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辽中县潘家堡镇凤辉兽药商店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
被告张强男,50岁汉族,现住沈阳市辽中区
被告宋景英,女50岁,汉族现住沈阳市辽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中县潘家堡镇凤辉兽药商店诉被告张强、宋景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中县潘家堡镇凤辉兽药商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自愿承担。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