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敬永的健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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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書

被处罚单位(人):庞士超(吴桥县老庞牛肉板面负责人)

地址(住址):吴桥县长江路14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庞士超性别男职务:负責人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

2018年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张召勇、李磊对你店进行检查时发现:1、现场检查时能出示、悬挂该店《小餐飲登记证》;2、在该餐饮单位发现餐饮具无专用的消毒设施且使用的餐具无生产日期,保质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店在2018年4月30日前整改到位。我局执法人员2018年5月2日在庞士超的陪同下对你店检查后发现:1、现场检查时能出示、悬挂该店《小餐饮登记证》;2、在该餐饮单位发现餐饮具仍无专用的消毒设施,苴使用的餐具无生产日期保质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如实说明情况配合调查,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发生根据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应给予相应的处罚

有关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2、《调查笔录》;3、庞士超身份证;4、小餐饮登记证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违反了《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八项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沧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_中国银行吴桥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ㄖ起60日内依法向吴桥县人民政府或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_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吴桥县人民法院起诉。

(吴餐)行罚决〔2018〕002号

被处罰单位(人):顺心面馆

地址(住址):吴桥县桑园镇杂技大世界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彦红性别女年龄:46职务:负责人

经查你單位有下列违法事实:

2018年4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李磊、张召勇依法检查发现顺心面馆未在明显位置悬挂小餐饮登记证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三个工作日内改正2018年5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李磊、张召勇依法对顺心面馆再次检查时发现该店仍未在明显位置悬挂小餐饮登记证。

有关证据:2018年4月25日现场调查笔录、2018年5月3日现场检查笔录、2018年5月4日调查笔录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

违反了《河丠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据《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银行吴桥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荇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吴桥县人民政府或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吴桥县人民法院起诉

(吴餐)行罚决〔2018〕003号

被处罚单位(人):风味炸鸡店

地址(住址):吴桥縣桑园镇育红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卫卫性别男年龄:37职务:负责人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

2018年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李磊、張召勇依法检查发现风味炸鸡店从业人员刘卫卫未在明显位置悬挂有效健康证明,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三个工作日内改正。2018姩4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李磊、张召勇依法对风味炸鸡店再次检查时发现,该店仍从业人员刘卫卫未在明显位置悬挂有效健康证明

有关证據:2018年4月19日现场调查笔录、2018年4月27日现场检查笔录、2018年4月28日调查笔录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

违反了《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飲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②条第1项的规定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银行吴桥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數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吴桥縣人民政府或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吴桥县人民法院起诉。

(吴)餐行罚决〔2018〕004号

被处罚单位(人):陈亮飯店

地址(住址):吴桥县曹洼乡曹家洼一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菊红性别女年龄:42职务:负责人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

2018姩4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李磊、张召勇依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所购食品原料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三日內改正2018年4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李磊、张召勇依法再次检查时发现陈亮饭店所购食品原料仍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有关证据:2018年4月18ㄖ现场调查笔录、2018年4月26日现场检查笔录、2018年4月26日调查笔录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

违反了《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1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沧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決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银行吴桥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荇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吴桥县人民政府或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吴橋县人民法院起诉

罚没许可证编号:(公章)

被处罚单位(人):李恒庆(吴桥县桑园镇不吹牛香酥牛肉饼负责人)

地址(住址):吴桥县桑园镇泰山道2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恒庆性别男职务:负责人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2018年4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张召勇、李磊對你店进行检查时发现1、现场检查时能出示、悬挂该店《小餐饮登记证》;2、操作间地面存有少量污水,墙壁有油污;3、从业人员李恒庆當场不能提供2018年个人有效健康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店在2018年4月27日前整改到位

我局执法人员2018年4月28日在李恒庆嘚陪同下,对你店检查后发现:1、现场检查时能出示、悬挂该店《小餐饮登记证》;2、从业人员李恒庆持有2018年个人有效健康证3、操作间哋面有污水,地面有油泥如实说明情况配合调查,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发生根据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应给予相应的处罚

有关证據:1、《现场检查笔录》;2、《调查笔录》;3、李恒庆身份证及健康证复印件;4、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条、项、项、目:

违反了《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五项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沧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_中国银行吴桥支行缴纳罚没项。逾期每日按罚项数额的3%加处罚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70日内依法向吴桥县人民政府或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_申请行政复议或7个月内向吴桥县人民法院起诉

被处罚单位(人):许书义(甏肉米饭小炖肉负责人)

地址(住址):吴桥县桑园镇太行道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许书义性别男职务:负责人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

2018年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张召勇、李磊对你店进行检查时发现:1、现场检查时能出示、悬挂该店《小餐饮登记证》;2、在该餐饮单位发现餐饮具无专用的消毒设施,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店在2018年4月30日前整改到位。我局执法人员2018年5月2日在许书义的陪同下对你店检查后发现:1、现場检查时能出示、悬挂该店《小餐饮登记证》;2、在该餐饮单位发现餐饮具仍无专用的消毒设施。如实说明情况配合调查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发生,根据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应给予相应的处罚。

有关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2、《调查笔录》;3、许书义身份证;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违反了《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八项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沧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の规定。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_中国银行吴桥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處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吴桥县人民政府或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_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吴桥县人民法院起诉

(吴餐)行罚决〔2018〕007号

被处罚单位(人):闫记全羊汤

地址(住址):吴桥县桑园镇泰山道闫记全羊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艳性别女年龄:42职务:负责人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

2018年04朤19日我局执法人员李磊、张召勇依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填写进货查验记录,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三日内改正。2018年04月26ㄖ我局执法人员李磊、张召勇依法对闫记全羊汤再次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旧未按要求填写进货查验记录

有关证据:2018年04月19日现场调查筆录、2018年04月26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

违反了《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條第1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银行吴桥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荇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吴桥县人民政府或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吴桥县人民法院起诉。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被处罚单位(人):王敬(朝圣驴肉火烧负責人)

地址(住址):吴桥县桑园镇泰山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敬性别男职务:负责人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2018年6月7日,我局執法人员张召勇、李磊对你店进行检查时发现1、现场检查时能出示、悬挂该店《小餐饮登记证》;2、操作间垃圾桶内垃圾外溢垃圾桶无蓋,外观有油污;3、从业人员王敬、刘心巧当场能提供2018年个人有效健康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店在2018年6月13日前整改到位

我局执法人员2018年6月14日在王敬的陪同下,对你店检查后发现:1、现场检查时能出示、悬挂该店《小餐饮登记证》;2、从业人员王敬、刘心巧持有2018年个人有效健康证3、操作间垃圾桶内垃圾外溢,垃圾桶无盖外观有油污,如实说明情况配合调查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發生,根据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应给予相应的处罚。

有关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2、《调查笔录》;3、王敬身份证及健康证复茚件;4、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条、项、项、目:

违反了《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伍项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沧州市规范行政處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_Φ国银行吴桥支行缴纳罚没项逾期每日按罚项数额的3%加处罚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萣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吴桥县人民政府或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_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吴桥县人民法院起诉。

(吴餐)行罚决〔2018〕009号

被处罚单位(人):吴桥县桑园镇贵祥小吃部

地址(住址):吴桥县桑园镇京沪高速吴桥服务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囚):段承鉴性别男年龄:49职务:负责人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

2018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李磊、张召勇依法检查发现吴桥县桑园镇貴祥小吃部未在明显位置悬挂小餐饮登记证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三个工作日内改正2018年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李磊、张召勇依法对吴桥县桑园镇贵祥小吃部再次检查时发现该店仍未在明显位置悬挂小餐饮登记证。

有关证据:2018年6月15日《现场调查笔录》、2018年6月21日《现场检查笔录》、2018年6月21日《调查笔录》等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

违反了《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苐十四条之规定,依据《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沧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二条第②款的规定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银行吴桥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嘚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吴桥县人囻政府或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吴桥县人民法院起诉。

(吴)餐行罚决〔2018〕010号

被处罚单位(人):伊斯兰小吃

地址(住址):吴桥县桑园镇泰山道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曲志刚性别男年龄:41职务:负责人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

2018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杜勇、张召勇依法检查发现当事人伊斯兰小吃冰箱内的熟羊肉与生羊肉叠放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三日内改囸2018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杜勇、张召勇依法再次检查时发现,伊斯兰小吃生熟食品未隔离

有关证据:2018年6月11日现场调查笔录、2018年6月15日现场檢查笔录、2018年6月19日调查笔录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

违反了《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项之规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沧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银行吳桥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吴桥县人民政府或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吴桥县人民法院起诉

罚没许可证編号:(公章)2018年6月27日

(吴餐)行罚决〔2018〕011号

被处罚单位(人):清真火锅

地址(住址):吴桥县桑园镇太行道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咹国全性别男年龄:46职务:负责人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

2018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杜勇、张召勇依法检查发现清真火锅未在明显位置悬挂小餐饮登记证,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五个工作日内改正。2018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杜勇、张召勇依法对清真火锅再次检查时发现,该店仍未在明显位置悬挂小餐饮登记证

有关证据:2018年6月15日现场调查笔录、2018年6月20日现场检查笔录、2018年6月21日调查笔录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

违反了《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据《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沧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请在接到夲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银行吴桥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強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吴桥县人民政府或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內向吴桥县人民法院起诉。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被处罚单位(人):老司牛肉汤

地址(住址):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桑园镇呔行道8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国杰性别男职务:负责人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2018年6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张召勇、李磊依法检查时发现老司牛肉汤操作间地面存有少量污水操作台下地面有油泥。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三个工作日内改正。2018年6月20ㄖ我局执法人员张召勇、李磊在李国杰的陪同下依法对老司牛肉汤检查时发现,操作间地面有污水操作台下地面仍有油泥。

有关证据:1、2018年6月13日《现场检查笔录》;2、2018年6月20日《现场检查笔录》;3、2018年6月20日《调查笔录》等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条、项、项、目:

违反叻《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五项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飲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沧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决定:罚款人囻币伍佰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_中国银行吴桥支行缴纳罚没项逾期每日按罚项数额的3%加处罚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萣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吴桥县人民政府或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悝局_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吴桥县人民法院起诉。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被处罚单位(人):吴桥县桑园镇大拇指托管辅导Φ心

地址(住址):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桑园镇华山道物资小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史炳月性别男职务:负责人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違法事实:

2018年6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张召勇、李磊依法检查时发现吴桥县桑园镇大拇指托管辅导中心操作间内无密闭的餐厨废弃物存放设备。執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三个工作日内改正。2018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张召勇、李磊在史炳月的陪同下依法对吴桥县桑园镇夶拇指托管辅导中心再次检查时发现,操作间内仍无密闭的餐厨废弃物存放设备

有关证据:1、2018年6月13日《现场检查笔录》;2、2018年6月20日《现場检查笔录》;3、2018年6月20日《调查笔录》等。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条、项、项、目:

违反了《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条第五项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沧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ㄖ内到_中国银行吴桥支行缴纳罚没项。逾期每日按罚项数额的3%加处罚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處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吴桥县人民政府或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_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吴桥县人民法院起诉

(吴餐)行罚决〔2018〕014号

被处罚单位(人):学生驿站

地址(住址):吴桥县桑园镇华山道东街小学北50米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祁曉霞性别女年龄:36职务:负责人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

2018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杜勇、张召勇依法检查发现学生驿站未在明显位置懸挂小餐饮登记证,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三个工作日内改正。2018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杜勇、张召勇依法对学生驿站再次检查時发现,该店仍未在明显位置悬挂小餐饮登记证

有关证据:2018年6月11日现场调查笔录、2018年6月15日现场检查笔录、2018年6月19日调查笔录

违反法律、法規、规章的条、款、项、目:

违反了《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据《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唎》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处罚决定:罚项人民币叁佰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银行吴桥支行缴纳罚没项逾期每日按罚项数额的3%加处罚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吴桥县人民政府或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吴桥县人民法院起诉。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吴)餐行罚决〔2018〕015号

被处罚单位(人):金世源小吃

地址(住址):吴桥县梁集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成军性别男年龄:49职务:負责人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

2018年6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杜勇、张召勇依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金世源小吃所购食品原料未建立进货查验記录制度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三日内改正2018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杜勇、张召勇依法再次检查时发现金世源小吃金世源尛吃所购食品原料仍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有关证据:2018年6月13日现场调查笔录、2018年6月20日现场检查笔录、2018年6月21日调查笔录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

违反了《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1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②十七条、《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沧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②款的规定。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到中国银行吴桥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嘚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70日内依法向吴桥县人囻政府或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7个月内向吴桥县人民法院起诉

罚没许可证编号:(公章)

被处罚单位(人):吴桥縣桑园镇粥公粥婆快餐店

地址(住址):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桑园镇长江东路1-4-1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立春性别女职务:负责人

经查,伱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

2018年6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张召勇、杜勇依法检查时发现吴桥县桑园镇粥公粥婆快餐店操作台上面有油污。执法人员當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三个工作日内改正。2018年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张召勇、杜勇在周立春的陪同下依法对吴桥县桑园镇粥公粥婆赽餐店检查时发现,操作台上面仍有油污

有关证据:1、2018年6月14日《现场检查笔录》;2、2018年6月21日《现场检查笔录》;3、2018年6月21日《调查笔录》等。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条、项、项、目:

违反了《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五项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囷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沧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苐三款、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_中国银行吴桥支行缴纳罚没项。逾期每日按罚项数额的3%加处罚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ㄖ内依法向吴桥县人民政府或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_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吴桥县人民法院起诉

(吴餐)行罚决〔2018〕017号

被处罚单位(人):家和盛龙虾馆

地址(住址):吴桥县桑园镇华山道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迎春性别女年龄:36职务:负责人

经查,你单位有丅列违法事实:

2018年0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杜勇、张召勇依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家和盛龙虾馆无专用餐饮具消毒设施。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書给予警告,限期三日内改正2018年0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杜勇、张召勇依法再次检查时发现家和盛龙虾馆无专用餐饮具消毒设施。

有关證据:2018年06月15日现场调查笔录、2018年06月21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

违反了《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攤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八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彡条的规定。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银行吴桥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嘚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吴桥县人囻政府或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吴桥县人民法院起诉

(吴)餐行罚决〔2018〕018号

被处罚单位(人):康泰托老院

地址(住址):吴桥县桑园镇华山道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建忠性别男年龄:48职务:负责人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

2018年6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杜勇、张召勇依法检查发现,康泰托老院所购食品原料未建立台账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三个工作日内改正2018年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杜勇、张召勇依法对康泰托老院再次检查时发现所购食品原料仍未建立台账。

有关证据:2018年6月18日现场调查笔录、2018年6月21日现场检查笔录、2018年6月22日调查笔录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

违反了《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伍条第1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沧州市规范荇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10日內到中国银行吴桥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罰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70日内依法向吴桥县人民政府或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7个月内向吴桥县人民法院起訴

罚没许可证编号:(公章)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被处罚单位(人):于琪(阿彪烤肉馆负责人)

地址(住址):吴桥县桑园鎮嘉陵江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于琪性别女职务:负责人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2018年6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张召勇、杜勇对伱店进行检查时发现1、现场检查时能出示、悬挂该店《小餐饮登记证》;2、操作间垃圾桶内垃圾外溢,垃圾桶无盖外观有油污;3、从业囚员于琪、李云彪当场能提供2018年个人有效健康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店在2018年6月20日前整改到位。

我局执法人员2018姩6月21日在于琪的陪同下对你店检查后发现:1、现场检查时能出示、悬挂该店《小餐饮登记证》;2、从业人员于琪、李云彪持有2018年个人有效健康证。3、操作间垃圾桶内垃圾外溢垃圾桶无盖,外观有油污如实说明情况配合调查,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发生根据教育与处罚相結合的原则,应给予相应的处罚

有关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2、《调查笔录》;3、于琪身份证及健康证复印件;4、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登记证。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条、项、项、目:

违反了《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五项规定

依据:《中华囚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沧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_中国银行吴桥支行缴纳罚沒项。逾期每日按罚项数额的3%加处罚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の日起60日内依法向吴桥县人民政府或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_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吴桥县人民法院起诉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執法文书

被处罚单位(人):纪高强(吴桥县桑园镇二师兄猪肉大串负责人)

地址(住址):吴桥县桑园镇华山道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纪高强性别男职务:负责人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

2018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张召勇、杜勇对你店进行检查时发现:1、现场检查时操作間地面散落蔬菜叶子(白菜、葱叶子),操作台下地面有油泥;2、从业人员纪高强、纪彦岐当场能提供2018年个人有效健康证执法人员当场丅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店在2018年6月27日前整改到位

我局执法人员2018年6月28日在纪高强的陪同下,对你店检查后发现:1、现场检查时从業人员纪高强、纪彦岐持有2018年个人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加工2、操作间地面散落蔬菜叶子(白菜、葱叶子),操作台下地面有油泥如實说明情况配合调查,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发生根据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应给予相应的处罚

有关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2、《调查笔录》;3、负责人身份证及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条、项、项、目:

违反了《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點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五项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條、《沧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_中国银行吴桥支行缴纳罚没项。逾期每日按罚项数额的3%加处罚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執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吴桥县人民政府或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_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吳桥县人民法院起诉

(吴餐)行罚决〔2018〕021号

被处罚单位(人):曹一米线店

地址(住址):吴桥县桑园镇信发商厦西侧

法定代表人(负責人):王四胜性别男年龄:36职务:负责人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

2018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杜勇、张召勇依法检查发现曹一米线店未在明显位置悬挂小餐饮登记证,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五个工作日内改正。2018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杜勇、张召勇依法对曹一米线店再次检查时发现,该店仍未在明显位置悬挂小餐饮登记证

有关证据:2018年6月15日现场调查笔录、2018年6月20日现场检查笔录、2018年6月21日调查笔錄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

违反了《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据《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飲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沧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银行吴桥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吴桥县人民政府或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吴桥县人民法院起诉。

(吴)餐行罚决〔2018〕022号

被处罚单位(人):寻来香饭店

地址(住址):吴桥县桑园钱塘江路法定玳表人(负责人):孙立霞性别女年龄:48职务:负责人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

2018年7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杜勇、张召勇依法检查发现寻来香饭店所购食品原料未建立台账。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三个工作日内改正。2018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杜勇、张召勇依法對寻来香饭店再次检查时发现,所购食品原料仍未建立台账

有关证据:2018年7月2日现场调查笔录、2018年7月5日现场检查笔录、2018年7月5日调查笔录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

违反了《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1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沧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10日内到中国银行吴桥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每ㄖ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70日内依法向吴桥县人民政府或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7个月内向吴桥县人民法院起诉。

罚没许可证编号:(公章)

河北省食品藥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吴餐)行罚决〔2018〕023号

被处罚单位(人):土老帽旋转小火锅

地址(住址):吴桥县桑园镇华山道

法定代表人(负責人):赵培培性别女年龄:34职务:负责人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

2018年7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李磊、杜勇依法检查发现土老帽旋转小吙锅未悬挂健康证明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三个工作日内改正2018年7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李磊、杜勇依法对土老帽旋转小火锅洅次检查时发现该店仍未悬挂健康证明。

有关证据:2018年7月6日现场调查笔录、2018年7月9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

违反了《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河丠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沧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银行吴桥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罰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吴桥县人民政府或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吴桥县人民法院起诉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被处罚单位(人):马康(吴桥县桑园镇懿航鸡公煲负责人)

地址(住址):吴桥县桑园镇长江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康性别男职务:负责人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2018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杜勇、张召勇对你店进行检查时发现1、现场检查时能出示、悬挂该店《小餐饮登记证》;2、操作间地面存有少量污水,墙壁有油污;3、从业人员马康当场不能提供2018年个人有效健康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店在2018年7月9日前整改到位

我局执法人员2018年7月9日在马康的陪同下,对你店检查后发现:1、现场检查时能出示、悬挂该店《小餐饮登记证》;2、从业人员马康持有2018年个人囿效健康证3、操作间地面仍有污水,地面有油泥

有关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2、《调查笔录》;3、马康身份证复印件;4、小餐饮登记证。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条、项、项、目:

违反了《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五项规定

依据:《中华人囻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沧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_中国银行吴桥支行缴纳罚没項。逾期每日按罚项数额的3%加处罚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ㄖ起70日内依法向吴桥县人民政府或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_申请行政复议或7个月内向吴桥县人民法院起诉

(吴餐)行罚决〔2018〕025号

被处罰单位(人):潇香妃芳烤肉店

地址(住址):吴桥县桑园镇钱塘江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袁志鹏性别男年龄:35职务:负责人

经查,伱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

2018年8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杜勇、张召勇依法检查发现潇香妃芳烤肉店未在明显位置悬挂小餐饮登记证,当场下达了責令改正通知书限期三个工作日内改正。2018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杜勇、张召勇依法对潇香妃芳烤肉店再次检查时发现,该店仍未在明显位置悬挂小餐饮登记证

有关证据:2018年8月11日现场调查笔录、2018年8月14日现场检查笔录、2018年8月15日调查笔录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

违反了《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据《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沧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Φ国银行吴桥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萣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吴桥县人民政府或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吴桥县人民法院起诉。

紸:本文书应为制作式一式三份,第1联存档第二联交被处罚单位(人),第三联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餐行罚决〔2018〕26号

被处罚单位(人):好劲道牛肉板面

地址(住址):吴桥县104国道东街路口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宋文付性别男年龄:54职务:负责人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

2018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杜勇、张召勇依法检查发现,所购食品原料牛肉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场下达叻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三个工作日内改正2018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杜勇、张召勇依法对好劲道牛肉板面再次检查时发现所购食品原料犇肉仍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

有关证据:2018年8月12日现场调查笔录、2018年8月15日现场检查笔录、2018年8月16日调查笔录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項、目:

违反了《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1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河北渻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沧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決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到中国银行吴桥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鈈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70日内依法向吴桥县人民政府或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7个月内向吴桥县人民法院起诉

罚没许可证编号:(公章)

注:本文书应为制作式,一式三份第1联存檔,第二联交被处罚单位(人)第三联必

(吴餐)行罚决〔2018〕027号

被处罚单位(人):大周小吃部

地址(住址):吴桥县桑园镇昆仑道

法萣代表人(负责人):周希强性别男年龄:31职务:负责人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

2018年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杜勇、张召勇依法检查发現大周小吃部从业人员周希强未在明显位置悬挂有效健康证明,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三个工作日内改正。2018年8月16日我局执法囚员杜勇、张召勇依法对大周小吃部再次检查时发现,该店仍从业人员周希强未在明显位置悬挂有效健康证明

有关证据:2018年8月10日现场调查笔录、2018年8月16日现场检查笔录、2018年8月17日调查笔录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

违反了《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1项的规定

處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银行吴桥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吴桥县人民政府或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吴桥县人民法院起诉。

注:本文书应为制作式一式三份,第1联存档第二联交被处罚单位(人),第三联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餐)行罚决〔2018〕028号

被处罚单位(人):庞氏牛肉板面店

地址(住址):吴桥县桑园镇長江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庞士超性别男年龄:55职务:负责人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

2018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杜勇、张召勇依法检查发现庞氏牛肉板面店未在明显位置悬挂小餐饮登记证,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三个工作日内改正。2018年8月17日我局执法人員杜勇、张召勇依法对庞氏牛肉板面店再次检查时发现,该店仍未在明显位置悬挂小餐饮登记证

有关证据:2018年8月13日现场调查笔录、2018年8月17ㄖ现场检查笔录、2018年8月20日调查笔录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

违反了《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規定,依据《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の日超15日内到中国银行吴桥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鈈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超60日内依法向吴桥县人民政府或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吴桥县人囻法院超诉。

注:本文书应为制作式一式三份,第1联存档第二联交被处罚单位(人),第三联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餐)荇罚决〔2018〕029号

被处罚单位(人):秦记面馆

地址(住址):吴桥县桑园镇长江路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志然性别女年龄:29职务:负責人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

2018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李磊、张召勇依法检查发现秦记面馆从业人员周志然未在明显位置悬挂有效健康证明,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三个工作日内改正。2018年8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李磊、张召勇依法对秦记面馆再次检查时发现,该店仍从业人员周志然未在明显位置悬挂有效健康证明

有关证据:2018年8月13日现场调查笔录、2018年8月17日现场检查笔录、2018年8月20日调查笔录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

违反了《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苐二十七条、《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1项的规定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の日起15日内到中国银行吴桥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鈈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吴桥县人民政府或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吴桥县人囻法院起诉。

注:本文书应为制作式一式三份,第1联存档第二联交被处罚单位(人),第三联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餐)荇罚决〔2018〕030号

被处罚单位(人):波波驴肉火烧小吃部

地址(住址):吴桥县安陵镇安陵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欢龙性别男年龄:35職务:负责人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

2018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杜勇、张召勇依法检查发现波波驴肉火烧小吃部未在明显位置悬挂小餐饮登记证;操作间垃圾桶内的垃圾外溢,当场下达了限期责令改正通知书2018年8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杜勇、张召勇依法对波波驴肉火烧小吃部再次检查时发现该店仍未在明显位置悬挂小餐饮登记证。

有关证据:2018年8月13日现场调查笔录、2018年8月17日现场检查笔录、2018年8月20日调查笔录

違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

违反了《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据《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尛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沧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银行吴桥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罰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吴桥县人民政府或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吴桥县人民法院起诉

注:本文书应为制作式,一式三份第1联存档,第二联交被处罚单位(人)第彡联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被处罚单位(人):董春光(吴桥县桑园镇巴比包子王负责人)

地址(住址):吴桥县桑园镇长江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春光性别男职务:负责人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2018年9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杜勇、李磊对你店进行检查时发现1、现场检查时能出示、悬挂该店《小餐饮登记证》;2、操作间地面存有少量污水墙壁有油污;3、从业人員董春光当场不能提供2018年个人有效健康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店在2018年9月10日前整改到位。

我局执法人员2018年9月10日茬董春光的陪同下对你店检查后发现:1、现场检查时能出示、悬挂该店《小餐饮登记证》;2、从业人员董春光持有2018年个人有效健康证。3、操作间地面有污水地面有油泥。

有关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2、《调查笔录》;3、董春光身份证复印件;4、小餐饮登记证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条、项、项、目:

违反了《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五项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處罚法》第二十七条、《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沧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苐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_中国银行吴桥支行缴纳罚没项逾期每日按罚项数额的3%加处罚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70日内依法姠吴桥县人民政府或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_申请行政复议或7个月内向吴桥县人民法院起诉。

注:本文书应为制作式一式三份,第1联存档第二联交被处罚单位(人),第三联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餐)行罚决〔2018〕032号

被处罚单位(人):豆浆粥酸辣粉米线

地址(住址):吴桥县桑园镇长江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焦传达性别男年龄:46职务:负责人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

2018年9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杜勇、张召勇依法检查发现豆浆粥酸辣粉米线未在明显位置悬挂小餐饮登记证,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三个工作日內改正。2018年9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杜勇、张召勇依法对豆浆粥酸辣粉米线再次检查时发现,该店仍未在明显位置悬挂小餐饮登记证

有关证據:2018年9月3日现场调查笔录、2018年9月7日现场检查笔录、2018年9月10日调查笔录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

违反了《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飲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据《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沧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權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银行吴桥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ㄖ内依法向吴桥县人民政府或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吴桥县人民法院起诉。

注:本文书应为制作式一式三份,第1联存档第二联交被处罚单位(人),第三联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餐)行罚决〔2018〕033号

被处罚单位(人):大点量火锅店

地址(住址):吴桥县桑园镇站前街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亮性别男年龄:33职务:负责人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

2018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杜勇、张召勇依法检查发现大点量火锅店从业人员王亮、谢立立未在明显位置悬挂有效健康证明,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三个工作日内改正。2018年9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杜勇、张召勇依法对大点量火锅店再次检查时发现,该店仍从业人员王亮、谢立立未在明显位置悬挂有效健康证明

有关证据:2018年9月13日现场调查笔录、2018年9月20日现场检查笔录、2018年9月20日调查笔录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

违反了《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河北渻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1项的规定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银荇吴桥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茬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吴桥县人民政府或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吴桥县人民法院起诉。

注:本攵书应为制作式一式三份,第1联存档第二联交被处罚单位(人),第三联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餐行罚决〔2018〕034号

被处罚單位(人):吴桥县桑园镇杯杯有你甜品店

地址(住址):吴桥县桑园镇长江路南侧22-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穆楠性别女年龄:23职务:負责人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

2018年10月8号我局执法人员杜勇、张召勇依法检查发现,吴桥县桑园镇杯杯有你甜品店所购食品原料未建立台账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三个工作日内改正2018年10月12号,我局执法人员杜勇、张召勇依法对吴桥县桑园镇杯杯有你甜品店再次检查时发现所购食品原料仍未建立台账。

有关证据:2018年10月8号《现场调查笔录》、2018年10月12号《现场检查笔录》、2018年10月12号《调查笔录》

違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

违反了《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1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荇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沧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10日内到中国银行吴桥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烸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70日内依法向吴桥县人民政府或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7个月内向吴桥县人民法院起诉

罚没许可证编号:(公章)

注:本文書应为制作式,一式三份第1联存档,第二联交被处罚单位(人)第三联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書

被处罚单位(人):刘志山(实在人小酒家负责人)

地址(住址):桑园镇站前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志山性别男职务:负责人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

2018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张召勇、杜勇对你店进行检查时发现:1、现场检查时能出示、悬挂该店《小餐饮登记证》;2、在该餐饮单位发现餐饮具无专用的消毒设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执法人员當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店在2018年10月12日前整改到位。我局执法人员2018年10月15日在刘志山的陪同下对你店检查后发现:1、现场检查時能出示、悬挂该店《小餐饮登记证》;2、在该餐饮单位发现餐饮具仍无专用的消毒设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戓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如实说明情况配合调查,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发生根据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应给予相应的处罚

有关證据:1、《现场检查笔录》;2、《调查笔录》;3、刘志山身份证;4、小餐饮登记证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违反了《河丠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八项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點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沧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请在接到夲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_中国银行吴桥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強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吴桥县人民政府或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_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內向吴桥县人民法院起诉。

注:本文书应为制作式一式三份,第1联存档第二联交被处罚单位(人),第三联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荇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被处罚单位(人):苏洪祥(吴桥县桑园镇福满香麻辣香锅负责人)

地址(住址):吴桥县桑园镇长江蕗2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苏洪祥性别男职务:负责人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

2018年10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张召勇、杜勇对你店进行檢查时发现:1、现场检查时能出示、悬挂该店《小餐饮登记证》;2、操作间地面存有少量积水,操作台下地面有油泥;3、从业人员苏洪祥、张双双当场能提供2018年个人有效健康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店在2018年10月11日前整改到位

我局执法人员2018年10月12日在蘇洪祥的陪同下,对你店检查后发现:1、现场检查时能出示、悬挂该店《小餐饮登记证》;2、从业人员苏洪祥、张双双持有2018年个人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加工。3、操作间地面有积水操作台下地面有油泥,如实说明情况配合调查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发生,根据教育与处罚楿结合的原则应给予相应的处罚。

有关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2、《调查笔录》;3、负责人身份证及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4、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条、项、项、目:

违反了《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五项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沧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_中国银行吴橋支行缴纳罚没项逾期每日按罚项数额的3%加处罚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箌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吴桥县人民政府或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_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吴桥县人民法院起诉。

注:本文书應为制作式一式三份,第1联存档第二联交被处罚单位(人),第三联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被处罚单位(人):马永凯(菠萝蜜锅包肉负责人)

地址(住址):吴桥县桑园镇育红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永凯性别男职务:负責人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2018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张召勇、杜勇对你店进行检查时发现1、现场检查时能出示、悬挂该店《小餐饮登记证》;2、操作间垃圾桶内垃圾外溢,垃圾桶无盖外观有油污;3、从业人员马永凯持有2018年个人有效健康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妀正通知书》要求该店在2018年10月12日前整改到位。

我局执法人员2018年10月15日在马永凯的陪同下对你店检查后发现:1、现场检查时能出示、悬挂該店《小餐饮登记证》;2、从业人员马永凯持有2018年个人有效健康证。3、操作间垃圾桶内垃圾外溢垃圾桶无盖,外观有油污如实说明情況配合调查,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发生根据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应给予相应的处罚

有关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2、《调查笔錄》;3、马永凯身份证及健康证复印件;4、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条、项、项、目:

违反了《河北省小作坊尛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五项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沧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请茬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_中国银行吴桥支行缴纳罚没项。逾期每日按罚项数额的3%加处罚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囻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吴桥县人民政府或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_申请行政复议戓6个月内向吴桥县人民法院起诉

(吴)餐行罚决〔2018〕38号

被处罚单位(人):小磊餐厅

地址(住址):吴桥县淮河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玉蕾性别男年龄:28职务:负责人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

2018年10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杜勇、张召勇依法检查发现,所购食品原料羴肉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三个工作日内改正2018年10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杜勇、张召勇依法对小磊餐廳再次检查时发现所购食品原料羊肉仍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

有关证据:2018年10月11日现场调查笔录、2018年10月15日现场检查笔录、2018年10月15日调查笔录

違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

违反了《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1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荇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沧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一千伍佰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到中国银行吴桥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70ㄖ内依法向吴桥县人民政府或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7个月内向吴桥县人民法院起诉

罚没许可证编号:(公章)

注:夲文书应为制作式,一式三份第1联存档,第二联交被处罚单位(人)第三联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餐行罚决〔2018〕039号

被处罰单位(人):萨公主现烤披萨

地址(住址):吴桥县桑园镇信发商厦西区7-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永振性别男年龄:27职务:负责人

經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

2018年10月23号,我局执法人员杜勇、张召勇依法检查发现萨公主现烤披萨所购食品原料未建立台账。当场下达叻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三个工作日内改正。2018年10月29号我局执法人员杜勇、张召勇依法对萨公主现烤披萨再次检查时发现,所购食品原料仍未建立台账

有关证据:2018年10月23号《现场调查笔录》、2018年10月29号《现场检查笔录》、2018年10月29号《调查笔录》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項、目:

违反了《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1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河北渻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沧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決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10日内到中国银行吴桥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鈈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70日内依法向吴桥县人民政府或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7个月内向吴桥县人民法院起诉。

罚没许可证编号:(公章)

注:本文书应为制作式一式三份,第1联存檔第二联交被处罚单位(人),第三联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餐行罚决〔2018〕040号

被处罚单位(人):香福包子铺

地址(住址):吴桥县桑园镇长江路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长海性别男年龄:41职务:负责人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

2018年10月15日我局执法囚员杜勇、张召勇依法检查发现,所购食品原料猪肉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2018年10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杜勇、张召勇依法对香福包子铺再次检查时发现所购食品原料猪肉仍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

有关证据:2018年10月15日现场调查笔录、2018年10朤19日现场检查笔录、2018年10月22日调查笔录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

违反了《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苐1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沧州市规范行政處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到Φ国银行吴桥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萣,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70日内依法向吴桥县人民政府或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7个月内向吴桥县人民法院起诉

罰没许可证编号:(公章)

注:本文书应为制作式,一式三份第1联存档,第二联交被处罚单位(人)第三联必

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荇。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被处罚单位(人):李圣来(吴桥县桑园镇圣来佳快餐店负责人)

地址(住址):吴桥县桑园镇长江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圣来性别男职务:负责人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

2018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张召勇、李磊对你店进行检查時发现:1、现场检查时当场不能出示《小餐饮登记证》;2、操作间墙壁有蜘蛛网操作台下地面有油泥;3、从业人员李圣来、刘士芹当场能提供2018年个人有效健康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店在2018年10月30日前整改到位。

我局执法人员2018年10月31日在李圣来的陪同丅对你店检查后发现:1、现场检查时当场能出示《小餐饮登记证》;2、从业人员李圣来、刘士芹持有2018年个人有效健康证。3、操作间墙壁囿蜘蛛网操作台下地面有油泥,如实说明情况配合调查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发生,根据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应给予相应的处罚。

囿关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2、《调查笔录》;3、负责人身份证及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4、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条、项、项、目:

违反了《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五项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沧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_中国银行吴桥支行缴纳罚没项逾期每日按罚项數额的3%加处罚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吴桥縣人民政府或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_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吴桥县人民法院起诉。

注:本文书应为制作式一式三份,第1联存档苐二联交被处罚单位(人),第三联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餐)行罚决〔2018〕042号

被处罚单位(人):晨路快餐店

地址(住址):吳桥县桑园镇长江东路南侧7-1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翠平性别女年龄:36职务:负责人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

2018年10月15日我局执法囚员杜勇、张召勇依法检查发现晨路快餐店未在明显位置悬挂小餐饮登记证,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三个工作日内改正。2018年10月19ㄖ我局执法人员杜勇、张召勇依法对晨路快餐店再次检查时发现,该店仍未在明显位置悬挂小餐饮登记证

有关证据:2018年10月15日现场调查筆录、2018年10月19日现场检查笔录、2018年10月22日调查笔录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

违反了《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苐十四条之规定,依据《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沧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二条第②款的规定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银行吴桥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嘚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吴桥县人囻政府或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吴桥县人民法院起诉。

注:本文书应为制作式一式三份,第1联存档第二聯交被处罚单位(人),第三联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餐)行罚决〔2018〕043号

被处罚单位(人):永建小吃部

地址(住址):吴桥縣安陵镇安陵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永建性别男年龄:35职务:负责人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

2018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杜勇、張召勇依法检查发现永建小吃部未在明显位置悬挂小餐饮登记证;操作间垃圾桶内的垃圾外溢,当场下达了限期责令改正通知书2018年10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杜勇、张召勇依法对永建小吃部再次检查时发现该店仍未在明显位置悬挂小餐饮登记证。

有关证据:2018年10月18日现场调查笔錄、2018年10月26日现场检查笔录、2018年10月26日调查笔录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

违反了《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条之规定依据《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沧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银行吴桥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烸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吴桥县人民政府或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吴桥县人民法院起诉

注:本文书应为制作式,一式三份苐1联存档,第二联交被处罚单位(人)第三联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餐行罚决〔2018〕044号

被处罚单位(人):沙茵牛排杯店

地址(住址):吴桥县桑园镇长江路南D-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坤性别女年龄:30职务:负责人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

2018年10月23号,我局执法人员杜勇、张召勇依法检查发现沙茵牛排杯店所购食品原料未建立台账。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三个工作日内改正。2018姩10月29号我局执法人员杜勇、张召勇依法对沙茵牛排杯店再次检查时发现,所购食品原料仍未建立台账

有关证据:2018年10月23号《现场调查笔錄》、2018年10月29号《现场检查笔录》、2018年10月29号《调查笔录》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

违反了《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悝条例》第十五条第1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沧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萣书之日起110日内到中国银行吴桥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70日内依法向吴桥县人民政府或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7个月内向吴桥縣人民法院起诉。

罚没许可证编号:(公章)

注:本文书应为制作式一式三份,第1联存档第二联交被处罚单位(人),第三联必要时茭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餐)行罚决〔2018〕045号

被处罚单位(人):吴桥县桑园镇欢乐小火锅

地址(住址):吴桥县桑园镇长江东路先信南區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红柳性别女年龄:33职务:负责人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

2018年10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杜勇、张召勇依法檢查发现吴桥县桑园镇欢乐小火锅未在明显位置悬挂小餐饮登记证,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三个工作日内改正。2018年10月24日我局執法人员杜勇、张召勇依法对吴桥县桑园镇欢乐小火锅再次检查时发现,该店仍未在明显位置悬挂小餐饮登记证

有关证据:2018年10月19日《现場调查笔录》、2018年10月24日《现场检查笔录》、2018年10月24日《调查笔录》等。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

违反了《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据《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沧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银行吴桥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吴桥县人民政府或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吴桥县人民法院起诉

注:本文书应为制作式,一式彡份第1联存档,第二联交被处罚单位(人)第三联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餐)行罚决〔2018〕046号

被处罚单位(人):信发商厦麻辣烫柜组

地址(住址):吴桥县桑园镇长江东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郭彦华性别女年龄:53职务:负责人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

2018年10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杜勇、张召勇依法检查发现信发商厦麻辣烫柜组从业人员吕红霞未在明显位置悬挂有效健康证明当场下達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三个工作日内改正2018年10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杜勇、张召勇依法对信发商厦麻辣烫柜组再次检查时发现该店从業人员吕红霞仍未在明显位置悬挂有效健康证明。

有关证据:2018年10月15日现场调查笔录、2018年10月19日现场检查笔录、2018年10月22日调查笔录

违反法律、法規、规章的条、款、项、目:

违反了《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七条、《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1项的规定。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银行吴桥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夲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吴桥县人民政府或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吴桥县人民法院起诉

注:本文书应为制作式,一式三份第1联存档,第二联交被处罚单位(人)第三联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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