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老师合同工有流产假吗?


一、关于产假、流产假天数以及产假待遇问题

1、产假天数: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另外,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延长的天数,可参见当地地方性规定。

2、流产假天数: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产假待遇:如果参加了生育保险,可享受生育津贴。关于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相关规定,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关于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关于婚假、晚婚假、晚育假问题

1、婚假天数:国家规定的婚假不超过3日。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职工本人结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假。还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婚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婚假在实务中几乎都是按照3日计算。另外需注意的是,劳社厅函[2000]84号文规定,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2、晚婚假问题: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16年1月1 日起实施。新修正的法律已经删除了原第25条内容: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也就是说,根据新法规定,晚婚假已成为历史。不过,有些地区在删除晚婚假的情形下,又在地方法规中适当增加了婚假,也算是弥补了这个“损失”了。

3、晚育假问题:随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修订,各地计划生育条例也纷纷进行修改,原晚育假也不会再保留,但是各地会针对符合政策的生育适当增加产假,具体增加天数参见当地的计划生育条例。

三、关于对女性的就业歧视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第一款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就业促进法》第27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第6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实务中已经有法院判决公司对女性应聘者支付精神抚慰金的生效判例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就业促进法》第27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即使劳动合同中有类似约定,亦属无效,女职工结婚生子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

四、关于“三期”内调岗、调薪问题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也就是说,女职工孕期,用人单位调整女职工的工作岗位时,可根据女职工身体情况合理安排相应强度的工作,但调整工作岗位后的工资水平应与原岗位工资水平相当。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工资调整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明确了不得降低工资,不是“基本工资”。

五、关于孕期、哺乳期的工作时间及加班的问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七个月内的,可以安排,但建议用人单位尽量不要安排。夜班劳动一般指在当日22点至次日6点时间从事劳动或工作。

依据法律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六、关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导致的相关问题

1、关于能否享受产假及待遇问题:妇女生育产假是法定的,不管其生育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女职工提出要求休产假企业都应当无条件的批准。国家现规定产假98天,目的是为了能够保障产妇恢复身体健康,享受产假不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条件,只要有生产的事实,就应当享受98日的产假。但是,鉴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事实,实践中一般认为产假期间不能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一样享受产假期间的相关待遇,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产假工资)。

2、关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能否解雇问题:此问题在实践中有争议,严格来说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与履行劳动合同并无直接联系,直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上的依据。劳动合同法中法定解雇条款亦不包括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情形,但从司法实践看,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对此有相应的规定,支持用人单位解雇的案例也不少。

七、关于三期内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问题

1、关于劳动合同到期: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三期”内劳动合同到期,如果女职工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哺乳期满。这里注意的是,如果是第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根据目前司法实践,绝大多数地区是不支持单位单方终止的,也就是说,如果女职工提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订立,而不是续延到哺乳期满。

2、关于劳动合同解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亦规定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对上述规定应当从以下三方面进行理解: 

(1)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即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怀孕、产假、哺乳”;

(2)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以女职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工作、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经济性裁员等为由而解除劳动合同; 

(3)如果女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虽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也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有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之行为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职场女性需注意:孕期、产期、哺乳期并不是女职工的护身符,国家法律虽对女职工进行特别保护,但保护亦有边界,女职工仍负有遵纪守法的义务,在符合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仍可解除劳动合同。

3、关于隐婚隐孕是否可以解雇问题:女职工入职时未告知公司结婚或怀孕事实,入职后公司以隐瞒事实存在欺诈行为解雇合法,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解雇不合法。法院认为用人单位的行为实际上限制了怀孕妇女获得平等就业的权利,这既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也是对怀孕妇女的歧视。

八、关于三期内被违法解雇的问题

实践中因“三期”内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纠纷,一般按照以下思路:

1、如果被解雇女职工不同意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主张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可主张用人单位赔偿劳动合同解除日至劳动关系恢复之日期间的工资损失。

2、如果被解雇女职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只是要求支付赔偿金,则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的两倍向女职工支付赔偿金。实务中个别地区还支持被解雇之日到哺乳期满的工资损失。

3、诉讼策略的选择:如果工作年限不长,选择离职主张赔偿金可能并不划算,可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同时主张用人单位赔偿劳动合同解除日至劳动关系恢复之日期间的工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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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规定小期多少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1)流产假日包括法定节假日吗扩展资料:

1、小产是指妊娠12至28周内,胎儿已成形而自然殒堕为主要表现的疾病。简单来说小产属于流产的一种。
2、小产假期根据小产时怀孕月份确定,怀孕未满4个月小产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小产享受42天产假。
3、小产假期天数具体根据本地生育保险政策或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执行。例如《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条例中妇女流产假是否含节假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条例》中妇女的流产假期,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产假包括周末和法定假期。
一般情况下,如果假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刚好又是法定假期的,则可以再享受法定假期,不计算产假内。

3、产假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吗

产假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产假是按自然日计算的,包括了期间的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

具体看地方规定,有的地方规定是予以了明确。

例如:《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规定,年休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

(3)流产假日包括法定节假日吗扩展资料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4、产假包括法定假日吗?

产假为连续假期,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均不扣除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因为产假是一个阶段性的假期,按自然天数计算,所以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包含在产假之内。
所以由此可知,产假是包括法定节假日的。

5、产假包不包括周末以及法定节假日

包括的,因为劳动者产假期间已经在享受假期,所以不再重复享受休息、休假的权利。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人工流产,国家有法定假日吗

法定假日加班倍数由于国家发布的《关于职工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文件,“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好多单位就理解为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是错误的,因该支付200%日工资加本来基本工资里已含有的一倍就合成300%了,也就是额外再支付200%,但 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劳部发[号)文件中又提到:二、关于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问题1、《规定》第13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在符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制度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应支付的工资,是根据加班加点的多少,以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所支付的劳动报酬,即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7、劳动法规定 流产给几天假

国家统一规定流产产假是15天或者42天,《劳动法》没有相关规定。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7)流产假日包括法定节假日吗扩展资料

女职工产假期间一般不从单位领工资,而是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有多长产假,就领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贴。

1、从业生育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2、从业生育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不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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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 已分手 终于分手了 终于解脱了

好爱他,却不想等待甚至恐惧未来,因为没有未来。暂时我没有办法离开他,但我仍然仍然保持我最初的意见,没有开始的姑娘,不要尝试开始。两个人刚开始的意乱情迷里确实是敞开心扉真心相待的,你也不会过多的在意他的孩子,他以前的妻子。但是后续随着爱的深入,你会不得不病态地想要更多东西。或许他也很痛苦,他也在午夜梦回的时候回想你们的相遇,想过和你的以后。但是你们关系的复杂程度带来的痛楚,到底会不会大于你们带给彼此的情绪价值本身呢?他和他的前妻这辈子肯定也是纠缠不清的,更何况还有孩子。他在和他前妻结为连理的那一刻,肯定也是想要和她携手一生,携手各种柴米油盐的。这些在之后的每一个夜晚回想起来,你又真的能够说服自己不往心里去吗?

12.20 明天是冬至,本来约好了一起吃顿饭…他儿子发烧了,孩子这个问题像定时炸弹。我真的好难受好难受啊,可是只能打碎牙往肚子里咽,假装懂事大度没关系。

还是慎重吧。我现在只是恋爱状态,并没有进入婚姻状态,我应该也不会考虑和他结婚。

外人看来就是普通的爸爸陪孩子而已,不身在其中的人体会不到这份尴尬而无奈的痛。

每次他和我聊起他孩子的一些事我都好尴尬啊,我没有为人父母,真的无法设身处地体会他想分享给我的那份喜悦亦或是难过。

我常对你说,活在当下,但也应该是完全没有勇气憧憬以后,谈及以后和面对以后的托辞吧。你在不久前问我介不介意过往,我怕看见你的难过和失落假意告诉你,我接受并爱着全部的你。真的吗?我问自己,真的吗?我不是伟人,我拥有俗人全部的贪婪和私心,没有伟大到可以看着你的爱意被过去分走一半。

我应该是个很现实的人,但可能是这个年龄还不足以让我跳脱出所谓的“爱情”带给我的幻想,我很难很难很难不去联想后续。虽然我挺不想承认的,但是我确实就是个涉世未深的小女孩。我在发呆冥想的时候也会有一个接一个关于携手婚姻和组建家庭的气泡冒出来,不同的是,我还尚未经历过甚至,还在构想着那份初为人妻为人母的喜悦,但对你,就算到时候再高兴也已经不会有这种“头份”的情绪在。想到这点,我的失落更加难以言喻。有个十分尖锐却不得不去面对思考的问题横在你我之间,你真的能平衡好我和你儿子的轻重吗。我首先表态,我认为一段婚姻中(不是爱情)双方关系永远排在首位,高于子女关系。我能够理解你因为上一段婚姻对儿子的亏欠,但我无法接受相同性质下儿子排在我之前,这一点我也决不妥协。我不愿让你为难,但也不愿意委屈自己,如果做不到我会毫不犹豫的离开你。

截至今天,我们谈了20天恋爱,这是我在深夜已经设想过很多遍的问题。我记得上次吵架,你说我像完全变了一个人,可能就是不像小女孩了吧。如果这段文字发出去,我在你那的人设应该又要坍塌了。承认吧,你爱着的,只是我少女而年轻鲜活的那一面,这个阴暗现实的我,你不喜欢,你会在我露出这一面之后远远的逃开,就像你在我们大吵过后想要逃去重庆一样。说句你不爱听的,到现在我依然觉得那天我没有做错任何事情,被原生家庭困扰的情绪我也一直有向你说明,我回想了一下,只是因为我提及的一些东西触碰到了“介意过去”这个我们关系中间绝对的逆鳞,才会导致最后妥协的点又抛回到我身上。

你真的很好,我深爱着你的成熟与浪漫,深爱着你为我花费的心思与付诸实际的温柔。但是你总说我是矛盾的,是的,我真的很矛盾。你的这些属性和特点,我相信也一定是经过上一段婚姻后打磨出来的。我没有容纳你过往的气量却享受着被过往的经历千锤百炼之后的你。

不要把事情抛给我,说我想得太多。对自己的爱情拥有日后的憧憬,我一点错都没有。如果非要寻我的错,就是和你开始这段不计后果的感情。

这段文字现在不会给你看到,如果前文中我无法妥协的那个点在未来某一天得到验证了,就是你看见它的时候,那也就是我头也不回离开的时候。对我来说,心爱的原本专属于我的心也要一分为二被过去分走,同时我还不是首位。我只有你,你却有我和你的过去,这比让我死了还要痛苦。我也很想很想告诉你,希望你生命中所有的情绪构成里,愧疚能够少一些。因为人的情感是复杂而多元的,不是单一的个体,人一旦因为一个不可逆的错误而感到愧疚,且在弥补这个错误的过程中犯下更多错误,那么这样的愧疚十分可笑。

当断则断,我也告诉自己这句话。

我也时常感慨,如果我是你的第一个女人,不是后来者,不是小狗,只是你的唯一,该有多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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