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许柳诗空腹是什么意思

消化性溃疡中医证型与血浆促胃泌素及生长抑素相关性研究--《中国中西医结合消化杂志》2005年01期
消化性溃疡中医证型与血浆促胃泌素及生长抑素相关性研究
【摘要】:[目的] 探讨血浆促胃泌素(GAS)、生长抑素(SS)水平与消化性溃疡及其中医证型的相关性。[方法] 将158例消化性溃疡患者按中医证型分为 5 型:气滞证 33 例、郁热证 32 例、阴虚证 32 例、虚寒证 30 例、瘀血证 31例;健康体健者30例为对照组。用放射免疫法检测空腹静脉血 GAS与 SS。[结果] ①消化性溃疡组与对照组血浆GAS、SS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②血浆GAS、SS水平下降的顺序是:瘀血证郁热证气滞证对照组阴虚证虚寒证;③中医证型比较:虚证与实症比较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0.01);而虚证与虚证、实证与实证间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结论] GAS、SS可能参与消化性溃疡的病理生理过程;它们的血浆水平可以作为消化性溃疡辨证分型辅助的客观指标。
【作者单位】:
【关键词】:
【基金】:
【分类号】:R259【正文快照】:
  促胃泌素(Gastrin,GAS)与生长抑素(Somato tatin,SS)调控着消化系统的分泌、运动、血流和细胞营养等多种功能。它们在生理作用方面具有拮抗性,前者的消化道生理功能主要是促进,如促进胃酸、胃蛋白酶的分泌;后者消化道生理功能主要是抑制,如抑制胃酸、胃蛋白酶等的分泌。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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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网安备74号[转载]2.我要为冤死五年的爱妻讨公道——吴应松的博客&“
吴应松的博客
“三不看”医生医人致死&
“三枉法”法官判死者亲属败诉
——一起极为典型的医患官司
导读1:本博客文章是当事人在走正常法律渠道未果,万般无奈之下另一种形式的“开胸验肺”——将全部事实公诸于世,以求得天下网民的支持,达到还公平正义于苍茫大地之目的。若能在广大网民的支持和协助下,将此案作为一只医学和法律上的“麻雀”加以充分解剖,对你——每一个中国的普通百姓,都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导读2:“在公平正义阳光照耀下,让人们的权利都得到保证,让人们的奋斗都获得价值。”(2011年5月5日
人民日报:)
&导读3:“我们今天不为弱者伸张正义,明天我们也许就成为昨天的弱者”(《如何引导网络热点案件》日19:19
东方法眼李富成)“在不规则的权利面前,所有人都是弱者”(日凤凰网博文《每一个人都可能是社会》刘畅)从这个意义上说,关心弱者就是关心你自己。
导读4:“我们的社会需要有理智、有思想、有担当的公民对“家事、国事、天下事”的勇敢表达、充分表达、依法表达,这些表达有助于公民权利的保障,有助于规范公权力的行为,有助于社会单元之间的沟通、理解和融合,有助于民主法治国家的健康发展。“(日
&法制日报:执著的“举牌哥”举出了公民意识&
导读5:“舆情不是‘敌情’,相反,媒体是社会的预警器,它对热点事件、敏感问题的反映和关注,眼前或许会让一些地方政府一时难堪,但从长远来说,对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推动社会进步利莫大焉。”(
人民日报:官员“媒介素养”体现执政水平)&&&
导读6:“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司法公正’越来越被关注的今天,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重罪轻判、刑讯逼供、徇私枉法等虽非普遍现象,但对于社会而言,一次不公的司法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更烈;司法系统极少数的害群之马,损伤的却是整个司法的公信力。”,“&法制只有更有力量,才会坚定人们对它的信仰。而让法制更有力量,离不开有效的监督。”&(法制有力量人们才信仰&&
&&来源:京华时报&&记者:周英峰)
“三不看”医生将患者“被衰竭”致死
法院和医院“唱双簧”&
判死者亲属败诉
——一个普通人历时五年的诉讼维权之路
提要:医生“三不看二执著一回避”
法官“一糊弄二迎合三枉法”
日22时08分一位名叫兰国庆的善良女性公民在云南省保山市人民医院急二科ICU(重症监护室)病床上,怀着对美好生活的无限眷念,万般无奈的永远闭上了她那秀美的双眼……
&&&&&&&&&&&&&&&&&&&&&&&&&&&&&&&&&&&
&我可怜的爱妻死时才40周岁
医治及诉讼过程概况
脉络:直肠肿瘤——误服医生开的柳氮磺吡啶片8天半也便秘8天半——5一氨基水杨酸钠中毒——恶心、呕吐、出汗、面红。呼吸过快引起呼吸性碱中毒,随后出现代谢性酸中毒。肾脏轻度受损的氮质血症——被急二科ICU误当成直肠癌医——误诊误治误操作达二十多个方面(医生三不看二执著一回避)——其中在不具备应用指征的前提下行气管插管和启用呼吸机是为了多盈利拴病人的最残忍主观过错——南辕北辙式的抢救治疗达57天之久,耗资22万余元——患者的肾、心、肺、脑、胰、肝、肠全面“被衰竭”致死——患者丈夫自学医学找出医生的二十一个方面的过错——患方将全套病历资料送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论:患者在院诊疗期间,其医方诊疗行为存在直肠癌诊断有误、应用药物不当、抢救治疗欠妥之过错,其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患方起诉(并将司法鉴定书作为附件一并提交)——医方到法院复印了患方鉴定书并病历资料送北京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论:保山市人民医院在为患者兰国庆诊疗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错。——一、二审法官“一糊弄二迎合三枉法”——判患方败诉——患方向省高院申请重审——现正处于是否同意重审的关键时期——我(死者丈夫,吴应松,手机、QQ)在互联网发表本博客文章,只想把全部事实公布于众,让天下网民评判,求教网民中有良知的医学和法律专家指点迷津,同时向全国免费聘请医学专家证人(副主任医师以上)和法律援助的无偿律师协助我把这场官司进行到底……以告慰我那生前没有留下一句话{(“残忍绳索”呼吸机封堵着她的嘴)经历了人世间最痛苦磨难(在医治的50多天过程中,气管插管、气管切开和呼吸机让她有口难开,有苦难言,再加上大剂量抗生素的诸多副作用和并发症,患者驱体的痛苦实在难以名状,单从被迫数次使用吗啡、杜冷丁和强痛定以及长时间大剂量使用安定(11支)、力月西(62支)和丙泊酚【就是导致一代歌王迈克尔·杰克逊心脏停动的慢性杀手】(43支)强镇静剂情况就可略见一般,患者所遭受的痛苦,除她本人外,任何人都难以想象,特别是我在自学相关医学知识,了解了呼吸机、氧中毒、尿毒症、高血压、糖尿病等医疗手段和病症所带来的无数并发症之后,长时间处于强烈的心灵振憾之中——医院获得性的诸多病魔给她——一个温柔体贴善解人意的好人,带来了多少极端的折磨和痛苦!)}的爱妻!也为了让那些学艺不精、疏于履行法定注意义务、疏忽大意、过于自信、违反诊疗规范的医生们引起足够的警醒,以后不再犯错,让更多幸福的家庭免遭不幸,让更多的好人一生平安,让世界多一份光明、多一份公平、多一份正义、多一份爱……
兰国庆于日(以下行文中凡未标明年份的日期,均指2006年)到保山市人民医院门诊胃镜室做结肠镜检查,诊断为:“直肠肿物性质待定”(见证据1)。并切片2块送该院病理科检验。两天后,即1月6日上午我(兰国庆丈夫,名:吴应松职业:经济管理类普通公务员)到病理室取出病理报告,诊断为:“直肠黏膜腺体正常形态,黏膜下炎症明显,有少许散在异形圆形细胞性质不能确定”【后经云南省肿瘤医院医院病理科阅保山市医院会诊片06-22,于1月17日得出会诊诊断结论:直肠慢性炎症】,建议:“抗炎治疗(一周)后再次活检”
。我持检查报告和病理报告到外二科就诊。值班医生何联华副主任在观看了结肠镜诊疗报告单和病理报告后随手用手边的住院病理书写笺开出:“1、柳氮磺胺嘧啶片;2、刺五加片;3、维合B片”,随后我就在市医院门诊药房购买了前述三种药拿回家,按其说明书规定的剂量让兰国庆服用。购药时,药房的药剂师曾说:“应为柳氮磺吡啶片,显然是何联华医生笔误。”兰国庆从1月6日晚上开始直到1月14日连续服用了这三种药8天半,在这8天当中,便秘逐渐严重,服用了蜂蜜水和番泻叶后仍不起效,始终没有解出大便,1月14日开始腹胀、腹痛,没有进食,于1月15日上午9:30入住市医院外二科43床,当天下午经会诊后转入该院急二科ICU重症监护病房2床,直到同年3月12日22:08因抢救无效死亡。最终的诊断结论(死因)是:“直肠肿瘤并不全性肠梗阻;感染中毒性休克;多脏器功能衰竭”。
“一泡大便撑死人”
的消息迅速在保山城不胫而走,成了轰动半个保山城的爆炸性新闻!亲朋好友闻讯赶来:“死的太冤!”“找医院理论去!”、“讨个说法!”之声四起,一场群情激奋的医闹已箭在弦上!我作为死者丈夫、作为死者亲属中的“最权威”人士,强压住心头的怒火,在天塌地陷般的劫难面前,理性、理智占了上风,“相信法律的公平、公正”、“走诉讼维权之路!”的理念促使我劝说亲朋息事宁人,避免了一场大规模的医闹……
在悲痛欲绝中办完了爱妻的丧事后,我及时的到医院复制并封存了全套病历,随后,进入了从零开始的学医之路…….我作为死者最亲的亲人,强忍着巨大的心灵痛苦,以爱妻的好作为动力,以警醒那些疏于履行法定注意义务、疏忽大意、学艺不精、过于自信、违反诊疗规范的医生们以后不再犯错,让更多幸福的家庭免遭不幸,让更多的好人一生平安为最高目标,以惊人的毅力在悲痛欲绝中奋争……历时8个多月,可以说费尽了移山心力,到新华书店查阅了《内科学》(上下册)(王吉耀主编,人民卫生出版社,2005年8月出版)。《实用全科医师指南》(刘乃丰著,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第一版)、《全科医师临床实用手册》(主编:吴水盛,中国医药技术出版社2005年6月第一版)、《危重病医学》(刘大为著,人民军医出版社2005年5月第一版)和《肾脏病临床与进展》(郑法雷等四人主编,人民军医出版社2005年1月第一版)以及《临床常见诊治错误分析》(王曾视主编、人民卫生出版社2005年2月第一版)等大量医学文献,并凭记忆及时的回家整理读书笔记;同时向在医科大学就读的侄儿陆续借阅了现行全套医学教科书;访问、下载了大量网络医学资源(包括部分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与全套病历结合,本着尊重科学、实事求是的态度,花费了8个月除吃饭、睡觉之外的几乎所有业余时间,五易其稿,殚精竭虑撰写出了3万多字长达55页有事实、有证据、有医学根据和法律依据、有论证,找出医方多达20个方面过错的《要求处理医疗过错争议申请书》于日向医院医务科呈递(当时是出于爱护医院名义的考虑,不想向外张扬,只要医院问责有过错医生,给予适当经济赔偿即可,这是我当时的初衷)。院方于日书面答复:“医治中无诊疗过错,建议向卫生局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接下来我着重关注网站上医患官司的案例和司法鉴定的相关法律知识,特别是持续重点关注了被评为2005年度中国十大律师名人之一的宋中清律师代理的[又称首例司法鉴定对抗案](后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编为《中国案例指导》民事[号案例)和西南医院贺普丁案,通过这两个案例,我认识了以铁鉴定著称全国的知名司法鉴定所——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并将全套病历资料复印件邮寄给他们。该鉴定中心于日得出鉴定结论:“患者在院诊疗期间,其医方诊疗行为存在直肠癌诊断有误、应用药物不当、抢救治疗欠妥之过错,其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依据这个强有力的鉴定结论,我于日向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呈交了起诉状。并将鉴定书作为起诉状附件一并提交初审法院。医方于日将病历资料和我方的司法鉴定书复印件一并提交给北京中天司法鉴定中心,该鉴定中心于日作出“保山市人民医院在为患者兰国庆诊疗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错”的鉴定意见。
我于一审开庭前向法院提交了要求对方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申请书。二OO八年四月二十五日,我接区法院通知,要求患方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我与鉴定机构——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联系后,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于二OO八年五月四日以传真件经我向区法院呈递“本中心全权委托吴仁铎代表赵克年等三名鉴定人就鲁金司鉴中心(2007)临鉴字第1734号司法鉴定书所涉及鉴定事项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的授权委托书,我于当日上午10:40许,持传真件交主审法官杨会元,并问:“我这方的鉴定机构委托1位专家代表三名鉴定人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是否可以?”杨会元法官回答:“可以,由哪个出庭由你们自己定”。杨会元法官阅读传真件后说:“该件你自己拿着,我知道有这回事就可以了”。当时,杨会元法官的语言和表情完全就是同意鉴定机构派代表来出庭。次日,鉴定机构要求增派孙关成随同吴仁铎一道前来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我又将这一要求电话转报杨会元法官,并说:“我这方的鉴定机构要求派两名专家做代表到庭接受质询,开庭时座位是否好安排?”杨会元答:“来10个8个都好安排”
。同样对派代表一事没有异议。(因为我看到过鉴定人代表出庭接受质询的实际案例,加上我对法官这一高尚职业的尊敬和崇尚,当时,我是丝毫没有怀疑杨法官同意鉴定人代表出庭接受质询的意思表示。没想到,我这个善良的老实人中了他的圈套、上了他的大当、吃了他的大亏!)
日开庭当日,吴仁铎、孙关成二位专家如约到庭。审判长杨会元在核定身份后,以“不是鉴定人本人”为由拒绝二位专家出庭作证接受质询。就这样,上诉人花了7000多元(含出庭费1200元,二人往返飞机票及差旅费等)请来的二位专家就这样无功而返。开庭审理结束后,上诉人于日上午到区法院找分管民一庭的李安林副院长投诉反映了此事。李安林副院长经调查核实后于日上午在其办公室答复我:“你投诉反映的事就确定不以鉴定人是否出庭接受质询来作为对鉴定结论(原告方的)的采信依据。此事就解决了。”
但原审判决书第5页倒数第一行“……鉴定人也未出庭接受质询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与分管副院长的答复完全相反。
这是杨会元利用法官的权威糊弄当事人,故意让上诉人花冤枉钱(7000元,对于我这样一个人财两空、经济拮据、雪上加霜的人,绝不是一个小数目!)而又达不到应有的法律效果。上诉人认为,杨会元这一行为与法官的职业道德相悖,是直接触犯《法官法》明确禁止的、刑法也明确规定的滥用职权罪,而且有主观故意的要件,又事实上侵犯了上诉人(自然人)的合法权益,数额又超过20万这个定案标准的4倍以上(本案的诉讼标的为85万余元),申请人在此正式提请省高院依法追究杨会元的刑事责任。也可以推断,该案件在审理前,审理中和审理后的判决过程,由于审判长对被上诉人的袒护,法律的天平是歪斜的。
日,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隆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判患方即原告败诉,并向原告征收12377元的案件受理费。
日,我向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呈递了上诉状。二审法院于日开庭审理,于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4月14日送达双方当事人)。
日,我以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特别授权代理人的身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第一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的规定,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正式呈递了再审申请书。
现在就处于省高院审查是否再审的关键时期,能否还公平正义于苍茫大地关键在此一役……现将医生的过错简要概括如下:
医生的“三不看二执著一回避”
一回避:从首诊医生杞映华到接诊医生王洁琳到主治医师李建春和急二科科主任李明,均故意回避患者兰国庆曾于入院前服用外二科副主任医师何联华开的柳氮磺吡啶片8天半的重大事实,忽视了该药的毒副作用,犯了方向性的错误,导致后续整个医治过程都是南辕北辙的!我于二审中作为重要补充证据向法庭提交的“水杨酸钠中毒的临床诊断”
(复制于科学出版社医学出版分社正式出版发行的用以指导临床医师的《急诊临床诊疗指南》2005年6月第二版第656页)的诊断栏中所提示的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完全与患者的《首次病程记录》、《病历首页》记载的早期临床表现以及血尿、蛋白尿(1月15日患者入院后的首张尿常规化验单&证据17&)提示:尿蛋白质+++,尿潜血+++)相吻合。
二执著:患者的主治医们一是执著认为兰国庆得的就是直肠癌,这有1月15日9:50、16:50外二科直接写“直肠癌”和18:00急二科“直肠癌可能”的病危通知书以及1月15日至24日护理记录(见证据24)上的诊断栏直接写:“直肠Ca。”为证,在日省肿瘤医院“直肠慢性炎症”的会诊诊断结论下来后仍然不止一次的对我说:“切片只切在表皮,相当于只切在鸡蛋的蛋皮和蛋白上,没有切中蛋黄”二是执著的认为患者的肠梗阻始终没有解除,这有&
急Ⅱ科ICU对“造瘘”的执着更是让人百思不得其解:科主任李明和主治医李建春在明知患者已于1月15日入院当天20;00起大便已完全通畅,往后12小时内累计共解出5000毫升以上水样黄稀便和往后数天每天均解出数百毫升至近千亳升黄稀便的情况下,一是仍执着的认为其不全性肠梗阻需人工“造瘘”(其目的是要患者的大便随时排出),两次请外二科的李志军副主任和杨登文医师会诊,要求为其造瘘寻求理由,在这两位肛肠科专家明示“大便已完全通畅,无需造瘘”的情况下,李明主任仍执着的分两次先后向前来探视患者的其单位主要领导说明“造瘘”的必要性,也直接向我提出过至少两次要求,要我同意他们行造瘘术,主治医李建春也不低于两次向我提出过相同的说明和要求。二是1月9日,李明主任直接要求主治医李建春开出通便用中药“大黄”500g,并且直接叮嘱我每次煎100g,让护士鼻饲给患者,直到3月12日患者去世,大黄药汁从未间断,每天至少1次,至多三次,每次50-150ml不等,这样患者持续的每天排出400-1000ml不等的水样便或黄色稀便。他们说:“只有这样才可以防止肠坏死”。这有科学根据吗?一个极度虚弱无法进食的患者,持续大量的腹泻是治病所需吗?这有根据吗?请举证!到2月16日省附一院王云徽医师会诊做出了“肠功能衰竭”的结论,或许正是“大黄”长时间超常规持续催泻的直接后果。李明、李建春无中医师执业资格证,开中药“大黄”是直接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执业规则中“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的违法行为,也应受到追究!
三不看:一不看化验单&
二不看监测值&
三不看药品说明书(我在《要求处理医疗过错争议申请书》中揭示的大量事实证明ICU的医生在用药前、用药中、用药后都不看说明书,不看化验指标,不看护理记录。)
一不看化验单:从1月15日患者入院后的首张尿常规化验单&证据17&)提示:尿蛋白质+++,尿潜血+++)和第1、2两张血液生化报告(报告时间为1月15日13:40和18:30见证据16)提示:其电解质中的钾、钠、氯、磷、镁正常,仅第二张的钙稍有下降,为1.90mmol/L,较正常值下限下降了0.1mmol/L表示入院当天内稳平衡。但其二氧化碳结合力(CO2—CP参考值21—27)下降,分别为10.6mmo1/L和15.0
o1/L,尿素氮(BUN参考值2.1—7.1)上升,分别为8.7mmo1/L和12.8mmo1/L,肌酐(CRE参考值44——133)
上升,分别为185umo1/L和153 umo1/L。尿素氮8.7mmo1/L说明肾损害较轻,第二张的12.8 mmo1/L超过8.9
mmo1/L的临界点就说明肾小球功能受损,临床上称为氮质血症。从血清肌酐看,在132.6—221umo1/L之间可定性为轻度损害(见《如何看检测肾功能的化验结果》一文,网址:)这就是说,患者入院当天就可确诊为肾脏轻度受损的氮质血症。说明肾脏受损而没有采取医肾保肾的相应措施,反而超剂量、长时间使用伤肾抗生素,于患者自外二科转入ICU后的两个小时,即15日19:10就轻率使用医保乙类药物昊奇(头孢米诺钠),而且是较说明书推荐剂量的1g(见补充证据第10页)加倍使用到2g,16日09:50和20:00,17日17:10和23:00继续按2g使用直至1月26日22:00,历时11天累计共使用39瓶,价值达3946.80元。自15日19:10首次使用昊奇后,16日上午09:24做出的血常规化验单的红细胞压积(HCT)就从头天的正常值0.395L/L下降为0.314L/L,血红蛋白也从头天的109g/L加速下降为88g/L,到17日09:25,红细胞计数也从前两天的正常值下降为3.48
10^12/L(参考值为3.5-5.5),血红蛋白更是下降为68g/L,红细胞压积更是大幅度下降为0.245L/L(参考值0.37-0.50),到当天下午17:21,上述三个指标更是急剧下降为3.06、60g/L、0.216L/L,这与昊奇说明书中“红细胞减少、红细胞压积值降低,血红蛋白减少”。的现象相吻合,说明昊奇对患者机体的不良反应已爆发性显现。再从血清生化报告看,1月16日13:30时,尿素氮从昊奇使用前的12.8mmol/L急剧上升到21.3mmol/L,肌酐从使用前的153umol/L上升到257umol/L,到16日17:40
BUN上升到21.5mmol/L,CRE上升到311umol/L,到21:35时分别持续上升到22.8mmol/L和348umol/L,此时BUN尚处于氮质血症与尿毒症的临界点28.6mmol/L之下,也就是说肾脏还有代偿能力,如果这些化验指标引起了医生的足够注意,再对照昊奇说明书中“若出现BUN上升,血肌酐上升等检查所见,应停药并适当处置”、“若出现红细胞减少、红细胞压积值降低、血红蛋白减少等异常现象,应停药并适当处置”及时停药并适当处置,患者的肾脏不至于恶变成尿毒症,完全有希望救治,但遗憾的是医生对化验指标视而不见,请问:化验结果不指导用药,进行那么多的化验还有什么实际意义?进行多项化验的直接目的是什么?医生在用药前、用药中、用药后,难道都不看说明书吗?是业务生疏还是明知故犯?到了1月19日12:10,血清生化报告提示尿素氮突破28.6mmol/L的氮质血症与尿毒症临界点,高达34.8mmol/L,是正常值上限7.1mmol/L的4.9倍,血肌酐高达687umol/L,是正常值上限133的5.16倍。已超出397.8umol/L的肾功能重度损害起点线282.2umol/L,再结合同张报告单所提示的总蛋白60g/L以下为45g/L,白蛋白明显偏低为25.8g/L(参考值35.0-55.0),血钙偏低为1.54mmol/L(参考值2.00-3.00),血磷上升为1.50(参考值0.83-1.48),再结合当天12:10血常规化验单所揭示的血红蛋白低于80g/L,仅为63g/L,红细胞下降到3.00,红细胞压积加速下降到0.21L/L。上述9项指标的升降情况与《肾病康复网·尿毒症的临床表现》(网址:见补充证据第52至55页)一文的叙述相吻合,据此,可得出患者已于19日从氮质血症转化为预后严重的尿毒症的结论。
二不看监测值:患者入住的是ICU重症监护室,血压、心率和氧饱和度(SPO2)
通过床旁监护仪不间断连续监测并由当班护士按时点记入护理记录,血糖则通过护士抽血用微量血糖仪每隔5个小时检测并记录一次,体温每3小时一次。这些大量的生命体征和医学数据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以氧饱和度(SPO2)
为例,正常值为95~98%,这是医学常识,令人惊诧的是医生们竟然长期置患者的氧饱和度在100%的顶点(超出100%仪器无法测量)而不顾,患者的脸部长期呈猪肝色,连来探视的亲友都感觉不正常,医生也都不管不顾,也根本不会想到是氧中毒(氧中毒是医院的第一个过错输氧失误导致的,详见我的《上诉方二审庭审中的辩论词》第16~18页);再以血糖值为例:血糖就是指血中葡萄糖的浓度,异常血糖水平说明体内糖代谢异常,常用于糖尿病的诊断。血糖也是ICU病室监测患者水电解质平衡与代谢状况是否正常的重要手段之一。血糖的正常值:空腹3.89-6.11mmol/L,餐后2小时:<6.66mmol/L,当空腹血糖水平达7.2-11mmol/L时,临床上可疑为糖尿病;当血糖水平超过11mmol/L时,临床上可诊断为糖尿病。高血糖对机体损害主要是眼、肾、神经、心脏及血管等并发症。利尿药、镇痛药等十类药物长期使用均会引起高血糖。从流行病学到分子机制,高血糖与心血管疾病都是互为因果的共生疾病,所以对危重病人,尤其是急性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盲目输注葡萄糖可能加重病情或诱发糖尿病的发生,严重的还会导致死亡。所以对血糖的监测和根据血糖水平正确用药显得尤其重要。当血糖≥11.1mmol/L时就应慎用葡萄糖。对血糖≥7.8mmol/L的患者,及时进行口服葡萄糖耐量试验,以明确是否患有糖尿病,从而及早正确治疗和护理。危重病人的应激性高血糖多为一过性,常随应激原的解除以及外围组织胰岛素拮抗的改善而逐渐缓解。应激性高血糖的空腹血糖常为6.73-7.84mmol/L,甚至可以超过葡萄糖的肾阈8.96mmol/L而出现糖尿。处理原则为积极根治原发病和严格控制外源性葡萄糖的输入。以上叙述根据《中华现代内科学杂志》2006年第8期、大中华健康网《病理生理学》,三九养生网《认清血糖监测的意义》,新浪网,游锦安著《危重病人应激性高血糖临床意义》等6篇文章综合整理,现在就来看一看患者的血糖监测与葡萄糖、果糖的使用情况。
患者的首次血糖监测是1月15日17:00,数值为5mmol/L,正常。护理记录上首次输入葡萄糖是17.35~18:20,5%GS250ml,同日20:00的血糖值就升高为8.2mmol/L,第二次是20:20~22:10,输
5%GS500ml,22:00血糖就急升至10.3mmol/L。往后又于2月16日03:00-07:00输入10%GS500ml,其血糖对应值为00:00→7.5、02:00→6.6、04:00→7.1、06:00→7.5。入住ICU后的15个h,测7次血糖,后6次均高于正常值,而且都与葡萄糖的输注量呈正相关性。特别是15日22:00的血糖值,高达10.3mmol/L,超过葡萄糖的肾阈8.96mmol/L的临界点,说明患者的糖耐量异常,就应该引起当班医生的高度重视,并停用葡萄糖。不知什么原因,医生不但继续使用葡萄糖,还于16日23;00-23:20和17日14:00-14:30分别输入10g和100ml果糖二磷酸钠。该药的说明书提示:瓶装制剂一次50-100ml,粉针剂一次5-10g,病人伴有心力衰竭时,剂量减半。该药的禁忌症是:对本品过敏者,高磷酸血症、肾功能衰竭者禁用。现在来看一看输注果糖二磷酸钠后的血糖及CVP对应值:16日凌晨02:00即第二次输果糖后3h,血糖值迅速升高到12.1mmol/L,CVP高达18cmH2O。17日16:00,第二次输果糖后1.5h,血糖值高达17.70mmol/L,CVP高达26cmH2O,此时BP正常为127/81,根据“CVP↑,BP正常,提示血容量超负荷或右心衰竭”,(《中心静脉压的监测》网址:
.com)。16日23:50(此为第一次输果糖后的0.5h)护理记录是“患者T40℃,呼吸快、胸闷、心率148次/分,给西地兰0.2iv。”——给西地兰说明已出现急性心力衰竭,“呼吸快、胸闷、体温高达40℃”,说明肺部炎症开始出现。现在再来看肾功能指标:16日21:35尿素氮(BUN)已从入院时的8.7上升至22.8mmol/L,肌酐(CRE)已从185升至348umol/L。18日、19日医生继续输注葡萄糖和果糖,18日12:45—13:40输入10g果糖后,仅仅20min后的14&:00血糖值就从7.7升至8.5,到19;00就升到10.2,19日15:35-16:03输入10g果糖后,16:00血糖值就从14:00的10.7急升至13.7mmol/L,呈明显的正相关性,CVP也持续14-25cmH2O的高位运行,但BP正常,根据CVP↑、BP正常提示血容量超负荷或右心衰竭,说明超剂量快速输液和过高的血糖值已损害了心脏。唯独19日17:00,BP达160/75,收缩压突然跳高,往后到18:00-19:00,血压最高达186/112,(不知出于什么原因,护理记录上一直持续的每小时记录一次的BP,到18:00嘎然而止,18:00-19:00空缺!(见证据24第5页,这是被告主观过错的一个关键点。提请庭审法官当庭查验)是护士疏忽吗?还是受了医生的“旨意”?请当班医生和护士解释清楚。这是故意隐瞒重要病历资料的行为!直接导致的法律后果就是病历不真实、不完整。这是本病历不能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原因之二,根据就是卫生部颁布的《医院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医学会应当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因为是第一次危重抢救,我印象很深刻,17:00-19:00监测仪上的血压在160/75-186/112
之间波动)。血压达186/112,达到了我国现行高血压诊断标准中高血压3级(重度)&#/&#的诊断标准(见补充证据第69页),这是典型的症状性(又称继发性)高血压,特点是发病急,使用降压药物效果不佳,先有肾脏病等(《疾病大全网·什么是症状性高血压》)。出现了高血压危象,导致靶器官急性损害:冠状动脉痉孪出现心律失常或心力衰竭。(划线部份来源《新康网,网络120,高血压急症临床特征》(见补充证据第73页))1月19日12:10的血清生化报告单提示:血磷(PO4)由前4天的正常值变为增高,为1.50(参考值0.83-1.48)当天18:00继续增高到1.52出现了典型的“果糖二磷酸钠致高磷血症”(见《药物不良反应杂志》2004年第六期,谭玲、杨莉萍著同名文章)这是由于违反禁忌直接在肾功能不全的患者身上误用果糖的直接后果。高磷血症会影响钙的内环境稳定,钙、磷结合可以导致异位性钙化,并可抑制肠钙吸收,使血钙降低,表现低钙血症。(划线部分来源《高磷酸盐血症》(见补充证据第36页)同名的两篇网络文章,网站;价值中国和开放医学)果然,由于用药失误到了1月19日18:00血清生化报告单提示:除了钙大幅度降低为1.38mmol/L外,钾也从当天12:10的3.09降为2.65mmol/L,出现了典型的钾离子忽高忽低的平衡紊乱,该血清生化报告单共检测了13个项目,除了钠、镁、二氧化碳结合力和尿酸4个项目正常外,其余9个项目都偏离正常值,说明患者的电解质和内平衡已被全面打乱。在不缺钾的情况下,误用氯化钾;不顾血糖持续升高误用葡萄糖和果糖,是导致电解质紊乱和内平衡失调的根本原因。&&
上述两点可以充分说明兰国庆的经治医生不看监测值,或者说医生根本不根据监测值医治病人,重多的、费用昂贵的化验、监测没有起到辅助诊断、指导用药的作用,不纯粹就是为了创收吗?
三不看药品说明书
医生置患者已经很明显的肾脏损害而不顾,违背昊奇(注射用头孢米诺钠)说明书(见补充证据第11页)中:“严重肾功能损害者慎用”。“经口摄食患者或非经口维持营养患者、全身状态不良患者慎用。”的规定,违背了《抗生素使用原则》的安全第一原则,犯了求新、求贵、求广谱的常见错误,同样也违背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四条“医师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和第六条“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的规定。于患者自外二科转入ICU后的两个小时,即15日19:10就轻率使用医保乙类药物昊奇(头孢米诺钠),而且是较说明书推荐剂量的1g(见补充证据第10页)加倍使用到2g,16日09:50和20:00,17日17:10和23:00继续按2g使用直至1月26日22:00,历时11天累计共使用39瓶,价值达3946.80元。自15日19:10首次使用昊奇后,16日上午09:24做出的血常规化验单的红细胞压积(HCT)就从头天的正常值0.395L/L下降为0.314L/L,血红蛋白也从头天的109g/L加速下降为88g/L,到17日09:25,红细胞计数也从前两天的正常值下降为3.48
10^12/L(参考值为3.5-5.5),血红蛋白更是下降为68g/L,红细胞压积更是大幅度下降为0.245L/L(参考值0.37-0.50),到当天下午17:21,上述三个指标更是急剧下降为3.06、60g/L、0.216L/L,这与昊奇说明书中“红细胞减少、红细胞压积值降低,血红蛋白减少”。的现象相吻合,说明昊奇对患者机体的不良反应已爆发性显现。再从血清生化报告看,1月16日13:30时,尿素氮从昊奇使用前的12.8mmol/L急剧上升到21.3mmol/L,肌酐从使用前的153umol/L上升到257umol/L,到16日17:40
BUN上升到21.5mmol/L,CRE上升到311umol/L,到21:35时分别持续上升到22.8mmol/L和348umol/L,此时BUN尚处于氮质血症与尿毒症的临界点28.6mmol/L之下,也就是说肾脏还有代偿能力,如果这些化验指标引起了医生的足够注意,再对照昊奇说明书中“若出现BUN上升,血肌酐上升等检查所见,应停药并适当处置”、“若出现红细胞减少、红细胞压积值降低、血红蛋白减少等异常现象,应停药并适当处置”及时停药并适当处置,患者的肾脏不至于恶变成尿毒症,完全有希望救治,但遗憾的是医生对化验指标视而不见,请问:化验结果不指导用药,进行那么多的化验还有什么实际意义?进行多项化验的直接目的是什么?医生在用药前、用药中、用药后,难道都不看说明书吗?是业务生疏还是明知故犯?到了1月19日12:10,血清生化报告提示尿素氮突破28.6mmol/L的氮质血症与尿毒症临界点,高达34.8mmol/L,是正常值上限7.1mmol/L的4.9倍,血肌酐高达687umol/L,是正常值上限133的5.16倍。已超出397.8umol/L的肾功能重度损害起点线282.2umol/L,再结合同张报告单所提示的总蛋白60g/L以下为45g/L,白蛋白明显偏低为25.8g/L(参考值35.0-55.0),血钙偏低为1.54mmol/L(参考值2.00-3.00),血磷上升为1.50(参考值0.83-1.48),再结合当天12:10血常规化验单所揭示的血红蛋白低于80g/L,仅为63g/L,红细胞下降到3.00,红细胞压积加速下降到0.21L/L。上述9项指标的升降情况与《肾病康复网·尿毒症的临床表现》(网址:见补充证据第52至55页)一文的叙述相吻合,据此,可得出患者已于19日从氮质血症转化为预后严重的尿毒症的结论。
肾被称为生命之源,是人体最重要的排泄器官,大部份药物和体内代谢产物经由肾脏排泄,患者进入尿毒症,就意味着肾脏疾病已进入终末期。患者的肾脏病是原发病,是病根,也可以比喻成是树的主干,患者后来所表现出来的心衰、重症肺炎、胰腺炎、脑水肿、胸腹部水肿等都是尿毒症的并发症,是树枝。而直肠肿瘤,看似凶险,实际上还不足以危及患者生命,就1月19日而言,直肠肿瘤只不过是表面“枝叶繁茂”的一个次要因素而已,如果医生在1月19日做出尿毒症的准确诊断,停用昊奇等抗生素,纠正酸碱失衡和电解质紊乱,保肾、医肾,病人或许还有救,遗憾的是医生仍然是那么“执着”,在西医的主要诊断依据——“化验单”面前,麻木不仁,在1月19日当天11:20时继续使用损害肾脏的头孢米诺2g,直至1月26日。
1月27日10:30起又改用比头孢米诺更为广谱的第三代半头孢菌素类药物头孢噻肟钠(治菌必妥)。治菌必妥对肾脏同样有损害,其说明书(见补充证据第12页)中特别指出“对严重肾功能损害者剂量应相应减少”。但主治医不但不减少剂量,还变本加厉的较说明书中推荐的每日2g的常规剂量翻6倍使用到每日12g。自1月27日起直到2月16日,历时21天,累计使用102瓶(2g/瓶)204g,其肾损害程度可想而知,治菌必妥也是造成肾功能衰竭的主要杀手之一。
直接违背速尿说明书中“在治疗中,有血清尿素氮升高和少尿时应停药”、“无尿时禁用”和“严重心力衰竭以及肝、肾功能障碍者慎用”的注意事项,自1月16日20:30起(见护理记录)通过肌注、泵入和静滴三种方式,累计使用速尿1129支(20mg/支)计2258
mg,其中1月27日至2月16日,速尿的静滴数量是每次320 mg,每日两次,共640 mg,是其说明书常规推荐剂量“每次20
mg,隔日一次”的64倍,是其最大推荐剂量每日120mg的5.3倍。关于尿量,医学上将每日尿量少于400ml定性为少尿,每日尿量少于100ml定性为无尿(《健康保健网.何谓急性肾功能衰竭综合症》)。而恰恰就在超大剂量静滴速尿的当天,即1月27日16:00护理记录是“小结8h尿量94ml”(见证据24第13页),该如何定性?这是小学生都可以判断的。难道ICU的医生用药前、用药中、用药后都不看说明书,不看化验指标,不看护理记录吗?实在让人百思不得其解。再说尿素氮,从患者入院第一天第一张(1月15日13:40)血清生化报告单提示尿素氮8.7mmol/L,高于参考值上限1.6mmol/L,到整个住院期间连续10数张血清生化报告单均提示尿素氮↑,明明白白的向上箭头,明明白白的参考值为2.1-7.1,特别是1月19日12:10尿素氮高达34.8mmol/L,是正常值上限的4.9倍,也不能引起医生的足够重视吗?就在1月21日23:35继续肌注速尿40mg,而当日00:00的护理记录是:“小结:16小时尿量33ml”。
在这里.我禁不住又要问:这究竟是为什么?是不懂得速尿的禁忌吗?还是明知故犯?其目的又是什么?是漠视病人的生命还是由于学识太渊博、医术太精深,反而把这些简单到连我这个纯粹的门外汉现在一眼就能看出来的问题忽视了。答案是什么?请急二科主任、副主任和ICU所有医过患者的主治医们回答。
违反治菌必妥(头孢噻肟钠)说明书中“不能与呋喃苯胺酸(速尿)类强力利尿剂联合应用”的规定,长期超剂量翻倍联合运用。1月27日护理记录记载10:30-11:20输注完4g治菌必妥后12:10就使用速尿320mg,从1月27日起,直至2月16日,每次4g治菌必妥,每天3次,共12g,每次320mg速尿,每日两次,而且有好几次是二者无间隔静滴使用。其中,2月7日至2月16日两种药的剂量和次数偶有调整,但都是超剂量联合应用。2月16日省附一院的王云徽主任来会诊,于次日及时果断的停用了这两种药,也说明一是这两种药不适合在患者身上使用,二是不能联合运用。
治菌必妥和速尿两种药的误用·超剂量·误联合运用,对肾脏乃至整个机体的损害是不容置疑的,这一责任能推脱吗?该怎样承担?提请急二科ICU回答。
主治医李建春违反人血白蛋白关于肾功能不全者不得使用的禁忌(见补充证据第27页),于1月17日11:20—2月9日06:30在肾功能严重受损的患者身上使用了5g装的24瓶,10g装的35瓶,共59瓶,总金额为12057.15元的注射用人血白蛋白。这些人血白蛋白输入兰国庆体内后,一方面使兰国庆本已受损严重的肾脏雪上加霜,从肾功能的重要衡量指标肌酐来看,1月15日入院当天的化验结果仅为153umol/L(参考值范围44—133),入院5天后,即1月19日中午12:10肌酐不降反升,迅速升高到687umol/L,后来又在500左右长期徘徊,这就从另一个侧面说明误用人血白蛋白的危害;另一方面,误用的人血白蛋白还客观上冲抵了历时17天,累计164小时,总费用达22680.00元(含监测费)的“床旁连续性血液净化(机器法)”的治疗效果,使兰国庆的肾脏指标在持续40多天的时间里始终没有根本改善,直到患者丈夫于2月8日在无意中发现人血白蛋白说明书中关于“肾功能不全者禁忌使用”,向晚间值班医生梁兵副主任提出,梁兵医生于次日向李建春医生指出后,才停用了该药。该药停用几天后,兰国庆的肾脏逐渐好转,于3月初终于进入多尿期,按该科李明主任的话说就是:“多尿期到来的太晚。”主治医李建春违反禁忌在兰国庆身上长期使用人血白蛋白,不知是一时疏忽,忙不赢看说明书,还是出于什么目的,不得而知,但客观上拖延了兰国庆的病情,冲抵了床旁血滤(透析)的治疗效果,使兰国庆丧失了宝贵的治疗机会,与最终不治身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李建春医生在事实上形成了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过失责任。&
上述事实足以说明:兰国庆的经治医生是不看说明书用药。违反说明书禁忌用药,就等于是给青霉素皮试过敏者强行打青霉素,其行为有构成故意杀人的医疗事故罪的嫌疑,在此,我不下定论,我只是往好处想,把兰国庆的经治医生违反禁忌用药的原因归责为学艺不精、疏忽大意、主观上轻信损害的后果不会发生,导致技术失误、技术过错,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就可以了,已经够宽容了!否则,如果向检察院报案,经司法部门的刑事侦查,构成医疗事故罪的话,那就真的是会象医方原审代理人陈志华律师在庭审中所惊呼的“这些医生都应该坐牢!”
最可恨、最让人难人容忍的是:值班医生许柳芹在患者入院的第5天,即1月19日01:30,在鼻罩给氧就完全能满足患者正常呼吸所需氧气(当时监测仪上显示的患者氧饱和度在95%左右,为正常值,有护理记录为证)的情况下,以根本不搭界的心率已达130次/分为由,迫不及待地从鼻罩给氧改成气管插管,随即启用每天的费用高达408元的呼吸机。事后,我经过查阅大量气管插管和呼吸机的有关医学资料,得出以下结论:(1)气管插管和启用呼吸机的应用指征是血气分析中的氧分压PO2小于60mmHg,二氧化碳分压PCO2大于50mmHg,而当时,即1月19日01:30前的最近一张血气分析报告(1月19日00:27)提示:患者在FIO2为41.0%条件下,PO2为87.5mmHg(参考值75-100mmHg),为正常值,PCO2为41.8mmHg(参考值35-45mmHg),也为正常值,也就是说患者在自主呼吸吸入41.9%的氧气的条件下就能满足机体的需要,根本不需要气管插管和启用呼吸机。就是在这样一种情况下,许柳芹把气管插管和呼吸机当作一条拴住病人的绳索—“拴病人,抢头功”,好让病人为本科本院带来滚滚财源…...
。许柳芹在病人不具备应用指征的前提下行气管插管和启用呼吸机,客观上达到了拴住病人、无法转科转院、为本院本科多创收、多盈利、个人多得奖金的罪恶目的。许柳芹就是典型的“眼睛红了,心就黑!”(误行气管插管和误启用、操作呼吸机的情况详见本博附件7《上诉方二审庭审中的辩论词》第26至39页,6.8&
6.9两个医方过错 有全面、透彻的论述)。
呜呼!夺去我爱妻生命的就是这些连我这个门外汉经过8个月的自学就能看出的用药失误和诸如血糖值高者不能使用葡萄糖、静滴速度快了会伤心脏等,对于医生来讲是常识性的低级错误,导致的错误医疗行为,发挥巨大杀伤力而杀死的!难道说不是吗?请经治医生举证。试问天下网民,你敢把你的亲人送给这样的医生去医吗?这样不学无术的医生不受到法律的惩罚,难道还要让他们继续在“白衣天使”的招牌下危害人间吗?
接下来再将法官的过错简要概括如下:
法官的“一糊弄二迎合三枉法”
一审法官故意糊弄原告,既造成程序违法又造成实体违法还是直接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二条“(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导致原告方鉴定人代表虽出庭却未能就鉴定事项接受质询导致判决的不公
一审法官在审前口头答应原告方鉴定机构派代表替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庭审中又以“不是鉴定者本人,无接受质询资格”的理由剥夺原告方鉴定人的质证资格,为判患方败诉提前挖坑设陷阱(事后经其分管副院长查证属实,详见我的附件3:
《民事再审申请书》P5至7),单凭这一点,网民们就可以推断一审判决是不公正的枉法裁判。
一、二审法官一是迎合医方与事实不符、与病历资料脱节的“诊治无过错”辩解,抓着“未做尸检”这根救命稻草,错误的适用法律,牵强附会的判患方败诉;二是迎合鉴定的出发点就直接违背司法部专为规范司法鉴定而颁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第二款“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规定的违法鉴定【医方委托北京中天司法鉴定中心所做的(中关司鉴中心[2008]临鉴字174号)鉴定书】的“保山市人民医院在为患者兰国庆诊疗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错”的鉴定意见,排斥患方委托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所做的(鲁金司鉴中心[2007]临鉴字第1734号)鉴定书的“患者在院诊疗期间,其医方诊疗行为存在直肠癌诊断有误、应用药物不当、抢救治疗欠妥之过错,其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这一与全套病历广泛印证的科学鉴定结论,判患方败诉。
一枉法是错误采信医方的鉴定结论。一、二审法院对两份直接对抗的鉴定书不进行何实质审查,不与大量的病历证据和申请人以证据方式提供的药品说明书等书证进行核查和对比,避重就轻的绕开事实,仅以“送鉴资料包含所谓‘主观病历’”这一牵强附会的简单理由就加以采信,在法理上站不住脚,没有法律根据,就是枉法裁判。
二枉法是漏判重要事实。一审判决对我在一审庭审辩论阶段的书面陈述(辩论词)[已作为重审申请书附件1提交省高院]中所列举的与病历资料紧密相关,与1734号鉴定书相呼应的被上诉人多达20个方面的严重过错未置可否,只字未提,故意绕过。当时,在我的辩论词宣读完毕后,连被告代理人陈志华律师(自称从事过11年的医务工作)也对我惊呼:“照你这么说,这些医生都应该坐牢!”我答:“是过失犯错,达不到刑事责任,只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医方在医治患者兰国庆过程中的过错是多么的严重。我的辩论词耗时1个半小时,其内容紧扣病历资料应用大量医学理论,有根有据,有理有节,与1734号鉴定书相呼应,与大量的证据链形成广泛印证,理应得到法庭的支持和采信,但遗憾的是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未置可否,只字未提,故意绕过。这是一审法院违背《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的违法行为。二审法院延续一审法院的错误,对申请人揭露被申请人在诊治患者兰国庆过程中的大量过错仍然置若罔闻,更有甚者:二审庭审时,作为辨驳一审判决裁定的一审被告无过错的重要事由,我当时除了在上诉状中列举了六大上诉理由以外,还将自己耗时两年多可以说费尽移山心力,将大量医学理论和全套病历相结合揭露医方在诊治兰国庆过程中触目惊心的多达二十多个方面的过错整理成《上诉方二审庭审中的辩论词》(见重审申请书附件3,计三万多字55页,就是以《要求处理医疗过错争议申请书》为蓝本),当庭提交给主审法官并准备在辩论阶段宣读,但审判长以“那么长,哪有那么多时间来听你读”为理由不准我宣读,判决书中也未予确认。这在法律上讲就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相吻合的违法行为。一、二审法院的上述行为也就是枉法漏判重要事实。
三枉法是适用法律错误。原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属因医疗过错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是属于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侵权,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不应当适用《医疗而事故处理条例》。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的“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而应该撤销并重审的判决。医方保山市人民医院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本案属于医疗事故,也没有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而人民法院也没有职权来认定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认定医疗事故的专属组织是医学会)。本案不应参照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而是属于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应当按照一般人身损害适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处理本案。然而,一、二审法院事实上却错误地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来牵强附会的审理本案并作为判申请人败诉的主要依据(参见一、二审判决书)。全国近年来大量的患方凭诉前单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的鉴定结论打赢医患官司的实例包括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编入《中国案例指导》的(民事[号案例)和西南医院贺普丁案在内,也都是患方诉前依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复制的全套“客观病历”送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的鉴定结论被法院采信而胜诉的,也都是与本案相同没有做尸检。照本案一、二审判决书的判法上述案件都是错判吗?都应该推倒重判吗?附带提请再审法院责问一、二审法院。一、二审法官没有医学知识没有能耐读懂、看懂申请人涉及大量医学知识和医学理论的庭审材料也就是了,难到他们连核对证据的能力也不具备吗?连最高法、最高检早于本案起诉前的2007年就编入《中国案例指导》的(民事[号案例)也不会看吗?在此我要向再审法院和全国人民发问:这样的法官还有资格继续执业吗?同一家司法鉴定机构——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性质相同的鉴定材料(都是不含所谓“主观病历”的全套病历),得出的鉴定结论,为什么江苏省高院和重庆市高院都采信,唯独保山隆阳区法院和保山市中院不采信,难道说这两家法院的水平比两家高院的水平还高吗?只能有一种答案,就是他们在故意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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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审法官在庭审中的选择性失明、失聪十分明显:对医方与事实(病历资料)脱节的无理辩解,他们记录的很完整,不与病历资料核对就加以采信,作为判患方败诉的理由;而对我陈述的关于医方的大量过错事实却置若罔闻,不加采信,在判决书中提都不提;一审中医方代理人陈志华律师对医方鉴定人有多次诱导性提问,我当庭表示反对,但遭到法官的拒绝;二审中我要求法官当庭就医方鉴定书中“停止补钾”一句与病历中的护理记录进行核对的要求,法官也装作没有听见…….总之,
一、二审法官在本案的审理前、审理中、审理后都有明显的偏袒医方的意向性……这样的法官,占据着国家的审判资源,作为公平正义最后一条底线的法院还能让老百姓放心吗?本案若不彻底改判,让有过错的医生、法官得到应有的惩处,你,中国普通百姓中的一员,有病、有事时还敢进医院、法院这两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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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本博附件:
附件1.患方鉴定书《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鲁金司鉴中心【2007】临鉴字第1734号)司法鉴定书
医方鉴定书《北京中天司法鉴定中心》(中关司鉴中心【2008】临鉴字174号)司法鉴定书
附件3.《民事起诉状》
附件4.一审中《原告的书面陈述》
附件5.一审判决书《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隆民初字第192号
附件6.《民 事 上 诉 状(增补本)》
附件7.《上诉方二审庭审中的辩论词》【(就是以《要求处理医疗过错争议申请书》为蓝本,计三万多字55页),曾当庭提交给主审法官并准备在辩论阶段宣读,但审判长以“那么长,哪有那么多时间来听你读”为理由不准我宣读,判决书中也未予确认。已作为重审申请书附件3提交省高院。】
附件8.《上诉方二审中的最后陈述》(同上,也是二审中当庭提交准备宣读,但遭到法官的拒绝。本件中有对医院客官公正的评价和要求全额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的理由,网民朋友可重点浏览)
附件9.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 保中民一终字第 247 号
附件10. 民事再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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