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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1)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嘉善刑初字第733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日因盗窃被嘉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怀孕未执行)。因本案于日被取保候审。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1年11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杨某至嘉善县惠民街道毛家村被害人杨润琴经营的辉达服装超市,窃得乖宝儿牌童装一件,价值人民币38元。
2、2011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至嘉善县惠民街道优家村新优路40号被害人李游经营的&牛仔园&服装店内,窃得迷尔多牌女裤一条,价值人民币110元。
3、2011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至嘉善县惠民街道被害人周建红经营的&哎呀呀&全国连锁服装优家店内,窃得蒙琦牌女式冬帽一顶(价值人民币32.8元)、卡通乐园牌女式皮夹一只(价值人民币42.8元)。
4、2011年1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杨某至嘉善县惠民街道优家村新优路68号被害人王碧玉经营的&闽嘉鞋城&店内,窃得粉红色童鞋一双,价值人民币30元。
5、2011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至嘉善县魏塘街道车站北路158号格林百货商店,窃得棕色女单鞋一双(价值人民币105元)、红叶美果牌牛津布女裤一条(价值人民币160元)、ROMP眚牌牛津布女裤一条(价值人民币160元)。
6、2011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至嘉善县魏塘街道车站南路128号&快鱼&服装连锁店内,窃得快鱼牌男式圆领长袖T恤一件(价值人民币49元)、快鱼牌女式圆领长袖T恤二件(价值人民币98元)。
7、2011年1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杨某至嘉善县魏塘街道谈公北路820-3号被害人孙芝红经营的&红豆情&内衣店内,窃得米妮瞩目鸟牌无缝美体内衣三件,价值人民币75元。
8、2011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至嘉善县魏塘街道善东路夜市一摊位处,窃得风语诗牌连衣毛线裙一件,价值人民币180元。
9、2011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至嘉善县惠民街道毛家村小区一地摊处,窃得冬季童装三件,共计价值人民币240元。
10、2011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至嘉善县魏塘街道商城商贸区一玩具店内,窃得洋云裤业牌童裤一条,价值人民币29元。
11、2011年11月份一天,被告人杨某至嘉善县魏塘街道城桥村城桥小区一地摊处,窃得梦雅牌床单一条,价值人民币30元。
12、2011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至嘉善县魏塘街道南桥小区一服装店内,窃得童裤一条,价值人民币25元。
13、2011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至嘉善县魏塘街道南桥小区一服装店内,窃得粉红色硬胶底童鞋一双,价值人民币16元。
14、2011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至嘉善县惠民街道优家小区,窃得米璐依人牌牛仔裤一条(价值人民币150元)、坤麟牌牛仔裤一条(价值人民币150元)。
15、2011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至嘉善县魏塘街道善东路夜市一摊位处,窃得MHL牌牛仔裤一条,价值人民币150元。
16、2011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至嘉善县惠民街道毛家村小区一服装店内,窃得乔诗兰顿牌牛仔裤一条(价值人民币268元)、战胜者牌牛仔裤一条(价值人民币138元)、火骑士牌牛仔裤一条(价值人民币129元)。
17、2011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至嘉善县惠民街道毛家村一服装店内,窃得红蝴蝶牌牛仔裤一条(价值人民币130元)、钰妹儿牌牛仔裤一条(价值人民币130元)、女式牛仔裤一条(价值人民币130元)。
18、2011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至嘉善县惠民街道毛家村一服装店内,窃得酷风度使者牌牛仔裤一条,价值人民币150元。
19、2011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至嘉善县惠民街道毛家村一儿童服装店内,窃得凡之星牌童裤一条,价值人民币35元。
20、2011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至嘉善县魏塘街道里泽一百货商店内,窃得&哎呀呀&牌三角围巾一条(价值人民币22.8元)、枕套一对(价值人民币14元)、黑色童棉鞋一双(价值人民币20元)。
21、2011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至嘉善县惠民街道毛家村一鞋店内,窃得卡贝奇牌女高帮高跟鞋一双,价值人民币135元。
22、2011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至嘉善县惠民街道优家村一鞋店内,窃得浅黄色童棉鞋一双(价值人民币20元)、软胶底童鞋一双(价值人民币16元)。
23、2011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至嘉善县魏塘街道智果村一地摊上,窃得ERKE牌运动休闲裤一条,价值人民币80元。
24、2011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至嘉善县魏塘街道南桥小区一服装店内,窃得海尔仕佳牌保暖内衣一件,价值人民币250元。
25、2011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至嘉善县魏塘街道善东路夜市一摊位处,窃得方兴牌袜子一双,价值人民币3元。
案发后,上述物品已被扣押,部分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润琴、李游、王碧玉、孙芝红、周建红的陈述,证人李先国、宋晓玲的证言,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私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5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杨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暂予监外执行。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无主赃物28件(衣服、裤子、鞋子等),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再平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俞洁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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