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可以随意进出孩子不让父母进自己房间房间吗?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相互帮忙,临时照看一下孩子也是十分常见的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既然答应照看,就应担起责任。这既是道德上的体现,也是法律上的要求。
2017年广东惠州,就因临时照看孩子而引发了一起悲剧。(以下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图片与案例无关)
李萍(女)将5岁的儿子强强临时交由邻居肖云(女)照看,自己外出买菜。当她回来之时,儿子却不见了。李萍与肖云几经寻找,发现强强竟然坠楼,经抢救无效死亡。
李萍认为儿子的死,都是因为肖云未能尽到看护职责导致,并将其诉至法院,索赔一百余万。最终法院会如何裁决呢?
案件背景
强强一家三口与肖云同住在一个小区,而且肖云的儿子冬冬与强强又在同一所幼儿园上学,是十分要好的小伙伴。
因此,李萍与肖云平时交往也比较频繁,并且时常带着孩子一同外出游玩,关系十分融洽。之后,肖云的弟弟肖坤也购买了该小区17号楼901号房,但尚未装修入住。
2017年3月11日,肖坤因与装修公司需要现场确定装修方案,便邀请姐姐肖云前往该房屋,希望听听姐姐的意见,以供参考。
当日10时左右,肖云带着儿子冬冬下了楼,准备前往肖坤的住处。
此时,李萍带着儿子强强准备前往菜市场买菜,恰好与肖云相遇。强强看到了小伙伴冬冬,便拉着冬冬要一起玩耍。
于是肖云与李萍商定,让强强留下来与冬冬一起玩,由李萍一人去菜市场买菜,肖云临时帮忙照看着孩子。
随后李萍便离开了小区,肖云带着两个孩子来到了17号楼,乘电梯来到了肖坤的住处。之后,肖云与弟弟一同商讨着房屋装修方案,而强强与冬冬,则脱离了肖云的视线,走出了901号房,乘坐电梯在1楼和9楼之间上下玩耍。
11时10分左右,装修方案基本确定后,肖云便带着强强与冬冬离开了。可刚一下楼,强强与冬冬随即跑开了。之后,两个孩子分开走散。
肖云先是找到了自己的孩子冬冬,并询问强强的去处。但毕竟只是个5岁的孩子,也说不清楚,于是肖云便带着冬冬在小区内四处寻找。
同时,肖云打电话告知李萍,并让李萍赶紧过来一同寻找强强。
那么强强到底去哪了呢?根据小区周边监控显示,强强与冬冬走散后,便开始寻找冬冬和小云。11时40分左右,强强独自返回了17号楼,并乘坐电梯返回到了901号房屋。(肖坤已离开该房屋)
约6-7分钟后,强强在攀越901号房屋的入户花园防护栏时,不慎坠落。
强强坠楼后,肖云与李萍根据他人的指引赶到现场,并将强强送往医院救治。但因抢救无效死亡。
强强父母诉至法院,索赔百万赔偿
李萍夫妇诉称,事发当日,是肖云主动提出并邀请强强来家里玩,因其十分热情,李萍便答应了,并将强强委托给肖云照看和监护。那么肖云就应当尽到看护的职责。
但肖云并未将强强带到自己的家里,而是将其带到了肖坤的901室。而且该房屋及整个楼层的绝大部分房屋,均属于未装修和入住的毛坯房,很多房屋大门敞开或可以随意打开,并且有不少房屋尚未安装窗户。
根据监控视频显示,肖云不仅将强强带到了十分危险的地方,而且在整个事发过程中,肖云对强强也是放任不管,导致两个孩子在无大人照看的情况下,曾在电梯中上上下下两次。
之后,肖云便打电话称强强走丢了,最终发现强强在17号楼坠楼了。李萍夫妇认为,强强坠楼身亡,与肖云未能履行看护职责有着直接的关系,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监控视频及警方调查的结果显示,强强与肖云走散之后,独自一人来到了17号楼901房,并从901号房进门一两米的阳台栏杆处坠落身亡。
肖坤作为该房屋的主人,在房屋处于毛坯状态却未安装防护,且大门敞开任由小孩进入,属于未尽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强强的坠亡,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另外事发的17号楼,绝大多数的房屋均处于毛坯状态,且不少房屋处于装修施工期,不少房屋的大门和窗户均是敞开的,且长期处于无人管理状态,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而且就连17号楼大堂的大门也是敞开且没人管理,更无任何警示标识,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管理服务者,对该楼存在安全隐患却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单就事发的901号房屋来说,在设计和施工建设环节,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存在多处不符合建筑标准且有赠送面积改动结构的情况。这也造成了强强在攀爬护栏期间发生坠亡的后果。因此该房屋的开发商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李萍夫妇认为,上述四名被告对强强的死亡均有过错,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主张的各项损失包括医疗费8316.15元、死亡赔偿金892666元、丧葬费40518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0元,以及因医疗、丧事、善后等相关事宜产生的误工和交通费8000元。
共计人民币1149500.15元。
各被告的答辩意见
面对李萍父母的百余万元的索赔主张,各被告分别提出了各自的答辩意见。
肖云答辩称:
1、事发的主要责任还是在于李萍自身没有尽到监护职责。事发当日,其明知我自己有孩子需要照看,而且强强本身就比较好动,却仍然将强强托付给我照看,自己则独自去买菜。
而且在买完菜后,并未及时接回强强。在我告诉她孩子不见了之后,李萍也没有及时出门,而是等了大概有7分钟之后,才来寻找。李萍作为监护人,存在监护懈怠的情形。
而强强系在攀越比自己高出20公分的护栏期间而坠楼,其本身也有过错。
2、我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强强下楼之后,我就一直紧紧跟随,但因小区内的绿化树木遮挡,而且岔路太多,再加上强强本身就活蹦乱跳的,因此在经过一个岔路口时,转眼就看不到强强了。
但这种情况并非是我看护不力导致,而且发现强强不见后,也在积极寻找,并及时打电话告知了李萍,要李萍尽快赶到现场共同寻找。事后,我也尽力协助对强强的救治事宜。
3、我对强强的照看行为是无偿的,是好意相助的行为。虽然强强坠亡令人十分惋惜,但我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不应当对其死亡承担任何责任。
而且我们家庭的生活比较困难,也无力承担赔偿责任。
肖坤则认为,按照李萍夫妇提交的证据来看,仅能强强到过901房,但即便是警方调查意见,也只能证明强强攀爬过护栏。但是否就是从此处坠落,并无定论。
而且该楼大堂的大门常年打开,且无人管理,多个房间的门锁也已经损坏,因此并不排除强强从17号楼的其他房间或地点坠楼的可能性。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者,负有安全管理服务的职责,因此应由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则与肖坤的意见相左,其答辩称:
本案证据足以证实强强是从肖坤家的阳台坠楼身亡的。事故发生时,901号房屋已经交付给了肖坤使用,因此该房屋应属于肖坤的私人区域。
物业公司虽然系该小区的管理服务主体,但只负责小区的公共物业部分以及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对于业主私人区域内的安全事务,并不负有管理和保障义务。
另外,物业公司认为,其已经尽到了安全管理义务,并建立了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不仅安排了专门人员值班、登记,还设立了全天24小时运转的视频监控系统。
在事故发生后,物业公司也及时配合案件的调查,安抚家属情绪,及时履行了救助义务。因此,强强的意外死亡,与物业公司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开发商觉得李萍将自己也列为被告,并无道理:
开发商认为,交付使用的房屋是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计施工而建成的,且已经通过了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并备案,并无设计及施工建设上的质量缺陷。
强强虽系从901号房屋的入户花园防护栏处坠楼,但该护栏无论是高度还是垂直栏杆的间距,均达到了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
因此,强强的死亡事件,与房屋以及防护栏本身的质量和设计并无因果关系,也非其不符合标准所导致,因此开发商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令各方均应担责,其中肖云承担50%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因肖坤与物业公司对强强从何处坠楼的问题存在争议,而该问题直接导致各方当事人的责任认定,因此本案的首要问题是强强坠楼地点的确定。其次则是各方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以及李萍夫妇的损失认定问题。
一、关于强强坠楼地点的事实认定问题
肖坤辩称,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强强是在其入户花园防护栏处坠亡。经查,监控视频显示,强强在与肖云及冬冬走散后,独自返回了17号楼并走向肖坤的901号房屋,目的就是寻找冬冬和肖云。
虽然监控视频并未显示强强到底是从何处坠楼,但从强强进入17号楼到坠楼事件的发生,期间的时间间隔约在6-7分钟左右。(通过监控可以查明该时间间隔)
根据现场勘查可以得知,强强步行至17号楼的大堂,进入电梯后用手指按下9楼的按钮,再走出电梯行至901号房间,这需要约2-3分钟左右的时间。
而张某进入901号房屋后,需要在该房屋各个房间寻找冬冬及被告肖修云等人,这也需要一个时间过程。这与上述的时间间隔是基本吻合的。
另外,坠亡事件发生前,强强与冬冬曾一起乘电梯在1楼和9楼两个楼层上下楼玩耍,因此其对9楼通往8楼或10楼的消防通道并不熟悉。可以推测其大概率不会前往其他楼层。
而且强强在走散之后独自一人寻找肖云、冬冬期间,通常会进入他们曾经聚集或停留过的较为熟悉的地方寻找,因此不太可能前往未曾去过的陌生的消防通道,或者其他楼层的房间。而且时间上也难以做到。
公安机关调查提取的资料也显示,901号房入户花园防护栏上,留有强强攀爬时的擦拭痕迹和脚印。而强强坠楼的地点,正是在901号房屋入户花园屋檐的下方草地。
因此足以证明,强强就是在肖坤的901号房入户花园攀越防护栏时,坠楼死亡的。肖坤关于强强可能在其他房间或楼层坠亡的辩解,并不成立。
二、在此基础上,再来分析各方当事人的责任认定问题。
1、肖坤应就其管理瑕疵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按照李萍夫妇的主张,肖坤作为901号房屋的所有人,应当尽到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尤其是在房屋尚在装修期间,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但其未能锁好房门,导致强强能够自行进入房间,故存在一定的过错。
对此,肖坤在庭审中又提出,901号房屋的门锁在交房时发现存在损坏的情况,当日即向物业公司办理了申请报修手续,并提交了一份房屋质量问题反馈表的复印件作为证据。
其证明目的十分明确,就是为了证明,强强能够进入901房间并坠亡,其直接原因是房屋的门锁存在问题,而物业公司却未能及时修复,其过错在物业公司,而不在自己。
但根据该反馈表的复印件内容显示,应该是一式三联,而肖坤作为业主,应当持有一联原件。但其仅提交了复印件,因此物业公司否认了该证据的真实性。
法院对此的观点是,肖坤应当持有该证据的原件,但不能提交原件进行核对,因此对肖坤提交的该份证据及证明目的,法院不予认定。
不过法院同时查明,因肖坤尚未装修入住,而物业公司提交的入户门上锁登记表中表明,物业公司对肖坤的901号房屋的门锁,负有经常性检查登记等安全管理职责。
同时,物业公司在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查期间,能够提供901号房屋的门锁钥匙,该情况表明,901号房屋的门锁钥匙,是由肖坤和物业公司共同管理和持有的。
据此法院认为,私人住宅虽然不是公共场所,但在房内人员暂时离开时,业主和相关管理人员仍然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使该私人空间与外部空间相互隔离。
而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对房屋门锁的管理。
这样既是为了防止外人进入房屋,造成业主的财产损失,也是为了避免外人因不了解房屋的内部构造和摆设(尤其是在装修期间),进入房间而受到损害。
本案中,肖坤等人离开房间后,强强能够直接开门进入901号房继而坠楼,说明该房屋的房门没有锁好。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判断,肖坤故意不关闭房门的情形可以排除。
据此也可以说明,901号房屋的门锁的确存在功能不完好的情况,而肖坤对此是明知的。
当强强与冬冬来到901号房屋逗留较长时间而离开后,肖坤应当意识到,这两名小孩在熟悉环境后,可能再次经过一楼大堂门禁而乘坐电梯进入901号房屋玩耍。
在这种情况下,肖坤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固门锁,避免小孩们再次进入该房间。但是,肖坤却疏于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因此,在901号房屋的门锁管理上,肖坤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物业公司作为该房屋门锁及钥匙的共同管理人,应当负有次要责任。
但门锁管理上的疏忽及过错,仅是造成强强坠亡的原因之一。而且考虑到901号房屋毕竟属于私人区域,肖坤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对于外人私自进入其住宅而发生的损害,不应承担过多的注意义务。
且强强是攀爬房屋内防护栏而坠楼死亡的,这与肖坤房内摆设的部件无关。因此,肖坤对强强坠楼死亡所承担的责任,不宜过高要求,故酌定为5%较为妥当。
2、肖云应当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
肖云自愿接受李萍的委托,临时承担对强强的监护职责,便应当负起该义务。但综合事发过程,肖云并未尽到合理的监护义务,致使强强在较长一段时间内,离开其监护视线范围。
因强强与其走散,在寻找肖云及冬冬的过程中,坠楼身亡。因此,肖云应当为其监护不力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但是,考虑到肖云对强强的临时监护,是一种朋友之间互相帮助,基于道义上的无偿行为,且肖云也未因此而获取利益,故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故酌定由其承担50%的责任。
3、物业公司应承担管理不当的过错责任
物业公司除了对901房屋的门锁存在管理瑕疵之外,其本身又是为事发小区提供物业安全保障服务的企业。而基本的值班看守和门禁管理,是保障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一道屏障。
物业公司在17号楼的大堂和电梯均设有视频监控系统,理应知道该栋楼的门禁系统大门是敞开的情况,且该栋楼的大部分房屋均处于毛坯或装修状态,具有一定的安全隐患。
那么物业公司理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对上述安全隐患加以防范。或严格执行门禁系统,或安排值班人员看守。
但是,物业公司在案发当日的上午10时至12时,长达2个小时的时间里,在该楼门禁系统大门敞开的情况,却一直没有安排值班人员进行巡逻或看守。
导致强强能够随意进入该栋楼,加之物业公司对901号房屋的门锁也未尽合理的管理义务,最终导致意外的发生。
因此,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对强强坠楼死亡的结果,应当承担管理不善的过错责任。酌定由其承担责任的30%。
4、开发商应承担建筑施工不规范的过错责任
在法院的组织下,经双方当事人现场共同测量,确定事发防护栏的纵向栏杆的间隙最小间距为10.9厘米,最大间距为12.2厘米,平均为11.52厘米。
根据《住宅设计规范》第5.6.2条规定:“阳台栏杆设计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据此可以认定,开发商建设的901号房屋入户花园防护栏的垂直栏杆之间的间距,略微超出了建设限度标准。故法院酌定由开发商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
5、李萍夫妇应当自负部分责任
鉴于强强是自己攀爬防护栏而坠楼死亡的,其本身也有一定的过错。这与李萍夫妇平时对强强的安全教育问题也有一定的关联性。
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安全防范教育,是父母履行监护职责的内容之一。强强发生了坠亡事故,虽然令人痛惜,但也说明李萍夫妇平时在履行安全教育的监护职责中,尚有不足之处。因此,李萍夫妇对该起坠亡事件,也应当自负一定的责任。酌定为5%较为适宜。
三、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
法院根据李萍夫妇提交的相关证据,确定其医疗费为8316.15元,死亡赔偿金为892666元。丧葬费40518元。
至于误工费和交通费,考虑到强强坠楼时是周末休息日,坠楼地点与抢救医院的距离也不远,故对误工费和交通费,酌情认定为1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酌情认定为100000元。
以上合计为1042500.15元。
因本案属于多因一果所造成,因此各被告人之间应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非李萍夫妇主张的连带赔偿责任。
按照前述认定的各方责任比例,一审法院最终判令:
1、肖云承担50%的赔偿责任,向李萍夫妇赔偿521250.08元。
2、肖坤承担5%的赔偿责任,即52125元。
3、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合计为312750.05元。
4、开发商承担10%,即104250元。
四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均提起了上诉
一、肖云的上诉意见
1、李萍作为强强的法定监护人,未尽到谨慎义务,存在重大过错,而强强自身也存在重大过错。李萍夫妇才应该对强强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肖云说,当时李萍将强强交由自己照看时,承诺说买菜回来就将其接走。但李萍在11点11分就已经买菜回来了,却并未将强强接回。
直到自己告诉李萍,强强不见了,李萍才慢慢吞吞地在七分钟之后才下楼寻找。这几个时间点都有监控视频予以证实。
由此可见,李萍对强强极其不负责任。如果李萍能够遵守承诺,在其买菜回来后便接走强强,也不会导致悲剧的发生。
一审判决无视李萍对强强的放任不管,反而判令热情好心的肖云承担如此重的责任,势必严重破坏良好的邻里关系,也将使人际关系变得更加冷漠、无情!
2、物业公司疏于管理,未尽到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
一审法院已经查明物业公司存在管理上的疏漏,而且在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也明确约定其应当履行的安全防范义务,即:
24小时值班,安防制度完善,防范措施落实,维护公共秩序,在可能危及住户安全处设立提示标识和防范措施。
而本案中,物业公司明显未能履行其合同约定的义务,怠于管理,未尽到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其能够依约履行其管理义务,完全可以避免意外的发生。一审判决仅判令其30%的责任,明显过低。
3、从公平合理的角度看,肖云也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公平原则是民事领域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判定民事责任如何承担时,除了需要考虑过错问题之外,也应充分考虑到最终结果的公平与否。
肖云是临时受托、无偿照顾李萍之子,对意外的发生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反而因为友好善意的行为而被追责,且被判令承担50%的责任,显示公平正义。
除此之外,肖云对一审判决认定的赔偿标准也提出了质疑,同时还表示自身生活已经极其困难,如果因其好心行为而被判赔偿50余万,不仅有失公平,也必将导致其家庭雪上加霜。
二、肖坤的上诉意见
1、肖坤依然坚持认为,本案并无证据证明强强就是从901房内坠亡的。一审法院对该事实只是推测,但并无真凭实据。
2、即便强强就是从901房内坠下,但他属于擅自闯入私人住宅,为何反而让自己承担责任呢?肖坤认为没有这个道理。
而且一审法院认定肖坤应当预见到强强会再次进入房间,这也没有任何依据。
肖坤认为,自己离开房间时已将房门关上,已经尽了合理的防范措施。根据日常生活习惯,其不可能意识到强强会再次进入房间,因此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其他上诉意见与肖云基本一致。但其主要强调了物业公司的责任。
肖坤认为,其在事发之前已向物业公司反映了901号房屋的门锁需要维修、更换的情况。在物业公司的《房屋质量问题反馈及维修记录》上也有明确记载,且有物业管理人员韩某的签字确认。
事发之前,曾多次催促物业公司进行维修,但其一直推脱至意外发生,物业公司对强强意外坠亡的过错,明显要更重。
但物业公司对此却罔顾事实,不予承认,企图逃避其怠于管理的责任,主观过错十分恶劣。
三、物业公司的上诉意见
1、一审法院对物业公司管理不当的认定错误,且该过错责任承担过于严苛。
物业公司称,17号楼的大堂大门原本是处于关闭状态的,且需要门禁卡才能打开。但因各业主为了出入方便、装修公司为搬运装修材料所需,而自行将大堂大门打开。
为此,物业公司为了防止该情况的再次发生,也多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张贴《注意安全的温馨提醒》,告知业主应当随手关闭大门。已属尽到了合理的安全管理义务。
但一审法院以大门敞开2小时且未安排值班巡逻人员为由,这无疑是加大了物业公司的责任,显示公平。
同时,强强是在肖云的监护和带领下进入17号楼的。而肖云作为小区业主,且明知肖坤正在装修,那么其带领孩子出入时,理应关闭大堂大门,尽到监护职责。
但事实证明,强强的意外坠亡,是肖云未尽监护和看管责任所致。
2、一审法院认定物业公司也有义务对私人住宅采取有效措施,是其与外部空间相互隔离的认定,也明显有误。
901号房屋已经交付给了肖坤,那么就是其私人住宅区域,物业公司又有什么权利去干涉其私人区域呢?而且也无法定或约定的对其私人住宅区域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而且一审发言已经认定在房屋门锁的管理上,肖坤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但在判决时,却认定物业公司承担远远超出肖坤的责任比例,明显是自相矛盾,判决结果与所依据的责任划分严重不平等。
四、开发商的上诉意见
开发商认为,因果关系的认定,是确定侵权责任赔偿的前提。但强强的死亡结果与开发商建设的房屋之间,并无因果关系。
1、本案死者强强系“攀越”阳台防护栏而坠楼的,但阳台设计业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且栏杆净高度符合国家标准。
因此强强的死亡,与达到建筑标准的栏杆高度,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但一审法院却以栏杆间距略微超出建设限度标准为由,认定其与强强的攀越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存在逻辑上的问题。
2、而且一审法院据以认定栏杆间距存在瑕疵的依据,也存在问题。其现场勘测测量的方法,仅仅是将卷尺简单拉开,通过肉眼俯视读取刻度即完成测量。
该量方法极为不妥当,难以让人信服,也毫无法律依据。
众所周知,测量两端是否水平对等,读取刻度的人是否与刻度保持水平直视等等,均会影响到刻度数据。况且,现场勘验的刻度,与工程竣工验收的数据仅相差零点一、二毫米左右。
这样的“略微”差距,却靠肉眼查看完成,存在极大的误差可能。而且工程验收是一项极其严谨且专业的工作,也绝非通过一把卷尺、肉眼观察得出的数据,便可推翻工程验收的数据。
对此,开发商在现场测量时便提出异议并要求做鉴定,但被当场否决。之后又提交了书面申请,要求对栏杆高度及净距离等做司法鉴定,也被一审法院予以否决。
一审法院却据此判令开发商承担10%的责任,实难令人信服。
(另外,各被告对一审认定的赔偿标准及金额问题也存在异议,鉴于篇幅已经过长,故不再分析阐述。)
二审法院的观点及结果
李萍夫妇针对各被告的上诉意见,简单发表了意见,对一审判决认定的责任比例表示认可。
二审法院根据各被告的上诉意见,将二审的争议焦点问题归纳为:强强坠楼的地点是否在肖坤的房屋内;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及赔偿份额确定。
对以上问题,二审法院作出了以下评析:
一、关于坠楼地点的问题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民事诉讼中对事实的认定同样有赖于相关证据的证明力,但不同于刑事诉讼的是,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便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关于强强坠楼的地点,仅有肖坤在上诉中提出了质疑,其认为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强强乘坐电梯到达9楼,而9楼的消防楼梯门可以打开,701、801号房的门锁也已经损坏。
因此强强完全有可能来到上述房间而推门进入后,继而发生意外。此外,公安机关也未下任何结论,确定强强就是由901坠下。
但公安机关勘察的结论是,“从身体坠落点的位置、入户花园护栏处擦拭痕迹、死者强强当日穿的鞋子及护栏处的脚印纹路相吻合,还有监控视频现实的时间,可以推定死者系攀爬17号楼901号入户花园的栏杆而坠楼”。
上述结论有现场勘验所拍摄的照片,以及询问相关当事人所形成的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肖坤虽然对上述事实予以否认,但其并无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缺乏证据推翻上述结论。
如按其主张,强强如果是从701或801号房屋坠下,那么房门上必会留下强强的指纹,以及攀爬栏杆而形成的痕迹等证据,但肖坤对此无法举证。公安机关也未在上述房间内勘察到相关痕迹。因此肖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因此在现有证据条件下,特别是公安机关接警后进行的现场勘察照片,能够显示强强的脚印出现在护栏上的事实,故而根据优势证据规则,一审法院认定强强系从901号房屋坠楼的事实,并无不当。
二、关于各方当事人的责任问题
1、关于肖云的责任问题。
法院认为,古语有云,“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肖云尽管是义务帮助照看强强,但是在其接受李萍的委托后,负有善意的、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照看强强的义务。
这既是中华传统道德的基本要求,也是现代法律原则的基本要求。而李萍之所以敢于将儿子强强交给肖云照看,也是建立在肖云愿意并能够看住、管好的基础之上的。
肖云所称的友好善意,不应当仅仅只体现在无偿帮助照看强强这一具体行为上,还应当体现在确保强强人身安全的这一结果上。
根据查明的事实,肖云将强强带到尚未装修的901房,任由两个孩子在房里、房外嬉戏。这一放任行为,为强强在找不到肖云及其小伙伴的情形下,而再次进入存在危险的房屋,提供了熟悉的路径选择,进而也带来了足以致命的危险。这与肖云的监护不力是有关联的。
当肖云带着两个孩子从该房屋出来后,未能有效加以管束,导致强强与自己及儿子冬冬走散、失联,此后未及时通过物业调取监控录像以查找强强的去向,也未在第一时间通知强强的母亲李萍。
这些时间上的耽搁,进一步加大了强强受害的危险性。因此,一审法院认为肖云负有更大的过错,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是正确的。
但是,在多个责任主体并存,且各方均存在不同程度过错的情形下,将一半的责任归由肖云承担,也是不适当的,故二审法院将肖云的责任比例调整为40%。
2、关于肖坤的责任问题
肖坤的主要过错在于,其未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房门锁住,导致强强能够自由进入该房屋。虽然肖坤已经向物业公司提出维修门锁,但在该门锁未得到维修之前,肖坤仍然应当采取用诸如铁丝缠绕等其他措施,以有效地封闭房门。
其法律责任,并不能因为向物业公司提出了维修申请而免除。但与其他责任人的相比,肖坤的过错程度明显较低,因此一审法院判令其承担5%的赔偿责任,应予以维持。
3、关于物业公司的责任问题
物业公司的过错体现在几个方面:
一是没有及时维修肖坤家的门锁,也未采取其他措施帮助肖坤有效封闭房屋的大门。
二是未能有效地管理门禁系统,导致强强在没有成年人带领的情形下,能够进入17号楼。
三是尽管建立了实时的视频监控系统,但却没有及时发现电梯中人员进出的异常情况。这不仅包括未能发现强强独自乘坐电梯前往901房间;还包括事发之前,在没有成年人陪同的情形下,强强与冬冬能够数次上下电梯玩耍。
与肖坤的过错行为相比,物业公司不仅在901房门锁的问题上存在过错,在楼栋大门的管理,以及电梯监控的管理,均存在疏忽。
因此,物业公司的过错较之肖坤而言,也相对较大。故一审法院判令其承担30%的责任,也基本适当,予以维持。
4、关于开发商的责任问题
一审法院已经通过现场测量,测得护栏间距超过标准1厘米左右(最大间距12.2厘米),超过标准接近10%,并非开发商所称的细微差别,也非合理的误差范围。
而强强虽系攀越护栏而坠下,但护栏垂直构件之间距离的变化,对其攀爬护栏的行动也是存在影响的。
在没有证据证明强强借助了外力的情形下,其能够攀爬并翻越该护栏的事实可以证明,901号房的栏杆设计所必须采取的“防止儿童攀爬构造”,事实上并未起到应有的作用。
此外,901号房的门锁在业主肖坤尚未装修入住时就已经损坏,这与开发商预装的房门及门锁的质量也具有关联性。因此,一审法院判令开发商承担10%的责任,也是基本适当的。
5、李萍的责任问题
鉴于各被告均一致认为李萍应当承担较大责任的问题,故二审法院对此也予以分析如下:
李萍在本起事故中的过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明知肖云在带着儿子冬冬的情形下,轻信肖云还有照看强强的能力。
二是对自己孩子日常行为习惯中存在的危险性评估不足,没有叮嘱和提示肖云,在照看强强的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三是在买菜回家以后,没有在第一时间接回自己的孩子,或者向肖云询问自家孩子的处所等情况。
假如第一点是基于对肖云的最大善意与信任,尚在正常人能够理解的范围之内的话,那么第二、第三点则是作为一个谨慎的家长并不难做到的事情。
因此,尽管不能怀疑李萍对强强那无所不在的关爱,但也不能不说,强强坠楼事故的发生,与李萍的疏忽也有着较大的关联。
此外,根据查明的事实,强强也并非是意外坠亡,而是自己主动翻越防护栏而后坠楼。尽管这一悲剧让人无法直视,但在诉讼中,这一方面的过错责任也是不容忽视的。
李萍及其丈夫,在日常对强强的安全防范教育方面,的确存在不足之处。李萍的过失,虽然与肖云、物业公司相比而言的确是较小的,但与肖坤、开发商相比却较大。
因此一审法院仅判令李萍夫妇承担5%的责任,确有不当,故二审法院依法将其责任比例调整为15%。
最终二审维持了关于肖坤、物业公司以及开发商的责任比例,将肖云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由521250.08元,依法调整为417000.06元。
(案例来源: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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