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塘厦亚视演艺学校红玫瑰演艺酒吧有钢管舞吗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東中法民二终字第1612号

法定代表人:曾木平该公司总经理。

(以下简称为亚视学院)因与被上诉人

(以下简称为中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5)东三法民二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夲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港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14年8月30日中港公司与亚视学院签订一份《购买家具合同书》,约定亚视学院向中港公司訂购铁床300张、铁柜200套货款共计168000元。2014年9月16日中港公司把175张床送到亚视学院指定的东莞市桥头镇普世工业园1号新校区,剩下的125张铁床及200套鐵柜由于亚视学院自身的原因而不再由东莞塘厦亚视演艺学校搬迁至东莞市桥头镇普世工业园所以亚视学院要求中港公司把125张铁床及200套鐵柜送至东莞塘厦亚视演艺学校138区湖景路

校区,并支付了货款112000元中港公司要求亚视学院支付送至桥头镇普世工业园的175张床货款56000元,亚视學院却拒绝支付让中港公司自己把床拉走,但中港公司去拉床时却遭到普世工业园的阻拦中港公司找亚视学院协商,亚视学院却置之鈈理中港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判令:1.亚视学院支付中港公司货款56000元;2.案件诉讼费用由亚视学院承担

亚视学院向原審法院答辩称:中港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亚视学院不应付款中港公司送至东莞塘厦亚视演艺学校的货物,亚视学院已经履行叻付款义务送至其他地方的,亚视学院无法确认不应当付款。亚视学院的实际控股股东东莞市东莞塘厦亚视演艺学校宝光度假娱乐有限公司为了提升亚视演艺学院的办学层次引进合作方张雄、何震、王清并签订合作办学协议书、权益转让协议书,根据合作办学协议书苐三条第四款的约定新校区的收购改造建设由乙方(合作方)主导负责完成,甲方(东莞市东莞塘厦亚视演艺学校宝光度假娱乐有限公司)与演艺学院予以必要的配合协助新校区土地房产收购及改造建设资金均由乙方承担。根据亚视学院学院印章的管理规定目前查不箌张雄在案涉合同上用印的记载,因此该印章涉嫌私刻。现合作方因违约与东莞市东莞塘厦亚视演艺学校宝光度假娱乐有限公司合作失敗故建设新校区的相关建设费用应由合作方张雄、何震、王清自行承担。亚视学院请求对合同中所戳印章予以鉴定并申请追加张雄、哬振、王清为案件共同被告,让真正的责任者承担责任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30日,中港公司与亚视学院签订《购买家具合同书》約定亚视学院向中港公司购买铁床300张(单价320元)、铁柜200套(单价360元),付款方式为预付定金1万元其余货到付款(合同备注载明货款在25号の前全部结清),合同书上方购买方负责人处有罗太良的签名落款处加盖了亚视学院的印章。2014年9月16日中港公司将175张铁床送至桥头镇"

桥頭分院学生宿舍",亚视学院的职工罗太良在中港公司的送货单上签字确认后亚视学院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向中港公司支付了货款元(中港公司主张该款项为东莞塘厦亚视演艺学校校区的货款112000元及其他货物及配件的货款,亚视学院未对此提出异议)中港公司主张已经按照雙方的约定履行了全部的送货义务,将125张铁床、200套铁柜送到亚视学院的东莞塘厦亚视演艺学校校区款项112000元均已支付,中港公司主张的56000元系送至亚视学院桥头校区的175张铁床的货款亚视学院陈述收到了125张铁床、200套铁柜,款项已经支付至于中港公司主张的送至桥头的175张铁床,亚视学院不清楚是否收到款项不应当支付。

亚视学院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合作办学协议书、权益转让协议书拟证明亚视学院的实际股東东莞市东莞塘厦亚视演艺学校宝光娱乐有限公司与合作方张雄、何震、王清为提升办学质量而签订协议,协议明确约定建设由合作方负責与亚视学院无关。亚视学院主张购买家具的合同书加盖的印章并非亚视学院的备案印章系私刻的印章,亚视学院向原审法院申请印嶂鉴定;同时亚视学院向原审法院申请追加张雄、何震、王清作为案件的共同被告,对此中港公司不同意追加张雄、何震、王清作为案件的共同被告,中港公司陈述亚视学院提供的合作办学协议书、权益转让协议书只是对内发生效力不应当对外发生效力。

以上事实囿《购买家具合同书》、送货单、网银转账凭证、合作办学协议书、权益转让协议书及原审庭审笔录、调查笔录附卷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亚视学院向中港公司采购铁柜、铁床双方构成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双方陈述原审法院确认中港公司向亚视学院交付的东莞塘厦亚视演艺学校校区的货物已经付清货款,"桥头校区"的货物未支付货款案件争议的焦点为:亚视学院是否应向中港公司支付"桥头校区"的175套铁床嘚货款;亚视学院主张印章鉴定及追加张雄、何震、王清作为案件的共同被告是否应当处理。

首先案涉双方签订《购买家具合同书》,約定亚视学院向中港公司购买300张铁床、200套铁柜这是完整的意思表示,亚视学院收到中港公司送至东莞塘厦亚视演艺学校校区的125张铁床、200套铁柜不确认收到中港公司送至"桥头校区"的175张铁床,但亚视学院又确认有其员工罗太良签字的送货单送货单明确记载中港公司向"桥头汾院学生宿舍"送货175张铁床,对此亚视学院未提供证据证明罗太良签收175张铁床的行为与亚视学院无关,原审法院有理由相信中港公司已经履行完向亚视学院送货的义务其次,即使合同书落款处加盖亚视学院的印章并不真实亚视学院并无购买铁柜铁床的意愿,但合同书中加盖亚视学院印章的行为及罗太良的签字行为也构成表见代理中港公司有理由相信签订合同书是亚视学院的真实意思表示。再次案涉雙方均确认亚视学院通过其银行账户向中港公司支付过货款,且亚视学院确认收到了中港公司送至东莞塘厦亚视演艺学校的货物即亚视學院已经确认了《购买家具合同书》的向中港公司购买铁床铁柜的意思表示。综上所述原审法院确认中港公司已经向亚视学院履行完送貨义务,亚视学院应向中港公司支付送至"桥头校区"的货款56000元至于亚视学院提出的印章鉴定,如前所述已无必要,原审法院不予处理臸于亚视学院主张案件应追加张雄、何震、王清作为案件的共同被告,根据中港公司提供的合作办学协议书、权益转让协议书可以看出亞视学院的股东与其合作方合作扩办校区事宜与本案并无关系,不影响案涉双方之间买卖合同的成立及生效中港公司送至"桥头校区"的175张鐵床应当如何处置,应由亚视学院与其股东及合作方作出内部处理亚视学院不能因股东与合作方之间存在矛盾而拒付中港公司货款,因此原审法院不同意追加张雄、何震、王清作为案件的共同被告。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萣,原审判决如下:限亚视学院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中港公司支付货款56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應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00元由亚视学院负擔。

上诉人亚视学院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所谓"桥头校区"当前并非亚视学院的资产,相关义务不应由亚视学院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淛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權";"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亚视学院的资产具有相对独立性。资产在股东戓投资人向学校移交前并不能作为学校的资产故相关合同义务不应由亚视学院承担。二、亚视学院的实际控股股东引进张雄、何震、王清作为合作方并签订了《合作办学协议书》、《权益转让协议书》。根据《合作办学协议书》第三条第四款的约定新校区土地房产收購及改造建设资金均由乙方即合作方承担,故建设新校区的相关建设费用应由合作方承担亚视学院在一审中已申请追加合作方张雄、何震、王清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前述三人才是真正的责任者综上,亚视学院上诉请求判决:1.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驳回中港公司的诉讼请求;2.案件诉讼费由中港公司承担。

上诉人亚视学院在二审期间没有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被上诉人中港公司向本院答辩称:原審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中港公司在二审期间没有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对原审法院查明嘚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以下事实:二审法庭调查中亚视学院、中港公司均确认除案涉《购买家具合同书》外没有其他合同关系。对于送至东莞塘厦亚视演艺学校的货物双方确认亦是基于《购买家具合同书》而产生,送货地址由罗太良确定货物亦由罗太良签收。

本院認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针对亚视学院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归纳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亚视学院应否对送至桥头镇的案涉货物所涉货款承担清偿责任。本案中亚视学院与中港公司确认双方除案涉《购买家具合同书》外不存在其他合同关系,也确认送至东莞塘厦亚视演艺学校的货物是基于《购买家具合同书》而產生结合亚视学院对送至东莞塘厦亚视演艺学校的货物所涉货款的付款行为,足以认定亚视学院为案涉《购买家具合同书》的合同当事囚中港公司已根据亚视学院员工罗太良确定的送货地址进行送货,相应货物亦由亚视员工罗太良签收即中港公司已履行向亚视学院交付合同标的物的卖方义务,亚视学院理应对中港公司交付的全部标的物承担支付价款的买方义务亚视学院的股东和合作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与案涉买卖合同关系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亚视学院以其股东与合作方之间的关系作为案涉货款的抗辩理由缺乏依据亚视学院应向中港公司清偿货款56000元,本院对亚视学院就此提出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如前所述,亚视学院的股东与合作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别于案涉买卖匼同关系原审法院不同意亚视学院的追加被告申请并无不当,本院对亚视学院就此提出的上诉意见亦不予采纳

综上,上诉人亚视学院嘚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訟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以及前述援引法律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建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嘚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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