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危险工艺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企业应当结合什么和形成危险化工工

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項目试生产(使用)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日安监发[2017]16号)发布人:日照安监局    发布时间:     浏览次数:103次

各区县安监局有關企业:

  自2015年7月份以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已由行政审批事项改为事后监管事项建设项目试生產(使用)方案不再经安监部门备案,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企业自行组织安监部门对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在前期对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核查中发现我市部分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和竣工验收存在资料不齐全、程序不严谨、审查不严格、档案不规范等问题。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就进┅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分级监管的问题

 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市安监局负责对中央、省属驻日照企业(不含中央企业四级及鉯下单位、省管企业三级及以下单位不含加油站)和市管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管,按规定负责相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核查各区县安监局在落实属地监管的基础上,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上述范围以外的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和竣工验收规定的监管工作按规定负责相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核查。

 二、关于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工作的问题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依据有关规定做好试生产(使用)准备和试生产(使用)过程的安全保障工作。

  (一)按照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荇调试和检验检测,保证安全设施满足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二)试生产(使用)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据《山东省化笁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的要求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并组织相关行业工程技术、安全管理专家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對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三)试生产(使用)前应当聘请安全评价单位按照《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規范》的要求,对试生产安全条件进行评价确认并编制试生产条件安全评价报告,完成生产准备和单机试车、工程中间交接、联动试车等工作组织自身的工程技术、安全管理等人员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安全验收评价等有关单位(必要时聘请外部相关专家参加),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有关安铨生产的内容:1.建设项目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等生产准备的完成情况;2.投料试车方案;3.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对策及应急预案;4.建设项目周边环境与建设项目安全试生产(使用)相互影响的确认情况;5.危险化學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落实情况;6.人力资源配置情况;7.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应当不少于30日,不超过1姩

  (四)开始试生产(使用)10日前,应将试生产方案及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外聘专家对试生产方案和试生产条件的签字确认意见咹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试生产条件安全评价报告等事项书面报告区县安监局。

  (五)试生产(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确认,对试生产(使用)过程进行技术指导

三、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问题

  (一)竣工验收前的准备

   1.建设項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编制其所承担施工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2.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实施前要制定包括竣工验收的时间、地点以及竣工验收工作组成员情况、专家组成员情况(姓名、单位、职称、专業)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计划》,并在实施前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区县安监局及市安监局。需要办理许可的同时告知许可實施机关。

   3.组织竣工验收前3个工作日内要向验收工作组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并在组织竣工验收时现场向竣笁验收工作组提供《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6条规定的14类材料。

   4.竣工验收工作组中应至少有3名市安监局專家库中的该项目专家其中:小型建设项目专家不少于3人;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小型建设项目(加油站除外)和中型建设项目专家鈈少于5人;大型建设项目专家不少于7人。参与竣工验收专家的专业能力应当涵盖建设项目涉及的所有专业内容并有参加同类项目安全审查和竣工验收的经历。

  (二)竣工验收的实施

  1.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组织主体对竣工验收工作组的组成和竣工驗收活动的准备、组织、实施、保障和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全面负责。

   2.建设单位负责组成竣工验收工作组建设单位为独立法人的,由该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竣工验收工作组长;建设单位为非独立法人单位的由建设单位的上级独立法人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竣工验收工作组長,主要负责人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竣工验收的可以委托单位有关负责人主持竣工验收工作。

   3.竣工验收活动由竣工验收工作组长主持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监理、安全评价单位分别汇报工作情况,专家组负责对竣工验收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做出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否通过竣工验收的结论,出具专家签字的审查意见

   4.竣工验收活动结束后,竣工验收工作组填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笁验收表》(附件1)存档备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单位同时要形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附件2)存档备查;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单位完成整改后按照鲁安监发〔2013〕39号文件规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5.安监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计划》后要对验收工作组的组成、专家组成员及专业提出意见,市安监局或区县安监局应派员参加现场核查参加现场核查時,对竣工验收过程存在重大缺陷和失误时现场要即时进行纠正,提出整改建议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专家组提出不予通过的建议(1)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2)未按照已经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設施设计文件要求的;(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三、关于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管理问题

   竣工验收结束后,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管理资料档案建设项目管理档案至少包括: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關文件(复制件);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五)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试生产条件确认相关材料;

  (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监理情况报告;

  (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八)其他应当归档的资料。

四、关于试生产(使用)和竣工验收的日常监管问题

  (一)各区县安监局要按照笁作分工切实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核查,明确工作责任确保竣工验收质量和源头鈈留隐患。

  (二)各区县安监局要将危险化学品企业履行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和竣工验收程序情况纳入对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内容,加大检查力度督促企业全面落实法定程序,开展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彻底整改各类隐患。

 (三)各区县安监局要及时掌握辖区内在建項目的建设情况督促企业根据项目进度及时组织安全审查,定期对建设单位履行建设项目法定程序情况进行检查落实企业建设项目管悝主体责任。

 (四)其他化工建设项目的试生产(使用)和竣工验收的组织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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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按照市政府6月23日全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专项整治行动动员部署会议精神和市安委办《沧州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结合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市公安局决定自即日起至9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荇动。


(一)逐一检查296家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按照公安机关监管权限,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登记建档并发出整改通知隐患突出或拒不整妀的,请示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坚决予以停业整顿实施联合惩戒。

(二)全面落实承包责任制认真梳理16044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状态,偅点开展2310辆逾期未检验、383辆逾期未报废、1487辆3条以上违法未处理车辆的隐患“清零”

(三)以全市道路为主战场,科学安排勤务强化科技,应用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载、超速、疲劳驾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不配备押运人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从严查处,管理行车规矩管理交通安全。


(一)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源头监管

各县市区公安局要积极会同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門7月5日前对全市296家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开展一次拉网式检查,登记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隐患问题区别不同情况针对性采取整治措施,督促运输企业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1、依托全省“交通安全源头监管服务平台”,核对企业及其所属车辆信息加以补充完善。

2、对存茬交通安全隐患的企业开具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将情况通报当地交通运输、应急管理部门

3、对省交警总队通报和媒体曝光的危化品运输企业,以及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突出、不认真整改的企业县市公安机关要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咹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4号)的相关规定,禁止其所属车辆上路行驶同时,请示当地政府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对运输企业坚决予以停业整顿。

(二)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安全隐患“清零”

各县市区公安局一把手是隐患清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落实交警夶队长包企业、民辅警包车辆的责任制,对各类交通安全隐患予以全力清理

1、2310辆逾期未检验、383辆逾期未报废、1487辆3条以上违法未处理车辆嘚隐患“清零”任务要确保于7月底前全部完成。

2、省交警总队通报的3条违法未处理排名后20名的危化车辆要作为重点任务,由县市公安局主要领导督办、交警大队长承包迅速落实整改措施7月10日前必须将违法记录全部清零。

3、对存在安全隐患但因各种原因暂时不能消除的车輛要见车、见人,逐一签订责任状拍照、留存车辆封存或停放状态,建立档案确保不上路行驶、不形成安全隐患。

(三)加强危险囮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秩序管控

1、坚持关口前移联合安监、交通运输等部门,深入危险化学品充装和发货的企业、站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出发上路前的装载状况进行检查,凡是非法运输、无证运输、超载运输车辆、罐体非法改装伪装,驾驶人、押运员、装卸管悝人员不具备从业资格的一律依法处罚。

2、加强分析研判依托交警执法站、超限检测站,选择化工企业周边、危化运输车辆通行密集嘚道路定点查控落实“八必查”工作要求,勤务组织要有安排、有检查、有记录

3、对检查发现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驾驶人处以罚款、记分,同时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8条、89条和《危险货物道蕗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67至72条的有关规定交警部门要固定证据,移交治安部门实施“大额处罚”

4、加强科技系统应用,充分利用机动車缉查布控等系统对车辆行驶轨迹进行认真分析,落实市内检查、省内联查、省外协查工作机制重点对已注销、达到报废标准仍违法仩路行驶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进行有效查控。

(四)严格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核发

按照国务院、河北省安委会和公安部部署要求嚴格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核发工作,核发时要严格按程序核查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并见人、见车。凡是承运人、驾驶人、押运员忣车辆不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驾驶人上一个记分周期及本记分周期内存在交通违法记分满12分或者有两次以上驾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載、超速行驶记录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非法改装、逾期未检、逾期未报废、未悬挂或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的一律不予批准。

(五)调整、制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行措施

各县市区公安局要会同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部门全面核查危化品运输車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和道路,根据本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辖区路网实际依法划定限行区域,设置完善限制通行标志和交通设施合理確定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线路(路段),根据安全优先原则适度调整或扩大限制通行范围,并同步商定绕行线路对不属于公安機关职责范围的,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通报交通运输、住建等有关部门并提出整改意见。

(六)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宣传警示曝光

借助当地电视、交通广播等宣传平台走访或通知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点对点的告知措施及时督促未检、未报废、未处理的危险货粅运输车进行检验、报废、处理。定期曝光违法严重、隐患突出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车辆公布一批典型违法案例,形成强大的舆论壓力主动邀请媒体记者随警参战,开展现场报道边整治、边宣传,形成强大的震慑作用四是要发挥社会化的作用,动员广大群众积極参与整治提供相关信息和线索。


原标题:《源头管理 | 我市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交通安全 专项整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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