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个体工商户免税额度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的统称。2015年,我国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起征点政策及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减免税近1000亿元。

为降低疫情影响,帮助企业解决困难、渡过难关,我们除了落实金融财政、减税降费等政策外,还将进一步落实就业奖补、支持自主创业、稳住现有岗位、保障失业人员生活等政策。

在落实失业保险费政策方面:一是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中小微企业裁员率不高于5.5%、员工人数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发放稳岗补贴,补贴标准按照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返还,南疆四地州放宽到所有企业(补贴标准由原政策的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提高至100%)。二是落实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政策。2020年1月至12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和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对参保缴费满1年的,按2020年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计发;对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2020年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计发,领取期限为6个月,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2020年5月至12月,对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参照参保地2020年城市低保标准,按月发放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三是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下调为15%,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8%(原政策职工比例为: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20%、职工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四是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条件的地区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在落实就业奖补政策方面:一是个体工商户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群体等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照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规定执行(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群体等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二是对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按本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其中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按本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3年,补贴缴费基数最高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00%。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延期至2020年12月31日。三是扩大就业见习规模,支持企业、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设立见习岗位,凡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青年见习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见习补贴,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岗位补贴,见习期为3-12个月。

在支持自主创业政策方面:一是对新疆籍高校毕业生(毕业近5年内)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在疆内实现自主创业,稳定经营1年以上并保持经营状态的,由各地州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万元、一次性房租补贴6000元,并按照每吸纳稳定就业一人1000元(最高5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二是符合条件的个人和个体工商户可申请最高20万元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贷款额度由原政策的15万提高至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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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按照《》()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放宽市场准入。全面贯彻落实《》(),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入的所有行业和领域,一律对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开放。

1.积极支持放宽公司非货币出资方式。申办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可以达到注册资本的70%。在自治区试行以债权转股权的方式增加公司注册资本,试行以矿业权出资设立公司或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2.放宽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登记条件。自治区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允许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中央直属企业和国内大型企业在新疆设立独资公司或者控股公司,可以申请使用投资企业的字号,并可以将字号放在新疆行政区划之前。

3.支持新疆辖区内企业组建集团。凡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的,允许申请设立企业集团。对新兴能源、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生物、信息、清洁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形成产业集群的,其名称可以冠“新疆”行政区划,上述企业组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不低于3000万元的,可以申请设立企业集团。

4.下放企业注册登记权限。授权国家级开发区工商局对本辖区内应当由自治区工商局登记的股份公司(中央企业设立的控股股份公司除外)进行注册登记。

5.实行初次创业“备案制”。对困难群体初次创业申请办理个体登记的,实行“创业备案”制度,备案期1年,不收取费用;困难群体初次创业申办企业的,实行注册资本“零首期缴纳”,自领取营业执照后2年内缴足出资人认缴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责任单位:自治区工商局;协助单位:自治区发改委)

(二)实行对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选择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1.研究制定中小企业优先采购管理办法、参与投标的少数民族地区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一次性给予价格和商务评标标准总分值适度加分的管理办法。根据同等优先的原则,改进评审机制,健全业绩考核评价体系。

2.通过构建信息系统、建立中小企业商品行情库、组织开展推介培训等活动,及时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平台,搭建“绿色通道”。

3.鼓励符合资质条件的疆内中小企业依法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投标。疆内大企业与中小企业依法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鼓励大型企业中标之后,采取分包计划将部分标授予中小企业供应商完成。

4.采取政府采购预算编辑筛选的方式,规定各部门在采购预算计划内留出一定比例的采购份额专供中小企业进行采购。5.金融机构和专业担保机构应当优先为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协助单位:自治区经信委、发改委)

(三)降低鼓励类商业水电收费价格。按照《》(),对鼓励类商业用水实行与工业用水同价政策,研究制定新疆商业与非普工业电价并轨方案。(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协助单位:自治区经信委、水利厅、新疆电力公司)

(四)鼓励中小企业吸纳新疆籍劳动者就业。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和《》()等中的相关政策。

1.中小企业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2.对当前经营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或降低费率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15年底,并按规定给予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在岗培训补贴等。

3.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对在新疆注册的各类企业以及在新疆承揽生产经营和工程项目的企业招用新员工,其招用新疆籍员工不得少于50%,并给予50%养老保险补贴。

4.对各类企业新招用南疆三地州、少数民族或女性大中专毕业生,取得贷款的,可享受每人每年5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贴息期限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5年。

5.对开展岗前技能培训和订单培训的企业,给予培训补贴。

6.鼓励见习单位提前招用见习期未满的见习毕业生,对见习期未满即与企业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可将剩余期限见习补贴补发给见习单位。

7.对大中专毕业生通过小额担保贷款实现成功创业,按时足额还清贷款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可提供二次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8.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要为各类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招聘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并提供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协助单位:自治区财政厅)

(五)减轻企业负担。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提高涉企收费透明度,每年制定公布的《自治区政府性基金目录》和《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对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予以标注。

1.落实《》,完善中小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确需收费的要降低收费标准,允许经营困难、暂无缴纳能力的企业缓交或免交。

2.落实惠企政策。组织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相关涉及中小企业服务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

3.规范行政职能,不得将无偿服务转化为有偿服务。任何部门和垄断性企业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有偿服务和购销物品。

4.严格涉企收费审批制度。落实国家涉企收费审批制度,在审批新增涉及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时,严格法律、法规依据,对立项依据不明确的,一律不予批准。

5.规范收费行为。组织制定自治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责任单位:自治区减负办)

6.免费为企业节能、降耗、减排工作建立和完善计量检测体系;引导和帮扶中小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免费评审企业采标。(责任单位:自治区质监局)

(六)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2010年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增加到1亿元,以后逐年按20%递增。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结构调整、综合利用、品牌建设,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及担保体系建设等。各级财政在2010年前建立本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逐年增加。

1.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增加对新兴产业、应用信息化技术提升工业企业管理水平、专利技术等方面扶持内容;对列入自治区100户成长型企业名单的中小企业技改项目给予优先扶持;支持各地州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的建立、中小企业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的建设;对喀什、和田、克州中小企业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倾斜。

2.自治区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产品品种质量,延长产业链,增加附加值,增强核心竞争力。

3.自治区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开展符合、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知识产权清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技术创新活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以及企业技术中心能力建设。

4.自治区科技专项经费重点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科技兴新、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基础平台建设。

5.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重点支持自治区特色产业发展。围绕地方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改造民间特色传统工艺,节能减排,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等方面予以支持,促进特色产业中小企业集群发展。

6.自治区电子信息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电子信息制造、软件及服务、信息技术应用及信息化项目等给予扶持。

7.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自治区外经贸区域发展促进资金对从事对外投资、对外贸易、资源合作、技术合作、工程承包、服务贸易等经营领域的中小企业参加境外展览展销,投(议)标,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注册商标,知识产权保护等各项企业经营开发推广活动给予支持;对向中亚、东南亚、拉美、非洲、中东和东欧等新兴国际市场拓展业务的给予优先支持;对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活动给予支持。

8.自治区促进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涉及内贸流通服务业的技术升级、设施改造、网点建设、系统平台建设、人员培训、公共服务等方面。

9.自治区专利实施资金重点支持中小企业的专利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科技创新和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10.根据自治区财力情况,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培育发展股权投资企业,培育成长型企业。

11.自治区其它支持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应当向中小企业倾斜。(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财政厅、商务厅、科技厅、知识产权局)

(七)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创新担保方式,增强担保实力。

1.组建自治区信用担保集团公司,扩大担保规模。

2.各地州(市)都要建立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增加注册资本金,引导担保机构通过增资扩股,力争2011年各地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本金不低于1亿元。

3.鼓励援疆省市出资增加县级政策性担保机构资本金。鼓励各地成立商业性或企业互助性等各类担保机构。

4.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等支持力度,建立担保机构发展壮大的长效机制。(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经信委;协助单位:自治区金融办、新疆银监局)

(八)加快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利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逐步建立和完善以信用征集、评价、查询、发布为主要内容的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1.统筹协调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做好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组织、协调、管理企业信用评级工作。

2.完善信用信息的采集与应用。对中小企业基本信息、银行信息和非银行信息等反映中小企业资信状况的信息进行批量采集与更新,并向地方政府、金融机构进行推介,引导信贷资金、优惠政策向中小企业倾斜。同时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辅助库,并与相关部门合作联网,实现信息共享,建立信息采集和更新的长效机制。

3.开展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以条件相对成熟的地区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先行试点,搭建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中小企业信息采集、查询、信息评价等功能,积累经验和做法,逐步在全疆推广。

4.引导和培育信用评级市场的发展。推动信用评级违约率检验系统的应用,选取或推荐资质较好的信用评级机构,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等开展信用评级工作。引导商业银行使用外部评级结果。(责任单位: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协助单位:自治区经信委、工商局、税务局、质监局、各金融机构等)

(九)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税收扶持政策。

1.2010年至2020年,对在南疆三地州、其他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边境县市新办的属于《》范围内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

3.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股权托管中心及中小型创业投资公司、股权投资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享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实行“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4.新疆籍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和创业享受《》()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5.对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中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实行事先备案管理。(责任单位: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协助单位:自治区财政厅)

(十)完善中小企业信贷服务机制。

1.各金融机构应当完善小企业信贷考核体系。制定小企业不良贷款控制指标,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对小企业的贷款损失及时核销。

2.要完善激励机制。对中小企业贷款发放较好且能有效控制风险的客户经理,要给予相应奖励,并建立完善尽职免责机制,充分调动基层银信机构的积极性。

3.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自治区以一定比例给予奖励。4.要根据中小企业的特点和实际,合理设定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监管标准,对中小企业不良贷款实行单独考核。(责任单位:新疆银监局;协助单位: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自治区经信委、财政厅)

(十一)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1.要积极落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支持新疆企业上市的各项优惠政策,培育一批成长型、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创业板、中小企业板上市融资。

2.对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申请上市有关费用,自治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予以适当补贴。

3.积极开展企业股权质押贷款和动产抵押贷款。大力创新企业信贷品种,探索和推广应收账款、知识产权、专利、采矿权证、仓单质押贷款以及供应链融资。

4.积极发展信托融资、租赁融资和以信托、租赁为基础的理财产品,创新企业贸易融资手段,特别是扩大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责任单位:自治区金融办;协助单位: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疆银监局、自治区财政厅、新疆证监局、各金融机构)

(十二)大力发展面向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

1.2011年底实现新疆乡镇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同时开展存、取、汇、转、贷等基本金融服务。

2.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和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工作。特别是进一步调动金融机构满足涉农中小企业融资贷款需求的主动性。

3.鼓励引进区外银行在我区设立分支机构。

4.通过矿产资源等有效资产的注入,做大做强地方金融机构投资平台,加大对地方金融机构的增资扩股力度,增强资本实力,提高地方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的服务能力。

5.组建新疆商业银行,在全疆设立分支机构,加强县域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6.积极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责任单位:自治区金融办;协助单位: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疆银监局、自治区经信委、财政厅、新疆证监局、各金融机构)

(十三)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设。鼓励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产品检测、政策信息咨询、技术研发、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

1.鼓励各地、县(区)建立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对新设立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给予开办费补助;

2.加强对专业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扶持力度。重点在机械、纺织、民族医药、石油化工、特色轻工等产业中培育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协助单位:自治区财政厅)

3.设立自治区创业投资引导资金,采取参股、融资担保、跟进投资等方式参与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发展和壮大。积极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向新兴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及高端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进行投资。(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协助单位:自治区科技厅)

4.加强对中小企业的专利专项服务。依托新疆专利信息中心,为中小企业开展专利信息咨询、培训服务;依托国家专利技术(新疆)展示交易中心,为中小企业提供展示交易平台和专利技术转化服务;依托自治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和12330热线服务电话,为中小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强化专利申请代理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十四)推进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

1.鼓励各地以现有园区(开发区)为依托,新建小企业创业基地。对经认定的新建或改扩建的小企业创业基地,按已发生投资额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对在园区(开发区)新建小企业创业基地及标准厂房的,按已发生投资额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

2.提高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对小企业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对小企业创业基地上一年度成功孵化小企业的,按成功孵化毕业企业个数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协助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

3.允许大中专毕业生、农民工和困难群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申办个体工商户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申请人可以持市场主办单位、开发小区(含工业小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办理注册登记。引导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向规范的企业和公司方向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工商局)

(十五)统筹解决中小企业的用地需求。

1.在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将中小企业发展和结构调整用地需求纳入其中,增加对科技含量高、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用地供应。

2.要为中小企业发展作好土地查询、登记、发证、用地审查报批等服务,及时为中小企业办理抵押、变更、转让等手续,满足中小企业的用地需求。(责任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协助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六)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市场,与大企业配套发展。

1.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种形式的洽谈会、展销会、博览会,加大产品和品牌宣介力度,提高新疆中小企业产品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

2.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兴办加工企业,生产适合境外市场需求的产品,带动我区初级产品出口;建设境内外专业批发市场,促进地产品出口。

3.根据《自治区地产品出口奖励办法》,按照企业出口规模和增长幅度,对凡出口地产品水果、蔬菜等农副产品和加工品的企业给予不同档次的奖励。

4.建立对外贸易知识产权预警机制,为中小企业开展边贸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服务。

5.促进中小流通企业与生产企业、物流企业集中交易、统一运输,降低流通成本。

6.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优先支持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建立了稳定的产、供、销、服务外包及技术开发协作关系的技改扩建项目。(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协助单位:自治区财政厅)7.大企业不得拖欠和预收中小企业货款和服务费用。(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协助单位:自治区国资委、经信委、财政厅、知识产权局)

(十七)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1.鼓励中小企业围绕自治区优势资源转换,在石油、煤炭、矿山、化工、冶金等领域开展勘探、规划、设计、开发、物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服务,推进克拉玛依石油化工和准东煤电煤化工特色等生产性服务园区建设。

2.大力发展信息技术外包(ITO)、业务流程外包(BPO)、互联网信息服务、电子商务和动漫等信息服务业。面向中亚、南亚、西亚开发多语种软件,大力发展多语种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

3.鼓励专业人员创办生产性服务企业,支持石油、石化、煤炭、电力等行业企业剥离辅业,成立专业化的生产性服务企业。

4.引导中小企业积极参与现代物流服务业,整合现有资源,统筹建设物流运输、公共信息、存储配送三大公共服务平台。(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

(十八)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

1.鼓励中小企业加快产品和技术更新换代,对通过自治区鉴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

2.鼓励中小企业建立产学研联合开发示范基地,对产学研合作的工业性试验(中试)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

3.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参与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对新兴能源、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节能环保、信息、生物、清洁能源汽车等领域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化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协助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

(十九)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

1.大力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试点和示范。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中小企业在产品设计、生产过程控制、进销存管理、电子商务、质量管理及安全生产等环节的信息化建设,对每年列入国家和自治区的重点项目给予适当资金补助。

2.引导和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与应用平台。从政策、资金和项目等方面积极鼓励信息技术企业提供软件服务、信息化解决方案、培训与应用指导等社会化服务。逐年增加自治区电子信息发展专项资金,并对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化服务的机构给予一定的项目补助、贴息支持。

3.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的深度融合。建立和完善企业信息化支撑服务体系,开展中小企业信息化评估工作,在全疆每年遴选和确定50-80家中小企业进行信息化试点和示范,加大试点示范的跟踪、服务和总结。积极探索各行业、各地区企业信息化建设新思路、新模式。

4.对推进企业信息化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中小企业进行年度表彰。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及各类技术论坛交流会、产品推介会等形式大力宣传和促进我区企业信息化。(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协助单位:自治区财政厅)

(二十)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加强管理。

1.鼓励中小企业通过应用信息技术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2.支持和鼓励管理咨询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基础管理、开拓市场、风险控制等咨询服务,提高中小企业综合竞争力。

3.组织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到国内外考察,学习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技术,提升我区中小企业管理水平。

4.自治区每两年表彰一次优秀企业家。对两年内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中小企业给予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协助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

(二十一)鼓励职业院校招收新疆籍学生,开展对中小企业各类人员培训。

1.鼓励高校把人才培养目标与自治区中小企业对管理和技术人才的急迫需求对接起来,不断完善专业设置与课程创新,努力升级师资质量与结构,在主动服务产业发展、推进中小企业管理水平提升方面提供更强有力的技术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

2.鼓励高职院校实施“双证书制”,加强实训教学,逐步形成面向社会的、开放的、多功能的教育与培训模式。(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

3.自2011年起,通过学籍注册管理系统,将新疆籍学生分校汇总、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厅,按每生每年300元的标准以及各级财政分担比例,对职业学校接受新疆籍学生予以补助。对新疆籍学生招收比例较大的院校,自治区在招生计划下达、生均拨款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协助单位:自治区经信委、人社厅、财政厅)

4.协调落实南疆三地州中小企业需要就业前培训的技术工人的工种、数量、培训时间及地点等,做好南疆三地州中小企业免费培训技术工人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协助单位: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

5.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与中小企业建立定向、订单式人才培养计划,实现“校企合作、定单培养、专业共建”。(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协助单位:自治区经信委)

6.继续组织实施“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支持自治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和有关培训机构对中小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才和技术工人开展各项业务和技能培训,特别是企业少数民族中高级管理和技术人才培训。(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协助单位:自治区人社厅)

7.支持和鼓励各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培训,重点是“现代管理”、“现代制造”、“能源”三大领域。(责任单位:自治区人社厅;协助单位:自治区经信委)

(二十二)引导中小企业集聚发展。

1.依托现有园区,建设中小企业产业集聚示范区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引导中小企业围绕园区的大企业实施配套协作和集聚发展。自治区园区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产业集聚示范区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2.培育和创建一批产业优势明显、主导产业突出、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平台健全的中小企业产业集聚示范区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引导中小企业产业集聚。(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协助单位: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环保厅等)

(二十三)加强和改进对中小企业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对自治区中小企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各地州(市)、县都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意识,为中小企业排忧解难,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依法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二十四)理顺中小企业管理体制。自治区中小企业局已于2010年12月28日挂牌。其职能是: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发展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负责对全区中小企业的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指导中小企业开展科技进步、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和信息化工作;促进中小企业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监测、分析中小企业运行态势,发布相关信息;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区经信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五)建立中小企业运行监测制度,加强跟踪服务。统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对中小企业的分类统计、运行监测和分析发布制度。

1.成立自治区中小企业监测分析工作组,明确职责分工、统筹协调中小企业监测、分析工作,发布有关中小企业主要数据。

2.通过5年一次的全国经济普查,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发布《新疆中小企业普查公报》,编辑出版中小企业普查数据。

3.按季度定期发布三类(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具有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中小企业生产、财务数据。

4.每年开展一次《中小企业发展状况问卷调查》,及时了解中小企业的运行态势,做好跟踪服务,对突出问题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5.每年5月底前发布上年度《新疆中小企业发展报告》,编辑出版《新疆中小企业统计年鉴》。

6.开展重点监测中小企业统计工作。确定400户中小企业进行抽样调查,及时掌握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加强预警分析。按时完成国家重点监测企业统计数据上报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统计局;协助单位:自治区经信委)

(二十六)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环境。新闻媒体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客观报道当前中小企业的发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发展机遇。广泛宣传国家和自治区扶持中小企业平稳较快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广泛宣传中小企业克服困难取得成就的典型经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协助单位:自治区各新闻媒体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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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17:02:17

1. 符合条件的房屋赠与免征个人所得税

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政策依据】财税[2009]78号 第一条

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5]45号 第一条

3.低保家庭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免税

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4]52号 第六条

4.个人出租房屋减征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号 第三条

5. 个人转让5年以上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7]33号 第三条

1. 储蓄存款利息免税

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税

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3]5号 第一条

3.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免税

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字[1998]61号

4. 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免税

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号 第二条

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2]40号 第一条

6.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免税

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8]8号 第一条

7.三险一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字[号

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农业“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0]96号

2. 农业“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4]30号 第一条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2.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扣减个人所得税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9]22号 第一条

1. 其他地区地震受灾减免个人所得税

(一)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减征幅度和期限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将其所得向地震灾区的捐赠,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政策依据】财税[2008]62号 第二条

2. 其他自然灾害受灾减免个人所得税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1.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0]84号 第二条

1. 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税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2. 符合条件的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1.远洋运输船员伙食费

由于船员的伙食费统一用于集体用餐,不发给个人,故特案允许该项补贴不计入船员个人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

【政策依据】国税发[号

2.符合条件的外交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1. 外籍个人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字[1994]20号 第二条 第八项

2.外籍人员出差补贴免税

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字[1994]20号 第二条 第二项

3.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工薪免征个人所得税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二)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三)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四)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五)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六)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七)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政策依据】财税字[1994]20号 第二条 第九项

4.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免税

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字[1994]20号 第二条 第三项

5. 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4]29号

1.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工薪免征个人所得税

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8]7号 第二条

2. 教育相关奖励免税

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4]39号 第一条 第十一项

1. 体彩中奖1万元以下免税

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字[1998]12号

2. 发票中奖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7]34号

3. 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中奖所得免税

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税发[号 第二条

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字[1995]25号

2. 举报、协查违法犯罪奖金免税

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字[1994]20号 第二条 第四项

1. 平潭台湾居民免税

按不超过内地与台湾地区个人所得税负差额,给予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作的台湾居民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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