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沿滩区违章停车可以到自贡市交警支队队交纳吗

& 市长刘永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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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阅读并同意以上条款)
请问东部新城一横两纵的具体走向,范围,何时动工,难道又要拖到十三五去。东部新城提出六年了,都还没有实质进展。
市长,您好!现在从米兰春天小区横穿公路到南湖公园散步的市民越来越多,同时公路上也是车多,车速也非常快,天桥都修起很多年了还是断头路,为了保障广大市民的人身安全,能否请您督促相关部门及时修通天桥一侧的梯步,谢谢!!!!
回复单位:自贡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高新规划分局
您留言反映南湖公园至米兰春天小区的天桥已建成多年,但却始终是断头路,影响群众过往的问题。高新规划分局高度重视,对该信访问题进行了认真核实,现答复如下:
根据城市建设需要,该处将于2015年5月进行节点改造,即南湖公园西大门交叉口(即您所指南湖公园南入口处)和绿化景观优化工程即将实施,实施改造后将更好解决南湖公园入口处人员通行问题。
感谢您的留
自贡市汇东新区东方威尼斯小区违章违法建筑现象严重,很多一楼的业主在公共区域、绿化带等地方违法乱搭乱建,占有公共资源,开饭馆,茶坊,做停车库等。有的在高层楼顶擅自搭建房屋。严重危及建筑安全,很多业主已反映到城管部门,但不见相关执法部门的有效监管和执法,特别是该小区62栋3单元顶楼修建大量违章建筑,69幢顶楼也有。如不尽早拆除,将危及整栋房屋的安全。也给小区的安全、消防等造成极大的隐患。请求相关部门认
回复单位:自贡市高新区城管执法大队
您通过人民网留言,反映东方威尼斯小区62、69栋违章建筑有关问题,高新区城管执法大队高度重视,及时派出城管执法人员对该信访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经查,东方威尼斯小区62栋3单元顶楼的20号、21号、22号3位业主,确实在其楼顶修建了违章建筑,结构为现浇,69栋196号业主在其楼顶搭建了一个花园。执法人员立即对上述业主送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自行拆除修
尊敬的刘市长:
您好!我是来自自贡市自流井区水岸豪庭1栋1单元的业主徐世超,近日在位于水岸豪庭小区1栋旁的商户正在进行室内装修,但目前该商户却在水岸豪庭小区内修建永久性室外钢楼梯,经核实原有水岸豪庭小区总体规划图中并没有室外钢架楼梯。该商户在室内小区内修建室外永久性钢楼梯一是侵占我们小区的公共用地,侵犯我们小区业主的公共权益,另一方面若室外永久性钢楼梯一旦在小区内修建成功后,外来人员将
回复单位:高新区城管执法大队
您好!您留言反映水岸豪庭1栋商户违规建楼梯等问题,高新区城管执法大队高度重视,及时派出城管执法人员对该信访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经查,建设业主是水岸豪庭1栋旁商业用房使用人康某,通过对现场的实际勘查和对当事人的调查询问,了解到该商业用房在设计上未配套消防应急疏散通道,现该营业用房即将投入使用,根据消防规定须配备相关应急通道,因此业主修建该消防应急楼梯,仅作为疏散、逃生之用
市长领导您好,自贡市汇东妙观寺前,两条公路左右地下过街通道连接自贡市华立装饰城,和十字口隧道,春节前到现在长期是很早就关闭,逼得过往行人在公路上,只能冒着生命危险从川流不息的车辆中过去,给交通也造成更大的拥堵,请问此隧道管理部门领导,这两条公路过街地下通道政府花巨资修建是干什么用的,定位是起什么 。这种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漠视的行为,此隧道管理部门不仅仅是失职,更是渎职犯罪。请市领导明察。让市民群众
回复单位:自贡市人防办
您好!自贡市十字口人防地下通道和汇东妙观寺人防地下通道为自贡市人防工程,战时用于人员掩蔽,平时开发利用为商场和仓库,与单纯的过街通道性质有所不同。
目前,两处人防工程均开发为商场,对外营业时间为早上9点到晚上9点,为了维持商场的秩序和经营户商品的安全,商场无法24小时对外开放,此前开放时间为早上8点到晚上11点。之前有网友反映两处地下商场位置特殊,希望延长开放时间便于行
你好:我们的领导,请问下自贡市大安区老街棚户区是不是要等地震后才能改造呀,到处的平房都在垮塌,尤其是电影院背后,好多房子无人居住,到处都是危房,请领导们来看看吧,规划登记了一二十年了,年年都那样,年年都没得进展。
回复单位:大安区旧城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您好!您留言咨询大安区老街棚户区什么时候改造的问题已收悉。大安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责成由大安区旧城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进行调查处理。现就留言反映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中共自贡市委、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意见》(自委发〔2013〕13),大安旧城棚户区(含电影院背后)纳入自贡市棚户区年改造计划的范围。棚户区改造与
市长,你好,我是自流井区尚东美域19栋2楼住户,与日反映过一楼住户占用绿化违章建筑,导致我家客厅外就一垃圾场,严重影响我家居住安全和生活质量,你们给的回复是“区城管执法分局已按违法建设的处理程序积极处理此问题”,但至今违章建筑依然存在,多次联系城管部门,得到的回复是“情况我们已经知晓得,政府不组织,我们也没有办法,甚至建议我们卖房”等各种推诿。还请市长多费心,不要政府部门不作为,
回复单位:自流井区东街办事处、自流井区城乡管理执法分局
您好!您留言反映尚东美域违章建筑等问题收悉。自流井区高度重视,立即交办,现由东街办事处与区城乡管理执法分局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经调查核实,尚东美域小区因历史原因确实存在一些违章建筑情况,您反映的尚东美域19栋2单元1楼亦存在违章建筑。该违建约20平米,砖混结构、屋顶为彩钢瓦,用于休闲娱乐。修建时间为2013年11月。区城乡管理执法分局曾接到群众反映该违章建筑,执法人员
尊敬的刘市长你好:自贡市高新区东方威尼斯小区违建问题严重,底楼占用绿化,底楼商业化问题非常严重(附照片)。小区居民曾在去年8月向省长信箱反映过此问题,但是,到现在为止,此问题不但未解决,而且还越来越严重,请书记在百忙中关注此事,给居民一个解决问题的办法。谢谢!
回复单位:高新区城管执法大队
您好!您留言反映东方威尼斯小区违章建筑严重和底楼占用绿化带有关问题,高新区城管执法大队高度重视,及时对该信访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
经查,从2012年起,城管执法大队先后对东方威尼斯小区在建的10余处违章建筑进行过拆除,拆除面积约500平方米。在小区前期管理中,由于物业公司发现、举报不及时,造成小区违章建筑泛滥,往往城管部门接报后到达现场时违章建筑已完工或业主已
您好!领导。我是沿滩黄泥洞村4组的村民。我们小组自12年10份就征收了一小部分土地和房屋,到今全村土地和房屋还有一大部分没有征收。请问:
1?如果再等两年无跟进和征收,剩下土地有无规划?将怎么分配?
2?国家房屋赔偿新政策,占地户是否赔偿45平方一人?我们从12年征收但房屋未分下来,是否在新政策范围内?
3?集中工业园区征收我们村的土地到底是多少钱一亩?
回复单位:沿滩区沿滩镇人民政府
您好!您留言咨询沿滩区黄泥洞村占地赔偿房屋标准等问题,现由沿滩区沿滩镇人民政府答复如下:
沿滩工业集中园区从2009年至2013年共四次征收黄泥洞村4组土地108.6836亩(2009年征收4.6133亩、6亩、2013年分别征收50亩和19.3007亩),安置88人,拆迁房屋21户。
(一)关于我镇黄泥洞村4组剩余土地有无规划问题
现如今东兴寺,西山片区旧城改造正如火如荼的开展。大安老街片区却一点进展都没有,各位可以到大安老街走一遍,沿街的串架房墙体已明显向外倾斜,随时都能倒塌。房梁上偶有瓦片掉落,过路居民无不如芒在背。
望各级政府部门加快对我们棚户区改造,解决百姓最基本的安居需求。
回复单位:大安区棚改办
您好!您留言反映大安老街片区改造没有一点进展,希望加快棚户区改造的问题,现由大安区棚改办答复如下:
经查,根据中共自贡市委、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意见》(自委发〔2013〕13),大安旧城棚户区纳入自贡市棚户区改造计划的范围。按照分布有序推动的原则,实施棚户区改造。棚户区改造与否群众说了算,地块内所有被征收户(按房屋产权证认定户数)同意实施改造比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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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炳云诉付尤忠、成都岷江畅捷物流有限公司、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沿滩民一初字第77号原告左炳云,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委托代理人荣旭东,四川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华英,四川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尤忠,男,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代理人谢晓丽,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岷江畅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法定代表人彭建忠,总经理。被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孙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蒲阳,男,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系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负责人车国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明冬荣,四川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左炳云诉被告付尤忠、成都岷江畅捷物流有限公司(简称“岷江畅捷物流公司”)、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四川路桥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简称“太保成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郑毅独任审判,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炳云及其委托代理人荣旭东、许华英,被告付尤忠的委托代理人谢晓丽,被告四川路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蒲阳,被告太保成都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明冬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岷江畅捷物流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左炳云诉称:日17时49分左右,被告岷江畅捷物流公司的驾驶员周强驾驶的川AC7999号重型自卸货车,行至自贡市沿滩区瓦市镇双塘村五组(被告四川路桥公司成自泸高速公路内自C合同段料场内)与原告左炳云驾驶的无号牌“迅龙”牌XL48Q轻便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左炳云受伤、两轮摩托车受损及乘车人黄建明受伤。原告左炳云受伤后在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由于无钱垫付治疗,于日向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就已经垫付的医疗费先行向被告主张权利。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2)沿滩民一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判令原告左炳云自行承担35%的责任,被告付尤忠、岷江畅捷物流公司承担35%责任,被告四川路桥公司承担30%的责任,被告太保成都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向原告左炳云支付。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并已履行完毕。现原告左炳云已医疗终结,再次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付尤忠、岷江畅捷物流公司、四川路桥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左炳云医疗费1679元、护理费2100元、营养费210元、住院生活补助费210元、残疾赔偿金89350.8元、精神抚慰金8000元、交通费1500元、鉴定费134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6555元、误工费80000元,合计元,被告太保成都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向原告左炳云支付。原告左炳云为支持其诉请,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左炳云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主体身份;2.(2012)沿滩民一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原告受伤的事实及责任比例;3.医疗费票据,拟证明原告支付医疗费1679元;4.护理费收据,拟证明原告住院期间支付的护理费;5.休息证明,拟证明原告误工时间;6.鉴定书,拟证明原告左炳云构成一个九级伤残和一个十级伤残;7.鉴定费票据,拟证明原告已支付鉴定费;8.证明及户口薄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被抚养人情况;9.执业许可证、执业证书、证明,拟证明原告的工作情况及每月收入;10.证明、收条、房产证、租房协议、证明,拟证明原告居住在瓦市镇;11.交通费票据,拟证明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交通费。原告左炳云申请的证人周仁德、周桂华出庭作证,拟证明原告左炳云自2009年10月起租赁周仁德位于瓦市镇新街的房屋居住至发生交通事故止。被告付尤忠辩称:对案件事实及责任按原判决无异议,被告付尤忠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垫付了施救费1500元,施救费票据在第一次庭审时已提交法庭,请求在本案一并解决,原告左炳云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在交强险中优先支付。原告左炳云诉请的标准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付尤忠在第一次诉讼时提交了8份证据,本案未提交新证据。被告岷江畅捷物流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被告四川路桥公司的答辩意见与被告付尤忠的辩称意见一致。被告岷江畅捷物流公司、被告四川路桥公司在第一次诉讼时各提交了3份证据,本案未提交证据。被告太保成都支公司辩称,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承担理赔义务,自费药按原判决扣除12%后予以理赔,鉴定费和诉讼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第一次判决后保险公司已赔付36447元,在本次诉讼中应当扣除后再赔付,被告岷江畅捷物流公司在第一次判决中承担35%责任,保险公司在商业险中承担35%的理赔义务。被告太保成都支公司未提交证据。原告左炳云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太保成都支公司对原告左炳云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1、2、8、9无异议;证据3医疗费票据应当以门诊病历予以佐证;证据4护理费过高,护理期限应当是住院期间的,原告出示的一张30000元的护理费只是一个收据且未盖公章,也无护理协议;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休息时间过长,应当在6个月内;对证据6无异议,但鉴定费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证据7婚姻关系应当由派出所或民政部门证明,不应由居委会证明。被告太保成都支公司对证人周仁德、周桂华出庭所作证言无异议。被告付尤忠、四川路桥公司同意被告太保成都支公司以上质证意见。通过质证,本院认为原告左炳云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特征,予以采信;对两个证人的证言予以确认。综合上述事实和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日17时49分左右,周强驾驶川AC7999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在自贡市沿滩区瓦市镇双塘村五组(被告四川路桥公司成自泸高速路内自C合同段料场内)倒料过磅后,在料场内行驶中与原告左炳云所驾驶的无号牌“迅龙”牌XL48Q轻便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号牌“迅龙”牌XL48Q轻便摩托受损,驾车人原告左炳云及乘车人黄建明受伤。原告左炳云受伤后,即被送往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日原告左炳云因欠费后出院,住院38天,期间原告左炳云共产生医疗费85388.80元,实际向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交纳85200元,欠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医疗费188.80元,其中原告左炳云自行垫付医疗费59500元,被告付尤忠垫付原告左炳云医疗费25700元,护理费2160元,被告付尤忠垫付金额合计27860元。经查:川AC7999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的实际车主为被告付尤忠,挂靠在被告岷江畅捷物流公司从事经营,川AC7999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以被告岷江畅捷物流公司的名义在被告太保成都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5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日,原告左炳云就前期产生的医疗费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日,本院作出(2012)沿滩民一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赔付原告左炳云医疗费6230元,赔付被告付尤忠垫付款24282元;二、被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赔付原告左炳云医疗费23588元。”该判决已生效并履行完毕。其中:被告太保成都支公司在交强险理赔657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中理赔23942元,合计30512元。原告左炳云受伤后在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门诊治疗,共产生门诊医疗费1674.6元,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从2012年10起至2313年10月止共出具了12个月休息证明。日,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以鼎诚司鉴(2013)临鉴字第2165号鉴定意见书评定:“被鉴定人左炳云的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十级。”产生鉴定费1340元。另查明:1.原告左炳云虽为农村居民,长期居住在瓦市镇,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医疗和公共卫生、动物防疫工作;2.原告左炳云母亲左淑芳,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瓦市镇古塘村四组60号,原告左炳云系独子;3.原告左炳云,被告付尤忠、四川路桥公司同意被告太保成都支公司自费药按12%扣除的意见;4.被告太保成都支公司在本院日作出判决后,已赔付46447元(含黄建明案);5.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付尤忠垫付施救费1500元。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经本院日作出判决后,原、被告对其承担的责任比例均无异议,且对原告前期产生的医疗费予以赔付,故该案损失同样按前判决责任比例予以分担,即原告左炳云自行承担35%,被告付尤忠与被告岷江畅捷物流公司连带承担35%,被告四川路桥公司承担30%。被告付尤忠、岷江畅捷物流公司承担部分按保险合同约定由被告太保成都支公司承担理赔义务。原告左炳云诉请的医疗费1679元,经本院核对确认医疗费票据金额1674.6元,自费药按原、被告认可的12%剔除,即自费药201元。原告诉请的护理费2100元,因受伤后住院38天,其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诉请的营养费210元、住院生活补助费210元,本院支持住院生活补助费210元,营养费因无医嘱,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请的残疾赔偿金89350.8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诉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本院酌情支持6000元;原告诉请的交通费1500元,酌情支持800元;原告诉请的鉴定费1340元,有鉴定机构出具的票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诉请的被抚养人生活费16555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诉请的误工费80000元,原告受伤后在未痊愈的情况下欠费出院,之后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为其出具一年休息证明,其误工时间可连续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即误工时间一年零7个月23天,本院按2012年度四川省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5873元计算,其误工费为59090元。综上,原告左炳云的损失为医疗费1674.6元(其中自费药201元)、护理费2100元、住院生活补助费210元、残疾赔偿金8935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交通费8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6555元、误工费为59090元、鉴定费1340元,合计元。被告付尤忠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垫付的施救费1500元,属于本次交通事故损失,应一并处理。本次交通事故造成黄建明受伤,已在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故两案应一并处理。被告太保成都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的1万元在第一次诉讼时已赔付(赔付左炳云6570元,赔付黄建明3430元),故交强险剩余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的11万元,理赔范围金额为:本案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黄建明案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本案残疾赔偿金89350.8元+黄建明案残疾赔偿金81228元=元。其中,黄建明残疾赔偿金未赔付金额元-11万元=71578.8元。被告太保成都支公司在交强险中赔付原告左炳云残疾赔偿金8935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95350.8元,赔付另案黄建明残疾赔偿金964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14649.2元。被告太保成都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中赔付原告左炳云:[(医疗费1674.6元-自费药201元=1473.6元)+护理费2100元+住院生活补助费210元+交通费8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6555元+误工费为59090元=80228.6元]×付尤忠赔偿系数35%=28080.01元。被告付尤忠垫付施救费1500元×责任系数35%=525元。故被告太保成都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中赔付原告左炳云28080.01元,赔付被告付尤忠施救费525元,合计赔付28605.01元。被告太保成都支公司赔付原告左炳云的损失为:交强险95350.8元+第三者责任险28080.01元=元,赔付被告付尤忠施救费525元。原告左炳云自行负担:80228.6元×责任系数35%=28080.01元+(自费药201元+鉴定费1340元+施救费1500元)×35%=29144.36元。支付被告付尤忠垫付施救费1500元×责任系数35%=525元。被告付尤忠、畅捷物流公司连带赔偿的金额为:(自费药201元+鉴定费1340元)×35%=539.35元,品迭原告左炳云应支付被告付尤忠施救费525元,被告付尤忠、畅捷物流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左炳云14.35元。被告四川路桥公司赔偿的金额为:(80228.6元×责任系数30%)+(自费药201元+鉴定费1340元+施救费1500元)×30%=24980.88元(其中赔偿原告左炳云损失24530.88元,支付被告付尤忠施救费1500元×30%=4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赔付原告左炳云各项损失元,赔付被告付尤忠施救费525元;二、被告付尤忠、岷江畅捷物流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左炳云14.35元;三、被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左炳云各项损失24530.88元,支付被告付尤忠施救费4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7元,由原告左炳云、被告付尤忠各负担755元,被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47元,原告左炳云已预交,被告付尤忠、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原告左炳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毅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邹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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