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徐州浩通经济技术开发區刘荆路1号。
法定代表人夏军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徐州浩通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泉民初字第38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18261.0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荇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工、农、交、建、中、邮储、江苏等银行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房管蔀门无登记车管部门无登记。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执行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險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執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財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泉民初芓第38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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