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医务室电话市医学院505大楼是那个建筑公司承建?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周民初字第00079号原告西安东方园林景观工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紫薇龙腾新世界1幢1单元。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宗起,陕西汉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505大学楼观台国医学院。住所地:周至县楼观台。负责人来辉武,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陕西金周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陕西楼观台505抗衰老研究院。住所地:周至县楼观台。法定代表人来辉荣,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该院法务室主任。原告西安东方园林景观工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505大学楼观台国医学院、第三人陕西楼观台505抗衰老研究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在原告与第三人原租赁合同到期后,原告仍有大量苗木在地内生长的情况下,于2010年1月1日与第三人签订了《合同书》,约定合作期限2年,即从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2011年初,西安曲江楼观台道文化展示区管理办公室要征收原告承租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但被告却以土地使用权人的身份与西安曲江楼观台道文化展示区管埋办公室于2011年12月23日签订了补偿协议,就原告的苗木,被告已取得了补偿款4166830元。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推诿。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也没有法律规定,原告在承租被告的土地上种植的苗木在合法拥有所有权期间,被告可以自由处分。据此,被告获得应给原告的补偿款4166830元属于不当得利,被告应予返还原告并承担占有期间的贷款利息。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505大学楼观台国医学院不是企业法人,也未办理非企业法人登记,没有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其不具有法人资格。被告也未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所规定的其他组织。被告不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是不符合诉讼条件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第(4)项、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安东方园林景观工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135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孟雅玲审判员***代理审判员高攀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书记员别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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