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辆车相撞,其中一辆无营业执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乘客为何无责任,车主责任各半。

车辆卖出未过户但有书面协议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是否承担责任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3月份时将我名下的一辆轿车卖出,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但当时和买车人签订了书面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自卖车之日起以后所有的债务纠纷交通事故责任都与卖车人无关】,后卖车方又把车卖给其他人,我多次催促要求买我车的人办理过户手续,但对方都以各种理由推脱不去办理。前几天交警队通知我说此车发生交通事故,到事故科后我把当时卖车的协议给交警队留了复印件证明此车现在已与我无关,可是受损方说该车现在的车主不愿意赔付要求我赔付。并扬言要起诉我,请问这种情况我是否有承担赔付的责任?
日后关于车主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和肇事者的责任承担?多请问哪个新法有规定?多谢
车辆买卖中未过户,只签定合同.在日后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凭借合同是否具有责任
律师您好: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我有一大货车,租赁他人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我是否还要承担责任?
我与一辆面包车发生交通事故对方付主要责任,但是肇事者是借的他人的车,并且肇事者无赔付能力,请问原车主有无责任?
单位车改,驾驶自己的汽车出差发生交通事故,单位除了认定工伤外,是否有责任对损坏的车辆进行赔偿?
本人于2009年承租公交公司车辆一台,于本年末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由于本人无经济条件,公司直接垫付资金24万余元,为确保还款,公司扣了我营运执照及房照。并每月扣压了部分IC卡营业额,车辆在今年初才得以重新上线运营。现面临的问题是保险超额,公司是否有责任承担?
出租车在下客中,未提醒乘客左门开启导致与旁边的面包车撞到,事故被认定为出租车权责,赔偿面包车200元,处理事故时承租方一定要要求动用合同赔偿这个小事故,自己一份钱不赔,全用保险赔,由于出租车交强险和商业险3年还差一个月未有赔偿过,此保险动用了使得车主不仅要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还每年将多出来2千左右的保费,车主就与其商议不用保险,希望和她一人一半的赔偿这次交通事故的损失,但是她的意思是自己不拿钱出来就用保费,我想请教一下,车主的做法是否合适,还...
我想问一下 一个未满18周岁的员工出公差发生交通事故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一个未满18周岁的员工在一汽车修理厂上班
老板明明知道他没有摩托车驾驶证,还叫他驾车去取配件(摩托车是一辆没有任何证件的走私摩托车)在取配件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请问汽车修理厂老板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人划分请教
交通事故请教:车主A将一辆北京现代卖给B,B又将这辆车卖给C,C开车发生交通事故,至受害者司机伤残,现在该车的行驶证上的车主仍然是A,请问在这起交通事故中,A和B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该车没有任何的保险。 备注:现在A和B,B和C之间又签了买卖合同,合同中说明出了任何交通事故,A和B都不负任何责任,请问该合同有法律效力吗?有没有机构可以鉴定该合同是什么时间签署的?
问题补充:
严重怀疑合同的真实性。事发时间1月14日。A与B的合同显示09年10...
交通事故,货车超载运输发生倾覆,司机与车主各承担什么责任。单方事故,未报交警。司机应该承担车辆的损失吗?车主不花一分钱处理无责任交通事故_黑龙江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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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不花一分钱处理无责任交通事故收藏
第一章事故发生14日早8点左右,我从厚德路由东向西正常行驶,越过厚德路小学路口约10米后,前方一电动车突然左转横过机动车道然后逆行欲进入厚德路小学,由于她车速太快,电动车后座上反向乘坐的小女孩将左腿伸出车外,致小女孩左小腿撞在我车的右前大灯上。事故发生后,小女孩拼命哭叫,我无法判断伤情(虽然我知道肯定没大事),对方也不提如何处理,对于这种手段老辣的人,为避免被敲诈,我决定报警、出险走正当程序。警察、保险先后到场,警察也不主动提调解,我也就不提,因为我认为是对方全责,保险的希望我私了,还说不私了对我很不利,拖车、停车费是不赔的,当时有点心动想私了,但很不甘心,对方也不说私了的事,还强说我撞他,小孩又被120拉走,内心深处其实很想完整的走次事故程序(还没出过双方事故),也很不服拖车、停车费问题,想和交警较量下,再考虑到马上放假不太用车,最后还是决定走正常程序。交警看双方不能现场调解,于是叫车来拖对方的电动车,扣下我的驾照,叫人开我的车去停车场,我也去直属大队事故科领回扣车单据。回家马上查法规,等看到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停车、鉴定、检验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心里踏实多了,也明白保险公司的险恶,他当然希望当事人私了,他就可以不费时、不费力、不出钱,还拿一般人很害怕的停车、拖车费来吓人,还好没吃他那套。继续查到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当在10个工作日做出,事故责任认定书作出后就可以拿回车子,感觉更没什么了,也就半个月吧(当然各人情况不同,好车或没车不行的人另当别论),咱能等。策略:事故发生后迅速判断各种因素,做出最有利选择。第二章对扣车的行政强制行为提出行政复议怎么讲车都是被扣了,心里总还是不舒服也不服气的,其实车主都明白,交警扣车无非就是希望机动车主能赔钱结案,警察省事又不容易发生*****事件。很反感交警动不动就扣车,于是继续查法规,发现法律只规定“因为收集证据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才能扣押事故车辆而且扣押车辆需要履行很多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当时想不通这么简单也没有车辆损失的事故还要收集什么证据,而且扣押财物是要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的,于是马上写好行政复议申请书,下午就去交警支队。到了支队进门要登记,一开始说去法制科,门卫说没这个科,于是说去行政复议办公室,门卫居然不知道有行政复议办公室,瞎指挥让我去7楼,整个7楼没有挂牌的办公室还都锁着,还好碰上2个穿制服的警察,问了以后说在4楼,于是去4楼,其实4楼是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提出复核的地方,那里一个领导模样的人开始也以为是复核,问清是对行政强制行为复议后,打了电话问别人才说要去6楼秩序科,于是明白,很少有人提起行政复议啊,大家业务都不熟啊,中国真是刁民太少,天天在网上费唾沫没用啊,不如实际做点什么,赣州每天多少事故多少车被扣啊,别说多,每天有一个人复议,交警支队门斗挤破了,如果每个人对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不公都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国早就官不聊生,早就不是现在这个样子了。终于到了6楼,马上发现有个办公室挂着行政复议办公室的牌子,心里骂门卫:文盲加法盲,怎么***都这素质啊。可门锁着,正好以前坐电梯上来的几个警察也走过来,一问是行政复议的,马上进了秩序科办公室。和每次行政复议一样,对方总是推脱说些理由,一番唇枪舌剑后,最后表示什么也别说了,按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吧,对方终于没办法说受理了。一等就10多天,什么消息也没有,其实早就知道这样的结果,因为每次复议哪个行政机关都这样,25号过完节也放暑假了,于是再去交警支队,直奔秩序科,进门一说要拿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对方和以前一样搬出领导不在要审批所以还没办等等说辞,我也冷处理,只问什么时候能拿到,一个主管模样的说今天一定会联系你,可今天26号了,还没动静,准备明天再去联系。咱也不急,先施加压力,看事故中队这边责任认定书怎么出,如果不认定对方全责(其实全不全责都是保险赔,我只是找理由和警察PK),我就两边一起动作,同时打2场行政诉讼;如果认定对方全责,还要看拿回车子的过程是不是没有障碍,不爽的话还是打官司(呵呵,我无责也要打官司,要交警好看)。第三章调解、检验等前处理程序15日下午,到事故中队调解,我早考虑好了,直接说调解就是各走各路,看着对方拿着各种片子和单据想问我要钱的样子,我很想告诉他:首先钱应该保险公司出,如果是抢救(什么是抢救法律也是有明确定义的)费用交警会责令保险公司垫付,也是与我无关的,只有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我才承担,其次,事故责任认定书出来后你也是与保险公司协商赔偿,我可以不介入的,如果对保险公司的赔偿不满只能向法院起诉,法院判保险赔多少让它赔,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按责任法院判我赔多少我才赔,我的损失只是用车不方便,这么小的事故而且你全责,我很欢迎你去法院起诉,说不定我反诉你,我还可以拿点钱呢。当然没说,反正我没出1分钱,懒得和他怄气。直接谈崩回家,其实真的是为了对方好也为了交警好,自我拔高下,呵呵:如果我赔了钱,对方下次还会违章,这次我是谨慎驾驶车速很慢,下次碰上个飙车的那结局很难想象,你就是赔了钱,人没了有什么意思?交警也就只图自己轻松,现在道路交通拥堵、事故多很多原因是行人、非机动车违章多又难管理、难处罚,好嘛,管不好行人、非机动车,交警就压迫机动车方,扣车迫你就范,让我这个机动车主免费帮你们教训下违章非机动车有什么不好啊。21号去事故中队做笔录,本来也没啥说的,交警叫我复印下被扣的驾照,可气的是去4楼复印居然要1块1张,还是个律师事务所的,中国就这帮黑心的狗腿子搞坏了,懂法执法的人都不守法。浪费他2张纸,然后问他要发票,他不给发票,我也就转身去楼下找店家,靠,狗还真多,紧挨事故中队一家复印店先问复什么,一看是驾驶证也叫价1块,插,哪天我办完这件事,把这两家店一起投诉到工商局去。继续往前走,很快就找到家2角的,既锻炼了身体又省了钱,还战胜了黑心狗,还是蛮愉快的(咱是个闲人,时间多,其他人慎重),只是悲哀中国狗太多还有人闲着没事拯救狗的(赤那),更悲哀中国良民太多,那个律师事务所明显占用国家资源(办公室居然在行政机关内),与交警肯定有利益关联,而且非法超出范围经营(律所没有复印的营业执照的),也没一个人去投诉,难道我又要成为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做笔录的时候,来了个处理事故的,可怜兮兮的样子,上来就发烟,还给我1支(我不抽烟,也没发烟给过交警),那警察也够坏,拿出好几份鉴定报告让那人去复印,还要那人去交鉴定费,那人很老实没有一句怨言地去了,我看着他的背影心底无限悲哀,***也只能现在这个样子了,人民就这水平啊,这样的水是不可能覆舟的,同时心底打定主意,以后决不去复印、更不可能交任何费用。26号下午通知我去拿车辆性能检验报告,办案协警还是叫我去复印,我先拿过来看完检验结论合格,然后装傻,怎么叫我去复印啊,也许是昨天去支队要复议通知书的消息传到这边,起了效果,主办的正式民警知道我难对付,就叫协警别啰嗦自己去复印(我判断一定是去4楼那律所不要钱复印来的,黑啊),然后,告知我如果双方对检验结果都没有异议,就可以拿车了,还说不管你交不交费,都会放车。呵呵。第四章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拿到鉴定报告第一眼看结论,合格,2月年检了,意料之中,但也算放心了;可看见日期很不爽,送检居然写15号,这么简单的鉴定居然要11天到26号才出结果,很显然是交警与司法鉴定所穿一条裤子,要么是更改送检时间包庇交警(因为法律规定要在事故发生3个工作日内送检),要么是故意拖延时间,配合交警长时间扣车,法律对鉴定的期限规定太宽松,《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是20天,《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是15天,鉴定时间还不算入办案时间。我的策略是去司法局投诉,虽然没有证据,但就按我自己猜测的写,既不要钱,写错了也不犯法,呵呵,投诉立案了司法局就会去查,查出问题自然好,一般来说总会有点问题的,特别是鉴定程序上,这些官办鉴定机构也是老爷作风;司法局这边也可能出错,反正司法局要出书面处理结果,到时再找他们的漏洞,不过司法鉴定的行政官司很难赢,法律基本空白,但可以行政复议,反正不要钱,但也止于行政复议。
第五章高潮:拿回自己的车26号拿鉴定报告,27、28、29三天双方都没有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7月2号鉴定结论确定,但当天因有事去南昌没能去拿车,7月3号,办完事10点来的交警办公室,等到10点半大仙终于回来了,向办案的正式民警提出拿车的要求,这个家伙估计是早准备好的,居然说要等鉴定结论确定5天后才能领车,因为这几天对方可能申请法院诉前财产保全(浑蛋法律术语还知道点啊,可法律不行);本来倒也早就预料交警会找借口,没什么,但可气的是边上一个凯莱律师事务所来办事的律师居然为讨好交警帮着他说些违背法律的说辞(唉,***狗真多,完全如先生狂人日记的情形);我随即反驳:第一,法条明文规定是鉴定结论确定5日内领车,没有5日后领车的法条,要继续扣车请提供法律依据;第二,法院与你们不是一个系统,如果法院委托你们扣车请提供委托书。丫的居然还嘴硬,于是向他们领导投诉,回来交警改口了,自己还找个台阶:领导这么说了怎么办呢?好无辜的样子,勒个去的,过会打印车辆放行呈报表的时候审批理由里就是我说的法条,他根本就是知法犯法,丫的天天都在这么办还来故意刁难我,好吧,看我的。吃完饭直奔吉埠新村停车场,交了放行单,如我所料守门的要我交19天20元/天的停车费,和开车来停车场的开车费50元,共计430元,于是我迅速拿回放行单,“还要交钱啊,交警没说啊”,守门的当然不肯。于是不废话,转身出来拨打110,报警说有人在吉埠新村非法扣押我的车辆并向我敲诈勒索,接警的也想混,说你们这是纠纷啊,自己解决啊。我说我有车辆放行单,车辆就处于合法自由状态,任何人阻拦就属于非法扣押私人财物,接着问你受理不受理,会不会出警?她没办法,说你等会。很快沙石派出所打来电话(这一点还是要肯定的,110必须出警现在规定的很严),还是一番唇枪舌剑,派出所的总推是纠纷,我坚持即使有纠纷任何人也不能非法扣押私人财产,没办法派出所答应出警。因为是午间休息时间,停车场那边与交警领导暂时沟通不上,于是民警说那就等会他们与交警联系了再说吧,我于是坚持回派出所作报案笔录(这点要强烈提醒各位朋友,千万别在现场傻等,一定要去派出所做笔录,否则,很可能警察出警后会记录为调解处理,很可能就没结果了,你要再提也还是要去派出所作笔录,被对方看出你不精于法律,再打交道就锐气尽失了),因为一旦形成笔录,这个案子就不是纠纷而是治安甚至刑事案件,派出所要结案(不按非法扣押财物处理,你可以行政复议),材料很多涉及面很广,派出所不愿意,自然会给停车场施压(毕竟其行为涉嫌犯法),交警也知道自己这么承包出去不合法,万一媒体曝光就很麻烦。做完笔录再去停车场,还在路上,派出所的警官就打来电话:你去找停车场,我已经沟通好了。到了停车场还顺利,车都摆好位置了(第一次来我的车是被堵在里面的),老板娘来了,很气也很无奈的诅咒:我们这了敞开大门欢迎你常来,我回复:谢谢您吉言,心里说,我常来你也收不到钱。开车回家,第一件事洗车,去晦气;第二件事,发帖,哈哈。第六章余味:总结1、关于行政复议:个人认为行政投诉和行政复议是公民个人维权最有效的手段,当发生侵害您权利的事件时(如您楼下某餐馆排油烟),确定侵权人管辖的行政机关和违反的法律条文,然后向行政机关写投诉书或现场投诉(如上例向卫生局、环保局投诉),如果行政机关不处理就向其上级机关行政复议,以我个人的经历基本全部能解决,当然这需要一定的法律技巧。特别的,行政复议是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必须受理处理的程序,在这个程序中,行政机关必须提供做出行政行为或不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和证据,行政复议必须受理且必须制作复议决定书,那么你就可以审查复议决定书是否合法,以及其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是否合法,这样你就不用自己去搜集证据。这整个过程没有任何费用,花的时间也是很有限的,而收益是巨大的,很有效。2、关于车辆技术性能鉴定:依据法律规定,交警只有在需要收集证据的情况下才能扣押肇事车辆,而目前交警能提供的收集证据的最主要理由就是车辆技术性能鉴定,其实这是交警的借口,无非就是要扣车牟利,那么P民的策略也很简单,就是不出鉴定费,鉴定费这个东东可不像停车费,你不给就拿车很麻烦,交警一定会叫鉴定所先鉴定,因为这是法定的证据和程序,你不交鉴定费,交警也必须按法律规定的时限结案,所以在这点上,交警耗不起你,他是很怕你耍无赖的,像我的案例一样,交警看我难缠连要我交鉴定费的要求都不敢提。如果每个车主都不交鉴定费(这其实真的很容易做到),那么交警就会内牛满面,你想想,如果车主不交钱,就只能按法律规定由交警承担,而交警会把招待、旅游、公车费压缩出来交给鉴定所去吗?不给的话,又有哪家鉴定所会与交警合作免费鉴定呢?而不鉴定,交警扣车的法定理由就消失了,所以,只要每个车主坚持不出鉴定费,很快,大家的车辆就不会被扣了,大家只要花很少的努力就可以有很大的收获,QS们要努力啊。3、关于110:个人的实践总结,目前110是维权的一个强有力手段,如果你是合法权益一方,你应该不会惧怕110民警到场,而110的到场会为确定现场证据、控制事态恶化、威慑侵权一方等等起到决定性的作用,目前110接警必须出警的规定非常有利于合法权益方保护自己。当然110报警需要一些小技巧:1、适当严重化事件,这不是诬告陷害,只要事实存在,你对事实性质无论怎么理解和严重定义,都不是诬告陷害,是不负法律责任的;2、如果你确定希望民警到场,你就只需要坚持要求民警到场就行,不需要多说理由,就问你受不受理、出不出警、什么时间出警就行了,110是不敢不出警的。对于没有明显暴力事件,110一般都会按纠纷调解,如果你对处理不满一定要坚持报案,去派出所做笔录,笔录的时候亦可以按你的理解以最严重的罪名报案,坚持按你说的记录(因为这是你的笔录,你说了算),不要轻信民警的引导和对你措辞的修改,否则不签名,民警是不敢不做笔录的,因为这是110处警的必要法律文件。不要怕做笔录会浪费时间,这与你今后维权自己收集证据相比是完全值得的。4、关于停车费:法律有明确规定,只有你坚持,然后选择适合自己的策略和方式坚持自己的权益,交警是不敢向你开票收费的,而你真的没有义务向停车场缴费,因为你其实与停车场完全没有法律关系。特别重要的,如果没一个车主都不交停车费,那还有谁会免费为交警管理肇事违章车辆,你相信交警会从自己的经费里拿出钱来吗?如果没有停车费收入,每个停车场都要倒闭,那每个车主就都不会被扣车了,这实在是广大车主的最强福音啊。这会很难吗?5、关于停车场:本案中停车场挂出的牌子是“赣州市肇事车辆违章车辆管理处”,这个牌子会吓倒很多P民,其实,单从名称上分析,我就可以下结论,这是一个三无的非法组织。1、名称中没有冠以“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说明不是交警的下属单位,现场也没有一个穿正规警服配警号的人员,在派出所联系交警时,交警也明确承认停车场是完全社会化的;我们也不可能在行政事业机构编制中找到肇事车辆违章车辆管理处这个单位;那么它是社会团体或企业法人吗,单从名称上“管理处”这个名字就不可能登记为任何社会团体或企业法人;所以毫无疑问的“赣州市肇事车辆违章车辆管理处”只是一块吓唬人的野鸡牌子,没有这个单位也就不可能有营业执照,也就不可能有收费许可证,那么它收费就完全站不住脚。在整个过程中停车场根本没有悬挂、出示过营业执照和收费许可证,这就是本案中停车场会屈服的根本原因。因为我没有交费所以不知道以前的朋友们缴费单是什么样的,上面盖的是什么单位的章,如果你现在还保留着单据。又想拿回这些钱的话,给您支个招:1、先看是什么单据,应该必须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单,如果是发票(其实发票是不合法的,因为你与停车场不存在合同关系,停车场收钱属于不当得利,可以民事诉讼,当然那个更麻烦,就不多说了)必须加盖公章;如果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单,可以去财政查询单据的真实性和时效性,如果是发票可以去税务查(没发票直接投诉);个人直接下定论,这些票据如果不是假的也一定存在瑕疵(如过期、与收费项目不符、收付单位与登记单位不同,因为根本没有停车场这个单位等等),然后要求财政或税务查处;3、进一步的可以去派出所报案诈骗,这个可以成立的,因为对方捏造了一个不存在的单位(也就是伪造事实),在没有合法收费依据的情况下使用虚假的单据,骗取财物,这个涉案金额很大啊,很可怕啊。再吹下牛,如果是我,坚持报案和行政复议(如果派出所不立案的话),一定会成功。你说如果这件事变刑事案件了,或者媒体把这些法律关系曝光了,别说停车场怕,交警也要尿裤子啊。6、其他途径:至少,您可以向工商部门投诉非法经营。前面已经说了,以我的判断全国这类停车场90%没有营业执照,100%没有收费许可证或者收费项目不包含停车费,注意这里的停车费是指交警扣车发生的,不是自愿停车发生的。如果你耗不起车辆被扣时间,也可以在交费后,拿票据向工商投诉非法经营和强制交易(你与停车场没有合同关系),如果没有票据或票据有瑕疵还可以向税务投诉,很多投诉都只要打个电话不会很难。
你早衰了吗?
中医素有,春发 夏长 秋收 冬藏之说,也就是秋冬季节以收藏精气为主。随着天气转凉,男人们也开始进入了进补的最佳时期,肾对男人来说可谓是生命源本,性之源泉,一切男性疾病都和肾功能的强弱有关,但肾虚又分阴阳,补也要科学合理。
  肾虚是肾的精、气、阴、阳不足,那么怎么理解精、气、阴、阳呢?肾阴和肾精是属于物质的,肾阳和肾气是属于功能的,大致可以这样理解。打个比方说,你用电饭锅做饭,米和水就是你做饭要用的物质,煲汤功能、蒸煮功能就是你做饭要使用的电饭锅的功能,家里没米了,你做饭的物质就亏虚了,电饭锅的蒸煮功能坏掉了,你做饭的功能就亏虚了,就这么简单。   肾阴虚。回到人身上,如果你的精、阴不足了,你身体的物质就亏虚了,如果你的气、阳不足了,你身体的功能就亏虚了。生活中很多人不注意健康,消耗的身体物质比较多,如性生活过于频繁,或者用脑多度、劳力过度,都会使身体的物质匮乏。再有就是人生下来时先天不足,父母给的物质就非常少,你身体的物质当然也是匮乏的。身体的物质匮乏了,人就会出现头晕耳鸣、四肢乏力、腰膝酸软、记忆力减退、容易衰老、脱发、牙齿松动等问题,还有性欲减退、容易早泄、遗精等,这些都归于肾阴虚。      肾阳虚   肾虚有两个层面,一个是物质的,属于阴虚,另一个是功能的,就是阳虚。人的功能出现问题会怎么样呢?如性功能差,阳痿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没法正常勃起了,不就是功能出现问题了吗?还有就是小便清长、大便稀薄。为什么呢?吃进肚子里的饭,喝到肚子里的水,物质还是那些物质,阳虚生外寒,所以阳虚的人的另外一个特点就是畏寒怕冷,手脚冰凉,面色苍白。肾阴虚与肾阳虚的简易辨别。  当然,肾阴虚与肾阳虚的共同点也比较多,比如精力不足、腰膝酸软、头昏耳鸣、衰老加快等。况且还有阴阳两虚的情况,所谓阴极及阳、阳极及阴就是这个道理。我们应该学会用整体的观点看肾虚,辨证治疗。
-----无论阴虚阳虚,都需要进补,药补阴虚以六味地黄丸为代表,阳虚以金匮肾气丸为代表,阴阳两虚或分不清阴虚阳虚可以用一些双补的保健品鲍参软黄金, 那么补肾的食物有很多,如狗肉、动物内脏、韭菜、黑豆等等,但这都是需要长期坚持的,不容易做到,而且见效慢。补肾要根据自己的情况对症来补。
楼主是律师?
居然看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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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华与武汉鸿程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召民再字第4号原审原告刘华,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胡季春,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武汉鸿程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家麟,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仁俊,该公司员工。原审被告武汉华茂顺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卫斌,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翟贺广,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责人毕伟,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国威,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刘华诉原审被告武汉鸿程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程公司)、武汉华茂顺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茂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日立案受理后,于日作出(2013)召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原审原告刘华、原审被告鸿程公司、华茂公司、平安财险公司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原告刘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日经本院院长提交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本院于日重新立案再审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审原告刘华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季春、原审被告鸿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仁俊、华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翟贺广、平安财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国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原告刘华诉称,日,我乘坐的二被告鸿程公司、华茂公司所有的鄂AF1657(鄂S8386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当日3时50分许,该车行驶至京珠高速公路下行809KM+768M处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我被撞出车外受伤,经漯河市人民医院救治才得以脱险。肇事车辆在原审被告平安财险公司投有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且保险在保险期限内。就我的损害赔偿问题,多次找三被告协商,但三被告一直置之不理。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赔偿我的各项损失费用共计元,并尊重(2013)召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的结果。原审原告刘华针对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证据组一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证据组二户口本复印件一份及身份证复印件两份,用以证明其父母的户籍信息,其父生于1950年12月,其母生于1953年11月,均健在,并生育其一个女儿;证据组三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用以证明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其不负责任,机动车驾驶员吴礼涛负全部责任;证据组四住院病历、出院证明各一份及诊断证明两份,用以证明其受伤后在漯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8天,又到当地医院作康复治疗;证据组五医疗费票据,用以证明治疗花费12644.88元;证据组六交通费票据,用以证明用于治疗所支出的交通费用1000元;证据组七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吴礼涛具备该车辆驾驶资格;证据组八拉运货单一份,用以证明事故车辆的所有权人为鸿程公司,事故发生时,吴礼涛是该公司的司机,驾车系职务行为;证据组九保险单两份,用以证明事故车辆在平安财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三责险,且事故发生时仍在保期内;证据组十鉴定意见书一份,用以证明其受伤后,8级、9级、10级三处伤残,后期治疗费为4000元,护理时间为2个月;证据组十一鉴定费票据三份,用以证明其为伤残鉴定所支出的费用共计1900元;证据组十二(2013)召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用以证明吴礼涛是华茂公司的雇员,该车辆侵权责任应由华茂公司承担。针对原审原告刘华提供的证据,原审被告鸿程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组一至十一同原审被告华茂公司的质证意见;对证据组十二该判决书与我公司无关。针对原审原告刘华提供的证据,原审被告华茂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组一、二、四、五、七、八、九、十一无异议;对证据组三事故认定书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吴礼涛不是我公司的雇员;对证据组六交通费用要求法院酌定;对证据组十伤残鉴定意见以平安财险公司质证意见为准;对证据组十二有异议,我公司认为该判决书认定事实、适用错误,我公司和吴礼涛是合同关系,不是我公司的雇员,原审中认为我公司与吴礼涛之间是一种内部模式关系,而忽略了侵权责任法中相关的法律规定,我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针对原审原告刘华提供的证据,原审被告平安财险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组一、三、四、七、八、十二无异议;对证据组二部分有异议,刘华母亲程某某有工作单位,属于退休人员,有生活来源,不应当主张其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对证据组五票据本身无异议,但医疗费票据是医保联,不是发票联;对证据六交通费支出请法院酌定;对证据组九保险单是复印件,法庭应予以核实,保单上投保有车上人员险20000元,交强险与三责险是赔付给第三人的,不赔车上人员,如判决我公司承担责任,也应当考虑在车上人员险范围内进行赔付;对证据组十有异议,伤残等级过高,回去后决定是否申请重新鉴定,再者,后期治疗费4000元过高,应结合在鉴定做出后至今实际发生的继续治疗费认定;对证据组十一票据本身无异议,但鉴定费用不是我公司承担范围。原审被告鸿程公司辩称,我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应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中,涉案车辆登记车主为华茂公司,所有人也是该公司,承包使用人是吴礼涛,我公司与华茂公司均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均能独立分别承担民事责任。故起诉我公司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再者,法院已经判决我公司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原审被告鸿程公司针对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其公司系独立法人。针对原审被告鸿程公司提供的证据,原审原告刘华、原审被告华茂公司、平安财险公司均无异议。原审被告华茂公司辩称,我公司不应当承担本案事故责任,应驳回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中,涉案车辆车主为我公司,但吴礼涛是承包使用人,对车辆直接支配收益的是吴礼涛,并且吴礼涛是肇事司机,是直接责任人。根据我公司与吴礼涛之间的运营合同第六条规定,如果出现交通事故,我公司有权向吴礼涛追偿,因此责任实际承担人是吴礼涛。再者,涉案车辆有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是否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由法院判决。原审被告华茂公司针对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证据组一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法人证明各一份,用以证明其公司系独立法人;证据组二(2013)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0780号裁决书一份,用以证明刘华的丈夫吴礼涛起诉其公司、鸿程公司、平安财险公司,后来撤诉了;证据三武劳人仲裁字经(2013)第54号仲裁裁决书副本一份,用以证明吴礼涛要求确认与我公司的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驳回了仲裁请求;证据组四单车运营合同一份,用以证明吴礼涛租赁我公司的车,运营公司的业务和他自己的业务,出现任何情况由吴礼涛自己承担;证据组五商品车运输合同一份,用以证明涉案车辆所有权人虽是我公司,但车辆实际上是由吴礼涛运营、收益;证据组六运输协议书一份及证据组七转货协议书一份,用以证明吴礼涛不是我公司的员工或者雇员,我公司不给他发报酬,反而他还要给我公司缴纳租赁车辆的费用,说明双方就是合同关系;证据组八广水市劳动保险局书面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原审判决依据错误,刘华的母亲系正常退休;证据组九保险单据复印件两份,用以证明车辆座位险只有司机自己的险,没有乘座人的险。以上证据还补充证明我公司虽是该涉案车辆的实际车主,租赁车辆本身没有问题的情况下,我公司没有过错,让我公司承担责任,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针对原审被告华茂公司提供的证据,原审原告刘华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组一、七无异议;对证据组二、三、四、五、六、八、证据本身无异议,但都不是新的证据,吴礼涛不是公司的雇员不属实。针对原审被告华茂公司提供的证据,原审被告鸿程公司的质证意见为:表示均无异议。针对原审被告华茂公司提供的证据,原审被告平安财险公司的质证意见为:不发表意见,本案我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原审被告平安财险公司辩称,如投保属实,且不存在免责事由情况下,我公司可以依法承担保险责任,但对于鉴定费、诉讼费及其他间接损失,我公司不承担。鉴于原告是被甩出车外后受伤的情况,不是碰撞受伤,交强险和三责险的赔偿对象是除车上人员以外的第三者,原告如要求我公司承担交强险与三责险的保险责任不能成立。原告请求的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由法院酌定。原审被告平安财险公司针对其主张,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日3时50分许,驾驶员吴礼涛驾驶鄂AF1657(鄂S8386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京珠高速公路下行809KM+768M处时(道路由宽变窄四车道变两车道),因不注意安全驾驶致使车辆撞到道路隔离墩上,造成该车辆损坏、路产损失、该车乘坐人员刘华、吴某某被甩出车外受伤,驾驶员吴礼涛受伤被卡在车上的交通事故。原告刘华受伤后,当日即住进漯河市中心医院治疗,日出院,住院18天,门诊花费1395元,医疗花费11249.88元。治疗终结后,原告刘华所受损伤,日,经漯河文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漯文正司鉴所(2013)临鉴字第28号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刘华因交通事故致胸椎T8、11椎体压缩性骨折,被评定为八级伤残;2、被鉴定人刘华因交通事故致胸部闭合伤多发肋骨骨折(右侧第2—11肋骨骨折),胸腔积液,肺挫伤,被评定为九级伤残;3、被鉴定人刘华因交通事故致四肢多发伤,右肩锁关节脱位,后遗右上肢活动功能障碍,被评定为十级伤残。日,漯河市召陵区人民医院出具关于刘华后续治疗费用的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书记载:1、我院临床专家组根据《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之规定,结合刘华现有身体状况,通过协商建议:刘华后续治疗费用约需人民币肆仟元(或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2、护理时间为2个月。该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漯公交认字(2012)第02022号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吴礼涛负事故全部责任,乘坐人刘华无责任。肇事车辆鄂AF1657(鄂S8386挂)登记车主即所有权人为被告华茂公司,该车辆在被告平安财险公司投有交强险两份与商业三责险一份,其中鄂AF1657的商业三责险不计免赔险保险赔付金额为300000元,车上人员险保险赔付金额为20000元。肇事司机吴礼涛系原告刘华丈夫,与被告华茂公司签订有书面单车运营合同(车辆运输结算单机打票据),该合同记载:武汉鸿程物流有限公司,NO:HC8,承包车:武汉鸿程,驾驶员:吴礼涛,实际运输动态:武汉—张家口—北京,调度时间:12—02—20,交车时间:12—02—26。该肇事车辆未显示与被告鸿程公司有关系。原告刘华主张肇事车辆与被告鸿程公司有关系,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原告刘华父母健在,均需扶养,其中其父刘某某,日生,事故发生时62岁,尚需扶养18年;其母亲程某某,日生,事故发生时59岁,尚需扶养20年。再审中,原告刘华当庭明确表示,放弃其母亲该项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被告平安财险公司辩称,对原告刘华的鉴定意见有异议,但未提出重新申请鉴定。2012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0442.62元/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3732.96元/年。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综合本案,根据双方当事人诉、辩、提供证据、质证、认证情况,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刘华的起诉,三被告鸿程公司、华茂公司、平安财险公司基本情况明确,符合提起诉讼的法律规定,被告主体资格适格,被告鸿程公司辩称不应作为本案的被告无有依据,对此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二、被告华茂公司与吴礼涛的关系认定。涉案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事故认定书是交警部门经过现场勘查而作出的,内容客观真实,原、被告双方对该起单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均表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由于肇事车辆登记在被告华茂公司名下,肇事司机吴礼涛与被告华茂公司签订的单车运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可见,合同具有相对性,仅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依合同约定的法律约束力,而单车运营合同充分证明,双方约定的履行方式系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模式,吴礼涛作为该肇事车辆驾驶员,不论是受公司指派还是其自已实际经营,均不能对抗第三人。根据本案实际,肇事车辆登记所有权人、单车运营合同、事故责任认定等证据,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原则,在车辆运营过程中,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吴礼涛系受华茂公司的指派,其行为代表华茂公司,其民事责任理应由华茂公司承担。三、本案民事责任承担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可见,人身权作为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其生命健康、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侵犯公民的人身权系不法行为,应受民事法律制裁。被告华茂公司与吴礼涛虽然约定,因发生交通事故支出的实际费用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吴礼涛)追偿,但该合同对合同外第三人无法律约束力,故该约定不能免除被告华茂公司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在车辆运营过程中,被告华茂公司作为管理者与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在车辆运营过程中享有收益,应当承担运营车辆因交通事故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故原告刘华请求被告华茂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但请求被告鸿程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无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同时,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即“第三者”与“车上人员”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第三者”是相对于事故发生时车上滞留人员而言的,区分“第三者”与“车上人员”的关键在于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是否在车上。原告刘华受伤发生在肇事车辆外,在涉案交通事故发生之前,刘华是该车辆的乘客,属于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车辆发生撞击,刘华被甩出车外,在发生事故过程中,刘华从车上发展到与该车辆相脱离,已经从“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被告平安财险公司辩称原告刘华事故发生时系车上人员,不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第三人”,对原告刘华适用车上人员险限额内予以赔偿的辩称意见,证据不充分,理由不充足,对此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肇事车辆在被告平安财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别、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别、不计免赔特约险别,《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因此被告平安财险公司首先应当在交强险保险限额120000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其次被告平安财险公司对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别、不计免赔特约险别的保险限额,不足部分在保险赔限额内付予以承担,再不足部分,由被告华茂公司承担。四、原告刘华可获得的具体赔偿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故原告刘华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此次交通事故可获得的合理赔偿为:1、医疗费为12644.88元(1395元+11249.88元);2、后续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意见为40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为540元(30元/天×18天);4、营养费为180元(10元/天×18天);5、护理费为1008.13元(20442.62元/年/人÷365天×18天);6、被扶养人生活费为81573.78元(原告父亲刘某某事故发生时62岁,尚需扶养18年,数额计算:13732.96元/年/人×18年×33%);7、残疾赔偿金为元(20442.62元/年/人×20年×33%);8、精神抚慰金因原告多处伤残,根据原告伤残程度,本院酌定20000元;9、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原告实际住院天数及车票价位情况,1000元予以认定;10、鉴定费为1900元,予以认定,上述第1、2、3、4项下小计17364.88元,第5、6、7、8、9项下小计元,被告平安财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别限额内,承担医疗费项下10000元、伤残赔偿费限额项下110000元;其次被告平安财险公司在商业三者责任险别、不计免赔特约险别的保险限额内,承担医疗费项下7364.88元(17364.88元-10000元)、伤残赔偿费限额项下元(元-110000元)。鉴定费1900元,由被告华茂公司承担。原告刘华当庭明确表示放弃其母亲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系其真实意见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和法理原则,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刘华主张其护理费每天按两人计算,虽未提供护理人员证明,但根据其伤情确需护理,按每天一人计算较为适宜;主张其营养费每天按15元计算,未向法庭提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对其诉讼请求的主张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平安财险公司辩称,对原告刘华的鉴定意见有异议,但未提出重新申请鉴定,对此异议,本院不予审查。原审判决未查明原告刘华其母亲虽作为被扶养人,但系退休职工,有固定的生活来源,该项请求不应支持,系查证事实不清;判决被告华茂公司直接承担赔偿责任、财产保险公司承担车上人员险20000元,属于法律理解及适用错误,再审均予以纠正。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华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损失共计人民币元;二、驳回原告刘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5元,鉴定费1900元,原告刘华负担505元,被告武汉华茂顺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权利人应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满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则视为放弃权利。审 判 长  张耀轩人民陪审员  张广州人民陪审员  林胜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常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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