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打鼓岭怎么坐车?


周建明代表(右一)就盐田港发展以及深圳东西港区平衡发展发表意见。

  23日下午,在市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福田代表团的分组审议中,香港垃圾场、医患关系、信息诈骗等一系列关乎民生的问题被代表们提出来。每一个提出议案或建议的人大代表,都热情争取更多代表签名联署。

  杨勤代表一开口便呼吁深港携手共治香港垃圾之患。“去年11月8日大家闻到的味道,太难闻了!”他说的是去年11月香港粉岭、打鼓岭地区垃圾场发生火灾,致使深圳东起罗湖西至南山遭受大面积空气污染的事。在领衔提交给本次人大会议的建议中,他提出深圳市政府应立即着手与香港特区政府共同组成深港生态环境问题专责小组,对此事件原因和危害、影响进行全面评估,调查结果向人大代表报告并向全社会公布;加快建立深港重大事故快速应急处置机制、信息交换发布和沟通协调机制等10条建议。

  杨卓欣代表说的是医患关系。“鹏程医院、儿童医院、市急救中心,都有医生和护士被打。”医患冲突受损的不仅是医生,还有患者。他建议深圳充分发挥立法权,界定医患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包括出现问题后怎么处理。

  “最近,我的手机收到不少贷款短信和电话,家里有3个人接到诈骗短信。”杨海贤代表说的是很多市民都很感头痛的信息诈骗,建议政府报告里应当明确赋予有关部门责任,加强打击力度。

  “对我提出的建议有兴趣的代表,赶紧来补签。” 杨勤发言不忘加上这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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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的无人机高空飞越深圳河架设“飞线”,电动绞盘绞线快速运送走私货物。这个高科技的“大场面”是走私分子在深港边境区域玩出的新花样。

3月29日,记者从深圳海关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今年2月1日凌晨,深圳海关联合深圳市多个部门以及香港海关,开展“使命2018-01”查缉行动,打响2018年深圳关区打击走私犯罪活动第一枪,破获一个在深圳市莲塘深港边境区域利用无人机“ 飞线”走私进口电子产品的犯罪网络,打掉走私团伙6个,抓获犯罪嫌疑人26名,初估涉案案值高达5亿元人民币。

深圳海关方面表示,利用“无人机”在深港边境区域架设“飞线”进行走私,这种手法实属罕见,全国海关也尚属首次查获。

无人机飞越深圳河架线  包裹走私入境仅需几十秒

深圳海关办案人员介绍,2017年下半年,深圳海关接到群众举报,称有走私团伙在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罗芳村深港边境一带区域,使用无人机“飞线”走私电子产品。

接报后,深圳海关高度重视,立即将线索通报深圳市海防打私办,迅速抽调精干人员组建联合行动组开展深入调查。经过几个月的调查取证,行动组逐步掌握了走私团伙的活动规律、团伙构成和犯罪流程等情况。

经查,以吴某为首的多个走私团伙租用了深港边境深圳罗湖区延芳路某小区内的两间高层出租屋,在午夜至凌晨5点之间,分别操控无人机架设起两条线路(俗称“飞线”)连接深港走私窝点,利用“飞线”从香港一侧,走私大量翻新苹果手机到深圳。

笔者在该小区内一个高层走私点观察,这个小区紧贴深港边境的深圳河,与深圳河仅一条两车道马路相隔,河宽不到5米,河对岸就是香港新界打鼓岭莲麻坑村附近的一大片工地。走私分子租用的房屋属高层住宅,阳台与卧室正对香港方向,视野开阔对周边情况可一览无余。走私分子正是在卧室架设绞盘等设备进行“飞线”操作,在阳台设立“看水”岗哨观察周边环境。

据办案人员测算,一条线路总长约200米左右,几十秒就可以运送一趟装有10多台手机的小帆布袋包裹。每条线路约4到5 人进行操作,两条线路从午夜至凌晨最多可以走私入境约1.5万台手机,天亮后走私分子便将线路拆除隐藏起来。

办案人员介绍,用作固定线路的黑皮线架设于空中,在暗夜特别难以察觉。走私分子还在操作室铺设了地毯以消音减震,货物走私入境后立即打包转移到其它窝点运往各地,这给海关查缉带来很多困难。记者随机采访该小区居民,他们均表示此前未明显察觉有走私分子的相关活动。

家族式团伙走私  分工明确反侦查能力极强

经调查,2016年以来,吴某团伙在香港向多个国内客户接单,揽收走私苹果手机等货物,其中大部分为苹果翻新手机,小部分为全新手机。按照价值向国内客户收取走私入境的“带工费”,货物走私入境后并向客户送货。

海关办案人员还介绍,团伙成员多为同家族或同乡。每个团伙均组织严密,成员分工明确,各自仅负责自身环节操作,相互之间单线联系,不与其他无关人员接触,保证各环节相互分割,开展走私时活动时,团伙头目在香港进行遥控指挥。

在走私过程中警惕性极高,反侦查能力很强,走私分子在现场周边多处位置安排观察哨“看水”,甚至买通小区物业保安协助“看水”,用于监控走私现场周边环境,为其走私活动提供掩护。走私分子会根据天气、环境和市场等综合因素考虑是否进行走私活动,并使用暗语进行沟通,每月大概开工10多天。

抓获团伙主犯 初估案值达5亿元

今年2月1日凌晨,在前期侦查完成后,深圳海关在深圳市海防与打私办和广东分署的统筹协调下,联合香港海关、深圳市公安局、广东省公安边防总队第六支队,对犯罪团伙开展抓捕行动。

当天凌晨5时许,团伙主犯吴某在皇岗口岸入境后被成功抓获归案。指挥部立即下达收网指令,260余名海关缉私、地方公安民警及边防武警,分成 29个行动组在深圳罗湖、福田等行动点同步抓捕目标人物、查缉仓库。

同一时间, 在罗芳村深港边境,随着一次“飞线”走私活动的完成,蹲守在走私现场周围的民警迅速对走私分子进行“围剿”,6个走私团伙的26名嫌疑人悉数落网,其中包括两名小区物业人员。

执法人员现场查扣涉嫌走私入境的各品牌手机4000余台以及用于实施走私的无人机、铁轮架绞盘、鱼线等“飞线”走私工具一批。依据海关掌握的证据显示,初步估计该案件涉案案值高达5亿元。

香港海关方面也同步开展行动,成功逮捕了3名涉案人员,现场查获约900余台手机,以及“飞线”、帆布袋等走私工具一批。

据深圳海关通报,该走私团伙走私入境的手机主要为翻新机,翻新机涌进境内市场,除了会给消费者带来经济损失,在使用过程中因安全问题还会给消费者带来一定人身危害。

深圳海关表示,将不断总结本次行动中的经验,继续加强与地方执法部门的合作,密切关注相关走私新态势、新手法,积极运用“智慧缉私”的新理念、新方法应对各种新型走私违法活动。此外,持续加强对深港边境走私动态的掌控力度,在案件调查经营过程中引入无人机、高清视频监控装置等科技设备,有效提升查发能力,强力打击走私犯罪活动,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安全。

【记者】张光岩 

【通讯员】胡庆水 许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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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在央视热播的电视剧“阳光下的法庭”,使人们对环境污染的问题愈加重视。环境污染远非我们想象那般遥远,即便在深圳这座超一线城市,环境污染问题也时有发生。

  对于家住南山蛇口区域的民众来说,深圳湾海滨公园这张绿色生态名片是几乎所有人心中的骄傲。沿着院内绵延数几公里的海岸线一路走去,一面是广阔无垠的湾畔,一面是绿色植被环绕的休闲小路,听鸟语,闻花香,感受海风徐徐,早已习惯了都市紧张生活节奏的人们,似乎能够在这里找到一片世外桃源。

  然而每年总有几次,蔚蓝的天际会被刺眼的黑色浓烟划出一道醒目的裂痕,海风也从淡淡的腥味转变成刺鼻的烧焦味。顺着深圳湾大桥向对面望去,黑烟传来的地方是,香港屯门区。

  住在深圳湾附近的蛇口居民对这样的情形已经不陌生,屯门垃圾填埋场又在焚烧垃圾了!

  事实上,早在2013年,香港打鼓岭垃圾场的一次大火,不仅影响了香港居民,也让深圳居民吃尽了苦头。据深圳本地纸媒《晶报》报道,那一天深圳多个地区均能闻到烧胶皮塑料的臭味,导致不少市民不适,深圳某地区的PM2.5指数曾高达169。

  2015年9月11日早上,蛇口深圳湾附近很多人一大早就被飘来的刺鼻浓烟熏醒。原因是香港屯门垃圾填埋场着火,恶臭随即飘至深圳。从深圳看过去,垃圾填埋场近在咫尺。据网上提供的数据显示,屯门垃圾填埋场距离蛇口深圳湾居民区距离不过5公里。

  香港和深圳一衣带水,在互享经济优势的同时,也要承受对方对环境的影响。香港发生山火,深圳居民也会饱受其害,对于此类意外事件,多数民众较为宽容。但故意焚烧露天垃圾填埋场,使深圳群众居住环境恶化,健康受损,却是大多数居民无法接受的。

  一、内地焚烧垃圾污染环境的侵权责任?

  焚烧垃圾会产生二恶因,科学研究表明,该物质会加剧儿童自闭症倾向,使动物雌性化,甚至增强人群患癌症的危险度。那么香港焚烧垃圾造成环境污染,侵犯深圳居民何种权利?

  《民法总则》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从以上法条可以看出,公民的健康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一旦受到侵害,公民可以要求侵权方排除妨害,以及根据受到的损害主张不同程度的赔偿。

  2物权、占有保护请求权

  《物权法》第35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物权法》第245条规定,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对于受垃圾焚烧废气影响的居民来说,无论是业主抑或是承租人,其对住所都享有正常使用不受侵害的权利。一方面,物权人和占有人有权要求侵权方排除妨害,一方面,造成损失要求赔偿也有法可依。

  《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法条还规定,环境侵权责任为无过错责任,即便侵权者没有过错,也需承担相应责任。此外,环境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适用责任倒置,降低了受害人的举证负担,受害人只需证明发生了环境侵权事实,并遭受了损害,其中行为和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则由侵权人负责。

  4环境污染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环境侵权不但会产生民事责任,严重时甚至会触犯到刑法。《刑法》第338条规定,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

  而国家关于污染环境的规定存在于各种法律法规中,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以及《放射防护条例》、《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等一系列专门法规。其中《环境保护法》规定了排放污染物的标准,若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将受到罚款处罚。同时,法律还规定了负有环境监督保护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职责的,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

  二、香港垃圾堆填区选址,环评“不需要考虑深圳”?

  关于垃圾填埋场的选址问题,建设部发布的《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中作了相关的规定。建设垃圾填埋区需要经过规划、选址、环评等大量繁复的步骤,环评中要考虑包括风向、降水等在内的气候因素。对于大型的垃圾填埋场建设项目,还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征求公众意见。

  而对于垃圾焚烧厂,虽没有具体文件对建设的安全距离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根据台湾研究《焚化炉戴奧辛的排放可能對周遭环境有影响》,二噁英的沉降点达到欧盟标准上风向3公里还有影响。因此焚烧垃圾没有对排放物进行充分的处理,日积月累下,将对周遭居民的健康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

  香港垃圾填埋场在选址时自然也是经过深思熟虑的。香港环保署署长黄锦星在接待深圳代表赴港考察屯门堆填区的活动中表示,香港开展一个环保项目,搞环境测评要两三年,规划约七八年,建设四五年,全部完成需近二十年。然而深圳市人大代表杨勤说,在屯门垃圾填埋场扩建的决策中,其环评根本就没有考虑仅“一海湾之隔”的深圳。香港方面曾表态说,根据香港的法律,环评不需要考虑深圳。

  根据香港法例,建设垃圾填埋处理厂需要经立法会表决,而立法会的议员产生条件之一便是香港居民身份。因此,虽香港法例第499章为《环境影响评估条例》,其中也规定了:所有大型工程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研究,以评估工程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并且说明可能需要实施的纾缓措施。但法例并没有明确环评需考虑香港地区以外的区域,因此身为香港居民的议员们自是不会过多考虑深圳居民的忧患。

  三、随意焚烧垃圾,谁应当承担责任?

  香港环保署官员表示,目前香港的几大堆填区皆由政府管理,环保署配有专员监测堆填区的运作和环境质量。香港现有《空气污染管制条例》(311章)、《废物处置条例》(354章),其中规定禁止露天焚烧建筑废物、车胎及金属废料电线,若违法焚烧,将可能被检控。由于香港特殊的地位,行政、司法皆具备独立性,内地行政机关对香港领域发生的事情没有管理权限,很大程度上只能通过合作的方式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

  四、解决方法、存在问题与出路

  1深港双方就环保问题所作努力和困境

  于2015年1月,香港方面,环保署联同消防处、食物环境卫生署、规划署和地政总署亦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巡查了新界北区和元朗多个露天废物回收场。期间检视各回收场在消防安全、污染管制、环境卫生、土地规划及使用等方面是否符合法例要求。就涉嫌违规的个案,相关部门亦作出跟进调查,对违规人士采取执法及检控行动。环保署与相关部门会持续监察回收场的运作情况,按需要不时采取联合执法行动。

  同时,就两地接近深港边境地方发生的火灾或大型消防事故,现时香港消防处与深圳对口单位已设有联络热线,相互通报。

  而目前两地间环保合作工作主要借助粤港、深港两个环保合作平台开展。粤港持续发展与环保合作小组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和香港环境局共同建立,下设十个专职小组,我市作为重要组成部分参与其中。深港环保合作机制由市人居环境委和香港环保署共同建立,每年召开两次合作会议,定期跟进各合作事项进展。

  虽深港双方对于环保问题已有通报机制,然而在灾害已经发生后才采取解决方法未免为时过晚,防范于未然才是应该侧重的方向。

  (1)加强沟通、借鉴经验

  深圳清水河垃圾焚烧厂技术部部长韩学成则举了深圳与惠州的例子:“拟建于深圳龙岗区的东部垃圾焚烧厂,给出了10多个选址点,后来有意要定的一个点,尽管距深惠边界有2公里,但是仍遭到惠州方面的反对,后来就改为现址。”他认为,深圳在选址是尊重了惠州的意见,这个例子也可以被深港之间借鉴。

  韩学成说,如果深圳要在邻近惠州、东莞的地方建垃圾场,不仅要通过深圳市人居委的环评,还要通过省人居委的环评,对受到影响的居民和百姓都要有所交代,要对受影响地域建立生态环境监察,建立社会风险评估体系,把隐患减少到最低。

  (2)深港合作小组应发挥实质作用,加强信息公开制度

  前文提到,粤港针对环境保护问题在广东省环保厅和深圳人居委牵头下设立两个合作小组,可视为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应当积极发挥行政职能。而居民们可要求信息公开以了解小组的工作内容,从而监督政府在环保问题上是否履行了相应的职责。

  (3)环境公益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人民检察院、社会公益组织、环境资源主管机关都有权利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代表受害群体进行诉讼。

  香港和深圳的特殊关系决定了双方必将荣辱与共,切不该以邻为壑,自扫自家门前雪,不管他人雪上霜,否则长期以往,只会唇亡齿寒,反过来伤害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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