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检索德国民法典体系


本文转载自公众号“用小刀划开”

(一)法律法规德国的法律和法规都会公布在联邦司法及消费者保护部和Juris合办的网站Gesetze im Internet上以供查询。

(德国基本法)、BGB (德国民法典体系)、StGB (德國刑法典)、HGB (德国商法典)、AktG (德国股份公司法)、GmbHG (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AufenthG (德国居留法) 之类的法律除了德语版本还会提供相对应的英文版本只要頁面里出现如下图所示的英国国旗的,都可以点击看到对应的英文版也可以直接点页面左侧“Translations”一栏, 有英文版本的法律法规都会列在里媔。

?小思考题:德国基本法(Grundgesetz)相当于德国宪法但为何不叫宪法(Verfassung)呢?

此外当有重大的立法和法律修订时,官方往往还会公布对應的立法理由书(Motiv)这类文本有时也会独立印刷出版,比如德国民法典体系第一草案通过的时候有5大卷《立法理由书》(Motive zum buergerlichen Gesetzbuch)第二草案通过的时候有立法会议记录 (Protokolle), 这些都是法律学习和法学研究的重要文献。(二)体系教科书

教科书 (Lehrbuch) 是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基础图书其目的在于通过法律理论体系的建构引导法律学习者掌握法律条文的内在逻辑,所以教科书的编写体系往往不拘泥于法律文本的章节顺序,而是加入了法律背景知识比如基础法理、历史发展等内容,以理论知识点而不是条文顺序作为建立内容体系的依据

德国的法学教科书是本科教学嘚基本材料,各大出版社都会出版各种类型的丛书各自对应的理论深度稍有区别,比如Beck出版社的Grundrisse des Rechts系列就是著名的基础教科书内容篇幅雖小,但体系结构完整语言也相对简明易懂。

德国的法学教学以通过司法考试为目的日常教学十分重视案例分析的能力训练,在体系敎科书之外往往会编写配套的案例分析书,两者缺一不可称得上是法学院学生不得不练的“任督二脉”。(P.S.我会在今天的部分写完后再順便介绍下德国的司法考试感兴趣的可以在最后看)

法学教科书和案例书是本科学生必备的工具用书,因而在大学图书馆均有大量馆藏哃一套书往往会存有几十套备借,而且这类书价格一般相对便宜学生也可以自己购买。(三)法律评注

法律评注(Kommentar)是极具德国特色的一种法律专业文献形式与体系教科书不同的是,评注的篇幅往往要大得多因而需要很多作者共同合作编写。在编排体例上一部评注完全聚焦于一部法律本身的条文结构,一个条文构成一个独立章节同时根据法律适用的解释逻辑,按照规范目的、适用范围、构成要件、法律后果、举证责任这样的顺序对法条涉及的法律概念和规范含义进行全面说明法律评注一般包括两类,一类是多卷本的大评注一类是單行本的小评注。比如《德国民法典体系》相关的最著名的《施陶丁格民法典评注》(J. von Staudingers Kommentar zum Buergerlichen Gesetzbuch)历经数十年修订,每卷仅包括少数条文总卷数达96卷,参与编写的作者将近200位这样规模巨大的评注书几乎可以称得上是一项独立浩大的学术工程。

大评注是德国法学研究的精髓是法学領域里的大百科全书。但由于体系浩大修订更新就成了一项巨大而且艰难的工程。所以很多德国学者也会组织相对更小的编写团队,編写相对篇幅较小的“小型评注”之所以加引号是因为虽然号称小型,但实际篇幅相比教科书而言还是大了一个级别......

上图是第75版的Palandt民法典评注该书现在已经是第78版,篇幅达3300页之巨随便从侧面感受下。法律评注在德国法学文献中占据着核心地位是所有法律专业人士必須查阅的工具书。中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类似形式的法学图书但学界已经有借鉴编写此类图书的尝试,《法学家》杂志近年来连续邀请具备德国法学留学背景的学者就《合同法》、《物权法》里的重要条文按照法律评注的体系格式撰写文章发表对德国这一特殊法学文献形式感兴趣的同学可以找来看看。(四)法院判例

专业的法律期刊每期都会刊载大量的判决部分精选判例还会配有著名学者的评论 (Anmerkung)。这些实效性很强的小评论往往又会引发学术界对于新问题的讨论甚至对以后的判决产生影响。

慕尼黑大学Lorenz教授发表过的部分案例评述目录德国没有官方的裁判文书网法院判决发表的主要渠道是各类学术期刊,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也会专门汇总出书发表, 比如《联邦最高法院囻事判例集》(BGHZ), 所有这些发表过的判例基本都会收录在专业的司法判例类网络数据库中提供全文检索


所以德国法院的判决在写论文引用的時候,一般都是以发表的杂志期数年份和页码作为注释的,如《联邦最高法院民事判例集》第64卷第63页(BGHZ 64,63)《新法学周刊》1975年第1021页 (NJW )。只有少數未发表的判决会用法院的案件编号来注释这是和中国不一样的地方。

有些司法判例会对法律解释中既有的观点提出新的意见这些判唎就会相对比较重要,因而往往会刊登在多个杂志所以,各类法学图书和法学论文引用这些判例时往往会就同一个判例标注不同或者哆个引证注释(Fundstelle),这也会给刚开始接触德国法学学习的同学造成一定困扰


P.S.学美国法的同学可能对蓝皮书都很熟悉,这算是美国法律界朂流行的引注标准但是在德国,并没有类似蓝皮书这样的专门用于法律文书引注的指南或者标准,下面这本是我自己觉得比较好用的德国法学引注格式工具书是德国两大知名法学期刊NJWJuS推荐使用的格式。

学术论文分为两类一类是学位论文形式的大论文,一类是期刊登载嘚小论文

大论文主要包括博士论文 (Dissertation) 和教授资格论文 (Habilitation),一般会以丛书形式出版部分口碑极佳的出版社丛书系列往往也显示了论文本身的學术水平。德国的教授资格论文(HB)是法律学术体制内重要而且极具特色的一个部分一名法学博士毕业的学生只能拿到Dr.的头衔,只有在完成Habilitation嘚写作和发表之后才可以拿到Prof.的头衔,并且有资格竞聘大学的讲席(Lehrstuhl)

小论文的主要发表渠道有两类,主要渠道是学术期刊比如著名的Archiv für die civilistische Praxis (AcP, 民法实务档案),这些论文往往都会收录在各类综合数据库和出版社的专业数据库内提供下载和检索;另一类渠道是会议论文集

在专门主题性的学术性会议论文集之外,德国法学界还有一类特色产品就是某著名教授的祝寿文集(Festschrift)。祝寿文集的文章一般较少被网络数据库收錄但大学图书馆和大型公共图书馆一般均有收藏,有查询需求的学生只能去图书馆检索复印或扫描纸本图书

德国著名法学家拉伦茨教授的80周岁祝寿文集祝寿文集一般是已经桃李满门的著名教授在整十寿辰时举办庆祝会议的学术报告汇编,报告人一般都是寿星的学生或者學界好友主题内容一般不作限制,图书体例上按照专业领域划分目录德国的讲席教授终生从事法学研究,很多人直到退休后仍会常驻學院办公室著书撰文,甚至指导博士生或者助理教授通过学术会议的方式庆祝功勋教授的整十寿辰,可以说是德国法学界的一条“不荿文法”我自己个人特别喜欢这种祝寿文集的形式,严肃的学术之外觉得很温暖但是国内这种形式用得不多,只找到梁慧星教授70周岁時他的弟子们共同为他撰写的祝寿论文集。可是这个封面实在是不太符合我的审美。

二、重要的出版社与数据库(一)法律类出版社夶型的社科类专业出版社比如Nomos,Walter de Gruyter和Springer这三家出版社主要出版社科类的专业学术书籍。

Nomos社出版了很多法学类的教授资格论文和博士论文佷多都是精装本,份量十足Walter de Gruyter 社每年出版超过1300种学术图书,其中包括不少法学专业书籍比如前文特别介绍的Staudingers民法典评注就是由Sellier社和de Gruyter社两镓出版社共同出版。Springer社相对更加国际化以出版英文类书籍为主,很多英文撰写的法律图书比如欧盟法方向的专业书,基本都由Springer社出版

Beck社是德国法学领域最著名的出版社,出版了大量系列教科书不仅有初级薄本的小教材(比如前面举例的Grundrisse系列)。还有学术性更强的中型教材(比如拉伦茨教授著名的《德国民法总论》这本书早在十几年前就已经被翻译成中文,是中国大陆学界最早选择翻译的几本德语法学教材之一)

全套八卷本的慕尼黑刑法典评注,售价高达2600欧元除了这些综合性的出版社德国还有一些专门出版法律图书的专业精品出版社,仳如Wolters Kluwer出版集团旗下的Carl Heymanns社这是一家百年历史的老牌出版商,专门出版法学方面的精品图书声誉极佳。

(二)数据库德国法学方面最著名嘚专业电子数据库有两家:Beckonline和JurisBeckonline上收录了Beck社旗下全部的教科书、法律评注和学术期刊,全部提供全文下载和打印是法学学生几乎每天必仩的网站。在数据库页面上提供有站内统一检索引擎,可以直接检索法律条文然后链接到相关教材和评注的对应章节,以及相关的论攵

Juris是德国司法部于1984年开始着手建立的一家专业的网上判决数据库,它的文档中心就坐落在法院里收录了超过100万篇德国法院判决。1985年起Juris从司法部中独立,转型成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之后也出版了偏实务方向的法律评注书(Praxiskommentar)。

除了这两家各具特色的网络数据库还有一些絀版社自己建立了独立的电子数据库页面,比如2008年起de Gruyter 社开始通过官网数据库提供旗下图书的电子版购买和下载。JurionWolters Kluwer集团旗下的专业法律類电子数据库,其中收录的法院判决十分完备并可通过法条检索链接,判决正文页面中更有引证判决和被引证判决的链接技术上更加先进。而且该网站提供大量的免费内容,非付费用户一样可以获取很多全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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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邀自来本人刚巧参加司法考試培训,老师说了个段子法国民法典因为是拿破仑要求必须通俗易懂(军人+半文盲),所以法国制定的民法典带有高卢人天性的浪漫因孓貌似聂鲁达说天天晚上睡觉前必须读一遍法国民法典才睡的着,他当小说看来着! 德国民法典体系 ……因为日耳曼民族 天性的严谨所鉯德国民法典体系被编的极具逻辑性不知道是不是天性基因作怪,这法典也异常的晦涩难啃目前没有一位中国法学大拿敢说能将德国囻法典体系翻译到位 …… ps. 第一次 答题有点小激动来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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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我国晚近预约实務发展对通说主张的“强制缔结本约—实际履行本约—履行利益赔偿”说提出挑战,而与德国和瑞士批判说所见略同,均认为预约救济原则上僅为信赖利益赔偿,但该等主张均仍沿袭概念论构造模式法之发现迷失在继续僵化和论题学陷阱之间,应在方法上转向类型论。在法的外在體系,辨明预约与最终合同、其他先合同协议、缔约过失及基础性的缔约自由之间的递进式序列关系,并在要件和效果方面一一解构在内在體系中,沿法律构造和意思自治相角力的主线铺展论题、确定论题之间的关系、提炼案型序列。预约的认定将可依托多维度的类型序列,融贯法之双重体系,预约认定后的救济也将在信赖利益、履行利益乃至实际履行之间获得更大弹性

  关键词:预约 民法双重体系 类型序列 法學方法论

  随着缔约过程日趋复杂,预约地位也愈益重要[1]预约(Vorvertrag)是指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2]我国现行法也和多数经典法域的通荇做法一样并没有直接规定预约,这一制度是在法条之外由实务推动法学整合的结果。

  司法解释曾两次触及预约制度但是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文,下文简称“《商品房买卖解释》”)第5条只昰确立了在预约和本约之间以本约为原则的立场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文,下文簡称“《解释》”)第2条也只是有关预约的一般性宣示另有指导性判决却就预约效果问题,对通说主张的“强制缔结本约—强制履行本约—履行利益赔偿”之“连环扣”提出了严峻挑战[3]2008年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这则判决瓦解了“连环扣”,[4]仅判令预约违约人赔偿信赖利益该案(下文称“仲崇清案”)二审审判长甚至直接宣称,预约之履行利益相当于本约之信赖利益[5]这种观点在《解释》出台之後从有关学理研究中获得较多认同,[6]更助长了通说所受挑战的严峻性

  深值关注的是,这种挑战在母法法域同样存在例如,在我国預约制度之母法——德国法和瑞士法上[7]前述“连环扣”式的通说也在松动。《瑞士债法典》(下文简称“瑞债”)巴斯勒(Basler)评注之评注人咘赫(Bücher)及德国汉堡大学教授弗雷塔格(Freitag)等人就从实务出发,汲取英美法的养分对预约通说提出了强有力的批判(下文称“批判说”)。批判说认为预约一般只能导向损害赔偿而且只是信赖利益,[8]恰好与仲崇清案之判决“所见略同”

  当然,以上批判说的挑战还不是問题的全部综合起来,预约制度面临的其实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束:预约之违约救济能否引向实际履行缔结本约的义务带来的损害赔偿范围是履行利益还是信赖利益?如果可采实际履行及履行利益赔偿预约和本约的实际效果还有何实质分别?预约是否由此而丧失了独立存在如果违约救济所引向的是损害赔偿且只是信赖利益赔偿,则预约与缔约过失又有何分别仲崇清案涉及的“意向书”原是先合同协議之一种,那么预约与先合同协议是何关系另如预售许可及合同形式要求,这些要求在本约和预约之上作用有何不同

  问题束的核惢就是:有无预约以及若有预约,则当引向何等救济这原本是法和法教义学所应对的常规问题,面对具体情事通过涵摄入(依“要件┅效果”模式配备的)规范之下,导出效果即可大功告成可是像预约这种法律不配备规范、“要件一效果”难以捉摸的情形,已超出“瑺规问题”的范畴前述“核心”问题不能被直接回应,而“束”里的单个问题点也无法各个击破法之发现的任务完成有待于法学方法論的支持。

  就笔者视野所及此前研究成果无论是支持通说抑或挑战通说,基本上都没有跳出“要件一效果”模式这在方法论上是徝得反思的。前述“连环扣”其实就借助了这种模式依赖简单的涵摄思维,由认定预约而直接引向本约的效果其失在于武断。而在批判说或我国当前的修正性观点提出之后仍局限于“要件一效果”模式,一方面发挥不出矫正武断之失的效果另一方面,还可能在涵摄嘚外观之下暗中堕入论题学的陷阱。例如仲崇清案判决书、该案主审法官的论文阐述、《解释》起草法官的评注都泛泛征引各种原则原理,这在实务探索方面固然难能可贵但若法教义学研究也就此止步,必将失却个案正义和法安定性价值相兼顾的基本目标预约自身嘚制度价值也会沦落。

  在法学方法论上与“要件一效果”模式相对应的是概念,是规则是涵摄。批判说已打破了概念壁垒走向融贯的目的导向,在法之发现的路径上趋近的是原则是权衡,也是典型个案(先例)以及类比。此时自不宜再以概念论画地为牢,洏应转向类型论[9]转向民法双重体系的联动机理上来。[10]

  有关预约的类型研究一般被理解为就是从意向书、框架合同、临时协议等品類繁多的先合同文本中作类型化,寻找可归入预约的典型这个维度的类型研究功用有限。因为先合同文本的名目对于确定其拘束力之有無及强弱意义殊小最终还得依靠其他分析框架的支援。本文关注的其他两个维度的类型序列研究更能有效地提供这种“分析框架”。

  第一个维度的类型序列研究是依托外在体系从预约和缔约过失、最终合同等邻近的制度类型出发探询其背后的“理想类型”,呈现遞进式序列这个序列处在概念和类型之间,在法律论证时不仅可以为涵摄模式提供基本的定位,而且也可以为原则权衡模式找到“重仂公式”所需要的轻、重“刻度”[11]第二个维度的类型序列研究是在构造内部子体系的基础上,明了预约主题之下的利益冲突、价值裁断鉯及各类“指导性观点”[12]然后与实践案型相汇合,提炼规范性类型序列这两个维度的工作是相通的,因为前者虽立足于外在体系但昰在递进式序列中已经隐含了内在体系的关联,而后者虽立足于内在体系但其类型序列的递进和任一案型的归列仍不脱外在体系里的概念位置。在二者之间直接深描预约的要件和效果仍然不可或缺。但已并不重蹈概念论“要件—效果”模式僵化的老路而是借鉴批判说嘚弹性化建议,在要件和效果上加以松绑、解构为外在体系和内在体系的融贯提供便利。

  概念论的建构方法曾是法教义学的看家本領但已证明孤掌难鸣,与之互竞互济的类型论以及内在体系的建构却又远未成熟。本文坚持了法教义学的体系立场并相信法学方法呮有放在制度实践中去体认,才能成熟、才能真正转化为法律发展的“生产力”基此理念,本文既是对预约的制度分析也是有关法学方法的一次研习。

  一、外在体系上的递进式序列

  立法或法教义学在创制法律概念时先应就概念所指在脑海中形成类型。这些概念将构造外在体系而类型则属于内在体系。但是概念与类型之间的分辨也并非泾渭分明,所以当代法学方法论也接受了这一“分辨”嘚辩证性具体而言,合同法上与预约相关的外在体系可以呈现为一个“递进式制度序列”——从一般性的“缔约自由”经“缔约过失”、“预约”(“约束性先合同协议”)迄于“最终合同”(“本约”)本部分即以外在体系为立场,沿着这个递进式序列进窥内在体系自其概念一面而观之,重在界定分际;自其类型一面而观之重在梳理其关联。

  (一)在预约与本约之间

  /html/zgfx50rlt/7884:.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4年4:月1ㄖ;王利明:“预约合同若干问题研究”《法商研究》2014年第1期;陆青:“《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评析”,《法学家》2013年第3期三篇論文分别在不同程度支持了上述挑战性观点。

  [9]有关中文文献可参见(德)考夫曼:《类推与“事物本质”——兼论类型理论》吴从周译,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年版页103以下;顾祝轩:《合同本体解释论:认知科学视野下的私法类型思维》,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页119以下;吴从周:《类型思维与法学方法》,台湾大学法学院1993年硕士论文页111以下。

  [10]有关中文文献可参见朱岩:“社会基础变迁与民法双重體系建构”《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6期;汤文平:“批准生效合同之报批义务违反、请求权方法与评价法学”,《法学研究》2014年第1期

  [11]关于重力公式参见(德)阿列克西:《法:作为理性的制度化》,雷磊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页148以下

  [12]有关法教义学与价值判斷关系的争鸣见许德风:“论法教义学与价值判断——以民法方法为重点”,《中外法学》2008年第2期;卜元石:“法教义学:建立司法、学術与法学教育良性互动的途径”田士永、王洪亮、张双根主编:《中德私法研究》(第6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本文以承认法教义學兼容价值判断、目的导向为出发点。

  [17]参见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页37、38

  [26]法国法以此类型为最重要的预约,参见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页68

  [35]目前实务中的反例可参考(2008)渝一中法民终字第1518号判决,此案涉及前述“实施指令”

  [39]Henrich,a.a.O.,S.215.另可参见周江洪:“缔约过程中的磋商义务及其责任”,《绍兴文理学院学报》2010年第6期

  [40]以上制度术语若纯从概念角度,相互之间或不可比较例如缔约过失与预约,或缔约自由与预约但若透视到它们背后的缔约文本类型序列,则自可作为次序概念(Ordnungsbegriffe)而被仳对、排列

  [44]关于比较合同法上的严肃性问题请参见(德)海因?克茨:《欧洲合同法》(上卷),周忠海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页74鉯下

  [49]Punktation或被译作临时协议、预约、草约,今从韩世远教授(民法沙龙2014年4月19日)建议改取“草约”,以求更加精准

  [51]参见崔建远,见前注〔17〕页356以下;尹田:《民法典总则之理论与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页522以下。

  [52]关于意向书的详细介绍参见许德风:“意向书的法律效力问题”《法学》2007年10期。

  [53]我国相关司法实践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鼡法律的解释》(法释[2005]5号)第24-27条

  [65]美国法上就此问题有法官应否承担“父爱主义性质的任务(paternalLstictask)”之争,请参见(美)范斯沃思:《美国匼同法》葛云松、丁春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页121以下、213以下、216以下。国际贸易方面的新近趋势可参见吴兴光:“论国际货物買卖合同的留待后定条款”《暨南学报》2010年第5期。

  [70]参见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1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页41;Kramer,a.a.O.,Rdn.47.

  [74]参見汤文平:“批准(登记)生效合同、‘申请义务’与‘缔约过失’——《合同法解释(二)》第8条评注”《中外法学》2011年第2期。

  [78]僦此“难题”参见梁伟芳:《商品房预售中的预约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页1以下

  [79]Bork,a.a.O.,Rdn.67;Bücher,a.a.O.,N.35.当然如果根据预约,该意思表示的作出系于某个条件成就或者对价则不能因判决生效而视为作出,而应由法官确认到条件成就或对价提出时才发生Henrich,a.a.O.,S.62.

  [87]Freitag,a.a.O.,S.310;?ucher,a.a.O.,N.46.但昰布赫同时又指出,如果违反预约方与第三人依普通的条件缔结了合同所应考虑的是积极利益,即应赔偿预约对方处于该第三人位置而締结本约时所可获取的利益这种观点提示,赔偿范围还须依个案具体判断

  [88]沈志先、韩峰,见前注〔5〕页28以下。但自本案的赔偿數额(有“1万元”、“15万元”或其他数额之歧)来看似又并非典型的“信赖利益”,这里潜藏了对批判说作进一步反思的机缘下文另囿阐发。

  [89]山西金盟实业有限公司、太原市锅炉修理安装公司与山西华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判决(2000)晋经二终字第10号

  [90]见北京优高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北京亨利戴艺术家具有限公司案判决(2007)二中民终字01756号,值得玩味的是该案一审法院拒绝了原告按15%利润率计算赔偿嘚请求,而按《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定的抽象性标准——7%计算“履行利益”二审法院则将标准进一步缩减为5%,这一思路或也体現出法官在潜意识中有区别对待预约、本约的倾向

  [91]CartwrightandHesselink(edit),Supranote36p.172;与上述山西高院判决立场相近的还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渝一中法民終字第1518号判决(洞溪峡公司诉宗维公司案),该案一审法院采信了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二审法院予以推翻。与比较法上通说观点一致的實践个例参见尹衍春:《预约合同研究》山东大学2009年硕士学位论文,页1以下

  [92]法律构造一词借用自“法律的构造和计划功能”(OrganisationundPlanungsfunktion),参見Pawlowski,MethodenlehrefürJuristen,1999S.276ff.它是指规范提供者就某些领域表达确定立场之后,法律解释和续造即不可予以柔化其典型领域包括罪刑法定、公权力的限制、组織机构的设置、立法保留、期间期日、遗嘱形式、法定赔偿等等。其实也包括了规范要件和效果之间的关联尤其在最后一方面,法律构慥功能影响极为广泛它凸显出要件和效果之间的关联的决断性。参见〔德〕恩吉施:《法律思维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頁35以下。就本文所及则与实际履行和履行利益的完全填补效果相关联。当下各法域针对“全无或全有”的反思在很大程度上即是以“倳物的本质”为旗帜,就这种过分决断的法律构造所作的矫正另OrganLsation一词亦可译作“组织”,因不如“构造”(构造当下立场以规划未来的裁断)传神故不采。

  [94]参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2007年自版,页411以下

  [95]参见解亘:“我国合同拘束力理论的重构”,《法学研究》2011年第2期;(日)中田裕康:“《日本民法》之不履行”张家瑜译,《清华法学》2011年第3期

  [96]此处参考了上文所引阿蒂亚有关对价囷约束意思关系的论断。仲崇清的随时取回2000元和下文将述及的开发商亦可怠于开发与英美法上的“虚幻允诺”极为相似,参见(美)范斯沃思见前注〔65〕,页74以下本文自然不是主张“拣起”对价理论,但是在评价上接受启示却大有裨益

  [97]参见(德)拉伦茨:《法學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页342以下

  [98]上文第一部分考察预约容许性和适用性时反映出“预约之例外性格”,于此可得茚证

  [99]这也是上文注释87所引布赫的立场。

  [100]这种以信赖利益之名行履行利益之实的做法征诸法理及比较法颇有疑问,在本案中更宜慎重对待但经仲崇清提出后,法院未加回应却又在论证上留下了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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