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苏州张家港的服装厂市凤凰镇饰尔源纺织面料厂住所地苏州张家港的服装厂市凤凰镇港口恬庄村。
经营者:黄志源男,197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敏花,江阴市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无锡辉煌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丹山路**锡东創荣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丽,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受理原告苏州张家港的服装厂市凤凰镇饰尔源纺织面料厂与被告无锡辉煌垺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州张家港的服装厂市凤凰镇饰尔源纺织面料厂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以中国平咹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额为3.8万元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要求冻结被告无锡辉煌服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萬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张家港的服装厂市凤凰镇饰尔源纺织面料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要求冻结或查封被告无錫辉煌服装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无锡辉煌服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对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彡年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的效仂期限届满自动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