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白内障患者饮食注意事项在日常生活中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一感冒就头疼可以吃布洛芬吗-呼吸内科-博禾医生
提问时间:2022-12-28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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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冒
头疼问题描述:一感冒就头疼可以吃布洛芬吗全部回答共1条回答
魏碧荷
临汾市人民医院
主任医师
回答时间:2022-12-28 16:01一感冒就头疼,可以吃布洛芬。布洛芬缓释胶囊属于一种非甾体类的抗炎药,具有很好的镇痛效果,所以出现头疼的情况以后,就可以使用布洛芬缓释胶囊等药物进行止痛治疗。如果病情相对比较严重,还可以配合使用抗感冒的药物进行治疗,例如抗感颗粒等药物。在日常生活中还要保证充足的睡眠时间,避免长期熬夜,也可以缓解头疼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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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白内障,老人要注意_39健康网
2008-06-19 08:14:0073人阅读
  相当多的老年人都会得白内障老年性白内障是导致失明的重要原因目前没有任何一种药物可以预防或治疗白内障手术是治疗白内障的惟一有效方法。  人老了,头发会变得花白。眼睛也是一样,随着年龄的变老,会发生白内障,这种白内障,医学上叫老年性白内障。老年性白内障患者的主要症状是视力障碍。在全球范围内,老年性白内障是重要的导致失明的眼病之一。流行病专家发现,在北京有5.04%~12.5%的盲人是因白内障所造成的;而60岁以上的老年人得白内障的病人数直线上升,80岁以上老年人100%会得白内障。随着人类寿命的延长,我国老年人得白内障的人数也会相应增加。由于白内障不仅仅会影响老年患者的视力和生活质量,最终会导致患者失明,因而会给社会造成很大的负担。因此,关注老年人的健康,特别是老年性白内障的发生发展,是全社会的大事。  那么什么是白内障呢?得了白内障会有什么感觉呢?像照相机的镜头一样,人眼也有个类似镜头的结构,叫晶状体。随着年龄的增长,晶状体逐渐老化、变混浊,这就是得了白内障了。最开始,病人可以没有任何感觉。随着时间的延长,病人会感到看东西模糊,视力下降,但不会出现眼红、眼痛等症状;也有的病人原来是老花眼,而得了白内障,反而变成近视了;也有的病人会感觉到怕阳光,在很亮的背景下却看不清东西,很难辨认几步之外的熟人的面孔等等。以上这些,都是得了白内障的常见症状。也有部分老年人,自己不很在意眼睛的问题,忽略了视力的变化,直到健康查体时才被检查出得了白内障。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老年人会重视生活质量,同样,也越来越关心自己的视觉质量。很多人会问:得了白内障是不是很可怕?该怎么办?能预防吗?怎么治疗?下面,我将逐一回答这些问题。  全世界的眼科学者都在不断探索白内障的发病原因。遗憾的是,到现在白内障的病因仍不明确。但有一点得到了广大学者的认同,这就是高强度的紫外线会导致白内障的发生发展,这也是为什么在海拔高的高原地区,比如西藏、青海白内障发病率高的原因。因此,防止眼睛长期大量接受紫外线照射是值得注意的预防措施。另外,营养因素也是值得注意的,可想而知,健康、平衡合理的饮食会对人体的健康有益,同样会对人眼的健康有益。  那么,白内障如何治疗?药物治疗有效吗?由于白内障的病因还不明确,据临床观察,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种药物能真正起到预防和治疗白内障的作用,无论是目前医院和市场上出售的进口制剂和中药制剂,还是某些广告中所宣传的药物,都是如此。同时,也要注意,某些医院和诊所为了谋取暴利,夸大了某些药物的药理作用,而这些药物,没有实际的效果,充其量只能起到一种安慰剂的作用。  鉴于目前尚无药物可以有效地预防和延缓老年性白内障的发生和发展,因而当白内障影响学习和生活时,手术治疗是惟一有效的方法。我国现有白内障患者6000万,其中100万患者应该接受手术治疗。近年来,科学技术不断进步,白内障手术的成功率明显提高,特别是属于微创的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和先进的人工晶状体的应用,使很多病人不仅得以复明,而且恢复了年轻时的视觉效果,生活质量得到明显提高。(实习编辑:魏文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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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省委第76次常委会议通过)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结合青海实际,现制定如下意见。一、准确把握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增强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责任感。我省现有残疾人30万,占全省总人口的5.54%,涉及近四分之一的家庭,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多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十分关心残疾人,通过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和各级残联组织的不懈努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目标思路更加明确,业务领域全面拓宽,服务体系不断健全,重点工作稳步推进,基础条件显著改善,残疾人工作逐步走上系统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全社会支持残疾人事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氛围进一步形成,残疾人参与社会的机会增多、范围扩大、自身素质逐渐提高,生活状况有了明显改善。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基础还比较薄弱,针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措施还不够完善,服务体系尚不健全,残疾人仍然是最特殊、最困难、最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发展残疾人事业责任重大,任务十分艰巨。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残疾人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二)明确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的奋斗目标,着眼于解决残疾人面临的现实困难和迫切需求,建立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改善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加快推进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政府和社会为残疾人服务的综合能力;完善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法规和政策措施,尊重和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权利,维护残疾人的人格尊严,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环境;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强化残疾人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社会环境,努力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三)把握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基本原则。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一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把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统筹考虑,整体推进,坚持走社会化的道路,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形成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合力。二是国家扶持、市场推动。紧紧抓住国家支持青海等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机遇,积极争取中央和各部委的支持,发挥市场机制对残疾人事业的积极作用,推动各种市场主体参与和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三是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坚持城乡统筹,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别残疾人的需求,采取积极有效政策措施,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西宁地区和东部农业区要积极推动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环湖地区要着力促进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青南地区要逐步缩小与其他地区的差距,努力实现残疾人事业跨越发展。四是立足基层、面向群众。大力加强基层残疾人工作,着力推动农村牧区残疾人事业快速发展。五是突出重点,讲求实效。从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扎扎实实为残疾人办实事,解难题,切实解决老残一体和重度残疾人的实际困难。二、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四)做好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要按照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一般性制度安排和专项制度安排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多渠道解决贫困残疾人的生活困难问题,努力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目标。对已纳入城乡低保并享受分类施保救助的重度残疾人可增发不低于发放标准50%的救助金;对已享受低保待遇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人和未纳入低保的重度、老残一体和一户多残家庭中的残疾人,要给予适当的基本生活补贴。政府救助机构要及时救助、妥善安置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残疾人,按有关规定安置和照顾好伤残军人。(五)提高残疾人基本医疗卫生水平。覆盖城乡的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要为残疾人提供优质、优先、优惠的服务,落实有关优惠照顾和补贴政策。对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纳入城乡低保范围的残疾人和未纳入低保的重度、老残一体、一户多残家庭中的残疾人要予以特别救助,其个人缴费部分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要针对残疾人在医疗和康复等方面存在特殊困难的实际,参照慢性病救助规定,研究制定对残疾人的医疗康复救助办法。各级残联组织要主动配合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六)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政策。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研究制定城镇残疾人个体从业者参加养老保险补贴政策,鼓励并组织残疾人个体参加社会保险,帮助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重度、老残一体、一户多残家庭中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和残疾失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从政策、资金上给予倾斜照顾。鼓励各类商业保险机构增设预防各种伤残风险和残疾人专项险种。(七)促进残疾人就业。认真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机会和权利。有计划、有重点按年度推动残疾人就业工作,到“十二五”末,使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残疾人普遍得到职业技能培训,绝大多数实现持续稳定就业。依法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代扣和征缴制度,用人单位在人员招聘录用中不得设置歧视条件和要求,拒录残疾人。鼓励和扶持社会各方面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牧)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对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要认真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其产品和服务,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土地使用等方面予以扶持。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认真落实和完善残疾人就业创业的优惠政策措施,残疾人个体创业的,可享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全部优惠政策。纳入低保的残疾人就业或务工后取得稳定收入的,在6个月内继续享受原有低保金。建立盲人按摩职业资格认证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引导盲人按摩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要加大监察力度,认真开展残疾人就业劳动保障执法检查,维护和保障残疾人的基本权益。强化培训,开展残疾人就业援助。各级政府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要开展残疾人就业市场调查,确定和开发适宜残疾人就业的项目和岗位;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岗位信息、职业介绍和技能培训等就业服务;各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专项列支培训经费,加大对残疾人培训的投入力度,多渠道、多层次、有计划地开展类别化的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残疾人就业和创业能力。鼓励和支持各类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残疾人特别是盲人的技能培训。加强农牧区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制定和完善针对农牧区残疾人特点的相关扶持政策。农牧、科技、扶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要有重点地开展农牧区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扶持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有序组织残疾人转移就业,多渠道增加残疾人收入,加快改善农牧区残疾人生活状况。(八)改善残疾人居住条件。加大城乡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力度,力争用5年时间彻底解决城乡贫困残疾人住房困难问题。在实施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时,优先将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纳入其中,在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倾斜扶持。对城镇住房困难的残疾人家庭,要优先纳入政府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保障范围,并在安置地段、楼层上给予照顾。(九)加大残疾人扶贫力度。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扶贫工作切实纳入扶贫开发的总体规划,统一组织实施。扶贫开发资金要加大对残疾人扶贫的投入力度,在选择项目、安排资金等方面向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倾斜,在扶贫贴息资金的使用中,对有能力贷款的贫困残疾人要优先给予扶持。要将贫困残疾人纳入产业化扶贫、易地扶贫、整村推进和劳动力转移培训等扶助范围和项目之中,在项目、资金安排时予以重点照顾。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帮、包、带、扶”等社会化帮扶工作,以党政领导、党团员、志愿者包户和单位包村、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帮扶等为主体,帮扶贫困残疾人。三、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十)建立健全残疾人服务体系。以残疾人全面享受基本公共服务为目标,逐步建立健全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邻里为依托,以生活照料、医疗卫生、康复、社会保障、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维权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服务体系。各级各类公共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的服务,社会各界要履行为残疾人服务的义务。西宁市和格尔木市要探索建立托(安)养机构,对基本失去生活自理和劳动能力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实行集中供养;其他城镇和农村牧区以日间照料、居家安养为主。改善残疾人服务机构条件,完善服务功能。力争3年内建成省级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到2012年全省各州(市、地)、县(市、区)残联基本完成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基础建设,并发挥效能。各级残疾人综合服务机构要规范管理,扩大受益面,提高服务残疾人的能力和水平。推进残疾人服务业发展。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逐步建立残疾人居家服务补贴制度,积极培育专门面向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通过民办公助、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省内外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建设残疾人服务设施,发展残疾人服务业。制定和完善我省残疾人服务行业管理政策,加强对残疾人服务业的支持引导和监督管理。在社区布局、功能定位、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充分考虑残疾人的需求,为他们就近就便提供多样化、类别化服务。(十一)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城乡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推进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努力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设立精神疾病防治等康复医学科(室);政府支持县级以上残联建立残疾人专门康复机构,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乡(镇)医院、卫生院和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普遍建立残疾人康复服务站,配备相应康复指导员。鼓励具有医学资质的盲人按摩人员到社区卫生医疗机构服务。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康复服务。为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就近就便的康复医疗、训练指导、疾病预防、心理支持、康复培训、知识普及、技术指导、辅助器具适配以及康复咨询、转介、信息服务;对听力、智力、肢体、脑瘫等残疾人和孤独症患者特需的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假肢安装、矫形器装配、助听器验配等康复项目纳入各级财政补贴范围;将精神病治疗、脑瘫手术、白内障复明手术、功能性肢体矫治手术纳入城乡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优先开展聋儿语训、肢体矫治、脑瘫训练、孤独症训练等残疾儿童少年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工作,各级财政对各项抢救性治疗和康复项目给予重点补贴。(十二)落实残疾预防措施。从我省省情特点和实际情况出发,认真研究导致残疾发生的因素,广泛开展健康促进、早期干预和矫治康复等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继续做好补碘、改水、改厕等工作,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人口计生、卫生、教育、交通、民政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实施出生缺陷干预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优生咨询服务、高危人群指导、孕前孕期保健、新生儿疾病筛查、待孕和孕早期叶酸等营养素补服等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要大力宣传和普及精神和心理卫生知识,关注青壮年精神残疾高发问题,控制精神残疾发生;规范计划免疫工作,加强药物监管,减少因病致残和药物中毒致残;普及残疾预防知识,增强公众的残疾预防意识,提高公众预防自然灾害和交通事故等意外伤害造成残疾的能力。(十三)发展残疾人教育。切实将残疾人教育工作纳入全省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盘考虑。要制定切合实际的残疾人教育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明确责任,实行目标考核,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入学方面不得歧视残疾学生。加大特殊教育事业投入力度,教育行政部门要支持师范类院校培养特殊教育师资,鼓励从事特殊教育。已列入国家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计划的地区要加快建设进度,其他残疾人数量较多、较为集中的地区要建立特殊教育学校或设立特教班。创造条件加快发展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残联和特殊教育机构要研究制定解决重度肢体、智力残疾、视力、听力残疾和脑瘫、孤独症等残疾儿童教育问题的规划,促进特殊教育全面开展。针对残疾人特点,着力发展职业教育和开展定向技能培训,采取多种措施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积极发展学龄前残疾儿童康复教育。制定和完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助学政策。认真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对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的免费义务教育政策,并对贫困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适当提高补助标准。探索建立九年义务制以后高中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的助学政策,对寄宿制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的生活补助适当给予倾斜,帮助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完成学业。残疾学生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可不受学区限制就近入学。研究制定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院校、成人教育和继续教育机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学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十四)丰富残疾人文化体育生活。重视、引导和组织残疾人广泛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化、艺术、体育、娱乐等活动,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激发残疾人参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热情和潜能。扶持盲人读物等残疾人文化艺术产品生产,选拔、培养特殊艺术人才,创作特殊艺术作品。重视和发展残疾人体育运动,深入开展群众性残疾人体育健身活动,依托体育院校、专业运动队和体育训练基地,大力加强优秀残疾运动员的选拔培养工作。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旅游景区(点)对残疾人免费或优惠开放,并提供便利服务。(十五)切实推动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政策,逐步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鼓励社会捐赠,支持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继续探索研究针对重度、多重、老残一体等残疾人的社会福利政策,重点保障和改善他们的社会福利水平。切实加大彩票公益金在残疾人事业方面的支持力度,要按照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宗旨,每年度划出留成部分10%的资金,集中用于残疾人福利慈善事业和改善服务残疾人的基础设施条件。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要创新慈善募捐的方式和方法,增加资金募集数额,增加对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投入。(十六)加快无障碍建设和改造。严格执行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行业标准。2010年,西宁市、格尔木市、德令哈市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全面达到国家标准;2015年,其他州(地)府所在地城镇和全省旅游景区(点)基本实现道路、建筑无障碍;2020年,县府所在地城镇建筑、交通等基础设施无障碍建设得到全面推行。加快推进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住宅、社区、医院、学校、商场、福利机构、车站、广场、机场等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建设改造,公共交通工具要逐步配置无障碍设备,有条件的地区要对贫困残疾人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提供资助。积极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各大众媒体要加强残疾人专题栏目和节目的制作能力,公共服务机构要尽可能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网络、电子信息和通信产品要方便残疾人使用。倡导服务窗口人员学习手语。四、不断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十七)推进残疾人事业法制化建设。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特惠加优待”的基本原则,修订和出台《青海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青海省扶助残疾人规定》等法规、规章,进一步完善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和保障残疾人权益的制度体系。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切实落实残疾人的各项优惠政策和规定,切实为残疾人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出台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政策规定,加强对残疾人保障法及残疾人法规、规章的执法检查工作,促使相关法规、规章落实到位。进一步建立完善司法救助、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体系,为残疾人提供就近、便捷、有效的法律服务。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法治观念,提高残疾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十八)保障残疾人权益。切实依法尊重和保障残疾人在残疾人事务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各级党代会、人大常委会、政协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应吸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残疾人工作者成为代表或委员,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要为残疾人行使各项权利、参与社会活动提供信息支持,创造便利条件。(十九)营造全社会扶残助残的良好氛围。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倡导现代文明的社会残疾人观,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和偏见,形成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精神文明建设部门要将扶残助残纳入文明创建范围,宣传、新闻、出版等部门要抓好残疾人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的经常性、专题性宣传,公共媒体要无偿刊登、播出反映残疾人事业的公益性广告,教育部门要结合中小学德育等课程,开展人道主义和助残理念教育。组织好“全国助残日”等残疾人活动。开展残疾人自强模范和扶残助残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和表彰活动。(二十)扩大残疾人事业交流合作。贯彻实施《残疾人权利公约》,重视和推进残疾人事业的交流合作,逐步扩大与周边省区、东部发达地区的残疾人联系和交流,学习借鉴国际和其他省区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先进经验和有益做法,主动创造条件,积极争取外援项目、资金和技术,不断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外部环境,推动我省残疾人事业持续和谐发展。五、全面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二十一)健全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发展残疾人事业是各级党委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不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联系和分管残疾人工作,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切实落实发展残疾人事业的优惠政策和规定,提高为残疾人解决实际困难的能力,提高为残疾人提供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水平。要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目标管理。特别是在编制“十二五”规划时要统筹考虑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有效解决事关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一些重大问题。残疾人事业经费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保证残疾人事业经费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同步增加。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强化职责,发挥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主导作用,基层残疾人组织要抓好残疾人工作的落实。(二十二)重视残疾人组织和班子建设。要加强省、州(市、地)、县(市、区、行委)、乡(镇、街道)、村 (社区)残疾人组织体系建设,残疾人数量较多的企业要建立残疾人组织。加强各级残联组织和班子建设,配齐配强各级残联领导班子,加快选拔培养优秀残疾人干部和年轻干部进入各级残联领导班子,原则上县级及其以上残联要配备残疾人干部。健全各级残联的内设机构和下属各类公益性服务机构,并根据单位性质安排经费,确保各级残疾人组织正常开展工作。要建立健全村(社区)残疾人组织,选配好残疾人专(兼)职委员,妥善解决基层残疾人组织工作经费和残疾人专(兼)职委员的报酬问题,为残疾人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二十三)提升残疾人工作干部和人才队伍素质。要加强残疾人专职、专业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制定专项计划,加大对残联干部的培训培养力度,努力塑造培育一批专业、稳定、实干和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的残疾人工作干部和工作者队伍。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支持各类残疾人组织吸纳、招录残疾人作为工作人员,并在招录条件方面给予照顾。对经过盲文或手语培训并通过考试取得执业证书的专职残疾人工作者比照相关规定予以特殊岗位补贴。要培育发展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规范和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提高志愿者队伍综合助残服务能力。(二十四)支持残疾人组织发挥作用。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支持残联开展工作,参与残疾人事业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对残联承办的医疗康复、功能训练、扶残助学、培训就业、法律援助、对外交流等各类专业服务项目和社会事务要给予相应的政策、资金支持。各级残联要切实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残疾人状况调查、监测、统计和残疾人事业政策理论研究,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维护、实现好残疾人利益。要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拓宽残疾人组织民主参与渠道。省残联要加强对全省残疾人工作的指导。(二十五)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老龄委等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支持残疾人工作,维护残疾职工、残疾青年、残疾妇女、残疾儿童和残疾老人的合法权益;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慈善团体要积极筹集善款,为残疾人提供帮助和服务;各类公共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开辟“绿色通道”或设立残疾人服务窗口,并设立明显标识;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要增强社会责任感,利用自身资源和优势,为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提供帮助和便利。广大残疾人要发扬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百折不挠,顽强拼搏,融入社会,参与发展,共享发展成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大督查力度,做好本意见实施的督促落实工作,促进残疾人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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