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年房产证官司适用于94年土地确权官司规室吗

重庆人在山东农村买房,房屋确权,得到了房屋产权证,马上新农村改造,能分得房子呢_百度知道
重庆人在山东农村买房,房屋确权,得到了房屋产权证,马上新农村改造,能分得房子呢
前年房屋确权,我能分得房子,我取得了房屋产权证,现在村里马上新农村建设,户口还在重庆,在山东农村买房居住很多年我是重庆农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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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你把户口及时转过去,看你的关系怎么样吧!,不然可能不会得到补偿,但也不一定农村属于小产权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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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只有50年的房产证,一直也没有确权过,现在空闲的部分被别人建上了房子怎么打官司,老房产证失效了怎
我家只有50年的房产证,......(详细经过加密)&&
提问者: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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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产权证”房屋确权宜先提起行政诉讼
作者:吴有双 马国旭来源:检察日报
  在民事诉讼案件审理中,对持有合法登记的房屋产权证的诉争房屋,法院可否依据其他权利请求人的诉求直接作出权属变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物权法第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但实践中不动产登记的权利状况与实际权属不符的情况时有发生。而此类房屋权属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均主张对诉争房屋享有所有权。其中一方当事人以诉争房屋登记在其名下(下称为权利登记人),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为由,主张其为房屋的权利人,另一方当事人(权利请求人)则以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的权利主体认定或登记错误为由,否认房屋所有权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并提供房屋买卖协议等证据来证明其为房屋的权利人。面对这类案件,有的法院认为,确认房屋权属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为准,权利请求人提供的证据不能对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效力,应判决房屋归权利登记人所有。有的法院则认为,如果权利请求人所提供的证据足以否定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效力,就可判决诉争房屋归权利请求人所有。可见,由于不同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判断标准不一、处理不同,易使当事人对司法公信力产生质疑。  笔者认为,房屋权属争议案件的关键证据是房屋所有权证书,它是房产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登记颁发的,属于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依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该行为非经行政诉讼程序和行政程序不得被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在办理房屋登记后,如果利害关系人认为该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应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审查该房屋登记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并作出撤销或维持该行政行为的判决。可见,在行政诉讼中对房屋登记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符合正当程序原则。而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不能直接否定房屋登记行为的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质疑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效力,应中止民事诉讼,告知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待行政诉讼作出生效判决后再恢复民事诉讼程序,以行政诉讼的判决结果作为民事案件判决的依据。(作者单位: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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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中,石岐区岐关西路某名为豪××庭三期三期小区业主向记者报料,称数百名业主购房多年仍无法拿到房产证。据介绍,由于上述楼盘开发商中山市华创置业有限公司和施工方中建三局存在纠纷,双方打官司多年无果,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综合验收,业主买了房也办不了房产证。业主们表示,没有办产权证,房屋转让、过户、继承都无法正常进行,而且子女在当地就学也遇到了麻烦。其中,一些年迈业主更是由于房产无证的原因,致使其在立遗嘱方面显得颇为尴尬。究竟,在房产无证的情况下,后人该如何承继相关物业才算合法?
■房产无证无法写遗嘱?其实不然
记者了解到,根据有关规定,楼盘的综合验收证需要在施工单位、开发商以及众多政府部门的共同办理下才能取得,而综合验收证是此次事件中办理房产证最重要的一环。以上述的豪&&庭三期为例,由于开发商拖欠工程款,开发商和施工方产生纠纷正在对簿公堂,施工方不愿提供相关材料给开发商去办理综合验收证,致使该项目还未取得综合验收证,所以不能办理房产证。
那么,一些年迈业主如果想对无证房产通过遗嘱进行分配又是否可行?对此,记者查阅相关法律资料发现: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房产在房管部门登记后,才具有产权即我们所说的所有权。一般来说,房子没有房产证,还不能证明业主有产权,自然也无法进行直接过户或赠与。
不过,依照现行法律,公民合法的财产才能被继承。有律师指出,办不了产权证具体的原因如果是由于违章建筑等非法原因,则即使就这个房子写了遗嘱也是不能被合法继承的。反过来,如果是由于一些手续暂时齐全而办不了产权,则立遗嘱可以先写明产权具体面积,具体地址,建造时间等能够体现该房子特定性的一些数据,以免以后产生歧义。
一般来说,房产证没下来,通常就意味着从法律上他还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一般这种情况,公证处可能不会对该房屋进行公证。不过,现行法律允许的遗嘱形式有很多种,除公证遗嘱外,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只要内容和形式符合继承法的规定,均可成为有效遗嘱。如果业主生前立下有效的遗嘱并明确房产分配,那么房产证即便在业主去世后才办下来,那么法律也会认定该遗嘱有效。
此外,有本地法律人士建议,业权人可以立遗嘱说明让指定继承人,如果公证处因为房产证没下来不给公证的,那么业权人可聘请律师申请遗嘱见证。这样的遗嘱会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从而避免其他人对遗嘱的真实性提出质疑。
相比之下,对于原本就有房产证的房屋来说,继承人应先在医院开具业主过身的证明,俗称“死亡证”,然后凭据有关证明到公安机关开具亲缘关系证明,再凭亲缘关系证明和死亡证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公证处会根据死者的遗嘱或者法定继承顺序来确定继承人,再对房屋和亲缘关系进行调查,最后出具继承公证书。据了解,继承公证的费用大约相当于继承房屋的评估价的2%,继承房屋的评估价比市价要低若干成。继承人凭继承公证书和房产证可以到房管局办理继承房屋的手续并获发新证。
■房产产权归属 未必以登记作准
记者了解到,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往往出现房屋权属登记于他人名下的情形,这就容易导致房屋权属纠纷的出现。法律人士指出,针对此类纠纷,实际产权人可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予以更正或申请异议登记并向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提起确权之诉。同时,当事人应尽可能补全相关证据材料,为此,黄律师建议当事人借用他人名义买房时应尽可能保存支付购房款的所有单据,同时最好与借名人签订相关的产权归属的书面协议。
《物权法》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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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甥不出舅家门”,但在九江庐山,一对舅甥历经了十余年连打5次官司,起因是庐山小天池一套未办任何手续的翻新房,舅舅认为外甥侵占了自己的房屋。
在2006年7月的一纸判决中,九江市中院曾以讼争房屋无
“外甥不出舅家门”,但在九江庐山,一对舅甥历经了十余年连打5次官司,起因是庐山小天池一套未办任何手续的翻新房,舅舅认为外甥侵占了自己的房屋。
在2006年7月的一纸判决中,九江市中院曾以讼争房屋无权属证书,不应以司法权代替行政权对该房屋进行确权为由驳回了舅舅王林方(化名)的诉讼请求。
现实情况是,庐山的老房子多数无房产证,在房屋本身无手续、居民下山成趋势的背景下,涉事双方的权益如何保障?
10月13日,九江市中院重新开审此案,但双方的矛盾并未就此停住。
舅甥俩争夺的房屋(圈中)在庐山小天池景区范围内
为庐山上一套房 舅甥俩对簿公堂
“纸上的东西,没有商量的余地。
”10月13日上午,当庭审法官询问原被告双方是否愿意调解时,王林方站起身来,一字一顿地说。
坐在对面的王乐伟(化名)并没有说话,只是默默点头。
“我们希望维持原判,”王乐伟的律师补充道。
这是发生在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上的一幕,庭上“对峙”双方王林方、王乐伟本是舅甥。
新法制报记者亲历了这场长达两个半小时的庭审。
“这是此案最长的一次开庭。
”王林方的律师杨帆说,已经12年了,因为一幢位于庐山上的房屋的归属问题,王林方和外甥王乐伟的亲情碎裂一地。
事情要从1954年说起,王林方母亲(即王乐伟的外婆)因政府拆迁搬至庐山小天池23号,用木板搭建起住房,并在庐山房产公司办理了登记。
王林方在这里长大,20岁后由于工作原因就去了吉安,而王乐伟则因住房紧张住在外婆家。
1982年,王乐伟拆除老房屋杂物间和雨棚,紧靠着老房建起了二层楼(即西侧楼)。
1987年,老人去世。
1988年至1989年,王林方和王乐伟协商后,由王乐伟经手拆除1954年建的两间老房,以1982年所建西侧楼的东墙为西墙,建造了一幢两层房屋(即东侧楼)。
王林方给新法制报记者提供的材料显示,他先后交付了1.2万元给王乐伟用于建房。
由于王林方远在吉安工作,东侧楼建好后便由王乐伟管理和使用,王乐伟曾将东侧部分并将租金交给王林方,王林方从吉安回到庐山时亦住在东侧房屋内。
然而,无论是东侧楼还是西侧楼,都未办理相关手续。
2002年4月下旬,王林方从吉安回到庐山,发现王乐伟将东侧房屋厅堂之间用白铁皮堵出一堵墙,并将一楼一间卧室上锁,而地下室及卫生间也被其放了杂物。
认为外甥将自己的房子占为己有的王林方,此后在长达两年时间里与王乐伟多次交涉,要求其让出占有的东侧房屋,但未果。
2004年,王林方一纸诉状将外甥王乐伟告上了法庭。
房屋无产权证法院难确权
日,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作出判决:双方诉争的东侧房屋未被土地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性质,也未对其确定所有权和发放所有权证书,因此驳回王林方诉讼请求。
王林方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九江市中院作出(2005)九中民一终字第049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日,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林方、王乐伟讼争的庐山小天池23号的东侧房屋虽未有房屋产权证书,但此系庐山房屋管理的现状和资料不全等原因所致,故对该讼争房屋不能确认所有权。
原审基于公民对财产的合法使用权应受法律保护,以及讼争房屋系王乐伟经手建造,王乐伟使用,根据王乐伟在“叙庐山纪实真相”(2001年回王林方“叙庐山纪实”信时所写)一文中的陈述,东侧房屋在王乐伟管理时所收取的租金已交付王林方,变卖亦应经过王林方同意,王乐伟无权处理,况且王乐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向该东侧房屋注入了资金,故应认定庐山小天池23号东侧房屋使用权由王林方享有。
然而,这样的判决结果在双方上诉后的2006年被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推翻了。
九江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的取得应到相关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上诉人王林方、王乐伟均未向法庭提供本案讼争房屋的权属证书,且建造该房屋时,亦未得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未合法取得该房屋所有权,故在审理此案时,不应以司法权代替行政权对该房屋进行确权。
王林方、王乐伟应待有关行政部门对讼争房屋确权后再向对方主张权利。
九江市中院于日作出终审判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在讼争房屋未被确权的情况下,认定上诉人王乐伟的行为构成侵权不当……判决撤销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2005)庐字第386号民事判决,并驳回王林方的诉讼请求。
多种原因致产权证未发放
按照九江市中院的判决,王林方试图到有关行政部门对讼争的房屋确权后再向王乐伟主张权利,但遭遇了特殊情况——庐山的老房子大多没有房产证,顶多是登记备案。
据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下称“庐山管理局”)相关部门介绍,要对庐山私房房屋确权发证并不容易,目前现状为部分房屋发了证,部分未发,一般老屋子都没有发证,这和早前房屋管理不规范导致一些登记资料丢失有关。
庐山管理局一名不愿具名的工作人员向新法制报记者坦言,这些年并没有向私房发放过产权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落实庐山私房政策问题座谈纪要的通知精神,对庐山的私房处理原则,按照原房产权人(包括合法继承人、代管人)交验证件、产权无纠纷,经审查属实方可承认其产权,原房尚在的大多数是按规定的标准作价公购。
“而且现在整个庐山的大形势是居民下迁,此时发放产权证根本不符合庐山管理局推行的居民下迁政策。
新法制报记者还了解到,双方诉争的房屋位于风景游赏用地1级保护区域小天池,并不符合补办规划和建设许可证的相关规定,因此也就不能发放产权证。
为了给房子一个合法身份,在王林方多次向房管部门反映后,日,庐山管理局房产局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终于同意对王林方改造的房屋进行权属确认。
据王林方介绍,房产局曾派测绘队对房屋进行测绘,房屋在改造过程中涉及两个共同权利人,但王乐伟多次阻止测绘和办理其他手续,最终导致权属确认工作无法开展。
记者试图找王乐伟核实相关情况,但未果。
就在今年已经84岁的王林方认为今生无法看到问题解决的一天时,事情出现了转机,日,九江市中院在重新审查相关卷宗的情况下,重新作出民事裁定,重新组成合议庭再审此案,原有判决终止执行。
10月13日上午,九江市中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于是出现了文章开头的场面。
司法权能否介入行政权?
一方面,庐山房产部门管理的现状是私房大多无权属证书;另一方面,法院一度认为不应以司法权代替行政权对该房屋进行确权。
对此,该如何理解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呢?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介入?什么情况下不应介入?
“这和当地特殊的房产管理历史原因有关。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院长胡玉鸿分析认为,王林方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无不妥,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法官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事项进行审理,然后作出具有确定力、执行力的裁判结论,从而以权威性、终局性的方式解决争端。
“在庐山当地房产管理的现状下,实际上法院是可以在审定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进行判决的,这样就可以为争议房屋后期产权进行确权发证提供法律依据,也符合以权威性、终局性的方式解决争端的要求,严格来说并不属于司法权替代行政权。
”胡玉鸿说。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柱国则认为,这并不是简单的司法权介入行政权的问题。
通俗地讲,行政权就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事务中所行使的权力。
法院的做法更多是为了追溯房子的合法性问题,而确定房子合法性就涉及行政部门行政权,颁发证照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基于庐山管理局的原因不能颁发证照,那么行政部门也可以出具其他的证明证明房子的合法性。
只有在证明了房子在法律意义上的合法身份的前提下,法院才可以对该房屋产权纠纷作出司法上的裁决。
王柱国认为,庐山管理局房产局无法开展权属确认工作的理由并不充分,“房产局虽然没有强制的权力,但是可以申请其他执法部门采取强制手段并配合排除确权干扰”。
如果在确定了房子法律上的合法身份的前提下,如果法院还是以司法权不能替代行政权拒绝作出裁决,就显得不合理了。
10月13日的开庭,在让王林方看到希望的同时,也让他预留了败诉的心理预期。
他说,不排除打行政官司,要求行政机关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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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aoxianwu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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