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大产权是什么意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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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申购保障房须夫妻共办产权 防止一方另买房
  从今天开始,申请购买经适房或限价房的家庭,夫妻双方必须共同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共同共有的房屋登记手续。同时,2007年后已购保障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将该房屋作价出资用于投资,不得买卖、赠与他人;也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而应由区县住保部门按原购房价格优先回购;限价房和经适房的保障家庭利用保障房抵押借款,用途仅限于支付本套住房购房款。昨天,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规范已购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了以上规定。   □申请购房  夫妻共办产权可按份共有  昨天发布的《通知》明确,申请购房家庭在与房屋销售单位签订买卖合同时,须申请人夫妻双方共同签订,办理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房屋登记手续。这意味着今后购买经适房或限价房,必须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共同办理房产证,该保障房也属于夫妻的共有产权。  所谓共同共有,就是夫妻双方各占一半;按份共有,则是夫妻双方对房屋产权份额有约定的,可持相关约定办理按份共有房屋登记手续。相关约定可以是包含双方签名的协议,比如各占40%、60%比例等,但不能约定一方100%,另一方为零。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此前北京的经适房、限价房的管理办法中,对于夫妻办理共有产权,如果申请家庭愿意,可以办理共有产权;如果不愿意则可以不办理共有。办理共有产权的家庭很少。  市住建委新闻发言人秦海翔表示,经适房、限价房本身就是以家庭来申请的,保障的是家庭的住房困难,审核的标准也是家庭的收入、资产、房产等,其所购买的经适房、限价房也应是家庭共有的房产,应该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此外,夫妻双方办理共有房屋登记后,也将堵住所购保障房登记在一个人名下,另一个人则以名下无房的身份钻限购政策的漏洞、再另外买房。  &&追问   对于已购买经适房或限价房的购房人,需要办理夫妻共有登记吗?   对此,市住保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保障房,新政并未强制要求登记为夫妻一方单独所有的必须“加名”。如果双方自愿办理夫妻共有产权的,可持身份证、结婚证、房屋产权证等材料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房屋产权性质不变。  □抵押借款   仅限支付所购保障房房款  《通知》规定,限价房和经适房的保障家庭利用保障房抵押借款,用途仅限于支付本套住房购房款,未经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将所购房屋作为其他债务担保。  市住保办相关负责人介绍,此前法院曾遇到过类似案例,保障家庭利用保障房作抵押进行民间借贷,最后无法还贷而被告上法庭。《通知》中对此作出规定,也是表明了政府对保障房的态度,保障房是解决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而不是给予一种资产。  对于已购限价房和经适房,《通知》明确,在房屋产权性质未依法转为商品房前,也就是俗称的“未满五年”,保障家庭不得将该套房屋通过作价出资等方式,用于投资投机,不得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将房屋所有权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他人。  对于已购房屋未满五年需要处置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家庭购买,或按原购房价回购,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  据市住建委统计,《通知》所规定的、2007年后由市区政府组织建设收购,并面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公开配租配售的保障房共有18.2万户,其中经适房和限价房家庭14.3万户。也就是说,新政将首先规范管理这14.3万套保障房。  值得注意的是,按原购房价格回购,不付购房者因抵押贷款所付利息。市住保办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主要是为了确保保障房满足基本居住需要,而不能利用保障房来牟利,“比如将房屋抵押去做生意,或者将房屋作为公司出资等行为。”  &&追问   如果已购经适房或限价房家庭出现极其困难的情况,能否申请抵押?   市住保办相关负责人表示,确实出现例如大病、重大车祸等特殊困难,生存的困难大于住房困难时,可向区县住保部门提出申请,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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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入标准:
户籍限制: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收入标准:以3人家庭为例,原政策规定,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1600元以下(含1600元)、人均财产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才可以申请,而按照新政策,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2100元以下(含2100元)、人均财产在8万元以下(含8万元)的可以申请。
住房标准:原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2人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二居室;其他2人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二居室。
行为限制: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年龄限制: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经适房。
供应标准:
1、单身申请人士,购买一套一居室。
2、2人或者3人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二居室。
3、4人及以上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三居室。
4、申请家庭人员较多、申请家庭人员代际结构较复杂,或者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同意,申请家庭将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机构收购的,区(县)政府可以酌情放宽住房供应标准,但须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
上海的共有产权房就是经济适用房。各区个街道都有申请。
带好身份证,户口簿,产权证到户籍地所在地街道(镇)社区事务服务中心有专门窗口咨询、申请。
共有产权房的申购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获得住房60%或70%的产权。一旦购房家庭想进一步借助市场改善居住条件,可在满规定5年限之后,将拥有的产权出售(政府拥有优先回购权)。
上海推“共有产权房”
住建部已将北京、上海、深圳、淮安等城市列为全国共有产权住房的试点城市。保障房又添一个重要的“新品种”。
上海市民卢爱莉经过层层审核,以不到市价一半的价格购买了上海近郊“博雅苑”一套两室户,拥有七成产权。她和老伴以及女儿、外孙女的名字都在新房产证上,“将来达到规定年限以后,可以把房子出售给政府,加上积蓄去买条件更好的商品房”。自2010年以来,上海已连续4次降低申请共有产权房的准入门槛,目前三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线已放宽到5000元。截至目前,累计签约购房家庭约有6.7万户,基本做到当年申请、当年选房。
住建部住房政策专家委员会副主任顾云昌说,“共有产权房”在政府支持下,发挥市场作用,能够调动群众依靠自己努力改善住房条件的积极性,有利于加快解决群众住房困难。
“共有产权”能否为建立可持续的住房保障体系探出路子?上海房产经纪学会副会长、华东师范大学教授张永岳说,通过由保障对象购买政府持有的部分产权,可以缓解当期保障房建设的资金压力;通过政府购买保障对象持有的部分产权,可以继续掌控保障房房源;通过共有产权房在市场上出售,政府能够回收其未收的土地出让净收益和各种税费,以及部分增值收益,有利于积累后续的保障房资源。
一些业内人士则提醒,从目前看,可将“共有产权”视为一种筹集资金的渠道,要防止其成为地方政府推卸住房保障责任的工具。同时,通过共有产权形式筹集的资金应该专项用于保障房建设、维护和管理,不能挪作他用。最新发布的日志散文网推荐文章十天内免登录
深圳共有产权房定位保障房升级版
日前有消息称,包括在内的北京、上海、成都、黄石、淮安等6个城市被列为全国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城市。住建部要求,6个试点城市要进一步完善试点方案,探索建立符合国情的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
记者从深圳市住建局和深圳市住房研究会了解到,深圳将根据目前居民住房需求深入调查研究,尽快出台包括共有产权住房的产权比例分配、收益分成、产权转让、责任分担等在内的相关政策,“预计相关政策今年内会出来”。专家认为,共有产权住房与商品房面向群体的交集不大,对商品房市场影响不大。
政策有望年内出台
“共有产权住房在深圳试点没有法律障碍”,深圳市住房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蔼贫告诉记者,目前深圳的经济适用房在5年后可以上市,其增值的部分政府参与分成,这样做的基础就是政府拥有相应产权。
记者从深圳市住建局了解到,深圳将对居民住房需求深入调查研究,尽快出台包括共有产权住房的产权比例分配、收益分成、产权转让、责任分担等在内的相关政策。陈蔼贫透露,这一政策有望在今年内出台。关于具体方案,陈蔼贫透露,可能会参考淮安模式和上海模式,并在供应品种上争取有所完善。
明确产权和利益分成
深圳市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王锋认为,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城市的出现,与“夹心层”不断涌现有关,这些家庭既买不起商品房又不符合现有申请条件。在他看来,未来的住房需求将分三个层次解决,有经济条件的购买商品房,中间的由共有产权住房解决,低收入家庭则以保障性住房解决。
陈蔼贫介绍,在深圳现有的住房保障制度中,最低收入者对应的保障性住房是廉租房,低收入者则是经适房和公租房。深圳近年针对“夹心层”推出了安居型商品房,未来这部分也有可能引入。
安居型商品房为深圳首创,其多采用“定地价、竞房价”的方式出让,建成后经轮候分配给深户无房的市民,房价多在商品房价的五成左右,申请不设资产门槛。安居型商品房购买10年后才能申请获得完整产权,在外界看来,安居房事实上也是一种共有产权住房的形式。
“共有产权房可以说是升级换代的保障房制度”,陈蔼贫认为,原有的保障房在利益分成、产权等方面都没有明确,而共有产权房比经适房、安居房等在这方面更加直接。
对商品房价影响有限
共有产权住房会否改变深圳房产市场的供应结构,进而对商品房价产生影响呢?陈蔼贫表示,深圳每年入市的所有保障房也就在2万—3万套左右,这类住房面向的群体和商品房购房群体交集不大,相信其对商品房市场的影响不大。
据统计,深圳2013年成交新建商品房47761套,成交二手房95527套,即深圳一年成交商品房15万套左右,2万—3万套的保障房规模不会对商品房市场构成冲击。事实上,剔除掉廉租房和公租房,深圳每年出售的保障房并不多。据统计,2012年深圳第一个可售安居型商品房入市以来,供应量还不到1万套。中联地产二手房研究院总经理肖小平认为,“但凡能买得起商品房的人群,都会购买商品房”。美联物业全国研究中心总监也认为,保障房总是针对特定的人群,资格不够的老百姓还是要回到商品房市场上来。
南方日报记者 曲广宁
共有产权房
所谓共有产权房,即政府和市民双方共同拥有房屋的产权。中低收入困难家庭和政府按不同的产权比例,共同拥有房屋产权。在一定年限后,购房者可按照市场或评估价格购买政府产权部分而获得全部产权,也可以将自己拥有的产权部分出售(政府享有优先购买权)。
2007年起实施,购房者和政府可按7∶3和5∶5两种比例出资购买,房价比周边商品房便宜5%至10%,5年内购房者可以原价回购政府产权部分;5年后8年以内回购则要在原价基础上加付同期银行利息。8年后回购按市场评估价格结算。8年后购房者如仍无力回购,需缴纳剩余产权比例的少量租金。
2009年底试点,首批房源销售基准价在每平方米4800元—5200元之间。居民和政府按“七三开”共有住房产权。共有产权房满5年后如要上市交易,政府享有优先回购权。目前新增“六四开”等比例;累计已有5.2万户签约。
目前以轮候方式将安居型商品房分配给深户无房市民,房价多在商品房价的五成左右,申请不设资产门槛,购买10年后方可申请完整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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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産權保障房(經濟適用住房)申請
1、《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試行辦法》第三條: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市經濟適用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區(縣)房屋管理部門是該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區(縣)房屋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和鄉鎮政府分別設立住房保障機構,承擔經濟適用住房的事務性工作。
2. 《上海市2012年共有産權保障房(經濟適用住房)準入標準和供應標準》(滬府發〔2012〕14號)
3. 《上海市共有産權保障房(經濟適用住房)申請、供應和售後管理實施細則》(滬房管保[2012]7號)。
同時符合下列標準的本市城鎮居民家庭,可以申請購買共有産權保障房(即經濟適用住房,下同):
1. 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係,且共同生活;
2. 家庭成員在本市實際居住,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連續滿3年,且在提出申請所在地的城鎮常住戶口連續滿2年;
3. 家庭每人平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4. 3人及以上家庭每人平均年可支配收入低於6萬元(含6萬元)、每人平均財産低於15萬元(含15萬元);2人及以下家庭每人平均年可支配收入和每人平均財産標準按前述標準上浮20%,即每人平均年可支配收入低於7.2萬元(含7.2萬元)、每人平均財産低於18萬元(含18萬元);
5. 家庭成員在提出申請前5年內未發生過住房出售行為和贈與行為,但家庭成員之間住房贈與行為除外。
同時符合上述標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單身人士(包括未婚、喪偶、或者離婚滿3年的人士),男性年滿30周歲、女性年滿28周歲,可以單獨申請購買共有産權保障房(經濟適用住房)。
(4) 本市辦理離、退休人員、高齡無保障人員應提供:養老金銀行存摺明細;外省市辦理離、退休人員、支內回滬人員應提供:養老金銀行存摺明細或發放部門出具的養老金證明;(2) 長病假人員、內退人員、勞動合同中止履行人員及外地離崗人員應提供:單位出具的《從業人員收入證明》;11. 街道(鄉鎮)或者區(縣)住房保障機構審核需要的其他材料。(8) 出租房屋人員應提供:房屋租賃合同;(1) 在崗人員(包括實習、見習人員) 及外地在崗人員應提供:單位出具的《從業人員收入證明》、工資存摺(銀行卡明細)、加蓋公章的工資單或者工資簽收單;若為勞務派遣人員,還應提供:勞務派遣關係證明;若為計程車司機,應提供:用人單位出具的《計程車司機營運資訊及收入説明》;(4)擁有基金人員應提供:基金對帳單;10. 申請對象或者其他同住人簽名的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機構核查其住房和經濟狀況並公示核查結果的書面文件。(6) 個體工商戶、私營業主應提供:營業執照、戶口所在街道(鎮)人保部門出具的證明;(3) 協保人員、靈活就業人員、失業人員、無業人員、自由職業者、自謀職業人員、自主創業人員應提供:戶口所在街道(鎮)人保部門出具的證明;若為外地失業人員、外地無業人員應提供:當地縣級以上人保部門出具的證明;(1) 擁有機動車輛人員應提供:機動車輛登記證書、機動車輛行駛證、機動車輛情況申報表;(6)擁有本市非居住房屋或外省市房屋(含非居住房屋)的應提供:相應的房地産權屬憑證(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照片及房屋情況申報表;(5)擁有商業保險人員應提供:保險合同;(3)擁有債券人員應提供:債券憑證;(7)擁有公司或企業股份人員應提供:營業執照、經審計的企業資産負債表或者驗資報告、股權比例書面協議、股權變更協議等。在規定申請期起始日上一個月末前溯一年內出售、贈與、支取財産價值超過30000元(含30000元)的,須提供合理説明、資金流轉憑證等有效證明材料。3. 申請對象或者其他同住人的戶口簿、上海市居住證等戶籍或居住證明(原件及複印件)。(9) 需要核對經濟狀況的其他同住人屬於非農就業狀態農業戶口的,應提供:從業人員收入證明、工資存摺(銀行卡明細)或者工資單(條);屬於其他狀態農業戶口的,應提供:其戶口所在地村委會出具的收入證明。(5) 現役軍人應提供:所屬部隊出具的收入證明或士兵證;若為已轉業(復員)或退伍人員,應提供轉業(復員)證明或者退伍證明;8. 申請對象或者需要核定經濟狀況的其他同住人在規定申請期起始日上一個月末前溯一年內出售、贈與、支取財産價值超過30000元(含30000元)的,須提供合理説明、資金流轉憑證等有效證明材料。4. 申請對象或者其他同住人的婚姻狀況證明(原件及複印件),離婚的應提交法院離婚判決書(民事調解書)或離婚協議書(原件及複印件)。(7) 非正規組織負責人應提供: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證書;5. 申請對象或者申請對象戶口所在地其他家庭成員的《房地産權證》等有效權屬憑證或《租用居住公房憑證》(原件及複印件);原住房已被徵收(拆遷)的,需提交徵收(拆遷)補償安置憑證(原件及複印件)。2. 申請對象或者其他同住人(指除申請對象之外,其他參與住房面積核查或經濟狀況核定的人員,下同)的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6. 申請對象或者需要核定經濟狀況的其他同住人在提出申請時的規定申請期起始日上一個月末前溯一年內的收入證明:1. 共同申請人、單身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對象”)以及申請對象戶口所在地其他家庭成員本人簽名的共有産權保障房申請表。7. 申請對象或者需要核定經濟狀況的其他同住人在提出申請時的規定申請期起始日上一個月末的財産情況證明:(2)擁有股票人員應提供:指定交易或結算券商出具的對帳單(交易明細);9. 其他與經濟狀況核對有關的材料。
收費依據和標準:
一、共有産權保障房(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家庭的條件
同時符合下列標準的本市城鎮居民家庭,可以申請購買共有産權保障房(即經濟適用住房,下同):
1、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係,且共同生活;
2、家庭成員在本市實際居住,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連續滿3年,且在提出申請所在地的城鎮常住戶口連續滿2年;
3、家庭每人平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4、3人及以上家庭每人平均年可支配收入低於6萬元(含6萬元)、每人平均財産低於15萬元(含15萬元);2人及以下家庭每人平均年可支配收入和每人平均財産標準按前述標準上浮20%,即每人平均年可支配收入低於7.2萬元(含7.2萬元)、每人平均財産低於18萬元(含18萬元);
5、家庭成員在提出申請前5年內未發生過住房出售行為和贈與行為,但家庭成員之間住房贈與行為除外。
同時符合上述標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單身人士(包括未婚、喪偶、或者離婚滿3年的人士),男性年滿30周歲、女性年滿28周歲,可以單獨申請購買共有産權保障房。
二、推選申請人和申請受理點
1、家庭申請共有産權保障房的,全體成員為共同申請人,應當書面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員作為申請人代表。申請人代表辦理申請、選房等事項的行為,視同共同申請人的行為。
2、單身人士申請共有産權保障房的,本人為申請人。
3、共同申請人或者單身申請人應當在規定的申請期內,向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鄉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窗口提出申請,如實填報申請表,作出書面誠信承諾,提交申請材料。
三、申請共有産權保障房需要提交的材料
1、共同申請人、單身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對象”)以及申請對象戶口所在地其他家庭成員本人簽名的共有産權保障房申請表。
2、申請對象或者其他同住人(指除申請對象之外,其他參與住房面積核查或經濟狀況核定的人員,下同)的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3、申請對象或者其他同住人的戶口簿、上海市居住證等戶籍或居住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4、申請對象或者其他同住人的婚姻狀況證明(原件及複印件),離婚的應提交法院離婚判決書(民事調解書)或離婚協議書(原件及複印件)。
5、申請對象或者申請對象戶口所在地其他家庭成員的《房地産權證》等有效權屬憑證或《租用居住公房憑證》(原件及複印件);原住房已被徵收(拆遷)的,需提交徵收(拆遷)補償安置憑證(原件及複印件)。
6、申請對象或者需要核定經濟狀況的其他同住人在提出申請時的規定申請期起始日上一個月末前溯一年內的收入證明:
(1)在崗人員(包括實習、見習人員) 及外地在崗人員應提供:單位出具的《從業人員收入證明》、工資存摺(銀行卡明細)、加蓋公章的工資單或者工資簽收單;若為勞務派遣人員,還應提供:勞務派遣關係證明;若為計程車司機,應提供:用人單位出具的《計程車司機營運資訊及收入説明》;
(2)長病假人員、內退人員、勞動合同中止履行人員及外地離崗人員應提供:單位出具的《從業人員收入證明》;
(3)協保人員、靈活就業人員、失業人員、無業人員、自由職業者、自謀職業人員、自主創業人員應提供:戶口所在街道(鎮)人保部門出具的證明;若為外地失業人員、外地無業人員應提供:當地縣級以上人保部門出具的證明;
(4)本市辦理離、退休人員、高齡無保障人員應提供:養老金銀行存摺明細;外省市辦理離、退休人員、支內回滬人員應提供:養老金銀行存摺明細或發放部門出具的養老金證明;
(5)現役軍人應提供:所屬部隊出具的收入證明或士兵證;若為已轉業(復員)或退伍人員,應提供轉業(復員)證明或者退伍證明;
(6)個體工商戶、私營業主應提供:營業執照、戶口所在街道(鎮)人保部門出具的證明;
(7)非正規組織負責人應提供: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證書;
(8)出租房屋人員應提供:房屋租賃合同;
(9)需要核對經濟狀況的其他同住人屬於非農就業狀態農業戶口的,應提供:從業人員收入證明、工資存摺(銀行卡明細)或者工資單(條);屬於其他狀態農業戶口的,應提供:其戶口所在地村委會出具的收入證明。
7、申請對象或者需要核定經濟狀況的其他同住人在提出申請時的規定申請期起始日上一個月末的財産情況證明:
(1) 擁有機動車輛人員應提供:機動車輛登記證書、機動車輛行駛證、機動車輛情況申報表;
(2)擁有股票人員應提供:指定交易或結算券商出具的對帳單(交易明細);
(3)擁有債券人員應提供:債券憑證;
(4)擁有基金人員應提供:基金對帳單;
(5)擁有商業保險人員應提供:保險合同;
(6)擁有本市非居住房屋或外省市房屋(含非居住房屋)的應提供:相應的房地産權屬憑證(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照片及房屋情況申報表;
(7)擁有公司或企業股份人員應提供:營業執照、經審計的企業資産負債表或者驗資報告、股權比例書面協議、股權變更協議等。
8、申請對象或者需要核定經濟狀況的其他同住人在規定申請期起始日上一個月末前溯一年內出售、贈與、支取財産價值超過30000元(含30000元)的,須提供合理説明、資金流轉憑證等有效證明材料。
9、其他與經濟狀況核對有關的材料。
10、申請對象或者其他同住人簽名的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機構核查其住房和經濟狀況並公示核查結果的書面文件。
11、街道(鄉鎮)或者區(縣)住房保障機構審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四、因自身原因退出申請的處理
申請對象自提出申請至復審通過併發布登錄公告之前,因自身原因書面確定退出申請的,初審或者復審工作相應終止,街道(鄉鎮)或者區(縣)住房保障機構應當及時書面通知核對機構終止核查、核對工作,並向申請人代表或者單身申請人出具終止申請審核的書面答覆。申請對象需慎重決定申請或退出申請共有産權保障房。
五、關於限制重復申請的規定
除申請對象符合現行共有産權保障房申請準入標準的情況以外,申請對象自街道(鄉鎮)或者區(縣)住房保障機構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出具初審或者復審不符合準入標準的書面答覆、出具終止申請審核的書面答覆之日起1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街道(鄉鎮)住房保障機構應當直接作出重復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代表或者單身申請人。
六、共有産權保障房供應標準
1、單身申請人士或者2人申請家庭,購買一套一居室。
2、3人申請家庭或者經核定的住房面積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的2人申請家庭,可購買一套二居室。
3、4人及以上申請家庭,購買一套三居室。
申請家庭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和房源供應數量,選擇申請購買較小的房型。
七、共有産權保障房銷售基準價格、銷售價格和購房人産權份額
共有産權保障房銷售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以共有産權保障房建設項目結算價格為基礎,兼顧相鄰區域、地段內共有産權保障房項目價格平衡等因素核定,由政府部門批准。
共有産權保障房銷售價格不得高於銷售基準價及上浮幅度。共有産權保障房銷售價格由住房保障機構明碼標價,向社會公佈。
購房人産權份額按照共有産權保障房銷售基準價格佔周邊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的比例合理確定,由政府部門向社會公佈。
八、共有産權保障房申請戶輪候排序
區(縣)住房保障機構對在規定時限內通過審核並經登錄公告的申請戶,公開通過電腦程式搖號排序,每個申請戶取得一個輪候序號,並按照輪候序號依次選房。
九、申請家庭購房經濟能力預評估
申請家庭在購買共有産權保障房時應該量力而行,綜合考慮家庭經濟承受能力,在選房前及時通過銀行和公積金貸款專場諮詢會,了解貸款政策和貸款年限、額度等,結合自身情況選擇合適的房源。
十、共有産權保障房申請戶選房意願表達
申請戶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區(縣)住房保障機構書面表達是否參加當期選房。申請戶確認不參加或者未在規定時限內確認參加當期選房的,其取得的輪候序號作廢,但可以參加下一期的搖號排序。在下一期房源供應時,仍確認不參加或者未在規定時限內確認參加當期選房的,其再次取得的輪候序號作廢,區(縣)住房保障機構應當登出其登錄證明,申請戶自登出登錄證明之日起1年內,不得再次提出申請。
十一、關於申請對象人員減少情況的處理
在申請審核、輪候供應過程中,申請對象因離婚、戶籍遷移、死亡等原因發生人員減少情況的,申請對象及相關親屬應當及時以書面方式報告街道(鄉鎮)或者區(縣)住房保障機構,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仍按照原申報情況繼續申請或者購買共有産權保障房的,視為隱瞞虛報行為,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十二、共有産權保障房住房買受人、同住人的確定
家庭購買共有産權保障房的,共同申請人協商確定住房買受人。經協商一致,由部分申請人作為住房買受人的,住房買受人以外的申請人應為共有産權保障房同住人。共同申請人之間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全體共同申請人為住房買受人。
單身人士購買共有産權保障房的,本人為住房買受人。
十三、共有産權保障房購房簽約
共有産權保障房住房買受人應當在簽訂選房確認書後的兩個月內,與區(縣)住房保障機構、共有産權保障房建設單位簽訂共有産權保障房預(出)售合同;簽訂選房確認書日期早于所選房源取得預售許可證日期的,以房源取得預售許可證日期為計算簽約時限的起始日。超過兩個月未簽訂購房合同的,視為放棄購房權利,其登錄證明和輪候序號作廢。
需辦理住房公積金或商業銀行貸款購買共有産權保障房的,應按照住房公積金與商業銀行貸款有關規定辦理貸款手續。
十四、關於不選房、不購房等情況的處理
選房活動開展後,申請戶有下列情形的,其登錄證明和輪候序號作廢,2年內不得再次提出申請:
1、未按照規定選定住房的;
2、選定住房後不簽訂選房確認書的;
3、不簽訂共有産權保障房預(出)售合同的;
4、因自身原因,簽訂的共有産權保障房預(出)售合同被解除的。
十五、共有産權保障房的繼承
申請家庭成員在完成房地産轉移登記前死亡的,該共有産權保障房房地産權利不發生繼承。申請家庭成員在完成房地産轉移登記後死亡的,處理方式如下:
1、房地産權利人死亡的,其所享有的共有産權保障房房地産權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有關規定繼承。其中,繼承人不屬於申請家庭成員的,不享有共有産權保障房居住使用權,僅享有在共有産權保障房按照規定發生回購或者轉讓後,主張分割所得價款的權利;
2、共有産權保障房同住人死亡的,該共有産權保障房房地産權利不發生繼承。
十六、關於隱瞞虛報行為的認定
申請對象在申請共有産權保障房時,應當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戶籍、婚姻、住房、收入和財産等基本資訊,據實提交申請材料,並對申報資訊的真實性負責。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隱瞞虛報行為:
(一)經核對查驗,申請人基本資訊與準入標準存在重大差異的,重大差異是指包含以下情形之一:
1、每人平均住房建築面積超過準入標準1倍及以上的,或者擁有其他住房2套及以上的;
2、每人平均年可支配收入超過準入標準1倍及以上的;
3、每人平均財産超過準入標準1倍及以上的。
(二)申請人偽造人口、戶籍、婚姻、住房、收入和財産等證明材料的;
(三)在初審和復審公示、以及復核和抽查過程中發生異議,申請人不補充提交相關材料、執意不配合住房保障機構開展核查工作的。
十七、關於隱瞞虛報行為的處理
對申請人隱瞞虛報行為一般作以下處理:在適當場合公開通報申請人隱瞞虛報行為;記錄申請人不良信用記錄,並按照規定納入上海市個人信用聯合徵信系統,供有關社會主體依法查詢使用;取消申請人在5年內再次申請各類保障性住房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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