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朝阳区社保局疫情期间上班吗?

导读尽量减少外出活动,避免去疾病正在流行的地区、减少春节期间走亲访友聚餐、减少到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活动建议外出佩戴口罩,减少接触公共场...

尽量减少外出活动,避免去疾病正在流行的地区、减少春节期间走亲访友聚餐、减少到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活动建议外出佩戴口罩,减少接触公共场所的公共物品和部位,随时用洗手液洗手。不信谣、不造谣,发布和传播信息以正规媒体为准。居室勤开窗,经常通风,保持良好卫生和健康习惯。主动做好个人与家庭成员的健康监测,出现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应主动戴上口罩及时就近就医。请务必严格执行“每日报告”制度。请务必保持通讯畅通。。数据来自百度疫情实时大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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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爆发以来,各地区实施了严格的疫情防控措施。受疫情影响,中小企业陷入经营困难的境地。众志成城,万众一心,让我们一起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应对疫情,企业如何处理好与员工的关系,如何支付工资等,为了企业良性发展顺利度过难关,这些法律知识你一定要知道。

(一)劳动合同订立、履行与变更

问:用人单位能否以患有“新冠肺炎”或以“新冠肺炎”被隔离观察为由拒绝聘用应聘人员?

答:不能,涉嫌就业歧视,有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风险。

问:用人单位已向应聘人员送达录用通知书,能以疫情防控为由取消录用吗?

答:不能。仅以疫情防控为由取消录用,否则存在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风险。

问:各地政府政策就复工要求规定不一,多地用工的应采用何地的标准?

答:原则上以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为准,除非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问:因“新冠肺炎”被隔离治疗或进行医学观察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劳动者无法按时返岗复工,能否按旷工处理?

答: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不能按旷工处理。

问:防疫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答:应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一般用人单位,员工仅以用人单位不提供口罩为由不到岗,缺乏依据。

问:企业安排员工待岗的,应从什么时间起算?

答:应以企业通知之日起计算,建议企业与员工签订待岗协议,明确待岗期限及待岗期间待遇问题。

法律依据:劳动法确立了企业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可以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来作为对企业进行管理的“规矩”,因此“待岗制度”待遇如果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可以被认定为合法。

待岗的情况大约有几种情况:

1、劳动者违反相关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给企业造成了损失,企业为惩戒该劳动者,根据前述文件的规定或者约定,安排劳动者在一定限期内待岗,待岗期间支付一定的生活费用。

2、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无法安排职工岗位,暂时性安排职工下岗但超过一个月的时间,在度过困难时期后再考虑安排职工重新上岗。待岗期间,职工可以领取一定的生活费,并由企业继续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企业由于改制或者被兼并、收购其他企业或者与其他企业合并的情况下,需要对机构或者岗位进行调整,暂时无法安排劳动者工作,但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又不能随意解除劳动者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各地的政策一般明确企业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不仅需要支付生活费,还应该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问:员工不同意待岗的怎么办?

答:企业停工停产的,员工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

问:在疫情情况下,员工个人辞职的,对企业有什么影响吗?

答:员工个人辞职的,企业无需承担经济补偿金,正常办理离职手续即可。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上6种情形,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问:在疫情情况下,员工因担心被感染,拒绝企业安排的工作任务如何处理?

答:员工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岗的,企业可以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问:如果企业有特殊情况要求员工上班, 员工拒不上班, 能否以旷工处理?

答:如果出现以下情况, 劳动者拒不上班, 用人单位可以以旷工处理:

1、发生自然灾害、 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 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 交通运输线路、 公共设施发生故障, 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 须及时抢修的;

3、 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 保养的;

4、 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 或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 以及商业、 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 运输、 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5、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果其他情况, 则企业不能按照旷工处理。

问:企业可以拒绝曾患病已治愈的员工回企业上班吗?

答:治愈的患者现在是健康的。如果员工已治愈或已排除传染病嫌疑,不能拒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问:企业确实经营困难,需要裁减人员的怎么办?

答:企业可以与员工协商,协商一致双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企业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问:员工不同意裁员的怎么办?

答:如员工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40条情形,企业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违法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可以要求撤销解除、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企业支付双倍的经济赔偿金,额外增加企业成本。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问:患病肺炎员工、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在治疗期、隔离期、留观期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或终止吗?

答:企业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41条解除该类人员的劳动合同。在这期间劳动合同届满的,应顺延至医疗期满、隔离期满、留观期满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问:企业可否迟延发放工资?

答:根据司法实践,企业在约定工资发放日期后7日内发放,通常不会构成拖欠工资。企业如生产经营困难的,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支付,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问:2020年1月24日-2月2日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1月25日、26日、27日为法定假日,企业应正常支付工资。其余期间属于调休公休假日,不需支付工资。

问:2020年1月24-2月2日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工作的,如何支付工资?

答:1月25日、26日、27日为法定假日,用人单位应支付300%工资,即在正常支付工资后再支付二倍工资;1月24日、1月28日-2月2日为调休的公休假日,用人单位首先应安排补休;如无法补休的,用人单位应支付200%工资,即在正常支付工资后再支付一倍工资.

问:2020年2月3日-2月9日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北京市自2020年2月3日起正式上班,2月3日-7日为工作日:

1.企业安排职工上班的(包括在家办公、灵活方式办公)应支付正常工资;

2.用人单位单方面安排员工休息的,企业应支付正常工资;

3.受疫情影响,如因交通不便或员工个人原因无法到岗上班的,可由员工申请事假或年休假或调休以后的公休假日,除年休假需支付正常工资外,事假可以不发工资,公休假日无需发放工资;

4.员工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到岗的,企业应正常支付工资。

5.2月8日-9日为公休假日,企业无需支付工资。

问:因防控疫情影响单位延迟日期发放工资的,是否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答:不构成。当然,单位应当在复工后第一天就立即向职工补发工资。

问: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劳动者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

答:企业应当视同上述人员在上述期间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

问:医学观察期期满、 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后,企业职工因病继续在家休养的, 企业如何处理?

答:肺炎患者在治疗期内工资正常支付;治愈后仍需休假的,企业可按照医疗期待遇支付病假工资,北京市规定病假工资最低标准为北京市最低工资的80%。

问: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

答: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应当区分不同情况确定。

问:疫情期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或停工停产的,可否不支付工资?

答:协商延期支付。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按停工停产待遇支付。

问:企业因疫情而停工, 停工期间的工资怎么计算?

答:如果停工, 工资的支付标准则非常明确,一个月内正常发放, 超过一个月的,则看情况。

问:因疫情影响企业停工的,员工如何安置?工资如何发放?

答:企业可以跟员工协商,达成一致后可以采取如下几种方式:

1.安排员工待岗:如企业长期停工的,可以安排员工待岗。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员工正常工资;自第二个工资支付周期开始,可以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的70%发放最低生活费;

2.签订劳动合同中止协议:约定在中止履行期间,企业无需支付工资,劳动者亦可做其他营利性工作,双方可就工资、社保问题进行协商约定,在中止期限结束后,双方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3.安排员工休假:如短期内停工的,可以安排员工休假,包括年休假、福利假、调休以后的公休假日,在复工后可以每周六天工作制。年休假期间应支付正常工资,福利假期间待遇按照企业制度执行,公休假日无需支付工资。

问:用人单位可否因疫情防控安排劳动者延时加班,加班时长是否有限制?

答:可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在一定程度上可突破加班时长的限制。但应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

问:延迟复工期间提供劳动的,工资怎么算?

答:各地规定不同,北京市属于灵活安排工作期间,不属于休息日,工作的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问:外地返京人员隔离14天内工资如何支付?

答:目前现有政策文件并未明确规定。笔者认为:

1.如由重点地区返京必须接受隔离的,企业应正常支付工资,这种情况下可以参考适用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员工无法正常提供劳动的规定;

2.对于其他地区返京自我隔离14天的,企业可安排其灵活办公,企业支付正常工资。如无法安排工作的,可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福利假、调休以后的公休假日

问:原本在春节延长假期和延迟复工期间请休了年休假,已请休的年休假是否视为已经享受?

答:1月31日和2月1日请休了年休假,应视为未享受,劳动者可以另行申请享受。

2月3日之后延迟复工期间请休了年休假的,原则上双方应按照原先确认的假期性质和时间履行,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变更

问: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

答: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出现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的可以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为抗击疫情需要属于此类特殊情形,用人单位为抗击疫情安排员工加班,劳动者必须服从。

非因上述原因,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

问: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可否申请特殊工时?

答:可以申请特殊工时,也可以采用灵活工时(如缩短工时、弹性上下班等),确保用人单位正常运营。

问:员工不同意休年假、福利假、调休公休假日的怎么办?

答:企业有权安排员工休假,员工应服从企业安排。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问:医护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是否构成工伤?

答:构成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问:如果被派到武汉工作而感染的, 是否属于工伤?

答:属于。工伤指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害, 受伤与工作具有密切关联性。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予以认定。

问:普通的员工, 作为志愿者支援防疫而被感染, 是否可以认定工伤?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二)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问: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构成工伤?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问:职工因出差或上班过程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而患病的,是否能认定工伤?

答:一般情况下,难以认定为工伤。但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有认定工伤的可能

问:志愿者在防治疫情的志愿活动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构成工伤?

答:符合“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这一情形的,存在认定工伤的可能。

问:确诊新型肺炎后的非隔离治疗期间,劳动者是否享受医疗期相关待遇?

答:职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其他疾病需要治疗时(被采取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时除外),职工享受医疗期的有关待遇。

问:劳动者被确诊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费用?

答:具体根据缴纳社保情况确认,如用人单位已经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医疗费用。如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将承担相应医保费用。

(五)劳动关系解除与终止

问:“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答:不能笼统而定,需要根据劳动关系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关键判断是否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者主要条款无法履行,或者若继续履行将出现成本过高等显失公平的状况。

问:员工以担心染病为由拒绝上班,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不可以。疫情原因不是企业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企业如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仍然需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且当前疫情下国家及地方政府均不鼓励企业裁员。

问: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答: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上述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若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提出解除,或双方协商一致的,亦可解除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问: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关系?

答: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期限应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问:用人单位能否与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且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答:构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动者的行为情节较轻,尚未构成犯罪,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问:劳动者在2020年春节前已提出离职,现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离职是否有法律效力?

问:企业因疫情而影响生产经营时如何妥善处理劳动合同变更?

答:涉及员工重大利益的劳动合同变更应遵循协商一致原则。可与工会签订集体合同等。

问:患有“新冠肺炎”的劳动者医疗期届满后,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区分是否痊愈,区别对待。

劳动者提出解除或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发生《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问: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答: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问:推迟复工期间,上诉期限、举证期限等诉讼期限是否停止计算?

答:不停止计算,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代理人均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进行相关诉讼活动。

问:假期结束后,因疫情未能回单位上班的, 企业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劳动关系继续存续,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这些非患病或非隔离原因但也不能在假期结束后回单位上班的,可协商年休假、 待岗、事假、 劳动合同中止等方式保持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问:当前疫情下,在社保、住房公积金缴纳方面国家出台了哪些政策?

答:北京市规定可以延期缴纳社保及住房公积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规定:延迟缴纳社会保险费。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对于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7月底。延迟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问:延期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会不会影响企业和员工正常权益的享受?

答:不会影响。企业和员工正常享受权益,购房、购车、积分落户等均不受影响

问:疫情期间企业及个人延长社会保险缴费的险种范围有哪些?

答:延长缴费包括职工养老、失业、工伤、职工医疗(含生育)保险。

法律依据: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发布参保单位(个人)延长社会保险缴费具体办法的通告》规定:一、延长缴费的险种范围:延长缴费包括职工养老、失业、工伤、职工医疗(含生育)保险。

问:延长社会保险缴费适用的对象是哪些单位及个人?

答:北京市范围内正常参保缴费的参保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包含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

法律依据:《关于发布参保单位(个人)延长社会保险缴费具体办法的通告》规定:

1.本市正常参保缴费的参保单位

2.灵活就业人员(包含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

问:延长社会保险缴费对应的是哪些月份?可以延长到什么时间?

答:对于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成功缴纳2020年1月和2月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均可以延长至2020年3月底缴费。因国务院办公厅调整春节假期,部分参保单位原定1月31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期自然顺延,同样适用于“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缴费期延长至3月底”的规定。随着疫情的发展情况,可能会继续放宽缴纳时限。

问:企业需要在什么时间内补缴社会保险费?何时开始受理补缴社会保险?

答:对于受疫情影响企业逾期办理员工参保登记、缴费义务的,企业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补缴。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缴费申报的,可以延期申报;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问:哪些行业的企业可以继续延长社会保险缴费至2020年7月底?

答:在北京市正常参保缴费,属于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行业且经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企业,可以继续延长社会保险缴费至2020年7月底。

问:延长缴费期限内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需要支付滞纳金吗?

答:企业应在规定的延长缴费期限内及时补缴社会保险费,不收取滞纳金。

问:未在规定的延长缴费期限内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会有什么不利法律后果?

答:未在规定的延长缴费期限内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视为不享受延长缴费政策,影响社会保险待遇和个人权益记录,影响参保人的购房、购车以及积分落户等需要参照社保权益记录的资格审核。超过规定期限办理补缴时,收取滞纳金。

问:疫情期间可以延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吗?延期缴存是否会中断缴存?

答:可以。疫情期间,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存在困难的,允许延期缴存,待疫情结束后及时补缴,单位所属职工住房公积金视同连续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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