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预警时间区政府可发布多少小时临阵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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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5〕57号
&&&&稿源:
市政府办公厅&& 17:15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提供预警信息,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44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沈政办发〔2014〕58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布预警信息,应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分级预警、平台共享、统一发布&和&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可能发生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预警信息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和四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分级标准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沈阳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本市各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第六条设立市、区县(市)两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以下简称预警发布中心)。市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发布预警信息,统一通过沈阳市预警发布中心(设在市气象部门)对外发布;区、县(市)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发布预警信息,统一通过区、县(市)预警发布中心(设在本地区气象部门)对外发布。
  各级预警发布中心由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气象部门共同管理。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协调,气象部门负责预警发布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政务信息网络系统与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相关的信息安全保护、应急协调工作。各级预警发布中心建立并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
  未设气象部门的地区,可在社会管理服务指挥中心(市民服务中心)或授权其他部门建立预警发布中心,并由市气象部门负责发布系统的技术指导。
  第七条各级公安、规划国土、环保、交通、城管、农经、水利、林业、卫计、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生产、人防、地震、气象等部门(以下统称预警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做好相应类别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审核、评估等工作,完成与同级预警发布中心的对接工作。
  第二章 预警信息制作及审批权限
  第八条预警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发展的态势,按照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制作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预警信息用语应当准确、规范,文字简练、通俗易懂。预警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预警期限、预警事项、事态发展、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
  预警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预警信息发布的内部审批流程。预警管理部门具有审批权限的人员和联系人员名单要报本级政府应急办和预警发布中心备案,遇有人员变动的,应及时更改。
  第九条三级(黄色)、四级(蓝色)预警信息,发生在区、县(市)内,由区、县(市)政府或者区、县(市)政府授权发布;在市区内或跨县行政区域,由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授权发布。
  一级(红色)、二级(橙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授权发布。区、县(市)发布的三、四级预警信息,有上升为二级以上趋势的,应及时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预警管理部门按规定启动预警信息发布程序。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一级(红色)、二级(橙色)预警由预警管理部门填写《沈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变更)审批表》,按照预警信息发布权限规定审批,以预警管理部门名义对外发布,并报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三级(黄色)预警和四级(蓝色)预警由预警管理部门按各自有关规定审批发布,并报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预警信息发布
  第十一条经审批的预警信息,由预警管理部门录入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并选择发布范围和发布渠道,同时将审批表扫描件作为附件,一并上传预警发布中心,预警发布中心收到待发预警后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各级预警发布中心须在第一时间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三条预警信息发布后,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及时落实各项防范应对工作。预警管理部门应当跟踪预警信息发布状况,掌握预警响应情况,督促落实防范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发布预警信息并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地方各级政府要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
  第十五条市外发生突发事件可能影响本市的,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监测监控,组织专家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及时上报市政府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六条对可能造成省内、国内、国际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并通报相关市。
  第十七条预警管理部门应当密切关注事件的发展情况,预警级别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按程序调整、解除预警信息,并将审签的调整结论或解除意见及时送达本级预警发布中心。预警信息的调整、解除流程与预警信息的发布流程相同。
  第四章 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信息传播机制,统筹社会各类资源,充分利用好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政务微博、微信、手机短信、智能终端、电子显示屏、预警大喇叭、专业无线电等发布手段,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形成相互衔接、规范统一、运行高效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体系。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助做好预警信息的播发。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各种通信手段、传播媒介和组织人员通知等方式,快速、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公众。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警报盲区和偏远地区人群,要督促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采取鸣锣吹哨、组织人员逐户逐人告知等方式,实现至少一种发布手段覆盖警报盲区和偏远地区人群,强化预警信息传播。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加强预警信息接收、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重点针对乡村、社区以及学校、医院、旅游景点、交通枢纽、工矿企业、建筑工地、城市公园、燃气站场、高速公路服务区、涉危(危险化学品、民爆)单位等人员密集或其他重点区域,增设必要的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设施。
  第二十一条各级宣传、广电、新闻出版等主管部门,要协调指导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建立和完善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和流程,根据预警信息发布需求,与同级预警发布中心建立快速发布的&绿色渠道&,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刊载预警信息。对各类预警信息,电视台要采取滚动字幕、加挂相应预警标识、紧急情况下可中断正常播出等方式,迅速播报预警信息及有关防范知识。
  广播、电视等媒体接收到本级预警发布中心发布的四级(蓝色)、三级(黄色)预警信息后,须在20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接收到二级(橙色)、一级(红色)预警信息后,须在10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
  第二十二条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接收到预警发布中心发布的预警信息后,应当做好预警信息在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的传播工作,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基层组织负责人、各类信息员、应急志愿者等应当主动接收和及时、准确传播预警信息,动员组织群众做好防范工作。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由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牵头,气象部门具体承担建设,宣传、规划国土、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水利、民政、人防、地震、农经、交通、城管、卫计、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环保等部门配合,依托全市电子政务外网和气象业务系统,加快推进市、区县(市)两级预警发布中心建设,建立全市统一的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接入各种信息发布手段,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
  各级政府应将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范围,对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进行目标考核,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估,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四条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要统筹现有各类基层信息员、应急志愿者、灾害救助员、水库安全员、农技推广员、气象信息员、护林员等队伍资源,组织建设&多员合一、一岗多责&的基层综合信息员队伍,配备必要装备,给予必要的工作经费补助,并适时开展业务培训。
  第二十五条各级政府要将预警发布中心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机构和专职人员;将预警发布中心的建设、运行和维护,预警信息接收、播发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基层信息员队伍建设和预警信息发布日常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六条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应当支持预警信息发布、接收、传播技术研发,加强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防御应急服务等技术研究,增强科技支撑能力。
  第二十七条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预警信息的科普宣传工作,增强社会公众防范突发事件意识、提高公众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授权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息的;
  (二)擅自更改或者不配合发布预警信息的;
  (三)违反预警信息发布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各区、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沈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权限规定
     
     
     
沈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权限规定
预警信息种类
自然灾害类
干旱一级预警
市政府批准
干旱二级预警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市政府批准
干旱三、四级预警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
洪水一、二级预警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
洪水三、四级预警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
市规划国土局与市气象局联合发布
一、二、三级预警由市规划国土局批准
生物灾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
一般事件由市农经委批准,重大事件报省农委批准后,由市农经委发布。
外来入侵生物预警预报
市农经委批准
农业病虫害
市农经委批准
森林火险橙色、红色预警信息
市林业局批准
台风、干旱橙色、红色,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霾一、二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三、四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中心
一、二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市气象局局长(或其授权的局领导)签发;三、四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中心主任(或其授权的中心领导)签发。
地震预警信息、地震事件及地震谣言等涉地震事件
市地震局领导审签,市政府批准。
事故灾难类
一、二级(重大事故)非煤矿事故灾难信息;
一、二级(重大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信息
市安监局请示市政府分管和主要领导批准
踩踏事件灾害预警信息
市公安局请示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危险化学品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二级橙色预警
市政府分管和主要领导批准
危险化学品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辐射事故一级红色预警
报省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发布。
严重道路交通事故及涉及危险品泄漏、爆炸、燃烧;发生翻车、坠车、燃烧事故;放射性物质及传染病病原体泄漏事故可能造成群死群伤
市公安局分管领导批准
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
特种设备监管部门
一般事故由县级特种设备监管部门批准并发布;较大事故由市级特种设备监管部门批准并发布。
建筑业事故
一般事故由市建委分管领导批准;较大(及以上)事故由市建委主要领导批准。
公共卫生类
公共卫生事件
各级卫计部门及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各级卫计部门及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
畜牧公共卫生事件
三、四级由市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审批,一、二级由农业部授权市政府发布。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和重要提示信息发布方式及渠道:沈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本单位原有发布系统及发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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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及各大企事业单位:《乌审旗地震应急预案(修订)》业经旗人民政府2015年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乌审旗人民政府&&&&&&&&&&&&&&&&&&&&&&&&&&&日&乌审旗地震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1.5&&&应急预案体系2组织指挥体系2.1&&&旗抗震救灾指挥部2.2&&&旗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人员及主要职责2.3&&&旗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人员及主要职责2.4&&&旗抗震救灾宣传办公室成员组成及主要职责3预警和预防机制3.1&&&信息监测与报告3.2&&&预警预防行动3.3&&&地震预警级别与发布3.4&&&地震预报发布3.5&&&应急响应4信息报送和处理4.1&&&地震系统的信息报送和处理4.2&&&旗政府及有关部门灾情报送和处理4.3&&&震情灾情公告5指挥与协调5.1&&&旗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反应5.2&&&旗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反应5.3&&&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反应6紧急处置6.1&&&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6.2&&&群众安全防护6.3&&&应急人员安全防护6.4&&&次生灾害防御6.5&&&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6.6&&&信息发布6.7&&&应急结束7后期处置7.1&&&善后处置7.2&&&社会救助7.3&&&保险7.4&&&调查和总结8保障措施8.1&&&通信保障8.2&&&电力保障8.3&&&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8.4&&&交通运输保障8.5&&&物资供应8.6&&&治安保障8.7&&&灾民安置8.8&&&城市基本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8.9&&&次生灾害防御与排险8.10&&&地震监测预报与灾害评估8.11&&&经费保障及补偿8.12&&&社会动员保障8.13&&&紧急避难场所保障8.14&&&接受外援8.15&&&宣传、培训和学习8.16&&&监督检查9有感地震应急反应10附则10.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10.2&&&预案管理与更新10.3&&&奖励与责任10.4&&&制定与解释部门10.5&&&本预案实施时间&&&1总则1.1编制目的使地震应急能够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提高快速反应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和《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鄂尔多斯市地震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旗或毗邻旗交界区域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应对和处置工作。1.4工作原则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实行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旗人民政府和旗直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前期工作。1.5应急预案体系乌审旗地震应急预案由乌审旗地震应急预案、成员单位地震应急预案组成。2组织指挥体系2.1旗抗震救灾指挥部2.1.1旗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发生有感地震或破坏性地震后,乌审旗地震工作领导小组即转为乌审旗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全旗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一)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人员及主要职责⒈乌审旗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旗人民政府旗长副总指挥:旗人民政府分管副旗长、旗委宣传部部长、旗人武部部长、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旗民政局局长、旗地震局局长。成员: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应急办、发展改革经济商务局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财政局、农牧业局、教育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安监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环保局、水务和水土保持局、交通运输局、统计局、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司法局、国土资源局、煤炭局、气象局、社保局、旅游促进中心、粮食管理中心、团委、红十字会、科协、公用事业管理局、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武警中队、消防大队、中国联合网络通信乌审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乌审分公司、中国电信乌审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乌审分公司、中国财险公司乌审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旗地震局承担旗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灾情需要增加其他成员时,由总指挥随时召集。2.1.2旗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统一领导全旗地震应急、抗震救灾工作;部署和监督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向市人民政府、市地震局和旗委报告灾情和救灾应急方案及救灾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协调解决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中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2.2.旗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人员及主要职责(1)旗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成员:人武部、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民政局、发展改革经济商务局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安局、安监局、交通运输局、国土资源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公用事业管理局、应急办、地震局、粮食管理中心、红十字会、团委、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和重灾区苏木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2)旗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旗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决策;负责与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旗直有关部门保持联系,协调各部门地震应急工作;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险情,确定应急规模,向旗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负责接待上级机关慰问团,处理旗外支援、咨询等事宜。2.3旗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人员及主要职责(1)旗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旗人民政府分管副旗长副指挥:旗人武部、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应急办、地震局和重灾区苏木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成员:旗民政局、公安局、安监局、煤炭局、发展改革经济商务局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旅游促进中心、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乌审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乌审分公司、中国电信乌审分公司和重灾区的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人。(2)旗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旗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决策,直接组织指挥灾区抢险救灾;做好地震现场监测预报工作;根据震情、灾情、险情提出实施特别管制,延长应急期及紧急救援项目的建议;控制灾情扩大、救助灾民、维护社会安定。2.4旗抗震救灾宣传办公室成员组成人员及主要职责(1)旗抗震救灾宣传办公室主任:旗委宣传部部长成员:旗委宣传部、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教育局、地震局、科协负责人。(2)旗抗震救灾宣传办公室主要职责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宣传防震、避震知识,鼓励、动员群众战胜地震灾害,及时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安定民心。3预警和预防机制3.1信息监测与报告旗地震局对全旗各类地震观测信息进行监测,并通过现代通讯手段,加强与自治区、市地震台网中心的联系,及时报告震情和地震活动趋势。3.2预警预防行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每年发布的全国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如涉及我旗,旗人民政府及时部署防震工作。在年度地震危险区划分的基础上、旗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发布的短期地震预报意见,根据震中位置发布临震预报,旗地震局在对震情进行跟踪研究时,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向旗人民政府提出发布48小时临震预报意见,由旗人民政府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进入临震应急期,旗人民政府采取以下应急防御措施:召开旗地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报震情,研究、部署防震工作;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成立和派出防震监督检查小组,检查有关苏木镇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实施,协调处理有关事项;根据震情发展,视各类建筑物及有关工程设施的抗震能力情况,经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批准,向群众发出进行避震疏散;经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临震应急期社会治安管制措施;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进入临震应急期,旗有关部门采取以下应急防御措施:旗地震局要加强宏观观测点的管理,密切注意异常情况的发展变化,高度重视地震前兆信息的捕捉,对宏观异常的变化,要迅速跟踪落实,及时将异常信息上报旗地震工作领导小组及市地震局;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卫计、水利、电力、通信、公安等单位迅速拟定集结人员的名单、地点及联系电话,好各项准备工作,并立即向旗地震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工作;各抢险队、医疗队、消防队要进入临战状态,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各相关部门对预报区内党政机关、通信、水库、金融、粮食、石油、重要仓库和次生灾害源工程,采取紧急抗震加固措施,增加生活必需品物资的储备;教育、民政、文化、卫计、交通等部门要完善学校、交通枢纽、商业区等人口集中场所的应急反应措施;做好险、旧房屋居民的撤离和疏散工作;停止大型会议和文艺演出;做好抢救和接受安置伤病人员的准备工作;旗公安局要加强预报区的社会治安管理,对党政机关、金融、大型企业(商场)等重要场所加强防卫;旗委宣传部、地震局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保持社会稳定,在预报区广泛宣传防震、避震知识。3.3地震预警级别与发布(1)地震预警级别&地震预警级别划分表&
地震预警级别
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
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做出的划分。
地震短期预报
在3个月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做出预报。
是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做出预报
3.4地震预报发布全国性的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已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预报区的市、旗人民政府可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同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地震局和中国地震局报告。3.5应急响应(1)分级响应&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
地震灾害分级
预评估结果
(含失踪)
社会影响度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M≥7.0级,人口密集地区发生M≥6.0级。
直接经济损失占全旗上年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
特别重大社会影响
重大地震灾害
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M<7.0级,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M<6.0级。
严重经济损失
重大社会影响
较大地震灾害
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M<6.0级,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M<5.0级。
较重经济损失
较大社会影响
一般地震灾害
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M<5.0级。
一定经济损失
一定社会影响
(2)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及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地震灾害级别
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下,自治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重大地震灾害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较大地震灾害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一般地震灾害
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灾区所在旗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权限:Ⅰ级响应由国务院决定,Ⅱ级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Ⅲ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决定,Ⅳ级响应由旗人民政府决定。4信息报送和处理4.1地震系统的信息报送和处理。地震发生后,旗地震局按照防震减灾“三网一员”管理办法,立即启动震情和灾情速报功能,向上级业务部门速报震情和灾情。4.2旗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灾情报送和处理地震发生后,旗人民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抄送上级地震部门。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上报。旗民政、公安、安监、交通运输、水务和水土保持、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教育、卫计等有关部门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并抄送旗地震局。旗地震局负责汇总震情、灾情、社会影响等信息。收到地震灾害信息,在立即报告旗政府的同时,上报市、自治区地震局,并负责续报新的信息。若地震灾害事件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或被困,旗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要迅速核实上报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和旗地震局,由旗地震局上报上级有关部门。4.3震情灾情公告旗应急指挥部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震情、灾情信息。在地震发生1小时内,发布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发布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的公告;根据情况的变化,适时发布后续公告。5指挥与协调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旗人民政府及各开发区(园区)、各苏木镇、旗直各有关部门立即采取应急行动。5.1旗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反应(1)立即启动《乌审旗地震应急预案》,公布旗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2)了解震情、灾情,迅速报告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直有关部门,请求帮助圈定震灾区的区域范围。(3)召开旗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议,通报震情、灾情,研究部署地震应急工作,对地震应急工作实行集中领导。(4)立即派出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5)请求派遣抢险救灾部队。(6)请求上级机关提供紧急支援。(7)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制定并公布《地震灾区临时治安规定》、《地震灾区交通管制规定》和《地震灾区警戒令》,并组织实施。(8)统一把握震情、灾情宣传报导口径。5.2旗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反应(1)迅速向灾区派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及医疗救护队。(2)迅速派出由旗人武部、地震局、民政局、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等单位精干人员组成的灾情、险情调查小组。对地震灾区的震害损失进行核实、报告,对灾区房屋和桥梁、水库、公路等重要工程破坏情况进行调查、录像,及时向旗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为旗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灾情、险情的发展,不断增派、调整抢险救灾队伍提供决策依据。(3)迅速汇总灾情,在震后2小时内向上级机关首次报告震情、灾情、险情及已采取的抢险救灾措施,及时提出请求紧急支援的项目和内容。(4)部署向灾区实施紧急支援的有关事宜。(5)及时编制《震情、灾情通报》和《抗震救灾通讯》,作为宣传部门报道依据。5.3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反应(1)迅速赶赴灾区组织指挥抢险救灾。(2)负责指挥紧急救援队和医疗队。(3)及时向旗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险情,提出紧急援助的项目建议。(4)做好地震现场考察与灾害损失评估。(5)安置疏散灾民,保障灾区基本生活条件。(6)实行交通管制,维护社会治安。(7)接待安排外来救援人员,接收、调配救灾物资。5.4旗抗震救灾宣传办公室应急反应(1)根据旗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部署和提供的情况,及时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2)加大宣传工作力度,鼓励、动员民众战胜地震灾害,重建家园。(3)加强防震、避震知识宣传,使广大群众掌握地震常识及自救技能。(4)及时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安定民心,保持社会稳定。6紧急处置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地震部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现场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是: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情况、救援行动进展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采取防御次生灾害的措施,必要时疏散次生灾害源附近的居民;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估计救援物资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各级各类救援队伍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救援队伍到达灾区后,向现场指挥部报到,由现场指挥部部署救援任务,划定责任区。6.1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旗人武部、重灾区苏木镇人民政府要迅速调集武警、苏木镇机关工作人员、基干民兵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旗卫计部门负责组织医疗救援队伍抢救伤员,并负责建立灾区医疗救助站和转送重伤员。6.2群众安全防护旗人民政府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方式和程序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旗民政局做好灾民转移和安置工作。6.3应急人员安全防护当需要进入震损建筑物开展搜索与营救,以及营救行动需要对震损建筑物的有关承重与支撑构筑进行破拆时,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危险评估,保障应急人员安全。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和浓度,划出危险区域,评估泄漏的危险性,采取紧急措施。监视余震、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损毁高大建筑物继续崩塌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崩塌危险,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6.4次生灾害防御公安、消防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处置地震次生灾害发生。环保部门要加强环境监测,加强对有毒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的监管,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国土、住建、交通等部门负责对地质灾害和重点工程险情的监测、预警和灾害损失的评估。水务部门要对灾区水利工程下游发生次生水灾及时发出预警。卫生部门要做好灾区灾后防疫工作。6.5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旗地震局派出现场工作组协助上级地震部门下派的应急工作队,加强震区的地震监测,并及时向旗指挥部报告震情信息。6.6信息发布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旗地震局、民政局要根据本部门的职责做好信息发布工作。6.7应急结束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次生灾害的可能性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结束。7后期处置7.1善后处置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讯设备等,事后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给予适当的补偿或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7.2社会救助旗民政局、红十字会负责接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7.3保险保险部门负责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工作。7.4调查和总结旗地震局协助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地震灾害进行调查,对地震应急工作进行总结。8保障措施8.1通信保障中国联合网络通信乌审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乌审分公司、中国电信乌审分公司及其他各通信公司要尽快组织力量恢复被毁坏的通信设施,迅速启动应急通信系统,优先保证旗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旗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信畅通,架设临时专用线路,尽快恢复民用通信。8.2电力保障旗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要迅速调集抢修队伍,协助灾区供电所尽快恢复被毁坏的送、发、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讯系统等,保证灾区用电。对储存可燃气、液体的厂矿企业的恢复供电,必须坚持先抢修后供电的程序。8.3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保障旗卫计局、旗人民医院、旗蒙医医院、防疫站、妇幼保健所及苏木镇卫生院等医疗单位,要迅速组织急救队伍赶赴灾区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要迅速组织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8.4交通运输保障旗发展改革经济商务局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要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桥梁等设施,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畅通和灾民的疏散。协助地震部门派出的先遣现场工作队伍尽快抵达震中区开展地震现场监测预报、宏观考察、灾情调查评估等工作。必要时,可以调用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民用的运输力量。8.5物资供应旗发展改革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供销社,要调运粮食、食品(饮水)与救灾物资,保证灾区生活必需的供应,尽早恢复商业经销活动。8.6治安保障旗公安局要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震情组织实施道路交通管制,加强对政府机关、通信、广播电视、金融单位、救灾物资集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严密监视和排除可能发生的火灾,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保障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旗武装部、各苏木镇武装部要组织民兵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及重要目标警戒。8.7灾民安置旗民政局要迅速调配救灾物品,保障群众的基本生活,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妥善处理死亡者的善后事宜,统计灾区伤亡人数及受灾人数。8.8城市基本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共事业管理局,要组织力量对灾区被破坏的供排水、燃气、道路和重要市政设施进行抢险、排险,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鉴定可利用的房屋,供灾民和抗震救灾人员使用。8.9次生灾害防御与排险旗发展改革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共事业管理局、环保局、水务和水土保持局、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等有关部门,要对本系统处于灾区易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排除险情,并加强监视、控制,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8.10地震监测预报与灾害评估旗地震局要加强地震现场震情监测预报和震情、灾情速报,会同上级业务部门提出地震趋势判定意见,对较大余震争取做出临震预报,负责组织地震宏观考察等工作。旗发展改革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民政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统计局、地震局、重灾区苏木镇政府负责抽调有关人员参与地震灾害损失的调查与评估工作。8.11经费保障及补偿旗财政局负责应急资金及应急拨款的准备,要及时安排、拨付抢险救灾的补助资金和灾区救济补助资金。旗民政局要及时为灾区发放救灾款物。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乌审分公司及驻旗其他保险公司要尽快勘查灾情,为已投保的受灾单位和居民理赔。8.12社会动员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机制。8.13紧急避难场所保障重点地震监视防御区和重点地震监视防御城市,要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8.14接受外援旗民政局、旗红十字会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接收外援。8.15宣传、培训和学习宣传教育:旗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单位要加强协作,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公众地震应急措施、避震与防止次生灾害措施、震后自救互救、震后灾害防疫和重建等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促进社会公众建立科学的防震减灾意识和观念。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于防震减灾活动,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公众的自防、自救、互救能力。培训:各级政府要定期对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演习: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预案的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8.16监督检查旗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9有感地震应急反应有感地震是指震区民众普遍感觉到的但没有造成直接灾害的地震。发生在水厂、较大水库、燃气站附近的有感地震,容易产生较大的影响,亦应采取必要的应急反应。(1)旗地震局要及时了解震感情况,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圈定有感范围,查看其它异常,判断震后震情趋势,向旗委、政府及市地震局报告有关情况。(2)旗抗震救灾宣传办公室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适时发布地震信息,维护社会稳定,并大力宣传防震、避震知识,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能力。(3)根据地震发生后社会反应情况,由旗抗震救灾宣传办公室及时发现和平息地震谣言。10附则10.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与生活的破坏。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本预案有关对数量的描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10.2预案管理与更新。本预案由旗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各开发区(园区)、各苏木镇、旗直各部门及学校、体育场馆、医院、大型商场、酒店、大型文化场馆、旅游商贸等公共娱乐场所、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煤炭、化工、矿山、建材、通信、供水、供气、供热、电力等大型企业(职工人数在2000人及以上,年销售额3亿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4亿元及以上的企业),要从实际出发,参照本预案制定各自的应急预案,报旗地震局备案。为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需要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预案的更新期限为5年。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旗地震局承担。10.3奖励与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10.4制定与解释部门本预案由旗地震局会同旗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由旗地震局会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10.5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乌审旗地震局地震灾情速报格式&&&&&&2.&乌审旗地震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及联系方式&&&&&&3.&乌审旗专业抢险队伍名称、装备构成及负责人联&&&&&&&&&系方式&&&&&&4.&乌审旗医疗机构救治能力明细表&&&&&&5.&乌审旗抗震救灾物资储备点及物资明细附件1&乌审旗地震局地震灾情速报(第&&&&期)&&&速报人:&&&&&&&&&&&&&批准人:&截止&&&&年&&&月&&&日&&&&时&&&&分,收集的灾情如下:⒈震感范围⒉人员死亡&&&人,受伤&&&&人(可列出伤亡人员地点)⒊牲畜死伤情况⒋简述房屋的破坏情况⒌简述通信、供水、供电、交通受损等情况⒍其他情况(地震造成的社会影响、群众情绪及政府救灾情况等)说明。注:了解多少情况就填多少情况,一次速报不必求全。&&年&&&&&&月&&&&&日&&&&时&&&&分&&附件2乌审旗地震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及联系方式&
成员单位名称
乌审旗人民政府
苏日嘎拉图
乌审旗委宣传部
乌审旗人武部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乌审旗人民政府应急办
乌审旗民政局
朝鲁巴特尔
乌审旗地震局
乌审旗发展改革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
乌兰巴特尔
乌审旗科技局
乌审旗农牧业局
赛音朝格图
乌审旗财政局
巴音青克乐
乌审旗教育局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
乌审旗公安局
乌审旗安监局
乌审旗卫计局
乌审旗司法局
乌审旗交通局
吉仁巴雅尔
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乌审旗粮食管理中心
乌审旗科协
乌审旗公用事业管理局
乌审旗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乌审旗煤炭局
乌审旗国土资源局
乌审旗环保局
乌审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
乌审旗统计局
旅游促进中心
乌审旗团委
乌审旗红十字会
乌审旗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乌审旗气象局
乌审旗消防大队
乌审旗武警中队
中国移动通信乌审分公司
中国联通通信乌审分公司
中国电信乌审分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乌审分公司
中国财险乌审分公司
附件3&乌审旗专业抢险队伍名称、装备构成及负责人联系方式&
武装抢险队
野战炊事车一辆(可供40人就餐)、冲锋舟一艇(可乘8人)、橡皮艇一艇(可乘5人);
救生衣100套;防火服40套。
消防抢险队
8吨水罐消防车、25吨水罐消防车、泡沫消防车、干粉消防车、登高车、抢险救援服、视频生命探测仪、移动照明灯组、电子气象仪、音频生命探测仪。
&&附件4&乌审旗医疗机构救治能力明细表&
乌审旗嘎鲁图镇锡尼路
乌审旗嘎鲁图镇西二环路
&附件5&乌审旗抗震救灾物资储备点及物资明细&储备点:嘎鲁图镇&&&&&联系人:高娃&&&&&&&&电话:
折叠床(张)
棉大衣(包)
应急灯(只)
省市政府网站
广西自治区
新疆自治区
宁夏自治区
盟市政府网站
呼和浩特市
呼伦贝尔市
锡林郭勒盟
乌兰察布市
鄂尔多斯市
巴彦淖尔市
二连浩特市
旗区政府网站
伊金霍洛旗
鄂托克前旗
康巴什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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