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不文明现象有哪些行医包括哪些内容

“廉洁行医
廉洁从政”学习材料(2012)
发布于: 14:24:16
廉洁行医 廉洁从政
泰兴市人民医院医疗集团
二O一二年二月
一、党风廉政建设
1、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国有和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常委会议(党组会议)和政府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五)监督检查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八条 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
  第九条
  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下一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第十条 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检查考核情况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应当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二条 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协助同级党委(党组)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或者根据职责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党委常委会应当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当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本部门进行评议。
  第十六条 党委(党组)应当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每年专题报告上一级党委(党组)和纪委。
  第十七条 中央和省、
  第十八条 党委(党组)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实际,建立走访座谈、社会问卷调查等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机制,动员和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广泛接受监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十一条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党委(党组)、政府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下级党委(党组)、政府予以纠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
  第三十条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11月发布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同时废止。
2、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虚报工作业绩;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
第三章 附则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
  各省、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准则,结合
  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同时废止。
3、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知识读本
&廉洁自律规定
1、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是什么?
答:(1)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2)党员领导干部要严防商品交换原则侵入党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的政务活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
(3)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4)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办事。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
(5)党员领导干部对涉及与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事项,应当奉公守法。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6)党员领导干部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2、禁止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哪些行为?
答: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1)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
(2)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3)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4)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
(5)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
(6)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3、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不准有哪些行为?
答:党员领导干部要严防商品交换原则侵入党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的政务活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1)个人经商、办企业;
(2)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3)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4)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4、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哪些行为?
答: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1)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2)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3)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
(4)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5)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5、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不准有哪些行为?
答: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办事。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1)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职位;
(2)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3)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4)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5)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6、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哪些行为?
答:党员领导干部对涉及与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事项,应当奉公守法。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1)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
(2)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的费用;
(3)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出国(境)旅游、探亲、留学向国(境)外个人或者组织索取资助;
(4)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5)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7、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哪些行为?
答:党员领导干部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1)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
(2)违反规定用公款装修、购买住房;
(3)擅自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4)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
(5)擅自用公款配备、使用通信工具。
8、配备使用小汽车方面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
答:(1)不准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
(2)不准违反规定购买和更换进口豪华小汽车;
(3)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换车、借车和摊派款项买车;
(4)不准用贷款、集资款和专项资金购买供领导干部使用的小汽车;
(5)县市乡党政机关和单位凡拖欠职工工资的不准购买小汽车;
(6)不准违反规定使用军警车号牌、外籍车号牌;
(7)未经批准不准用公款和单位的车辆学习驾驶技术。
参见中央纪委1994年三次全会中央纪委1995年五次全会
9、住房方面的以权谋私和奢侈浪费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
答:(1)不准违反国务院关于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购买住房;
(2)不准利用职权为自己和子女、亲友购买住房提供优惠条件;
(3)不准违反规定参加集资建房;
(4)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装修、购买住房;
(5)不准擅自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参见中央纪委1994年三次全会中央纪委1995年五次全会
10、领导干部配偶、子女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
答:(1)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2)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及管辖的业务范围个人经商办企业和在外商独资企业任职;
(3)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4)不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异地注册登记后,到该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利用该领导干部的职
权为他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从中谋取私利;不准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为其他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自己管辖范围内经商办企业谋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条件。
中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11、中纪委规定的&八条禁令&内容是什么?
答:(一)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
(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二)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
(三)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
(四)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
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
(六)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
(七)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规定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
(八)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
12、2007年7月,两高院对中纪委规定的&八条禁令&所列行为是怎样界定的?
答:两高院将中纪委规定的&八条禁令&所列行为均界定为受贿。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7〕22号
《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
13、新建、扩建、装修办公楼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
答:要严格控制新建和装修办公楼。党政机关现有办公楼已达到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不准改扩建、新建或购买办公楼;新建或购买办公楼不准贷款或挪用其他资金;贫困地区的党政机关一律不准新建或购买办公楼;党政机关不得以建业务楼等名义新建办公楼;正常维修不得提高装修标准。
根据规定,处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14、用公款大吃大喝和参与消费娱乐活动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
答:(1)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的各种高消费娱乐活动。
(2)领导干部在国内公务活动中要轻车简从,不准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
(3)党政机关召开会议和公务接待要严格执行食宿接待标准,不准超标准接待。
(4)禁止以各种名义用公款互相宴请、大吃大喝和安排高消费娱乐活动。
15、公款安装、配备通信工具和电脑严格控制的行为有哪些?
答:(1)不准擅自用公款配备、使用通讯工具;
(2)不准用公款为领导干部住宅配备电脑,不准用公款为领导干部住宅电脑支付上网费用。
参见中央纪委2000年四次全会
16、公款旅游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
答:(1)坚决制止用公款出国(境)旅游或变相出国(境)旅游;
(2)不准违反规定跨地区、跨部门组织出国(境)活动;
(3)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增加访问国家、绕道或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
(4)地方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单独组团出国(境)进行立法、司法、财税等领域的考察和交流;
(5)领导干部不得接受国内企业以及境外中资企业的资助或邀请出访;
(6)凡是拖欠工资的县、乡,领导干部不准出国;
(7)禁止以开会、考察、培训等名义变相公费旅游;
(8)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准到12个风景名胜区开会;
(9)不准接受下属单位或地方、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用公款安排的私人旅游活动。
17、党政机关禁止到哪12个风景名胜区开会?
答: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准到庐山、黄山、峨嵋山、普陀山、九华山、五台山、武夷山、九寨沟、张家界、黄果树瀑布、西双版纳和三亚热带海滨12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一律不准借在其他地方召开会议之机到上述12个风景名胜区旅游。
党纪政纪处分
18、实施党纪处分的原则是什么?
答:第一,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
第二,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五,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19、《党纪处分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党纪处分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20、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后,对职务有什么影响?
答: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21、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后,对职务有什么影响?
答: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22、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后,对职务有哪些影响?
答: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23、党员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哪些权利?
答: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4、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后,几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答: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后,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90、对哪几种情形违法犯罪党员,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2)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25、对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党员应当给予什么处分?
答:对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党员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6、什么是《党纪处分条例》所称的主动交代?
答:《党纪处分条例》所称的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27、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如何处理?
答: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28、什么是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错误?
答:是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行为。
29、什么是违反干部选拔任用错误?
答:是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行为。
30、什么是利用职权谋取人事方面利益错误?
答:是指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或者弄虚作假,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评定职称、晋升职务以及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方面的工作中,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1、什么是非法谋求公款出国、出境错误?
答:是指以不正当的方式谋求本人及其他人公款出国、出境的行为。
32、什么是非法占有错误?
答: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
33、什么是占用公物错误?
答: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行为。
34、什么是接受礼品错误?
答: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内外交往中,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或者其他礼品,按照规定应当登记交公而不登记交公的行为。
35、什么是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亲属接受财物错误?
答: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亲属接受对方财物,不能证实本人知道,情节较重的行为。
36、什么是亲属违规从业错误?
答:是指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按照规定应予以纠正而拒不纠正的行为。
37、什么是违反规定兼职、兼职取酬错误?
答:是指党和国家机关的党员干部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行为。
38、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哪些情形?
答:(1)经商办企业的;
(2)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3)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4)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5)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
39、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哪些情形?
答:(1)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2)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
(3)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
(4)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40、什么是利用职权在分配、购买住房中谋利错误?
答: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的行为。
41、什么是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错误?
答: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情节较重的行为。
42、什么是利用职权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错误?
答: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43、什么是贪污错误?
答: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44、哪些贪污行为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答:贪污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45、什么是私分国有资产错误?
答: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有关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
46、什么是私分罚没财物错误?
答:是指执纪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
47、什么是受贿错误?
答: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48、什么是单位受贿错误?
答: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行为。
49、什么是行贿错误?
答: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50、什么是单位行贿错误?
答: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51、什么是介绍贿赂错误?
答: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介绍贿赂的行为。
52、什么是挪用公款错误?
答: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53、什么是大额财产来源不明错误?
答: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较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54、什么是职务侵占错误?
答:是指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55、什么是挪用资金错误?
答:是指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56、什么是挪用专项资金错误?
答:是指国家机关、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和事业单位,挪用财政资金或者科研、教育、卫生、军工等专项资金的行为。
57、什么是公司、企业、其他单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错误?
答:是指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58、什么是对公司、企业、其他单位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错误?
答: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59、什么是为亲友非法牟利错误?
答: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公司、企业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60、为亲友非法牟利有哪几种情形?
答:(1)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其亲友经营的;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3)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61、什么是借用公款错误?
答:是指个人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还,情节较重;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62、什么是违规将公款借给他人错误?
答:是指单位负责人或者经管公款的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将公款借给他人使用,情节较重的行为。
63、什么是滥用职权错误?
答: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64、什么是徇私舞弊错误?
答: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徇私舞弊,致使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65、什么是党组织负责人失职、渎职错误?
答:是指党组织负责人在党的工作中失职、渎职,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66、什么是对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错误?
答:是指具有纠正不正之风职责的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对其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67、什么是侮辱错误?
答: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68、什么是诽谤错误?
答:是指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
69、什么是诬告陷害错误?
答:是指捏造违纪或者犯罪事实,向党和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纪律处分或者刑事处罚的行为。
70、什么是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错误?
答:是指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行为。
71、什么是破坏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实施错误?
答:是指采取各种手段,抵制、干扰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实施的行为。
72、什么是包庇犯罪分子错误?
答:是指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据或者隐藏、毁灭真实证据,使其逃脱法律制裁的行为。
73、什么是包庇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受纪律处分人员错误?
答:是指明知是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受纪律处分的人员,而向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其他组织提供虚假证据或者隐藏、毁灭真实证据,使其逃脱纪律制裁的行为。
74、什么是扣压、销毁举报信件错误?
答:是指负责受理举报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扣压、销毁举报信件的行为。
75、什么是向举报人透露情况错误?
答:是指负责受理举报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举报人透露情况的行为。
76、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应当给予什么处分?
答: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7、对参与赌博活动的党员应如何处理?
答:对参与赌博活动的党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是党员领导干部的,要从重或者加重处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参照执行。凡是参与赌博的领导干部,一律予以免职。
78、领导干部接受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应如何处理?
答:领导干部不准收受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外商、私营业主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凡违反规定的,不论数额多少,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对向领导干部赠送现金、有价证券的有关人员,要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79、党员干部煽动群众集体上访、为首闹事的应如何处理?
答:要严格区分利用集体上访为首闹事的分子与受蒙蔽群众的界限,对群众要认真做好说服劝导工作;对煽动群众,为首闹事的分子,要依照有关法律交公安部门严肃处理,是党员干部的,由有关单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80、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主要表现是什么?
答:一是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为本单位、小团体或个人谋取私利。
二是行政行为失当,不依法办事,执法不严、执法不公。
三是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工作效率、工作作风问题。
81、纠风工作的任务是什么?
答:(1)抓住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治理;
(2)推进政风行风建设,树立行业新风。
82、纠风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1)必须坚持服从和服务于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协调发展。
(2)必须坚持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3)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预防和减少不正之风的发生。
(4)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
(5)必须坚持群众路线,紧紧依靠广大群众开展纠风工作。
(6)必须坚持常抓不懈,把实现长远目标与完成阶段性任务有机结合。
83、纠风专项治理的主要方法有几种?
答:条块结合、突出重点、监督检查、抓好典型、源头防治。
二、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法规摘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七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九十二条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二十七条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
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五十九条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账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禁止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任何名义收受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九十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账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第四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数额不满二千元的,应当根据其个人所得数额及其他情节,给予下列行政处分。
  (一)贪污数额不满五百元的,给予警告直至降级处分;
&&&&&(二)贪污数额在五百元以上、不满一千元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三)贪污数额在一千元以上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分。
&二人以上共同贪污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实施贪污中所起
的作用,分别处分。
  第七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应当根据其个人所得数额及其他情节,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分。
  第八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处分。
三、卫生行业的相关规定和制度
卫生部八项行业纪律
1、医疗机构和科室不准实行药品、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开单提成办法;
&&& 2、医疗机构的一切财务收支应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内部科室取消与医务人员收入分配直接挂钩的经济承包办法,不准设立小金库;
&&& 3、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不准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物品和宴请;
&&& 4、医务人员不准接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和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 5、医务人员不准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
&&& 6、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准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分解项目收费和提高标准加收费用;
&&& 7、医疗机构不准违反国家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规定,对中标药品必须按合同采购、合理使用;
&&& 8、医疗机构不准使用假劣药品,或生产、销售、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与制剂。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严肃行业纪律,促进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
  第二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以下简称违纪违规问题),是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党纪、政纪和医疗卫生行业规章、纪律以及本单位内部有关制度、规定的问题。
  第四条违纪违规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 违纪违规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二章 管 辖
  第六条 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
  第七条公立医疗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的人员的违纪违规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任免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八条公立医疗机构的医、药、护、技人员和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一般行政、后勤、管理人员的违纪违规问题,由医疗机构按照本
  第九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辖区内医疗机构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工作的指导,属下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辖区内医疗机构管辖的重大、典型违纪违规问题,必要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直接组织调查。
 第三章 受 理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确定专门机构或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违纪违规问题举报受理工作。
  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电子信箱和举报接待的时间、地点,公布有关规章制度,医疗机构应在门诊大厅等人员比较集中的地方设立举报箱,为群众提供举报的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对收到的违纪违规问题举报件,必须逐件拆阅,由专门机构或人员统一登记编号。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被反映人基本情况(姓名、单位、政治面貌、职务)、被反映的主要问题和反映人基本情况(匿名、署名还是联名)。
  对通过电话或当面反映问题的,接听、接待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按前款规定登记编号。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健全完善举报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保证举报件接收安全、完整、保密,不得丢失或损毁。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应依照管辖权限转交相应的部门或单位按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对接收的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和材料,应区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属于本单位管辖的,由本单位相应职能部门办理;
  (二)属于上级单位管辖的,应以函件形式将举报件原件报送上级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复印件留存;
  (三)属于下级单位管辖的,应将有关举报线索和材料转交下级有管辖权的单位办理,必要时可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办理结果;
  (四)对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管辖范围内的举报,应将其材料移送有关单位处理,或告知来信来访者向有关单位反映;
  (五)对重要的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和材料应当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对属于本单位负责办理的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和材料,应当集中管理、件件登记,定期研究、集体排查,逐件进行初步审核。初步审核后,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认为违纪违规事实不存在的,或者违纪违规问题线索过于笼统,不具可查性,举报人又不能补充提供新线索的,予以了结或暂存,有关线索和材料存档备查;
  (二)认为被反映人虽有错误,但违纪违规情节轻微,不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责成其作出检讨、予以改正;
  (三)认为有违纪违规事实,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组织调查。
第四章 调 查
  第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受理的违纪违规问题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及时组织调查,不得延误。
  第十八条对需调查的违纪违规问题,负责调查的单位应根据情况组织调查组。调查组一般应由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牵头组织。问题复杂的,可由纪检监察机构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组成联合调查组,也可根据需调查问题的性质和单位内设部门职责分工,由有关职能部门牵头组成联合调查组。
  必要时,可协调有关方面专家参加调查组,参与涉及具体专业问题的调查工作。
  第十九条 调查组要熟悉被调查问题,了解有关政策、规定,研究制订调查方案,并与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或部门及时沟通协调。
  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或部门应积极配合调查组调查工作。
  第二十条调查组应当严格依法依规、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各种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有违纪违规问题或者无违纪违规问题,以及违纪违规问题情节轻重的证据。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一条 调查取证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取证时,应当表明身份。
  第二十二条调查组可依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部门和人员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
  (一)查阅、复制与调查内容有关的文件、病历、账册、单据、处方、会议记录等书面材料;
  (二)要求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部门、科室提供与调查内容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说明;
  (三)与有关人员谈话,要求其对调查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四)对调查涉及的专业性问题,提请有关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五)依法依规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所调查问题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第二十三条调查过程中,应加强与公安、检察、工商、纪检监察等执纪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需提请公安、司法机关和其他执纪执法部门予以协助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调查组应将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写成违纪违规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对被调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必要时还应作补充调查;对不合理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
  被调查人应当在违纪违规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并签字,也可另附书面意见。拒绝签署意见或签字的,由调查人员在违纪违规事实材料上注明。
  第二十五条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当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调查依据,违纪违规问题事实、性质;被调查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的态度和对违纪违规事实材料的意见;处理依据和处理意见或建议。对调查否定的问题应交代清楚。对难以认定的重要问题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调查报告必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受委托调查的违纪违规问题,调查报告应经受委托单位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后以受委托单位名义上报上级委托单位。
  第二十六条 调查过程中,发现违纪违规问题严重的,调查组应及时建议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组织手段或补救措施,防止问题扩大。
  第二十七条 违纪违规问题调查终结后,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或作出组织处理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审理。
  纪检监察机构应在参加违纪违规问题调查的人员之外另行组织或抽调人员组成审理小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和《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审理。
  第二十八条违纪违规问题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问题重大或复杂的,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延长调查时间。
 第五章 处 理
  第二十九条 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审理工作结束后,经调查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有违纪违规事实,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或者按照管理权限建议有关单位作出党纪处分或行政处分决定。
  (二)有违纪违规事实,但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建议有关单位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作出恰当处理。
  (三)认为需要由其他机关给予处理的,应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四)对违纪违规事实不存在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说明情况,必要时可采取适当形式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第三十条对有违纪违规问题的从业人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纪律处分。
  对有违纪违规问题的从业人员,需要给予政纪处分的,应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对有违纪违规问题的从业人员,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或已作出党纪、政纪处分,还需同时作出组织处理的,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以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职资格或参加有关学术委员会资格;
  (二)扣发绩效工资、停薪;
  (三)停职、缓聘、解职待聘、解除聘用合同;
  (四)调离工作岗位、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
  (五)警告、暂停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
  以上处理办法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受到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免予处分、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所在医疗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所列相应处理。
  第三十三条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需要给予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至(四)项所列处理种类的,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组织人事部门或有关单位依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需要给予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项所列处理种类的,由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及时执行处理结果,并将执行情况及时书面反馈违纪违规问题调查部门或单位。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注重发挥办案的治本功能,利用典型案件开展警示教育,针对发案原因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必要时可根据存在的问题开展专项治理。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对处分或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分、处理通知书后,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处分或处理的执行。
第六章 纪 律
  第三十七条 调查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用违反法律法规或党纪政纪的手段;
  (二)不准将举报人、证人告知被举报人和无关人员,不准将举报材料、证明材料交给被举报人及其亲友;
  (三)不准泄露拟采取的调查措施等与调查有关的一切情况,不准扩散证据材料;
  (四)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问题;
  (五)不准接受与被调查问题有关人员的财物和其他利益;
  (六)调查中,调查组成员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不得对外透露。
  第三十八条 调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举报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回避:
  (一)是被调查人的近亲属;
  (二)是要调查问题的举报人、主要证人;
  (三)本人或近亲属与要调查问题有利害关系的;
  (四)与要调查问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的。
  调查人员的回避,由负责调查的单位有关负责人决定。
  对调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调查人员不停止参加调查组的工作。
  第三十九条被调查人或其他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建议停职检查或相应的处理,造成损害或者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阻挠、抗拒调查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二)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三)隐瞒事实真相,隐匿、销毁证据,出具伪证、假证的;
  (四)包庇违纪违规行为的;
  (五)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调查人员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中央纪委驻卫生部纪检组、监察部驻卫生部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其他医疗卫生单位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的调查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卫生系统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卫生系统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范权力行使,防止利益冲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下列人员: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
  (二)
  (三)公立医疗卫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四)公立医疗卫生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利益冲突,是指领导干部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自身所具有的个人利益之间可能发生的冲突。
  第四条 领导干部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第五条 领导干部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药品、医疗器械采购、招投标及基建项目承发包等市场经济活动。
  第六条 领导干部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卫生行政许可和审批等事项,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权上的影响干扰正常的医疗卫生监管、卫生执法等活动。
  第七条 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药品、医疗器械销售等营利性活动;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列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其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医药企业或者中外合资医药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干部不得违反规定兼任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医疗卫生单位的领导职务;未经批准不得在卫生社会组织等单位兼职,或虽经批准兼职的,不得兼职取酬。
  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休三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十条 领导干部在执行公务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及时说明情况,并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一)与讨论研究的干部任免、职称晋升及人员考录、考核、奖惩等重要事项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招投标采购项目、基建项目承发包、重大资金拨付等项目承担单位或者项目负责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评审评估、考核的医疗卫生单位或者科研项目负责人有利害关系的;
  (四)与审评审批、检验检测的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
  (五)本人认为有利害关系的;
  (六)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公立医疗卫生单位党委(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亲自抓好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工作。本部门、本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实施和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应当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给予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卫生厅&五条禁令&
1.&严禁医疗机构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各种名义接受回扣、提成或其他不正当利益。拒收不成者,要及时报告,上交医院指定部门;
2.&严禁医务人员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和其他馈赠。难以谢绝的,必须于三日内上交医院指定部门,由指定部门退还或作妥善处理。对逾期不报告、不上交的,视同收受处理;
3.&严禁医疗机构对药品使用、仪器检查、临床检验及其他特殊检查等实行&开单提成&或与科室、个人收入挂钩;
4.&严禁医疗机构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项目之外,巧立名目乱收费;
5.&医疗机构内部一切财务收支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禁科室以经济承包等方式自收自支,不得设立&小金库&。
四、&红包&问题的相关规定
泰州市卫生局制订的创建&无红包医院&五条标准:
1、医务人员承诺自觉不收、主动拒收&红包&率达100%;
2、对无法拒收的&红包&问题及时处理率达100%;
3、医务人员无暗示或索要物品的行为;
4、在出院病人问卷函调和纠风机构明查暗访活动中无&红包&问题的反映,或虽有反映,但经调查失实的;
5、出院病人函调平均综合满意度达到86%(含)以上。
泰州市卫生局制定的《关于对医务人员违规收受&红包&问题的处理规定&》
&&&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行风建设,杜绝医务人员收受&红包&行为,切实减轻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建设健康和谐的医患关系,根据《执业医师法》、《刑法》以及卫生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即就医务人员违规收受红包问题,作出如下处理规定:
1、责令退还,并予以相应金额10倍的惩处;
2、凡发现1次收受&红包&的,予以待岗3至6个月处理,凡发现2次以上收受&红包&等情节严重者,责令暂停3至6个月执业活动;
3、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影响一次职称晋升或降聘二年;
4、向患者暗示或索要物品的,按收受&红包&论处;
5、查处中发现属于暗示或索要患者送&红包&的,一律以情节严重论处;
6、因收受&红包&被除名、辞退或个人主动辞职的,在规定时间内,本市范围内任何医疗卫生单位不得安排其执业,卫生行政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7、违反党纪政纪规定和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按照党纪政纪和相关规定处理;
8、对治理红包问题不力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其进行责任追究,并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
9p对照《刑法》修正案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泰兴市人民医院创建无红包医院奖惩规定
为加强医院医德医风建设,促进我院创建无红包医院工作进一步深入开展,充分调动全院干部职工创建无红包医院的积极性,现制订创建无红包医院奖惩规定如下:
一、奖励规定:
(一)创建无红包医院先进个人评选标准:
1、自觉承诺拒收红包,记5分
2、出现下列三种情况的,每次记5分
(1)将红包直接退还给病人(经科室负责人证明);
(2)直接将红包送缴住院处病人帐户;
(3)上交行风办退还给病人。
3、制止他人收受红包的行为,经科室负责人证明,记2分。
4、熟练掌握创建无红包医院标准和上级制定的《关于对医务人员违规收受&红包&问题的处理规定&》等应知应会知识,考试成绩达90分以上者,记5分。
5、组织创建无红包医院教育活动经常、制度落实成效明显(科室无一例收受红包现象)的管理者,记5分。
6、采取民主测评的方式,群众公认无收受红包现象,并无收受红包的举报和反映,记5分。
全院评选20名创建无红包先进个人,按积分高低进行评定,对当选的先进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主动拒收红包的的医务人员,根据相关证明,按积分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二者不重复奖励。
(二)创建无红包医院先进科室评选标准:
1、科室全体人员承诺自觉不收红包,主动拒收率达100%,记5分。
2、及时签订医患合约,引导病人不送红包、医务人员不收红包,签约率达100%,记10分。
3、对无法拒收的红包及时处理率达100%,记5分。
4、出现下列三种情况的,每次记5分
(1)直接将红包送缴住院处病人帐户;
(2)上交行风办退还给病人。
5、医务人员无暗访或索要物品的行为,记5分。
6、医德医风知识考试参考率、合格率达100%,记5分。
7、出院病人函调平均综合满意率达86%,记20分。超过86%,每高1%,记1分。
全院评选5名创建无红包医院先进科室,按照积分高低进行评定,医院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三)处罚规定。
1、凡收受红包的科室和个人严格按照泰州市卫生局制定的《关于对医务人员违规收受&红包&问题的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2、凡收受红包者一经查实,取消单位、科室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当事人年终评先评优资格。
3、对创建无红医院学习教育活动不重视,医德医风知识考试不合格的,科室负责人和当事人不得评先评优。
4、科室员工发生暗示或索要物品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所在、分管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和当事人评先评优资格。
5、如再次发生收受红包、暗示或索要物品行为的,一经查实,给予当事人3&6个月待岗处理。
五、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和从业守则
江苏省卫生系统新时期医德医风规范
1.关爱病人,钻研医术。坚持以人为本,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行医理念,以维护病人利益为荣、以侵害病人利益为耻,把治病救人、救死扶伤作为神圣的追求,把病人至上、服务至上作为自己的天职;心怀仁爱之心,想病人所想,急病人所急。刻苦钻研医疗技术,做到精益求精,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用精湛的医术帮助患者解除病痛之苦。
2.合理诊疗,精心施治。遵循医学规律,认真遵守医疗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以科学和严谨的态度对待诊断、检查、治疗、护理的每个环节,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规范诊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为病人提供科学、合理、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3.诚信守法,德技双馨。诚实守信、遵守纪律、依法执业,不以医谋私、不追名逐利、不弄虚作假,拒收&红包&、回扣,坚决抵制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商业贿赂,自觉遵守省卫生厅&五条禁令&和卫生部的&八项职业纪律&,做到文明行医、廉洁行医,树立医德高尚、医技高明的良好形象,争做维护人民群众健康的忠诚卫士。
泰兴市人民医院规范服务承诺
1、医院一切以病人为中心,努力为病人提供方便、快捷、规范、满意的服务。
2、全院环境优雅、整洁、安静,工作人员着装整洁,佩带胸卡,准时上岗,主动热情提供优质服务,讲究文明用语和服务礼仪,态度不生硬。
3、实行&首诊首问负责制&和&重危病人由医护人员护送制度&。专家、专科门诊按时开诊。
4、开设24小时就医咨询电话,电话号码为。
5、挂号、收费、住院窗口等候时间不超过10分钟,排队不超过8人;做到唱收唱付,不拒收大票或分币,不让病人破零钱。军人优先,残疾人优先,孕妇优先。
6、急诊科由高年资住院医师以上人员担任值班;急诊实行24小时医师坐诊制;急诊危重抢救病人到院后,在5分钟内开始处置;门诊内、外、儿等科室配备1名副高级以上职称医师负责业务技术把关。
7、药房严格查对制度,不发生差错,不排长队,无假冒伪劣药品。
8、门诊、急诊、病房大楼设立导医服务台,为病人指导就诊,免费提供开水服务和轮椅服务。
9、医务人员拒绝吃请,不收受红包、礼品,对待病人一视同仁;医疗服务过程中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因病施治,100元以上的处方、费用较高的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必须征求患者或家属意见。
10、推行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制,实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和药品价格查询制,提供出院明细清单。在门诊醒目部位及各病区公布主要收费项目及标准,并在门诊和病区大厅设立多媒体查询系统。
11、根据患者要求,不断改进服务,群众对医院服务满意率达到90%以上。
12、接受病人及家属监督,建立院领导接待日、医患沟通、电话回访、问卷调查等制度,在门诊、急诊、病房大厅设立投诉箱和意见箱,设立举报电话:656335。
医院院训:博极医源 &精勤不倦&救死扶伤 &善待生命
医院院风:团结 勤奋&严谨 文明
办院方针:制度治院、规矩方圆&&&&& 从严理院、为民办院&&&&& 科技兴院、人才满园
开源节流、勤俭建院&&&&& 医德内涵、文明育院
版权所有:泰兴市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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