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知道赴日读本,选择哪家中介给办理好呢?

  大家有没有经历过预科选择的啊,能否给我们提点意见,现在真的是一个头两个大了。
  儿子今年高考刚考完,一本的成绩却只能报2本的学校,心里拔凉拔凉的,真有点不甘心。所以我和她妈妈合计把小孩送到英国留学。
  一开始去了新东方,咨询师说,今年出不去了,要在新东方学一年语言,明年9月份才能去英国读预科,后年9月份才能正式入学。这个我有点受不了,孩子耽误不起啊,一年时间太宝贵了。
  然后又去了趟新通,那边的答复不太一样,说可以去英国读语言学校,明年1月份可以入预科,然后明年9月份就可以入本科了。
  我现在心里不是很有谱,那种语言学校正规吗?会不会考不进大学?现在我很想明年9月份就让孩子上本科,所以如何选择预科学校呢?有经验能否告诉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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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上说的挺有道理的,还是推荐现在国内读完预科再出去直接读本
  如果去英国读预科再参加考试的话,其实挺难考过的,万一没考出,那还得继续修继续考,知道考出为止,所以很容易出现读预科读了又读的现象,设置有学生因为几年都考不到最终被遣送回国的现象 所以比较推荐在国内读预科,再去英国直接读本
  看楼主是哪里人,如果是浙江的话,浙江大学的留学预科就很值得考虑~~

  中介都是骗人的,都不为学生考虑。他们只从他们自己的利益出发。我同学那时候就是找的中介,可是最后还让他们给骗了。我同学想要申请退款老师连理都不理,态度马上就转变了。我同学的条件还是很好的。可是最后申请的结果一所都没有申请到,他们就给他推荐国外的野鸡大学。哎!真是让我们失望啊。太不负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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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邓州市“八五”普法系列宣传读本企业经营者应当掌握的“法律红线”(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培训资料)邓州市普法办邓州市司法局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随着竞争的加剧,企业涉法涉诉的纠纷越 发频繁,法律风险已成为影响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瓶颈。随着市场经济 飞速发展,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刑事法律风险也逐渐凸显出来,企业在 发展过程中必须严加防范刑事法律风险。企业经营者因不懂风险防范, 不小心触碰 “法律红线”,被判决承担刑事责任的事例越来越多。企 业存在刑事法律风险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企业管理人员存在法律意识 淡薄、不懂或不了解法律、法规,轻视了普法教育、忽视了法律咨询 及风险评估工作。 了解相关法律风险、掌握相关 “法

2、律红线”成为摆 在每一位企业经营者面前的一道重大课题,建立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 范工作势在必行,学习法律、法规是防范法律风险的必要手段。为进一步服务企业,提高企业管理者对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水平, 在 “万人助万企”活动中,邓州市普法办和邓州市司法局组织多名律 师及法律专业人员,编写了与企业经营中具有密切关联的融资、涉税 、侵财、资源、经营等方面涉及的高风险犯罪。对所涉及的相关罪名 从立案标准、认定界限、处罚类型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诠释,使每一 位企业经营者对相关法律风险、 “法律红线”有一个完整、准确、明 晰、深刻的认识,防止其在经营活动中存在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全身 心投入到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中,

7、 类 犯 罪 6 9 三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HYPERLINK l _bookmark28 69三十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HYPERLINK l _bookmark29 71三十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7 2三十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73 三十四、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74三十五、 三十六、

106五十、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HYPERLINK l _bookmark45 10901 一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法律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如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 者变相吸

10、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 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本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本条为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 第十二条修订,将第一款中相 对确定的罚金刑修改为无限额罚金刑,新设了第三档(数额特别巨大或 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法定刑,并增设了第三款从宽

11、处罚规定。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检、公安部 第二十八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 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 单位非法吸 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根据2010年12月最高法关 于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审 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不是30“户”)以上 的,单位非法吸收

12、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不是150“户 ”)以上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 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 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3、本罪中“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哪些情形?(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 的, 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 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三)个人非法

13、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 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 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本罪的相关司法解释:201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 (法释2010 18号,自2011年1月4 日起施 行),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 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 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 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

14、吸收公众存款或 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 推介会、 传单、 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 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02 03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第二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 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 罪处罚:(一) 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 ,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

15、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 资金的;(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三)以代种植(养殖)、 租种植(养殖)、 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 吸收资金的;(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 提 供服务为主要目的, 以商品回购、 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 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 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 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九

16、)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第八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 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 刑法二百二十二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三)2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 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 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

17、犯论处。2014年3月25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 (公通字2014 16号),就办理非法集资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行政认定的问题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不是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进入 刑事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作出性质认定的, 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案件事实的性质, 对于案情复杂、性质认定疑难的案件,可参考有关部门的认定意见, 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性质认定。二、关于“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认定问题 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 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

18、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 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三、关于“社会公众”的认定问题下列情形不属于 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针对特定对象吸收 资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一)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 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二)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 吸收资金的。四、关于共同犯罪的处理问题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 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04 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

19、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 处理。五、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 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 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 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二)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三)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四)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 的;(五)其他

20、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查封、扣押、冻结的易贬值及保管、养护成本较高的涉案财物, 可以在诉讼终结前依照有关规定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查封、扣押、 冻结机关予以保管,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 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六、关于证据的收集问题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集 资参与人的言词证据的,可结合已收集的集资参与人的言词证据和依 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书面合同、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会计凭证及会计 账簿、资金收付凭证、审计报告、互联网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 非法集资对象人数和吸收资金数额

21、等犯罪事实。2017年6月1日最高检公诉厅 (高检诉2017 14号),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 认定,纪要如下:05 6.涉互联网金融活动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形下,公开宣 传并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应当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应重点审查互联网金融活动相关主体是否存在 归集资金沉淀资金,致使投资人资金存在被挪用、侵占等重大风险等 情形。7.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判断其是否属于“未经有关部门依 法批准”,即行为是否具有非法性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商业银行法 (国务院令第247号)等现行 有效的金融管理法律规定。8.对以下网络借贷领域的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应当以

22、非法 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追究相关行为主体的刑事责任:(1)中介机构以提供信息中介服务为名,实际从事直接或间接归 集资金、甚至自融或变相自融等行为,应当依法追究中介机构的刑事 责任。特别要注意识别变相自融行为,如中介机构通过拆分融资项目 期限、实行债权转让等方式为自己吸收资金的,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 公众存款。(2)中介机构与借款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中介机构与借款人合谋或者明知借款人存在违规情形,仍为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与借款人合谋,采取向出借人 提供信用担保、通过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借贷业务等违规方 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双方合谋通过拆分融资

23、项目期限、实行 债权转让等方式为借款人吸收资金的。在对中介机构、借款人进行追 诉时,应根据各自在非法集资中的地位、作用确定其刑事责任。中介 机构虽然没有直接吸收资金,但是通过大肆组织借款人开展非法集资 并从中收取费用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可以认定为主犯。(3)借款人故意隐瞒事实,违反规定,以自己名义或借用他人名义 利用多个网络借贷平台发布借款信息,借款总额超过规定的最高限额, 或将吸收资金用于明确禁止的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等高风 险行业,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借款人的刑事责任 。对于借款人将借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06 清退所吸收资金,不作为犯罪处理。9

24、.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原则上认定主观故意并不要求以明知 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为要件。特别是具备一定涉金融活动相关从业经历 、专业背景或在犯罪活动中担任一定管理职务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知 晓相关金融法律管理规定,如果有证据证明其实际从事的行为应当批 准而未经批准,行为在客观上具有非法性,原则上就可以认定其具有非 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在证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时,可以 收集运用犯罪嫌疑人的任职情况、 职业经历、 专业背景、 培训经历、 此前 任职单位或者其本人因从事同类行为受到处罚情况等证据,证明犯罪 嫌疑人提出的“不知道相关行为被法律所禁止,故不具有非法吸收公 众存款的主观故意”等辩解不能成

25、立。除此之外,还可以收集运用以 下证据进一步印证犯罪嫌疑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所从事行为具有非法 性,比如犯罪嫌疑人故意规避法律以逃避监管的相关证据:自己或要求 下属与投资人签订虚假的亲友关系确认书,频繁更换宣传用语逃避监 管,实际推介内容与宣传用语、实际经营状况不一致,刻意向投资人夸 大公司兑付能力,在培训课程中传授或接受规避法律的方法,等等。10.对于无相关职业经历、专业背景,且从业时间短暂,在单位 犯罪中层级较低,纯属执业单位领导指令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辩解的, 如确实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具有主观故意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另 外,实践中还存在犯罪嫌疑人提出因信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意 见而陷入错

26、误认识的辩解。如果上述辩解确有证据证明,不应作为犯 罪处理,但应当对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及其出具过程进行查 证,如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仍应认定犯罪嫌疑人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的主观故意:(1)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所涉及的行为与犯罪嫌疑人实 际从事的行为不一致的;(2)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未对是否存在非 法吸收公众存款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仅对其他合法性问题进行审查 的;(3)犯罪嫌疑人在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时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 假的;(4)犯罪嫌疑人与出具意见的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存在利益 输送行为的;(5)犯罪嫌疑人存在其他影响和干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07 意见公正性的情形的。对于犯罪

27、嫌疑人提出因信赖专家学者律师等专 业人士、主流新闻媒体宣传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个人意见 而陷入错误认识的辩解,不能作为犯罪嫌疑人判断自身行为合法性的 根据和排除主观故意的理由。11.负责或从事吸收资金行为的犯罪嫌疑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 额,根据其实际参与吸收的全部金额认定。但以下金额不应计入该犯 罪嫌疑人的吸收金额:(1)犯罪嫌疑人自身及其近亲属所投资的资金金 额;(2)记录在犯罪嫌疑人名下,但其未实际参与吸收且未从中收取任何 形式好处的资金。吸收金额经过司法会计鉴定的,可以将前述不计入 部分直接扣除。但是,前述两项所涉金额仍应计入相对应的上一级负 责人及所在单位的吸收金额。12.投资

28、人在每期投资结束后,利用投资账户中的资金(包括每期 投资结束后归还的本金、利息)进行反复投资的金额应当累计计算,但 对反复投资的数额应当作出说明。对负责或从事行政管理、财务会计 、技术服务等辅助工作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其参与的犯罪事实,结 合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依法确定刑事责任范围。13.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吸收金额时,应当重点审查、运用以下证据: (1)涉案主体自身的服务器或第三方服务器上存储的交易记录等电 子数据; (2)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3)银行账户交易记录、POS机支付记 录;(4)资金收付凭证、书面合同等书证。仅凭投资人报案数据不能认 定吸收金额。2019年1月30日最高法、最

29、高检、公安部 (高检会2019 2号),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 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保护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 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刑事 案件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非法集资的“非法性”认定依据问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认定非法集资的“非法性”, 应当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对于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08 仅作原则性规定的,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并参考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行政主管 部门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制

30、定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有关金融管 理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认定。二、关于单位犯罪的认定问题单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全部或者大部分违法所得归单位所 有的,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个人为进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单 位设立后,以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对单位中组织、策划、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人员应当以自然人犯 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判断单位是否以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为主要活动,应当根据单 位实施非法集资的次数、频度、持续时间、资金规模、资金流向、投 入人力物力情况、单位进行正当经营的状况以及犯罪活动的影响、后 果等因素综合考虑认

31、定。三、关于涉案下属单位的处理问题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 当全面查清涉案单位,包括上级单位(总公司、母公司) 和下属单位 (分公司、子公司)的主体资格、层级、关系、地位、作用、资金流向 等,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上级单位已被认定为单位犯罪,下属单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违法所得归下属单位所有的,对该下属单位也应当 认定为单位犯罪。上级单位和下属单位构成共同犯罪的,应当根据犯 罪单位的地位、作用,确定犯罪单位的刑事责任。上级单位已被认定为单位犯罪,下属单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但全部或者大部分违法所得归上级单位所有的,对下属单位不单独认 定为

32、单位犯罪。下属单位中涉嫌犯罪的人员,可以作为上级单位的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级单位未被认定为单位犯罪,下属单位被认定为单位犯罪的, 对上级单位中组织、策划、实施非法集资犯罪的人员,一般可以与下09 属单位按照自然人与单位共同犯罪处理。上级单位与下属单位均未被认定为单位犯罪的,一般以上级单位 与下属单位中承担组织、领导、管理、协调职责的主管人员和发挥主 要作用的人员作为主犯,以其他积极参加非法集资犯罪的人员作为从 犯,按照自然人共同犯罪处理。四、关于主观故意的认定问题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故意, 应当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

33、景、培 训经历、本人因同类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情况以及吸收资 金方式、宣传推广、合同资料、业务流程等证据,结合其供述,进行综 合分析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符合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规定的(*参见刑法第192条脚注相关部分),可以认定为集资 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办案机关在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 中,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注意收集运用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以下证据:是否使用虚假身份信息对外开展业务;是否虚假订立合同、 协议; 是否虚假宣传,明显超出经营范围或者夸大经营、 投资、 服务项 目及盈利能力;是否

34、吸收资金后隐匿、销毁合同,协议、账目;是否传授 或者接受规避法律,逃避监管的方法,等等。五、关于犯罪数额的认定问题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的资金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吸收的资金 一并计入犯罪数额:(一)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 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二)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 吸收资金的;(三)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对象、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 员吸收资金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10 全额计算。集资参与人收回本金

35、或者获得回报后又重复投资的数额不 予扣除,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六、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握问题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合理把 握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综合运用刑事手段和行政手段处置和化解风 险,做到惩处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要根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主 观恶性、犯罪情节及其地位、作用、层级、职务等情况,综合判断行 为人的责任轻重和刑事追究的必要性,按照区别对待原则分类处理涉 案人员,做到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重点惩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和管理人员,包括 单位犯罪中的上级单位(总公司、母公司)的核心层、管理层和骨干人 员,下属单位(分公司,子公司)的

36、管理层和骨干人员,以及其他发挥主要作 用的人员。对于涉案人员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退赔、真诚认罪悔罪的, 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 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七、关于管辖问题(略)八、关于办案工作机制问题(略)九、关于涉案财物追缴处置问题根据有关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 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 资额比例返还。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一般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以及 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十、关于集资参与人权利保障问题(略)十一、关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略)十二、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相关法律责任问题

37、国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一)明知单位和个人所申请机构或者业务涉嫌非法集资,仍为其 办理行政许可或者注册手续的;11 (二)明知所主管、监管的单位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未依法及时 处理或者移送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的;(三)查处非法集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四)徇私舞弊不向司法机关移交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五)其他通过职务行为或者利用职务影响,支持、帮助、纵容非 法集资的。二 、集资诈骗罪1、 什么是集资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 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

38、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修订】 本条为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 第十五条修订, 将对基本犯的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 三十万元以下罚金”修改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将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罚由“处五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修改为“处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删除了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39、处罚规定,并在第二款增设 了单位犯本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处罚原被规定在刑法第二百 条中)。2、如何认定集资诈骗罪2010年12月13 日最高人民法院 (法释2010 18号,自2011年1月4 日起施行),就审理集资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12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 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40、;(六)隐匿、 销毁账目, 或者搞假破产、 假倒闭, 逃避返还资金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 逃避返还资金的;(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根据2018年7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例第40号 周辉集资诈骗案), 网络借贷信 息中介机构或其控制人,利用网络借贷平台发布虚假信息,非法建立 资金池募集资金,所得资金大部分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主要用于借 新还旧和个人挥霍,无法归还所募资金数额巨大,应认定为具有非法 占有目的,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3、本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根据2010年5月7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第四十九条,以非法占有为目 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41、应予立案追诉:(一)个人集资诈骗, 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 万元以上的。4、本罪的相关司法解释201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 (法释2010 18号,自2011年1月起施行) ,就审理集资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五条: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 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应当认定为数额 较大; 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应当认定为别“数额巨大”。13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 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 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数额在500万元以 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

42、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 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 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 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 当计入诈骗数额。三 、贷款诈骗罪1、贷款诈骗罪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 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 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43、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 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2、本罪的立案标准根据2010年5月7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第五十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追诉。14 15 3、 本罪如何处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

44、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 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中指出: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 于“数额较大”;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四 、骗取贷款罪1、 什么是骗取贷款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罪是以 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2、本罪的立案标准根据2010年5月7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45、、公安部 第二十七条,以欺骗手段取得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 100万元以上的;(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 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 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3、 本罪如何处罚?犯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46、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五 、高利转贷罪1、高利转贷罪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是指违 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 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2、本罪的立案标准根据2010年5月7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第二十六条,以转贷牟利为目 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2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2 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3

47、、 本罪如何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 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高利转贷罪的“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 单位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 ,是指个人违法所得在16 17 2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在100万元以上的。六 、催收非法债务罪1、 什么是催收非法债务罪?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

48、贷等产生的非法债 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一)使用暴力、 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 跟踪、 骚扰他人的。2、本罪的相关司法解释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解释 如下: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 、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三 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 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 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

49、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七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抵扣税款发 票罪1、什么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 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 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2、 关于本罪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 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 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0、并处 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 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 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虚开的 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或者无期徒刑。3、 本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多少?根据2010年5月7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第六十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 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追

51、诉。4、本罪的相关司法解释18 19 根据2018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法号): 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 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 (法释2002 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 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 上的, 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 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一、 五点)一、根据决定 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

52、发票的,构成虚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 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 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 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 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 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 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1)因虚开增

53、值税专用 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 (2)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2)虚开的税款数额 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 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 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 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 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

54、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 本内容。八 、虚开发票罪1、 什么是虚开发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 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 重的行为。2、 本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根据2011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第二条,虚开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追诉:(一)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5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 处罚2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3、 本罪如何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之

55、一规定: 虚开发票罪, 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 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 21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九 、持有伪造发票罪1、本罪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 数量较大的,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罚金; 数量 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2、 本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根据2011年11

56、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第三条, 明知是伪 造的发票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 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二)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三)持有伪造的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200份以 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3、关于本罪的认定问题: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非法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主体,主要包 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利用假发票偷逃税款的单位和个人。部分企业经营者为了获取高利润,通过偷逃税款来

57、降低成本,于是就通过从地下市场购买 假发票来虚列企业开支的方式来降低缴纳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的纳税数 额。如果购买假发票的数额较大,又没有构成逃税罪(偷逃税款的数 额未达到应缴税款的10%),就构成了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二是利用假发票列支非法支出的单位和个人。一些企事业单位在 日常活动中存在着商业贿赂等无法取得发票的非法支出,就通过购买 假发票的方式在会计核算中列支这些非法支出,实现账目平衡。三是利用假发票来挪用、侵占单位资金的业务人员。一些业务人 员通过购买假发票,向单位虚报支出,骗取、侵占单位资金。四是利用假发票来套取财政资金的机关和事业单位。一些单位通 过购买假发票入账等方式违规建立小金库,套

58、取财政资金,进行发放 职工补贴等违法违纪活动。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故意持有,数量较大的行为。持有,是指行为人实际支配、控制数量较大的 假发票的一种持续状态,既可以随身携带、放置或藏匿在某一地点, 也可以委托他人保管,只要在行为人控制之下即可。持有伪造发票的 犯罪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间接故意和过 失不能构成本罪。十 、逃税罪1、 什么是逃税罪?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 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2、 逃税罪的立案标准是多少?根据2010年5月7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第五十七条,逃避缴纳税款, 涉嫌

59、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22 23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 逃 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经 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 不接受行政处罚的;(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 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 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 收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 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3、 本罪如何处罚

6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 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 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 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 补缴应纳税款, 缴 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五年内因逃 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 外。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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