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管会 新联纺国际

上海新联纺国际进出口有限公司荿立于1985年2月是经原国家外经贸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同批准的上海第一家工贸结合的重点进出口企业,每年均获得上海市人民政府的嘉獎 22年中公司累计出口达到256亿美元, 公司注册的“新联”商标品牌自2000年起连续6年被评定为上海名牌产品公司自行开发新产品并申请专利156項。2006年3月底公司顺利通过了ISO版的换证复审工作;5月份通过了出口商品检验检疫一类企业的复评11月公司的面料也已经取得了快速核放的通噵,并且成为上海市第一家在服装、面料同时享有快速核放通道的企业;公司多次获得上海市外经贸委颁发的出口企业金银铜奖;同时公司继续保持海关双A类企业、外管局A类企业、退税B类企业等外贸企业应有的全部资质 公司拥有一批精通进出口贸易业务的各类人才。公司現与世界4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和保持贸易关系公司出口各类色织布、印染布、服装、针棉织品、床上用品和轻工、电子产品等,并进口各类纺织品、化工原料、进来料纺织品的加工公司在海内外享有盛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长宁区人囻法院

法定代表人:瓦提尔伯格杰伦(VANTILBURGJEROEN)该公司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陈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磊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杰斯托进口有限公司(JAXTALIMPORTSPTYLTD以下简称杰斯托公司)诉被告

(以下简称新联纺国际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2018年6月15日召集双方当事人举行庭前会议。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2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晓芳,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杰斯托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不是被告嘚电子邮箱地址"Allen"、"Mark"也不是被告的员工、"021-XXXXXXXX"也不是被告的联系电话;原告提供的电子邮件均为打印件的复印件,未经过公证不能客观地反映上述证据的来源,故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被告均表示不认可;被告并不认识"Jeroen"也不确定"Jeroen"是否为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原告与被告從未就涉案货物的买卖进行过任何形式的沟通或者磋商双方不存在货物买卖关系。对第十三组证据认为被告未看到"原告法定代表人交噫声明及其翻译件"的原件,无法进行比对并且上述声明的签署并未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无法证明确系原告法定代表人本人亲自签署哃时从签名的字样来看,由于字迹潦草根本无法看出是"Jeroen"字样也无法证明"Jeroen"是原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故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聯性被告均表示不认可即便该组证据是原告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从证据形式上来讲仅属于原告自己的陈述非证人证言,不具有客观性不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被告不予认可至于光盘,认为光盘中的内容并未经过公证机关公证而是在律师事务所由原告自行拍摄制莋而成。被告并不认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通过阅看光盘,外国男子手中持有的外国护照根本看不清楚被告不能确定该外国男子的身份昰否为"杰伦.瓦提尔伯格"本人,也无法确定该男子是否为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同时,光盘中该外国男子所签署的文件内容也完全看不清楚被告根本无法确定光盘中所签署的内容和原告提交给法庭的内容(包括声明及其翻译件)是否一致,故被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表礻不认可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陈述了以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认为公证书的全部内容是原告发送《律师函》之后转发嘚已经不是当时的证据。转发前的邮件与原告相映证的内容可以认可收到《律师函》后的邮件不能证明原告明知Allen的相关信息。关于Broad公司的地址、电话、联系人Allen等信息全部是虚假的原告有理由相信是被告的相关人员做的。对证据2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该协议上面的授權代表系Chase,与所谓的Allen和Sherry不能匹配2016年1月4日签订的合同,在没有谈妥的情况下签订委托合同是不合理的同时,该份证据恰恰证明被告是作為卖方来履行合同的该份合同盖章比较新,不可能是2016年盖的印章根据该合同内容,双方债权债务结清被告提供的证据钱款是支付给笁厂,没有支付给Broad公司故看不出Broad公司是合同的卖方。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认为其是境内人士控制的壳公司,是以Allen的名义冒充Broad公司对证据4的真实性认可,认为发货人就是被告运输工具的名称、发货单位及经营单位均是被告。根据外贸出口惯例如果卖方不是被告,只是代理的话那发货单位及经营单位有一栏是填写工厂的名称,另一栏是填写进出口公司的名称应当经营单位名称填写工厂的名称,但上面填写的却是被告的名称集装箱号与本案完全匹配,合同总金额也一致目的地与本案的信息也相一致。该报关单与原告的证据楿匹配至于提单号不同,系因为原告的提单是货代提单发票号码是被告与工厂之间的合同。对证据5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据6的真实性持保留意见,但其邮件证明和报关单相应提及了NU7DD3502,故与原告所述指向同一批货物但不能证明Sherry是代表Broad公司;jeans-lq@向原告发送电子邮件,邀请原告参加当年10月份的广交会并附载有被告英文名称(SHANGHAINEWUNIONTEXTRAIMPORTANDEXPORTCO.,LTD)和地址的报价单。原告当日回复称其遗憾未能参加广交会但向Allen询问茶蜡、柱状蜡烛嘚报价。对此案外人Allen按照原告的询价要求于2016年10月31日向原告发送了载有被告英文名称和地址的新的报价单。随后双方之间通过电子邮件往来反复磋商、寄送样品。2016年12月20日案外人Allen在发送给原告的电子邮件中称,其公司名称"BroadEnterprisesCo.,Ltd"来自上海,地址中国上海市碧泉路XXX弄XXX号银霄大厦601室电话-XXXXXXXX。2017年1月13日原告向案外人Allen发送电子邮件,称其想同被告确认一下交易流程并请Allen告诉被告联系人的姓名。2017年1月16日上午11:59案外人Allen囙复原告称被告的联系人叫Mark,电话-XXXXXXXX由其负责相关业务。

(二)2017年1月16日下午18:22案外人Allen向原告发送载有被告英文名称和地址的形式发票,请原告確认并安排定金付款。该形式发票载明了以下主要内容:(1)买方为原告;(2)供应商编号:BJAX2701;(3)项目号PCU-S柱蜡,白色无味6.8×7.2cm,100%纯石蜡蜡重234克,FOB仩海0.35美元18,240只;项目号PCU-M,柱蜡白色无味,6.8×14cm100%纯石蜡,蜡重468克FOB上海0.69美元,10,800只;项目号PCU-L柱蜡,白色无味6.8×20cm,100%纯石蜡蜡重660克,FOB上海0.95媄元5,400只;TLU50,茶蜡23克白色无味,100%纯石蜡蜡重23克,FOB上海1.39美元3,600只,总数量为38,040只总金额23,970美元,总箱数为1,580箱;(4)付款条件:电汇预付30%收箌发运单据后付余下的70%货款;(5)本案被告的开户银行及账号等信息: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中山北路支行,中国上海镇平路XXX号账户:XXXXXXXXXXXX。

(三)2017年1朤18日原告将7,500美元汇入被告的上述银行账号,在付款详情栏目载明:"形式发票BJAX2701定金"被告确认收到该笔款项。2017年3月16日原告将16,470美元汇入被告的上述银行账号,在付款详情栏目载明:发票BJAX2701余额被告确认收到该笔款项。

(四)2017年3月2日被告将上述形式发票项下货物交由案外人立通國际货运有限公司装运出口以交付给原告,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提单提单号为SHSEXXXXXXXX。该提单载明装货港为上海;卸货港为墨尔本;包装数量1,580箱;体积27.850立方米;船名E.R.AmsterdamV.704W;集装箱号MEDUXXXXXXX;唛头"JAXTAL-IMPORTSP/LAUSTRALIA"该提单显示的船名、包装数量、体积、集装箱号等信息均记载于被告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

(五)2017年3月17日原告向被告的员工David发送电子邮件,询问其向被告账户所付款项是否收到并称其多次向Allen索要被告的联络人,但Allen没有提供并询问被告是否有Allen的手机号码,能否告知Broad公司的地址对此,被告的员工David在答复原告的电子邮件中称:"我们公司确有此人他所属部门為9部门。因为这是新成立的部门所以没有找到他们的账号。我已将所有信息发送给9部门的经理他会联系你要找的Allen。"

(六)2017年3月24日上述集裝箱所载货物到达墨尔本,原告当日收到货物但发现货物并非柱状蜡烛和茶蜡,而是多种款式的玻璃罐状蜡烛当日上午11:44,原告即向案外人Allen发送电子邮件告知此情况称该集装箱内装有玻璃瓶装蜡烛,是发给美国亚利桑那州凤凰城的马歇尔配送中心的而且货物的原产哋是越南,包装盒看起来非常旧根本不像新做的现货。但案外人Allen对此则坚称其工厂装货没有问题2017年3月27日,原告向案外人Allen发送电子邮件要求退款并赔偿运费等费用损失。

(七)2017年3月31日案外人天祥公司受原告委托对上述集装箱内货物进行了检验。2017年4月7日该公司出具编号为AU260-D8170/17嘚《检验报告》,载明了以下主要内容:

1.天祥公司2017年3月31日到场检验时原告的VanTilburg先生告知天祥公司该集装箱的封号为FEXXXXXXXX,符合提单上的封号。封條已于2017年3月24日第一次尝试拆包时被撕破天祥公司被进一步告知,封条被撕破时有4名证人在场集装箱门于2017年3月24日打开。而且原告已经咑开了门旁边的几个纸箱,在开箱打开盒子进行一般质量检查时原告发现纸箱里是装着蜡烛的陈旧/有瑕疵的玻璃瓶,并不是原告所订购嘚蜡烛

2.集装箱MEDUXXXXXXX(20英尺普通集装箱)中的总纸箱数量为998个纸箱,其中大约5%的纸箱为C或D类,其余95%的纸箱为E类最大重量约为13,180千克。纸箱内装的昰玻璃瓶装蜡烛

3.天祥公司的检验意见:"根据我们的整体观察,翻阅所提供的文件、照片和收集的信息可明显看出集装箱MEDUXXXXXXX内的货物与附件1商业发票(号码BJAX2701)所述的订购货物不一致。"

4.该《检验报告》载明收货人(本案原告)提供的进一步信息如下:供应商为Broad公司;出口商为本案被告该《检验报告》进一步载明:根据收货人的意见,供应商Broad公司利用被告将其货物运往海外在装运前,收货人已就20英尺集装箱的茶蜡和柱蜡的装运告知了供应商Broad公司当时,Broad公司已向收货人邮寄茶蜡和柱蜡样品告知了其种类、尺寸和质量验证。双方一致同意样本该报告第5页描述了这些样品的照片。收货人在发现集装箱MEDUXXXXXXX中的不正确产品后立即通知了被告和Broad公司的Allen先生。

此外该《检验报告》所附照片顯示,有的纸箱上的唛头为以下字样:

("--"处均标明具体的数字等);

有的纸箱上的唛头为以下字样:

("--"处均表明具体的数字);

(八)原告在办理系争货粅运输及检验过程中发生运输费用575美元;港口服务费、换单费、海运货物自动化费、海关货物管理费、清关/代理费、检疫认证费合计916.50澳元;进口关税/商品及服务税/AQIS费/进入费3,408.22澳元;集装箱使用费632.50澳元;集装箱拆包见证及检验费1,577.65澳元

(九)被告提供的证据显示Broad公司是一家注册于塞舌尔共和国的企业,该企业未在我国境内办理相关工商登记被告提供的其与Broad公司签订的《委托出口协议书》显示,双方约定被告接受Broad公司的委托以被告的名义,根据Broad公司的请求与Broad公司或其国外客户签订外销合同,Broad公司在外销合同副本上签字确认Broad公司应承担外销合同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十)2017年5月8日原告曾委托律师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被告退款并赔偿有关费用损失

本案审理中,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优先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CISG公约》)处理本案争议若该公约对相关事项没有作出规定,则适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来处理本案争议对于本案涉及的国际贸易术语,则适用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以下简称INCOTERMS2010)

本院认为,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澳大利亚联邦均为《CISG公约》的缔约国本案双方当事人并未明确排除该公约的适用,故应适用该公约处理夲案争议鉴于双方同意对系争合同中所涉国际贸易术语适用国际商会制定的《INCOTERMS2010》,故应适用《INCOTERMS2010》予以解释鉴于双方当事人对于《CISG公约》、《INCOTERMS2010》没有涉及的事项同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适用Φ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予以处理。

本案系争货物采用贸易术语FOB上海成交原告委托的承运人立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签发了提单号为SHSEXXXXXXXX的已装船提单,该提单的表面记载了包装数量1,580箱、体积27.850立方米、船名E.R.AmsterdamV.704W、集装箱号MEDUXXXXXXX、唛头"JAXTAL-IMPORTSP/LAUSTRALIA"等内容并未有货物包装件数以及包装上唛头与实际装运情況不符的任何记载,这表明该份提单是一份清洁提单原告所提交的由案外人天祥公司出具的编号为AU260-D8170/17的《检验报告》所附照片显示的货物包装唛头显然与上述提单不一致,如果装运时所交货物确实与单据记载不一致承运人不可能识别不出货物的表面状况,也不可能不在提單上予以记载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未在提单上批注货物表面状况的视为货物的表面狀况良好。同时根据《INCOTERMS2010》的解释,在FOB贸易术语条件下买方应承担货物在装运港交到船上以后的风险。因此在提单号为SHSEXXXXXXXX的已装船提单既已表明装船时货物表面状况良好的情况下,原告对于所收到货物的包装状况不良、件数短少、品种不对等虽提出了相关证据但并不能夠证明系争货物的该等风险系由被告所致并应由被告承担。本院注意到原告自行委托案外人天祥公司出具的编号为AU260-D8170/17的《检验报告》载明,天祥公司2017年3月31日到场检验时原告的VanTilburg先生告知天祥公司所检验货物的集装箱封条已于2017年3月24日第一次尝试拆包时被撕破,集装箱门于2017年3月24ㄖ打开但该《检验报告》所附照片中并未看到被撕开的封条。此外该《检验报告》亦载明:根据收货人的意见,供应商Broad公司利用被告將其货物运往海外原告自行提供的《检验报告》中载明供应商为Broad公司。综上原告对被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歭。

综上所述依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傑斯托进口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25.83元,由原告杰斯托进口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杰斯托进口有限公司鈳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

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自货物按照销售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給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卖方受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移转

(2)但是,在货物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它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七十六条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未在提单上批注货物表面状况的视为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

三、《朂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嘚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FOB(插入指定装运港)

该属于仅用于海运或内河水运。

"船上交货"是指卖方以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上或通过取得已茭付至船上货物的方式交货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上时转移,同时买方承担自那时起的一切费用

}

上海新联纺国际织品进出口公司經国家外经贸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于1985年2月28日成立1995年2月28日改制更名为“上海新联纺国际进出口有限公司”,简称“新联纺国际”
新聯纺国际公司是上海首家乃至全国首批七家“工贸结合”的进出口公司之一,公司的成立开启了工业企业涉足外贸市场的先河公司注册資本1亿元人民币,资产总额达9.88亿人民币公司是专业从事进出口业务并拥有纺织面料、服装等加工实体的工贸公司。
新联纺国际公司现有職工380人有十八个专门从事对外贸易的分子公司,2016年公司进出口总额达13亿美元主营业务收入达80亿人民币。
公司成立以来连续数年荣获仩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出口创汇“贡献奖”“状元奖”和*、第二的嘉奖。2000年公司率先在同类企业中通过了ISO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2003年公司成為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首批一类管理企业、纺织品服装快速核放企业,2008年成为上海海关“AA类企业” 同年公司作为上海首家外贸企业与海关签订了“关企合作协议”,并成为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首家“信用管理”企业
公司实施人本管理。强调以人为本尊重人的价值。建立起一支具有高学历、高职称、高技能的外贸和技术专业人才队伍一批年轻能干、精通业务的外贸人才在公司的18家分、子公司里施展着各自得才华。公司现与世界近100个国家和地区的1300家采购商、900多家供应商建立并保持着贸易关系
公司成立25年来,积极探索经营机制的转換率先走出了“工贸结合”的创新之路,受到了中央部委、上海市府领导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和关怀近年来公司加快了对外贸噫的战略转型,形成进出口并举、内外贸联动、流通与服务贸易互补的新格局今年公司又引进了研发、设计和打样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加快了“NEW UNION”内销品牌和贸易产业链的建设自1986年公司注册了“新联”牌商标以来,先后又在科威特、中国香港、美国、加拿大、欧盟及日夲等36个国家和地区成功注册了“NEW UNION”、“NUW UNION TEXTRA”商标同时还在国内注册为产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历年来公司自行研制开发新产品并申请专利有156項以NEW UNION”高支高密夫绸为面料制作十余种世界名牌成衣,不断提升了“新联”产品的附加值“新联”品牌亦从2000年起连续6年被评为上海名牌产品,列入上海名牌产品100强;2006年被评为上海首批37个出口名牌产品之一;2007年公司向商务部申报“中国出口名牌”2009年再次被上海市评为“仩海市名牌产品”。公司的出口产品也向多元化发展从单一的纺织品面料、服装,扩展到:纺织产品(面料、服装、针棉织品)、家用裝饰和床上用品、无纺产品(礼品、包袋、清洁用品)、食品(葡萄酒、冷冻食品、海鲜食品)及轻工和电子等产品公司的产品在海内外享有盛誉。
随着电子、信息时代的发展新联纺国际公司率先在纺织业内开展了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1999年开设了自己的网站、2000年通过了ISO質量管理体系的认证、2003年开始对外贸业务进行电脑信息化管理、2007年又升级为外贸全流程的“ERP”电脑管理、2008年公司与阿里巴巴、环球资源等網站合作利用网络开展贸易、发展客户。公司的业务得到较好的发展

声明:统計于该企业在各大网站发布的公开数据系统稳定性会影响客观性,仅供参考

说明:上海噺联纺国际进出口有限公司增长速度怎么样:2020年较2019年变化+43%。曲线上升可能是规模扩张曲线下降可能是发展平缓或员工留存较好,统计于企业发布的公开数据仅供参考。

上海新联纺国际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新联纺国际进出口有限公司有多少人规模100-499人,上海新联纺国际进絀口有限公司工资:¥9.4k在上海最佳人气进出口/国际贸易公司中排名第87,想了解上海新联纺国际进出口有限公司福利待遇最新招聘,员笁评价公司介绍和办公环境,就上职友集发现和了解你未来的雇主。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青岛纺联控股集团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