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建房屋顶设计暖气初装费怎么收

绿地60号楼的房屋售价不包括暖气初装费是否合法?_百度知道
绿地60号楼的房屋售价不包括暖气初装费是否合法?
绿地60号楼的房屋售价不包括暖气初装费,合同上是有的。但当时我们不知道要收那么多钱,现在看来大有被蒙骗或误解的感觉。所以,想请问市物价局权威人士,这种售价是谁批准的,合不合法?是否违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号文件)及淮安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价格监管的通知》(日)等文件精神?因为,这些文件早就明确规定“暖气初装费”在取消之列,或应该统一纳入房屋售价。谢谢!
江苏省物价局文件 苏价规[2011]5号特急 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规范我省商品房销售行为,特制定了《江苏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第十条 商品房销售实行“一价清”制度,即商品房销售价格为商品房经营者与购房者最终结算的合同成交价格。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税金和利润等。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进户门、信报箱等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合同成交价格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这是在网上找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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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仅是60号楼,第一次、第二次开盘的楼盘都不包括,不少业主一直在反映这个问题,但住建局、物价局不会给答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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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河北工人报--内容页
第7B版:维权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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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气集资费是不是重复收了?
稿件来源:河北工人报&&作者:
■资料照片
本报记者郑荣玺摄
&&&&早在2001年,国家计委、财政部就发文,“‘暖气集资费’计入建房成本”,明确取消了“暖气集资费”。但是,十多年过去了,仍有不少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购房人收这笔钱,理由是没有计入房价。在业主找到主管部门讨说法时,又常常遇到让人不知所云的答复。邢台市的业主曹某和姚某,为此打的这场官司,结果会怎样呢?&&&&■两家签协议物业公司收钱&&&&2010年春,邢台市冶金厂职工曹某,&看中了该市“阳光水岸小区”一套约100平方米的住房。该栋楼的土地权由路桥总公司取得,由路桥房地产公司开发。虽然都有“路桥”二字,但这两家单位均为独立法人,互不隶属。&&&&日,曹某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单”,约定了住房及小房的面积、价款等。其中,第6条约定,房价内不含暖气初装费和燃气初装费。&&&&6月10日,双方又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相关信息与《认购单》基本一致,住房与小房的总价款为305000多元,并注明“本协议价款不含双气开户费用”。当日,曹某依约交纳房款,交款收据上盖有路桥总公司、路桥房地产的财务专用章。&&&&日,曹某与路桥总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内容与前述两个文件主要内容一致,该合同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第1条约定:“该商品房涉及的双气开户费、契税、维修基金及相关办证费用未含在本合同第四条价款内,该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并于房屋交付前交纳。”&&&&日,曹某向路桥物业公司交纳差别热价、燃气开户费共计9000多元,并由路桥物业公司出具收据。需要说明的是,路桥物业公司与前两家公司也是彼此独立,互不隶属。&&&&曹某等业主后来得知,“暖气集资费”、“燃气初装费”应作为开发建设成本计入商品房价格,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认为路桥房地产公司属于重复收费,应退回“两气”费用。路桥房地产等三家单位否认重复收费,不予退还。业主曹某、姚某某分别将三家单位诉至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物价部门答复没有重复收费&&&&曹某称,早在2001年国家计委、财政部及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就发文,明确取消了“暖气集资费”,邢台市物价局也以《关于我市集中供热实行差别热价的通知》(邢价工字,第4号)规定,自日起开发的住房及其他用房,差别热价应计入开发成本,由开发商及产权单位统一缴纳。根据《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燃气初装费应作为开发建设成本计入商品房价格,由房地产开发单位缴纳,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三家单位向法院提交了邢台市物价局的“答复”等相关文件,以证明未重复收费,购房人应按约定交纳“两气”费用。&&&&一审法院查明,日,邢台市物价局出具《关于对阳光水岸小区收取“双气”费用有关问题的答复》主要称,“双气费用不是取消的收费项目。”邢台市物价局《关于我市集中供热实行差别热价的通知》(邢价工字第4号)以及《关于规范我市燃气初装费标准(临时)通知》(邢价管42号)两个文件规定了“双气”费用由开发商及产权单位统一缴纳。路桥房地产公司与业主签订《购房合同补充协议》,协议约定了“双气”费用未在房价中包含,应由买受人按规定的标准交纳。此方式虽违背相关文件规定,应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但该收费方式并未增加业主的经济负担,不存在重复收费的问题。河北省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局的相关领导就此问题明确答复,在商品房明码标价实行之前,开发商与业主就“双气”管网建设费交费方式问题订有协议的,应当按协议执行。&&&&日,邢台市物价局出具《关于对阳光水岸小区收取燃气初装费问题的情况汇报》主要称,收取燃气初装费的行为在《邢价管(2011)42号》文件出台之前,应当按路桥总公司与燃气公司签订的协议执行……路桥总公司开发阳光水岸小区属地《商品房明确标价规定》出台之前,并与业主有明确约定,不存在重复收取“双气”费用的情况,业主应按约定缴纳“双气”费用。&&&&日,邢台物价局出具《关于对阳光水岸小区收取“双气”费用有关问题的答复》主要称,阳光水岸小区系2009年9月开工建设,不属于《邢价管(2011)42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日以后的新建项目;阳光水岸小区项目应依照《关于我市集中供热实行差别热价的通知》(邢价工字第4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对新开发的住房及其他用房,按上述不同类型价格进入开发成本,计入房价,不得在房价外单独收取,由开发商及产权单位统一缴纳,不享受10%的政府优惠。”&&&&■法院认为收取“双气”费该由行政处理&&&&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在三份合同中均约定,购房款不包含双气费。而且,三家单位提交的《邢台市物价局关于对阳光水岸小收收取“双气”费用有关问题的答复》以及《邢台市物价局关于对阳光水岸小区收取燃气初装费问题的情况汇报》,也明确说明了双气初装费用未在房价中包含,由买受人按规定的标准缴纳,此方式虽然违背了相关文件规定,应当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但该收费方式并未增加业主的经济负担,不存在重复收费的问题。&&&&就曹某日提交的《邢台物价局关于对阳光水岸小区收取“双气”费用有关问题的答复》,一审法院认为,“邢台市物价局《关于我市集中供热实行差别热价的通知》(邢价工字第4号)的执行日期应是日,阳光水岸小区项目应依照该文件执行。该通知只是说明执行日期应是日,并未说明被告应按此文件执行。同时,该通知中并没有说明房价中已包含双气初装费,与被告提交的物价局的答复不相冲突,被告未按该文规定执行,应当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一审判决,驳回曹某的诉请。曹某不服,上诉称,“双气”约定违反国家部委、河北省及邢台市的相关规定,路桥总公司和路桥物业公司均是独立法人,在没有委托手续的情况下,路桥物业公司无权收取“双气”费。&&&&三家单位答辩称,曹某与路桥房地产合同签订及实际履行日期为日,邢台市“双气”费用计入房价是日之后开始实施的,在此之前应按约定办理。路桥房地产公司委托路桥物业公司收取“双气”费用合法有据,并无不当。&&&&二审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双方约定是否违反国家部委、河北省及邢台市“双气”费用缴纳的相关规定,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应由相关行政部门处理。&&&&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报记者贺耀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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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气初装费和燃气开口费 还收吗
东方今报记者 何中有& &&&近日来,“暖气初装费和燃气开口费”成为新乡市民关注的热点话题。& & 这一切都缘于新乡市翡翠城小区业主经过半年多的集体维权,终于讨回了原本就不应该缴纳的暖气初装费和燃气开口费,成为新乡市成功维权的第一例。& &&&经调查,新乡市房地产市场上,几乎所有的开发商都在向购房者单独收取“双气”初装费。这些费用到底该不该交,已经缴纳的,该不该退?& &&&其实,早在2008年,新乡市政府就下发文件:从日起,凡在新乡市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该费用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 &&&文件规定,开征城市配套费后,取消原来的“建设工程城市设施配套费”、“绿化费”及“集中供热入网费、燃气使用权费和安装费”等配套性收费。同时该文件还提到,在日前,建设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者规划方案已经过市规划委员会或市城乡规划局项目审批委员会审查的,可按原规定征收。& &&&为何市政府下发文件3年多后,新乡市房地产市场上,仍有开发商向购房者收取这部分费用呢?相关的职能部门如何看待这种不正常的现象存在3年之久?& &&&有关职能部门能否尽快调查,给全体购房者一个说法?那些已经违规收取的费用能否得到退还?中间需要多长时间?& &&&翡翠城事件揭开了新乡市房地产市场违规收取“双气”初装费的黑幕,愿购房者早日得到公正的结果。&&
“我们的暖气、天然气初装费终于要回来了。”新乡市翡翠城业主罗涛说,经过业主半年的漫长维权,努力终于有了回报,开发商正在陆续退还之前违规收取的费用,市政府的政策在被“棚架”几年后终于落到了实处。& & □东方今报记者 王亚南&&何中有 实习生&&冯晓玉&&裴事涛/文图
& & 一条帖子&&引发维权之战& && &罗涛是新乡市的一名商人。小有积蓄后,2011年4月份,他在翡翠城小区购买了一套119平方米的三居室。翡翠城位于新乡市中心地带,由河南润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华置业)开发建设。& & “交钱时,销售顾问让我交了6800元的暖气、天然气初装费。”罗涛说,当时他并没有感觉到有啥不合适,因为之前他比较了其他几个楼盘,都有这部分费用。但是当他接触过同小区的其他业主后,发现自己错了,因为这部分钱是否应该收取,很值得商榷。& &&&“大约在2011年8月份,一名翡翠城的业主偶然从政府门户网站上看到了《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即【新政[2008]22号】,并贴到翡翠城业主群中,事情由此开始。”罗涛说。& &&&该文件由新乡市政府于日下发至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该文件规定:日起,凡在新乡市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20元;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开征城市配套费后,取消对建设项目收取的“建设工程城市设施配套费”、“绿化费”及“集中供热入网费、燃气使用权费和安装费”等配套性收费。& &&&同时,该文件还规定,日之前,建设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者规划方案已经过市规划委员会或市城乡规划局项目审批委员会审查的,可按原规定征收。& &&&“翡翠城项目在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按规定,没有资格收取暖气、天然气初装费。”这条消息一下子在翡翠城业主群里炸了窝,“连续好多天,只要一打开群,都在讨论这个事。”& &&&&#9654;&#9654; 市委回复支持业主维权& && &翡翠城业主邓国庆说,当业主们知道 取消“暖气、天然气初装费”的文件后,开始通过售楼部与开发商交涉。& & “售楼小姐称她也不清楚到底该不该收取‘双气’初装费,公司里面没有人通知不让收,而且别的楼盘也一直在收。”罗涛说,由于答复不让人满意,去年9月份,20多名业主相约来到翡翠城售楼中心同开发商协商。& &&&“新乡其他楼盘都在收,所以我们也收,而且政府并没有红头文件说这个钱不能收,只是口头告知,我们不执行。”罗涛说,润华置业的经理如此回复业主,让他们非常气愤。“明明能查到政府的文件,为什么还要搪塞我们呢?”& &&&和开发商交涉无果后,翡翠城的业主们转而在网上向当地领导反映情况。“到底该不该交?如果该交,我们肯定交;可如果不该交,还请政府给我们做主。”日,翡翠城的一名业主通过网络给新乡市委书记李庆贵留言,希望政府能替他们做主。& &&&日,该留言得到了新乡市委的回复:翡翠城项目于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根据《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文件规定,日起,新乡市开征城市配套费后(由开发商缴纳,每平方米120元),取消对“绿化费、集中供热入网费、燃气使用权费和安装费”等配套性收费。& &&&同时,新乡市发改委要求:1.润华翡翠城项目已收取的暖气初装费和燃气开口费立即全部退还购房户;2.对后期购房户不允许再收取暖气初装费和燃气开口费;3.对润华置业的违规行为依法处罚。& &&&&#9654;&#9654; 博弈换来首个退费成功案例& && &但是,市委的表态,并没有立即让翡翠城业主们的兴奋“开花结果”。& & “虽然市发改委责令翡翠城立即退还款项,但翡翠城迟迟没有行动。”邓国庆说,一些耐不住性子的业主给翡翠城售楼中心打电话,售楼小姐表示:“对此事毫不知情,我们没有收到任何上面传来的退款信息。”& &&&业主们找润华置业的经理协商,答复让他们一下掉入了冰窟,经理说:“我们没有收到正式的文件,所以不能执行,并且其他开发商都还在收。”& &&&“新乡市委都肯定了我们,开发商这样做,肯定是不合适的。”罗涛说,为此他专门咨询了律师。律师告诉他,这明显是违反价格法的,可以向价格监督部门投诉开发商。按照律师的指点,业主们向新乡市物价监督部门投诉了润华置业违规收费的问题。& &&&接到投诉后,物价监督部门开始着手和润华置业的负责人联系。“润华置业方面说正在处理这件事,不要着急,肯定会给一个说法的。”罗涛说,得到物价部门的答复后,他们陷入了漫长的等待中。& &&&日,翡翠城的业主们等来了他们期盼已久的电话。“翡翠城通知我于3月2日到售楼中心退回费用。他们承诺10天之内,全部退还完毕。”罗涛询问了几个经常联系的业主,大家都收到了同样的电话。& &&&翡翠城的退费在新乡市内引起了轩然大波,“暖气、天然气初装费”迅即成为全城关注的焦点话题,众多小区的业主开始在网上查看沉寂3年的文件,看自己是否符合退费的标准。& &&&据东方今报记者调查,翡翠城业主成功追回“双气”初装费,在新乡市是第一例。& &&&&#9654;&#9654; 开发商坦承退费面临巨大压力& && &“2011年9月份,我们就开始考虑退费的事情,由于退还涉及的金额比较大,一直在跟财务方面协调。而且关于退费的方式也没有取得一致。” 3月13日,翡翠城售楼中心,售楼部康经理对东方今报记者介绍说,虽然困难重重,但是公司最后还是决定,不限量退还,只要业主拿着单子过来,什么时候来什么时候退。“目前,除了不在新乡市的业主外,都退完了,剩下的什么时候来售楼处什么时候退。这次退费涉及1000多户,退回的费用近500万元”。& & 由于是新乡市退还“双气”初装费第一例,润华置业也招来了同行的非议。“这十来天接到好几个同行的电话,‘我们都收,就你退了,你什么意思?’”该公司一负责人说,他们目前在业界面临很大压力。& &&&林立的楼盘中有多少涉嫌违规收了“双气”初装费 SourcePh&&经过半年努力,翡翠城的众多业主终于讨回了原本就不应该支付的“双气”初装费。那么,在翡翠城维权风波过后,新乡市其他小区业主又是如何看待此事的?为何在新乡市政府文件下发长达3年之后,还有开发商在顶风作案,堂而皇之地收费?连日来,东方今报记者深入调查了此事。& &&&□东方今报记者 何中有 王亚南 实习生 冯晓玉 裴事涛/文图
& & 业主投诉&&翡翠城退了&&我们为啥不退& && &“翡翠城都已经退回了‘双气’初装费,我们是不是也应该退?”3月14日上午,家住绿都塞纳春天的王先生向东方今报记者反映。& & 王先生介绍说, 2010年,他购买了一套绿都塞纳春天的房子,与翡翠城成功维权的业主罗涛的情况不同的是,售楼人员让他交“双气”初装费时,他对新乡市已取消该费用有所了解。“我问他们这个费不是取消了吗?他们说没有,而且表示如果我不交的话,就不给我钥匙。”王先生说,随后他咨询了几个做房地产的朋友,朋友告诉他,虽说新乡市政府早已经有规定,但新乡的开发商们都还在收,这是“行规”。& &&&“在翡翠城买房子的同事告诉我,他们的‘双气’初装费已经退了,那我们的是不是也该退?”城诚紫郡的业主任先生问。大景城的陈先生等业主也在同一天向东方今报记者反映了类似问题。& &&&与此同时,新乡市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消协)在最近也开始不断接到类似投诉。3月21日,消协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仅上周接到电话投诉就有十个,网上投诉得更多,涉及进达花园、城诚紫郡、绿都城、香槟小镇等小区。& &&&&#9654;&#9654; 记者调查 知名开发商也在违规收取费用& &&&那么,在新乡市的房产市场上,究竟有多少个小区在违规收费,这种现象普遍吗?& & 几天来,记者分别走访了宝龙城市广场、绿都风景上东、万汇金宸国际等15个开发商的23个楼盘,除了恒大雅苑不收取暖气、燃气初装费之外,其他的都收。一般收费标准为:暖气初装费35元一平方米,燃气初装费则为2500元到3000元不等。& &&&更令东方今报记者惊讶的是,自2008年8月份开始至今,【新政[2008]22号】文件已经出台3年多了,在接受记者采访的众多市民中,竟然很少有人知道该文件的存在。& &&&3月14日,记者与新乡市发改委办公室取得联系,办公室值班人员告诉记者:“2008年就有文件不让收了,至于他们为什么不知道,我也不是很清楚,可能是宣传的力度不够,也可能是人们不喜欢看文件。当时发布文件时,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都发了,在新乡市政府的网站上也发布了。”& &&&“开发商让交,咱就交。我相信开发商不敢在这些费用上做手脚吧?”市民周先生告诉记者,因为自己了解过很多小区,他们都交这部分费用,自己也就没有特别在意。“挑选房子时,我更多关注的是开发商的实力,房子的户型是否合理以及房子的价格和房子的采光等问题,很少关注该交啥费用、不交啥费用,比如暖气初装费、公证费、担保费等”。& &&&更有一名市民说,对政府出具的这些文件,他“连听都没听说过”。& &&&新乡市民赵耀说,自己也听说过,但是许多开发商都在说收,所以自己也没得选,“与开发商相比,购房者都是弱势群体。价格都是人家制定的,几十万元都掏了,还在乎几千元的小钱吗?再说了,你自己不想掏,那可能吗?”& &&&&#9654;&#9654; 市民期待 多米诺效应能继续呈现& &&&“如果开发商的老板、经理们说不知道,打死我都不相信。”一直在关注此事的罗涛分析说,【新政[2008]22号】文件已经明确规定:“凡在新乡市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并且,日,新乡市政府办公室又专门下发了《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天然气、热力、供水配套资金使用分配方案》,对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天然气、热力、供水的分配比例做了详细规定,“如果开发商说他不知情,就如同家庭妇女不知道菜价、肉价一样,这可能发生吗?”& & “新乡市政府的文件已经下发3年了,新乡市的开发商竟然集体抵制,违规收取费用,性质恶劣,希望能引起新乡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不能让市政府的政策被‘棚架’,不能让老百姓的利益受损。”新乡知名网友“全年无休”对记者说。& &&&记者在新乡市房管局主办的网站新乡房产网上查到,2010年全年新乡市区居住用房累计销售19429套,2011年全年新乡市城区住宅销售备案18356套,两年市区居民用房累计销售37785套。& &&&记者就此算了一笔账:天然气是按每户2500元收取,仅天然气一项,2010年和2011年就收取9446万余元;暖气收取的标准不一,有的按每平方米30元,有的按每户2500元左右收取,粗算一下又是1亿元。这中间到底有多少是违规收取的呢?& &&&在采访中,也有市民对此不以为然,“一套房子价值几十万元,与其相比,双气初装费只是个零头。开发商固然可以不收初装费,他们将房子每平方米的定价提高100元,岂不是照样羊毛出在羊身上?”& &&&但是,这种观点还是遭到了大多数购房者的反对。“每平方米的房价是多少,由开发商来定,由市场来调节。但是,既然新乡市政府规定了,不能向购房者额外收取双气初装费,开发商就应该将这部分费用退还给购房者!”& &&&据东方今报记者了解,翡翠城退费的成功,使得沉寂三年的【新政[2008]22号】文件一时在微博上风传,各大业主群开始纷纷讨论暖气、燃气初装费的事。“多米诺骨牌已经倒下了第一张,接下来会发生什么呢,希望看到政府的行动!”& &&&一位业主提供的不合理收费的收据
收呀!不收已经交过的怎么办?退费吗?基础建设费他们都交了呀.......
金谷的也收了,还能退吗
紫郡的能退吗
个别的说是送的,不交钱
绿都塞纳春天的也收了,如何维权,希望高人指点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7月28日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新政[2008]22号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7〕21号和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凡在本市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 市政府委托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市区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征城市配套费,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20元。
  对没有供热、供气配套设施的建设项目或只有供热或供气一种配套设施的建设项目,按城市配套费资金分配比例,扣减供热、供气部分后的标准征收。其中: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
  (二)原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
  (三)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六条 城市配套费是政府征收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本着征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七条 城市配套费减免优惠政策及减免申报审批程序。
  (一)凡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按国家、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二)减免申报审批程序:
  1.凡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经市城乡规划局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
  2.其他建设项目原则不予免缴。个别因特殊情况而申请减缴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局提出意见后报市规划委员会研究决定。
  3.市城乡规划局依据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办理减免手续。
  第八条 市城乡规划局征收城市配套费,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九条 市城乡规划局收取城市配套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征收的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 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
  第十一条 燃气公司、热力公司凭缴纳城市配套费收据办理入网手续。对未缴、少缴城市配套费而申请入网的项目,应通知其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项目办理下列手续之一的,仍按《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的通知》(新政〔2004〕50号)规定征收或补缴。
  (一)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包括:已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已签订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以及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建设项目。
  (二)规划方案已经过市规划委员会或市城乡规划局项目审批委员会审查的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补缴。逾期未补缴的由市城乡规划部门予以追缴。
  第十四条 发展改革、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城市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 市城乡规划局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减免、缓缴城市配套费,或不经办理缴费手续擅自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按本办法开征城市配套费后,取消对建设项目收取的“建设工程城市设施配套费”、“绿化费”及“集中供热入网费、煤气使用权费和安装费”等配套性收费。收取的城市配套费资金,用于产业化运作的热力、天然气配套资金分配比例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本市以前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学府第一城的也收了,暖气现在还没通。如何维权,希望高人指点
可恨的开发商,简单退了不行,还应该重罚。
我是理想城的业主他们一样在收费早一个星期无去找过他们可他们拿买地时间不同审批不同来找理由,买地早地还便宜呢为什么买的房一栋比一栋贵。主要是知道《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太少了。咱们个体又闹不起来,所以只能吃哑巴亏。当务之急是怎么能让这些事让更多的人知道,起来抗议。还有一般法给市领导写信,是一律师朋友出的点子。我们都写都要求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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