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的堡托育怎么样,2岁孩子可以托育吗?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要求:“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专章要求托育机构备案管理。日前,温州市卫健委专门制定了托育机构登记备案操作办法,要求规范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到辖区卫健部门办理托育备案手续。

截至2021年12月01日,瓯海区在卫生健康局备案的已有7家托育机构,在教育局备案的已有13家托幼一体化幼儿园,备案的机构已通过消防、食品、卫生等各项安全检查,现将名单、地址向社会公布如下。

瓯海区已备案的托育机构

(备注:★为民生实事项目)

温州市新桥云怀谷托育有限公司

温州瓯海区爱乐范托育服务有限公司

南盛锦园公建配套14.5.6.7

温州瓯海区贝优托育服务有限公司娄桥分公司

温州智托帮托育服务有限公司

月乐西街100号附属楼第一层、第二层

温州日昇托育服务有限公司

温州瓯海区贝优托育服务有限公司

区行政管理中心7号楼二楼东首

温州南瓯佑幼托育有限公司南瑞分公司

南瑞景园4幢二楼小区外

(备注:★为民生实事项目)

温州市瓯海区机关幼儿园

将军桥繁新路1012

温州市瓯海区瑞鸿锦园幼儿园

六虹桥路瑞鸿锦园小区3-4号楼

温州市瓯海区潘桥丁岙幼儿园

温州市瓯海区新桥第一幼儿园

温州市瓯海区新桥吉的堡艳洁幼儿园(新桥御格幼儿园)

温州市瓯海区新桥爱绿幼儿园

新桥住宅区三组团15

温州市瓯海区南瓯爱绿幼儿园(南瓯景园幼儿园)

温州市瓯海区梧田爱乐堡幼儿园

温州市瓯海区郭溪塘下幼儿园

温州市瓯海区白象幼儿园

温州市瓯海区丽岙温格幼儿园

温州市瓯海区娄桥吉的堡鑫汇幼儿园

中汇路鑫汇家园91

温州市瓯海区第七幼儿园

0-3岁婴幼儿照护机构如何备案

0-3岁婴幼儿照护机构先登记再备案流程:

- 01 -托育机构要符合哪些基本条件?

① 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② 应当符合《浙江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浙江省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

③ 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④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02 -如何审批(登记)?

营利性托育机构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 03 -托育机构到哪里备案?是否都需要备案?

托育机构实行属地备案管理。备案对象应为经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审批或登记后,符合备案条件的托育机构。

托育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到机构所在区、县(市)的卫健部门备案。婴幼儿托育机构实行一证一点备案管理。幼儿园延伸服务开设的托班,不在卫健部门备案管理范围内。

托育机构名称、地址、园长(负责人)、服务形式、托位等已备案的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迁址易地举办,或设立分支、连锁机构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 04 -如何备案?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举办者办托前先向机构所在地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电话咨询,在相关部门指导下完成所需资料。一般情况下,托育机构在注册登记后,应向区、县(市)妇幼保健机构申请卫生评价;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 

在准备好资料后,打开浙里办APP,搜“浙有善育”,在托育服务模块选择“办托一件事”,点击“申请办托”按钮,按系统指引上传以下资料:

① 举办营利性的,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举办非营利性的,提供其他法人登记证书。

② 自有产权的提供不动产登记证,租赁的提供出租方的不动产登记证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协议。

③ 机构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健康合格证明。
④ 妇幼保健机构出具为“合格”的《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⑤ 住建部门规定应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材料。
⑥ 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

⑦ 空气检测报告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瓯海区相关部门咨询电话: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8(营业执照)、9(食品经营许可)

- 05 -未及时备案需承担的责任?

2021年8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其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八条: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托育机构有虐待婴幼儿行为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托育服务指导文件请扫以上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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