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坟墓和墓碑图片入土坟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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娓╁缃锛淇墓地买了 骨灰入土为安难 “这事把我们一家人折腾坏了”
核心提示:家中有老人过世已经让亲属难过至极,谁知如今因为陵园和开发商之间的矛盾导致老人骨灰难以下葬,这事更让亲属无法接受。
亚心网讯 (记者 黄馨漩)家中有老人过世已经让亲属难过至极,谁知如今因为陵园和开发商之间的矛盾导致老人骨灰难以下葬,这事更让亲属无法接受。
“望着已存放在殡仪馆五天的父亲骨灰,我总是忍不住要哭。”近日,市民王英拨打晨报热线,“我们是无辜的,为什么要将我们牵扯进去?” 王英介绍,她于2009年在乌鲁木齐福寿园陵园购买了陵园中祈福园区域内的两座墓地,共花费16000元并签订了合同。其购置费用中不仅包含墓地的费用,还包含了墓碑石材和碑座的费用。“今年10月2日,我75岁的父亲过世了,10月5日我来到福寿园办理了刻碑下葬等手续。”王英回忆,“但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却说下葬可以,但墓碑和碑座的事情他们不管。”
“没有碑,老人家入土难安啊。”王英说,无奈之下,她只得将父亲的骨灰暂放在殡仪馆。
“其实我们也很无辜。”乌鲁木齐福寿园陵园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胡玉洁说。她解释,最初祈福园是由七八个地产开发商共同建设的,而王英女士购买墓地的费用交给了其中一个开发商,福寿园陵园并没有拿到王英的任何费用,“祈福园建设完成后,开发商拿着钱全部撤走了。”胡玉洁说。
“如果我们按照合同给王英女士所购墓地立碑、安置碑座,这些费用就得我们福寿园来出,这意味着我们在倒贴钱。”胡玉洁介绍,因为王英的情况,福寿园陵园方面天天在联系开发商,希望协调解决此事,“中国人讲究入土为安,王英女士的心情我们可以理解。”胡玉洁说,如果此事没有进展,福寿园陵园方面将会采取法律手段拿回开发商擅自买卖墓地的钱款。
“我的父亲终于能下葬了。”10月9日,王英高兴地说。她介绍,福寿园陵园方面已同意按合同给她父亲立碑建碑座,但如果陵园与开发商之间要打官司,希望王英能当个证人,“我愿意当证人,因为此事把我们一家折腾坏了,希望其他购买了祈福园墓地的人,别遇到和我相同的遭遇。”王英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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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墓违规向市民暴利热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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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电  就在“小产权房”问题悬而未决之际,一种与之性质相似的“小产权墓”正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滋生蔓延。我国《殡葬管理条例》明确:“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但记者日前在北京、山东、辽宁多地采访发现,不少地方的农村公益性墓园正成为面向城市居民热销的“小产权墓”。  “95%以上卖给市区”  在济南市市中区党家镇,坐落着“杏叶山公墓”和“后龙福寿园”两家“小产权墓园”。同样是一平方米的墓位,在这里只需要7600元、6500元,价格比正规墓地低了将近一半。  在北京八宝山殡仪馆外,墓地推销员发来的传单介绍:“北京十三陵盘龙台公墓,清明节9.7折优惠,70岁以上老人参观,免费上门接送。 ”然而,记者查询民政局相关批文后发现,这是一家位于昌平区德陵村的公墓,这个村里还有另一家德陵公墓,都是农村公益性公墓。  销售人员说,德陵公墓和盘龙台公墓都已销售了上千个墓位,最便宜的9000多元,“95%以上的都是卖给市区的,性价比合适”。豪华家族墓的售价更是惊人。盘龙台公墓的销售人员也向记者推销6-7平方米的家族墓,称价格可面谈。在位于河北涿州的小产权墓地卧龙公墓,一块标价368万元的天价家族墓地占地约60-70平方米。  坐落在辽宁省新民市陶屯镇羊草沟村的“圣河山生态息园”,是农村公益性公墓,违规对外销售墓穴达3年多,当地民政局局长听闻记者采访此事竟然推说“什么也不知道”。  记者调查发现,圣河山生态息园虽然被新民市有关部门叫停或处罚多次,但至今仍然在公开销售,且还在扩大规模加紧建设。墓地自西向东绵延数百米仍然看不到头。销售员说,已经卖出了6000多个墓位,大部分都是沈阳市内居民购买的。  墓价连升赚暴利  为了遏制墓穴炒作,山东等地出台了“每个被安葬人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身份证明只能购置一个墓穴”的地方规定。但在济南杏叶山公墓,当记者询问购买公墓需要提供什么证明时,孙经理说:“不需要什么证明,拿钱就行,你愿意买多少个都行。 ”  《殡葬管理条例》明确“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但在济南杏花山公墓,记者看到,家族墓面积大约60平方米,独显“幽静与宽敞”。孙经理告诉记者:“这样的家族墓地是论平方米来卖的,每平方米大约4000元,数量有限,专供高端人群。 ”  在辽宁“圣河山生态息园”,记者见到,各种墓穴中,最低价格为3880元,最高为6.88万元。销售员说,目前正在建设新的墓穴,总体规划面积将达到2000亩。新墓穴面市后价格将大幅上涨,例如面积较大的家族墓起价达到30万元,以前按照墓穴卖,以后将按照平方米卖。  尽管民政部三令五申“严禁墓穴炒作传销”,但记者在多地调查“小产权墓”时,均有销售人员奉劝记者“快快出手”,理由是“墓价节节攀升,投资收益有保障”。  有关数据显示,仅仅三四年时间,北京市属的15家经营性公墓中,除了八达岭人民公墓没有涨价,宝云岭墓园年均涨幅10.3%以外,其他公墓的最低价格年均增长率都在25%以上。 “小产权墓”也闻风看涨。  在北京,一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陵园墓地开发的利润,远远超过房地产业。目前的基本做法为,与当地村委会、乡镇或者民政局合作,由对方出地,老板投资。一般每亩山地成本20万元左右,可修建350个标准墓位,按照每个墓位销售价一万元计算,每亩销售额可达350万元。公墓是免收营业税的,除去单个墓穴石料的钱(按20%匡算)和土地成本,开发商的利润超过200%。  “小产权墓”源于监管不严  违规销售的背后是违法占地。济南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副调研员于兆伟介绍说,济南市杏叶山公墓并不在经市中区批准的公益性公墓名单之列,是典型的“未批先建”。  “小产权墓”违规销售为何无法取缔?辽宁省新民市殡葬管理所副所长曲延生说,相关部门对圣河山生态息园曾3次要求其停业整顿,并处80万元的罚款。 “但民政部门没有执法权,力度小。从目前来看,也没有办法将其叫停”。  购买墓地的一些市民表示,并不知道农村公益性公墓属于 “小产权墓”。如果民政部门明知墓园属于违规销售,就应该公示禁止购买。但这些“小产权墓”园违法销售多年得不到处理,说明相关部门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指出,近年来殡葬业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一些大城市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的比例失调,满足城市低收入群体需要的公益性公墓严重短缺,有些人感受“死不起”,这给低价“小产权墓”带来巨大市场。在农村,监管工作严重滞后,公益性公墓建设缺少统一规划,违规建墓、违法占地、违规销售的现象普遍存在。应当加快发展满足城市低收入群体需要的公益性公墓。  曲延生表示,打着公益性墓地招牌,行经营性墓地之实,此风不可涨,一旦放开就可能会出现大量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划地建墓的情况,就会对农村土地、山林甚至风景区形成威胁。  专家建议,民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公墓建设规划,村镇级公益性公墓对外出售墓穴的,其用地按非法转让土地论处,严肃处理其非法占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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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基本规范.湖北省政府门户网站www.日来源:     鄂民政规〔2011〕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积极推行绿色殡葬,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有效治理乱埋乱葬现象,切实减轻群众丧葬负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由村民自治组织为本村集体组织成员死亡后提供安葬(安放)骨灰或遗体的集体公益设施。  第三条市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日常指导和监管。  第二章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规划和建设  第四条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会同国土、规划、林业、环保等部门,根据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和人口数量、地理环境、丧葬需求等实际,以6‰的平均死亡率和20年使用周期测算使用量,合理确定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数量和规模,制定本县(市、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选址应当符合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布局,优先选择荒山瘠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和林地,不得在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水库、湖泊、河流、引水渠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500米以内建设公墓。  第六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因地制宜,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单位,1个村设置1个公益性公墓,一般规划用地不超过10亩。在人口较为集中、交通便利、土地较少的地区提倡以乡镇为单位或由若干相邻的行政村联建,一般规划用地不超过20亩。  第七条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使用应坚持节约土地、保护环境、文明节俭的原则,倡导墓碑平卧或小型化,做到墓位间距整齐规范,墓碑规格式样统一,同时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葬式占有一定比例。在公墓区内建造立式墓碑的,墓碑高不得超过80公分、宽不得超过60公分。  第八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在建设中,要降低建设成本,减轻群众负担。公墓内可以建设独立墓穴和合葬墓穴。火葬地区提倡和鼓励修建骨灰堂(骨灰存放格位)。骨灰入土安葬的单人墓或双人合葬墓硬基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非火化区遗体入土安葬的坟墓面积,单人墓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  第九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应与当地生态相协调。公墓区绿化率不得低于40%,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20%,且要有一定规模的公共绿地。墓穴以外地面应用于绿化,除道路外,禁止用水泥等铺设墓穴以外的地面。  第十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应以村级投资为主、社会自愿捐赠和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筹集,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领导,加大奖励和扶持力度。上级主管部门可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章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审批和管理  第十一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由村民委员会(或多个村联名)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申请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意见;  (四)土(林)地权属及使用审批意见;  (五)公墓建设规划方案;  (六)经费筹集方案;  (七)其他相关资料。  《申请书》的格式,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三条县(市、区)民政部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依据本县(市、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和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经实地察看后作出是否批准建设的批复。不能批复的,要将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建立墓地管理制度和墓位档案登记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墓地的维护、安全、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农村公益性公墓经费收支情况要向村民公示,纳入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范围。建墓材料成本和维护管理费标准,应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农村公益性墓地应凭火化、迁坟或死亡等有效证明为本村集体组织成员提供安葬(安放)服务,不得承包、转让、对外销售经营或变相销售经营。墓地使用年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村集体组织成员配偶一方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人员(含离退休)死亡后,要求到其配偶所在地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的,可在该村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  第十七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与治理乱埋乱葬、旧坟迁移结合起来,并及时将治理后的土地恢复为耕地、林地、草地。农村公益性公墓建成使用后,本村集体组织人员死亡的,必须进入该村公益性公墓安葬。  第十八条农村公益性公墓要严格按时间顺序进行落墓安葬,不得提前挑选、预定墓穴。禁止在农村公益性墓地内修建家族墓;禁止在火化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遗体;禁止骨灰套棺安葬;禁止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内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九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年要进行一次年检和通报。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进行抽检,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实行谁审批谁主管的原则。对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公墓建设管理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迁移或废止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通过,分别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范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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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几点思考 [ 作者:石城县民政局&&周延平& &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 点击数:1787 ]&&
在我国农村实行殡葬改革,主要有三大任务:一是积极推行火化,改革遗体处理办法;二是制止乱埋乱葬,充分节约土地资源;三是革除丧葬陋俗,树立文明节俭新风。这三项任务落实好了,殡葬改革就达到了预期的效果。当前,在农村许多地方推行火化的改革已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是与之相应的另两项改革显得相对滞后,尤其是乱埋乱葬的现象还相当普遍,使得殡葬改革的成果大打折扣。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在农村普遍建立公益性墓地,是目前制止乱埋乱葬现象的一种较为现实的途径。为此,本文拟对此作些思考。一、& && && & 关于对农村公益性墓地的认识问题1、农村公益性墓地是社会公益事业。农村公益性墓地,是乡村为农村村民提供骨灰安葬的公共设施,是相对于城镇经营性公墓而言的另一种公墓。其主要特征有三:一是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农村公益性墓地属社会公益事业,它服务于当地村民,为村民无偿提供骨灰安葬服务。《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因此,它不能实行对外开放和经营。二是具有非经营性质。与城镇经营性公墓相比,它不能实行有偿服务,不属于第三产业,不具有营利性。考虑到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投入问题,如果确需收费,也仅限于收取成本费和低廉的管理费,而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三是建设的主体是乡村。城镇经营性公墓一般由殡葬事业单位兴建或与有条件的单位联办,而农村公益性墓地多以村为单位建立,由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2、农村公益性墓地是现阶段殡葬改革的一种发展方向。农村公益性墓地最早由旧社会的“义地”,俗称“乱葬岗”演变而来。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大力提倡“墓葬改革”,号召迁移、清理、平毁一家一户乱埋乱葬的坟墓,划定墓地,建立乡村公墓。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殡葬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入,农村公益性墓地在一些地方有了较大的发展,既较好地解决了农村死有所葬的问题,促进了农村的殡葬改革,还净化了社会风气,同时也易于为广大群众所接受。所以,国家民政部曾认定这是殡葬改革的一种发展方向。笔者认为,面对当前的农村实际,面对受千百年来“入土为安”传统思想影响的中国农民,这不失为一种暂时性和过渡性的措施。当然,根据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从长远看,无论何种公墓都不是殡葬改革的最终方向,这种利用公墓处理骨灰的方式最终将被更加文明、进步、科学的方式所代替。3、农村公益性墓地是推进农村殡葬改革的重要载体。农村公益性墓地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是农村社会公共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丧葬是一种传统、民俗,因此,它的存在本身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传承性和合理性,就目前来看还将持续相当一段时间。假如把医院的产房比作生命的起点,把少年、青年、中年、老年视为生命之旅的各个驿站,那么陵园和墓地则是人生的终点站和归宿。让死者得到安息,让后人得到精神安慰和寄托,必然要求有一个承接的载体。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出现,正好找到了殡葬改革与人们寄托感情的结合点,因而较好地解决了农村乱埋乱葬这种有碍观瞻、大煞风景的行为,同时也满足了生活水平提高后村民的社会消费需求,更重要的是有效地节约了土地资源,促进和推动了农村殡葬改革的不断向前发展。二、& && && & 关于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问题早在1992年,民政部在印发的《全国土葬改革工作“八五”计划和今后十年规划》中就指出,到本世纪末,全国村级公益性公墓的普及率要达到50%。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这个工作目标至今未能达到,在农村乱埋乱葬的现象仍相当严重。农村公益性墓地是适应殡葬改革、制止乱埋乱葬的有效方法,因此,各地应对此引起高度重视,下决心解决好公益性墓地建设当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把它作为推行火葬的一项配套工程来抓,以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1、搞好规划选址。搞好规划选址是建立农村公益性墓地的首要问题,也是区别于以往乱葬岗的重要标志。受传统风水理论的影响,无论是王公贵族还是平民百姓,对墓地的选址历来十分讲究,总要请风水先生查看地形、地势、山水走向,以求避祸得福,子孙兴旺。这种传统习俗及做法从理论上讲是荒谬的,但在现实中却占有很大的市场。因此,在对农村公益性墓地进行规划选址时,首先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服从当地的城镇建设规划,同时也应综合考虑当地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经济条件等诸多因素。为使乡村建立的公益性墓地得到当地村民的普遍认可,还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以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为前提,顺应自然条件,因地制宜,减少建设成本和资金投入;二是应考虑交通的便利;三是良好的地型和朝向,良好的地质条件,按人口比有足够规模但不造成浪费的土地面积;四是考虑当地的气候条件,建造良好的排水系统,确保绿化的种植和养护。2、注重布局设计。墓区的布局设计效果如何,直接影响着墓地的整体形象和村民能否认同并支持配合。以往有些地方建立的农村公益性墓地,村民之所以不愿意将骨灰安葬于此,其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规划选址时只强调要利用荒山瘠地,而忽视了综合因素的考虑,村民认同程度低;二是墓地缺乏科学的布局和设计,只是划定一块山地,无规划乱建墓穴,形成乱埋乱葬的新坟场,久而久之使得乱埋乱葬重又反弹。笔者认为,农村公益性墓地尽管不能同城镇经营性公墓一样高标准、高起点设计和建设,但其基本形式是可以仿效的。即结合周围环境,因地制宜地进行有个性、有特色的设计,在严格按规定控制墓穴占地面积的基础上,做到整齐划一、错落有致,搞好绿化美化,集祭扫功能和园林功能于一体,追求墓区的整体美,使墓地巧妙地掩映在绿色之中,尽量减少凄凉的气氛和视觉上的污染。这也是农村公益性墓地区别于以往乱葬岗的一个重要特征。3、加大资金投入。资金问题是制约农村公益性墓地发展的突出问题。农村税费改革后,各地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都极其有限,根本无力用于兴办公益事业。有些乡村虽早有计划建立公益性墓地,但苦于缺乏启动资金只能作罢。笔者认为,筹集建设资金,可采取“两个一点”的办法来解决:一是政府扶持。对动工兴建农村公益性墓地的乡村,政府应通过各种渠道筹集一定的资金给予适当的扶持,同时,林业、国土、规划、水保等有关部门,对这项工作应大开绿灯,大力支持,简化办事程序,免收有关规费,从政策上进行优惠和扶持;二是村民自筹。农村公益性墓地是服务于当地村民的公共设施,属村级公益事业,可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一事一议”,向当地村民筹集部分建设资金。两个方面所筹集的资金,主要用于征地补偿和墓区基础设施建设,对墓具的投入可向今后使用的村民以成本价收回。通过资金滚动式运作的办法,使墓区建设分步到位、逐步发展。4、严格审批手续。《公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报批时,需提交下列材料: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其他有关材料。这一规定虽然明确了审查和审批的部门,但对审查审批的有关原则、具体要求缺乏明确的规定。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就曾遇到这样的尴尬:村委会上报的审批材料送至有关部门审查时,有关部门以上级主管部门没有此类明文规定而拒绝签署审查意见;个别村为达到占有某块山地的目的,竟以建立公益性墓地的名义上报数十倍于用地需要的审批手续,等等。这些问题的出现,说明我们的政策法规尚未配套,需要进一步明确、完善和规范,民政部门作为公墓的主管部门一定要严格把关,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三、& && && & 关于农村公益性墓地的管理问题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的管理,是保证殡葬改革深入进行的必要措施。能不能把公益性墓地建设好、管理好、运作好,还有几个问题需要解决。1、明确管理主体。过去,有些地方虽然也投资兴建了一些农村公益性墓地,但建起来后存在入墓率低、无人管理、任其荒废消失的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是墓地建设大多是政府行为,缺乏村民群众的支持、配合和参与,同时没有确定专门的管理机构及人员。既然农村公益性墓地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笔者认为,最佳方法是由村委会牵头组织建立,由村红白事理事会这个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进行管理。建立前,由村委会负责组织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统一广大村民的思想和认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并专题研究资金筹集、管理方案及村规民约等;建立后,由村红白事理事会负责进行具体运作和管理。这样,就能保证公益性墓地健康良性发展,杜绝虎头蛇尾现象的发生。2、确立运作方式。受经济条件的限制,在现阶段无论是政府还是村委会,都拿不出足够的资金投入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同时人口的死亡也是有一定规律和比率的。基于此,在建立农村公益性墓地时,应坚持循序渐进、逐步完善的原则,做到规划一块、建设一块、利用一块,将所收回的先期投入成本再发展一块,以充分发挥资金的滚动使用效益。笔者认为,这种运作方式是一种较为理想的发展模式,但它需要村委会和村红白事理事会成员照章操作,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把工作做细做实。3、强化内部管理。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建立农村公益性墓地,同样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作保证。首先,要认真遵守公墓内部管理的基本要求。严格限制墓穴占地和使用年限规定,坚决杜绝多给钱就可以不加限制地造大墓的做法。其次,要注意墓地建设质量。为满足村民的需要,避免因墓质量出现纠纷,要注意挑选合格的墓具材料,安装时严格按照标价规程并签定必要的有关合同。第三,要加强对墓区的管护。每个公益性墓地,都应指定专门的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对花草树木及时打药、修剪、浇水,出现洪涝灾害时及时排水,每天对墓区进行巡查,并注意防火防盗,人员工资可收取适当的管理费来解决。第四,要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资金尽管数额不大,但同样需要建立财务账目,如实反映资金流动去向,随时接受村民群众的监督,真正做到阳光作业,以取信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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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字号:市长信箱[发布单位:市长公开信箱来信内容:整户农转城后,家中为尚未过世的老人已建好的墓地(农村说的“内棺”和“生基”)怎么处理?整户农转城后,家中为尚未过世的老人已建好的墓地(农村说的“内棺”和“生基”)怎么处理?农转城的老人过世是否必须火化?火化后还能埋葬在早已建好的“内棺”、“生基”里吗?【重庆市政府网】 本文网址:http://www./PublicMail/Citizen/ViewReleaseMail.aspx?intReleaseID=345331引用或转载本网站内容请明确标注“来源:重庆市政府网”。办理单位: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办理结果:来信人,您好: 市政府收悉此邮件后,高度重视,立即责成万盛区政府及时认真调查核实,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农转非人员已建好墓地怎么处理”的问题 根据民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滥占土地私建坟墓的通知》(民事函〔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25号)文件明确规定 “禁止修建活人墓”,对于已建好的活人墓,文件明确要求必须无条件予以拆除,恢复土地原貌。 二、关于“农转非人员去世后是否必须火化”的问题 (一)根据《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公民在火葬区死亡的,必须实行火葬”。 (二)第十二条之规定:“土葬区域内居住的城镇公民死亡后,其遗体应葬入社会公共墓地。土葬区域内农村村民死亡后,其遗体应葬入社会公共墓地或公益性墓地或在划定的区域内薄棺深埋。禁止在公墓和划定的区域以外埋葬遗体”。 (三)根据《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撒拉族、东乡族和保安族等10个少数民族公民遗体可以土葬,但必须在当地民政部门指定的地点土葬;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三、关于“遗体火化后能否葬入建好的活人墓内”的问题 根据以上相关规定,对于已建好的活人墓应无条件拆除,遗体火化后应葬入公共墓地或公益性墓地。未建公墓的地方,有荒山瘠地的,要葬入荒山瘠地;无荒山瘠地的,实行平地深埋,不留坟头和碑志。不准在可耕地(包括承包责任田和自留地)和宜林山地乱埋乱葬。 殡葬改革就是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帮助人民群众摒弃封建丧葬习俗,增强殡葬法规意识和骨灰墓葬的重要意义,希望社会各界理解和支持。【重庆市政府网】 本文网址:http://www./PublicMail/Citizen/ViewReleaseMail.aspx?intReleaseID=345331引用或转载本网站内容请明确标注“来源:重庆市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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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中国人,死无葬身之地。
关于加强城乡公益性公墓管理的实施意见青& &岛& &市& &民& &政&&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青& &岛& &市& &规& &划&&局 文件& && && && && && && &青& &岛& &市& &林& &业&&局青& &岛& &市& &公& &安&&局青民事[号  关于加强城乡公益性公墓管理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快殡葬改革步伐,规范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的管理,促进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青岛市市区禁止焚烧抛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和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加强城乡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近年来,我市在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村、居违反国家规定,乱建墓地,坟头占地面积越来越大,墓碑越建越高;非法占用山林、耕地乱埋滥葬骨灰的问题日益突出;上坟祭奠引发山林火灾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违规向城镇居民销售墓穴、骨灰寄存格位;丧事大操大办,封建迷信活动有所抬头。上述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城乡规划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因此,加强和规范城乡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建设和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事业的健康发展,已成为各级政府和政府各级职能部门需要进一步加强的重要工作。城乡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管理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原则,努力创造人与自然高度和谐的文明城市环境;积极稳妥地推进节约丧葬用地等优良作风,革除丧事大操大办、棺椁二次下葬等陈规陋习,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进一步加强全市公益公墓和骨灰堂的管理,建立、完善配套的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管理体系。二、职责、原则和措施(一)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农村基层殡葬公共服务设施。村(居)级公益公墓是为当地村(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设施,村(居)级骨灰堂是对当地村(居)民提供骨灰存放服务的公共设施。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不得对外销售经营或变相销售经营。(二)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建设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国土资源、规划、林业、公安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的土地、规划、建设、绿化、管理等相关工作。(三)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的规划建设,应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运行机制,遵循区分不同区域、区分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美化环境、节约土地的原则,由各区、市民政部门牵头,协调当地国土资源、规划、林业、公安等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其经费可采取当地政府、村(居)、个人三结合的办法筹集,条件好的单位可一次性投入。(四)新建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1、建立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镇(街)人民政府审核,报区、市民政部门审批;2、经国土资源、规划、林业等管理部门审查同意;3、建立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的可行性报告;4、其他相关材料。区、市民政部门负责核发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的批准文件。对尚未办理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审批手续的,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管理,各村(居)应对照规定的标准和条件进行整治,按上述程序补办手续。(五)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的选址、建设要进行科学论证,原则上能在原墓地就地必建的要就地改建,不适合改建,由镇、村提出申请,经当地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同意,由区、市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另辟墓地统一规划建设。自新建墓地正式启之日起,原有墓地不再开展新的骨灰安葬服务。在山林或山林边缘建设的公益性公墓,应当按照山林防火的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建设配套的防火隔离带或防火墙。(六)公益性公墓要按照节约土地的要求,采取一村(居)一处或相邻几个村(居)联办的方式。其建设面积按平原地区2亩—3亩/千人、山区3亩—5亩/千人以内的标准控制。控制面积按照10年一个规划周期,平原地区按每万人增加2—3亩,山区按每万人增加3—4亩控制。(七)公墓性公墓的墓穴必须严格按照单穴不超过0.8平方米、双穴不超过1.2平方米的规定标准建造,墓碑最高不得超出地面一米。在铁路、公路、旅游干线两侧可视范围内设立的公益性公墓,必须以卧碑形式墓穴为主。要注重墓区环境建设,做到 绿化、美化、园林化。(八)骨灰堂建设要坚持节俭的方针,采取一村(居)一处或相邻几个村(居)联办的方式。建筑要简洁大方和少占土地,建设规模应按照村(居)人口数量,一般控制在200—500平方米左右。骨灰存放架位要采用防火材料,高度一般不超过2.5米,以方便丧属存取.骨灰堂的消防设施也应符合有关规定。(九)区、市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的指导管理,坚持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其他日常管理制度。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作用性质。(十)区、市民政部门应建立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的年检制度,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年检内容。公益性公墓年检由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每两年进行一次。对年检合格的,准予继续使用;对个年检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区、市民政部门应将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十一)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各殡葬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殡葬改革和丧葬习俗改革的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广大群众厚养薄葬和丧事从简,大力倡导推广骨灰深埋、植树葬、骨灰撒海等健康文明和节约土地的丧葬方式,严禁利用公益性公墓进行违法经营活动,严禁修建修建宗族墓地和活人葬,严禁在公墓和骨灰堂内从事封建迷信活动。(十二)市区范围内的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要严格按照《青岛市市区禁止焚烧抛洒丧葬祭奠物品的规定》要求,禁止焚烧丧葬祭奠物品、燃放烟花爆竹。城郊、农村地区的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要按照山林防火要求,采取必要措施,切实做好祭奠场所的防火工作。(十三)民政、国土资源、林业、公安等有关部门将按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山东《殡葬管理规定》及其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阻碍、干扰殡葬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OO四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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