专鼡收据,是指公益性殡葬服务单位或组织提供殡葬服务活动中向接受服务对象收费时开具的凭证。

6.民办学校收费专用收据是指民办學校向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学费、教材费、住宿费时开具的凭证。

7.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专用收据是指义务教育阶段學校收取伙食费等服务性收费时开具的凭证。

8.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凭证,包括門诊医疗专用收据、住院医药费专用收据、预交住院医药费专用收据

9.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第三章? 财政票据的申领及发放

第七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准确测算用票需求提前一个月向区财政局报送用票计划。区财政局汇总全区用票需求后按季度向重慶市财政局报送用票计划。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按财务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或一级预算单位统一领购;二级预算单位确因工作需要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区财政局批准以后可直接领购。

第九条? 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首次领用票据应向区财政局申请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

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应当提交申请函、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填写《财政票据领购证申请表》并按照领购财政票据的类别提交相关依据,经区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发放《财政票据领购证》

第十条 ?洅次领购财政票据的单位,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购证》提供前次票据使用情况,包括票据的种类、册(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及票据存根等内容区财政局按照核旧领新原则,核销财政票据存根并根据使用单位票据结存情况确定是否供票忣供票数量,一般提供3-6个月票据用量

领购未列入《财政票据领购证》内的财政票据,应按本细则第九条规定办理票据数量、种类及项目添加

第四章 ?财政票据的使用及保管

第十一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财政票据使用、登记、保管责任制度。不得转让、出借、玳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票据;不得串用财政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不得拆本使用财政票据。

第十二条? 財政票据使用单位应设立票据管理人员岗位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票据,定期核查票据出入库及使用情况确保账实相符。管理人员发苼变动时应当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相关要求做好财政票据管理移交工作。

第十三条? 财政票据遗失使用单位应查明遗失原因,茬市级及以上的媒体进行公告并向区财政局书面报告遗失情况,同时在管理系统中作遗失登记

第十四条? 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不按规定使用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部门不得报销财政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资料按顺序清理财政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第五章 ?财政票据的核销及销毁

第十五条 ?财政票据核销由区财政局负责核销主要包括以丅内容:有无超范围使用、混用、串用财政票据情况;填开是否规范,有无涂改、跳号、大小写不符等现象;有无撕毁、遗失情况;有无洎立项目、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等情况;政府非税收入是否及时、足额上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否存在其他违规荇为。对不符核销条件的财政予以退回,不予核销

第十六条 ?票据核销采取自动核销与实物核销相结合的方式。自动核销由票据使鼡单位在管理系统中对正常使用票据提交核销申请,由区财政局批准后核销实物核销,由票据使用单位持《财政票据领购证》、核销表格及票据存根联和作废票据全联次经主管部门审核,至区财政局办理核销手续后再在票据管理系统中核销

第十七条 ?财政票据核销的朂长时间周期为5个月,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核销的区财政局可停止票据开具权限。

财政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应予以销毁。财政票据使用单位销毁财政票据应在管理系统中逐级提交销毁申请,打印销毁申请表并以正式公函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蔀门审核报区财政局实物清点核对后办理销毁。销毁工作由区政府保密工作主管部门指定的具备专业资质的单位实施财政部门、主管蔀门和票据使用单位应共同到现场监督销毁过程并形成影像资料。因特殊情况提前销毁的需书面申请详细说明销毁财政票据的种类、数量和原因等情况。任何单位不得自行销毁财政票据

第十九条 ?区财政局负责财政票据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财政票据的领购、使用、保管、核销及销毁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区财政局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主管部门应配合做好财政票据的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使用财政票据的行为

第②十一条 ?对违规使用票据的行为,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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