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多个女孩一个字的名字的名字叫杨青兰

◇基础运◇
〖人格与地格四二搭配〗严重不安定,易失去本性,思想变化无常,易患呼吸器官或脑部疾病。
◇成功运◇
〖人格与天格四二搭配〗个性刚烈,心胸狭窄,内外不和,有朋友反目或夫妻离异的可能。
◇其他暗示◇
首领运(智慧仁勇全备、立上位、能领导众人)财富运(多钱财、富贵、白手可获巨财)才艺运(富有艺术天才,对审美、艺术、演艺、体育有通达之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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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室主持人:杨青兰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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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室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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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室成员介绍
陈华,男,江门市培英高级中学语文一级教师,广东省第三届名班主任培养对象。2002年参加工作,多年从事班主任工作。创立“爱的辩证法”的班主任工作模式,成效显著。在2011年5月江门市教师培训“班主任理论与实践”课程中向学员们推广,得到了专家和学员们的一致好评。曾获“江门市直教育系统优秀共产党员”、“江门市优秀班主任专业能力大赛一等奖”、“广东省优秀班主任专业能力大赛一等奖”、“江门市青年岗位能手” 、“全国优秀班主任”等荣誉称号。
德育科研成绩显著,近年来,有10篇德育论文发表在各级刊物上。先后参加了全国教育发展“十五”计划重点德育课题——“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德育创新研究”等多项国家和省市级德育课题研究。2011年获评“广东省德育科研课题研究先进个人”。
梁锦芳,女,江门市第一职业高级中学高级教师,广东省第三届名班主任培养对象。毕业于广东商学院会计学专业,学历本科。担任班主任工作14年,多次获校优秀班主任称号,两次评为“江门市中小学德育先进工作者”,2007年代表江门市参加广东省首届班主任技能大赛获高中组教育故事演讲、情景答辨、才艺展示三个单项一等奖和综合一等奖。获全国教育科学“十一五”“十二五”规划德育课题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并获评“先进实验教师”。
林月文,女,江门市培英高级中学政治高级教师,中共党员。从教22年,兢兢业业,致力于教育教学,成绩斐然。曾获“江门市优秀教师”、“江门市直文明和睦家庭”、“江门市优秀班主任”、“江门市教育系统排头兵先进个人”、“广东省师德先进个人”、“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班主任” 等荣誉称号。2011年受江门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部邀请,培训恩平、鹤山上百名新教师,获得好评。
李倩敏,女,江门市幼儿师范学校语文高级讲师,中共党员,曾获“广东省优秀班主任”、“江门市建功立业女能手”、“江门市优秀教师”、“市直教育系统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从教15载,曾任班主任工作9年,任年级组长工作3年,现任学生处主任助理。积累了丰富的德育工经验,取得显著成绩,先后有6篇德育论文获省级以上的奖励;2008年参加市中小学班主任技能大赛获中职组一等奖,参加省中小学班主任技能大赛获故事讲述一等奖、综合二等奖。
梁峻华 ,女,江门市第一中学景贤学校语文中学高级教师。担任班主任13年,从教语文15年,注意用童心走近学生,用爱心影响学生,用真心沟通家长,用耐心传授知识,使学生不但学会学习,更懂得如何做人,13年来始终得到家长的信任和学生的爱戴。曾被评为“新会区优秀少先队辅导员”、“新会区优秀教师”,多次被学校评为“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转化后进生先进个人”、“优秀共产党员”, 2008年获得江门市中小学班主任专业能力大赛中学组二等奖,2009年被评为江门市直教育系统优秀共产党员,2010年10月被选派参加教育部国培计划---全国初中骨干班主任培训。
吕万华,女,江门市第一中学物理教师。2004年6月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物理学系,中学物理一级教师。2004年至2010年任教于天津市南开中学,2010年9月至今任教于江门市第一中学。
从教8年,担任班主任工作6年,始终以投身教育的理想鞭策自己,不断在教育教研的路上发奋前行。一直兢兢业业,工作再繁,也要关注爱护好每一个学生;事务纵多,也对每一节课认真准备,从不草率。2006年在南开中学作《楞次定律》市级研究课,2010年《利用传感器研究电学软件的伏安特性曲线》获第九届全国中学物理青年教师教学大赛录像课评比一等奖。2011年1月,课堂教学设计《楞次定律》在2010年广东省高中物理课堂教学设计评比中荣获一等奖。2011年5月,课例《实验:探究功与速度变化的关系》在江门一中开展的“有效教学优质课”比赛中获一等奖。参与“广东省中小学教学研究‘十二五’规划课题”《新形势下物理教师专业发展的现状调查和对策研究》;2011年广东省中小学德育科研课题《关于教育案例型主题班会的研究》。
论文《优秀是一种习惯——浅谈城市重点高中学生良好习惯的养成》被评为2008年天津市南开区中小学德育年会论文一等奖。在江门一中任职期间先后获得校优秀党员,学校优秀班主任,转化后进生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李月珍,女,江门市第一中学历史一级教师,中共党员。2004年毕业,从教8年,担任班主任工作7年,始终以热诚、踏实、细致的作风要求自己,以高度的事业心和强烈的责任感全身心投入教育教学工作中,勤学常思不断积累经验。有良好的师德修养,细心关注学生的成长,对学生严爱结合,用爱点亮每一个学生的心灵。讲究班主任工作的艺术,班级管理严谨,所带班级班风好、学风正,在高考中均取得了优异的成绩。多次被学校评为 “优秀班主任”、“转化后进生先进个人”、“优秀共产党员”,2010年获 “江门市优秀教师”荣誉称号。
罗琼,女,江门市第二中学英语教师。从教以来,一直秉承踏实肯干的工作作风去带好每一个班。工作理念是:每一位学生都是一本书,值得我去耐心地、细致地品读。在学生心目中能将自己定位成三个角色:可以学习的老师,可以信赖的朋友,可以掌控全班的舵手。除此以外,每日反思自己在班主任管理和育人方面的得失,并总结经验教训,创造性地将许多实用、有效的方法和理念运用到班主任工作中。通过多年的学习和探索,班主任工作取得一定的成绩,多次被评为校优秀班主任和先进个人,在2012年的高考中,所带的班级也取得了优异的成绩。◇基础运◇
〖人格与地格一二搭配〗吉祥安泰,富贵荣华,健康长寿。
◇成功运◇
〖人格与天格一五搭配〗如同久旱逢甘露,成长发展无障碍,进步向上。
◇其他暗示◇
首领运(智慧仁勇全备、立上位、能领导众人)财富运(多钱财、富贵、白手可获巨财)才艺运(富有艺术天才,对审美、艺术、演艺、体育有通达之能)孤独运(妻凌夫或夫克妻)败财运(凶险病弱,家族缘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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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青兰诉李秀芬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临中民终字第2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青兰,女,佤族,个体户,住沧源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廖永华,云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秀芬,女,傣族,个体户,住沧源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魏红武,云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上诉人杨青兰因与被上诉人李秀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沧源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沧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青兰及其委托代理人廖永华,被上诉人李秀芬及其委托代理人魏红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杨青兰于日向李秀芬借款22000元,并写下一张借条,后经李秀芬多次向其催要欠款,杨青兰未予以归还。原审法院认为,对于李秀芬提供的杨青兰于日向其打下的借条,杨青兰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欠条不是自己所写,且原、被告双方经该院释明后,未申请对杨青兰签名进行司法鉴定,应认定为借条为杨青兰所写,且在庭审中杨青兰也陈述借条是自己所写,并且借条是李秀芬叫自己签的名。杨青兰对自己的抗辩主张,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杨青兰作为成年人,对自己签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杨青兰提出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其进行举证,该院认为,李秀芬已经提供了借条,已经完成举证责任,杨青兰应对借条不是自己所写的抗辩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对于杨青兰提出的借条当中“22000”,没有单位,该院认为小额民间借贷,没有写单位,应按照一般习惯予以认定,应认定为“22000元”。而对杨青兰提出该案所涉债务为非法债务,杨青兰也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对杨青兰提出的应由李秀芬对借条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22000”没有单位、债务为非法债务的辩解意见该院不予采纳。对于借条所产生的债务是否为现金以及借款人和担保人都为杨青兰,在本案中并不影响李秀芬、杨青兰因借条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杨青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李秀芬借款人民币22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杨青兰负担。原审判决宣判后,上诉人杨青兰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沧源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沧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依法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从来没有与被上诉人借过任何款项,上诉人也没有写过22000借条给被上诉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存在非法的债权债务关系,非法债权债务依法不受法律保护。一、被上诉人所出示的借条属非法无效证据,被上诉人出示的借条不是上诉人所写,且该借条明显涂改过,不能仅凭该借条认定案件事实。一审法院判决明显忽视了借条中的重大瑕疵,错误的认定借条真实合法有效。本案中的借条不是上诉人所写和签名。虽然上诉人在一审中未申请司法笔迹或指纹鉴定,但上诉人有足够充分的理由和证据证明,上诉人没有与被上诉人借过款。上诉人在日向一审法庭递交了《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请求法庭依据职权向证人卫萍英、程文银、李玉珍、唐明未调查取证,以证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非法债权债务关系,证实上诉人未与被上诉人借过款。一审法庭置之不理,还在判决中认定上诉人未提交证据。二、上诉人自己经营小百货店根本不缺少资金,上诉人也没有做其他生意,根本无需向被上诉人借款。因上诉人开小百货店,被上诉人让上诉人为其代卖“字花”。上诉人为被上诉人代卖“字花”,上诉人本只欠被上诉人7万元“字花”款,已支付本息6万元,但被上诉人还逼迫上诉人写下9万元借条。卖“字花”属赌博行为,为法律政策所禁止,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为非法债权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三、一审判决故意遗漏了第三个争议焦点,即22000元款是合法债务还是非法债务。更没有按上诉人的申请调查取证。是否为非法债务,上诉人已申请一审法庭依据职权调查取证,一审法庭对为何不调查取证没有作说明。一审法院仅就借条进行了审理和判决明显存在偏袒被上诉人。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根本没有与被上诉人借过款,没有写过22000元的借条,该借条明显涂改过,不能作为定案证据。被上诉人李秀芬答辩称:上诉人杨青兰上诉理由不成立,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杨青兰上诉请求。理由是:上诉人杨青兰于日以清偿他人债务为由,向我借人民币22000元,并承诺于同月22日付清,并写下一张借条,事后经多次催要,上诉人以暂无钱为由拖付,无奈向法院起诉。在日庭审中,上诉人杨青兰否认与我借钱,否认自己所写的借条,我要求上诉人申请鉴定,法官也当庭告知上诉人申请司法鉴定的权利,其当庭书面申请,并按下双手十个指纹,事后又放弃。22000元借条确属上诉人所写,其以清偿他人债务为由向我借人民币22000元。上诉人是有理智的成年人,自己写的借条,按的手印不承认,又不敢进行司法鉴定。故请二审人民法院明查公断,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针对诉讼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的主要焦点为本案中上诉人杨青兰是否欠被上诉人李秀芬22000元。在本案二审诉讼过程中,针对以上争议焦点,上诉人杨青兰向本院提交二组证据:一、3份“字花”单的复印件,欲证明上诉人杨青兰在2013年1月至5月期间代被上诉人李秀芬卖“字花”;二、6份书面证词,唐明未的2份证言、卫萍英、程文银、李玉珍、魏尼嘎的证词各1份,欲证明杨青兰代李秀芬卖“字花”的事实。经质证,被上诉人李秀芬对上诉人杨青兰提交的证据:对第一组证据认为,“字花”单是李秀芬单方制作,未经双方签字认可,对真实性不予认可。对第二组证据认为,唐明未与李秀芬有案件纠纷,有利害关系,对真实性不予认可;卫萍英因在一审时旁听庭审过程,对其证词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对李玉珍、魏尼嘎的证词也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对于上诉人杨青兰提交的二组证据,3份“字花”单的复印件及6份书面证词,因与本案杨青兰与李秀芬的22000元借款关系不具有关联性,不能证实杨青兰不欠李秀芬22000元的事实,也不能证实该22000元借款系非法债务的事实,对该二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经审查,一审认定的法律事实有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不再重复赘述。本院认为,上诉人杨青兰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在借条上签名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有所预见。上诉人杨青兰在本案一审庭审时亦认可该借条系本人所写,名字系本人所签,虽然在二审庭审时上诉人杨青兰否认借条上的签名系本人所为,但与其在一审庭审时的陈述相互矛盾,并且上诉人杨青兰在本案一、二审审理过程中均未能提交有效证据否定借条上的签名。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杨青兰诉称其被逼迫在22000元借条签字及该借款系非法债务的上诉主张,因上诉人杨青兰没有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加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对该上诉主张,不予采信。综上,原审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杨青兰的上诉理由及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由上诉人杨青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若到期不履行本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有权向沧源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审判长  张智萍审判员  李世兰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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