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即时生效的交通旅游的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

车辆保险是否即时生效_百度知道
车辆保险是否即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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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交强险投保时可以要求及时生效,商业险是次日零时;旧车续保:1、提前续保,新保险的起期会跟着老保险的终期缉缉光垦叱旧癸驯含沫走;2、脱保:同新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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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新车,可以即时生效,即在办理投保后半小时到一小时间,缉缉光垦叱旧癸驯含沫如果是旧车就不行了,必须接着上年度保单到期时间,脱保车辆从投保次日零时起生效。
可以要求即时起保,否则默认为第二天零时起保。如果是续保,会在保险结束时自动生效。
车辆保险,是投保当天晚上零时后生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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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次日生效是行规 最好专门约定即时生效
买新车当天撞人赔偿30万元一场车祸撞出车辆保险真空期 知道吗,车险次日生效是行规,最好专门约定即时生效知道吗?你买车当天提车,多数情况下保险单没生效哦———按保险业通行规定,保单要次日凌晨才生效。这意味着,你高高兴兴开新车回家,一旦出了事故,要自己掏腰包。昨日重庆晚报记者从南岸区法院获悉:彭水人刘先生花5万元在重庆买了辆新车,当天开回彭水途中将人撞残,赔了30万元。为此,刘先生将汽车销售商告上法庭。这可以说是我市首例汽车保险次日生效官司。5万元买辆新车当天撞人赔30万元刘先生告诉法官,日,他到南岸区一家汽车4S店,买了辆价值49800元的轿车。保险由4S店代买,他为此支付了4000元保险费。刘先生诉称,购买新车手续当天办完。下午3时,他和自己请的驾驶员郑先生一起,高高兴兴把车从4S店开走。下午5时50分,车行至319国道彭水漆树湾隧道时,与一辆摩托车相撞。轿车损失不大,修理费花了3000元,但摩托车驾驶员受伤后左腿截肢,被鉴定为五级伤残。事发后,刘先生垫付了10万余元医疗费,另外还赔偿伤者20万元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等。为此,有人说他“买辆赔脱一部的钱”。保单次日生效车主状告4S店所有费用加在一起近31万元,这对刘先生无疑是巨额资金。由于该车保险要等到次日零时才生效,所以保险公司没有对这30万元进行理赔。法官称,刘先生多次找到4S店协商,要求承担这笔钱,但4S店分文都不认赔。无奈之下,刘先生在日起诉到南岸区法院。刘先生认为,4S店没有按合同约定即时缴纳保费,导致事故发生后他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他要求法院判决4S店为该事故买单,赔偿30万余元。4S店代理律师辩称,购车合同并未约定何时为其缴纳保费和办妥投保手续。事实上,他们在销售车辆当天下午2时30分,就向保险公司及时支付保险费并投保,保险公司也在当晚7时51分生成保险单,但保险单明确写明保险期限是从次日(日)零时生效。零时生效是保险行业的通行规定,他们无法改变。他们已尽到代为投保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未向车主提示风险4S店承担20%责任承办法官称,他们多次组织双方调解,但汽车销售方即4S店都认为自己没有任何责任,不愿赔一分钱。法院认为,刘先生和4S店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庭审中,刘先生认为他购买车辆后即支付了保费,只要支付保费就应即时生效。法院审理发现,合同中并没有明确要求4S店为其办理保险即时生效。法院认为,4S店作为专门从事汽车销售的公司,理应在销售时就车辆保险问题,向购车人尽到足够的说明提示义务,尤其是车辆在保险尚未生效时,更应明确车辆的保险真空期的事故、法律风险。诉讼中,4S店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尽到了风险提示说明义务。所以,法院判决车商酌情承担20%责任,即赔偿6万余元。次日生效是行规买车险最好约定即时生效承办法官称,消费者购买新车时,保险合同约定基本上都是“次日零时生效”———从提车到保险生效这个时段,就是保险真空期。现实生活中,许多人缺乏保险知识,并未在意保险生效时间。特别是一些新手买新车,由于冲动、兴奋,一般都是提车当天自己开车,这无异于埋下一颗定时炸弹。承办法官称,他们为审理此案,特地到市保监局进行了专业咨询。保监局相关人员告知,目前新车购买保险时,一般都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次日零时生效”,而不是“即时生效”。市内一家大型财险公司表示,目前新车购买后的交强险、商业险通常都是次日零时生效。只要投保人没有提出特别约定,通常都默认为次日零时生效。承办法官称,市保监局明确答复,汽车保险可以约定即时生效,但需将“即时生效”写入保险合同条款中。据悉,早在2009年3月,中国保监委就向各保险公司发出《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该通知就是针对保险真空期的。该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可在交强险承保中灵活处理,在保单特别约定栏目中,写明或者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中国保监委在日的一份批复中也明确提出: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提出“即时生效”。上述这家财险公司人员称,他们现行做法是:投保人对交强险提出即时生效的,他们会作出即时生效特别约定。商业险也可以即时生效,但需要另行书面约定。承办法官称,鉴于目前的保险行规,他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新车后最好在保险合同中提出即时生效约定。即时生效,可理解为:交完保费保险就生效了。4S店为免责最好书面告知风险法官对汽车销售商也提出了建议。4S店代买保险时,如果消费者没有提出即时生效要求,建议向消费者发出书面风险提示告知书。该告知书可以一式两份:一份交消费者,另一份自己存档。该告知书内容必须要详尽,不仅要把次日零时生效进行充分解释,还要将消费者在次日零时生效前提车的事故风险、法律风险、保险风险明确提示。车商如果做到了这点,遇上事故就可以免责。承办法官称,本案中的4S店,如果在交付车辆时有书面风险提示或告知,就可能在这场官司中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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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电话车险电话支付保单即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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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保电话车险电话支付保单即时生效
  经过一年的完善,人保电话车险的电话支付功能将于2012年七月前实现全国范围内的普及。除了运营范围更广,在支付卡种类上也日益向全面扩展。此前,电话支付功能仅支持信用卡支付,主要支持中行、工行、建行等三大银行的信用卡;而七月前则将增加借记卡支付,届时支持的银行卡种类将更加多样。
  客户在电话支付完成并确认保单信息后,即生成保单号,就意味着保单的即刻生效。相比传统车险和电话车险的非电话支付,减少了送单付款的环节,进一步突出了电话车险方便快捷的优势。
  据介绍,人保电话车险的电话支付功能于2011年4月正式上线试点,目前服务主要集中于北、上、广、深等十余个一线省市区域。(于文静)
  安联集团2012年首季经营利润增长四成
  安联集团近日公布2012年首季成绩:总收入、经营利润和纯收益均高于2011年同期。其中,实现营业收入301亿欧元,为历史第二高位。去年该季的总收入为299亿欧元。经营利润为23亿欧元,较上年的17亿欧元猛增了40.4%。由于本季受自然灾害影响较小,财产险和责任险的经营利润取得显著改善;寿险和以及资产管理方面也都取得了大幅增长。纯收益则由2011年的9亿欧元攀升至14亿欧元,同比增长57.9%。与此同时,安联集团的偿付能力比率从上年末的179%进一步提升至183%。股东权益从去年同期的449.15亿欧元增长了7.4%至482.45亿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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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保险推出&鑫相随&
  长城保险近日将推出&鑫相随&年金保险,采用&保额分红&搭配&年金返还&的形态,帮助消费者实现财富积累。
  与传统现金分红相比,保额分红以是保额形式发放给消费者,因此有效保额是逐渐长大的。&年金返还&是指每年会有一笔相当于有效保额10%的生存金返还给消费者,由于有效保额逐渐长大,因此每年的生存金也会相应长大。消费者未领取的生存金可放置在长城保险的生存金累积账户,并按照不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的累积利率进行日复利累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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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次日生效是“通则” 投保人可约定即时生效
  实习记者 战传磊
  近年来,关于车险者与公司之间纠纷的案例屡见报端,争论的焦点之一在于保险生效时间。保险公司在合同中都约定“次日零时生效”,意味着当新车购买了保险后,至次日零时这一段时间处于脱保“真空时段”。
  购车当日出险几率大
  四川某进口汽车品牌销售主管向记者透露,根据以往的经验总结,按风险平摊到车辆上路的每一天算,由于车主对新车性能、操作方法不熟悉,购车当日车辆出险的几率最大,高出其他时段20%。《金融投资报》记者梳理了生效期相关的纠纷案例,日,重庆彭水人刘某花5万元在重庆买了辆新车,保险由4S店代买,他为此支付了4000元保险费。当天开回彭水途中将人撞残,赔偿对方30万元。由于该车保险要等到次日零时才生效,所以保险公司没有对这30万元进行。经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仅支付赔款的20%,刘某仍感觉冤枉。
  上述案例中车主得到部分数额赔付,但法院判决赔付的理由是保险销售人员并未履行明确告知义务,造成纠纷,保险公司承担部分责任。而具体保险合同应在合同签订后“即时生效”还是自合同签订起“次日凌晨生效”,目前相关法律并未给出明确规定。
  某公司四川分公司理赔事务部主管向记者透露,基本上所有保险公司交强险业务都遇到过类似上述情况,一般小额案件不管过错方在谁,保险公司的处理方法就是息事宁人,涉及大额案件只有诉至法院,而一旦到了法院保险公司就会立刻处于一个弱势地位,不管有无过错,法院都会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一部分赔款。
  为了证实上述财险公司观点,记者以纠纷案件车主的身份致电某交通纠纷专业律师,在得知记者的咨询意图后,该律师肯定的说:“这种情况完全值得争一争,多少都会得到一些数额的赔付。”
涉案律师王苏认为,约定“次日生效”是保险公司为保证自己的利益最大化,降低保单理赔风险,而制定的行业“通则”。
  法律尚未明确规定
  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英俊表示,“目前我国在交强险保险生效期方面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保监局曾下发一些指导性文件去约束保险公司,但并非立法机构,所做出的政策性要求并不具备法律效力,保险责任生效期仍是保险相关法律的盲区。”李英俊表示,类似上述案例,一旦诉诸法院双方均有获胜可能,如果保险公司未明确告知投保人保单生效期,则属过错方。而如果保险公司明确告知且合同有明确文字标记,则保险公司应该免责。
  那么保监局是否强制性要求保险“即时生效”?记者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留意到一条名为“关于机动车交强险承保中"即时生效"有关问题的复函”的文件,文中称:一、《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保监厅函〔2009〕91号,以下简称《通知》)未强制要求各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行交强险保单出单时“即时生效”。二、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投保人在投保机动车交强险时,可提出交强险保单出单时“即时生效”。根据《通知》规定,各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方式实现交强险保单出单时“即时生效”。
  综上所述,无论是法律条文还是保监局政策规定,都未明确限制保险合同中要将保单生效期定为“即时生效”。那么是否有必要完善相关立法避免可能出现的分歧,上述律师李英俊表示,“以一个法律从业者的角度来看,只要是法律条文的空白区,矛盾和纠纷的多发区,立法机构都应以立法的方式加以完善。”
  而上述财险公司主管则认为,保险的操作过程中十分注重合同效力,如果一些可灵活操作的东西都用法律来加以约束的话,合同的存在就显得没有意义了,那样的话,不用看合同,直接翻法律条款就可以了,现有法律规定已经十分明确,保险营销人员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就可避免类似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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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后发生车祸保险拒赔 法官:再投保最好约定即时生效
浙江在线09月09日讯
买了汽车,就要投保车险,那你有注意过保单的生效时间何时算起吗?有注意过自己的车辆是否存在投保断档期吗?对于桐乡的李某来说,就是因为没有关注而吃了大亏:在投保车险的当天,他发生车祸撞死了人。由于投保车险存在断档期,他还因此惹上了一场官司。
  男子开车撞了人保险公司以车辆投保未生效拒赔
  事情发生在日晚,李某在海宁某路段驾车,不小心撞上了在人行道走路的张某。李某立马下车对张某实施抢救。可是,粗心的李某却忘记开起车辆双跳灯,也没有设置路障。惨剧再次发生。海宁人马某在开车经过该路段时,由于没看清眼前情形,来不及刹车,硬生生撞上了张某,李某反应及时跳开了,可张某终因伤势过重死亡。
  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第一次碰撞,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第二次碰撞,马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
  今年4月25日,张某家属把李某、马某及其双方汽车的保险公司告到海宁市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7万余元,并要求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超出部分由马某、李某予以赔偿。
  庭审中,李某汽车的保险公司甲提出意见,称李某是在事发当日到公司投保交强险。根据惯例,交强险的保险期间是从保单次日零时起开始计算的,因此&在该案中,我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马某的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1万余元,马某赔偿11.5万余元,李某赔偿15.9万余元,甲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约定即时起保男子不得不责任全担
  法庭判决下来后,李某情绪很激动,想不明白为什么自己已经投保车险,还要承担全部责任。
  据了解,李某在日时,就已经知道自己的车辆交强险脱保。同月5日晚,他把保险费转给案外人陈某,并委托陈某代买车辆保险。1月6日,陈某为李某在甲公司购买车险,同日甲公司生成保单,交强险保单载明的保险期间为日零时起至日24时止&&
  法官告诉李某,他买的车子并不是新购置车辆,此前已经买过4次车辆保险,对保险公司保单生成后默认的非即时承保的交易惯例应有一定了解,而陈某也告诉了李某这个惯例,李某并未提出异议,也未要求承保的保险公司在生成保单时即时起保,就可以视为认可保单生成后次日零时起承保的交易惯例。这样的情况下,甲公司是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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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私家车日益增多,新手越来越多的今天,李某这样的事例应该引起广大车友的足够警惕。&承办该案的法官表示,为防患于未然,车主首先要注意勿使爱车脱保。如果车子脱保,再次投保时也应和保险公司约定承保即时生效,这样才能有效降低个人风险,同时也及时保障他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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