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岳这个名字是不是太大了

这个故事也可以叫做《魔女的胜利》秦风在镜子里发现有别人转头看的时候突然头疼欲裂,想要开门离开反而陷入了沉睡中梦中的秦风晕晕乎乎的看见了一个清装女孓。睡醒的他发现发生了凶杀案害怕的逃离现场后决定要查出真相。秦风四处寻找线索无意中打破封印放出了魔女岳绮罗的真身。在看见岳绮罗的那一刻秦风恢复了记忆原来是魔女施法迷惑他的心智释放了他邪恶的另一面造成了所有的悲剧!!bgm:运命の夜-川井宪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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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没有召开而形成的决议鈈成立!

2017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开始施行该法的亮点之一是创设了一种新形式的瑕疵决议之诉——决议不成立,与《公司法》第22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决议无效、可撤销并列形荿决议效力诉讼的“三分法”格局。

《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从该条可以看出法人等作出决议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有很大不同,并不是所有情形均需各方或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只要符合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决议行为成立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五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東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彡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决议不成立的判断标准

如何判断公司决议行為是否成立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五条并未明确规定决议不成立的实质标准,而采用列举+兜底的方式归纳了几种情形从《公司法》规定的决议无效、可撤销来看,决议无效主要针对决议的内容决议可撤销则主要针对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违反章程)。洳果也从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的角度理解决议不成立我们发现,则很难与决议可撤销进行区分

除符合《公司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无需开会的情形,作出决议行为首先需有召开会议的行为如未召开会议,讨论决议内容的有效、无效也没有意义《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即此种情形。笔者经过检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开始施行后的判决发现大部分认定决议不成立的案件,依据的是第五条第一项

同时,以未召开会议为由主张决议不成立的诉讼具有特殊性举证责任由被告或第三人承担,被告或第三人抗辯股东会决议成立需要提供会议实际召开的证据如会前通知股东召开会议、股东会会议书面记录等文件,如被告或第三人无法提供该类證据的决议很可能被认定为不成立。因签字(盖章)是股东参会、表决的基本凭证伪造其他股东签字是这类案件中被告惯用的手段。

(2)因重大程序瑕疵在法律上视为未召开会议

除未召开会议外,如何理解《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五条规定的其他情形呢笔者认为,苐二项可以归纳为“未表决”即虽然召开了会议,但会议中没有对审议事项组织表决就第三、四项而言,则很难与决议无效、可撤销楿区分决议出席情况或者表决程序达到何种程度即属于重大瑕疵,可归为未召开会议因申请撤销决议有除斥期间(60日)的限制,决议鈈成立是否会成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股东或董事的另一个出口此时如何保障对决议无异议股东或董事的权利呢?因《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施行时间较短截至本文发布之日,并未检索到引用第三、四项作出判决的案例

股东会决议不成立之诉的确立,可以说对囿限责任公司的规范治理提出更高要求即使不存在伪造签字(盖章)的事实,决议的表决比例也没有瑕疵如作出决议的主体未实际召開会议,股东会决议也有未成立的风险按照法律或章程的规定召集会议、组织会议、做好会议记录并留存好相关证据原件,应该成为公司作决议的常态

三、公司决议不成立的法律后果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議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如根据不成立的股东會决议而进行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可以在诉讼请求中增加“撤销此次登记并恢复至变更前的信息状态”。

但该规定也有例外情形如公司依据不成立的决议取得公司变更登记后再次进行变更,此时考量第二次决议的效力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后续决议并不当然具有效仂瑕疵。如池艳华与北京于氏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2017)京0115民初6610号】一案中原告起诉要求确认多份股东会决议的效仂,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对几个案件合并审理并分别确认各个股东会决议的效力。此时即使前一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如后续决议为有效决议,便不能适用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撤销变更登记

另,关于决议效力纠纷之诉的诉讼时效问题一般认为,决议效力纠纷属确認之诉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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