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查封裁定书交房管局,房管局多久解除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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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房管局做假证,20万借款何时能还
陈少鹏 发表于 &21: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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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敬的领导:  你好!  我叫陈少鹏,系隆回县西洋江镇苏河村村民。我父亲陈善国因为债务的缘故,与龙水清、陈超兰这对夫妻打了一场官司。  鹤城区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7月判决龙、陈两被告应共同偿还我父亲的借款近20万元,但两被告至今没有任何还钱的举措。我们得知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以(2014)怀中民一终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给两被告各判得一套房产后,于日向鹤城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强制拍卖被告房产的申请。因为两被告牵涉多起债务,在日中方县公安局介入后,卖掉了男方那套房子,所卖得的钱也未还我们分文。目前,两被告只剩下女方还有一套房子,该房位于怀化市河西新村1栋704号、房产证号为、土地证号为怀国用(2001河西分)字第61-43号,我们只好申请拍卖女方这处房产。  殊不知,到了强制执行期限时,鹤城区法院执行局法官李力通知我说:“怀化市房管局于日出具了一份关于‘陈超兰名下、坐落于河西新村4栋704号的房产,已于日交易转让给了肖爱松’的房屋权属查询结果证明,我们执行局只好停止拍卖陈超兰的房产。”  可是,清园律师事务所律师皮朝南于日搞掂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鹤城区人民法院于日下达的查封这套房产的执行裁定书,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金丽根据日房管局出具的房屋权属查询结果,在两被告离婚案终审判决时把这套正被鹤城区法院查封的陈超兰名下的房子判给了陈超兰。所有这一切都能证实:这套房子确在陈超兰名下,坐落于河西新村1栋704号,而不在4栋704号。  此房在2004年就交易了,这完全是房管局办事员一派胡言,我压根儿就不相信,于是恳请执行法官李力一起去房管局查询房屋交易的真实性,房管局工作人员给我们的答复是:当时市、区两级法官调查及一些律师查询没能查出该房子已经转让,是因为以前多处办公,以致信息不同步。房管局一女办事员还说,陈超兰的房产证前几天我们已经把它收回了。但她对于我们提出的关于“房子是在1栋704号而不在4栋704号,这并不是同一套房产”的质疑,竟然强词夺理,狂言“我们只认房产证号,不认房屋位置。”  一套经过多次查询,并经过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房子,被离奇地变更了所有权人。我欲哭无泪、求助无门,只好在网上咨询叫冤。我自日至11月18日止,曾先后在国家红网上发表了《怀化房产局办假证害人》、《怀化房产局人员胆大包天作假,局领导不作为》、《怀化房产局作假欲盖弥彰,是官官相护?》等文章,引起了广大网民的关注和热议,纷纷指责怀化市房管局工作人员乱作为、不作为。  面对一浪高过一浪的网民呼声与舆论压力,怀化市房管局在国家红网上,以《关于“怀化房产局办假证害人”网帖的回复》为题作出回应,大意是:“网友陈少鹏反映的房屋坐落于怀化市河西新村4栋704号,因我局电脑系统原因造成当时房屋登记的个别信息没有同步,所以在当事人委托律师第一次查询该房登记信息时,没有查询到该房已转移登记至他人名下的事实,并且我局于日受理了鹤城区法院查封怀房权证字第号房屋的业务。我局受理查封业务后,发现该房已于日转移登记至肖爱松名下,产权证号为怀房权证字第号,我局及时与查封法院沟通,法院执行人员在查阅该房转移登记的原始资料后,认为该房已转移登记属实,不存在人为办假证的问题。”  对此,我疑问重重:  1、前后矛盾,越描越黑。2011年11月、2014年1月、2014年7月,鹤城区人民法院和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均已查明并查封了这套房产,怀化市房管局出具的几份证明材料也都证实这套房子属于陈超兰。对于房管局出具的几份证明材料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问题,一女办事员解释为以前多处办公导致信息不同步,现在局领导却解释成办公电脑系统故障所致。这两种解释,其实没什么关联!  2、房管局用不同的房子混淆视听。我所反映的刚经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陈超兰名下的房子,是坐落在怀化市河西新村1栋704号;而怀化市房管局出具的证明里、网帖回复里所说的房子,是在河西新村4栋704号。  3、房管局并不存在与查封法院的沟通。房管局说该局工作人员及时与查封法院执行人员进 行了沟通,其实不然。所谓的沟通,不在2011年11月律师查询这套房子之时,也不在2014年1月鹤城区法院查封这套房子之际,更不在2014年7月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查询之日,而是在日与我案的执行法官李力进行的,这直接导致我申请拍卖这套房子受阻。房管局给法院出具的证明难道都是儿戏?房管局发现由于自己的过错导致法院随意查封别人的房子而且至今还使该房处于查封状态能不有所补救?  4、房管局的解释一套又一套。日我把情况反映给怀化市房管局纪检组长易传旭后,他马上安排该局法制科科长贺德文去调查。第二天贺科长给我的答复是,房产证在2004年就已被收回,至于发生房屋栋数由1变成4的错误,是办证工作人员在办证过程中看到某个地方有一个4,就把房屋栋数打印成4了。然而,贺科长对我强烈要求查明这两套房子具体信息的请求,却置之不理。离奇的是,在我陪同法官李力去房管局查询时一女办事员说房产证是前几天收回的,现在贺科长却解释成2004年就收回了。殊不知,真实的情况是在2012年龙水清与陈超兰离婚案中,陈超兰还出示了房产证以作财产证明。所以,这本房产证并不是2004年收回的。既然房屋交易时不收回房产证,而法院拍卖这套房子时又收回,并出具一份错漏百出的证明,那么请问房管局想做什么?  5、房管局忽悠糊弄中级人民法院。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怀化市房管局2014年7月出具的房屋权属查询结果证明,于2014年8月把这处无争议的房产判给了陈超兰。难道法院糊涂断案?抑或法官金丽无据判决?为什么两个当事人对离婚判决中的财产分配都毫无异议?试问,这世间有没有这样的人,会将十年以前已经卖掉的房子,十年以后拿上法庭来进行分配。陈超兰傻吗?会争一套已经不存在的房产去抚养儿子?  6、这么老实巴交是想迷惑谁?对于这件事,又牵扯到肖爱松,即房管局出具的证明里,2004年购买这套房子的人。难道肖爱松是个傻瓜,法院把她的房子查封了,而且一查封就是2年,更可甚者房子至今还未解封,她会这样傻傻地接受法院查封“属于”她的房子?这世上真有被法院的封条贴在属于“自己家”的门上,而不做任何反抗的“老实人”吗?  7、只买房产证的本子,而不办理土地过户手续,谁信?通过努力,我已在怀化市国土资源局查明:怀化市河西新村1栋704号房,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的名字现在依然是陈超兰,证号为怀国用(2001河西分)字第61-43号。  8、郑重声明,以正视听。龙水清站出来声明这套房子在2004年没有交易过,同时证实陈超兰名下、证号为的房子,其位置是在河西新村1栋704号,而不是房管局混淆视听的4栋704号。  对我所有的疑问,怀化市房管局的解释全是欲盖弥彰。既然鹤城区人民法院查封这套房子没错,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把此房判给陈超兰也是正确的,那么,我有理由相信:怀化市房管局在日出具的错误证明材料,言之凿凿该房在2004年9月已经交易,其实是个别工作人员为了达到帮助陈超兰与龙水清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以权谋私而做的一份假房屋交易记录。  恳求领导批示彻查此事,责成市房产管理局以怀房罚文件《怀化市房产管理局撤销房屋登记决定书》,宣布撤销肖爱松非法取得的怀房权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或责成市纪委派人深入调查,对该事件作假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此致  敬礼!  报告人& 陈少鹏  电话:  日
Greg shen:陈少鹏,你也一个月来发三次
&陈少鹏,你也一个月来发三次,只要他们办事人看的过眼~~~~我们好有个伴,有空了就来发贴~~~我过几天要找人民检察院,找人大,找中级法院,到处发贴~~~~
陈少鹏:说的都是事实,所以我敢用真名
房管局已经打算把假做到底了。面对前言不搭后语的解释,他们总有官腔的答复。说工作人员失误。对于我的种种质疑,他们又避而不理。更甚者,湖南日报社的记者,在看到我发的贴子后,去怀化房管局帮我查事情真相时,耽误了两天时间,等房管局拿出交易资料。可笑的是,税务发票没有,房管局自己办证费用的收据倒有两张复印件。让人深思的是,这个东西做假的话,很容易吧!买卖房屋难道不用交税?还有这房子的肖爱松买主,在法院的调查笔录中,明明说的是龙,陈两夫妻包过户,包费用,可房管局出具的收据,却是他自己的大名。沟通不深入,这才是信息不同步,硬伤啊! &&&房子买主:肖爱松,在我11月26日查明了土地证是陈超兰名字后,他应法院执行局传票,在28日向执行局提供了一份编号错误,面积错误的土地使用证……真不知道在打假这么严的敏感时期,他这么胆大,是谁给他的胆子…他是有一本房管局给他出具的房产证了,可是土地使用证,没人给他出具,他自己倒去办了本。还敢送到法院执行局这样单位。胆子也太大了吧!   可悲的是,我现在还没有足够证据推翻他的房产证,只能用事实去质疑。可是鹤城法院执行局,对这本错误百出的土地使用证,竟没有任何举措。给我的答复竟是:房产有两证,就算土地使用证不对,如果推翻不了房产证的话,还是不能拍卖这套房子。
陈少鹏:用事实说话,所以我敢用真名
  据我所了解到的,这套房子的主人,陈超兰。原本只是想转移财产,把房产证给了这房子的租户肖爱松,并嘱咐:以后有人问起这套房子时,就告诉问的人,这房子已经卖给你了……现在,这套房子,已经真正的做到了转移财产,房管局的手续,差不多办齐了。如果再有税务发票,那就完美了。   我能弄到的证据,全被房管局以各种理由否决了。能陈述的反驳意见,全被房管局视而不见了。如果没有一个包青天来彻查这件事,我这样的平民,已经斗不过官老爷们了。民不与官斗,古话不欺我也!!!
干宇:从回应网络舆论的关注到直面新闻媒体的监督,房管局“淡定”的底气来自哪里?
&&&&&从回应网络舆论的关注到直面新闻媒体的监督,房管局“淡定”的底气来自哪里? &&&&《湖南日报》社领导在看到我发的帖子后,指示群工部深入调查。日-3日,湖南省十佳新闻工作者、《湖南日报》群工部副主任史学慧带领《湖南日报》记者王林美、张文科,来到怀化市房管局调查事情真相。可悲的是,省委机关报的这三位记者在怀化市房管局办公室坐等他们拿出此房的交易资料,竟然耽误了两天时间。可笑的是,房管局还只能给记者拿出两张自己办证缴费的内部收据的复印件,至于税务发票却说没有。难道房屋买卖不用交税?还有这房子的“买主”肖爱松,在法院的调查笔录中,明明说的是龙、陈两夫妻包过户、包费用,可房管局出具的收据,却是她自己的大名。沟通不深入,这才是真的“信息不同步”。面对媒体和网络的监督曝光,不知怀化市房管局如此“淡定”的底气来自哪里?民不与官斗,古话不欺也。
干宇:从回应网络舆论的关注到直面新闻媒体的监督,房管局“淡定”的底气来自哪里?
&&&&&&从回应网络舆论的关注到直面新闻媒体的监督,房管局“淡定”的底气来自哪里? &&&&《湖南日报》社领导在看到我发的帖子后,指示群工部深入调查。日-3日,湖南省十佳新闻工作者、《湖南日报》群工部主任编辑史学慧带领《湖南日报》两名记者,来到怀化市房管局调查事情真相。可悲的是,省委机关报的这三位记者在怀化市房管局办公室坐等他们拿出此房的交易资料,竟然耽误了两天时间。可笑的是,房管局还只能给记者拿出两张自己办证缴费的内部收据的复印件,至于税务发票却说没有。难道房屋买卖不用交税?还有这房子的“买主”肖爱松,在法院的调查笔录中,明明说的是龙、陈两夫妻包过户、包费用,可房管局出具的收据,却是她自己的大名。沟通不深入,这才是真的“信息不同步”。面对媒体和网络的监督曝光,不知怀化市房管局如此“淡定”的底气来自哪里?民不与官斗,古话不欺也。
Greg shen:租户肖爱松与房东什么关系?
陈少鹏: 1.租户肖爱松与房东什么关系?如果不是比较铁的关系,没有金钱的收买,肖爱松一但被查出来,你要他坐太牢,建议你从他哪下点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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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来源:青岛市国土资源房管局
  在深入开展“让群众顺心、让企业宽心、让部门放心”服务活动中,开发区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秉承“廉洁、高效、务实、创新”工作理念,着眼于“5S”服务品牌建设,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不断优化职能,切实提升服务水平。  一、创新服务举措,让群众顺心  一是实行实名顺延抽号。自主研发实名顺延抽号系统,群众持二代身份证随时抽取业务号码,并按约定时间前来办理房地产登记交易,有效解决了因群众排队抽号学杂费时间的问题。特别是“国五条”发布以来,针对群众扎堆办理业务,通过增设服务窗口,增加发号数量,延时办公等方式确保群众及时办理业务。三月份每周累计加班30小时以上,业务办理量由每天400笔增加到800多笔,获得群众一致好评。  二是启用人像采集系统。在办理房地产登记交易过程中,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拍照,并将影像及申请资料一并录入权属登记系统,有效预防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欺诈行为,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目前,该系统已规避虚假交易2起,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50余万元。  三是开通网上预约业务。建立全市首家房地产登记交易系统门户网站,涵盖动态信息宣传、网上预约、场景导航等板块。通过启用网上业务预约功能,实现网上互动和在线服务,群众可以自主预约业务办理时间,与现场抽号互为补充,受到年轻群众普遍欢迎。  二、注重服务细节,让企业宽心  一是设立特需服务窗口。整合了房地产登记预约、绿色通道、上门服务、大项目现场办公等职能,专设特需服务窗口,对老弱病残孕和外地客户实行即到即办。同时,将服务范围拓展到内蒙古、辽宁、黑龙江等多个省市,提供免费上门服务40余次。集中为柳沟、中海油等单位现场办公10余次。  二是设立企业直通车窗口。设立专门业务窗口,统一受理企业房地产登记交易业务,通过倒排工作周期,限期办结等方式,妥善解决高合、正大办公楼土地拆分问题。  三是设立集体报卷窗口。将部分业务由分散受理改为集中办理。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和金融机构实行集体报卷,实现新建房屋预告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合并办理,节省购房业主时间,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三、完善服务机制,让部门放心  一是设立抵押查封窗口。专门受理法院对区内权属明确的房地产查、解封及裁定过户协助执行业务,查封窗口实行全员轮岗制,实现“一专多能”,今年以来办理各类查封案卷200余起。  二是倾力解决“办证难”问题。为妥善解决我区部分房屋历史遗留办证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抽调业务骨干组成攻坚小组,联合办事处、城建局、公安局等部门深入社区,取得第一手资料,制定相应解决措施,全区209栋住宅,5000余套房产顺利办理房产证,有效解决了因房产办证引发的信访问题。张宝珠与信阳市房产管理局撤销房产证纠纷一案行政判决书 - 判裁案例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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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宝珠与信阳市房产管理局撤销房产证纠纷一案行政判决书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宝珠,曾用名张保菊,女,1952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继寿,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信阳市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曹德前。
委托代理人林翔,河南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华清。
原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张万强,男,45岁。
原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张万军,男,42岁。
张万强、张万军共同委托代理人廖少元,河南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张宝珠与被申请人信阳市房产管理局撤销房产证纠纷一案,师河区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3)信师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第三人张万强、张万军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日作出(2003)信中法行终字第55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宝珠不服向本院申诉,本院于日作出(2006)信中法行申字第01号行政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日本院作出(2006)信中法行再申字第3号行政裁定,裁定撤销本院(2003)信中法行终字第55号行政判决和师河区人民法院(2003)信师行初第10号行政判决;发回师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张宝珠仍不服,向本院申诉,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由本院再审。日本院作出(2008)信中法行申字第1号行政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张宝珠及其代理人吴继寿,被申请人信阳市房产管理局委托代理人林翔、罗华清,原审第三人张万强及代理人廖少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查明,张宝珠与张万强、张万军系姐弟关系,其父张志弟、母席秀英共生育8个子女,另有一养子。父母在世时有房屋两处,一处位于信阳市幸福路50号,建筑面积约18平方米,1980年赠给三子张万国(因有残疾);另一处位于信阳市胜利南路220号,座南朝北、座北朝南各三间,共六间砖瓦平房,另加门面过道一间的四合院,由其父母及其余子女居住,1982年张志弟去世。1985年,因原信阳地区财政局盖楼需占用胜利南路220号部分房屋,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原信阳地区财政局和席秀英达成协议:“一、胜利路220号座北朝南三间房屋交给信阳地区财政局,归其所有;二、信阳地区财政局将属于其的位于信阳市东方红大道118号瓦房三间(砖木结构,面积为76平方米)及小院一处交席秀英所有,由席秀英及其儿子(张万强兄弟)居住使用”。之后,席秀英召开家庭会议,将胜利路220号剩余三间瓦房及过道一间交由其子张万忠、张万民、张万胜继承。席秀英和张万强、张万军就搬到信阳市东方红大道118号房屋居住(此时,原告已结婚,随丈夫去了部队)。1987年底,原告随同丈夫转业到信阳市在外居住,户口落到东方红大道118号。1988年,原信阳市进行房屋产权登记时,席秀英向信阳市房管局申请,将座落在东方红大道118号房屋赠与张万强、张万军,同时提供张万强、张万军申请及其他六个子女(含张保菊)和席秀英的放弃继承房产权利书、1985年法院调解书,填写了房屋所有权登记审核表和房屋四面墙界申报表,据此,信阳市房管局于日为张万军办理了私字第00596号房屋所有权证,将信阳市东方红大道118号房屋确权为张万军所有,共有人为张万强。1992年,信阳市东方红大道扩建,根据规划,118号房屋需在原有基础上加盖四层,因资金缺乏,由张万胜(原告之弟、第三人之兄)找到中国银行原服务公司经理潘东升,以张万强、张万军为甲方,与中国银行达成联建协议,并进行了公证,由中行出资建房,建成交中行使用15年后由原房主使用。之后,张万强、张万军及张宝珠开始分工建房,建成后交于中行使用。日,张万强、张万军分别向房管局申请办理信阳市东方红大道398号房屋(即用118号与中行联建房屋)的所有权证,并提供了各自的零星修善许可证、私有房屋变更登记申请书及房屋四面墙界申报表,信阳市房产管理局于2001年3月、2002年9月分别为张万强、张万军办理了第006463号、006465号房屋所有权证。庭审后,张宝珠要求对席秀英、张万强、张万军于1988年4月向被告房管局提交的申请及放弃继承房产权利书的笔迹进行鉴定,因第三人张万强、张万军不配合,无法鉴定。原审认为,房管局在办理第00596号房屋所有权证时,使用的证据前后矛盾,且第三人又不配合作笔迹鉴定,第00596号房屋所有权证,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缺乏合法性,在此基础上办理的第006463号、006465号房屋所有权证同样也不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1)项规定,判决:一、撤销被告房管局日为张万军办理的私字第00596号房屋所有权证;二、撤销被告为张万强、张万军办理的第006463号、006465号房屋所有权证。
张万强、张万军不服,向本院上诉称,一、房管局颁发的00596号房产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判决维持;二、其不配合鉴定,是因张宝珠提出异议应提供证据,其无义务配合;三、张宝珠无原告主体资格;四、起诉超过法定时效应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请;五、所诉三个房产证的客体房屋均灭失,要求撤销无道理;六、被上诉人张宝珠赔偿误工费、车旅费等。
张宝珠答辩称,一、原判决证据充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应维持;二、一审被告提供的“放弃继承房产权利书”纯系伪造,答辩人从未写过放弃继承房产权利书,也没有私章。三、原居委会加盖公章的付玉萍证实,当时去盖章的是张万军,没见席秀英和答辩人去,证明办理00596号房产证完全是被答辩人一手操作。四、关于诉讼时效,被告和第三人在一审中无争议,也未提供任何证据,二审已失去举证机会,且答辩人是在2002年10月房屋拆迁后才知道权利被侵害,从1988年到2002年,只有14年,未超过法定时间。五、诉讼标的房屋虽已拆除,但政府给了相应补偿,该款已被上诉人非法领走,形成侵权之债,答辩人要追回房款,首先要依法撤销房产证。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查明事实除与一审认定相一致外,另查明,1988年,在办理私字第00596号房产证时,席秀英向信阳市房产局提供的关于房屋赠与《申请》上,除有席秀英的私章外,还有当时的信阳市东方红居民委员会的公章及西、南邻居的私章,该居委会在席的申请上签署“情况属实”。1990年席秀英病故,其子女对席遗产无争议;2002年9月信阳市对鲍氏街进行拆迁改造,本案争议的第6465号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房屋均系拆迁对象,现该两处房屋均已被拆除,张万强、张万军各领得房屋补偿款30余万元,第6465号房屋所有权证在领补偿款时已由拆迁人收回。
二审认为,根据1985年原信阳市法院的调解书,可以认定原位于信阳市东方红大道的118号三间及小院一处的产权归席秀英所有,席秀英对该房有处分的权利,其关于将该房赠与二上诉人的申请,形式要件合法,意思表示清楚,既有席本人的私章,又有居委会及邻居盖章证明,信阳市房产管理局根据该赠与申请、法院调解书及张万强、张万军的申请,将该房屋所有权证(私字第00596号)颁发给张万强、张万军共同所有,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有无“放弃继承权利书”均不影响该颁证行为。张宝珠答辩称席秀英的赠与申请系伪造,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信阳市房产管理局在00596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基础上办理的6465号房屋所有权证,同样合法。上诉人部分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应予纠正。因第0、006465号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房屋现均不存在,维持该三个房屋所有权证已无实际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判决:一、撤销信阳市师河区人民法院(2003)信师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书;二、确认信阳市房产管理局颁发私字第00596号、006463号、006465号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合法有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8000元由被上诉人张宝珠承担。
二审判决后张宝珠不服向本院申诉称:一、房管局违反法律程序,在申诉人及席秀英未到场的情况下,用第三人伪造的证据,给第三人办理了非法房产过户手续。二、二审对1985年民事调解书,认定母亲席秀英对东方红大道118号房有处分权是不对的:1、1985年民事调解书,是在父亲1982年去世后发生的事。在父亲遗产未分割时打的官司,所以只能是以母亲的名义去打的。2、从1988年4月席秀英和其子女《放弃继承房产权利书》上看,就说明了东方红大道118号房就不是母亲席秀英的产权——该《放弃继承房产权利书》上显示原写为席秀英名字,改回张志弟的名字。三、第55号判决书认定事实主要证据错误:1、作为母亲若将其遗产给其儿子,从法律上讲不能定性赠与,赠与指的是法外继承人,而只能定性为遗嘱。作为遗嘱又不是母亲亲自书写,其不会写字那么只能定性为代书遗嘱,既然是代书遗嘱,该《申请》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2、二审对席秀英《申请》中西边、南边邻居及居委会盖章认定是合法证人是错误的。房管部门有规定人所共知:办产权证或产权过户手续,除提交其它手续外,办理《产权证申请》上必须有辖区邻居、居委会给予证明。目的是预防墙界纠纷,而不是作其它证明的(证明人证言四份已交听审法庭)。四、房管局在办证中使用我日“张保菊”《放弃继承房产权利书》及下面居委会《证明书》都是第三人张万军一人所伪造。且此时本人对此事一概不知,何来的签字?请求法院依法判定:1、张万强、张万军私字第00596号、张万强006463号、张万军006465号房产证无效。2、被申诉人房管局承担赔偿申诉人房屋拆迁款元,从日至今利息约74488.49元,合计元。3、承担赔偿诉讼、误工、律师、精神经济损失等费用共计元。
房管局答辩称:一、答辩人所作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答辩人所作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三、本案属于第二次启动再审程序,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的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一条“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不论以何种方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一般只能再审一次。”及第四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再审的参照上述执行”的规定,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再审申请应不予受理。五、涉诉房屋均已灭失,均已进行注销登记,现申诉人还要求撤销上述房屋所有权证,是滥用诉权,纯属浪费司法资源和行政资源。
张万强、张万军答辩称,二审法院在查明基本事实的基础上,认定一审被告颁发房产证公正、合法,事实是清楚,证据是充分的。有无“放弃继承房产权利书”均不影响该办证行为!被答辩人进行的鉴定行为也就是徒劳在做无用功。更何况被答辩人提供的鉴定书不论从程序角度还是从实体角度,都存在很多疑点。法院应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维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55号终审判决。
再审查明事实与原一、二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审第三人在办理房产证时向房管局提交的材料存在相互矛盾:1、按当时登记收件要求,办理产权登记应由本人亲自前去办理登记手续,只有申请人不在本地,不能亲自前来办理登记手续的,才能书面委托在本地的亲友代理。房管局在办理私字第00596号房产证时没有让席秀英亲自到现场。2、席秀英的“申请”、《放弃继承房产权利书》按登记房产证要求,若是委托他人所写应有相应的委托手续。3、既然房管局认为1985年的调解书将东方红大道118号房调给席秀英,则该房所有权人为席秀英。席秀英写“申请”将房产赠予张万强、张万军,但在 “放弃继承房产权利书”上席秀英又将该处房产认定为张志弟遗产,席秀英放弃了对该处房产的继承权,两者相互矛盾。在一、二审中第三人张万强、张万军不配合作笔迹鉴定,在再审中经本院依法委托鉴定,“张保菊”《放弃继承房产权利书》及席秀英《放弃继承房产权利书》、“申请书”签名不是本人书写。在本次庭审中第三人当庭表示不要求进行重新鉴定。房管局在办理第00596号房屋所有权证审查材料时,对张万强、张万军提交的有明显矛盾的证明材料未能尽到审查义务,其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办证程序缺乏合法性,应为无效。因而在第00596号房屋所有权证基础上办理的第6465号房屋所有权证也缺乏合法性。因第6465号房屋所有证已被注销,撤销已没有实际意义。张宝珠在再审申请中要求房管局赔偿其房屋拆迁款及利息,赔偿其因诉讼、误工、律师、精神损失等请求,超出了一、二审审理范围,本院在再审中不应审理。经本院主持调解,张宝珠与信阳市房管局就行政赔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张万强、张万军领走的房屋拆迁款及利息,经本院多次做调解工作,双方达不成调解协议,对此,张宝珠可以另行起诉张万强、张万军。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四款、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二)、(三)项、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师河区人民法院(2003)信师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和本院(2003)信中法行终字第55号行政判决。
二、信阳市房管局办理的第0、006465号房屋所有权证无效。
二审诉讼费由张万强、张万军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江平
&&&&&&&&&&&&&&&&&&&&&&&&&&&&&&&&&&&&&&&&&&&&&&&&&&审&&判&&员&& 马宣林
&&&&&&&&&&&&&&&&&&&&&&&&&&&&&&&&&&&&&&&&&&&&&&&&&&助理审判员&& 阮晓强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管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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