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退武人的中国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十五平方可以申请一套住房

图文看各地限价房申请指南活跃度是记录该律师7天内的咨询回复情况好评率:100%近期帮助过:114207人从业年限:5 年律师所在地:上海-黄浦区擅长领域:债务债权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工伤赔偿(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华律网)听说退武人的人均住房不超过十五平方可以申请一套住房_百度知道
听说退武人的人均住房不超过十五平方可以申请一套住房
提问者采纳
提问者评价
太给力了,你的回答完美地解决了我的问题,非常感谢!
其他类似问题
按默认排序
其他1条回答
没有听说过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_百度百科
关闭特色百科用户权威合作手机百科 收藏 查看&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本词条缺少名片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吧!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外文名Audit and&rental housing&management approach配租套型单身(包括未婚、离异、丧偶)&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经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于下发了《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自日起正式实施。
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住保办、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工作,加快解决群众住房困难,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以下为《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全文: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
配租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社会单位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及配租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监督和备案工作。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及配租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社会单位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统称“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
(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根据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变化等对上述标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三)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规定标准,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单身子女。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符合第四条第(一)项条件的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可持备案通知书到原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登记申请轮候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时间从原保障性住房备案登记日期起算。
符合第四条第(二)项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符合第四条第(三)项条件的外省市来京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审核按照本市现行的保障性住房“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执行。申请家庭住房、收入等情况的审核按照本市现行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执行。审核及公示时限按现行廉租住房审核及公示时限执行。
一个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考虑家庭代际、性别、年龄结构和家庭人口等因素,配租标准原则为:
单身(包括未婚、离异、丧偶)
宿舍、单居或小套型
夫妻及子女未满10周岁的单亲家庭
单居、小或中套型
子女年满10周岁的单亲家庭
中或大套型
夫妻及子女
中或大套型
对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实行轮候配租制度。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在家庭情况变动后60日内告知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经审核后,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并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调整配租方案。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取消资格。
申请家庭有原住房的,原住房为承租公房(包括直管、自管)的应当腾退,原住房由公房原产权单位或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回;原住房为私房且已纳入棚户区等公益性项目房屋征收范围或位于首都功能核心区的,原住房由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购。具体收回、收购及补偿办法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实施。第十一条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计划管理。根据筹集房源情况,在每年12月制定下一年度本区县公共租赁住房公开摇号分配计划,经区县政府批准并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计划应在区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计划实施中遇调整的,应在区县政府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及时调整公布信息。
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组织建设、筹集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向项目所在区县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配租;房源有剩余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调配给其他区县配租。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建设、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于全市统筹调配使用,优先满足项目所在区县配租需求。
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采用公开摇号、顺序选房方式进行,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摇号配租。程序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在房屋具备入住条件60天前编制配租和运营管理方案,经批准后,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区县政府网站上公布配租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房源位置、套数、户型面积、工期、租金标准、租赁管理、供应对象范围、登记时限、登记地点等。家庭应在规定时限内到指定地点进行意向登记。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房源中,选择符合廉租住房建设标准的房屋面向廉租家庭配租。
(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意向登记家庭备案时间顺序,按房源与家庭数量比不超过1:1.2确定参加摇号入围家庭名单。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入围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进行复核,经复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名单,在区县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
(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优先配租;申请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或做过大手术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优抚对象及退役军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成年孤儿优先配租。
(四)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结合本区县实际选择下列一种方式组织公开摇号配租。
1.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配租家庭范围后,按照优先家庭在前、普通家庭在后的顺序摇出家庭选房顺序号,家庭依据摇出的顺序号选房。选房工作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监督下,由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2.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配租家庭范围后,可结合配租住房套型,按照优先家庭在前、普通家庭在后的顺序分组对应不同套型的房屋,直接摇出家庭顺序号及所对应的房号。
家庭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后房屋空置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可根据一次摇号顺序号依次递补。
(五)申请家庭选房确认后,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申请家庭发放《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单》,申请家庭凭配租通知单、身份证明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签订《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其中需腾退原住房的家庭应先办理完原住房腾退手续。
社会单位建设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解决本单位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备案资格的职工居住需求。配租工作由社会单位组织实施,摇号配租程序参照社会公开摇号配租程序确定。
(一)社会单位应当在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在房屋具备入住条件60天前编制配租及运营管理方案,并组织配租。其中中央及市属单位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并由其核准;其他社会单位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后报送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二)社会单位应在组织摇号配租前对入围家庭人口、收入等情况进行复核,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职工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复核。经核查,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名单,在社会单位网站上予以公布。
(三)社会单位组织家庭配租选房后,家庭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签订《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配租房屋和家庭信息经单位确认后,报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四)社会单位配租后房源仍有剩余的,应在选房工作完成后30日内,将剩余房源情况报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开配租,或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机构按规定价格收购,公开配租。
申请家庭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或签订租赁合同,视同放弃一次配租资格,可继续轮候。同一家庭只能放弃两次配租资格,超过两次须重新提出申请。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社会单位和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按照“保障性住房全程阳光工程”要求组织摇号选房活动,公开透明。
摇号活动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以及新闻媒体参加,接受社会监督,摇号排序过程应由公证部门全程监督并出具公证证明。选房工作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全程监督。配租结果应在区县政府或社会单位网站上公布。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配租信息管理平台,建立申请轮候家庭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使用情况动态档案,实现全市动态管理。
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建立申请及轮候家庭档案,根据轮候家庭住房、人口、收入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家庭信息,实现对轮候家庭档案的动态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建立健全房屋使用档案,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保证档案数据完整、准确,并根据家庭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在完成家庭选房签约工作5个工作日后,将配租家庭情况、身份证号及所选房号等情况录入信息管理平台,并将配租家庭名单、配租房源、房屋租金等材料经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上述备案材料作为房屋产权单位享受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税费减免的依据。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内容包括租赁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标准及调整原则、租金收取方式、租赁期限、修缮责任、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推荐使用。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由双方约定,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可以按月、季或年收取,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二十一条
承租家庭因家庭人口变化等原因需调整配租房屋的,可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家庭原申请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意见。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中有套型匹配的空置房屋,产权单位可根据调整审批意见时间顺序予以调换,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腾退原承租的住房。项目中没有套型匹配的房屋,由产权单位建立家庭轮候调房需求库。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经复核,家庭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按规定推举新的承租人与房屋产权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家庭无共同申请人的,租赁合同自动终止。
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原申请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复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产权单位办理续租手续;不符合的不再续租,承租人应退出住房。
承租家庭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需向产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相关腾房手续,在规定期限内腾退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在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10个工作日内,应书面通知承租人原申请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成员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租赁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在规定期限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每年定期复核承租家庭住房变动情况,通过房屋交易权属系统查询承租家庭成员的住房状况,根据复核结果对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等进行动态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承租家庭变动信息录入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管理平台,保证相关信息准确。二十七条
连续三年通过摇号均未能入选的经济适用住房轮候家庭,或参加多次摇号均未能摇中且轮候三年以上的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有房源供应时,可安排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解决住房过渡需求。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其建设计划、准入标准、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管理办法由园区管理机构制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核准后实施,并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外省市来京工作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审核、配租管理办法,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建住〔号)中有关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新手上路我有疑问投诉建议参考资料 查看中国裁判文书网
&&/&&&&/&&&&/&&
吴霞不服武汉市武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4)鄂武昌行初字第00023号原告吴霞。委托代理人秦前坤、黄坤志,湖北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何艳,局长。委托代理人柳松,武汉市武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仁祥,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路支行。负责人常光卫,行长。委托代理人郭峥、李琰,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路支行工作人员。第三人武汉南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小平,董事长。原告吴霞不服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武昌区房管局)房屋登记,于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日向武昌区房管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经审查,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院通知原告变更被告。经原告同意,本案的被告变更为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武汉市房管局)。本院于日向被告武汉市房管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路支行(以下简称新路支行)和武汉南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吴霞的委托代理人黄坤志,被告武汉市房管局委托代理人柳松、刘仁祥及第三人新路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郭峥、李琰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南方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日,抵押人南方公司与抵押权人原武汉市商业银行解放路支行(以下简称解放路支行)就办理南方大厦5层EFGH、6至8层、21层F、22层E、23层(建筑面积3977.52平方米)在建工程期房抵押登记向武汉市房管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后武汉市房管局于日向抵押权人解放路支行颁发了武房期昌字第号《武汉市期房抵押证明》。该抵押证明的内容为:期房座落武昌区南方大厦6至8、23层、5层EFGH、20层、21层F、22层E。被告当庭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和法律依据。证据:1、武汉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表;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武国用(南96)字第015号]及红线图;3、武汉市城乡建筑管理委员会《施工许可证》[武建施字(94)378号];4、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武规建字(94)212号]及规划图;5、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6、房地产评估报告书;7、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营业执照;8、武汉市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授权委托经营及接交通知书、委托书;9、南方公司具结书及公司董事会决议;10、武汉市期房抵押证明存根(武房期昌字第1号)。上述证据系被告作出的抵押登记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依据,证明所提交资料齐全,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19条、第27条和《武汉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程序规定》的程序规定。法律依据:1、《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武汉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程序规定》。补充证据11、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武执监字第00002、00003、00004号民事裁定书及南方大厦38户住户表。证明原告吴霞于2007年就知道抵押登记具体行政行为内容,其诉讼请求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原告吴霞诉称,日原告与南方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原告购买南方大厦8层B座房屋一套,价款为368656元,并于日将全部购房款支付完毕。该房屋于日由南方公司交付给原告使用至今。日解放路支行与南方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并在被告处办理了武汉市期房抵押证明,南方公司将包括原告购买的房屋在内的南方大厦5层EFGH、6-8层、20层F、21层F、22层E、23层期房抵押给解放路支行。因南方公司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新路支行(解放路支行将上述债权转移给新路支行)诉至法院。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南方公司向原解放路支行提供担保的该部分房屋中的7层G座、8层BCFGH座、20层F座、21层F座等套房屋已由南方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先行出售并交付给了买方,买方亦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买方因此依法取得对其所购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而南方公司此后将所涉房屋抵押给原解放路支行,属于以他人财产为自己的借款设定抵押,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追认,该部分抵押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应当认定无效,遂判决:新路支行不能以南方大厦7层G座、8层BCFGH座、20层F座、21层F座八套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认为,上述八套房屋的抵押行为已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无效,被告作为抵押登记的事实基础已不复存在。且被告在办理抵押登记时未依规进行实地调查核实,以致将在被抵押前已被南方公司出售并已交付使用的房屋作为在建工程期房予以抵押,被告的这一行为违反了《武汉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程序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请求:1、撤销被告为第三人新路支行办理的南方大厦7层G座、8层BCFGH座、20层F座、21层F座八套房屋的抵押登记;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鄂武汉中民商再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鄂民监二再终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书;2、快递单和申请书。证明南方公司对房屋的处置权受限,不能办理抵押,涉案的八套房屋的抵押是无效的抵押行为,被告以不具合法性和有效性的抵押合同办理他项权证,他项权证也是违法的。被告辩称,原告吴霞诉请撤销的房屋抵押部位系南方公司和解放路支行共同申请设立“在建工程期房抵押”,抵押人到我局申请在建工程期房抵押登记,并提交了相应材料,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我局依法定程序为其办理抵押登记。《武汉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程序规定》于日颁布,而抵押登记于日办理,不能用2002年实施的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来审查1999年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我局未收到任何抵押无效的文书,且判决只是对南方公司当初的抵押行为的评判,不是作为执行依据的判决主项。南方公司是否将已销售的房产设立抵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审理范畴。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第三人新路支行述称,我行与南方公司在被告处办理的在建工程期房抵押登记,该抵押登记是依法办理的。虽然抵押合同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认定为部分房产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抵押登记是依法办理的。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一、被告提交的证据1-10能够证明被告为第三人新路支行办理武汉市期房抵押证明。二、原告提交的证据1系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根据法释(201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该终审判决确认的事实可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三、原告提交的证据2能证明原告于日向武昌区房管局提出了“请武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撤销南方大厦7层G座、8层BCFGH座、20层F座、21层F座的抵押登记”的书面申请,武昌区房管局于日作出了回复。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且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应以采信。审理查明,日吴霞与南方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吴霞购买南方大厦8层B座房屋一套,总价款为368656元,吴霞于日付清购房款,南方公司于日将该房交付给吴霞使用。日原解放路支行与南方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解放路支行出借人民币1160万元给南方公司,借款期限自日起至日止。同日,双方还签订抵押合同一份,约定南方公司自愿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为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并在武昌区房管局办理了《武汉市期房抵押证明》,将南方公司坐落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南方大厦5层EFGH、6至8层、20层F、21层F、22层E、23层期房抵押给解放路支行。上述合同签订后,解放路支行依约发放了1160万元贷款给南方公司。根据武银营复(号文件规定,解放路支行上述债权转移给新路支行,并于日通知至南方公司。上述借款到期后,南方公司未按合同的约定还款,新路支行于日起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请求判令南方公司立即偿还所欠借款本金1160万元及相应利息138.2万元;判令新路支行对南方公司所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鄂民监二再终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认为原解放路支行与南方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中关于对吴霞等合法取得占有的房屋设定抵押的行为因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而部分无效,作为原解放路支行债权承接者的新路支行不能主张抵押合同中对吴霞等房屋享有抵押受偿权。遂判决(与本案有关的内容)新路支行有权以南方公司抵押的南方大厦除7层G座、8层BCFGH座、20层F座、21层F座以外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除7层G座、8层BCFGH座、20层F座、21层F座以外的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日吴霞向武昌区房管局申请撤销南方大厦7层G座、8层BCFGH座、20层F座、21层F座的房屋抵押登记,该局于日作出不予办理的回复。另查明,南方大厦8层B座房屋于日在武汉市房管局办理了初始登记。本院认为,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四条之规定,被告武汉市房管局作为本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进行登记的法定职责。本案被告根据南方公司和解放路支行的申请办理的抵押登记行为的基础是抵押合同,而该抵押合同中涉及原告购买的房屋部分因南方公司无权处分已被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认定为无效,抵押权人对该部分房屋已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被告作出的抵押登记行为缺乏合法的事实根据,依法应予撤销。对于8层B座以外的7套房屋因与原告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不具有请求权;对于被告辩称原告的起诉期限的理由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的规定不符,本院一并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日作出的武房期昌字第号《武汉市期房抵押证明》中关于武昌区南方大厦8层B座房屋的抵押登记。二、驳回原告吴霞对武昌区南方大厦7层G座、8层CFGH座、20层F座、21层F座等七套房屋撤销抵押登记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行号:832886,账户:393,查询电话:027-。上诉人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夏建铭审 判 员  杨冠华人民陪审员  唐勋光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熊 莉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
Copyrights(C)最高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国家规定人均住房面积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