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死亡怎样按城镇户口赔偿希要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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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求城镇户口,农村户口死亡赔偿
出了交通事故,对方是福建农村户口,但之前在广东东莞做过小吃生意,营业执照截止期是2009年11月,暂住证已过期,是2004年-2006年的暂住证,事故责任认定我是负30%的责任,对方70%,请问,死亡赔偿费我该如何出,对方应该出具那些证明才能够证明他是东莞城市户口,事情紧急,望尽快回复,谢谢!
能够理解你的急切心情,因为在死亡赔偿金问题上确实还存在着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之分,而城乡差别最终导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大不相同,赔偿金额也不相同。
仅就你的问题而言,虽然对方是福建农村户口,但由于其一直在广东东莞做小吃生意,故其死亡赔偿金应参照广东东莞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执行。
对方的营业执照(截止期是2009年11月)就是证明,未必必须有广东东莞市的户口。
治疗的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而他的暂住证已经过期三年了,显然是在城里没有合法的居住权的,即应当按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即,应该是按农村人口计算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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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还关注在城市谋生十多年,车祸死亡按农村户口还是城镇户口赔付?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表弟在城镇做工十四年了,近十年固定在一个城里,租住在城里一个固定地方,与房东是老相识了,只第一年签定了一个和同也遗失了,以后只是每年每月交租金给房东。也没办暂住证,小孩也是在这个城出生上小学。表弟的工作就是给城里人做装璜,没有一个工厂和公司,表弟媳在家做饭带小孩,一个六七十岁的老母长年病在农村,表弟的收入供一家四口还多多有余。远高于农村平均收入。近日因车祸死亡,是按农村户口还是城镇户口赔付?若按城镇户口赔偿,保险公司要提供哪些证明和证件?
李老师您好,我是成都周边城区一名农民工的儿子,我父亲于今年4.30的车祸导致身体两处至残,今天刚才去“求实司法签定所”评残回来,当地一个律师说:如果你明天去协商处理不了,只能起诉,不过只能按农村残级赔付标准,不过我们可以帮你尽最大的努力争取搞成城市居赔付标准,不过有风险,所以得缴纳一定的风险金,刚才我上网查了,说是,国家已经颁布新的法规针对人身伤害赔偿标准进行统一规定,不再区分农村、城市的界限了,按国家规定的统一标准赔偿。请问下,真有这回事么???...
我住江津区德感杨林这边,现在我们这边被德感工业园区征用土地。但是园区的人说没有拿到重庆市政府的征地批文,所以现在和我们全村的人签定的协议叫做土地流转。但是具体赔偿的钱却是按照正式征地的标准来赔偿的!当时签协议是09年9月16日,我母亲在09年9月19日发生交通事故身亡。我想请问我母亲的死亡赔偿因该算农村户口还是城镇户口?请知情的好心人回答!谢谢!最好给出相关的法律法规。
户口在农场,在城市上学,大一刚结束的暑假(8月31日)发生车祸,伤残赔偿按农村的还是城市的?保险公司说我在城市不满一年(就差3天了), 求助!
我亲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他农村户口,长期在外打工,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是按城镇算还是按农村算!
死者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里做生意超过了3年,因家里城市较近故一直在农村居住,想问这种赔偿标准是按照农村户口还是城市户口算
1、12月3号我姨夫出车祸去世,当时他被,他是户籍为农村户口,但平时经营着装修生意有工商部门发的营业执照,这样的情况申请赔偿应该按农村还是城镇标准呢?
2、肇事车辆为一当地液化气供应站送煤气的车辆,司机为供气站雇佣,具现在了解司机可能无赔偿能力,请问车主有责任吗?可否一起起诉?另外我们认为司机无危险品运输从业资格证。
3、假如司机无法赔偿,坐牢了,我姨只能拿到强交险的赔偿吗?
农村户口的大车司机的死亡赔偿金怎么算?按城市户口还是农村户口,他的月收入5000元
我父亲因车祸死亡,是农村户口,但他是单位正式职工在单位有宿舍长期居住有几年了,有较高固定的收入,退休后还有养老金,他们单位是石家庄市的单位但住址在农村。请问死亡赔偿金的标准应当依据农村标准还是城镇标准?谢谢! 请问我需要准备什么证据,按城镇标准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因伤工伤致残在农村户口,在城市居住,应该依城镇消费,还是农村消费?
前些天我妈妈去上班,在途中出了车祸,肇事司机负全部责任,还属于工伤,我们是农村户口,但是在城市有房子,在城市已经定居3年了,现在我想问问律师这个赔偿的话是按照农村标准还是城市标准???问题编号:135611
农村户口与城镇户口在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中如何区分
罗律师您好;
我父亲在去年中去世,我父亲在城市从事室内装修工作接近二十年,并在城市租房居住三年,我父亲所在工作单位(乡镇建筑公司)为我父亲出示了他从事装修工作的证明,请问罗律师我父亲的死亡赔偿如何计算?
提问者:山东-滨州交通事故浏览5442次 18: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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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348118**** (广西-南宁)帮助网友:453称赞:0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有关规定计算,按照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在事故处理中,财产损失,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后,职工所在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给予抚恤、劳动保险待遇。
18:58:39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河北-石家庄)帮助网友:74494称赞:50应该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来计算。 18:12:01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860107**** (北京-朝阳区)帮助网友:20908称赞:1如你所说情况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 18:51:37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 (四川-成都)帮助网友:5称赞:0
我爷爷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了已经7,8年了,但最近应为交通事故死亡,应该按什么标准来计算死亡赔偿金(他在城市了卖菜的) 16:2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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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死亡赔偿标准】交通事故农村户口按城镇标准赔偿
时间:| 来源: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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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赔偿标准、
  【公务员死亡赔偿标准】交通事故农村户口按城镇标准赔偿
  案情简介:
  原告张×诉称:日,被告7黄××驾驶事故车2沿柳南高速公路行使时,在三岸往二塘方向匝道出口处与韦××驾驶的停在行车道内的事故车1相撞,导致事故车1再与在车旁作业的韦××及原告张×发生碰撞、碾压,造成原告张×头部及下肢多处骨折、韦××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交警支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韦××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7黄××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张×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张×因该交通事故导致中度智残,司法鉴定为六级伤残。经查,事故车1、事故车2分别在被告4××保险公司桂林分公司、被告8××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张×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01728元,并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一、关于责任的承担问题。本案事故车辆分别由韦××和黄××实际控制,两人未能规范驾驶、管理车辆是造成本案交通事故的直接和主要原因。综合案情,由韦××、被告黄××、原告张×分别承担60%、30%及10%的责任为宜。且本案系韦××和黄××的过错行为结合致使两车相撞而导致事故发生,故应在90%的责任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关于各项诉讼请求的数额问题。原告虽是农村户口,但已长期在城镇居住及工作,其收入来源和消费支出均在城市,经常居住地是在城市,故相关赔偿项目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导致6级伤残,除肢体伤害外,还造成了中度智残,对其所产生的精神伤害是较为严重的,其主张15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合情合理,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判决如下:1、被告××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应赔偿原告张×残疾赔偿金110000元、医疗费10000元,共计120000元;2、被告莫××、于××、韦小×应赔偿原告张×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9562元(被告韦小×在继承韦××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被告××运输公司、李××应赔偿原告张×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781元;4、上述第二、第三项债务,被告莫××、于××、韦小×、××运输公司、李××应对原告张×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韦小×在继承韦××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内,原告、被告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并执行完毕。
  评析:
  如果纯粹从结果来看,本案的诉讼结果无疑是十分理想的,除去后续治疗费和原告所应承担10%的责任外,其余的诉讼请求几乎都得到了支持(总共主张201728元,除去后续治疗费15000元、原告承担10%的责任即6593元不予支持外,法院判决支持174343元,再加李××此前支付5000元及诉讼费1701元,总共获得支持181044元)。
  原告在找到本所之前,已经多方咨询,历经数月,但在是否起诉的问题上依然犹豫不决,主要有以下顾虑:1、本事故出现了多方严重受损的情况,原告损失的数额相对较小(其系农村户口,伤残程度为六级,预计索赔数额为5万元左右;而其他方的损失总额超过50万元),而且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会不会出现责任相抵之后,其获得赔偿的数额不到1万元,甚至还可能要倒贴?2、即使官司打赢了,是否能够顺利执行?3、原告家属一直主张协商解决,反对其提起诉讼,主要是不愿意承担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
  结合原告所担心的问题,本律师对案件进行了综合分析:1、原告的合理索赔数额在20万元左右。原告虽然系农村户口,但长期在城市经商,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权主张按照城镇的赔偿标准进行索赔。2、原告的损失属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仅此项就可以获赔12万元。在相对方负有事故责任的情况下,对于原告的损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全额赔偿,超过限额的部分,由事故各方按责任比例承担。而且,原告未及时离开事故车的行为,对两车出现相撞的后果并没有责任,因而仅须对自己的损害承担次要责任,但不应对其他方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也就不存在责任相抵的情形。3、协商解决的可能性极小。本案的被告有8人,除保险公司外,其他被告都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各被告都不会主动承担赔偿责任,协商解决的可能性微乎其微。4、执行难度不大。保险公司应承担的12万元,较容易执行。其余的8万多元,由各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就算那些自然人被告没有可执行的财产,原告也有权要求被告5××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公司可执行的财产远远超过8万元。本案,律师的代理意见得到法院全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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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号 【济南市公安局网警支队备案:20】交通事故死亡虽为农村户口&证据充分可按城镇标准赔偿
交通事故死亡虽为农村户口
证据充分可按城镇标准赔偿
【裁判要旨】
受害人虽然农村户口,但其案发前在城镇(主要指县、区以上的中心城区、工业园区)工作和居住连续满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死亡伤残赔偿金。
【案情简介】
日8时40分许,当事人王某封驾驶赣D14799号大型普通客车,沿新吉线由东往西行驶至吉州区长塘镇东边村路口路段时,遇当事人彭某驾驶赣DP7578小型客车搭乘郭美君沿长塘镇东边村村道由北往南行驶该路段,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和当事人彭某当场死亡,郭美君受伤的交通事故。
此事故经吉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吉州大队认定,依法作出吉公交认字【2012】第00025号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封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彭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乘车人郭美君不负此事故责任。
经查,王某封驾驶的车辆登记车主是系江西吉安长运有限公司,并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三者险。王某封驾驶车辆发生事故时系职务行为,其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亲属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车损合计为250000元。
【代理意见】
曾麻麻诉吉安长运、财保公司交通事故赔偿案一审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作为原告曾麻麻的代理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结合本案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死者彭某在城镇务工和居住满一年以上,可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各项损失。
1、承包合同、结算单及证人李长根证言可证实死者彭某生前2011年10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在井市民中心工程项目部承包模板工程,时间达一年以上,说明其收入来自于城镇;
2、井市民中心工程项目部在新城区八面山大道长路安置小区杨晓清家承租房屋一栋供包括死者在内的民工暂住,租赁合同一年一签。公安机关是对暂住人口管理的法定机构,井公安局城区派出所对以上事实依法进行了调查并确认,故上述证据足以证实死者彭某生前在井市区暂住一年以上。
二、本案属侵权纠纷,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5万元,有理有据。
1、常言道“人生的三大不幸,幼年丧父(或母)、中年丧妻(或夫)、老年丧子(或女、或婿)”。原告的一生遭遇两大不幸,一是中年时丧夫,二是老年时丧子,此种精神打击,常人难以承受;
2、原告在2002年因交通事故致三级伤残,现在儿子彭某又遭交通事故死亡,这种精神打击无疑是伤口撒盐;
3、原告现年
62岁,没有收入来源,仅靠农民低保救济生活,晚年生活极为贫困、孤独。
综上,原告主张城镇标准计算损失及精神抚慰金5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敬请法庭本着保护受害者、老年人的权益支持原告诉请。&
&&&&&&&&&&&&&&&&&&&&&&&&&&&&&&
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
律师& 曾庆鸿
【法院裁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以何种标准计算彭某的死亡赔偿金,原告以为发生交通事故之前彭某一直在吉安市、井市务工,且在该地居住满一年以上,应当按照城镇标准19860元/年计算;而且被告认为彭某的户口为农业户口,其提供的证据不足证明符合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彭某的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但是其并非长年在农村务农,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显然不符彭某的实际收入来源状况,对彭某不公平;同时,模板承包合同虽有存在涂改、结算单和房屋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也非彭某,但是结合出庭作证的证人李长跟证言,再加上公安机关出具的其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证明,可以形成证据锁链证实合同中的部分工程由彭某承包、部分工程款也是彭某直接和项目部结算,且租赁合同的房屋系工程项目部租给彭某居住,因此,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其死亡赔偿金。
法院综合原告的举证,核定原告的损失为丧葬费:19825元;死亡赔偿金:397200元(19860元&20年);被抚养人生活费28247元(4660元&19年&3);亲属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3000元;精神损害赔偿:15000元,共计463272元。
据此,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赔偿原告158836元;二、被告江西吉安长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75375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审理后认为,原告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案号:【2014】吉民一初字第1070号,【2014】吉中民一终字第244号。
【办案总结】
1、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是按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计算赔偿一直是案件的争议焦点之一。因为两种标准计算出的赔偿数额相差甚大,就2013年度死亡赔偿金为例,城镇437460元、农村175620元。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大多农民进城务工、经商,虽其户口为农业户口,但多年离开农村,不参加农业生产,过上了城镇居住的生活,如按照农村标准计算显然显示公平,与事实不符。那么,我们需准备哪些证据?依据司法实务审判的规定,收入来源城镇满一年以上的证据有工资表、劳动合同、工作证、经营执照、经营许可、收入账本等等,居住在城镇满一年以上的证据房产证、居住证、房屋买卖合同、租房合同(房东的房产证、身份证)、水电费凭证、物业管理费等。
2、本案精神抚慰金是否重复府计算的问题。一审法院认定原告的总损失463272元,原告在交强险范围内分得59400元,正常情况保险人承担的赔偿为00=%=00=261336元。精神抚慰金若不在交强险范围赔偿,商业险合同约定精神抚慰金不属赔偿责任,则计算如下00-*50%=00=253836.一审法院在交强险已赔满的情况下,仍将精神抚慰金15000元单列,既没有计入交强险限额内,也未替换交强险限额内的其他赔偿金额,导致赔偿总额超出法定赔偿标准,其错误的计算方法为00=00=%=00+元。该错误计算方式导致保险人超赔7500元。因此,日后在遇到多人损害的情况下,交强险可能不够赔,原告可以主张精神抚慰金由具体侵权人赔偿,以避免保险人在商业险中不予赔偿。
注:本文涉及的人物均为化名,文章仅系本人的办案总结,其观点不对任何人、任何单位批评或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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