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的产权产权纠纷 房产局是否有权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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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已故配偶工龄购买房改房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使用已故配偶工龄购买房改房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甲和乙是同一单位的退休职工,生有一男二女,乙于1988年病故。1997年单位房改时,甲按照国家房改政策的有关规定,除了享受自己工龄折扣(补贴)外,还享受了已故妻子的那部工龄折扣(补贴)。甲于近期将自已购买的房子赠与给同胞兄弟,在办赠与公正时,对该房屋产权是全部属于职工甲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出现不同意见。&&& && 第一种意见认为,购买房改房时,用工龄计算购房款的折扣价格是国家给予职工的一种福利补贴,这种福利补贴是基于特定的人而产生,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并可以用金钱表示。虽然职工本人已死亡,但其配偶在购房时享受了这种福利,所购房改房的产权中就有其已故职工的份额,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甲就无权单独处(赠与)该房改房。&& &&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认定为购房者个人的财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既然夫妻一方已经死亡,另一方在购买房改房时即使是使用了已故配偶的工龄折扣(补贴),产权并不是在夫妻关系续存期间取得的,不能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视为个人财产。甲就应该有权处(赠与)其房改房。&& && 对于这个争议的问题,在我国法律法规及政策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我国法律、司法解释的精神及相关政策规定,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首先,根据新修改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也就是说,只有在夫妻关系存在的前提下,才有夫妻共同财产,否则夫妻共同财产无存谈起;同时,第18条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该归一方的财产。不难看出,我国的社会主义的财产制度,是明显有与人身相关的特点,只有那些死者生前所有的个人财产,才是遗产。而对于已故配偶的工龄折扣(补贴),职工只有实施了房改房这一特定的行为时,才能得到享受,除此之外,无法明确取得。这属于上述第五项规定的“其他应该归一方的材产”。从这一点看,工龄折扣(补贴的性质有点类似于抚血金。职工因公死亡、革命军人牺牲或病故、公民因交通事故或其它事故死亡时,国家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死者家属一定的抚血金的其它的生活补助费,是国家对死者家属的关怀和帮助,而不是死者个人的财产。同样,工龄折扣(补贴)也应理解为国家在向职工出售房改房时,对丧偶职工的一种照顾,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 && 其次,根据国务院1994年7月颁发的《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 [1994]43号)文件规定:“职工购买现已住用的公有住房,可适当给予折扣……,售房单位应根据购房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折扣。”这说明,有关房改房中的优惠政策都是针对购房职工而订立的,应该由购房者本人享受的福利。购房者有配偶、配偶有工龄的,可以享受计算配偶工龄折扣的优惠政策,如果没有配偶或是配偶没有工龄的,政策规定可以再享受本人工龄75%的优惠折扣。况且许多时候是购房者用自已在配偶死亡后所得的收入出资购买的。显然,使用已故配偶工龄的折扣购买房改房,不是夫妻共有财产的依据。 && 第三,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时间来看,只有职工购买了房改房这一行为,产权部门才能发给购买者房屋产权证。因为我国法律对不动产之物权采取登记主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城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第五条规定:“房屋权利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权的唯一合法凭证。”由此可见,职工购买房改房的行为,导致房屋权属从售房单位向购房职工转移,职工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时间,应该是职工购买并依法取得房屋权属证的时间。那么,如果购房时配偶一方已经死亡,死者当然无法实施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所购房改房就应当是该丧偶职工的个人财产。这一点是毫无疑问并有充&& 所以,用工龄计算购房款的折扣价格应该是购房职工的个人财产。只要能够证明房屋的产权是在配偶死亡后购买的,不管有没有使用已故配偶的工龄,都可以认定为购房者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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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京房改房政策
二、上海房改房政策
三、杭州房改房政策
四、南京房改房政策
五、郑州房改房政策
六、房改房产权年限是多少年?
1.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私产土地地皮使用年限为70年,商业为50年,住宅年限不分房改房或商品房均为70年。
2.此年限为地皮使用年限,地皮归国土局管,房屋产权归房管局管。
3.中途拆迁或到年限拆迁会补偿相应拆迁款,70年后如何处理国家无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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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事务所房改房上市如何交易 产权单位与房管局说法不一_房产家居_新浪网
房改房上市如何交易 产权单位与房管局说法不一
日10:22 北京晚报
  读者来信:我是北京市供电局的一名退休职工,在今年3月份通过中介公司委托出售一套按成本价购置的房改房,原本以为交易会很顺利,但是却因为在与单位签署的《北京供电局向职工出售住房合同书》中,在第三条有这样规定:“乙方购房取得产权后,可以使用、继承、抵押,五年以后可以出售。甲方有优先购买权。”海淀区房管局要求产权单位出具“甲方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有关声明材料后方可为我办理过户手续,但北京市供电局拒绝为此条规定提供书面声明,致使到如今我的房子还没有办法上市交易,为此也与买方产生了矛盾。
希望有关部门能为我提供相关政策的解释。
  笔者查询了北京市政府今年3月份出台的《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其中在第四条这样规定:“对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在与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中有特殊约定(规定住满五年内容的除外)的已购公有住房,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与单位的约定执行。”《办法》中没有就“单位的优先购买权”的操作性提供明确的条文解释(最近出台的补充规定也只说明在同等售价的情况下单位有优先购买权)。笔者从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了解到,现在各城区办理此类约定的房改房上市交易的执行情况还不统一。朝阳区房管局就此项的解释为:除产权人与产权单位约定工作年限和只允许产权内部处置外,原房屋买卖合同中规定的本单位优先购买权和有规定年限可上市出售这两项内容已经取消。其他城区目前还没有提出类似的解释。
  笔者从侧面了解了北京市供电局相关办事人员的处理意见:对于目前上市交易的房改房,单位不持反对意见,而且相关政策已经放松,不需要再提供原产权单位书面意见了,所以,就“优先购买权”一项,单位可以不用出具书面说明。海淀区房管局和北京市供电局双方各执一词,从办事程序上讲,好像双方都不存在责任。因为交易合同书中有约定,海淀区房地局有权要求原产权单位提供“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说明,如果不提供此类说明就予以办理过户手续,将来一旦产生权益纠纷,房管局将承担相关责任;北京市供电局认为房屋产权人可以上市交易,而不需要单位同意。
  那么问题出现在哪里呢?首先,北京市现行的《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政策,没有一个具体、详细的处理解释和意见,各城区房地局和产权单位没有可以依据的法规来参照执行,也就是说,《办法》出台的同时,没有提供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其次,产权单位对于本单位的房改房的处理也较为模糊,既不支持,也不反对,上市交易可以,但需要盖公章表示同意―――对不起,我们还要研究研究。有相当一部分产权单位持这种处理态度。这也是产权单位的自管公房上市交易难的主要原因。此外,部分城区房地局对推动二手房交易的态度并不积极,因为房改房的交易面临一些问题,没有明确政策解释,就不愿意去惹麻烦,沿袭旧制就不会承担责任。但最终受损失的还是群众。
  北京市的二手房市场起步晚,发展也较为缓慢,成交量虽然逐年放大,但由于政策滞后,牵扯利益太多,尤其是产权单位的自管公房上市交易困难,使二手房市场一直处于不温不火状态。陈广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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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房屋已经确定要拆迁,出了拆迁公告,锁定了房源,那么您是没有办法变更产权的;同时由于房产所有人已经去世, 您母亲一般会占有单独一半的产权,之后另外一半再由您兄弟三人和母亲四人再进行分配。但是由于房源锁定,所以这项事情需要推迟进行,具体您还需和拆迁方协商处理。至于法院裁决的,一般只能确定继承权,依然难以变更产权。
以实际办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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