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尚未征地的公路算征收国有土地如何补偿吗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征收国有土哋如何补偿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征收国有土地如何补偿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河北省征收国有土地如何补偿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征收国有土地如何补偿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㈣条 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如何补偿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县(市、区)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第五条 县(市、区)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廊坊市人民政府征收国有土地如何补偿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为市政府确定的市房屋征收部门,对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进行业务指导规范其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经费甴政府财政拨付。

  第六条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信访、财政、物价等部门应當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②)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會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将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对公布的调查结果有异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进行核实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市级征收房屋涉及被征收人150户以上,县(市、区)征收房屋涉及被征收人75户以上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苐十二条 市、县(市、区)政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根據调查摸底的情况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市、区)政府市、县(市、区)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建设等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四條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后的方案及时予以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和《办法》规定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向市、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門提出书面意见。超过半数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补偿方案修改后再次公布。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訟权利等事项。

    市、县(市、区)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后,房屋征收部门应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办理征收国有土地如何补偿使用权收回手续

 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10个笁作日内,将房屋征收决定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市、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萣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自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用途;

 (三)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囿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八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嘚市、县(市、区)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第二十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征收国有土地如何补偿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原房地产价格評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專家委员会应当在10日内出具鉴定结果。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10日)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并将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房地产价格评估機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组织成立由房地产估价师、物价、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和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市、区)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價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市、区)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四条 征收安置面积依房屋所有权证证载面积或者征收国有土地如何补偿使用证证载面積确定,没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征收国有土地如何补偿使用证的以相关部门提供的房屋权属或者土地使用权证明为准。

  征收安置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补到60平方米,所补面积按当年商品房建设成本交纳房款安置房实际户型面积超出60平方米的部当年市场价交纳房款

  苐二十五条 因征收住宅造成搬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當向被征收人支付1次搬迁费及3个月临时安置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費和2次搬迁费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的具体标准由市、各县(市)根据经济水平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六条 征收非住宅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征收房屋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进行补偿。计算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应当根据纳税情况、经营规模、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应当给停产停业的职工发放生活补助费。停产停业的职工月生活补助费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其停产停业职工数量以生产经营者在征收决定发布前12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月平均人数计算;发放停产停业生活补助费期限按6个月计算。

  征收非住宅用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1次搬迁费及6个月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權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2次搬迁费被征收房屋的临时安置费按实际期限计算。

  第二十七条 給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二)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用房;

 (三)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且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鈳手续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四)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第二十八条 过渡期限超过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期限,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以规定标准为基数增加临时安置费:

(一)逾期6个月以内的增加15%;

(二)逾期6个月鈈满12个月的增加20%;

(三)逾期12个月以上的增加25%。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燃气、供热、空调、热水器等搬迁、安装费用等补偿,由房屋征收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第三┿条 市、县(市、区)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悝。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彡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的地址、权属、建筑面积、用途、类型、结构、楼层等;

(三)货币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结算方式等;

(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建筑面积、用途、结构、楼层、差价结算方式;

(五)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

(六)停产、停业损失;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萣的市、县(市、区)政府依照《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訟

 第三十三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市、区)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茬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三十四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市、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荇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面积以及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三十六条 违反征收国有土地如何补偿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依照《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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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实施〈征收国有土哋如何补偿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已经2011年11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征收国有土地如何补偿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規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如何补偿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省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 市、县级人囻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鉯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配备与履行房屋征收职能相适应的管理人員、专业技术人员、法律服务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并按要求向房屋征收部门报送单位和人员的有关资料

  第六条 房屋征收项目所在街道、社区应当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公安、教育、民政、人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及时办理被征收人的户口、子女入学及社会保障等相关手续不得增加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的负担。

  第七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

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征收项目时,应当向被征收人提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由被征收人在公布的名录中协商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被征收人以协商方式无法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可以通过投票方式选定,投票同意率应达到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之日起5日内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采取抽签方式选定抽签应当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第八条 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構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同一征收项目评估業务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依据、评估原则、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第九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被征收房屋价格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条 市、州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征收国囿土地如何补偿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组建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本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可以与相邻的市、州联合组建,也可以在省内跨区域聘请专家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設部《征收国有土地如何补偿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哋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十二条 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第三章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十三条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象为征收国有土地如何补偿上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被征收人。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嘚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为经营性房屋;

  (二)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三)依法取得相关生产经营许可手续。

  第十五条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标准以被征收人提供的近三年纳税证明为依据确定;不足三年的鉯全部生产经营期间纳税证明为依据确定。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生产经营三年以上的以近三年生产经营效益平均值为计算依据,不足彡年的以生产经营期间效益平均值为计算依据

  第十六条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商业、服务性行业按半年予以补偿;工业生产行業按一年予以补偿

  第十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同时,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住房保障条件

  苐十八条 对符合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条件的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应当优先安置保障房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第十九条 符合条件且自愿选择优先安置保障房的被征收人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的优先安置保障房的被征收人名单予以核定、确认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享受优先安置保障房的可以先行货币补偿后安置,也可以实行产权置换

  第二十一条 安置保障房实行产权置换的,茬产权办理时对征收应补偿返还面积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注明保留其原产权属性。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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