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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某某与徐州蓉亨徐州蓉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凌某某男,195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凌建军,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系凌某某的弟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徐州蓉亨徐州蓉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同昌路北南京路东商住楼第一层

法定代表人孙元亨,经理

原告凌某某诉被告徐州蓉亨徐州蓉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凌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凌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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