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失误解决方案有过错吗?

2016年4月3日晚11时许事发,仅一天时间,“女子如家酒店遭挟持”这一话题就刷爆了微博和朋友圈,占据各大门户网站头条。对此次恶性事件,网友众说纷纭。在替该女子的危险遭遇捏把汗的同时,让我们从法律角度透析此次事件涉案人员和单位分别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以及该事件暴露的主要社会问题。

一、施暴者应受什么惩罚?

毫无疑问,施暴者是此次恶性事件的始作俑者,必须为此次事件承担法律责任,至于施暴者构不构成刑事犯罪,抑或触犯了什么法律,笔者整理了网上热门说法,并逐一进行分析。

1、施暴者是否涉嫌寻衅滋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损毁、占用公私财务,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根据监控视频资料显示,施暴者存在第一、二项规定情节,但是情节恶劣与否,是施暴者能否入罪的关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或者二人轻微伤的、多次拦截造成恶劣影响的、持凶器殴打或拦截他人的、因殴打或拦截致他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属于“情节恶劣”;综合现在网络上的咨询以及有关新闻报道,遇袭女子并无受伤,同时,根据女子撰文发微博以及于派出所录下监控录像的状态来看,并无精神失常等情况,并且,该事件的扩散造成社会恐慌与施暴者的行为没有必然联系,唯一的不确定性便是施暴者有无携带凶器,根据视频资料判断,携带凶器的可能性并不大。故在假定没有携带凶器的情况下,施暴者的殴打或拦截均不构成该罪。

2、施暴者是否涉嫌拐卖妇女罪/强迫卖淫罪/绑架罪

网上舆论呼声最高的,便是该施暴者是想强行掳走女子并强迫其卖淫这一说法。在没有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这纯属受害女子以及部分网友的主观臆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客观情况下的视频以及受害人主观言论都不能体现施暴者行为符合这些罪名的犯罪构成。拐卖妇女罪/强迫卖淫罪/绑架罪需要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有犯罪故意,凭借媒体以及公安部门暂时公布的能被广大群众了解到的并无该方面的任何消息,施暴者做出拦截、拉拽女子举动的意图我们暂时亦无从得知,这需要公安部门经过进一步调查才能确认。基于过往的类似行为拐卖案例等,单独作案异常罕见,凭借施暴者一人的力量,将一名成年女子拉扯走亦非易事。若仅因社会上发生的其他类似案件断定施暴者存在这些罪名的犯罪故意未免武断,因动机上的千差万别,同一行为的实施会有不同定性。

3、施暴者的行为是否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笔者能了解到的现有情报,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被拘留并处罚金系笔者认为施暴者最有可能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施暴者的行为虽然引起了社会特别是女性的恐慌,但在客观上并未造成女子的实际性伤害。除非他主动供述自己存在犯罪动机抑或公安部门掌握证明其存在犯罪动机的证据,否则该事件很可能不被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综上分析,以及客观可了解情况,施暴者恐怕难以“众望所归”地被定罪量刑,但并不代表施暴者的行为不违法或者没有危害性,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必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该事件也为社会敲响了警钟。此类事件偶有发生,遇袭女子逃过一劫并不代表所有受侵害的人都能逃过一劫,在生活中我们应该保持应有的警惕性,避免此类情况有机会发生。

二、酒店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首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此事件中,酒店明显存在过错:该酒店的电梯的停靠楼层需要凭借房卡才能停靠,但施暴者并未持有该酒店房卡,而是以尾行的方式到达事发楼层,酒店对于治安监管存在纰漏;从视频中服务员的处理方式可知,酒店管理并未对类似事件该如何处理告知员工,员工并没有意识到其需要对顾客的安全负责;再者,遇袭女子在事发后曾向酒店反映情况,酒店管理层置之不理,既没有防范二次事故的发生,也没有对顾客的人身安全没有尽其义务。虽酒店存在过错但并未触发《刑法》相关规定,企业法人只有在个别犯罪行为中作为适格主体,即使陌生男子构成拐卖妇女罪/强迫卖淫罪/绑架罪既遂,公诉方也不会追究涉事酒店的刑事责任,受害人只能向酒店主张民事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这样的案例有很多,究其根本,就是酒店行业管理乱象无人重视,如果做好安保工作,来客登记、监控正常、人员管理到位,就不会发生这么多险情。

三、过往行人是否有救助义务?

我国法律并未规定无利害关系人对陌生人遇险存在救助义务,仅是我国在道德上鼓励见义勇为,旁人置之不理确实无可厚非。因旁人无法判断两人关系,若是情侣,那是家事,不好过问。若是歹徒行恶,要避而远之,免得把自己搭进去。但见义勇为并非要求以身犯险,当个人能力难以阻挡侵害行为的发生或进行,我们可以向有能力的人求助。并且,根据2016年3月1日正式生效的《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第三十七条,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则就算两人是情侣关系,旁人亦有权阻止,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且当事情发展达到一定恶劣程度,应该报警处理。

在该事件爆发后,大部分言论都是在呼吁女性要懂得如何保护自己人身安全,但大多数人没有发现该类事件发生主要系因消费场所安全保障的缺陷。对自身的保护系建立在社会安全较高水平的基础上,就好比在战乱地方无论你如何懂保护自身都难以避免被战争波及。酒店、商场等娱乐消费场所均有保护消费者的义务,若这些公共场所未能重视安保工作,险情出现的几率不会因为个人自保意识的增强而降低。故这些场所必须要加强自己的安全管理工作,让消费者的人生安全免受不法侵害。

    如家酒店女子遇袭事件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是经过网友的渲染和扩散形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在提醒各位女性要警惕地保护自己的同时,也为各服务场所的安保工作敲响了警钟。以上言论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现施暴者已被公安部门控制,究竟事件走向是如何,并且施暴者会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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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各类安全事故案例分析.doc


女儿宾馆遇害、法院判宾馆失职 22岁的小魏在入住宾馆后被人杀死,小魏的父母以北京万程世都宾馆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起诉,要求宾馆赔偿损失近30万元。昨天下午,宣武法院一审判决宾馆赔偿小魏父母6万元。 2004年4月15日,22岁的小魏和一名叫陈瑜的男子以及另一对男女在万程世都宾馆办理了住宿登记。第二天,同行的男女离开宾馆。同日,陈瑜退了客房与小魏同住。据公诉书指控,2004年4月下旬的一天凌晨,小魏与陈瑜因琐事发生争执,陈瑜将小魏掐死并将尸体肢解后离开宾馆。 2005年4月19日,北京市高院核准陈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并维持陈瑜赔偿小魏父母近30万元的判决。陈瑜被执行死刑后,小魏的父母以万程世都宾馆没有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陈瑜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要求宾馆赔偿应由陈瑜赔偿的近30万元。  法院判决万程世都宾馆在发现陈瑜退房后留宿于其女友小魏的客房中时,未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管理措施,在防范问题上存在过错;陈瑜出入及住宿在小魏登记的客房内数日,并在小魏尸体高度腐败后逃跑,宾馆方面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宾馆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酌定判决宾馆赔偿小魏父母6万元。相关链接5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据宣武法院有关人员称,该案是本市首例适用该解释宣判的案例 “剐伤”顾客门没缺陷店方不赔偿 去年11月,徐老太到某酒店参加外孙女的结婚庆典,不慎被酒店设置的旋转门扇中左肩膀摔倒在地。当日,徐老太被送往医院治疗,并被诊断为右股骨骨折。徐老太为此支付医疗费及鉴定费共计万余元。后徐老太找到该酒店,要求其赔偿自己因摔伤所支付的相关费用。但酒店认为,旋转门是自然转动,其速度是经专业部门鉴定合格的。徐老太未能按照酒店的警示标志进入,故酒店对其所受的损害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连线调解人房山区司法局肖红云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规定消费者因接受服务受到人身损害,享有获赔的权利。但同时规定,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消费者正确使用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造成危害的商品和服务,应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徐老太在进入酒店时,虽被酒店的旋转门撞倒致伤,但无证据证明酒店所设置的旋转门存在严重缺陷。因此,徐老太的要求无法律依据。顾客若想得到赔偿 必须证明酒店的服务存在严重缺陷 否则难得到法律支持2006年3月2日私家车停放商场门前被砸 笔记本电脑被盗 本报讯 昨天下午5时许,亚运村的某商场门前连续发生两起私家车被砸事件,一车内放的笔记本电脑丢失。目前,警方已经介入此事进行调查。事件回放 “我的车就停在商场门前,刚买了东西出来车就被砸了。”韩先生说,昨天下午5时他的爱车左后车窗玻璃被砸碎,一台放在车座下的笔记本电脑不翼而飞。在韩先生找商场交涉的同时,另一位顾客也来找商场反映自己停放在停车场内的车被砸。现场 昨晚7时许,记者来到这家商场东门外的停车场。韩先生停车的位置在商场的东南角,韩先生指着商场东门外一个悬挂着的监视器说:“车被砸后,让保安从监视器查看录像,可保安告诉我监视器只能看到东门以北的位置,我停车的位置是盲区。” 在亚运村派出所,记者见到另一位被砸车的先生,据他回忆自己进商场买了一件大衣,出来后发现自己的爱车也被砸了。 商场说法商场值班经理说:“商场只提供停车位,不负责商场外停放的车辆安全。”   律师说法大地律师事务所孙士江律师表示,商场提供免费停车位是商场和消费者签订的无偿保管合同。顾客在商场门前停车属于顾客来商场消费的一部分,商场有责任保护顾客的财产安全。 本站?? 9:41:00?? 作者:本报编辑 14 本版插图/杨仕成 法官认为? 服务员不存在过错? 律师提醒? 受害者应向直接责任人索要赔偿 张小姐与朋友到饭馆吃面,吃着吃着,一盆热水洒了张小姐一身。原来,服务员在门口端了一盆热水,这时有几个人发生争执,一名男子推搡同伴的时候,这个同伴碰到了端着开水的服务员,服务员将开水洒到了张小姐身上。面馆老板及服务员将那名推搡同伴的顾客留在饭馆内,并协助赶来的公安干警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后来,张小姐到医院治烫伤,共花了4000余元医疗费,饭馆老板只同意适当赔偿2000元。张小姐与饭馆老板协商不成,将其告上法庭,向其索赔全部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6000余元。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张小姐的诉讼请求。 法官析案 承办此案的高雪林法官认为,饭馆对前来消费的客人有保障其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义务,但这种义务应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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