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实物销售内衣算不算欺诈消费者行为

家乐福欺诈消费者案例_图文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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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乐福欺诈消费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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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课​件​是​针​对​家​乐​福​企​业​在​中​国​多​地​出​现​的​价​格​欺​诈​案​例​来​揭​示​企​业​商​业​伦​理​道​德​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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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5-热点新闻
结账才知价格高这事算不算欺诈
消费者建议从严处罚及时曝光
& 05:05-热点新闻 & 稿件来源:解放日报 & 作者:任
  本报记者&&任&&&&近日,太原家乐福长风店被发现在商品销售过程中存在价格欺诈行为,即消费者拿到的结算小票价格高于产品标价牌上的价格。目前,该事件已经按法定程序进行处理。&&&&事实上,这已不是超市卖场第一次曝出“价格欺诈”问题。年末临近,消费者采购年货的高峰即将到来,超市卖场的打折信息也日趋丰富。在这段时间里,还会有结账价格高于标价牌的情况吗?问题又该如何解决?出现价差都因有“失误”?&&&&近日,记者走访了本市部分超市卖场,发现消费者反映的“结账价格高于标价牌”有几种不同类型。其中较为典型的是“标价牌低,结算价格高”和“海报价格低,结算价格高”两类。&&&&在一家便利店,消费者朱小姐向记者讲述不久前的经历:“标价牌上的饮料价格是3.2元,但实际结账价格是3.5元,营业员说,3.2元是之前的促销价,标价牌更新得慢了点。”“买汰烧”王阿姨对超市海报产品的意见大些:“海报上的价格标得便宜,可到了超市一看,门口贴了张公告,说是&‘价格印刷错误’,不知道是真失误还是真骗人!”不过,遇到这些问题的消费者大多选择与企业“私了”,要么补差价,要么退货,不太会深究企业是否“价格欺诈”,也没有留下相应的证据。除了“私了”还能怎么办?&&&&“一家中型超市供应的商品品种在四位数以上,加上促销活动多,价格变化频繁,确实会出现标价牌上的数字与结算系统中的数字不统一的问题”,某位不愿透露品牌的超市负责人告诉记者:“所以,若结账价格高于标价牌,不能一味地说商家故意欺诈。”但他也承认,“企业不能为自己的疏忽免单”。&&&&据了解,根据《价格法》有关规定,如果超市卖场被确认构成了价格欺诈,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或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最高处以50万元的罚款。&&&&但在消费者看来,规定中的处罚虽重,可是很多差价纠纷在超市卖场内部“私了”了,才会导致差价问题屡禁不止。消费者胡先生认为:“对那些价格欺诈的企业不仅要罚款,主管部门还应当及时曝光,用潜在的负面影响督促超市严格管理,不要再犯价格欺诈的毛病。”&&&&业内人士建议,应当引入社会监督,将短期的自查行为变成长效的管理机制:一方面,消费者不能简单地与企业“私了”,可以拨打12358举报。另一方面,企业也可以引入“神秘顾客”等社会监督机制,第一时间发现并改正价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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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推销内衣一步步引人上钩 消费者支付近4千元才觉上当
  东方网8月9日消息:据《新闻晚报》报道,购买一套200元的“婷美”内衣,没想到竟被对方的“话术陷阱”步步诱导,前后共支付了近4000元。孙小姐向本报描述了她近日遭遇的销售骗局,并提醒读者谨防受骗。
  4月中旬,孙小姐接到自称是“婷美上海公司”的销售电话,电话销售员称婷美内衣正在搞活动,原价398元的内衣买一送一。闻听优惠力度那么大,孙小姐欣然购买。付款后数日只收到一套内衣,询问缘由,对方称是物流部漏寄了一套,并提出一套弥补方案:孙小姐再付698元保证金,这样公司可以给他补寄两套“新款”,然后把旧款退回,收到货后公司就会把698元保证金退还给她。
  孙小姐轻信了对方的话术,又一次打款给对方,没想到收到的两套内衣尺码不对。对方一个劲地道歉,表示又是物流发错,但要解决问题,孙小姐还得按照上一次同样的流程,支付698元保证金,然后公司寄两套正确的内衣,之后再归还保证金……就这样,孙小姐前后支付了三次保证金,花了近2500元买了7套内衣,却没有一套的尺码正确。
  前后折腾了两个月,孙小姐又急又气,要求对方退款。对方表示可以退款,还主动提出因公司员工失误给孙小姐带来了困扰,为表歉意,公司会给予500元补偿金,不过由于不小心删除了孙小姐的档案,因此需要孙小姐支付1200元,重新建立档案,才能退还之前的所有费用。当孙小姐付款后,发现对方的电话关机了。
  记者发现,有很多网友接到自称公司销售电话,利用婷美内衣的产品实行欺诈。同时,网上有多家销售婷美产品的网站,都自称婷美官网,令人真假难辨。记者致电婷美集团北京总部了解情况,总部表示如今网上出现了多家冒充官网的“婷美产品销售网站”,用虚假产品或来路不明的产品欺骗消费者。而上海分公司只做商场直营,并未开展电话营销的业务,因此可以肯定地说,孙小姐遭遇的是假冒产品名的销售骗局,提醒消费者谨防受骗。促销信息误导消费者 沪上知名超市被认定欺诈|卖场|货架_凤凰资讯
促销信息误导消费者 沪上知名超市被认定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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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上海12月17日电 (沈娟娟李姝徵)年终岁尾,沪上不少商家纷纷推出各类促销活动。然而,在有些促销信息的背后却暗藏陷阱,特价商品其实并不“特价”。记者今日获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上海某大卖场因发布误导消费者促销信息被认定构成欺诈。
原标题:促销信息误导消费者 沪上知名超市被认定欺诈中新网上海12月17日电 (沈娟娟李姝徵)年终岁尾,沪上不少商家纷纷推出各类促销活动。然而,在有些促销信息的背后却暗藏陷阱,特价商品其实并不“特价”。记者今日获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上海某大卖场因发布误导消费者促销信息被认定构成欺诈。消费者:按照促销信息购买却未享受到优惠不久前,消费者小钟在位于杨高南路的某大卖场,看到一则贴在畅销零食“泡吧小脆”货架的促销信息:购两件5.80元,单价3.90元省2元。小钟随即购买了原味和芥末味的“泡吧小脆”各一件,付款后发现未享受优惠。第二天,小钟又一次前往购买了原味和鸡肉味的“泡吧小脆”各一件,但结算时仍然没有优惠。小钟认为“泡吧小脆”货架上标注的促销信息足以使消费者认为所有原价为3.90元的“泡吧小脆”不分口味均有购两件为5.80元、省2元的优惠,对同样有促销优惠的康师傅方便面标注时明确优惠的是:“劲爽、红烧、酸菜,5.90/袋”,则会特别注明。因此,其2次购买“泡吧小脆”均未享受促销信息中标明的优惠,是受到了某大卖场的欺诈。2015年4月消费者小钟诉至法院,要求某大卖场赔偿其1000元。超市:所购产品并不参与促销,优惠宣传册已作明示某大卖场表示消费者小钟购买的是原味薯片,并不参加促销活动,所以其购买的薯片也不能享受优惠。因此某大卖场在履行买卖合同中不存在欺诈行为。同时,某大卖场还认为他们在优惠商品宣传册中展示了仅有烧烤、芥末、鸡肉、薯片番茄口味享有2件5.80元省2元的优惠,并且将宣传册放置在了超市入口明显位置,因此并未故意隐瞒商品促销的真实信息。那么,卖场发布的促销信息到底是应该以优惠商品宣传手册为准,还是以货架上表示的折扣信息为准呢?消费者小钟提出某大卖场所称的广告宣传册在作为证据提交时作了修改,即使未修改,且当时存在,可是他没有看见,某大卖场也不能要求消费者都一一看过宣传册内容才至货架选物,商品的具体信息应以货架上的展示为准。法院:商家发布误导消费者促销信息行为构成欺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这起案件中某大卖场称“泡吧小脆”并非全部口味均有购买2件省2元的优惠,可其在“泡吧小脆”货架上处的标牌宣传,却足以使不特定的消费者基于此商品只要是原价3.90元的、不分口味都可以享有该优惠的错误认识而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故某大卖场在货架上提供的涉案商品之优惠信息明显属于引人误解的宣传,该行为对消费者构成了欺诈。某大卖场提供的优惠商品宣传册中展示该“泡吧小脆”仅有烧烤、芥末、鸡肉、薯片番茄口味享有2件5.80元省2元的优惠,但由于该优惠册所列商品多达几十种,要求消费者在购物前阅看该优惠册并且熟记商品优惠细节而放弃货架上的直观优惠信息既苛刻也不合情理,该宣传册不足以有效抗辩某大卖场在货架展示上构成的欺诈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佰元。由于小钟所购商品总价的三倍不足500元,且某大卖场欺诈行为并未因小钟的购买次数发生变化,因此判决某大卖场赔偿消费者小钟人民币500元。法条链接: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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