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报送我厅申请核准的《新疆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经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专家组审核,于2016年9月1日教育厅第17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新疆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新疆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前身是创办于1906年的新疆师范学堂,1934年更名为省立迪化师范学校,1954年更名为乌鲁木齐第一师范学校,1978年升格为新疆教育学院。1989年,新疆广播电视师范大学并入新疆教育学院。2003年,新疆工业技术学校并入新疆教育学院。2012年,成立新疆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与新疆教育学院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2012年12月,新疆幼儿师范学校并入新疆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长期以来,学校高扬师范教育的旗帜,以服务基础教育为己任,为新疆培养培训了大批德才兼备的优秀教师、教育管理干部和各级各类人才,被誉为“新疆中小学教师的摇篮”。面向未来,学校以建立教师教育、语言教育特色鲜明的院校为目标,立足新疆,面向中亚,致力于将学校建设成为自治区学前教师、小学教师、双语教师和语言类人才培养培训和研究的重要基地。
第一条 为实现办学目标,推进依法办学、依法治校,构建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学校法定住所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光明路333号。学校设有北门校区、五星校区、中湾校区、亚心校区四个校区。北门校区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333号、五星校区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五星北路西二巷28号、中湾校区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湾街45号、亚心校区位于兵团十二师西山新镇雪莲路。
学校可以视需要,并经举办者批准,设立或调整法定住所或校区。
第四条 学校是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的行政主管和业务指导部门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学校为非营利性二类事业单位。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依法治校,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基础扎实、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人才。
第六条 学校以教师教育为优势,以语言教育为特色,以专科教育为主要办学层次,涵盖教育学、文学、艺术学、管理学、理学、工学等主要学科门类。
第七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主要功能,兼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实施普通教育,开展继续教育,积极拓展留学生教育。
第八条 学校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科学引导教职工、学生正确认识和对待宗教问题,禁止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坚决抵御宗教向学校渗透。
第九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新疆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新疆教育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需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由举办者任命的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由举办者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任免。
第十二条 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和经费投入,维护学校利益,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和独立开展法人活动的权利。
第十三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社会需求和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整专业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订学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三)依法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依法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国(境)内外高校、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六)依法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聘用教职工,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自主评聘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
(八)对依法获得的财政经费、资助、捐赠等财产进行管理和使用;
(九)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新疆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行使对学校工作的统一领导权,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凡属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领导制定学校发展战略,审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六)按照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七)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八)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 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和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九)领导学校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其他需要学校党委决定的重大事项。
学校党委实行委员制。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或委托的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紧急事项可临时召开。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出席人数超过委员人数的半数以上,会议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根据会议需要,可以召集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审定。
中国共产党新疆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新疆教育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校纪检委委员主要由校领导、纪检监察部门、有关党政职能部门、教学单位及基层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十八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依法行使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具体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校内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或委托的副校长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紧急事项可临时召开。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根据议事内容,会议可以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校长审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教授、副教授及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院系产生的委员名额。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需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
特邀委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委员可以连任,连任人数应不高于上届委员总数的2/3。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下列事务,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科研机构设置方案,学科资源配置方案;
(四)科研成果评价标准、考核办法及相关科研政策性文件;
(五)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学术评价、学术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七)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学校科研、学科年度计划方案、学校重大科研工作计划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可行性论证;
(二)重大科学研究项目的立项及检查,评议或推荐重大学术成果等;
(三)学校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科学研究成果奖;
(四)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科研奖项等;
(五)学术道德规范,受理并调查裁决学术争议和学术不端行为;
(六)其他需要评价学术水平和学术标准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管理、咨询和审议机构。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的负责人、教师代表和行业、企业代表组成。
第三十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名。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从委员中选举产生。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下列事务,应当提交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
(一)审议学校专业建设规划、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议题及相关政策、措施;
(二)审核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
(三)审议学校教学质量标准和监控体系,指导教学评价;
(四)审议有关教学建设与教学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审议学校实验实训基地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
(六)讨论各类教学成果奖、教学奖励、教学竞赛、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的推荐和评选工作;
(七)学校年度教学工作总结和年度教学工作计划;
(八)裁定有关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教学评估中的争议;
(九)审议学校投入的教学建设经费的使用情况;
(十)督导教风和学风建设工作;
(十一)审议学校委托的其他重要教育教学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机构,由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人员组成。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从委员中选举产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对评审议事规则,经全体委员2/3(含)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教职员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为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和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民主评议、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七)其他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行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参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学校党委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学校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工会支持学校依法行使管理权。
第四十一条 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和引导作用。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是全校学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学生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学校团委的指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校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和院系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和院系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力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学校党委同意后,可提前或推迟举行。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决议须经与会正式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为学生委员会。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委员会负责执行学生代表大会的决议,行使学生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六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依法设立、变更或撤销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公共服务机构、专门委员会以及领导小组等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
第五十条 学校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学校设立学院(教学部),学院(教学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院(教学部)设立党总支(支部)委员会。负责学院(教学部)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在学院(教学部)的贯彻执行,支持并监督院长(主任)履行其职责。
第五十二条 院长(主任)是学院(教学部)行政负责人,负责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事务管理。
学院(教学部)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学院(教学部)发展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决定学院(教学部)人员的聘任与管理,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四条 学院(教学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教学部)的决策机构,由学院(教学部)党总支(支部)书记、院长(主任)、副书记、副院长(副主任)等人员组成,按照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讨论决定学院(教学部)改革与发展事项。
第五十五条 学院(教学部)设立以教授、副教授为主体的学术委员会和教学指导委员会。
各委员会依据学校相关委员会的授权和各自章程就学院(教学部)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师聘任、学术评议、教学指导等事项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向学校相关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校相关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六条 学院(教学部)实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校教代会指导下、在学院(教学部)党总支(支部)领导下,学院(教学部)教代会审议或决定学院(教学部)提交的有关重要事项。院长(主任)定期向学院(教学部)教代会或全体教职工报告工作。
第五十七条 根据学校规定设立管理和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等任务。
第五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获得就业指导和服务;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规定学业标准的,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自觉抵御和防范宗教向校园渗透,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就业、创业等服务,设立奖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形式的资助项目,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学校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纪律处分或批评教育。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建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第六十六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学校尊重和爱护教师,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对教职工进行管理。
第六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实行岗位聘任制。
第六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校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要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和奖励;
(四)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涉及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六)享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知情权;
(七)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自觉抵御和防范宗教向校园渗透;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合理使用学校资源,自觉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五)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
(六)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七)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条 学校逐步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建立教职工权利保障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七十一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尊重和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等开展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七十二条 学校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七十三条 学校对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异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第七十四条 学校设立教师申诉委员会,就教师因职责权利、职务评聘、年度考核、待遇及奖惩等,与学校及有关职能部门之间发生的纠纷,或者对学校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提出的意见,及时进行调处,做出申诉结论或者调解意见。教师申诉委员会成员由民主选举产生,并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认可。
第六章 资产、财务与保障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学校资产是指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知识产权等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六条 学校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校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七十七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坚持勤俭办学,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八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财务预决算,规范学校经济秩序;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七十九条 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公开财政拨款、办学收入、社会捐赠等财务信息,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十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公共服务与支撑体系,为学生及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学校徽志为圆形,寓意团结与和谐的理念。校徽中心图案为殿堂式建筑,体现学校的办学是以知识作为支柱、以教师作为阶梯。“1906”为学校的创建时间,体现百年校史。两圆之间是以汉文、维文书写的“新疆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名。
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及学生佩戴的印有校徽及校名的圆形证章和印有中文毛体、维吾尔文书写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八十二条 学校校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毛体校名,左上角配以学校徽志。
第八十三条 学校校训为“厚德励志,笃学尚行”。
第八十四条 学校校歌是《青春校园》。
第八十五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9月8日。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八十七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八十八条 学校坚持社会参与、开放合作,积极争取社会支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八十九条 学校坚持国际化发展方向,依法积极开展与国际社会的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境外教育和科研机构等的交流与合作,提升国际化办学水平。
第九十条 学校致力于文化传承创新,努力成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忠实传播者和弘扬者,成为中国先进文化的积极倡导者和发展者。
第九十一条 新疆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友包括在学校及前身或分支机构学习或工作过半年以上的学生、教职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称号的中外各界人士。
校友是支撑学校发展的宝贵资源和重要力量。学校设立校友会,作为学校联系校友、服务校友的桥梁和纽带。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
第九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作为接受社会组织和社会人士捐赠、募集资金的主要组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章程开展活动。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后,经校长签发,报自治区教育厅核准。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应当遵照本章程有关条款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第九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组织对学校章程进行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三)章程依据的重要事实发生变化;
(四)学校管理体制、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学校党委。
第九十七条 本章程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