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第二个孩子的性别取决于第一个孩子像父母双方哪一方?

答: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和未取得医生资格的人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行为。

二、哪些行为属于非法行医行为?

答:(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或单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开办医疗机构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答:(1)从事非法行医的人员多无合法资质,经常会造成误诊、漏诊;

(2)使用的药品来源不明,存在使用假药、劣药危害;

(3)就医环境恶劣,不具备消毒设施,极易造成交叉感染;

(4)非法行医租住房屋,居无定所,出了问题一跑了之。

四、非法行医有哪些表现形式?

答: (1)黑诊所一般在临时租借的场所,挂牌或不挂牌非法行医。诊所内设施

简陋,有的混杂在生活区(厨房、睡房等),环境恶劣。有打针、输液、卖药,

接生(计划生育手术),拔牙镶牙等行医行为。

(2)在早市集贸市场等人流、物流集散地,摆摊设点、看病、拔牙镶牙等。(3)没有任何的医学常识和急救措施到患者家中接生的行为。

(4)在药店内使用仪器进行诊断、抽血化验等行为。

(5)一些商家企业受利益驱使,在社区、农村以“义诊”名义,借以推销

五、如何识别“黑诊所?

答:(1)开办医疗机构行医,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依法悬

挂于明显处。“黑诊所”不能提供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黑诊所内设施简陋,有的混杂在生活区(厨房、睡房等),环境恶劣。

(3)本市个体诊所均不具备开展接生、人流、手术、B超和性病诊治的资格

和条件,宣传或从事上述诊疗业务多为黑诊所。

(4)非法行医的人员在“黑诊所”中给患者看病,不能提供《执业医师证书》。

(5)由于卫生行政部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黑诊所多将药品放在“诊所”外的其他地点,躲避查处。

劝告人们主动抵制到“黑诊所”就医;擦亮眼睛选择到合法诊所就诊,并要主动索要并保存门诊病例、收费收据等,以便给后续治疗的医生提供参考以及出现医疗事故争议时提供证据。

六、发现非法行医该怎么办?

答:发现非法行医应及时向卫生部门举报,举报电话:5160626

七、无证行医或非医师行医可以受到哪些处罚?

答:《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助理执业医师可以单独执业吗?

答:《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规定: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九、申请个体行医的条件是什么?助理执业医师可以申办个体诊所吗?

答: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助理医师不能申办个体诊所。

十、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动是否属于医疗活动?

答:认定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动是否属医疗活动,关健在于开展这些活动是否是“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在疾病诊断的基础上”进行,尤其是否是“在疾病诊断的基础上”进行。如果证据符合上述“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在疾病诊断的基础上”认定原则,应认定为开展了医疗活动,对非医疗机构即可视为非法行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予以查处。否则,即使开展了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动,并使用“中医”、“医疗”、“治疗”及疾病名称等医疗专门术语,也不能认定为非法行医,但应当对其违规使用“中医”、“医疗”、“治疗”及疾病名称等医疗专门术语行为责令改正。  

十一、医疗机构能够对外出租、承包科室吗?

答: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任何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是针对医疗机构自身审查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营利性医疗机构与其它组织或个人设立的营利性“科室”“病区”和“项目”,仍属于该医疗机构的内设科室,理应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该医疗机构统一管理,而不允许以出租或承包方式将其内设科室交与非本机构人员或其它机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任何性质的医疗机构将本机构医疗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其它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都将是法规所禁止的违法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十二、医疗机构超出核准登记诊疗执业范围时会受到何种处罚?

答:《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十三、虚假医疗广告有哪几种形式?

答:虚假医疗广告具体有以下几种形式:
 (1)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如“疗效最好”、“根治”、“药到病除”、“安全预防”、“安全无副作用”等。
 (2)有绝对化的语言和表示。如“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
 (3)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师、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4)如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包医包治”等承诺。
 (5)有军队(武警)名义的医疗广告宣传。
 (6)宣传尖锐湿疣、梅毒、淋病、软下疳等性病,牛皮癣、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癜风、红斑狼疮等疾病禁止播发医疗广告。

十四、如何识别 “医托”?

答:医托就是医疗骗子,经常出没于医院挂号处、医院大门附近、火车站、汽车站、各大网站论坛、健康交流网站、正规医院及周边旅馆的人,他们用欺骗的方法引诱患者及家属误入歧途,把患者骗到一些无医疗资格的小诊所去看病,对患者进行恐吓、敲诈,甚至抢夺财物。医托行骗主要有以下四步:

第一步,与求医患者套近乎。为取得患者信任,“医托”一般假冒其他身份(其他身份包括:患相似疾病的患者,或者是其他患者家属,或者是求医患者的老乡,或者是医院工作人员等),与患者套近乎。

第二步,千方百计带患者离开正规医疗机构。取得患者的信任后,“医托”谎称自己得了和患者一样的疾病,某某医院某某医生就是治疗这个病的专家,便宜有疗效;或者谎称自己是医院的工作人员,将患者召集一起,宣称医院刚刚有人死亡正在消毒,不能接诊,应该到哪里哪里看这个病;或者对正在排队等候看病的患者说,大医院不但人多要排队而且收费很贵,自己可以带患者到某某医院就诊,方便快捷且便宜。然后带患者直奔“医托”所提出的医疗机构,将患者骗至目的地。

第三步,到达目的地后,可以发现,“医托”对医疗机构科室分布非常熟悉,和该医疗机构里面的从业人员有一些不正常的暗示、交流。

第四步,进行天价检查和治疗、开出高价药物进行骗钱。在诊室,与“医托”联手的“医师” 会要求患者做一些听起来相当“高精尖”的检查,开出一些药物,最后以高价要求患者付钱。或者在给患者看病前,会询问患者所带钱款的多少,结合钱款的多少开出相应价格的药品。甚至和患者进行讨价还价,尽可能多地榨取患者的钱。

十五、遇见“医托”怎么办?

答:立即报警110,“医托”行为是欺骗行为,严重扰乱正常的医疗市场秩序,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执行处罚,“医托”违法行为严重的将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针对部分雇佣“医托”的医疗机构,如果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就是“黑诊所”属于非法医疗机构,希望广大患者配合相关执法部门严厉打击“医托”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医疗秩序。

十六、美容院可以开展隆胸、隆鼻等整容活动吗?

答:美容业分为医疗美容和生活美容两大类,后者开展的是皮肤护理、化妆修饰等无创美容项目,严禁开展复杂的整容手术。医疗美容,是件事关身体健康与人身安全的大事,与一般生活美容有根本区别。消费者在进行医疗美容前,一定要看清经营者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否齐全、有效,从业人员是否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保证接受到正规机构的医疗美容服务。生活美容机构严禁非法开展医疗美容。《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凡是开展医疗美容的机构一定要有当地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生活美容机构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严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如隆胸、隆鼻等。
答:传染病是由各种病原体引起的能在人与人、动物与动物或人与动物之间相互出博得一类疾病。主要有:①经空气传播的呼吸道传染病,如:流行性感冒、肺结核、腮腺炎、麻疹、百日咳等。②通过饮食传播引起的消化道传染病。如:细菌性痢疾、甲型肝炎等。③经蚊虫、血液等传播的传染病。如:乙型肝炎、疟疾、流行性乙型脑炎、丝虫病等。④由接触体表传播的传染病。如:血吸虫病、沙眼、狂犬病、破伤风、淋病等。
十八、国家法定报告的传染病有几类?共多少种?

答:我国规定的法定传染病有3类,共39种。①甲类传染病2种:鼠疫、霍乱。②乙类传染病26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③丙类传染病11种: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

十九、比较常见的冬季传染病有哪些?

答:比较常见的冬季传染病包括:流感、手足口病、麻疹、风疹、腮腺炎等。
二十、传染病的报告与公民有什么关系? 答:每个公民都有义务和责任及时报告传染病的疫情,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时,都应当通过传真、电话等方式尽快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报告。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

二十一、保护家人不得或少得传染病的途径有哪些?

答:一是控制传染源:①一经发现传染病患者,立即送医院治疗,对疑似甲类传染病患者,应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②对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③患者离开后应对其污染的环境进行彻底消毒,对密切接触者要采取预防措施。二是切断传播途径:①呼吸道传染病,应通风换气,紫外线消毒空气,不随地吐痰和个人防护带口罩等。②消化道传染病,要对患者的餐具等煮沸消毒,粪、尿、呕吐物等要用漂白粉或来苏尔消毒。③经皮肤传播的传染病,家中注意防蚊防鼠。要养成勤洗手的好习惯。避免和病人接触,不用别人的衣被、洗具等物品。三是对易感染者加强保护:①对儿童、老人、病人进行预防接种。②加强饮食营养,提高抵抗力。

二十二、家中发现可疑传染病或者有确诊传染病人时怎么办?

答:如果怀疑家中有人患了传染病,应做到:①马上到附近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并配合医务人员对病人以及密切接触者进行治疗,必要时隔离治疗。②配合医务人员对家中被污染的环境、排泄物、生活物品等进行消毒。③接受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调查。④在没有治愈前,不能从事容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二十三、什么是卫生监督协管?

答:卫生监督协管是指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助县区卫生监督机构,在辖区内依法开展食品安全信息报告、职业卫生咨询指导、饮用水卫生安全、学校卫生、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反馈报告等工作,并接受卫生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二十四、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有哪些内容?

答: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内容包括:①定期进行卫生巡查,发现或怀疑有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健康事件;发现农村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和学校供水异常情况,以及可疑传染病患者和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液等相关信息,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调查。②发现从事接触或可能接触危害因素的服务对象,对其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咨询、指导。③开展食品安全、饮水安全、职业病防治等法律法规与卫生知识宣传,协助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二十五、什么是生活饮用水,有什么卫生要求?

答:生活饮用水是指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我国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对生活饮用水水质规定了严格的卫生要求,即:①感官性状良好:透明、无色、无异味和异臭,无肉眼可见物;②流行病学上安全:不含有病原微生物和寄生虫卵;③化学组成对人无害:水中所含的化学物质对人体不造成急性中毒、慢性中毒和远期危害。

二十六、自来水为什么有氯味?

答:自来水用液氯消毒是国内外常见的消毒方法。为了保持自来水消毒效果和避免在管网输送到用户的过程中的微生物污染,自来水中的余氯含量必须要在0.05mg/L以上,所以自来水会带有氯味。

二十七、饮用水消毒方式有哪些?

答:我国目前饮用水消毒的方法主要有氯化消毒、二氧化氯消毒、氯胺消毒、紫外线消毒和臭氧消毒。

二十八、为什么自来水会出现乳白色?

答:自来水在高压密闭的管道中输送时,管道中的空气会因高压而溶入水中,当自来水从水龙头中流出时,水中的空气会因恢复到常压而被释放出来,从而形成无数的微小气泡,使水的外观呈乳白色,放置片刻后,即会澄清,不影响饮水卫生。

二十九、饮用水为什么会发黄?

答:发黄很可能是受到了输水管网中铁质水管内壁铁锈的影响。可将自来水放掉一些,待水质恢复清澈后再使用。

三十、水壶中为什么会出现水垢?

答:日常生活中所使用的水都有一定的硬度,如水的硬度较高,在加热时,钙离子和镁离子的不溶性盐类成分(如碳酸钙和碳酸镁等)就会从水中析出,粘附在水壶内表面形成水垢。

三十一、市售包装饮料能代替饮用水吗?

答:饮料与水不同,长期喝饮料是一个身体脱水的过程,而喝水是一个补水的过程,所以喝饮料不能代替饮水。长期喝饮料,容易造成儿童龋齿和肥胖。成年人过多饮用含咖啡因的饮料可能使血压升高,心跳加快,产生失眠、忧虑等症状。

三十二、哪些公共场所需要办理卫生许可证?

答: ①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 ②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③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④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⑤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⑥商场(店)、书店;  ⑦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三十三、办理卫生许可证的程序?

答:(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咨询、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资料→预防性审查(竣工验收、现场审查和主要卫生指标监测)→签署意见→制发卫生许可证。

三十四、公共场所有哪些基本卫生要求?

答:①空气清洁、温度、湿度、风速适宜; ②环境整洁、安静、采光照明良好;  ③水质、顾客用具及卫生设施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④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身体健康、个人卫生习惯良好。

三十五、卫生监督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答:①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②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③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三十六、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职责?

答:① 对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② 宣传卫生知识,指导和协助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③ 根据有关规定对违反《条例》有关条款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罚建议。④参加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⑤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包括取证照相、录音、录相等,调查处理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⑥执行卫生监督机构交付的其他任务。

三十七、公共场所客用具消毒有什么要求?

答:公共场所必须设卫生消毒间或专用消毒设施。客用茶具、口杯、毛巾、理发刀具、胡刷等,必须经有效消毒后使用。

三十八、公共场所哪些行为将会受到卫生行政处罚  ?

答: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①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②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③拒绝卫生监督的;④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三十九、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A、B、C级分别表示?

答:①A级表示低度风险、高信誉度; ②B级表示中度风险、一般信誉度; ③C级表示高度风险、低信誉度。

四十、为何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它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答:这是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由于上述疾病极易在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中传播,所以凡查出患有该类疾病者,不能取得健康合格证,即不能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四十一、公共场所是如何传播乙型肝炎的?

答:乙型肝炎主要通过血液传播,在公共场所中如果使用未经消毒且污染了乙肝病毒的用品、用具(如食具、牙刷、毛巾、茶杯)病毒可能会经皮肤的微小创伤,如擦伤以及剃须创口而进入体内引起感染。  

四十二、为了防止传染疾病,哪些公共用品、用具必须进行消毒?

答:公共场所中主要的公共用品、用具有:茶具、毛巾、浴衣裤、垫巾、床上用品、脸盆、拖鞋、卫生洁具、理发工具、话筒等,由于公用物品容易被污染细菌或病毒引发传染病,所以必须坚持消毒。

四十三、理发美容店注意事项有哪些? 

答:① 理发店、美容店的环境应整洁、明亮、舒适;要有机械通风并设烫发、染发单独操作间和机械通风设备。② 理发、美容店的工具应一客一消毒,并符合消毒判定标准,不得检出大肠菌群和金黄色葡萄球菌;提倡使用一次性胡刷;美容工具、眉夹等因直接接触人体皮肤、黏膜组织,因此对其应严格消毒,未经许可,美容店不得做创伤性美容术。理发店必须备有供患头癣等皮肤传染病顾客专用的理发工具,并有明显标志,用后即时消毒,并单独存放。店内供应茶水的杯子应消毒,并有保洁措施③ 从业人员应经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注意个人卫生,不留长指甲,修面时戴口罩;在美容前双手应洗净并进行消毒,操作时应戴口罩。④ 理发店、美容店使用的化妆品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眉笔、唇笔和口红应一次性使用;不得使用过期化妆品;一般理发店、美容店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需要配制护肤类化妆品的,应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或方可进行并应符合卫生要求;自行配制化妆品不得外卖使用;使用自行配制的化妆品,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并告知可能引起的皮肤不良反应及注意事项。   

四十四、理发工具怎样消毒?

答:理发工具主要指:手动和电动推子和剪刀。特别是剃刀由于刀刃非常锋利,常能造成肉眼看不见的轻微伤口,并可能沾染了微量血液,如果不经消毒有给他人使用,就有可能传播多种病原微生物,如金黄色葡萄球菌、肝炎病毒等。①常用的消毒方法是用消毒药液浸泡,如用75 %酒精,0。5%过氧乙酸水溶液,2%戊二醛中性水溶液浸泡10分钟。为了防止金属腐蚀,中性戊二醛消毒液更为可取。②应用紫外线消毒箱消毒,对金属没有腐蚀作用,而且时间也比较短。③也可利用臭氧发生器或微波炉进行消毒,时间短,效果好。但应注意,理发工具必须用湿布包裹后放入微波炉。因为微波只有当消毒对象在潮湿条件下,才能达到消毒的目的。

四十五、进入游泳场馆为什么要经过浸脚池和喷淋?

答:公共场所游泳馆、游泳池必须设有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和强制通过式喷淋消毒设备。对于强制浸脚池,主要是防止泳客把脚气、细菌带进泳池,长度不能小于2米,避免泳客一脚迈过去,那就起不到强制的作用。强制冲淋”是指在游泳者进入泳池前,会经过一处自动淋水的区域。“强制喷淋是由于入池的游泳者没有事先淋浴,身上存在汗液,附着在人体表面的汗液会在水中产生尿素,影响水质。

四十六、游泳场馆水质检测哪些项目?

答:水质卫生的现场常规检测由游泳池场馆自身检测,开放时间应每隔2小时检测一次,各游泳场馆应配备专门的水质管理员。现场水质检测自检项目主要项目为浑浊度、温度、pH值和游离性余氯等信息。

四十七、为什么不能设置泳衣租赁?

答:根据相关规定,为保障游泳池卫生,预防传染病传播,游泳场所禁止出租泳衣泳裤。通过泳衣感染和通过游泳感染其实是同一个道理。如果公共浴场出租的泳衣没有按照严格程序进行清洁和消毒,就可能造成皮肤病的接触性传染。如果一个人患有皮肤病,而他穿的这件泳衣未经过消毒,其他人再穿,如果穿的人抵抗力不是很好,很容易造成接触性传染。一般情况下正规的浴场都会消毒,但以防万一,最好还是自己携带泳衣去游泳馆比较好。

四十八、什么是职业病?

答:200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是由于职业活动而产生的疾病,但并不是所有在工作中得的病都是职业病。职业病必须是列在《职业病目录》中,有明确的职业相关关系,按照职业病诊断标准,由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明确诊断的疾病。因此,在工作中得的病不一定是职业病,得了《职业病目录》中的疾病也不一定是职业病。

四十九、如何诊断职业病?

答:病者要具备三方面的资料:

(1)职业史:患者发病前从事何种工种,接触何种有害因素,从事有害作业的工龄,每天接触的时间和接触量。

(2)职业病调查人员到现场进行卫生学调查评估。

(3)门诊病例和住院病例,要有职业病诊断机构发给患者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五十、如何预防职业病?

答:职业病的预防最重要的关键一是源头的预防:源头预防的有效办法就是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防护设施设计需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方可施工。二是生产过程中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加强职业危害控制管理。三是进行劳动现场的有毒有害因素的监测和控制;实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制度。四是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转岗和离岗的健康体检,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教育,正确的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五十一、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注意些什么?其费用由谁负责?

答:对劳动者开展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企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的结果,应如实告知劳动者本人;(2)劳动者没有进行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由于不了解该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因而不得安排其从事接触有职业危害的作业;(3)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尽量能提早安排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进行。如果从事职业病有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在离岗前没有安排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4)职业健康检查所需的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得由劳动者个人承担。

五十二、劳动者可以在一般医院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吗?

答:《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健康检查必须由依法设立并已取得省级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医疗单位没有取得职业健康检查资质认证而进行的健康检查没有法律效力。

五十三、如何预防尘肺病?

答:尘肺是长期吸入高浓度的生产性有害粉尘而引起的肺组织广泛纤维化。包括矽肺、煤工尘肺、水泥尘肺、石棉肺、电焊工尘肺等。主要发生在石料开采、煤炭、水泥、陶瓷、珠宝钻磨、切石、抛光及五金行业打磨等工作过程中产生大量粉尘的工种。尘肺病的症状有:咳嗽、咯痰、气促、胸痛、胸闷等,最终可因肺的广泛纤维化出现呼吸衰竭合并感染、气胸而死亡。尘肺发病影响呼吸功能,导致劳动者丧失劳动力。

(1) 做好就业前健康检查,如有肺结核病、上呼吸道及支气管疾病、心血管系统疾病者不得从事接触粉尘工作。

(2) 坚持佩戴合格的防尘口罩上岗。

(3) 工人就业后应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

2016年计划生育政策问答

1、当前全面放开二孩生育的政策,是不是意味着计划生育政策逐步退出历史舞台,“计划生育”这一提法随着卫生计生机构的合并逐步淡化、消失了?

十八大以来,计划生育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有两件事,一个计划生育和卫生部门的合并,市卫生和计生机构已完成机构整合,另一个就是全面放开二孩生育政策,均已开始落实、实施。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这是站在中华民族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作出的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的重大举措。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没有变,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没有变,坚持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没有变。两个部门合并后,计划生育没有削弱,反而是加强的,计划生育享有的公共管理资源增多,使得出生统计、人口预警、打击两非等工作开展起来更加得力。

2、全面放开二孩生育政策的法律法规依据,实施的具体时间?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12月27日通过了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修订案,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2016年1月1日生效。

3、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后有什么变化? 

  答: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八条第一款分为两款,作为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二、将第二十条修改为:“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三、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四、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五、删去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中的“实施假节育手术”。

  本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4、独生子女家庭应享受哪些优待奖励?

按照新《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或者扶助:

   (1)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独生子女父母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菏泽市原规定夫妻每月领取不少于100元的奖励费有效)。

(2)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时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取消

(3)农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一个子女,国家规定从60周岁,我市提前到55周岁起,每人每月发给80元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

(4)独生子女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全部由政府承担。

(5)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报销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10%—30%的比例,具体比例由县区确定。

(6)报考隶属于本市管理的普通高中,独生子女总成绩加10分;

(7)国家和省市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等家庭实行特别救助制度,自女方年满49周岁起,救助标准为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人每月60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城镇居民每人每月470元,农村居民每人每月350元。

其它如在生育节育、生产生活或入党、评先树优等方面享有优先待遇。

  1. 现在我市符合哪些条件可以进行再生育申请?

 根据2016年1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新《条例》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6、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事项。

(1)孩子出生后,凭新生儿父母和领证人身份证原件,到新生儿分娩医疗保健机构领取:《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分娩记录复印件,均要加盖单位公章。

2)携带新生儿父母及领证人身份证原件、首次签发登记表、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分娩记录复印件、《孕产妇保健手册》,到户籍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备案,领取《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备案表。

3)携带首次签发登记表、首次签发备案表、新生儿父母和领证人身份证原件,到辖区签发机构打印《出生医学证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4)收到《出生医学证明》后,请认真核对信息,如发现信息有误,应及时向签发机构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严禁擅自涂改,一旦涂改,视为无效。

5)《出生医学证明》应在新生儿出生后30日内领取。新生儿出生后30日至一年内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未按时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说明。2014年5月1日之后出生的新生儿,超过1年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7、申请再生育办理《生育证》应提交哪些材料?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再生育子女实行生育审批制度。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申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在居住证申领地申请办理生育证的,还应当提交居住证;

(二)具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8、我如果是现在开始申办《生育证》,需要多长时间才能办好?

新《条例》规定:具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符合条件申办《生育证》的夫妻,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9、如果是违法生育,需要征收社会抚养费,那么法律上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条例》第三十六条: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这一条规定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基数,是以生育时所在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这个基数随年度变化而变化。

《条例》第三十七条: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妊娠前未申请办理生育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其妊娠后补办生育证;生育时仍未申请补办生育证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夫妻双方分别处以五千元罚款。

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每多生育一个子女,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基数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条例》第三十八条: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基数的五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子女的,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生育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基数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10、申请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的计划生育家庭应当具备哪些条件?扶助的标准是多少?如何申报?

  (1)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②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③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④年满60周岁。我市提前到年满55周岁。

(2)特别扶助对象条件。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户籍在我市境内。
  ③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④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3)扶助金发放标准。

①前述第一类奖励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

②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

③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城镇每人每月470元,农村每人每月350元。

    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

11、新婚夫妻如何建立计划生育档案?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基层统计管理意见(试行)》,按照便于管理、服务群众的原则建立档案。农村居民由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建档;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人员由单位建档管理;城市无固定单位的人员,由户籍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建档管理。户籍地与现居住地跨乡镇(街道)分离的,可在现居住地建立计划生育档案。

12、已生育子女的妇女要采取长效避孕措施吗?

落实以长效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是减少意外怀孕、违法生育、保护妇女身心健康、推行计划生育的主要措施手段。不仅有法律依据,也是全国范围内实行的。现行的法律法规均提出,提倡已生育过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13、生育第二个子女需要办理《生育证》吗?

    不需要。按照《山东省生育登记服务工作规范 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自行安排生育子女的时间,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育龄夫妇办理生育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夫妻双方身份证(或居住证等其他身份证明材料); 

  (二)生育后登记的,提供住院分娩实名登记记录或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2014年5月30日印发的《生育第一个子女免费登记工作规范》(鲁卫指导发[2014]1号)同时废止。原持有的《生育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一孩生育登记本》等生育证件继续有效,但自本规范实施后生育子女需进行生育登记。 

14、生育证遗失的怎么办?

分两种情况。遗失时未生育的,当事人应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申请,原发证机关审核备案后为其补发生育证,并根据原生育证登记填写相关内容,发证时间不变,但要在发证单位盖章处注明“补发”字样。遗失时已生育的,不再补发生育证,需要时,发证机关应开具相关证明。

15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可以申办《生育证》吗?

    可以申办。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16、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申办《生育证》吗?

   可以申办。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17、符合再生育条件(新《条例》二十条),但未办理《生育证》再生育的,需交纳社会抚养费吗?

需要交纳。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 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妊娠前未申请办理生育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其妊娠后补办生育证;生育时仍未申请补办生育证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夫妻双方分别处以五千元罚款。

18、涉及卫生计生行政审批项目有哪些,如何办理?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医疗机构变更;医疗机构校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审批;医师执业注册;护士执业注册;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医疗广告证明核发;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审核;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审核和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认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医疗机构开展戒毒脱瘾治疗审批。

    持有关证明到双河立交桥东一百米,黄河路路南,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西头卫计委窗口办理。联系电话5165897。

19、什么是独生子女?

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父母,非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父母,非法婚姻生育一个子女的父母,生育一个子女离婚,一方未再育的父母,再婚家庭双方各有一个子女未再生育的父母,合法生育两个孩子死亡一个,违法生育生育两个孩子死亡一个的。

20、农村奖励扶助需符合哪些条件?

答: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者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无子女。(4)年满60周岁。

21、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条件的享受哪些奖励?

答:农村居民个人承担的居民医疗保险费,由政府全部承担;水利灌溉费减免百分之十五;55周岁时提前享受奖励扶助,夫妻双方每人每月奖励80元。

22、什么是特别奖励扶助?

答: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后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规定条件的夫妇,自女方年满49周岁以后,享受的特别扶助金。

23、特别扶助奖励的标准是什么?

答:省政府确定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每人每400元。我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夫妻,由市、县两级政府再给予每人每月增加200元的扶助金。

24、如何界定是否独生子女?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国卫指导发〔2014〕1号)精神,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

25、菏泽市委、菏泽市人民政府菏发〔2012〕26 号,整治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失调规定

(1)严格实行接生分娩及计划生育手术实名登记制度。接生单位必须查验入院孕妇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准确登记相关信息;医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终止妊娠手术时,必须查验手术对象的有效身份证件和县区人口计生部门的批准书,并做好记录;无有效身份证明及相关证件的,及时通报同级人口计生部门。妇幼保健机构发放《出生医学证明》时,要认真审核接生单位提供的有关证件和信息。不实行实名登记或者不及时通报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2)严厉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非法终止妊娠行为。要成立联合执法机构,集中力量,联合执法,对“两非”行为实施有力打击。严格B超机及终止妊娠药物管理。卫生主管部门要全面审查登记卫生医疗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B超机使用资格,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认真抓好落实。

26、计划生育监督工作规范(试行)解读  国卫监督发〔2015〕59号

    为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监督,完善综合监督工作,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推动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规范化建设,促进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综合监督机构依法行政,我委组织起草了《计划生育监督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试行)》)。

    计划生育监督作为综合监督工作中的一项新的重要内容,亟需建立工作规范,为各级计划生育监督工作的开展提供依据,从而推进各级卫生计生部门依法行政,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和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规范》共为五章二十四条,包括:

  (一)总则。明确了《规范(试行)》制订的目的、依据,并规定了适用范围。

  (二)监督职责及要求。明确了计划生育监督职责和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国家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及地方各级综合监督机构的任务分工。

  (三)监督内容及方法。规定了对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人员、打击“两非”行为及计划生育重大案件进行监督的内容和方法。  

  (四)监督情况的处理。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监督情况进行查处等内容。

  (五)附则。对涉及母婴保健、医疗卫生、传染病防治等相关工作的监督进行了说明。

  三、重点问题说明

(一)明确了计划生育监督内容。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了计划生育监督主要包括: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人员的监督,对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以下简称“两非”行为)的监督,计划生育重大案件的督查督办以及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工作。

  (二)明确了计划生育监督职责。按照《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中第十九条卫生监督职责和第二十一、二十二条省、市、县卫生监督机构职责,结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加强综合监督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监督发〔2013〕40号),对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机构的计划生育监督工作任务予以明确。

(三)对计划生育监督工作实行分类监督。按照委“三定”方案实行分类监督,第一类是对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是综合监督局组建后的重点工作。第二类是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包括对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从事技术服务人员的监督,与原卫生监督相衔接,充分体现卫生计生资源整合,更好地服务社会和群众的目的。第三类是对打击“两非”行为的监督,与原人口计生工作相衔接,加大对“两非”案件查处的督查力度,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四)对计划生育重大案件的督查督办。计划生育的重大案件具有社会关注度高等特点,因此,加强对地方处理计划生育重大案件的指导和督办尤为重要。

  (五)加强协调配合。根据计划生育监督的特点,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在上下级和省际间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机构建立协查机制,及时通报情况,移送相关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对未履行职责的,要求及时依法处理。

27、国家人口计生委、公安部、国务院侨办

关于涉侨计划生育政策的若干意见(国人口发[号 )

(1)关于华侨在国内的计划生育政策
    中国内地居民与华侨结婚在中国内地生育,应遵守其户口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如所生育子女均在境外定居,可在中国内地再生育子女。
    中国内地居民与华侨结婚在境外生育子女且该子女拟回中国内地定居的,应遵守其户口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如果在境外不符合其户口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生育数量规定生育子女,且该子女回中国内地定居的,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夫妻双方均为华侨,已生育的子女均在境外定居的,在中国内地可按政策规定再生育子女,并按照有关规定在其父或母原户籍地办理落户。
  (2)关于归侨的计划生育政策
    归侨应执行其户口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其中,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归侨的中国内地居民所生育的子女均在境外定居的,可在中国内地按政策规定再生育子女。
    华侨、归侨符合以上规定可以再生育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以上所指“华侨”、“归侨”身份及“定居”概念的界定,均以《 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国侨发[2009]5号)为准。
    此前有关涉侨计划生育政策凡遇此意见不符的按此意见执行。

28、新《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社会抚养费征收怎么规定的。

《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第三十七条 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妊娠前未申请办理生育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其妊娠后补办生育证;生育时仍未申请补办生育证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夫妻双方分别处以五千元罚款。

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每多生育一个子女,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基数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三十八条 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基数的五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子女的,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生育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基数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一条  为严肃党的纪律,保证党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共产党员应当自觉执行党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带头落实节育措施,实行计划生育。共产党员违反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及《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应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必要的党纪处分。

第三条  共产党员不按计划生育第一个子女或虽然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但无生育证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育子女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条  共产党员违反《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超计划生育一个子女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超计划生育二个及其以上子女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条  共产党员非法收养子女的,视为计划外生育,依照本规定第三、四条处理。将已有子女隐瞒或送他人抚养后又生育子女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条  共产党员采取骗取、伪造、变造等手段索取结婚证、生育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节育证、病残儿鉴定证明及其它计划生育证明而结婚、生育的,依照本规定第三至五条的规定从重处分。

第七条  共产党员不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措施,导致计划外怀孕,经说服教育在规定时间内拒不终止妊娠或擅自做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手术或选择性终止妊娠手术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第八条  共产党员虐待女婴或女婴生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弃婴、溺婴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条  共产党员纵容子女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造成计划外生育或非法收养子女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参与以不正当手段达到子女早婚早育、计划外生育或非法收养子女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第十条  共产党员包庇、容留他人计划外怀孕并造成生育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纵容、包庇他人计划外生育的,从重或加重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条  共产党员妨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有围攻、侮辱、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及其亲属,以及损害他们私有财产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二条  公安、民政、粮食等部门从事户口、婚姻登记、粮食关系等管理工作的共产党员,徇私舞弊,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从事医务、卫生工作的共产党员,利用工作之便,为计划生育对象出具假证明,实施假引产、假结扎、假放环等假手术或非法为他人鉴定胎儿性别,摘除宫内节育器,施行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手术或选择性终止妊娠手术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在节育手术中玩忽职守,造成技术事故、致人伤残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致人死亡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四条  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共产党员,利用工作之便,出具假证明、假鉴定及滥发生育证的,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五条  共产党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违法乱纪,株连无辜,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或者财产权并造成损害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六条  贪污、挪用以及挥霍计划生育费或其它计划生育经费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从重或加重处分。

第十七条  破坏计划生育政策贯彻实施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八条  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弄虚作假,强迫超生户外迁户口,强行注销户口或瞒报出生人口,虚报成绩骗取荣誉的,给予地方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计划生育工作的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所骗取的荣誉、奖励等由原批准单位予以取消。

第十九条  对本单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人员故意拖延不作处理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二十条  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出生人口大量漏报或造成本地区、本单位严重超计划生育的,给予地方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计划生育工作的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共产党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党的组织和纪律检查机关可以提出建议;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共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按照《中共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处理的案件,不再重新处理。

30、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

违反本规定,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伪造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销售或者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没收非法销售或者使用的终止妊娠药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而未向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检举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被检举后查实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按照职责范围给予检举人不低于二千元的奖励。奖励资金可以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对检举人的身份予以保密。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人事、监察等行政部门应当密切配合,依法查处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行为。

31、省《条例》处罚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放置或者摘除宫内节育器,非法施行输精管、输卵管复通、终止妊娠等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未取得法定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未取得法定执业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三)利用超声技术或者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四)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的;

  (五)出具假生育证、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四十八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婚假、产假怎么规定的?

新《条例》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3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涉及女职工产假规定。

    《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4、怎样办理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

答:(1)破产困难企业每年1-3月份办理一次,由企业主管局负责申报、审查、公示,县区卫生计生部门审查、审核、确认发放,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退休证、计划生育证明的原件、复印件和申请表等。

(2)其他企业由企业按标准自行组织发放。

(3)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并本人缴纳养老保险的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退休证、计划生育证明的原件、复印件和申请表等材料,到口所在的乡镇(办事处)领取申请表,按要求申报、审核、发放。每年1-4月份办理一次。

35、新《条例》有关独生子女父母退离休职工的奖励有无变动?

 省《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时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具体补贴多少待定)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原条例为: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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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果双方可以就孩子抚养协商一致,按照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出具判决书。2、如果双方不能就孩子抚养协商一致,法院会按照一人抚养一个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3、通常情况下,两周岁以内的子女原则上女方抚养,两周岁到八周岁之间的子女法院会按照有利子女成长的原则判决,八周岁以上的子女可以征求孩子意见。

吗这里要分两步来判断。首先,夫妻分居是否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因感情不和或其他原因分居的,虽说不在一起过夫妻生活,但仍然是合法夫妻,分居的时间无论长短,依然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次,判断分居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财产是否属于《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共同财产。如果符合该条规定,则此时分居期间的夫妻家的是,仅仅是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双方未办理离婚登记,签订的离婚协议没有生效,一旦双方协议离婚不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分割共同财产。 离婚收到法院传票不去法院会缺席判决。缺席判决的法律适用缺席判决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民事诉讼制度,这一制度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结案率,保证诉

  一、离婚两个孩子如何判决?

  离婚案件中就孩子抚养问题,法庭会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判决;

  1、如果双方可以就孩子抚养协商一致,按照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出具判决书。

  2、如果双方不能就孩子抚养协商一致,法院会按照一人抚养一个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

  3、判决抚养的时候法院会参考孩子的年龄,性别等因素进行判决,通常情况下,两周岁以内的子女原则上女方抚养,两周岁到八周岁之间的子女法院会按照有利子女成长的原则判决,八周岁以上的子女可以征求孩子意见。

  一般来说,有两个孩子的夫妻,离婚时多是一人跟一个。但是既然已经离婚,都想要孩子的抚养权。所以这一人一个也是要有一定条件。当孩子在2岁以下,一般都是由妈妈抚养。可若妈妈有重大疾病或是传染病,或是不想养及其他情况下,也可以跟着爸爸。

  当孩子在2岁以上时,要根据彼此的经济实力做判断。总的来说,想让孩子一人跟一个。首先,是需要一个有品的配偶,不会因为离婚和你撕破脸皮。其实,是要拥有健康的身体和稳定的经济收入。当彼此各方面条件差不多的情况下,就会让一人跟一个。

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陈述;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勘验笔录。尔后,开始法庭辩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双方互相辩论。一、夫妻分居财产如何认定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的时候是需要到有关的部门去进行登记,办理户口变更手续的。三、变更抚养权需要公证吗根据规定,父母均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离婚后,子女归一方抚养,如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变更。因

  二、不抚养孩子怎么处罚?

  父母不抚养孩子的,一般是不会被判刑。不抚养孩子承担的是民事责任。不抚养孩子的,子女可以与父母协商要求支付抚养费。不履行抚养费义务的,子女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履行。父母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的,子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有的夫妻双方在在离婚之前是有孩子的,离婚后就会牵扯到孩子的抚养问题,如果是经过双方协商,其中一方负责抚养孩子那另一方就需要提供相应的抚养费,这个是法律规定的父母,双方有义务抚养自己的子女,哪怕是离婚之后只要孩子还是未成年子女,就需要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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