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广州市亿帆美家具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鎮大罗村罗岭南路自编3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伟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子亮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红霞*,**,*
委托代理人:李建平,**,**。
委托代理人:黄常仁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广州市亿帆美家具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議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云劳人仲案字[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議庭审理了本案
申请人认为:不服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云劳人仲案字(2016)682号裁决书。诉讼请求:1、请求裁定撤销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云劳人仲案字[号裁决书2、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离职的原因是被申請人在2016年1月28日以个人原因主动辞职,当时未提交书面辞职书辞职原因也不是说未签合同以及未交医保和社保。申请人没收到被申请人作為证据提交的《辞职申请书》辞职申请书没有公司相关人员的签收记录及同意意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辞职申请书》是伪造嘚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因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贵院判决支持申请人全部申请请求。
被申请人同意仲裁裁决
本院认为: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决合法合理,且悝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申请人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仲裁庭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申请人的撤裁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仲裁庭认定事实清楚,裁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
综上所述仲裁庭裁决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的撤销仲裁申请理由不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市亿帆美家具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云劳人仲案字[号仲裁裁決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