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赎、鞭、扑在古代女子刑罚28种的刑罚中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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鞭扑_古代刑法收藏
鞭扑   鞭扑是从古至今各代通用的刑罚。   原始社会里人们放牧牲口时,就开始制作鞭子抽感动物,后来移到人与人之间,用于对犯罪者实行惩罚。鞭打人的身体只伤皮肉,一般情况下不伤筋骨,所以古时称之为薄刑。年龄时,臧文仲对鲁僖公说:“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当然,说鞭扑是轻刑,这是和各种伤残人的肢体的严刑想比较而言的。鞭扑时将人打得皮开肉绽,鲜血淋漓,有不少人曾被鞭打致死。因此,我们也把鞭扑列为严刑之一。   早在传说中的五帝时代,鞭扑就已是刑罚的一种。《尚书·舜典》云:“鞭作官刑。”前人解释说,这句话的意思是“以鞭治官事之刑”,即鞭为执政者权力的象征,是统治民众的工具,正像放牧者手中的鞭子一样。到了西周,地方官吏行使职权时,手里要“执鞭度”,就是说要拿着鞭和度这两件东西。鞭是惩办人用的,起弹压的作用;度是度量衡,用来检查民众互相买卖或缴纳的什物税的数目。当时的公、侯、伯、子、男等各种爵位的贵族出行时,护卫者要执鞭喝道,对于行为不法及越轨犯上者,要视其罪错大小赐与鞭三百或鞭五百的处罚。   年龄时,鞭刑成为常用的刑罚。奴隶主贵族不仅对犯罪的人予以鞭扑,而且对于犯有小过错的布衣或奴仆也动辄进行鞭责。单是见于《左传》记载的,就有不少例子。鲁庄公八年(前686)冬十仲春,齐襄公在一个名叫贝丘的地方见到一只野猪,用箭射它而没有射中,惊惧之际从车上掉下来,伤了脚又丢了鞋。他让徒人费给他找鞋子而没有找到,就鞭打徒人费直至鲜血淋漓。鲁僖公二十七年(前633),楚国的子玉在苏地练兵,曾对七人施以鞭刑。鲁襄公十四年(前559),卫献公让师曹教他的宠妾弹琴,这位宠妾无礼,师曹用鞭打了她,卫献公大怒,又把师曹鞭打三百。那时施行鞭扑时,被鞭者要脱去上衣,行刑者用鞭抽打其背,鞭子甩动,经常血肉横飞。徒人费受刑之后,曾解开衣服让人看他背上的伤痕。   汉代,天子常用鞭扑处罚大臣。   汉明帝刘庄执法严重,九卿显官多曾受到鞭责。永平三年(60),明帝诏令赏给投降的胡人一千匹缣,尚书郎暨礼在办理时看错了,赏三千匹,明帝大怒,将暨礼鞭责,几乎致死。阳嘉二年(133),左雄上书说:“九卿位亚三等,班在大臣,行有佩玉之节,动有庠序之义,加以鞭杖,非古典。”汉顺帝刘保准奏,下诏废除鞭刑。   汉代以后,鞭刑或兴或废,总的来说是延续未绝。三国时,鞭刑屡见使用。吴会稽天孙亮让一名黄门侍郎拿个有盖的银碗到中藏吏那里取交州纳贡的甘蔗饧,黄门中和中藏吏原来有旧怨,就在饧糖里放几粒老鼠屎,然后讲演说中藏吏玩忽职守。孙亮派人调查,中藏吏说明了以前曾得罪过黄门的情况,并说库房里根本没有老鼠。孙亮明白这是黄门有意陷害,就将黄门髡首并施以鞭刑。蜀张飞性暴,常拷打部下。《三国演义》写为关于报仇心切,责成部将范疆、张达在三天以内办齐白旗白甲,二部将略有抵触,张飞就将他们各鞭三百,结果这两人怀恨成仇,竟然杀了张飞,投降东吴。魏明帝曹壑于青龙二年(234)仲春下诏减去鞭刑,但到了晋代又恢复旧制,《晋令》四十篇中的第十五篇等于关于鞭杖之刑的有关规定。南朝宋时,刘邕最喜爱吃疮疤皮,以为它的味道赛过腹鱼,有一天他去探望友人孟灵休,孟灵休正在生疮,疮疤皮落在床上,刘邕看见,拾起来吃了,孟灵休大惊,就把身上还没有脱落的疮疤皮也揭下来给刘邕吃。这个故事,就是人们常说的“嗜痂之癖”的来历。刘邕在南康仕进,他部下的二百多名吏员不论有罪无罪,轮流对他们施加鞭刑,让他们的鞭疮结疤,供他揭取食用。刘邕的做法,已超出刑罚的范围,他是以鞭扑来知足自己奇异的私欲。北齐时安德王高延宗任定州刺史时,常在楼上大便,让人在下面张着嘴接他的屎,若有为难的表情,就用鞭打。他的残暴行为和刘邕同工异曲。   南朝梁时,朝廷明文有鞭刑。天监元年(502)制定的《梁律》中,有“九等之差”的条款,其中第四至第九等分别为鞭杖二百、鞭杖一百、鞭杖五十、鞭杖三十、鞭杖二十、鞭杖十。《梁令》三十卷的第十六卷也是鞭杖。北魏的刑罚有鞭这一项,神麚年间(428~431)崔浩定律令,规定被判刑的人可以用钱财赎免,若家贫无钱财,要加鞭二百。北齐时划定鞭刑分一百、八十、六十、五十、四十共五等,其中刑罪五等各加鞭,流罪鞭与笞各一百;又划定流罪应加鞭刑者鞭背,若需鞭五十者,要更换一次执鞭刑的人。北周的鞭刑也分五等,从六十至一百,每加一等加鞭五十下。   隋开皇元年(581),隋文帝杨坚下诏废除鞭刑,但他自己并不严格遵守。楚州行参军李君才上书批评文帝过分宠信高颎,文帝大怒,命令杖责李君才,当时宫殿上找不到杖,文帝就叫人用马鞭把李君才痛打致死。唐初正式恢复鞭刑,但实行的时间不长。贞观四年(630),唐太宗李世民有一天看见医士用的《明堂针灸图》,发现人的五脏都靠近脊背,针灸时若扎的穴位不正确,就会误伤人命,因而联想到鞭背的刑罚也会致人死地。他说:“鞭与棰是刑罚中较轻的,但若造成死亡就是重刑了,其人该受轻刑为什么要让他承受重刑的风险呢?”于是,他下诏禁止对罪人鞭背。唐太宗不愧是古代少有的英明帝王,这一决定不但表明了他的仁慈精神,而且说明他具有一定的法制观念。但是,唐太宗的诏令并未能使鞭刑禁绝。唐代的不少贵爵将相仍旧使用鞭扑对手下人进行责罚。如张鷟《朝野佥载》记载,广州录事参军柳庆为人极其鄙吝,他的器具和食物等全部存放在自己的室中,奴婢若有人私自取用一撮盐,柳庆就将他们鞭打见血。又有韶州人邓佑任安南都护,他家资富饶,有奴婢千人,但他仍旧省吃俭用,从不设宴宴客,他的孙子有一次杀食了一只鸭子,邓佑知道了,说孙子擅自败坏家财,鞭打二十。这只是两个小事例,它说明鞭刑作为私刑使用时,比官刑更加普遍和难禁。   到了辽代,又创立鞭烙法。鞭与烙同时使用,也可以折算,凡烙三十者鞭三百,烙五十者鞭五百。元代初年,鞭刑肆虐,不少人被拷打至。至元二十九年(1292),元世祖忽必烈下诏禁止鞭背,但未能煞住这股风。元英宗至治三年(1323),又重申禁止去衣鞭背的法令,仍旧未能根除。明清时,很多酷暴的官吏还在常常使用鞭扑,《大清会典》上也明文写着“国初旗下有犯俱用鞭责”的条款。   古代刑罚又有“鞭督”的名称。“督”的本义是监察,但作为刑罚,做法难以详考。《晋书·刑法志》云:“妇人如笞还从鞭督之例,以其形体裸露故也。”但“鞭督之例”未见记载。据晋代法规,男子犯罪受笞杖之刑时要去衣,而妇女要和男子有所区别,她们不宜裸体受刑,所以不宜去衣。由此推测,鞭与督的区别大概是,鞭需去衣,督则无须去衣。晋时又划定:“应得法鞭者,执以鞭,过五十,稍行之。有所督罪,皆岁过大小,大过五十,小过二十。”又说:“应受杖而体有疮者,督之也。”据此,则督较鞭为轻。若说犯人因身体生疮不宜受鞭刑,但可以“督之”,那么,把督解释为不去衣的鞭刑大概是不会错的。  鞭刑使用的鞭是用牛皮制成的。晋时,鞭分两种:一种叫法鞭,用生牛皮合股而成,皮条去掉四个棱角;一种叫常鞭,用熟过的牛皮合股而成,不去棱角。都是用数根皮条合为一条,花纹盘结,称为“鹄头纽”。鞭长一尺一寸,稍长二尺二寸,宽三分,厚二分,柄长二尺五寸。南朝梁时,鞭分三种:一种叫制鞭,用生牛皮条,不去棱;一种叫法鞭,用生牛皮条,去棱;一种叫常鞭,用熟牛皮条,不去棱。都是用数根皮条拧作一条,称为“鹤头纽”。鞭长一尺一寸,稍长二尺七寸,宽三寸,靶(把、柄)长二尺五寸。还划定,白叟和少年应受鞭刑者,减半;应用法鞭者改用常鞭。北齐时,鞭和鞭梢都用熟牛皮,削去棱;鞭打人时,鞭痕长一尺。以后各代制作的刑鞭,其长度和式样互有不同,但大体上都是用牛皮拧成,有柄有稍。   古时有些比较仁厚的官员看到犯人被鞭打的痛苦,稍有怜悯之心,他们对所用的鞭加以变通,或者在行刑时适当从轻。北齐时,崔伯谦任济北太守,府中刑鞭都用熟皮制作,鞭打人时不让见血,只表示一下责罚就行了。庶民们作歌唱道:“崔府君,能治政,易鞭鞭,布威德,民无争。”可见,在严刑肆虐的封建社会里,多少施行点儿仁政就会得到民众的赞誉。东汉刘宽任南阳等郡太守时,用蒲草制作刑鞭,吏役们有了过错,就象征性地用这蒲鞭责打,有示辱之意,而无皮肉之苦。刘宽的做法使他受到当时庶民的爱戴,也受到后人的景仰。李白有诗云:“蒲鞭挂檐枝,示耻无扑抶。”就是指的这件事。   但是,古代也有酷吏独出心裁地制作特殊的刑鞭,加重对犯人的处罚。明洪武末年,湘阴县丞刘英用生牛皮制鞭,皮条上穿戴铜钱拧在一起,长三尺。用这种鞭打人,铜钱割裂肌肤,能使血肉横飞,惨不可言。有一次,刘英外出巡视,某巡检没有及时迎接他,他就抓到巡检的妻子,绑起来用夹有铜钱的生革鞭痛打,几乎把她打死。后来,刘英终因民愤太大,以酷虐罪被判正法刑,斩于市曹。永乐时,又有某千户用皮革缝作鞭,里面灌上桐油,用来对犯人进行责罚。刑部把此事奏闻朝廷,成祖朱棣说:“皮鞭是刑具中比较轻的,只是用来示辱罢了。而今这人专心如斯残酷,伤人太过分了。”于是下令把某千户杖责一顿,罢免了他的官职。明成祖是个惯用严刑的暴君,在处理这件事情时却失常地表现出一点仁慈。   古代官府中,执行鞭刑和杖刑的打手通称伍伯。汉代,官员因其官职品位高低不同,所用的伍伯人数也不同,最多为八人,少则二人。伍伯都戴红头巾,穿绛色衣服,梳妆服装与其他衙役有别。官员出行时,伍伯充当仪仗的前导,需要对人用刑时,就有伍伯动手。汉代以至于唐,都把担任此职的衙役称为伍伯。伍伯们都是性凶手狠之辈,行刑时绝不留情。唐初武德年间,曾发生过一幕好笑的闹剧。苏世长任陕州长史时,治下的民众不服教化,他想个主意,让伍伯在闹市鞭打自己,作为引咎自责的方式,一图感化庶民。但伍伯们不仅不理解他的苦心,而且讨厌他这种弄虚作假的把戏,在用鞭时下狠劲打,打得皮裂出血。苏世长见假戏真做,其实忍不住疼,惨叫着逃回衙中。围观的人都大笑不止。苏世长的虚伪虽然可憎,但伍伯的凶狠也确实可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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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刑罚的演变|中​国​古​代​刑​罚​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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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古代刑罚古代刑罚从世界历史上看,传统的文化的发展演变有其明显的特色,这种特色就在于中国传统文明的发展进程一直延续,没有发生中断。自古至今,“刑、德”被视为治国安邦的两套良策,所以和为中心的古代法律制度也就必然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门。社会的进步,文明的演变,法也从原始简单的习惯,逐渐向着结构严谨、富于哲理的模式过渡,中国历史上法律的变革,实质上代表及反映了中华民族对社会、人生以及与人关系的根本性问题所作的思考,集中、突出反映了中华民族的基本价值观念。所以,刑罚作为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他的发展与变化,实质上也是整个中国社会发展与进步的浓缩。刑罚体系的发展与变化的原因是多层次的,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特点,同时代不同的当权者亦有不同的举措。但是总的发展趋势是以原始的野蛮、落后、残暴向着文明、慎刑方向发展。
古代刑罚 - 中国古代刑罚的发展与变化
原始社会的舜禹统治的时期确认不少有关处罚的制度。《尚书·舜典》载有:“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钦哉! 钦哉!惟刑之恤哉。”当时的处罚习惯,将贪赃(墨)行为与劫掠(昏)杀人行为并列,一并处罚,体现了当时的社会已经注重对行政人员的整治和管理,严厉制裁渎职、贪污行为。 对原始社会末期的处罚方式作了这样的说明:“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淮作王虐之刑曰法”,“爰始淫为劓、刵、诼、黥”。又据《后汉书·刑法志》说:“(禹)自以德衰而制肉刑”。进入奴隶社会,由于战乱增多,为了巩固统治,夏、商、周进一步完善刑罚制度,“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逐步确立了、、、、的五刑制度。“夏启即位,有扈不道,誓众曰:‘不用命,戮於社。’后又作禹刑。” 刑法严酷。盘庚规定“乃有,,,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死刑除去斩刑外,还有醢、脯、焚、剖心、刳、剔等刑杀手段。“殷作汤刑。洎纣无道,迺重刑辟,有炮烙之刑。” 形成以、为名的、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度作为五刑的补充,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的成熟阶段。 时期仍然以五刑为主,残酷性并没有改变。商鞅被处死时,即用之刑,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向封建制刑罚过渡的阶段。 秦代刑罚出现了新的变化,主要有笞、杖、徒、流放、肉、死、羞辱、经济、株连八大类。其中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秦法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有明显的过渡的特征。 对刑罚进行了改革,十三年,下诏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具体有:凡当完者,完为;当黥者,髡钳为城旦春;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弃市。这样就改变了原“五刑”制度。但是也出现问题:1、斩右趾,改为弃市,扩大了死刑范围;第二,以笞代替劓刑、斩左趾,结果受刑者“率多死”。后,汉景帝又两次下诏减少笞数,第一次是笞五百减为三百,笞三百减为二百。第二次是笞三百减为二百、笞二百减一百。改革之后,除死刑以外,还有笞刑,而宫刑未改。到东汉初,明帝诏中又提到斩右趾,说明又以此刑代替弃市,把文帝时由轻入重的一项又回来,至此,两汉有宫和斩右趾。 关于徒刑,汉初沿用秦制。但是汉代已经有了明确的刑期。如,五岁刑;完城旦舂,四岁刑;,三岁刑;司寇和作如司寇,皆二岁刑,男罚作和女复作,皆一岁到三月刑。此外,汉代另有“顾山”,是只用于女犯的刑罚,因此也称为“”。 此外,两汉还沿用秦代及以前的罚金、徙边等刑罚。另外有禁锢刑,是汉为禁止官史结党,对有朋党行为的官吏及其亲属,实行终身禁为官的政策。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体系较前朝有了很大的变化,刑罚的总的变化的特点是逐渐宽缓。“割裂肌肤,残害肢体”的刑罚手段逐渐减少,向新的封建制过渡。主要体现在:1、废除制度。北朝西魏在大统十三年(公元547年)下诏禁止宫刑:“自今应宫刑者,直没官,勿刑。”北齐在天统五年(公元569年)也诏令废止宫刑:“应宫刑者普免为官口”。2、规定了与。这一刑罚缘于北魏,并为北齐北周沿用。3、规定为减死之刑。南北朝时期,把流行作为死刑的一种宽待措施。如北周时规定流刑为五等,每等以五百里为差,以据都城二千五百里为第一等,至四千五百里为限,同时附加鞭刑。4、缘坐范围有所变化,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对妇女缘坐的变化上,总的趋势是缩小范围,但司法实践中却多有扩大。在整个南北朝时期缘坐的范围也有反复。创从坐妇女免处死刑的先例。 隋删除不少苛酷的刑罚内容。废除不少残酷的生命刑,把死刑法定为绞、斩两种。对流刑、鞭刑均作修改。隋文帝明确说明:“绞以致毙、斩则殊形,除恶之体,于斯已极”,所有 “枭首轘身”与“肤体”的鞭刑都废除不用,确立了。 唐刑罚比以前各代均为轻,死刑、流刑大为减少。死刑只有绞斩两种;徒刑仅一年至三年;笞杖数目也大为减少。更重要的是,其适用刑罚以从轻为度;唐律被认为是我国古代社会“得古今之平”的刑罚中的典范。 宋创设了一些新的刑罚制度。1、。宋太祖为宽贷杂犯死罪而立刺配之法,刺面、配流且,是对特予免死人犯的一种代用刑。但后来则成了常用刑种之一。2、。宋时将五代的法外刑凌迟作为法定刑种,初时适用于荆湖之地所谓以妖术杀人祭鬼的犯罪。但后来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3、。宋太祖创立折杖法,作为重刑的代用刑。但因存在不足,即“良民偶有,致伤肢体,为终身之辱;愚顽之徒,虽一时创痛,而终无愧耻。”所以,在徽宗时又对徒以下罪的折杖刑数重作调整,减少对轻刑犯的危害。 元法初为习惯法,时有斩决、流放、责打条子等刑罚,后逐渐向汉代的五刑体制过渡,并最终实行。但其死刑中无绞刑,凌迟为法定死刑。 元朝仍保留许多习惯法,包括不少肉刑。一般人犯盗窃罪,除断本罪外,“初犯刺左臂,再犯刺右臂,三犯刺项。”“强盗初犯即须刺项”,只有人可不受此刑。为了维护僧侣的特权,元律规定“殴西番僧者截其手,骂之者断其舌”。 元有制度。强窃盗犯在服刑完毕后,支付原籍“充人”。在其家门首立红泥粉壁,上开具姓名,犯事情由,由邻居监督其行止,且每半年同见官府接受督察。五年不犯者除籍,再犯者终身。 明清刑罚有新的发展变化,其特点是刑罚更加残酷化,并大量复活了肉刑。明清时的刑罚变化有: 1、死刑。明、清两朝在法律上恢复了枭首示众之刑,并且范围逐步扩大。此外,明清时期的死刑执行方面还有一些更加残酷的方式,如“剥皮实草”、“灭十族”、戮尸等。 清朝针对死刑还有一个独特的制度,即斩立决和监候制度。 2、。“充军”创制于明代,但是不以充军为本罪。清朝的充军则作为流罪的加重刑,并以充军为本罪。而且充军的条目也较明代增加。 3、,这是一种比充军重的刑罚。明代时只限军官和军人,永不得回原籍。清时则包括犯徒罪以上的文武官员,还可以有机会放还。 4、,是明朝首创的耻辱刑。在明代还变成一种致命的酷刑。清时对一些伦理性和风化犯罪,用此法。 明代还有庭杖制度。指在殿庭前对违抗皇命的大臣直接施以杖刑的法外刑罚。
古代刑罚 - 中国古代刑罚演变的原因
大体上,刑罚发展变化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当权者指导思想的不断变化导致了刑罚发展变化。法律制度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门,任何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以及其特色的形成,都是与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风俗、传统等社会经济条件紧密相连的。原始社会时期,没有国家,没有法律,生产力水平低下,人类认识自然的能力低下,当时的原始习惯也是由以采集和渔猎为标记的低下生产力水平决定的,惩罚方式简单残暴,后来由于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成为主导。逐渐产生了相当多的习惯法,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随着人们对物质世界的进一步认识,刑罚的体系逐渐完善,目的性也更加专一,保护私有制财产,保护人身权利,维护政治统治。自夏代建立第一个奴隶制国家起,我国古代社会一直坚持以刑法为主的法律体系。 由于专制、集权贯穿我国几千年的古代发展史,中国的法律文化也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没有西方世界的民主与法制、人权的概念。大量的充斥于刑法之中的完全是对人的生命的漠视和刑罚的随意性。 从简单的同态复仇到夏、商时期奴隶制刑罚,及至演变到封建社会的“五刑”,刑罚的变化,同当权者的统治思想有着密切的联系。中国古代社会一直是集权的家长制统治,王或皇帝是国家的主宰,所谓家天下。“溥天之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所以,法律也集中体现了维护王权统治的基本指导思想。崇尚刑法,重视刑罚。使我国古代不管民事、行政、刑事的制裁,无一例外的采用刑罚的手段。法律不但凭借严酷的刑罚手段惩办危及王权统治的政治性犯罪,同时也严厉制裁破坏国家统治、扰乱社会程序的刑事犯罪。统治者从长期的实践中体会到,既要使犯罪者受到惩罚,又能保存劳动能力,是更为有利的。所以刑制的改革,更加适应了经济基础需要,同时更好的维护其统治。夏、商时期人们认识自然的能力十分有限,同时又刚刚从原始野蛮时代演变而来,维护王权成为其首要的目的,同时人的愚昧无知又使统治者假借天意的图谋得以实现,虽然其刑罚十分的野蛮残酷,但是统治者借天的名义,成功地表明其刑罚的合理性。同时,统治者鉴于前朝的教训,至周时提出“以德配天”、“明法慎罚”的思想,强调“用刑宽缓”,将教化和刑罚结合起来,体现到刑罚上,出现了“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以作为五刑的补充,不再单纯是伤及人肢体、生命的酷刑。秦以后到明清,中央集权的统治者更加牢固的确立,虽然各朝代执政者执政的指导思想各有不同,但是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在也逐渐促进统治者对刑罚作出变革,以绞、斩死刑代替以往残酷的生命刑,以笞、杖、徒、流代替野蛮的肉刑,实质是统治者逐渐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文明程度提高的反映。 二、古代社会高度集权的家长制统治,使刑罚形成了不稳定和不确定的特点。统治者权力的无限制和无制约,当权者往往凭一己好恶行事,使刑罚形成了不稳定和不确定的特点。所以,我国古代刑罚发展变化的进程中人为的痕迹浓重。总趋势是朝者宽缓的方向,但是其中也多有反复。我国古代社会自从有国家以来,无论是不成文立法的时代,或者是成文法时代,法律对刑罚的种类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经常有随意增加法外刑罚的情况。隋初,制定《开皇律》、,强调用法宽缓,然而隋炀帝并不依律行事,他“更立严法”,并恢复枭首、灭九族等等酷刑,自毁法制,滥施淫刑。又如唐时法律为我国古代之最鼎盛时期,但是法外施刑的现象也层出不穷。武则天时,酷臣周兴、索元礼、来俊臣非法采用酷刑,摧残人犯,将人犯“禁地牢中,或盛之如瓮,以火圜灸之,兼绝其粮饷,至有抽衣絮以瞰之者。”明时,皇帝设厂卫特务机关,滥用刑罚更为严重。清律中根本没有关于文字狱的直接规定,但所有的文字狱均是按照谋反、大逆定罪,是最严重的犯罪,并且处以最严厉的刑罚。所以,古代专制制度下,皇帝的行为往往将法律沦为一纸空文。 另一方面,较为开明的当权者的举措,又会带来不同的后果。据史载,汉初文帝改刑罚的原因,是为缇萦的孝心感动,遂下诏说:“刑至断肢体,刻肌肤,终生不息”,是 “不德”。由此引发了汉初刑罚的改革。 所以,在我国古代社会以仁者治国的指导思想下,法制的推进显然有其偶然性,但是反过来说,这样的发展变化也是社会进步的必然结果。 三、宋元明清法制由轻向重变化的原因。从秦汉至隋唐,刑罚制度的发展趋势一直为由繁杂残酷向简明轻缓。期间有汉文帝废肉刑的改革,以及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刑制改革及法定五刑,至唐时法制达到巅峰,其影响直至宋、元、明、清,并及诸海外,但是宋、元、明、清虽以唐制,其刑罚较前朝又趋残酷、繁杂,并且复活了肉刑,死刑的执行方式也有增加。从历史上看,宋、元、明、清时期是我国小农经济继续发展并且至没落,而商品经济逐渐萌芽之时,社会的矛盾日趋激化,统治者为维护其统治,更加加强中央集权,用重典治天下,故而刑罚更加残酷,这也是中国古代社会后期刑罚的重要特点,至明清,发展尤为明显。其特点,就是限制商品生产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在资本主义萌芽已经诞生的条件下,仍然坚持重农抑商的传统,实行“禁海闭关”,延缓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形成和发展。明时增加许多法外酷刑,而清朝又处于古代中国向近代化发展的复杂时期,更加以空前的严刑峻法推行政治思想的高压统治。明清时期大兴文字狱,对思想异端严厉惩罚,这在一定程度上阻止我国古代社会先进思想的进一步发展。这也是我国古代社会一贯的愚民政策的体现。 明清时期重刑观点同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矛盾的错综复杂密切相关。古代社会发展到明清时期,封建制度已经走向末路,新的生产关系正在形成之中。而这种新兴的生产关系势必威胁到封建统治集团的切身利益,所以,统治者为了维护政治上的专制统治,必然钳制广大人民的思想和舆论,甚至不惜动用残酷的刑罚手段,遏制自由思想的兴起。 四、刑罚的变化与发展同特定的社会发展现状紧密相连。我国古代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或者同一阶段的不同时期,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等各个层面发展不尽相同,所以,在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会形成不同的特色。刑罚作为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也有不同的发展和变化。“刑罚”的刑事政策也充分得以体现。从夏商以来历代统治者在运用刑罚统治社会的过程中逐渐积累了丰富的用刑经验,至西周时,形成“”的理论。《尚书。吕刑》说“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这种思想逐渐融入中国传统政治理论之中。刑罚的发展变化实际上也体现了这种理论在治国实践中的运用。战国时期,群雄并争,天下大乱,当时刚刚兴起的地主阶级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就特别强调重典重刑,用刑严酷。唐时,社会经济的发展较为迅速,国家实力明显增强,所以,这一时期奉行用刑持平,“刑平国,用中典”的策略,体现到刑罚上,变化为宽严适中,简约易明。由此带来的后果是社会更加稳定,经济更加繁荣,使唐帝国成为当时亚洲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宋、元、明、清时期,统治者都是在天下大乱,群雄纷争中夺取天下,都认为身处乱世,强调治乱世用重典。所以这一时期的刑罚一反隋唐以来的轻刑中典政策,又将刑罚导入峻法酷刑的时期,走上了回头路。然而,严刑酷法带来的不是统治者的长治久安,也不是什么治国良方,残酷的镇压反而加快了王朝覆灭的步伐。
古代刑罚 - 演变的原因
大体上,刑罚发展变化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当权者指导思想的不断变化导致了刑罚发展变化。法律制度是社会上层建筑的 重要组成部门,任何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以及其特色的形成,都是与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风俗、传统等社会经济条件紧密相连的。原始社会时期,没有国 家,没有法律,生产力水平低下,人类认识自然的能力低下,当时的原始习惯也是由以采集和渔猎为标记的低下生产力水平决定的,惩罚方式简单残暴,后来由于生 产力的发展,私有制成为主导。逐渐产生了相当多的习惯法,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随着人们对物质世界的进一步认识,刑罚的体系逐渐完善,目的性也更加专 一,保护私有制财产,保护人身权利,维护政治统治。自夏代建立第一个奴隶制国家起,我国古代社会一直坚持以刑法为主的法律体系。 由于专制、集权贯穿我国几千年的古代发展史,中国的法律文化也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没有西方世界的民主与法制、人权的概念。大量的充斥于刑法之中的完全是对人的生命的漠视和刑罚的随意性。 从简单的同态复仇到夏、商时期奴隶制刑罚,及至演变到封建社会的“五刑”,刑罚的变化,同当权者的统治思想有着密切的联系。中国古代社会一直是集权的家长制统治,王或皇帝是国家的主宰,所谓家天下。“溥天之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所以,法律也集中体现了维护王权统治的基本指导思想。崇尚刑法,重视刑罚。使我国古代不管民事、行政、刑事的制裁,无一例外的采用刑罚的手段。法律不但凭借严酷的刑罚手段惩办危及王权统治的政治性犯罪,同时也严厉制裁破坏国家统治、扰乱社会程序的刑事犯罪。统治者从长期的实践中体会到,既要使犯罪者受到惩罚,又能保存劳动能力,是更为有利的。所以刑制的改革,更加适应了经济基础需要,同时更好的维护其统治。夏、商时期人们认识自然的能力十分有限,同时又刚刚从原始野蛮时代演 变而来,维护王权成为其首要的目的,同时人的愚昧无知又使统治者假借天意的图谋得以实现,虽然其刑罚十分的野蛮残酷,但是统治者借天的名义,成功地表明其 刑罚的合理性。同时,统治者鉴于前朝的教训,至周时提出“以德配天”、“明法慎罚”的思想,强调“用刑宽缓”,将教化和刑罚结合起来,体现到刑罚上,出现 了“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以作为五刑的补充,不再单纯是伤及人肢体、生命的酷刑。秦以后到明清,中央集权的统治者更加牢固的确立,虽然各朝代执政者执政的指导思想各有不同,但是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在也逐渐促进统治者对刑罚作出变革,以绞、斩死刑代替以往残酷的生命刑,以笞、杖、徒、流代替野蛮的肉刑,实质是统治者逐渐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文明程度提高的反映。 二、古代社会高度集权的家长制统 治,统治者权力的无限制和无制约,当权者往往凭一己好恶行事,使刑罚形成了不稳定和不确定的特点。所以,我国古代刑罚发展变化的进程中人为的痕迹浓重。总 趋势是朝者宽缓的方向,但是其中也多有反复。我国古代社会自从有国家以来,无论是不成文立法的时代,或者是成文法时代,法律对刑罚的种类都有明确的规定, 但是经常有随意增加法外刑罚的情况。隋初,制定《开皇律》、《大业律》,强调用法宽缓,然而隋炀帝并不依律行事,他“更立严法”,并恢复枭首、灭九族等等酷刑,自毁法制,滥施淫刑。又如唐时法律为我国古代之最鼎盛时期,但是法外施刑的现象也层出不穷。武则天时,酷臣周兴、索元礼、来俊臣非法采用酷刑,摧残人犯,将人犯“禁地牢中,或盛之如瓮,以火圜灸之,兼绝其粮饷,至有抽衣絮以瞰之者。”明时,皇帝设厂卫特务机关,滥用刑罚更为严重。清律中根本没有关于文字狱的直接规定,但所有的文字狱均是按照谋反、大逆定罪,是最严重的犯罪,并且处以最严厉的刑罚。所以,古代专制制度下,皇帝的行为往往将法律沦为一纸空文。 另一方面,较为开明的当权者的举措,又会带来不同的后果。据史载,汉初文帝改刑罚的原因,是为缇萦的孝心感动,遂下诏说:“刑至断肢体,刻肌肤,终生不息”,是&“不德”。由此引发了汉初刑罚的改革。 所以,在我国古代社会以仁者治国的指导思想下,法制的推进显然有其偶然性,但是反过来说,这样的发展变化也是社会进步的必然结果。 三、宋元明清法制由轻向重变化的原因。从秦汉至 隋唐,刑罚制度的发展趋势一直为由繁杂残酷向简明轻缓。期间有汉文帝废肉刑的改革,以及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刑制改革及隋文帝法定五刑,至唐时法制达到巅峰, 其影响直至宋、元、明、清,并及诸海外,但是宋、元、明、清虽以唐制,其刑罚较前朝又趋残酷、繁杂,并且复活了肉刑,死刑的执行方式也有增加。从历史上 看,宋、元、明、清时期是我国小农经济继续发展并且至没落,而商品经济逐渐萌芽之时,社会的矛盾日趋激化,统治者为维护其统治,更加加强中央集权,用重典治天下,故而刑罚更加残酷,这也是中国古代社会后期刑罚的重要特点,至明清,发展尤为明显。其特点,就是限制商品生产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在资本主义萌芽已经诞生的条件下,仍然坚持重农抑商的传统,实行“禁海闭关”,延缓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形成和发展。明时增加许多法外酷刑,而清朝又处于古代中国向近代化发展的复杂时期,更加以空前的严刑峻法推行政治思想的高压统治。明清时期大兴文字狱,对思想异端严厉惩罚,这在一定程度上阻止我国古代社会先进思想的进一步发展。这也是我国古代社会一贯的愚民政策的体现。 明清时期重刑观点同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矛盾的错综复杂密切相关。古代社会发展到明清时期,封建制度已经走向末路,新的生产关系正在形成之中。而这种新兴的生产关系势必威胁到封建统治集团的切身利益,所以,统治者为了维护政治上的专制统治,必然钳制广大人民的思想和舆论,甚至不惜动用残酷的刑罚手段,遏制自由思想的兴起。 四、刑罚的变化与发展同特定的社会发展现状紧密相连。我国古代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或者同一阶段的不同时期,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等各个层面发展不尽相同,所以,在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会形成不同的特色。刑罚作为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也有不同的发展和变化。“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也充分得以体现。从夏商以来历代统治者在运用刑罚统治社会的过程中逐渐积累了丰富的用刑经验,至西周时,形成“刑罚世轻世重”的理论。《尚书·吕刑》说“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重。”“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这种思想逐渐融入中国传统政治理论之中。刑罚的发展变化实际上也体现了这种理论在治国实践中的运用。战国时期,群雄并争,天下大乱,当时刚刚兴起的地主阶级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就特别强调重典重刑,用刑严酷。唐时,社会经济的发展较为迅速,国家实力明显增强,所以,这一时期奉行用刑持平,“刑平国,用中典”的策略,体现到刑罚上,变化为宽严适中,简约易明。由此带来的后果是社会更加稳定,经济更加繁荣,使唐帝国成为当时亚洲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宋、元、明、清时期,统治者都是在天下大乱,群雄纷争中夺取天下,都认为身处乱世,强调治乱世用重典。所以这一时期的刑罚一反隋唐以来的轻刑重典政策,又将刑罚导入峻法酷刑的时期,走上了回头路。然而,严刑酷法带来的不是统治者的长治久安,也不是什么治国良方,残酷的镇压反而加快了王朝覆灭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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