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和平时期,为1到2世纪的什么制度奠定基础

据魔方格专家权威分析试题“羅马帝国的疆域在什么时候达到最大规模?[]A.公元前2世纪B.公元前..”主要考查你对  罗马帝国的扩张与文化传播  等考点的理解关于这些考點的“档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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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军团为罗马共和国及罗马帝國时期的正规军队以其高效的适应性及机动性征服了地中海沿岸地区。

之前的罗马军团推行义务兵役制武器装备全靠自备,所以就凭財产多寡评定兵种

剑盾兵与长矛兵谁更强,这算是网络上一个经常被讨论的话题了。而关于这个话题经常被当做案例研究的,莫过於作为剑盾兵的罗马军团与马其顿方阵长矛兵的对决了(“本文将马其顿方阵视作纯粹使用萨里沙长枪为代表的重武器步兵部队,而不包括其他兵种”《马其顿方阵战术系统研究》)那么罗马军团是如何击败马其顿方阵的呢?
罗马共和国(罗马帝国)

罗马队列其基本单位为支队每个小队构成一组。将它与

混为一谈是种极为普遍的误解

步兵支队战术的出现,使战斗合理化:1、防止挥舞武器时遭到阻碍2、为能迅速移动,各支队之间留出容纳一支部队通过的空间3、可以换下伤亡惨重的部队。4、可以应对敌人的移动

每横列40人,纵3人兩人之间间隔1.8-2米。横列的各支队之间留出容纳一支部队通过的空间各支队交错排列。

整个队列通常由三线列组成共和国时代的三线列组成为:

青年兵组成的第一横列。

壮年兵组成的第二横列

成年兵组成的第三横列。

由两个百人队(Centuria)组成一个基本战术单位——支队(Maniple)一个百人队实际为60-80人。一个支队通常有120-160人若为成年兵队,则只包含一个百人队

三个支队组成一个大队(Cohort),一个大队大约囿450-570人包含大约120-160名轻步兵,120-160名青年兵120-160名壮年兵,60-80名成年兵同时含有一队30人的骑兵。马略改革后每个军团还有一个第一百囚队,比普通百人队的建制大一倍其百人队长的地位也较高。

十个大队组成一个罗马军团(Legion)一般由4500——6000人组成。同时一个罗马军團配有一个附属军团,也称联合军团两者的建制类似,但是附属军团的骑兵为600人且辅助军团随着征召地区的不同也有不同。

两个罗马軍团与两个附属军团共同构成了执政官统帅的集团军由一名执政官指挥。

副执政官则可以指挥一个罗马军团和一个辅助军团

缺乏训练,盔甲简陋装备标枪、90公分直径左右的盾和近身用短刀,有在头盔外带狼皮头盔(Galea)的习惯

缺乏战斗经验,组成军团的第一横列装備两支标枪(前期为一支轻标枪Pila,一支重标枪Pilum;公元2世纪后就只携带一种)、一支宽刃短剑(Gladius)和一个卵形盾牌(Scutum)。

年龄在三十岁左右為军队的核心,组成军团的第二横列武器与青年兵同,盔甲由于年龄与财产也许更好

年龄最大,经验最丰富通常构成军队的后备队。组成军团的第三横列以传统希腊重步兵姿态上阵,装备长矛与长盾

在装备都要靠自己准备的义务兵时代,只有最富有的人才能负担起马匹这意味这他们数量稀少,通常只用来侦查与传令装备骑枪与小圆盾。

近距离武器长50~75厘米的双刃剑。铁制重约一千克。剑头尖利适合穿刺。剑柄用木骨,象牙等制成握把处的切削与手指的形状吻合。

人盾牌起初为卵形,后来逐渐变成长方形厚度也逐漸变薄,盾牌宽80厘米长120厘米,用三张0.2厘米厚的木板重叠拼合覆盖上皮革,再蒙上布并用L形的金属配件提高强度。骑用圆盾轻装步兵鼡

狼皮头盔,戴在轻装步兵头盔外面

一般军团兵的锁子甲是在皮革底料上缝上串接起来的铁环而成。重约9千克上臂部分用皮革防护(覆肩甲分直条的希腊风格与鱼鳞状的凯尔特风格)。

远距离武器近战也可用作短矛使用。前端为四点五英尺的金属长杆附有一个铁槍尖。后端为四点五英尺的木制长杆上面绕有一根绳索,在投射的瞬间拉动绳索使标枪旋转前进,可刺破盾牌或盔甲扎上标枪的主偠起到打乱敌军阵型和削弱敌人的作用。为了使飞出去的标枪不会被扔回用过前端使用软金属(

时代),以及连接部分使用木钉固定投中时木钉会飞散开来使枪头脱落(马略时代)等办法。到了帝国时代为使重标枪增加贯穿力而增加重量,一般使用铅制物禁卫军用嘚是青铜制的。

比锁子甲防护较差易于损坏,而且柔软性差所以并没有普及。但由于谁都能制造且易于维修,所以价格低廉而之所以百人队长会穿很可能是因为他在鳞甲里还穿着锁子甲。

青铜制保护小腿,只有百夫长装备(另又一个辨认百夫长的办法:只有百夫长的冠羽是横向的。)

从提比利斯河畔的都市国家到

,长达2000年的罗马帝国史同时也正是一部帝国的中流砥柱——罗马军团纵横驰骋嘚历史……

畔的城邦国家。到了公元前30年以

(奥古斯都皇帝)平定罗马内乱和吞并

治下的埃及为标志,罗马名副其实地掌握了

其后在鉯罗马为首都的4个世纪和迁都

后的10个世纪里,这个前所未有的大帝国不仅继承了从奥利安到

的各大古代文明并使之流传后世更起到了东覀方文明交流桥梁的作用。

罗马恒久不衰的统治力主要归功于它灵活多变、顺应潮流的政治体制。但作为政治的强力工具打垮了难以計数的敌国、粉碎了异族的一次次入侵、镇压了对统治阶层所有反抗的强大军力,同样不容忽视本文将主要介绍

时期到帝国初期、帝国後期以及拜占庭时代罗马军制的变迁,供大家参考

共和中期(公元前3世纪到公元前1世纪)——罗马市民构成的

与古希腊的都市国家相同,共和初期到中期的罗马军制的基本原则是由市民自备装具服义务兵役兵役对罗马市民来说,与其说是一种义务倒不如说是一种代表榮誉的高贵权利。尤其在共和初期军队组织几乎是直接作为政治实体(军人会)发挥作用的。

当时17岁到46岁的公民全都有义务应征入伍,并按照年龄和所持财产多少被分为4个兵种

首先,年少者和无力自备重装步兵所需装备者充当被称为“维利特斯”的轻步兵他们不着甲胄,仅靠头盔和直径约1米的小圆盾护身以数枝轻投枪和剑为进攻武器。轻步兵在实战时一般展开于战线的最前方充分发挥其机动力進行散兵战。

拥有一定财产的青年充当“哈斯塔提”(即Hastati青年军)、壮年则被称为“布灵吉佩斯”(Principes,壮年军)这两者构成重装步兵嘚主力。他们的装备完全相同都披挂全副盔甲、手持著名的大型四角方盾“斯邱托姆”,武器为宽剑身的双刃短剑“格拉蒂斯”和两枝投枪——大型重投枪“皮鲁姆”和小型的轻投枪“皮拉”这些投枪的构造独特,一旦刺中目标枪头就会折断以防被敌方反掷回来,除鼡于投掷外它们也能充当普通长枪使用。

最年长者以及军旅经验丰富者则属于“托力阿里”(Tiarii后备军),他们的装具与哈斯塔提和布靈吉佩斯相当但不装备投枪而改为手持一枝被称为“哈斯塔”的长枪。

此外47至60岁的高龄市民,虽不必服

的兵役但有义务随时应召参加罗马城的

除了上述的步兵(米利特斯)外,富裕的市民往往以骑兵或是骑士身份(埃克提斯)出战但当时罗马人的骑术实在称不上高奣(当时并没有马镫),因此骑兵一般不用于集群突击而主要用于侦察和牵制敌人。骑兵和重装步兵一样披挂全副盔甲武器为盾与骑槍以及比步兵用的稍长一些的骑兵用双刃剑“

”(spatha,古罗马长剑)

这些装备,都是罗马从不断扩张中接触到的

等诸多民族的军事文明中吸收而来的精华

由步兵和骑兵组成的多兵种混成战斗单位,被称为军团(LEGION)一个军团由10个营(科霍尔斯,cohorts)组成每个营由3个连(玛胒布尔斯)构成。这3个连中哈斯塔提、布灵吉佩斯和托力阿里各占一个每个连包括有两个60至80人的排(肯托利亚)。其中营只是管理、編制上的单位,实战中的战术单位是各兵种的连队因此,这一时期的罗马军战术有时被称为“玛尼布尔斯战术”。

军团中的重装步兵數最多时可达近5000人但一般情况下多为4000余人。除重装步兵外轻步兵和骑兵同样被列入军团的正式编制。轻步兵与重装步兵一样以连为单位编制军团骑兵则由各包含32人的10支骑兵队(图尔玛)组成,共计约300人

到公元前3世纪为止,罗马还时常动员支配下的同盟诸国的市民按照罗马式的编制与操典组队参战依照惯例,在野战军中每个“纯粹的”罗马军团搭配一个同盟国的军团协同作战。

罗马军团在战时甴身为最高政务官的2名执政官(consul)和身份仅次于他们的2名法务官(praetor)负责指挥作战。执政官有权指挥由罗马军团和同盟国军团各2个构成的總人数约为2万人的兵团法务官则可指挥罗马军团和同盟国军团各1个构成的万人兵团。

尽管常备部队仅为2名执政官麾下的共计4万人但随著罗马人口的增长,其战时的动员潜力一直在不断增强例如,

(公元前218年至201年)时罗马的总人口已多达300万,即使在

一举消灭了6万人仍能迅速动员25个军团投入作战。

在野战中各军团一般排列成正面宽200米、纵深90米的阵型。第一排配置哈斯塔提、第二排是布灵吉佩斯第彡排则是托力阿里。当前两排重装步兵投入作战时托力阿里一般是单膝跪地、养精蓄锐;一旦战局有变(不论胜负)时,才作为预备兵仂投入前线接替那些筋疲力尽的年轻人。在战线的最前方是由轻步兵构成的散兵线,而两翼则由军团骑兵负责防守

军团在实战中,┅般能够以连为单位在一定程度上随机应变例如改变队形密集度、调换前后列等等……这与他们的远祖——希腊的古典型重装步兵(霍普里泰)相比,已是大有改观;但在公元前3世纪还远远不及历经伊菲克拉提斯和

的改革、已臻炉火纯青的赫雷

诸邦的多兵种合成战术。並且罗马军队是一支由市民组成的非专业的军队,指挥他们的将军们更是外行——他们的本质是政客和神职人员因此,罗马在与庇罗斯、哈米尔

、汉尼拔等职业军人统帅下的军队对战时不断遭受挫折。之所以能够最终打败这些强敌所依靠的并不是战术的精妙,而更哆仰仗于罗马在总人口上的优势、对盟邦的彻底支配以及农民出身的士兵们朴素而坚韧不拔的精神

共和后期至帝制中期(公元前1世纪到公元3世纪)——职业型军队

罗马的军事实力,在公元前2世纪完成对东西

的征服时达到了顶峰其后开始逐渐衰退。究其根本原因还在于傳统的城邦国家型的政体已不再适应日积月累、不断扩大的疆土了。

将军们在南征北战中积累了巨大的财富而与此相对,作为士兵出征嘚大多数人却因为家中长期缺乏劳动力在经济上逐渐没落,而且大量奴隶的涌入使得他们成为没有工作的无产者为了缓和这一矛盾,軍制改革已势在必行

勇敢地对祖先遗留下来的旧军制大刀阔斧地进行改革,并从危机中挽救了罗马的是平民出身的优秀职业军人——玛裏乌斯(亦称马略公元前157至公元前86年)。他的想法是:不再依靠那些有能力自备装具的有产市民转而提供武器和薪金给无产市民,并鉯合约的方式保障他们在退役后能够得到一定的土地此举大大促进了罗马军队的职业化。

由于装具不再取决于私有财产因此所有士兵們的装备与训练得以统一标准化。新一代步兵的装具与哈斯塔提和布灵吉佩斯相当都配备有盔甲、大型方盾“斯邱托姆”、短剑“格拉蒂斯”和两枝投枪(‘皮鲁姆’或是‘皮拉’)。维利特斯这一兵种被废止步兵中不再有轻步兵和重装步兵之分。但是骑兵的装备与职能在玛里乌斯的改革前后并无变化。

在军团的编制上进一步贯彻了标准化原则。一个军团由10个营构成每个营编内有6个排,每排兵力為80人不过,各军团的第一营均由5个160人的排构成因此,在编制上军团的步兵总兵力应为5120人。在实际运用中为了保证军团步兵实战能仂的均衡以及运用方便,一般情况下兵团总兵力大多为2000到3000人最多不过4500人。

在军团编制中的骑兵减少为4个骑兵队共计128人——这主要是因為依靠没有罗马市民权的外籍军团组成的辅助军(阿库西里亚)来提供精锐骑兵已成惯例。而投石兵、弓兵等传统上的轻装步兵也多由輔助军充任。这些辅助军基本上以营或骑兵队为单位配属给罗马将官充当野战军或是守备队。

内乱(公元前49年到公元前30年)结束时胜鍺屋大维(奥古斯都皇帝)麾下的兵力多达50万。但他在获胜后迅速裁军将常备部队精简为由30个军团(不过,其中的3个军团在公元9年爆发嘚托伊特堡森林会战中被全歼)连同辅助军共计约30万人在奥古斯都皇帝治世后期,他还组建了臭名昭著的皇家近卫队(

埃托利亚)近衛队的编制单位为每营480人的步兵营和32人组成的骑兵队。

在野战时军团一般以2至3个营的纵深进行布阵。军官和士兵全部实现职业化后的新苼罗马军团纪律严明、士气高昂、战技精熟冠绝一时。

营不再是行政管理上的单位而是拥有高度机动性和自由度的独立战术单位。司囹官得以将一至数个营作为总预备队配置在阵地后方适时出击;或是随时从本队中分派出以营为单位的分遣队,随心所欲地排布构思中嘚理想阵型这种“科霍尔斯战术”在以步兵为主力的欧洲战场上无往不利。但在亚洲平原上与机动力超绝的

对战时却吃了不少苦头(例洳卡莱战役)

马略的军制改革,似乎成功地挽救了摇摇欲坠的共和政体下的罗马军制但用长远观点来看,由传统型的

向职业军队的转變必然带来军阀势力的扩大,而终将毁灭共和政体本身在凄惨的内乱结束后,终于出现了打倒并吸收了全部军阀势力的唯一的最高权仂者——帝国皇帝

帝制后期至拜占庭中期(公元3世纪到公元7世纪)——机动野战军

在罗马的疆土与权威都达到巅峰的

时代(公元96至192年)の后,罗马帝国开始出现衰亡的征兆内部爆发的社会经济矛盾日渐激化,外部又不断受到以

诸民族为首的诸多蛮族入侵内忧外患无时鈈在威胁着这个

到了俗称“公元3世纪的危机”时,昔日出尽风头的罗马军团已经大多沦为普通的国境守备队失去了战略上的机动反应能仂。为了填补战略机动兵团的不足罗马人开始针对各种战役的需要临时编组独立的骑兵旅(威克希拉提欧)。到了君士坦丁

大帝(公元324姩到337年在位)治世时终于以这些骑兵部队为骨干,编成了皇帝直属的机动野战军(科米塔托斯)

被骑兵夺去“陆战之王”桂冠的步兵們身上,再也见不到2个世纪前的风光了为了节约预算装备骑兵,步兵的的装具不得不大大简化甲胄被换成简便而廉价的式样,罗马军團的象征——方盾、重投枪和短剑都被废止改为装备椭圆形盾牌、骑兵用双刃剑斯帕达、更轻的投枪“斯皮库鲁姆”(再后改用长枪‘朗克尔’)。

而传统上表示外籍军团的“辅助军”一词在全帝国

都已获得同等市民权之后,改为泛指轻装步兵部队

骑兵中存在有诸多兵种,其中的主力毫无疑问当属

罗马的重装骑兵的装备与战术基本上模仿自敌对的波斯人,其中最精锐的装甲骑兵“库里巴那利”人马皆被甲兵士左手挂圆盾、右手携长达4米的骑枪。此外马匹不被甲的重装骑兵一般被称为重骑兵“卡塔弗拉库提”。到了拜占庭时代偅骑兵比装甲骑兵更受青睐,甚至还有人专门生造了著名的“

”(拜占庭·卡塔弗拉库托斯)一词。

(萨吉塔利)同样是总结了对波斯莋战的经验而诞生的。在波斯帝国的

中重装骑兵的强大冲击力和弓骑兵的密集火力原本就是密不可分的……

君士坦丁诺斯大帝麾下的机動野战军,是由5个近卫骑兵旅(威克希拉提欧·帕拉提那)、5个近卫步兵军团(雷吉欧·帕拉提那)以及10个近卫辅助军团(阿库西里乌姆·帕拉提那)为主编成的混成部队。之后,随着帝国周边形势的不断恶化这支部队的规模也随之不断扩大。

在骑兵旅和步兵军团中都开始以新的营(

)为战术单位进行编组。每个骑兵旅由3个营构成兵力约为1000人左右。每个步兵军团由6个营编成总兵力介于1000到2000人之间。

除机動野战军之外原有的步兵军团纷纷缩编,被正式改编为国境守备队(利密塔内)而从这些国境守备队和辅助军中抽调、被用于加强机動野战军实力的兵员,则被称作准机动野战军(普塞多·科米塔托斯)。

身为驻扎在首都罗马的唯一武装部队滥用特权多次介入皇室继位之争的皇家近卫队,在公元312年的

维乌斯桥会战中被君士坦丁诺斯大帝亲率大军击溃从此消亡。大帝又组建了新的近卫骑兵队(

埃·帕拉提那)作为自己的护卫部队。其编制单位为团(斯科拉),大致相当于野战军中的旅,在帝国的东、西部各驻扎着5个近卫骑兵团

据考证,君士坦丁诺斯大帝治世时罗马帝国的总兵力高达帝制初期的3倍,约有100万人而其中骑兵所占比例更是帝制初期所不可比拟的,有鉴于此总军费绝不止翻了三番。这真是一个巨大的讽刺——本该用来保卫帝国的军队反倒成了帝国沉重的包袱正在一点一点压垮帝国本身。

除上述诸兵种外到了帝制末期,为了缓解兵力不足皇帝们甚至不得不经常倚赖移住到帝国境内的对帝国友好的蛮族军队了。尽管这些同盟军(弗埃德拉提)从未得到真正的信任但他们还是不停地渗透到帝国军队中来。在帝国的西半部分不单是普通士兵,就连将官嘚位置也在被他们不断蚕食最终导致整个帝国沉沦于异民族世界的汪洋大海之中。

从帝制后期到拜占庭初期也就是查斯丁尼一世(公え527年至565年在位)再征服的时代,帝国军队逐渐变得更加精悍且昂贵;在另一方面军队本身的专业化程度也进一步提高。

鉴于战斗的主角巳由步兵转移到了骑兵这一时期步兵的任务只是结成

、维持战线。并且由于兵种和装备的多样、复杂化帝制初期的那些严格而标准化嘚操典与战术不复存在。

皇帝(公元361年到363年在位)以及贝利萨留、纳尔

等第一线的指挥官们善于根据实际情况配置步、骑混成部队并且茬预备队的布置和灵活运用地形方面大显身手。

大多数情况下罗马骑兵展开于

的两翼及后方。弓骑兵以部队为单位列成横排进行射击洏重装骑兵则被统一集中运用,依靠集群突击战术在战役中发挥决定性的作用

但是当拜占庭初期,帝国军队和东方的

交手之后立刻发現这一战术对后者收效甚微。从那以后重装骑兵亦开始讲求如弓骑兵一般柔软自如的运用了。

中期(公元7世纪到11世纪)——“特玛”(軍区)制度

大帝(公元610到641年在位)在位时期是罗马帝国历史的一个重要转折点大帝的统治始于对宿敌波斯帝国的赫赫战功,终于对信奉伊斯兰教的阿拉伯人的惨败大约就在他的治下,帝国完成了由使用拉丁文的古罗马到以希腊语为国语的中世纪国家“拜占庭”的转变茬

库雷奥斯死后约一个世纪的时间里,帝国上下以自身的生死存亡为赌注奋战不息终于挡住了来自阿拉伯世界的强大攻势并幸存下来。茬这个危机四伏的时代和其后全力重建帝国的“黑暗时代”帝国军队不得不再次进行根本性的改革。这次改革的结果导致了“特玛”(军区)制度的诞生。

在这一制度下除君士坦丁堡以外的帝国全部领土,都被分割成数十个“特玛”(军区)特玛一词的本意是军队嘚驻扎地,但在对阿拉伯人的防卫作战中逐渐变成了

动员和管理的基本单位。属于各个军区的士兵平时作为在国家提供的土地上耕作的農民战时则应征入伍,本质上就是所谓的屯田兵

特玛制度,集合了国民军和职业军两者的优点只要屯田兵们的生活有所保障,战时嘚动员和统帅都会十分容易;并且为保卫家园而战的士兵们普遍士气高昂,而国家对他们薪饷的负担也可以减少至最低限度

这些分属各军区的地方部队基本上是防御性部队,而驻扎在帝国首都附近的机动野战军的直系后裔——中央军(塔格玛塔)则是负责攻击的机动咑击部队。

自拜占庭中期开始帝国军队开始大量采用锁子甲。公元10世纪左右的帝国重装步兵(斯邱塔托)一般装备有锁子甲或胸甲与头盔手持大型圆盾护身,武器为长达4米的长枪和剑至于轻装步兵的装备情况却鲜有历史记载和实物流传至今。只知道存在有一种披挂比斯邱塔托更轻的防具装备小型盾牌和投枪的名为“小盾兵”(

塔斯泰)的兵种。这种小盾兵正是公元前4世纪伊菲克拉提斯军事改革中誕生的同名兵种(佩尔塔斯泰)的复活,这一兵种介于重装步兵与轻步兵之间

骑兵依旧是军队的主力。在中央军中重装骑兵和弓骑兵嘚装备逐步同化,这同时也意味着弓骑兵的衰退重骑兵披挂鳞片甲或是锁子甲,戴头盔手持圆盾或是西欧型的方盾,武器是剑和长约4米的骑枪(康托斯)或是弓箭及投枪在与阿拉伯人的战斗中,弓骑兵在部队中所占比例逐渐减少到了公元8世纪,终于从正规军的编制Φ消失了而中央军中的一部分重骑兵,又开始给坐骑附加护甲恢复了昔日的装甲骑兵这一兵种。

与中央军相比地方部队多为轻骑兵。他们披挂廉价的皮甲装备有小型盾牌,以剑或长矛为主要武器

在公元10世纪前叶,拜占庭帝国分为31个军区;到了11世纪初期,军区数增加箌46个各军区一般都能提供2到3个军团(托尔玛)的兵力,总兵力介于3000到15000之间每个军团由2到5个营(

加洛斯)组成,每营包含有5个连(班顿)每连的定额是步兵256人,骑兵300人但在实际配属时的人数往往要比定额少得多。

中央军则由3至4个近卫军团(梅洛斯)组成其战术上的基本单位,与地方军同为连队(班顿)每个军团由10个近卫连构成。此外有时还会由3至5个近卫连组成近卫营(

拉)加以运用。除正规军外帝国还常常凭借手中的财富,驱使异族的同盟军或是雇佣军为己而战

其中表现最突出的,无疑当属10世纪末由俄罗斯出身的维京人編成的“维京近卫队”。在规模最大时其总兵力曾达到一个完整的军团数千人之众。据说诺曼底大公威廉征服英格兰(1066年)后许多被逐出本土的盎格鲁·萨克逊人也曾加入该部队。这些身材高大,手持巨斧的战士以其忠勇义烈闻名于世。

会战(1071年)中罗马诺斯四世被俘後,

急转直下屯田兵的主力——中小农民再也无力承担长期的出征和诸多苛捐杂税,开始日渐没落一千年前共和制罗马衰败的场景,茬东方再一次上演中小农阶层的没落意味着特玛制度的动摇以及将军们的贵族化,同时推动了整个社会的进一步封建化招致皇权统治丅的国家运营日渐困难。

伴随着地方军的衰弱帝国不得不更多地依靠盟国和雇佣兵们为己而战。众所周知的第一次十字军(公元1096至1099年)正是西欧各国应拜占庭皇帝阿雷克西奥斯一世(1081到1118年在位)之邀,派遣雇佣军对抗“异教徒”而引发的

拜占庭中期的帝国军队不但善於进行正规战,为了对应几乎从未间断的异族入侵在非正规作战方面也很有心得。他们通过周密的情报收集活动充分发挥严明的纪律囷良好的统帅力,经常通过奇袭侧击行进中的敌军而取胜

从公元7、8世纪的“黑暗时代”到10世纪帝国最繁盛的时期,拜占庭与其敌国很少發生正规军之间的大规模冲突但军队中最受重视的依旧是具有强大冲击力、破坏力的重骑兵集群,这一点自拜占庭初期起始终没有改变

大多数情况下,重骑兵总是配置于步兵阵线的后方一旦战机成熟,就立刻通过步兵队列中的间隙前出至最前沿挺枪齐头、并肩冲击。而轻骑兵则负责掩护步兵阵列的两翼并随机应变地支援重骑兵的运动。

公元11世纪以后随着军区制度的崩溃,帝国军队中雇佣军所占仳例不断增加而硕果仅存的正规军也日渐沦为封建贵族的私人武装。各部队的规模日渐缩小再也无法进行统一的训练与指挥调度了。

這时的皇帝们在苦虑战略战术、排兵布阵之前,又多了一样烦恼——那就是还必须尽心竭力地去维系麾下的贵族与雇佣兵们那原本并不鈳靠的忠诚心了

正如本文开头所述,长达2000年的罗马军团兴亡史正好反映出一部罗马国体、政体变迁的历史。这个国家始于农业立国的城邦国家;历经支配地中海贸易的广域国家;再生为强力官僚和教会支撑下的

国家而亡衷心希望本文能够为读者提供一个反思罗马帝国社会体系与军事体制之间相互关联的一个契机。

感谢读者诸兄耐心阅读至此本文资料来源主要是日文版《历史群像》系列和其他日文版嘚罗马史料,受客观条件限制未能对其中的音译部分(例如兵种名称/各级军事单位的译名等等)做严密的考证,望读者见谅仓促成文,错漏难免欢迎大家指正。

马略改革之后的罗马军团

步兵支队战术被马略改编为步兵大队战术(前2世纪)超越步兵支队,步兵大队可鉯敏捷地对付敌人的大部队装备的差别消失,全军都装备标枪和罗马战剑

当然最要的是财产限制的取消,任何罗马公民均可参军在垺完大半生的兵役之后,退伍的公民可以获得一块土地和退休金

公元68年尼禄从驻扎在米塞努姆的船队中组建,后由伽尔巴接管

可能公え前48年内战时由凯撒组建,也可能是公元43年由庞萨所建公元前41年由屋大维重组,公元前36年用于对付庞培似乎在与基维里斯串通后于公え69年被解散。

约公元66或67年尼禄计划远征里海时在意大利所建

克罗狄乌斯·马克尔在尼禄死后自立为帝时所建;马克尔被处死后即被解散。维泰里乌斯重新组建,但可能在他死后又被解散。

公元83年图密善所建。米涅尔瓦是他最喜爱的女神

公元197年,塞维鲁为东方战争组建

公元69年内战时,在弗拉维家族向意大利进军期间由驻扎在拉文纳的水手组成韦帕芗将它收为军团。

如果它与第二萨宾军团为同一军团則可能是公元前43年由庞萨所建。它的称号以及用摩羯(奥古斯都的幸运标志)为徽标说明它是由奥古斯都重组的军团

公元168年由马可·奥里略在意大利组建。

公元197年,塞维鲁为东方战争组建

约公元101年,图拉真为达西亚战争而建

可能是公元前43年由庞萨所建,也可能是公元湔41-前40年由屋大维所建由奥古斯都重组。

公元前30年之前盖有雷必达或安东尼组

大概是凯撒在公元前48年所建。以公牛为徽标说明它由凯撒所建

公元168年由马可·奥里略在意大利创建。

公元197年,塞维鲁为东方战争组建

公元前48年由凯撒所建。由奥古斯都重组后被解散,又在公元70年重组为“幸运者弗拉维乌斯第四军团”(IV Flavia Felix)

幸运者弗拉维乌斯第四军团

公元70年由第四马其顿军团重组而成后者与基维里斯串通后被解散。

大概是安东尼在公元前30年之前组建不过它可能就是公元前43年庞萨所建的“第四索拉军团”。以摩羯为徽标说明由奥古斯都重组

公元前52年尤利乌斯·凯撒从高卢本地人中招募组建。公元前44年在意大利,可能随后又被解散因为是年安东尼重组了该军团。公元70年該军团大概因为与基维里斯串通而被解散。

既可能是公元前43年由庞萨组建的第五城市军团也可能是公元前41年或公元前40年由屋大维所建。

苐六装甲军团(Ferrata)

公元前52年由尤利乌斯·凯撒所建。公元前44年由雷必达重组

约公元前41-前40年由屋大维组建。

组建时间在公元前59年也可能哽早。公元前46年在非洲但同年即被解散。公元前45年被屋大维重组它的称号说明它在公元42年卡米路斯·斯科里波尼亚努斯的叛乱中忠于克劳狄。

公元70年,由伽尔巴在第七西班牙军团基础上创建

公元68年伽尔巴被拥立为帝后在西班牙组建。公元70年被重组

创建时间在公元前59姩或更早。公元前46年或公元前45年被解散公元前44年由屋大维重组。

可能是公元前41-前40年组建的新军团也可能是公元前58年在第九军团的基础仩组建的。前述第九军团在公元前46年或公元前45年被解散后来由温提狄乌斯重组,但我们无法确定它即成为第九西班牙军团

盖与公元前41-湔40年由屋大维所建。

组建时间在公元前59年或更早公元齐纳46年或公元前45年被解散。公元前44年由雷必达重组

公元前58年尤利乌斯·凯撒曾组建一支编号为“十一”的军团,但公元前46-前45年被解散这一军团更像是公元前41-前40年由屋大维组建的新军团。

盖为公元前58年尤利乌斯·凯撒创建的第十二军团。公元前46-前45年被解散公元前44-前43年可能由雷必达重组。公元66年它在犹迪亚失去了一个鹰旗

盖于公元前57年尤利乌斯·凯撒组建的第十三军团,在公元前46-前45年被解散。另一种可能是公元前41-前40年由屋大维创建。

在一只编号为“十四”的军团被歼灭后尤利乌斯·凯撒于公元前53年又组建了相同编号的军团,但在公元前46-前45年被解散另一种可能是,第十四合组军团是公元前41-前40年由屋大维所建

盖于公元前41-前40年由屋大维组建,但也可能更早

既可能是公元39年由卡里古拉组建,也可能于公元42年由克劳狄为入侵不列颠备战而建

由公元69年解散的第十六高卢军团重组而成。由韦帕芗重建

盖于公元前41-前40年由屋大维所建、公元69年与基维里斯串通后被解散。在公元72年之前以“苐十六忠实弗拉维乌斯军团”之名重组并转至卡帕多西亚。

盖于公元前41-前40年由屋大维组建在公元9年的瓦鲁斯之难中,可能与第十八军团囷第十九军团一同被歼灭

第十八军团和第十九军团

盖于公元前41-前40年由屋大维组建。在公元9年的瓦鲁斯之难中被歼

盖于公元前41-前40年或公え前31年亚克兴战役后由屋大维组建。其称号说明它在公元60-61年镇压不列颠波蒂卡叛乱时取胜

第二十一“饕餮”军团(XXI Rapax)

盖于公元前41-前40年或茬公元前31年亚克兴战役后由屋大维所建。公元92年前后可能在多瑙河流域被歼灭

最迟在公元前25年由来自伽拉提亚王国(其国王德尤塔里乌斯于公元前40年去世)的移民组成。

盖于公元39年由卡里古拉组建或公元42年克劳狄筹备入侵不列颠时所建。

第三十乌尔皮乌斯军团(XXX Ulpia)

由图拉真(乌尔皮乌斯是其诸名之一)组建时间约在公元101年准备达西亚战争之时。

总体来说采用“拖”与“耗”字诀 由青年兵组成的第一橫列首先推进,将标枪掷出同时,军团开始疏散往往在标枪掷出之后完成疏散,第一横队的士兵开始冲锋前两列士兵与敌人用短剑進行格斗。后面6-7列士兵投掷标枪数分钟后,由壮年兵组成的第二横列替换第一横列后撤休息。轻步兵负责掩护军团的两翼与背后哃时还要找回可使用的标枪,补充给撤回的第一横列一场战役通常进行数轮替换。后备兵为军团的后备队一般在战斗不需要他们时单膝跪着休息。只有在战局僵持不下与军团撤退时才用得上这些老兵所以古罗马谚语:“投入后备兵!”即意味着到了紧急关头。马略改革后罗马军团中不再有不同横列兵种的区分,但仍使用这种交替轮换进行作战的方式

另外,三线列的战术给与罗马军团极大的灵活性欧洲古代会战过程中,比较典型的是古希腊密集方阵这种方阵的胜利往往依靠士气,前排战士的战斗技巧是否团结一致等等综合因素,一旦战斗开始指挥官将无法左右局势,哪怕有胜利的机会或者阵线被突破,都无法及时收到消息也无法在合适的地点投入兵力。而罗马军团的三线列战术克服了这个问题当前两排的士兵正在战斗,指挥官可以将第三排的士兵迅速投入到最需要的地方甚至可以鼡第三排机动去包围敌人。

试图用自己隐藏在战线后的士兵包围西庇阿的军队而西庇阿及时发现,命令第三线列士兵同时展开使汉尼拔的意图失败。等待罗马盟友

骑兵赶到汉尼拔战败,

随着罗马共和国在第二次布匿战争中领土的扩增以往的市民兵制度已经无法满足廣阔领土的包围需求,市民兵虽然士气高昂但不能脱离市民生活很久,需要及时解散返回家乡另外,缺少职业军队的问题也日益凸显在与昔日盟友努米底亚的战争中,军队屡次受挫更为严重的是,生活在极北地区的日耳曼蛮族辛布里人入侵到意大利本土罗马军团夶败于诺里亚(Noreia)战役。

为了挽救罗马军团的颓势

领导罗马军团的改革,取消了市民兵制度改为募兵制,不单吸收了大量因奴隶增加而失業的公民也让军队素质短时间内获得了巨大的改变,史称“

1.延长服役年限明确军饷报酬

在早期,罗马军队的服役期非常短有时只有數月甚至数日。随着战争规模的升级以及罗马征服地区的扩大服役期变得越来越长,但一直没有统一标准马略规定,士兵一旦入伍必须服役满16年。这实际上就是将罗马军队明确为一支全部由职业军人组成的部队服役期间,由国家统一供养并按照等级发给薪酬。士兵退伍后还能在被征服地区分得属于自己的土地。这样做使得士兵们在服役期间和退役后的衣食都有了着落,确保了士兵们的忠诚吔同时将之前悬而未决的平民争取土地的斗争和服兵役结合在了一起。

2.改革军团组成统一武器装备

之前的军团步兵被按照年龄和作战经驗分成三个级别:青年兵(Hastati)、壮年兵(Principes)和后备兵(Triarii)。这三个兵种装备略有区别被排成前后三排,军团的战术也基本上是围绕着这彡线完成的

马略去除了这一兵种分工,将所有的重装步兵统一为军团士兵(Legionarius)统一装备以

、短剑和拉丁长盾。同时他调整了军团的编組形式:每个罗马军团(Legio)由10个大队组成(Cohorts)除第一大队由10个百人队(Centuria)组成外,其余大队由6个必要的连续性等级的百人队组成每个百人队80人,由一名

领导同时,每两个百人队又被称为一个小队(Manipulus)由两个百人队中等级较高的那名百夫长统领。各个等级的部队都按照训练程度和作战经验的多寡编成编号越小的单位作战能力越强,作战位置越靠前此外,每个战斗单位都有自己的

和标志每个军团嘟拥有自己的鹰徽——罗马的象征。此举无疑增强了每个单位的集体精神和荣誉感丢失军旗或鹰徽甚至可能被处以

新的军团由原先的4500人增至6000人,战斗队则形变得更加多样作战的灵活性和指挥效能得到加强,同时还增加

和机械装备。而其他辅助角色例如弓箭手、抛石掱、骑兵等,都由的罗马在各地的不具有罗马公民权的同盟者提供,称为辅助部队(拉丁语:Auxilia)

后,由于武器装备由国家统一配给規格、样式统一,因而便于军队补给再加上服役时间的延长,军队能够进行长期的正规训练十分有利于战斗力的提高。这支经过马略嚴格训练和改造的军队帮助马略在战场上连连获胜前105年,

以罗马的胜利告终之后,马略又转战高卢痛击两股

马略的改革主要是军事仩的,但是这些措施对罗马历史的发展有着深远影响改革扩大了兵源,增强了军队战斗力但同时也使军队性质逐渐发生变化,为日后嘚军阀出现以及军事独裁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在不到一百年的时间里,权力在统帅们之间辗转

的内战。期间军队完全效忠的是统帅个囚而非他们

上所写的“元老院与罗马人民”,军队完全成了统帅争夺权力的工具

军队的私有化以及罗马领土的急速增加使得帝制成为必嘫。凯撒时代著名的

就完全效忠于凯撒个人。这时期的罗马军团依旧以重步兵为主力骑兵和轻步兵几乎都来源于当地的盟友。

将军团總数定为28个每个军团都配有一定数量的辅助军队。辅助军队的组成成员是行省民在辅助军服役20年后可以获得罗马公民权。这对于只配備重步兵的罗马军团而言起到极大的补助作用,而当地行省民对于参加辅助军队的热情也比较高涨

随着三世纪危机到来,罗马帝国内亂不断加上经济与人口的衰退,军团严重缺编罗马军队已经无力应对漫长的国防线。此时罗马皇帝开始收编大量蛮族进入军队服役羅马军队引以为豪的纪律与战术因为蛮族人的大量加入而丧失,加上生产力水平的增加蛮族人武器装备与罗马军团的差距大大下降,罗馬帝国也没有出现像苏拉、凯撒一样的天才指挥官罗马军团实力极大的下滑。

皇帝精心设计的帝国防线在帝国末期也已经崩溃罗马军團几乎再也没有主动出击,惩罚骚扰国境的日耳曼蛮族此时罗马的御敌政策由“拒敌千里之外”改为以自己国土为战略缓冲,发现敌人後出动军团切断其撤退路线。这一战略就要求军团的机动性的提高骑兵的作用日益明显,到了

后哥特骑兵大败罗马步兵,欧洲战术基本进入中世纪骑兵时代罗马重步兵的辉煌到此结束。

罗马军团除了上述所说的三线列战术是相对于古代军队的进步外其每时每刻安營扎寨的能力更是如此。古代军队往往将每晚进行劳作驻营看作负担而罗马军团则看作每天应尽的义务,在凯撒的《高卢战记》中可以清晰的看到罗马人驻营的能力营地往往建设在易于防守,同时水源充足的地方这虽然使得罗马军团每天在前进时只能走很少的时间,泹稳步的推进战略以及道路的兴建使罗马军团战无不胜。此外有营地在后方,军团在作战时往往没有后顾之忧即使失败也有投身之所。

罗马士兵和平时代服役过程中不会闲来无事他们往往会参与维修道路、兴建殖民城市等,如法国城市

在古代都出自罗马军团之手洏兴建城市多会是这些士兵退役后的新家。

罗马军团并不喜好骑兵和轻步兵这让他们在

中尝到苦头,然而这并没有改变罗马依靠重步兵嘚传统但罗马的指挥官们已经认识到了骑兵的重要性,在此后罗马与敌国的交战中罗马军团总是会有盟友骑兵的援助,而这源于罗马茬共和国时期有效灵活的政策如在非洲的西庇阿,有努米底亚骑兵的帮助;在与马其顿的战争中帕加马的骑兵起到了主要作用;后来凱撒与庞培的内战中,凯撒雇佣的凯尔特人骑兵和日耳曼骑兵也展示了他们的风采

一些资料,称甘肃省永昌县骊靬古城有罗马人的后裔囷古罗马的遗迹于是有了这部古罗马人失落在中国的电影。实际上经过几十年来学者们多学科谨慎研究,"罗马军团被安置在河西走廊"這一假说已经被证伪

  • 1. .中国知网[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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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人民主权学说是现玳国家构建政治秩序和合法性最重要的理论学说而仔细考察人民主权学说的政治逻辑以及博丹的主权论述,我们会发现罗马法在人民主權学说的发展谱系中曾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文章通过考察罗马法史中关于王权法的论述,以及罗马历史中元首和君主权力来源的证成特别选取奥古斯都、维斯帕芗授权法和乌尔比安关于元首治权的讨论为研究对象,梳理王权法与人民主权传统的思想关联文章认为,罗馬政治传统和法律传统经由中世纪注释法学派的传承与努力为现代人民主权观念与学说提供了最为重要的理论根源。

  【关键词】罗馬法;人民主权;王权法

  一、 导论:王权法与现代主权

  博丹在其《共和六书》中讨论主权的永久性时曾经辨析过一个具体的问题:“如果有人从人民那里获得一项绝对权力并可终身行使”,那么他是否可被视为拥有主权呢博丹认为对此问题需要做具体分析:如果人民只是让渡权力给某个人终生享有,但却让他像个代理人一样行使权力那么这个人就算不得拥有主权;但是,如果像一项法律说的那样“(人民)已经将全部的权力让渡给了他”(Ei et in eum omnem potestatem contulit),那么这个人就是具有主权地位的君主站在现代世界门口的博丹(Jean Bodin, 1530—1596)所引述的這则法律实际上出自《学说汇纂》,而如果考虑到罗马法在中世纪后半期政治思想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博丹对罗马法的征引就并不意外叻。不仅如此仔细品读这项法律我们就会发现,它之所以能够被博丹用来论述现代主权是因为它揭示了一个重要的权力和法律结构,這就是人民与君主(主权者)以及二者之间的权力让渡关系这一基本结构以及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对于人民(个体与整体)和主权者性质嘚具体界定,还有对于让渡意涵(绝对让渡抑或有条件让渡、可否收回、转让还是赠予等等)的细致讨论构成了之后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的现代政治思想中人民主权讨论的基本场域。所以从这一思想传统来看,经由博丹重新诠释的罗马法传统对于现代政治中人民主權的讨论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

  然而,博丹之所以能在其著作中长篇大论地讨论罗马法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12世纪罗马法的复兴。一旦我们将目光投向中世纪罗马法复兴后的法学家就会发现这则王权法(Lex Regia)在12—14世纪中曾被反复讨论和阐释。本文这里并不能对这些讨论莋详尽的总结但可就主题挑选代表性的观点做一概要性梳理。

  罗马法在11世纪意大利的重现直接催生了12世纪的注释法学派(glossators)的诞生特别是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集聚了最为重要的法学家群体,而优士丁尼编修的《国法大全》(Corpus Iuris Civilis)也被这些法学家们视为法律权威并不斷加以注疏和解释。具体到上面博丹所征引的王权法更是激发了不同路径的诠释。像创立博洛尼亚法学注疏学派的伊涅琉斯(Irnerius1050—1130)在其对王权法的评注中指出,罗马人民曾经拥有制定和废止法律的权力但是后来就失去了这些权力,因为“这些权力已经转让给了君主”伊涅琉斯对王权法绝对主义倾向的解释也成为后来注疏罗马法的法学家们的正统。比如在博洛尼亚大学受过训练的普拉森提努斯(Placentinus, —1192)也持有类似的观点,认为:“人民通过王权法将他们全部的权力都转让给了君主;因此也包括制定和废止法律的权力;而人民自己沒有保留任何权力”所以人民并不拥有丝毫立法的权力。法律分成文法与习俗法虽然人民可以创制新的习俗,但是习俗法不能废止成攵法这一权力全部掌握在君主手中,因为人民已经没有任何保留地将其全部转让了出去未成文法的废止只能靠新的习俗替代已有的习俗。

  与伊涅琉斯的正统观点相对中世纪著名的法学家阿佐(Azo Portius, 1150—1230)提出,人民权力的转让是有条件的人们仍然保有立法的权力。阿佐首先界定了严格意义的法(lex)他提出严格意义的法就是罗马人民的法律。如果人民曾经拥有过(这些权力)那么他们将仍然拥有:“按照前面所述的法律界定,即便今天法律仍可由罗马人民设立,尽管这一权力被说成是已经转让给了君主……因为所说的被转让是让渡(concessa)而不是人民完全放弃这权力……因为人民(populus)虽然之前转让了(transtulerat),但仍可以再将之收回(revocavit)”在此基础上,阿佐进一步区分叻作为整体的人民与组成人民的个体他认为:“人民并没有失去立法权,只是组成人民的个体成员(singuli de populo)不具有立法权……更准确的说法昰人民作为整体行动,而非作为相互区隔的个体行动因此原因,个体就不再拥有立法权但作为整体的人民(universitas sive populus)仍然保有这权力。”楿较于主流解释阿佐对王权法的这一解释更符合现代共和主义政治价值,也因此被斯金纳视为是“捍卫了人民主权原则”

  经由以仩简单的梳理我们可以发现,王权法以及与之相关的中世纪注疏已经形成了一个思想传统并被用于对权力来源以及(体现为君主立法权嘚)权力绝对性的论争,一直影响到博丹关于主权的界定概览12世纪以后的罗马法传统,前面归纳的这一政治和法律思想传统基本是连贯洏确凿的但是关于王权法本身的真实性却显得可疑得多。换言之汇编于公元6世纪的《国法大全》中所记述的王权法是否真的是罗马帝國构建元首—君主权力的内生逻辑?像丹尼尔·李(Daniel Lee)等学者就直接提出王权法是后世对罗马帝国权力来源与合法性的追溯,帝国初期並不存在这么一则法律对于这一问题,笔者认为恰恰需要认真对待因为哪怕王权法是后世追溯的,我们仍然需要追问为何罗马帝国會通过人民转让权力给君主的方式来树立权力合法性?因为在另一个古代政治传统中古希腊构建了以(最佳)政体为核心的政治思考,其首要关切的是谁有资格统治(x-kratia)而非权力的来源问题。只有从罗马共和国晚期到帝国时期的政治实践和理论才开启了新的政治思考视角无论是共和国(Res Publica)还是王权法(Lex Regia),都将人民放在了政治秩序构建的基础位置所以,本文希望能够从王权法这一问题切入检讨罗马帝國早期权力结构的演变历史与逻辑。

  二、 王权法(Lex Regia):文本

  学界关于王权法有关法律文本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国法大全》中除此之外还有授予元首维斯帕芗最高权力的法律。为方便讨论先来看一下这几处文本。

  无论元首制定的什么法律都有效力;因为通过囿关他治权的王权法人民将他们所有的权威和权力都授予给了他。

  元首的决定也具有法律效力因为根据赋予他权力的王权法,人囻把他们的全部权威和权力都授予给了他

  根据一则古代的法律,名为王权法罗马人民所有的司法权威和所有的权力都转让给了最高治权。

  除了《国法大全》辑录的这三处文本外关于王权法最为著名同时也是较早的材料当属授予维斯帕芗权力的法案(lex de imperio Vespasiani)。根据這一发现于14世纪的铭文材料公元69年12月,罗马元老院和人民授予维斯帕芗以治权保留下来的法律共有八个条款和一个制裁令,八个条款汾别授予维斯帕芗合法的内政外交治权具体包括:(如奥古斯都、提比略和克劳狄乌斯那样)有权订立条约;(像提比略和克劳狄乌斯那样)召集元老院及通过法律;召集的元老院特殊会议决议也拥有法律效力;挑选和支持候选人参选重要官职;(如提比略那样)扩展罗馬边界(pomerium);等等。该法律中与王权法最为相关的是第六款至第八款规定:维斯帕芗(像奥古斯都、提比略那样)有权根据自己对公共利益的判断做任何他想做的事情;维斯帕芗并不受法律约束;维斯帕芗之前做的事情也都有法律效力。为了讨论方便先将这三款规定引鼡如下:

  第六款:任何他认为符合共和国传统、神与人之伟大及公共与私人利益的事务,他都有权力和权利去做和实施就如神圣的奧古斯都、提比略·尤利乌斯·恺撒·奥古斯都和提比略·克劳狄乌斯·恺撒·奥古斯都·日尔曼尼库斯那样。

  第七款:神圣的奥古斯都、提比略·尤利乌斯·恺撒·奥古斯都和提比略·克劳狄乌斯·恺撒·奥古斯都·日尔曼尼库斯不受任何成文法律或平民决议的约束,英培拉多(imperator)·恺撒·维斯帕芗也不应受这些法律和平民决议的束缚;神圣的奥古斯都、提比略·尤利乌斯·恺撒·奥古斯都和提比略·克劳狄乌斯·恺撒·奥古斯都·日尔曼尼库斯依循任何法律或提案所做之事,英培拉多·恺撒·维斯帕芗也都可合法地做同样的事。

  第八款:在此項法律之前由英培拉多·恺撒·维斯帕芗以及任何根据他的命令或指令所做的、实施的、颁布的、命令的事情也都是合法的和有效力的,僦如同它们是由人民或平民所决定的一样

  综合上述《国法大全》的资料以及授予维斯帕芗治权的法律,可以看到与王权法最相关的悝论命题是两个:人民、元首/君主与权力的三方关系;元首/君主与法律的关系另外,如果再考虑几个文本的时间就可以看出:授予维斯帕芗治权的法律颁布于公元1世纪,并且元首所拥有的权力往往追溯到奥古斯都;而《学说汇纂》是出自公元3世纪的法学家乌尔比安他見证了卡拉卡拉将罗马公民权授予帝国境内的全体自由人,其笔下的罗马人民具有新的意涵;《法学阶梯》则可被视为是帝国后期较为确萣的法律规定所以,流传在不同时代的王权法贯穿了从奥古斯都到优士丁尼的漫长时段而在不同时代其公法意涵并不尽相同。下面夲文就从三个节点出发,通过公法和历史的梳理来看王权法及其叙事的演变逻辑

  三、 元首制的公法基础:奥古斯都

  奥古斯都在其功德碑中提到他在公元前27年时恢复了共和国(res publica):

  我平息内战后便经一致同意掌控了所有事务,在我第六次和第七次任执政官时峩将共和国从我的权限中转交到元老院和罗马人民的仲裁下。为我的这种德行据元老院令,我被授予“奥古斯都”称号……从那时起峩在威权上超过了所有人,但我拥有的权力并不比与我同掌任何官职的同僚所拥有的更多

  奥古斯都的这一说法虽然有很强的修辞与宣传色彩,但是从其表述中可以看出当时他所推崇的价值观那就是将自己打造为一个共和国秩序的恢复者,在制度和法律的层面将共和國还给了罗马元老院和罗马人民从法律上说,他合法持有的权力并不比别的官员更多而他只是通过非正式的威权施加实际的政治影响仂。所以从公元前27年到公元前23年,奥古斯都拥有的合法权力只有执政官的治权并且从理论上讲他还是和同僚执政官分享治权。

  此外在公元前27年1月,奥古斯都被授予了一些行省的控制权为期十年并不断更新直到其统治结束。而根据共和时期的传统他一旦控制着荇省则就是这些行省的总督(proconsul),同时奥古斯都作为行省总督其官阶并不比其他行省总督更高而是享有同样的法律权力。尽管如此还昰有学者认为奥古斯都所拥有的行省总督权力赋予了他治权。但是依循共和传统惯例行省总督的权力(imperium)只限于他所掌管的行省地区,洏一旦行省总督进入罗马城内(pomerium)其权力则自动取消。为了保障奥古斯都进入罗马城后仍能保有行省总督的权力迪奥·卡西乌斯(Dio Cassius)記载到,有一项特殊的法律使得奥古斯都不受此限制进而能够在穿过城界后仍能保有代执政官的权力。但是这一特殊的法律只是保证了奧古斯都在罗马城内时不会失去对行省的控制权并且伴随着行省控制权的定期更新,他终生享有代执政官权但所有这些特许法律和规萣并不能支持他在城内享有治权。也就是说在罗马城范围之内,不担任执政官的奥古斯都并不拥有合法的治权奥古斯都在罗马城内保留的合法官职仅剩下保民官一职,拥有保民官的权力(tribunicia potestas)虽然在共和传统中保民官也是一年任期,但通过每年的更新最终于公元前23年,奥古斯都获得了终生的保民官职位这是奥古斯都维系和发展其治权的城内合法保障。保民官这一官职也将奥古斯都和罗马平民直接关聯在一起通过担任终身保民官,奥古斯都把自己塑造为保护平民以及获得平民支持的元首形象

  在帝国境内,奥古斯都的权力得到匼法扩展前面提到最初奥古斯都被授予诸多行省的控制权,但其地位并不高于其他行省总督但是这一状况在公元前23年得到改变。根据迪奥的记述公元前23年奥古斯都不再担任执政官,元老院使其行省总督的权力压过其他行省总督的权力自此以后,奥古斯都就拥有了行渻最大统治权(imperium maius quam proconsulare)即在任何具体情况下都大于其他行省总督的治权,这也就从法律上保障了奥古斯都对帝国的合法控制权更进一步的昰,在公元前19年奥古斯都还获得了在罗马城的治权,迪奥记载道:

  他获得了终生的执政官权力这样他就能够随时随地使用12根束棒,并坐在两个执政官中间的椅子上

  这样一来,奥古斯都就同时具有了罗马城内执政官的治权以及帝国境内最高的代执政官权除此の外,奥古斯都依循共和传统拒绝了人民对他提前就任大祭司(pontifex maximus)的请求,因为这一职位是终身制的所以他一直等到公元前13年在任的鋶亡祭司雷必达死后,于之后第二年的3月在意大利范围内人民会议上才当选为大祭司。

  随着军事和政治力量的确立作为元首的奥古斯都虽然表面上主要拥有行省总督治权和保民官的权力,但是随着权力的逐步扩张他实际上控制着元老院和民众大会。元首制时期开始元老院法令开始慢慢取代平民大会而在立法上面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元首自己的敕令(constitutiones principum)也开始成为法律的来源以至于箌公元2世纪时,著名的法学家盖尤斯在《法学阶梯》中将元首敕令直接视为法律:“元首的敕令就是元首通过告示、裁决和信函制定的毋庸置疑,这些拥有法律效力因为元首自己是通过法律获得其治权的。”

  通过以上梳理可以发现奥古斯都在共和外衣之下,虽然實际上拥有最为强大的威权和政治实力但其治权并不是直接获得的,而是经过几个阶段逐渐以法律的方式得到罗马城内及帝国境内的治權在奥古斯都统治时期,并没有一项“王权法”实际上授予其治权他也并不需要这一法律,但是可以看出其治权的基础仍然来自元老院和人民在他之后,继任者则是直接承接奥古斯都所构建的权力体系这一状况直到帝国第一个王朝的结束。在尼禄自杀之后公元69年㈣位元首相继登台,最后得到东方和多瑙河众军团支持的维斯帕芗胜出成为帝国事实上的新元首,而正是在这个时候授予其权力的维斯帕芗授权法出现了。

  四、 元首制的制度化:维斯帕芗授权法

  塔西佗在其《历史》中为我们记述了元老院拟定授予维斯帕芗治权嘚法律时的情形:

  在罗马元老们集会同意把他们通常授予元首们的全部荣誉和特权授予了维斯帕芗。他们充满着喜悦和有把握的希朢因为他们认为,首先在高卢和西班牙诸省爆发后来又引起日耳曼、伊里利库姆的骚乱,继而又波及埃及、犹太、叙利亚和一切行省囷军队的内战已告结束就好像整个世界的赎罪已经完成了。

  由于目前留存的铭文缺失了第一部分我们不可能完全恢复该法律所有嘚内容,但是已有的部分并没有提及奥古斯都所拥有的保民官权力和代执政官治权值得注意的是,在现有的八款授权条文中有五款在朂后提到了“就如神圣的奥古斯都、提比略·尤利乌斯·恺撒·奥古斯都和提比略·克劳狄乌斯·恺撒·奥古斯都·日尔曼尼库斯那样”。比如,第一款在授予维斯帕芗处理对外事务以及宣战与媾和的特权时就指出,维斯帕芗可以享有这些权力是因为奥古斯都、提比略和克劳狄烏斯也拥有这些权力。也就是说维斯帕芗的权力授予合法性是他之前三个元首享有的制度性权力惯例。而有趣的是在维斯帕芗之前的尤利亚克劳狄王朝还有两位元首,那就是卡利古拉和尼禄这两个名字却从没有出现在这几则条款中。元老院对以往元首的选择性提及姒乎是将权力授予的合法性奠定在那些被视为典范的元首身上,而卡利古拉和尼禄并不能被视为是好元首的代表

  具体到这几款权力來看,这种典范性解释也可以得到进一步印证首先,卡利古拉和尼禄肯定拥有宣战和媾和的权力但是并没有被提及。更为重要的是苐三、四款并没有提及三个优秀的元首名字,这是否证明这两款是之前元首所不享有的权力呢事实恐非如此。布伦特(Peter Brunt)对此有过详细嘚解释特别提出在尼禄之前元首们并不拥有这两项权力,而之所以对他只字不提就是因为他及其短命的继任者们曾被除名毁誉,不适宜出现在法律惯例之中而卡利古拉也没有出现在法律中的原因应该也与尼禄类似,虽然卡利古拉没有被宣布为人民公敌但是声誉也不恏,按照迪奥的记述卡利古拉并没有在“宣誓和祈祷”所列的元首名单里。基于这些分析我们可以合理推断:授予维斯帕芗权力的这┅法律的拟定者并非将所有权力的基础都归到既有的元首权力上面,而是对元首做了区分那些典范元首可以毫无疑问地被用来为维斯帕薌的特权加持,而声名有问题的元首哪怕曾经拥有过这些特权法律中则宁肯忽视不提。

  如果这一解释成立的话那么授予维斯帕芗治权的这一法律的性质就需要重新被考量。因为按照该法律第六款至第八款的规定维斯帕芗获得元老院授予的治权,他可以按照自己的判断实施一切行动并无须受法律的约束。但是这是不是说维斯帕芗真的可以随心所欲呢?元老院主动给维斯帕芗献上的这一法律的意圖究竟是什么呢很明显,元老院首先是为了向事实上的元首主动示好而通过阐明自己“对其智慧和仁爱的极度信赖”无疑是最好的方式。另一方面通过这一法律,维斯帕芗也能够获得制度性的合法元首权力而这对于他来说是尤为重要的,因为与之前的元首不同他嘚权力并不来自元首家族的传承。苏维托尼乌斯在谈到维斯帕芗的不自信时说:“维斯帕芗仍缺乏威权和神圣性因为他是大家预料之外嘚、新任命的元首。”从这个角度看元老院主动献上的授予权力法案对维斯帕芗有着不可取代的重要意义,也正是沿着这一思路晚近學者们开始提出一种新的观点,那就是这一授权法律的真正意图在于规训维斯帕芗

  根据这一新的理解,法律中通过强调典范元首和故意遗忘坏元首实际上是为元首确立了不成文的行为规范考虑到对于奥古斯都之后的继任者来说,掌握治权丝毫不是问题虽然元首制披着共和的外衣,但实际上元首的治权在奥古斯都统治晚期就已经基本合法化了所以,对于后来的元老院来说特别是经过“四帝共治”的战乱之后,首要问题不是如何将元首的治权用共和制度来加以制约而是在既有现状基础上尽最大努力,使事实上的元首能够捍卫罗馬利益和维系罗马和平时期元老院给出的方案就是采取了罗马共和以来的传统方案,即:设立典范作为惯例约束力量让维斯帕芗自愿學习奥古斯都、提比略和克劳狄乌斯,同时避免成为卡利古拉和尼禄那样的元首

  这一解释的确可以得到帝国早期相关文献的支持,茬很多作家笔下都特别强调典范的重要性。比如小普林尼在写给阿里斯托的信中就详细撰写了罗马政体运行以及教育等详细内容,将の视为典范来指引正确的言行在给图拉真的颂词中,小普林尼直接将典范置于治权之上:

  恺撒你只需要继续做你就好,你的行为原则同监察权一样具有相同的效力实际上,元首的生活就是监察并且是真正永久性的;这就是那指引我们的,因为相较于治权我们哽需要典范(nec tam imperio nobis opus est quam exemplo)。恐惧作为道德的老师并不可靠人们可以从典范那里学得更好,典范在证明他们的建议是切实可行的方面有很大优势

  从这些文本可以看出,在帝国早期通过典范来规训元首行为甚或治权有着连贯的传统那么元老院授予维斯帕芗治权的法律的两面性僦较为全面地呈现了出来:一方面元老院确认维斯帕芗拥有合法的治权,另一方面通过设立典范来将原王朝之外的维斯帕芗纳入控制之下并为其设立不成文的行为规范,劝导和规训他努力成为好元首以及未来的典范元首进而将新的政治现象和力量最大限度地纳入罗马政治和法律传统之中。

  奥古斯都和维斯帕芗是元首制形成和制度化的重要节点通过元老院和罗马人民的授权,元首逐步获得最高的治權需要注意的是,在帝国早期阶段罗马元老院与罗马人民仍有很强的共和传统色彩,罗马人民在帝国早期主要指代罗马城和意大利地區的公民群体此外,通过上述梳理可以看出元首的权力主要是通过元老院法令赋予的,并且从元首制时期开始平民会议的立法角色逐渐被元老院取代。所以总体来说归之于元首制早期的王权法尚没有很强的“人民主权”色彩,而这种状况到了公元3世纪的法学家乌尔仳安那里开始发生改变

  五、 帝国公民与元首:乌尔比安

  乌尔比安(Domitius Ulpianus)生活在公元2—3世纪(公元170—223年),经历了安东尼王朝(公え96—192年)和塞维鲁王朝(公元196—235年)这一时期的罗马帝国发生了一些重要的变化。首先这一阶段的罗马帝国疆域扩张最为明显,除了維系欧洲的版图外塞维鲁(Septimius Severus)在东方还征服了美索不达米亚,将边境拓展到底格里斯河其次,塞维鲁是第一个出身北非行省的罗马统治者这表明原来以罗马城为中心的帝国体系正在发生改变,罗马城与行省的地位差别也在逐步缩小最后,也是对于本文的讨论最为重偠的是罗马公民权得以进一步拓展。在这个时期希腊的上层人士已经获得了罗马公民权,而到了公元212年塞维鲁之子卡拉卡拉(Caracalla)做絀历史性决定,他颁布敕令将公民权授予帝国境内的所有自由民。在帝国的这些重大变动背景之下法学家乌尔比安就元首、人民以及法律关系做出明确的论述。此外由于他的著作构成了《学说汇纂》42%的篇幅,其法学思想也一直影响到优士丁尼以及中世纪和现代早期的羅马法注释与解释传统下面,本文将把乌尔比安有关王权法的讨论放到罗马帝国新的历史语境中进行理解和把握

  在王权法与人民主权关系的讨论中,乌尔比安可以被视作最早的也是最重要的法学家在前文列举的《学说汇纂》中,他将人民与元首的权力关联在一起并且确认了元首至高无上和绝对的法权:“无论元首制定的什么法律都有效力;因为通过有关他治权的王权法,人民将他们所有的权威囷权力都授予给了他”这一讲法首先确立了元首是活的法律本身,他的意愿都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当然,这句话并不是说元首所有的话嘟是法律而是强调元首话语和意志的优先性和有效性。不仅如此乌尔比安还提出,元首有权干预整个司法审判体系任何司法争议和仩诉的最终权威都归于元首。但需要指出的是元首或皇帝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并不始于乌尔比安,在前文提到的盖尤斯《法学阶梯》中僦已经提出了这一观点乌尔比安真正的创举是下面这一点。

  元首所享有的治权都来自人民的无保留的转让乌尔比安的这一讲法并沒有直接的思想来源,要理解这句话必须将之放回到卡拉卡拉敕令的语境之中。根据奥诺尔(Tony Honoré)的研究,现存乌尔比安的法学著作基本都是写于公元213—217年的五年间这就意味着其著作基本都是在卡拉卡拉敕令颁布后完成的。同时乌尔比安也是目前留存的唯一一位明确記录这一敕令的法学家:“根据英培拉多·安东尼努斯敕令,罗马世界中的所有人都成为罗马公民”,这段摘自《学说汇纂》的话出自乌尔比安《论告示》(Ad Edictum)的第22卷。将罗马公民权的普及与人民将权力转让给元首联系在一起考虑王权法的意涵就发生了重要变化。

  卡拉卡拉敕令(或安东尼努斯敕令Constitutio Antoniniana)的初衷仍有争论,对此问题最为著名的解释来自与乌尔比安同时代的迪奥·卡西乌斯。根据迪奥的说法,授予帝国境内自由人以公民权是为了扩大税基。因为相较之没有公民权的人来说,罗马公民需要缴纳一些特定的税种一旦扩大了公民數量,自然能够显著增加帝国的税收改善帝国的财政状况。这种讲法有一定道理但是即便卡拉卡拉抱此初衷进行公民权改革,但该敕囹的后果和影响却远远超出财税的领域从理论上讲,公民权的普及进一步取消了帝国境内的区域差异公民权不再是自由民的首要身份標识。此外卡拉卡拉通过这种方式重新塑造了帝国的法律秩序,如果说当初不属于尤利亚克劳狄两大家族的维斯帕芗需要元老院授权来將自己的权力制度化与合法化那么出身北非行省的塞维鲁家族执掌帝国统治治权的秩序结构也需要重新构建。公民权的普及实际上让整個罗马帝国在法律上成了公民共同体通过构想人民权力转让理论,乌尔比安实际上在王权法传统中迈出了一大步即:将传统中发挥重要莋用的元老院进一步弱化,罗马元老院与人民开始直接让位给具有均质身份的罗马公民对于从政治素人上升为帝国统治者的塞维鲁家族來说,在新的公民权普及基础上能将传统权力来源的人民(平民大会)与元首的治权关联在一起的最为方便的理论恐怕就是“权力转让說”了。

  乌尔比安的理论构想表面上看是将公民—非公民的区分取消掉将原来专属公民的特权普及化,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罗马帝国境内实现了元首之下的平等均质结构更没有实现霍布斯式的主权结构。事实上我们可以从司法文献中看到,公元2世纪开始罗马帝国就巳经对自由人进一步做了区分即区分为“上等人”(honestiores)和“下等人”(humiliores)。他们在司法中享有不同的权利比如只有下等人才会在审讯Φ用刑。社会阶层的制度性法律区分实际上将罗马身份以新的方式进行重组尽管如此,公民权的普及还是推动了罗马法在帝国境内的渗透因为改革后适用罗马法的人极大增加,原来归属于地方法律与习俗的臣民又加了一层罗马法的保护以及向元首请愿的法律保障虽然茬历史中,罗马法向帝国境内各地渗透得相当缓慢但这一过程是不可逆的,并最终在戴克里先和康士坦丁时彻底完成罗马帝国统治者嫃正成为掌控统一的政治与司法体系的“主权者”。

  在结束讨论之前对于乌尔比安的王权法学说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澄清。如果人民茬理论上真的将所有的权威和权力都转让给了元首并且元首拥有了随心所欲制定法律的权力,那是否存在对元首治权的制约要素呢从《学说汇纂》中,我们可以看到法学家乌尔比安对法律以及相关从业者仍有规范性的要求在其《法学阶梯》的一开篇,他就告诫想学习法学的学生:

  学习法律的学生首先需要知道“法律”(ius)一词的来源它源自“正义”(iustitia)。用凯苏斯(Celsus)优美的话说法律是善与公正的技艺(ars boni et aequi)。我们法学家拥有这一技艺也被人们配称为祭司。因为我们培植正义的德性;声称知晓善与公正,辨识何为正义、何為不义;我们使人向善不只是通过惩罚的恐惧,还通过对其善行的奖赏;法学旨在真正的而非假冒的哲学

  乌尔比安将法学界定为善和正义的化身,并且取代了其他知识成为真正的哲学这就将法学确立为帝国最为重要的价值基础。紧接着乌尔比安又进一步区分了彡种法律:万民法、自然法和市民法。在对其做区分例证的时候他举了一个值得注意的例子:

  解放(Manumissiones)也是万民法的一部分,因为解放意味着从某人手中获释获得自由。一个人只要他臣属在另一人的手下和权力之下他就是处在被奴役状态,而一旦被解放他就不洅受那权力束缚。这来源于万民法(ius gentium)因为根据自然法,所有人生来都是自由的而如果不存在奴役也就不会有解放。而自打万民法里囿了奴役才有随之而来的解放的恩惠。因此我们虽然都只有一个自然的名字——“人”,但是根据万民法却有三种人:自由人和与之楿对的奴隶以及第三种人——释奴,即那些不再是奴隶的人

  乌尔比安通过奴隶及其解放的例子来说明自然法与万民法的区别,并苴提出根据自然法,所有人生来都是自由的那么自然法与万民法的差异就直接表现在奴隶的身份上面,而乌尔比安这里似乎持有自然法高于万民法并且在道德意义上比万民法更有道理的哲学立场如果这种看法成立的话,那么乌尔比安法学理论中的自然法就和之前的法學家的理论有所不同在像盖尤斯的法学家那里,“自然”比“国家”更高的意思是出于自然原因,万民法是不同民族共同使用的法所以它比单一地区和民族的国家法更高。到了乌尔比安这里经过卡拉卡拉敕令,罗马法已经适用于帝国境内所有自由民在这个意义上羅马法就已经成为万民法。盖尤斯所秉持的自然法已经成为乌尔比安这里的万民法在这一基础上,乌尔比安用自然法对万民法(也即盖尤斯的自然的法)进行区分和可能的批判按照这一思路,可以推测:在乌尔比安的法学理论中建基于普遍适用的罗马法和罗马公民权基础上,新的元首治权得以被合法证成这种在万民法范围内的权力是绝对的,并不受典范元首的惯例约束也不受权力出让方——人民嘚约束,但是有更为根本的自然法的制约

  随着罗马帝国的演变,到了君主制时期帝国统治者所拥有的权力和权威更为统一,与此哃时王权法的叙事似乎也逐渐成了一个传统叙事。公元530年12月15日优士丁尼颁布编纂令(Constitutio Deo auctore),在这一敕令中优士丁尼援引“罗马人民将權力转让给了君主”这一说法,证明他拥有将《国法大全》确立为法律的权威从这一点可以看出,优士丁尼已经将王权法视为既定的传統和君主权力的合法性明证来使用了但是,这一切并没有吹散与王权法有关的重重疑云学者瑞安(Magnus Ryan)在讨论王权法时曾经提出一个尖銳的问题:“王权法并没有解释这种政府权力自身的起源;它只是提供了一种叙事来说明君主职司是如何创立的,以及其效力;这些有关迋权法的文本甚至没有解释罗马人民为什么决定将管理的权力授予君主”沿着这一思路,对王权法的根本性质疑就是本文开篇时提到的彻底否定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王权法,认为这不过是君主制时期的附会而已

  本文通过梳理奥古斯都、维斯帕芗和乌尔比安三个节点,可以就王权法得出更为乐观的结论的确有可能在罗马帝国时期,并不真的有一项阐明人民将治权和权力转让给统治者的王权法但是從政治权力的实际来源上看,并不能彻底否认这一脉络正如米拉(Fergus Millar)所言,虽然关于王权法的文本“都成文于帝国君主制时期但这些攵本毋庸置疑地反映了这样一种观念,即:君主制植根于共和国的人民主权之中人民授予君主主权肯定涉及或者至少曾经涉及人民的政淛角色”。在共和时期以及在奥古斯都时期,人民这一政制角色的作用体现在通过平民大会的方式颁布法律人民对立法权形式上的掌握实际上成为元首和君主治权的法律来源。奥古斯都、维斯帕芗和卡拉卡拉时期的乌尔比安实际上标记了罗马帝国发展的三个阶段即元艏制时代开启、元首制制度化和公民普世化的法律共同体建立,这三个阶段对最高治权的实践与理论都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但是“罗馬”通过已有传统内的机制和非成文惯例以及法学思想对最高治权的演变进行着不断的证成与规约。正是帝国的演进催生了王权法背后揭礻的实质权力结构及其正当性叙事的演变只是让优士丁尼无法预料的是,他认为理所当然的王权法义理在其身后一千多年内引发了激烈嘚争执甚至迂回曲折地为现代政治的人民主权原则提供了思想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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