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扣押车辆期限车辆扣押后,会不会单方面放行

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有无权力扣留事故车辆和交纳押金
结论:由于扣留事故车辆的理由仅限于收集证据,所以在事故认定书作出后——可以推断据以作出责任的有关证据已经收集完毕,否则据何作出事故认定书,扣留的理由已经不复存在,应该在事故认定书作出后即放行扣留的事故车辆。这样,扣留事故车辆的期限分两种情况:一、不需要检验鉴定的事故,由于必须在调查勘验现场后10天内作出事故认定书。所以扣留车辆的期限最长也只能是10天。二、需要检验鉴定的事故,交警队委托检验鉴定的期限最长算10天——因为虽然有关规定没有明确限制交警队结束现场调查的时限,但是其不需要检验鉴定的调查期限最长才10天,发现后3天内应该委托鉴定(含将委托送达鉴定部门的时间),鉴定部门接受后,最长60天一般20天作出鉴定结论(应该含将检验鉴定结论送到交警队的时间),结论作出后交警队应该5天内放车。这样一,需要检验鉴定的,一般为38天,特殊情况经上级批准为78天。
&&&&&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有无权力扣留事故车辆和交纳押金?
  案例、现象:
  法律取消了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方预付抢救治疗费用可以扣车的规定,但实际执法中仍存在大量,不少交警部门在“因收集证据的需要”而扣留事故车辆后,依然违法超期扣押肇事车辆,如果提车必须交纳一定数量的事故押金。当然,扣留肇事车辆、预交事故押金的措施,对于事故受害人的赔偿得以实现和案件的顺利执行起到了一点的作用,但此种做法是不合法的。同时,实践中还存在,个别交警用“收集事故车辆上的证据”为理由扣留事故车辆,甚至自由延长暂扣车辆的期限。
  实务中,肇事方不缴纳保证金就无法提车,只好无奈压钱后方得以放车。
  律师观点:
  开物律师集团(郑州)事务所的戚谦律师认为:
  1、交通警察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本条赋予交警因收集证据需要而扣留事故车辆的权力,但并未赋予其为解决受害方赔偿款而扣押事故车辆的权力,何况,如果双方没有共同请求调解,交警部门也无权调解赔偿争议。
  尽管《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都没明确规定收集事故车辆上的证据的期限,但《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五章现场勘查第三十八条规定:“交通警察应当按照《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等标准,勘验、采集、提取痕迹、物证,并制作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据此,“收集事故车辆上的证据”应在现场完成,而不需扣押车辆。
  同时,《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六章调查取证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因检验、鉴定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及其行驶证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扣留车辆、证件的期限。其表明,扣车的前提是“因检验、鉴定需要”。因此,一旦在现场勘查结束以后仍扣留事故车辆,就必须对事故车辆进行检验鉴定,交警以“收集证据”为理由超期扣车的做法是违法的。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只有在车辆的痕迹勘查完毕后,才能进一步确定车辆是否需要检验、鉴定和检验鉴定的项目有哪些。《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要求公安机关对车辆的痕迹勘查最晚也应该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完成。
  在确定了进行检验鉴定的车辆和项目后,却没有对事故车辆上的痕迹和其他证据勘查、提取,直接违反了《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条中的“便民原则”和“效率原则”。
  对于不需要检验、鉴定的事故车辆和预付抢救治疗费用等情况,法律没有赋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车权,其应该严格依法对不需要检验鉴定的车辆和已经检验鉴定完毕的车辆在规定的时间内放行。
  另外,如果缺少重要当事人的询问记录,事故发生情况无法及时查清,可以延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这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的明确要求。执法者暂扣车辆的依据只能是“检验鉴定车辆”。在没有必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时候,不得强行扣留事故车辆。
  2、车辆检验的期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委托有关机构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法律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非必经程序,交警不得以扣车为前提。
  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以上两条表明交警调解赔偿的前提是当事人请求,非请求不能调解。
  4、交警行使扣车的权力受到限制,检验、鉴定完成后应当在五日内发还车主。
  自日起施行的公安部令第104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第三十七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十日后仍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车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小结:
  开物律师集团(郑州)事务所的戚谦律师认为:交通警察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5日内应当委托相关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应当在20日内完成鉴定,经批准还可以延长10日,也就是30日,鉴定完成后,应当在5日内发还车主,所以,交警扣留事故车辆一般是30天至40天。
  注:a、检验、鉴定不能在30日内完成的,经省级公安机关批准,还可以延长;
  b、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结果后2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给当事人,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在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公安机关如批准重新鉴定,那么扣车时间还要计算一个检验、鉴定期限。
  5、以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为由扣留事故车辆无法律依据,警察应以法律的授权予以执法。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调查第四节检验、鉴定中的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六章调查取证中的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或委托专业机构对事故车辆进行检验、鉴定,并由检验机构出具‘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自送达当事人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果无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等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十日后仍不领取,并经公告三个月不来接受处理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对无牌证、无检验合格标志、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理。”
  上述规定并没有赋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放行事故车辆之前可以附加任何条件。扣车是为了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而不是为了给交通事故赔偿服务。
  律师建议:
  交警部门超期限扣押事故车辆,可能引起诸多的行政诉讼,可能导致的直接后果是:赔偿车辆停运期间的经济损失。如果行政诉讼败诉而致使行政赔偿,必将影响交警部门的声誉和形象,应对此予以高度重视。
  “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的立法规定,给交警提供了告知其他方“诉前保全权利”的时间,也给其他方提供了诉前保全的操作时间。为保护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交警可以及时书面告知一方有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对另一方的车辆提起“诉前保全”的权利,从而真正实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如果能做到这点,交警就可切实做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执法为民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因检验、鉴定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及其行驶证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扣留车辆、证件的期限。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从早上开盘到下午收盘,吃喝拉撒睡全在这里。
“不管怎样都会坚持下去,只要妈妈活着就好。”
  (图片来源于网络)
  【导读】每个司机最烦的事可能就是开车发生交通事故以及交通事故后车辆被交警扣留,那到底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依法能否扣车,能扣多久,扣留之后停车费由谁出?欲知答案,且看本文分解。
  一、发生交通事故什么情况下能扣车?
  1、发生交通事故,如果受害方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可由法院对车辆进行查封或扣押,这时如果车主提供担保,也可以将车辆开走,以免产生营运损失。
  2、交警什么情况下可以扣车?
  现行法律并没有赋予交警随意扣车的权利。只有在需要对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等取证工作时才可以暂扣车辆,而不能以司机可能逃跑等理由扣留机动车。
  二、公安机关能扣车辆多久?
  根据目前最新规定,一般情况下,事故车被扣的期限不应超过25天(其中20天的检验、鉴定期限加上5天通知取车期限);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检验、鉴定期限的情形下,事故车被扣的期限不应超过65天(其中60天的检验、鉴定期限加上5天通知取车期限);但一方当事人收到公安机关的检验、鉴定结论提出书面异议并申请重新检验、鉴定除外,此种情形下,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则扣车的时限将会延长一倍时间。如果交警超过上述期限扣车,即为违法扣留。
  三、事故车辆被扣期限超过法定期限,如何处理?
  车主或管理人首先应保存好扣车凭证,超过法定扣车期限后,可以书面函告要求公安机关予以放行,若不成的,则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书面投诉,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被扣车辆有损坏的,可要求国家赔偿。
  四、公安机关有权扣车的其他情形
  根据相关规定,下列情形,各级公安机关交警队有权扣车:
  (1)酗酒、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2)无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正证和副证被滞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3)持转借、挪用、涂改、伪造、冒领、失效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4)驾驶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5)学习驾驶员学习驾驶人员没有教练人员随车指导单独驾驶的的;
  (6)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时驾驶机动车的;
  (7)驾驶两轮摩托车未带头盔的;
  (8)机动车号牌或者行驶证系涂改、伪造、冒领、挪用、转借、失效的;
  (9)驾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的;
  (10)机动车无号牌和行驶证,且没有其他行驶合法凭证的;
  (11)机动车号牌或者发动机、底盘号码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不符的;
  (12)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肇事以及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
  (13)与被查缉的走私或者被盗抢机动车特征相同的。
  五、如果车辆被扣押,停车费由谁出?
  根据日生效的《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车辆保管费用,也就是停车费应当由交警部门承担。遗憾的是现实中不少地方仍然在收取停车费,这就需要每个人据理力争,用我们的实际行动激活相应的法条,维护自己的权利。请记住一句法谚: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权利从来都是自己争取来的。
  以上内容由上海杜继业律师对现行法律法规的总结,欢迎交流指正。
  【更多法律知识,可直接点击最下方的“查看原文”获取。如需法律咨询,请关注杜律师微信公众号:lawyer021du;关注之后,您将即刻拥有私人法律顾问】
欢迎举报抄袭、转载、暴力色情及含有欺诈和虚假信息的不良文章。
时尚界的潘
杭州市271初中数学学案研究室主任
擅长微创手术治疗胃肠肿瘤、肥胖、糖尿病、食管返流等疾病。
旅游摄影达人
上海专职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协会员,专注企业风险防范研究...
主演:黄晓明/陈乔恩/乔任梁/谢君豪/吕佳容/戚迹
主演:陈晓/陈妍希/张馨予/杨明娜/毛晓彤/孙耀琦
主演:陈键锋/李依晓/张迪/郑亦桐/张明明/何彦霓
主演:尚格?云顿/乔?弗拉尼甘/Bianca Bree
主演:艾斯?库珀/ 查宁?塔图姆/ 乔纳?希尔
baby14岁写真曝光
李冰冰向成龙撒娇争宠
李湘遭闺蜜曝光旧爱
美女模特教老板走秀
曝搬砖男神奇葩择偶观
柳岩被迫成赚钱工具
大屁小P虐心恋
匆匆那年大结局
乔杉遭粉丝骚扰
男闺蜜的尴尬初夜
客服热线:86-10-
客服邮箱:图片最多上传9张
点击图片可以查看大
图呦,亲!新城子交警大队因扣押车辆一案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新城子交警大队因扣押车辆一案
[2005]沈行终字第2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城子区大队(以下简称新城子交警大队),地址沈阳市新城子区新城子街常州路。
法定代表人韩喜波,系该大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王家伟,系该大队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国兴,系该大队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银文,男,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黑龙江省依安县太东乡新民村1屯。
委托代理人杨成库,男,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伊春市人大常委会退休干部,住址伊春市伊春区旭日街。
原审第三人郑孝勇,男,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克山路。
委托代理人郑孝兰(郑孝勇姐姐),女,日出生,北方联盟二分公司司机,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天山路。
原审第三人刘春雷,男,日出生,汉族,个体司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红升街向荣委四号楼。
上诉人新城子交警大队因扣押车辆一案,不服沈阳市新城子区人民法院(2004)新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上诉人新城子交警大队的委托代理人陈国兴、王家伟,被上诉人刘银文及委托代理人杨成库,原审第三人郑孝勇的委托代理人郑孝兰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第三人刘春雷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根据新城子交警大队、刘银文、郑孝勇的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定,日22时32分,新城子交警大队接到报案,报案人称在新城子区虎石台收费站处见一五十铃货车将他人撞倒后逃跑,后有一出租车去追,报案人将伤者送往辽宁中医,后新城子交警大队派工作人员驱车追赶。经初步调查,人员伤亡情况为重伤一人。新城子交警大队于日对刘春雷作了讯问笔录,其承认‘其日驾驶蒙E101507五十铃大货车在虎石台收费站有一辆轿车从外侧外侧超车过来,停在收费口中间,下来一帮人砸车、敲车门窗。我们没敢下车,我掉头又往回跑了。其称在虎石台收费站倒车时没刮撞着人,因为怕挨打才开车跑’。新城子交警大队于日予以立案,并于当日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扣押物品清单,向刘银文作出交通事故扣押物品凭据,扣押蒙E10150号大货车一台。日至日郑孝勇到辽宁省中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多发性骨折脱位等病,并花费了一定的医疗费。新城子交警大队于日对郑孝勇作询问笔录,于日、日对刘春雷作讯问笔录并于日通知刘春雷交纳担保金二万元,刘春雷末予交纳。日,新城子交警大队作出《非道路交通事故告知书》,郑孝勇不服,于日向沈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沈阳市公安局法制处于日作出《关于郑孝勇一案处理意见函》。日,刘银文对新城子交警大队扣押其车辆的行为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期间,新城子交警大队于日作出第040534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刘春雷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郑孝勇无事故责任。新城子交警大队承认该车现在新城子交警大队处扣押。当事人均承认刘春雷系刘银文雇佣的司机。
原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六条、第七条、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根据检验或鉴定的需要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或者嫌疑车辆。新城子交警大队因为刘银文的车辆涉嫌交通事故有暂时扣留刘银文车辆的法定职权。依据公安部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要逾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日。在新城子交警大队未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逾期的情况下暂扣事故嫌疑车辆的期限不能超过20日。故新城子交警大队于日起20日内因刘银文蒙E10150号大货车涉嫌交通事故而扣押刘银文车辆的行为合法。新城子交警大队虽然于日通知刘春雷交纳保证金二万元而未予交纳,并且新城子交警大队在庭审中又辩称因责令刘春雷预付抢救治疗费而未予交纳而继续暂扣车辆。依照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及辽宁省高法、辽宁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相关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扣交通事故的责任者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无论是因责令相对人预付抢救治疗费还是责令相对人交纳保证金而因相对人未交纳而实施暂扣相对人车辆的行为,均应以被暂扣车辆方为交通事故责任者为前提。但是新城子交警大队于日起20日后实施暂扣刘银文车辆的行为的同时并没有相应的刘银文的车辆属于交通事故责任车辆的证据。故新城子交警大队于日起20日后暂扣刘银文车辆的行政行为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郑孝勇在诉讼过程中虽然提供新城子交警大队于日作出的由刘春雷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但新城子交警大队适用的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均于日废上,新城子交警大队以刘银文及刘春雷未交纳抢救治疗费继续暂扣刘银文的车辆已无法律依据。故新城子交警大队在日起20日以后暂扣刘银文车辆的行为违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一、确认新城子交警大队自日起20日内暂扣刘银文蒙E10150号五十铃大货车行为合法;二、确认新城子交警大队自日起20日之后暂扣刘银文蒙E10150号五十铃大货车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100元,实际支出费用500元,均由新城子交警大队承担。
上诉人新城子交警大队上诉称,刘春雷是交通事故责任者,上诉人暂扣其驾驶的交通事故车辆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当适用事故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原审判决上诉人承担实际支出费用500元没有法律依据。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判,确认上诉人自日之后暂扣蒙E10150号五十铃大货车的行政强制措施合法。
被上诉人刘银文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但在庭审中辩称,上诉人在没有依法确认刘春雷是交通事故责任者之前,扣车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制发责任认定书后,扣车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提起行政诉讼,未超过起诉期限。
原审第三人郑孝勇向本院递交了书面答辩,且在庭审中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违反法定程序,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上诉人新城子交警大队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新城子交警大队“日的道路交通事故报案、立案登记表1份,用以证明交通事故发生后,司机驾车驶离现场。2、新城子交警大队日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3、新城子交警大队日的扣押物品清单,4、新城子交警大队日对刘春雷暂扣事故车辆放行通知谈话记录,5、郑孝勇日至日在辽宁中医学院附属医院的住院病案首页。2-5号证据用以证明新城子交警大队暂扣事故嫌疑车辆符合法定的事实条件和程序条件。6、日沈阳市公安局法制处关于郑孝勇一案处理意见函,用以证明本案尚未处理终结。7、新城子交警大队于日对郑孝勇所作的询问笔录。8、新城子交警大队于日、11月21日、11月22日对刘春雷的询问笔录共3份。6-8号证据用以证明刘银文车辆涉嫌交通肇事。刘银文同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作为职权依据及法律依据。
刘银文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新城子交警大队于日作出的交通事故扣押物品凭据,用以证明新城子交警大队扣押刘银文车辆。2、日新城子交警大队作出的《非道路交通事故告知书》,用以证明从该日起该案不属新城子交警大队管辖,新城子交警大队继续扣押车辆行为违法。
郑孝勇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2、郑孝勇日至日到辽宁中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病案首页以及X光检查单、医疗费收据、预收医疗款临时收据,均用以证明郑孝勇因交通事故受伤,需要治疗及花费相关的治疗费用。3、日沈阳市公安局法制处关于郑孝勇一案处理意见的函,用以证明本案尚未处理终结。4、新城子交警大队日作出的040534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用以证明本案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案件。
上述证据及法律依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
经审查本院认定,原审法院认证正确。
本院根据本案有效证据认定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新城子交警大队有处理交通事故的职权。新城子交警大队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未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0号令)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法定时限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无法确定交通事故的责任人,故其要求刘春雷预付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是错误的。因此,新城子交警大队因为刘春雷未预付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而暂扣事故车辆,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新城子交警大队暂扣事故车辆的行为,超出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0号令)第二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时限。原审法院对案件其他费用的收取,并不违反《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审法院判决结论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上诉费100元由上诉人新城子交警大队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
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0号令)第二十条第二款“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日。”
第三十二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
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
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定的一方预付,结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
四、《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四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按性质分类
按单位分类
按地域分类}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特大交通事故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